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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07 08:35:49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2017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着力”“三个推进”重要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系列部署和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认真践行“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工作理念,实施了“成果转化促进行动”,推进全省成果转化工作实现重大突破,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

2017年成果转化各项任务指标均基本完成。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52项,合同额12.8万元,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化项目25项,合同额8万元;以技术许可方式转化项目23项,合同额3万元;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项目1项,投资价值0.5万元;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3项,合同金额1.3万元。

二是举办各种类型成果转化对接活动4场,组织泉州市职业院校、科研院所,200余名科研人员,100余家企业,2家技术转移机构参与对接活动,现场达成合作意向30余项,签订协议10余项。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系统部署,强力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转化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年初,我院在召开成果转化工作座谈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可操作、可分解、可落实、可考核的《成果转化年工作方案》和《成果转化促进行动方案》,方案体现了“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的设想,提出了问题导向、点面结合的工作思路和举措。

(二)扎实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为切实用好成果转化政策这个“指挥棒”,为成果转化培植土壤、涵养水分,我院积极推进成果转化政策宣传与落实。一是加强成果转化政策宣传。认真宣传解读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类成果转化政策,通过宣传,帮助广大科技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和运用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激发我院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二是扎实推进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通过现场座谈、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制度研讨会,并制定了《泉州轻工职业学院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三)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校企合作机制。我院联合泉州市职业院校的科研机构,举办成果对接活动4场,组织6名专家与100家企业对接,现场达成合作意向30余项。

二是加快各类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技术需求,确定了5个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方向,转化成果52个,与企业、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10余个。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深入推进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落地。一方面全力促进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继续组织开展对已出台的成果转化政策的辅导、培训、宣讲、解读等活动,为我院科研人员了解、掌握、运用相关政策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围绕成果转化政策实施过程中不配套、不连贯等情况,进一步提出修改和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努力营造较为完备的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为更多成果在我院转移转化创造条件,为我院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保驾护航。

二是继续全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紧紧围绕

一、

二、三次产业的迫切技术需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一系列“聚焦需求、精准供给、注重实效、强化服务”的成果转化对接活动,使更多成果为我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与此同时,按照项目实施状态制定工作方案,对已达成合作意向的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做到实时跟进服务,将意向变为转化项目;对已组织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协助解决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已落地的成果转化项目,进一步推动其壮大形成产业,为稳增长和服务地方经济发挥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促进经济和产业发展。强化三类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从研发活动的源头入手,搭建起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创新平台。依托创新型企业,组建一批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四是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和强化服务意识。深入科研院所和企调研,进一步摸清供需双方成果转化供给和需求信息。通过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XXXX学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2篇:科技成果转化[1]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对本市注册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并且对经认定的转化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实现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积极培育新兴产业,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形成新的高新技术产业链,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的次月起5到8年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①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3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② 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③ 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5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2.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及专项资金申请的过程完成时间4-6个月内,最长可享受8年

3.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部门按转化项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技术贡献程度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营业税属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40%;增值税地方部分25%)

二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法人和自然人(含内外资)企业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正在申请中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图)

3.企业有内部立项且立项是为获得高新技术用于改良生产以及获得高科技产品

4.企业内部有完整完善的财务制度

5.成果完善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或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

三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服务工作内容

1.政策解读:为企业介绍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的政策和规定,增强企业对科技政策的认识,对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帮助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

2.企业测评:根据企业实施科研和产品开发的情况、经营管理组织水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换实际销售收入等情况,诊断企业的不符合项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方法。

3材料编写:按照认定要求协助企业总结与编写,企业开展科研、产品开发项目、科技成果实际转化销售以及企业的高科技产品服务的产品介绍包含内部立项、财务列支以及实际完成的科技成果转换销售收入等情况,并完成相关分析和处理,直至完成认定申报材料为止并保证申报材料附和标题的要求。

4.附件组织:项目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以及列入简化程序的有关证明、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注册经营证书等(以上如无可免)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

5.难题攻关:对企业申报的组织编写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组织相关专家研讨诊断并提出解决措施直到符合条件。

6.材料装订: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汇总,编制材料目录核实相关附件安规定分数印刷装订成册。

7.申报跟进:申报材料呈送后继续为企业关注审批进展情况。并就有关情况及时与企业沟通。

四 服务保障措施

1.专业组织:博士中心建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服务工作,职责分明,纪律严明,团队协同运作,以严密的组织管理方式为申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2.人员配备:博士中心采用专人跟进立体式服务模式,所有工作人员均接受专家及相关知识培训,保证每家申报企业有不同专业分工的3名以上专业人员提供随时的服务,保证联系畅通、沟通及时、信息安全无误。

3.服务纪律:博士中心建立了规范的管理规章和服务纪律,所有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对所服务企业的任何资料严格保密,不接受客户的任何红包。礼物等。

4.品质保证:专业服务团队以良好的专业素养,诚恳对待每一位客户,无论材料编写、材料组织,还是各方沟通、申报跟进等,均以细致、周到、规范为基本准则,保证服务质量,追求客户满意度。

五 专家预评审制度

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及专项扶持资金前,博士中心将辅导企业申报资料交由博士专家组进行内部预评审,提前发现申报材料不足之处根据科委内部审核模板,在递交材料前进行完善。

六 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及专项扶持资金服务工作流程

1.网上公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要求、条件和程序

2.申请项目认定单位完成网上“认定申请书”的填写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填报;同时汇总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区县科委、市级大企业集团、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等主管部门初审

3.区县科委等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完成网上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在书面材料上盖章推荐,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转化服务中心”项目认定部

4.“市转化服务中心”项目认定部收到各主管部门盖章推荐的书面和网上

申报材料,在经审查符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标准条件、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网上提交准确的前提上,正式予以受理,并向材料送达人出具“受理反馈单”;对于申报材料提交不齐备的项目,指出原因和具体要求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指出不符合申请的原因,退回材料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对每月10日前受理并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

第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财税专项资金扶持核定程序

转化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先期核定:

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政扶持。

申请企业应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核定表》, 并将(1)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一张开具的认定项目发票复印件.

以上文件的复印件随核定表一并附送主管税务部门。

第二、审核程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企业从项目批准次月起,要做好项目销售分月销售明细台账。

信息反馈:主管税务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应拿回经主管税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审定盖章的《核定表》,其中一份企业留存,一份转交服务中心存档。

推荐第3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附件1:

2011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二五”农村科技发展规划总体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根本要求,加快转化一批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先进科技成果,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和产业链的形成与延伸,支撑现代农业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要素加速向农业和农村集聚,增强科技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能力,制定本指南。

二、支持方向

(一)生物种业。

着力转化一批生物育种新技术、新成果,培育生物育种行业创新和科技创业能力,加速优质新品种产业化进程。重点支持:

1.高产优质高抗强杂交优势的粮、棉、油、糖、蔬、果、花卉、生态林、经济林、用材林、牧草、竹藤等新品种。

2.农林作物种子及种苗规模化繁育、质量检测技术和种质资源检测保护技术及产品。

3.优质抗病畜禽、水产、特种养殖新品种及快速扩繁技术。4.动物胚胎高效生产及移植配套技术。

(二)先进种植养殖。

着力转化一批高效安全种植、养殖集成配套技术,饲料及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

1.粮棉油糖高效安全生产集成配套技术;蔬菜、果树、花卉等集约化、设施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技术;淡水、近海滩涂、浅海水域增养殖技术;远岸深水开放水域养殖技术。

2.优质及特种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和质量控制技术;水产养殖新型饲料及饲料安全技术。

3.生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技术与产品,功能、环保型饲料生产技术与产品。

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评价、检测、安全预警技术及产品,配合饲料转化增效技术及产品。

(三)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储藏与物流。

着力转化一批促进提升食品加工安全性和附加值,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的新技术和新成果,增强我国食品行业国际竞争力。重点支持:

1.特色粮油、果蔬、畜禽、海洋、森林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技术与设备;方便、营养、健康功能食品加工技术与设备。

2.食品及农产品商品化处理成套技术与装备。

3.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评价、检验检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

4.鲜活农产品贮运保鲜与物流配送技术与设备;特色鲜活农产品冷链技术与集成配套设备;在线快速检测、分级、评价和定价技术系统。

5.绿色物流集成技术与配套装备。

(四)新型农药、制剂及肥料。着力转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农业生物技术和高效低毒农药成果,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优势企业。重点支持:

1.生物型杀菌、杀虫、除草、灭鼠、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及产品。

2.植物微生物制剂生产技术与产品。3.新型高效低毒农药。

4.区域性农林重大生物灾害可持续控制技术及产品。5.生物、有机、缓释控释等新型环保肥料的生产技术与产品。

(五)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

着力加强现代农业装备关键技术成果的中试和熟化,促进农业生产的精准化、设施化、信息化和规模化发展,加快增强我国农机装备行业竞争力。重点支持:

1.农作物、牧草、林果收获、清选、加工设备,农产品产后减损、精选分级和节能仓储技术与装备。

2.水稻育插秧等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栽培技术装备与高效、精量施肥、施药及秸秆还田等技术装备、机械。

3.新型畜禽和水产规模化养殖机械和技术装备,以及牧草、饲料加工、林产机械和技术装备。

(六)农业和农村信息化。

着力推进以“三网融合”为基础的农村信息化技术成果的中试和熟化,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信息化发展,服务农村科技创业和新农村建设。重点支持: 1.基于“三网融合”的农村信息服务技术与产品。 2.农业生产智能决策、管理、监测、控制及农产品流通信息化技术与产品;精准农业田间信息获取、决策处方及精准作业技术与产品。

3.面向农村科技推广、培训和服务的信息技术与产品。

(七)生物基材料及生物质能源。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产学研结合加快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和循环型农业发展。重点支持:

1.秸秆、稻壳、木屑等农林剩余物能源转化、生物基材料开发技术及设备。

2.生物质收储运、预处理技术及设备。

3.生物质气体燃料、液体燃料、固体成型燃料制备、高效利用技术与设备。

4.大中型沼气综合开发配套技术及设备,农村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林木资源培育及林产加工。

着力转化一批能带动产业链延伸、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精深加工新技术和新成果,促进林产加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培育一批科技型龙头企业。重点支持:

1.林、草、竹藤资源高效培育技术。 2.林木资源利用技术及产品。

3.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及产品。 4.人工林木(竹)材改性处理技术与产品。 5.林化产品加工技术及产品。

(九)农业生态及农村环保。

着力转化一批改善和修复农业生态和农村生活环境的技术成果,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重点支持:

1.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与修复、退化草地植被恢复、重建与可持续利用技术,水土保持与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草)与荒漠化治理、山区综合开发以及不同区域农林复合生态系统构建技术。

2.水源保护与合理开发、灌区节水以及雨洪资源利用技术与产品;农田水利、农作物高效节水、保水、输配水新技术、新材料与新设备;农村饮用水安全新技术及设备。

3.农田保育、中低产田改造、耕地改良与保护性耕作技术;新型土壤调理剂、土壤改良剂、水土环境修复制剂等的生产技术及产品。

4.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治理技术与设备,农村污水、垃圾、畜禽粪便等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设备。

(十)动植物疫病防控及防灾减灾。

着力转化一批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与流行的先进技术成果,增强农业防控自然灾害能力。重点支持:

1.动物传染病、动物源性人畜共患病高效特异性疫苗生产技术及产品;高效安全新型兽药、兽医器械生产及产品质量监测等技术与产品;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及配套产品。

2.主要植物病虫害及抗药性检测、诊断技术与产品;农药高效安全施用技术与设备。

3.重大气象灾害及森林火灾监测、预警、防控及农业气候脆弱性评估技术与产品。

三、项目申报

(一)项目分类。

项目分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一般项目60万元、重点项目100万元、重大项目300万元,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企业须内资或内资控股,注册资金大于50万元,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申请项目须在其法人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须具有成熟的农业科技成果,优先支持涉农领域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和工业化生产前景的成熟配套技术;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优先支持农村科技创业效果好、农村科技信息化服务带动面宽、产业特色鲜明、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干旱半干旱地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多元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等相关项目。突出支持对发展区域经济、延长产业链、改善农村民生,对促进科技创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集成配套技术成果。

3.重点项目与重大项目须由企业牵头,由大学及科研机构与企业分别作为技术成果持有方和转化方共同承担,并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资金投入。

4.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已列入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不属于《2011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5.已撤销科技局(委)的县(市)所属的科研院所、企业等申报的项目暂缓审议,待探新的渠道。

6.2011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采取限额推荐。推荐指标分别为:国家确定的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内蒙古等粮食主产省(区)各30项;陕西26项(其中6项重点支持杨凌高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新疆、西藏各24项;其他省、自治区各20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5项;计划单列市各8项;部门推荐指标保持去年情况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可各推荐一个重大项目。

7.在项目新增投资中,申请承担单位须有足够的自有资金。8.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项目可延长至3-4年。

四、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推荐单位推荐。国资委系统项目由北京市科委负责推荐。

(二)项目申报实行数字化管理,申报单位需通过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网上申请。申报须知见农业科技成果资金网站(http://www.daodoc.com/)通知公告栏。

推荐第4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2006年2月发布的《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化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联合科技部下达项目预算,对转化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科技部和财政部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项目指南、推荐专家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科技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十条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四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第十三条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七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九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并由科技部、财政部聘任。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科技部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后,科技部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02年8月28日发布)

推荐第5篇: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报告

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名称:

领 域:

起止时间:

济 南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成果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主要说明:

1、技术来源,包括国外技术、国内技术、自有技术及合作开发、引进消化吸收。

2、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与本市、本省、国内外院校及研发机构合作。

3、曾列入国家哪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

4、对国家或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作用。

二、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现状〕

主要说明:

1、国内外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

2、申请承担单位目前研发应用情况。

三、现有基础、特色和优势

主要说明:

1、现阶段已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2、项目创新点及在人才、资源和产业方面的特色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市场需求。

主要说明:

1、结合发展趋势和基础优势说明,主要应用领域及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及国内外市场需求。

2、具体说明已有和有待开发的市场情况。

五、成果转化内容与预期目标(此栏目各项指标是项目立项后,签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1、总体目标,包括项目执行期间预计投资总额、项目完成时实现年生产能力、单位资产规模和单位人员规模等。

2、经济目标,包括项目实施期间实际达到的年度指标、完成时预计可实现的年销售收入、年交税总额、年净利润、年创汇额等。

3、技术、质量指标,包括项目完成时,项目达到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单位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产品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以及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六、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主要说明:

1、技术方案,指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参数等。

2、本企业在生产场地、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等方面已具备的条件和需新增加的基本建设内容。

3、简述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三废”处理的措施和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保护措施方案。

4、特殊行业许可证报批情况,包括国家专卖、专控产品、医药产品、交通、安全产品、压力容器产品、电信产品等许可报批情况说明。

5、说明本项目推广应用计划和保障措施。

6、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如果是两家以上单位联合承担,须说明具体分工及联合优势。

七、年度计划内容

分年度说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年度目标;年度工作内容及经费投入。

八、主要人员(包括成果或专利拥有者)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位名称和研究人员的姓名不得出现,单位名称均以“本单位”代替,否则视为无效) 主要说明:

1、主要研究人员情况,需说明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务及取得的主要科技成果或论文、专利等。

2、简述单位法人及近几年来研究开发业绩。

3、简述单位技术装备水平、试验仪器状况。

九、经费预算

主要说明:项目新增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银行贷款、申请应用技术转让基金及其他资金。

注:封面“领域”一栏,按立项申报指南确定的领域或专项计划名称填写。

推荐第6篇: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2010年度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项目指南

一、新兴产业专项项目(A类)

围绕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传感网、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新型平板显示、移动及卫星通信、精密模具及先进机器人、设计创意等新兴产业,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战略产品,着力形成新的产业增长极和竞争优势。

1001 传感网。新型传感器、传感网核心芯片、RFID芯片及集成系统和应用产品、多网融合通信设备、传感网节点产品等;传感网系统级软件、中间件及数据库、基于TD融合的传感网集成系统;面向智能工业、智能环保、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传感网行业应用系统;面向微传感、微机电的微纳集成制造技术及成套设备;微能源、专用材料等关键支撑配套产品。

1002 新材料。碳纤维等高性能特种纤维材料;飞机或高速列车用关键高性能材料;高温超导材料及应用产品;高性能稀土材料及应用产品;纳米电子材料;氮化镓、碳化硅等第三代宽带隙半导体材料;平板显示和半导体照明(LED)用特种电子材料及器件等。

1003 节能环保。水污染防治装备;空气污染防治装备;

固体废弃物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装备;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节能环保成套技术集成装备;重大工业节能关键核心装备等。

1004 新能源。非晶硅/微晶硅薄膜等新型太阳能电池;提高转换效率、降低成本的基板、背膜等关键配套材料;低能耗高纯度硅烷法多晶硅制备成套工艺及装备;面向光伏发电并网接入的关键设备与系统; 2MW及以上直驱永磁、混合励磁风力发电机组;与风电机组配套的主轴承和控制系统;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及能量管理系统;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等。

1005 新型平板显示。大尺寸有机发光显示(OLED)、薄膜液晶显示(TFT-LCD)、场发射显示(FED)等新型平板显示器;掩模板、彩色滤光片、玻璃基板等关键配套材;面向新型平板显示产业的生产测试用关键装备。

1006 移动及卫星通信。超宽带移动系统及终端设备;数字集群通信设备;高端通信专用芯片;基于三网融合的大容量智能通信系统及产品;光通信系统及产品;卫星通信系统及终端产品;卫星与无线通信融合应用系统及产品。

1007 精密模具及先进机器人。大型复杂成型模具,高速高精加工模具,多功能复合模具等;面向工业流水线的智能化装配机器人,面向危险和特种环境作业的机器人,面向健康的医疗及康复机器人;大功率激光器,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激光切割和焊接装备等。

1008 设计创意。基于工业设计的通用基础软件及大型数据库;基于三维设计的动漫引擎及支撑软件;基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创意应用产品;基于数字化技术的创意设计、数字媒体等应用产品。

新兴产业专项项目(A类)申报的基本条件:(1)目标产品处于产业链的重要节点,对提升新兴产业整体水平具有显著作用;(2)项目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和创新,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规模产业化的技术基础;(3)申报企业应为国内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运营状态良好,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人才团队和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以2009年度R&D清查填报数据为准);新办企业应具有高素质、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专项项目(B类)

依托我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领域的研发与产业基础和优势,以大力发展生物技术药物为重点,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品,推动该产业成为我省增长速度快、运行质态好、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2001 生物技术药。多肽药物、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干细胞药物、抗体药物、海洋生物药物、重组疫苗等生物技

术药。

2002 现代中药。中药重点产品的二次开发;基于传统验方和现代临床的创新药物;特色中药制剂及新型中药饮片等中药现代化的研究与产业化。

2003 化学新药。针对重大疾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呼吸系统传染病等)防治的自主创新药物;已上市重大品种的仿制药物;具有自主品牌的大品种药物的新剂型等。

2004 生物试剂。重大疾病的早期、快速、灵敏、低成本诊断试剂;高端医疗设备配套试剂;新药研发和临床研究的关键生物试剂等现代生物试剂及产品。

2005 医用材料。干细胞、器官再造、外科整形、生物替代材料及高端医用包装材料和高档医学敷料等医用材料。

2006 医疗器械。超声诊疗仪、数字化光学与微波医疗仪器、数字化高能射线治疗装置、高场核磁共振成像仪、显微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仪;适用于基层的智能化、小型化、家庭化、网络化、数字化医疗仪器等数字化医用诊疗设备。

2007 生物工业产品。糖化酶、淀粉酶、脂肪酶、蛋白酶等关键酶制剂;L-乳酸、长链二元酸、手性氨基酸等高端发酵工程产品。

2008 生物农业产品。优质、高产、抗逆动植物新品种;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生物农药和动物新型疫苗;生物源新兽药和新制剂;功能性食品配料和微生态制剂等高端食品生物技术产品;现代微生物肥料、新型高效安全生物饲料及添

加剂。

2009 生物环保产品。高效厌氧、好氧和复合型生物反应器、膜生物反应器;专用微生物制剂、生物强化调节剂等生物环保产品。

2010 能源生物产品。非粮生物质能源产业化制备关键技术及产品;生物质液体燃料、固体燃料、气体燃料等新型生物能源产品。

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专项项目(B类)申报的基本条件:(1)目标产品市场前景好,对提升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2)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新药须取得临床批文,医疗器械须有国家颁发的注册证书;(3)申报企业应为国内同行业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人才团队和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以2009年度R&D清查填报数据为准);新办企业应具有高素质、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滚动支持项目(C类)

该类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1)项目应符合指南方向A类和B类的申报范围,并属于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和省科技厅“重大项目推进工程”确定的重点项目;(2)申报企业应为本行业的国内龙头骨干企业,具备雄厚的创新实力、资金

筹措能力、完善的产业化实施条件,且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产业化建设指标未做调整;(3)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以2009年度R&D清查填报数据为准),项目实施中已获授权或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4)已实施完成的项目,须通过验收,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更高水平的创新,目标产品应具有国际竞争力;(5)正在实施的项目,应为重大整机或关键部件,且关键技术已实现重大突破并切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我省产业提升和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项目的技术方向、创新水平、对产业的带动力及市场前景等均属于 “重中之重”项目。

四、招标组织项目(D类)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围绕我省产业跨越发展的科技需求,着眼于解决制约我省主要产业发展的若干瓶颈性问题,按招标方式,组织遴选部分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1、风力发电并网接入及控制关键技术及设备

2、5MW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3、1.5MW及以上风机叶片自主设计及产业化

4、大功率半导体照明(LED)外延材料及芯片设计产业化

5、光伏产业与LED生产及测试用关键自主装备

6、光伏及风力发电并网用高密度大容量储能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

招标组织项目(D类)申报的要求和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五、面上项目(E类)

面上项目(E类)适用于以下指南方向:

(一)电子信息

5101 高端通用芯片、专用芯片设计与应用产品 5102 集成电路制造与封测用关键自主装备与配套材料 5103 操作系统软件、网络集成办公与文档处理软件、大型通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嵌入式软件、网络应用服务中间件

5104 面向先进制造业的设计与管理支撑软件和面向现代服务业的高可信支撑软件

5105 面向下一代网络及通信关键设备与终端产品

(二)能源高效利用

5201 具有自检测、自诊断的智能化电气系统及设备 5202 超大规模电力输送和安全保障系统及关键设备 5203 地热能、太阳能热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设备

5204 油、煤、核电高效安全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及配套设备

(三)现代装备制造

5301 航空机体、动力系统、机载等关键装备及产品 5302 大型复合构件制造关键装备 5303 重大智能化检测、控制设备 5304 现代科学仪器设备

5305 重大动力装备与智能化工程机械装备 5306 超大型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制造装备 5307 轨道交通整车、动力牵引、变流、转向等关键装备

5308 高精密数控机床、大型复杂成型装备

(四)高科技农业 5401 高性能农业机械装备

5402 现代设施农业关键技术与装备

5403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5404 食品安全关键技术设备

面上项目(E类)申报的基本条件:按往年要求,须符合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推荐第7篇: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5浏览次数:52【字体调整:大 中 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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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8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5/15/主席令第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

(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四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七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

(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

(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



(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



(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基本建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捎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抖技成果完成单位;

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千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引导

2018年度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

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018年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要求,围绕我省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三大任务,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编制而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领域

2018年度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重点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转化推广的科技成果来源不限,重点支持近五年来取得的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审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等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且须在“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或登记备案,并在山西省境内转化推广(科技援疆、援藏、援青和入滇项目除外)。通过成果转移转化,形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装备(包括首台套、样品、样机等)等,可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切实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改善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公共健康水平。

二、重点支持范围

(一)公共性服务补助

支持科技管理部门、产学研单位成立的或独立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等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

(二)奖励性后补助和协议后补助

重点支持通过产学研合作,技术先进且具有转化推广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示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1、依托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

2、上市或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3、对接2017年5月16日《关于开展企业科技创新需求调查的通知》(晋科函〔2017〕44号)征集遴选的项目。

4、支持列入部省会商和厅市会商议题的相关项目。

5、对接前期省重点研发等计划支持过,并能转化示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本次计划通过三种方式予以支持。

(一)公共性服务补助

公共性服务补助主要引导和支持科技管理部门、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等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根

2 据申报单位开展工作实际绩效和预期目标,择优立项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以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主导产业发展。

1、申报条件和要求

1)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条件:①内设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②设有支持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经费;③制定了切合本地区或本行业实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④依托“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子平台,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活动;⑤支持本地区或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活动,提供相关服务,成效显著;⑥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2)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包括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申报条件:①要求内设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②配备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的专业性人才和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能力;③依托“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子平台,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活动;④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提供服务,成效显著;⑤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3)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为各类开发区(园区);②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和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措施,具有专业管理机构和人才团队;③设有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计划或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④具有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⑤在“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注册为分级管理机构,有专职的管理人

3 员;⑥区内企业以科技创新型企业为主导,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⑦产业特色鲜明,产业聚集度较高,支柱产业优势明显,经济效益好,科技附加值高,能够发挥示范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⑧开发区(园区)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4)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是指由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申报条件:①联盟牵头单位须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科研管理制度;②为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发展等提供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③依托“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子平台,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活动;④支持经费由联盟牵头单位负责管理,联盟理事长为项目负责人。

2、申报材料

1)《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申报书(公共性服务补助)》;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图文并茂的PPT一份(统一用WPS软件制作,带音频,时间8分钟以内),以光盘或u盘形式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4)科技管理部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和绩效情况;本地区或本行业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或计划)经费证明、立项文件、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5)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性服务工作情况;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合同;相关佐证材料;

4 6)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开展工作和绩效情况;国家级或省级联盟的认定文件;联盟成立的合作协议;联盟经费筹集与使用的有关制度和情况;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发展成效的佐证材料。

(二)奖励性后补助和协议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是对已完成转化推广,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的项目,通过评估、考察择优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原则上当年下达。

协议后补助是针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考察,择优立项,并签订计划任务书,立项时酌情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酌情拨付后续经费,项目完成后通过结题验收,根据专家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剩余经费。

1、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奖励性后补助要求项目必须已在企业落地转化,申报协议后补助要求项目要有产学研合作基础,在企业落地转化。科技援疆、援藏、援青和入滇项目应与受援地有对接单位;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或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并具有3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4)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和转化应用推广能力,具有良好的推广体系和推广模式;

5)项目组成员构成应科学合理,须涵盖科研、管理、推广、

5 生产应用等多方面人员;

6)项目申报单位转化他人科技成果时,应与成果所有人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投入、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等事项;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协议后补助项目;

7)协议后补助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重大项目可延长至5年;

8)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且尚未验收结题的项目不予支持,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在研或申报一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

2、申报材料

1)《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申报书(奖励性后补助或协议后补助)》;

2)奖励性后补助提供已完成转化项目总结,协议后补助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图文并茂的PPT一份(统一用WPS软件制作,带音频,时间8分钟以内),以光盘或u盘形式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4)相关附件包括: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有关资信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和纳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项目负责人职称和在本单位任职或受聘期限等证明材料;技术转让合同或推广合作协议;成果鉴定或评价证书、科技奖励证书、品种审定证书、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等相关成果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特殊行业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证

6 明材料(资质证书、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报告或文件等);项目转化推广的应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不能弄虚作假

项目申请后,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业评审、预算评审和现场考察等环节,择优立项。如果预算虚报,超过合理预算的将不予立项。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资金起引导作用。申请财政资助金额在80万(含)以上的须同时填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

四、申报程序和受理方式

(一)注册登录

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根据“山西科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daodoc.com/)相关要求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项目申报。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项目负责人填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山西科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申报系统,根据《指南》提出的申报项目类别,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提交申报书。

(三)申报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登录“山西科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项目申报的电子审批。网络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将生成的带水印的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签字盖章后连同PPT电子版报送至组织推荐单位,由组织推荐单位签字盖章后集中报送(申报材料切勿使用合页夹装订)。

(四)组织推荐单位汇总、审核、报送科技厅

组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项目的汇总、审核。在网上申报日期截止前完成网上电子审核,并将项目汇总表(盖章)和纸质《项目申报书》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不退还,请申报单位自行留档。

材料报送地点:纸质材料、PPT(由组织推荐单位统一整理汇总)报送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省科技厅917办公室)。

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18年3月16日至4月24日。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4月20日至5月4日。

(五)业务咨询单位和联系方式: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王鸿禄

联系电话:0351-2023903 15035149985 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和科技成果处 联 系 人:李武魁 联系电话:0351-404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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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22 10:53:19 来源: 农村科技处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办农〔2013〕11号)和《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05〕40号)要求,现将2013年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和工业化生产前景的成熟配套技术。

3、须具有成熟的农业科技成果,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予以特别支持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企业须内资或内资控股,注册成立1年以上,注册资金须大于所申报项目的支持额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申请项目须在其法人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研发机构须具有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2、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农业科技开发业绩,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三)转化资金扶持范围

1、种业。动植物新品种,种子及种苗规模化繁育、质量检测技术,种质资源评价、利用、保护技术及产品,畜禽、水产新品种快速扩繁技术,动物胚胎高效生产及移植配套技术等。

2、种植、养殖。高效安全生产集成配套技术,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和质量控制技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与安全技术及产品,海洋、淡水养殖及其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等。

3、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储藏与物流。农产品及食品加工技术与设备,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与评价、检验检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鲜活农产品贮运保鲜与物流配送技术与设备等。

4、农用物资。生物型杀(抗)菌、杀(抗)虫、除草、灭鼠、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及产品,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态环保地膜,新型高效环保肥料、栽培基质的生产技术与产品等。

5、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栽培技术装备,施肥、施药、节水灌溉及秸秆还田等技术装备,农作物收获、加工设备,农产品产后减损、精选分级和节能仓储技术与装备,林果业农机装备,畜禽和水产规模化养殖技术装备,适合山区特色的小型化农机具以及饲料加工技术装备等。

6、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基于“三网融合”的农村信息服务技术与产品,农业生产智能决策、管理、监测、控制及农产品流通信息化技术与产品;田间信息获取、决策处方及精准作业技术与产品,面向农村科技推广、培训和服务的信息技术与产品等。

7、生物质能源及生物基材料。农林剩余物能源转化与资源化再利用技术,生物质能资源回收储运、预处理技术及设备,生物质燃料制备、高效利用技术与设备,大中型沼气综合开发配套技术及设备,农村节能技术与产品,生物基材料开发技术及设备等。

8、林木资源培育及林产加工。林、草、竹藤资源高效培育技术,林木资源利用技术及产品,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及产品,人工林木(竹)材改性处理技术与产品,林化产品加工技术及产品等。

9、农业生态及农村环保。重要水源区、湿地、退化草地植被恢复、重建与可持续利用技术,水土保持与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草)与荒漠化治理,农田水利、农作物高效节水新技术、新材料与新设备,农村饮用水安全与节水新技术及设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污水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畜禽粪便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等。

10、动植物疫病防控及防灾减灾。疫苗生产技术及产品,兽药、兽医器械生产及产品质量监测等技术与产品,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及配套产品,农药高效安全施用技术与设备,重大气象灾害及森林火灾监测、预警、防控及农业气候脆弱性评估技术与产品等。

(四)优先支持的对象

1、优先支持的项目

(1)农村科技创业效果好、农村科技信息化服务带动面宽、产业特色鲜明的转化项目。

(2)国家级或省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多元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等相关项目。突出支持对发展区域经济、延长产业链、改善农村民生,对促进科技创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集成配套技术成果。

(3)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及发挥产业技术联盟作用的项目。

(4)省农业良种工程、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取得的成果转化项目。

2、优先支持的单位 (1)积极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良好产业前景的企事业单位。

(2)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鼓励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

(3)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黄河三角洲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等。

(4)国家或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的企业与或单位。

(5)国家或省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转化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

(3)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2、不支持的单位

(1)注册资金少于60万元的企业;

(2)获得国家和省级转化资金支持、但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第一负责人和申请企业。

(3)2012年新注册成立企业或事业单位。

(六)支持方式及相关要求

1、201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2、国家项目支持资金额度为一般项目60万元、重点项目100万元、重大项目300万元。省级项目支持资金额度20-30万元。

3、国家重点项目与重大项目须由企业牵头,一般项目优先支持由企业牵头,鼓励大学及科研机构与企业分别作为技术成果持有方和转化方共同承担。由企业牵头的项目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重大项目的组织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国家占有优势地位的主导产业,应聚焦重大实用技术成果,具备发展前景好、代表性强、覆盖面大、普惠面广,并能有效促进创新链完善和产业链延伸的特点,重点围绕种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储藏与物流,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及农村环保等五个领域相关方向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申报重大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转化的技术成果必须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申请品种转化的必须是国审品种或多省审定品种。

二、申报限额

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每市限报5项,其中国家项目2项;威海、日照、莱芜每市限报3项,其中国家项目1项。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农机办限报3项,其中国家项目1项。省农科院、山东农业大学和青岛农业大学限报5项,其中国家项目2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限报省级项目1项,国家农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限报1项,通过各所在市或部门推荐上报。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每县限报省级项目1项。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数量,否则将不受理其所推荐的所有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请文件

推荐项目申请文件包括《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附件。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须认真阅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填写说明。申请国家转化项目的,按规定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在线打印。项目立项后,合同书将由申请书内容自动提取生成,不再修改,《项目申请书》封面推荐单位请务必填写“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申请省级项目的按照附件填报WORD格式文件,《项目申请书》封面推荐单位填写省直有关部门或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科技局、财政局。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转化资金项目论证和评审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必须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要求进行编写,申报国家项目的必须在线提交并打印,申报省级项目的按照附件填报WORD格式文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预算及其分解情况,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及计划进度,必须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一致。

3、相关附件

申请材料附件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成果证明:必须具有2010年以后(含2010年)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品种审定证书(转基因品种需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审批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新兽药:安全性评价与药效试验报告;

——疫苗:临床试验批件;

——新农药(含植物生长调节剂类):田间试验报告与安全性评价报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报告;

——新肥料:田间试验报告及肥料检测报告;

——机械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

——仪器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5)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

申请企业要提供201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附注)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要提供2012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结余分配表等。 (6)企业章程(企业申请者须提供)。

(二)项目申报

1、申报单位操作流程

(1)申请单位注册。申请单位需要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注册,具体注册及审核过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审核资料以特快专递寄送至科技部信息中心。科技部信息中心收到资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位注册信息的审核,并即时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网站http://www.daodoc.com发布。申报操作规程见农业科技成果资金网站(http://www.daodoc.com/)通知公告栏。

往年已经在申报中心登记注册的申报单位,仍用原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不需要重新注册。

(2)申请材料填写

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填写说明,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国家项目需在网上填写并在线打印,同时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先提交后打印);申请省级项目按照《201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有关申请材料格式》要求认真填写,上报word文件格式,无需在网上填报。

(3)申请材料装订

申请材料的装订顺序是:封面、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清单(目录)、附件、封底。封面的文字内容按“项目申请书”格式填写。

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采用A4纸打印,并按正式出版书籍样式装订。同时,在书脊上部注明申请项目的名称、下部注明推荐单位的名称。

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

申请材料中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均须为原件。即在装订纸质申请文件时,应该“先复印、后盖章(签字)”。

(4)上报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按要求装订以上材料和相关附件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正式报送推荐单位。

2、各市、部门(单位)审查程序

各市、部门(单位)须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和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核。同时,为了适应网上评审及财务评审要求,在《项目申请书》中设置了“单位财务情况”等栏目,须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认真核对、审查有关文件、数据。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汇总审核后,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

(三)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8日16:00,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和电话

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省科技厅农村处 武 军 何乃波 电话:0531-66777103 省财政厅农业处 杨晓黎 陈 曦 电话:0531-82669780、82669884 附件: 2013年度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材料格式

山东省科技厅农村处 山东省财政厅农业处

2013年3月15日

第11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介会讲演稿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值此 省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介会开幕之际,我代表省政府向开幕式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加开幕式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向 省科学院广大科研人员和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慰问!

近年来, 省科学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抓好科学研究、产业化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为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的步伐, 省科学院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途径,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上做出了突出成绩。今天召开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介会既是 省科学院科研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也是推介省科学院科技成果的一次盛会。省政府对这次活动非常重视,希望通过这次推介会更好地加快我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转化,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建设。

同志们,当前,科学技术发展日益迅猛,新兴学科不断涌现,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的周期缩短,推动了全球产业结构的快速升级和调整,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越来越突出。我省要实现两大跨越,实现科学发展,必须依赖于科学技术的推动,必须依赖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希望省科学院的广大科研人员和干部职工,凝聚学科优势,集中科研力量,围绕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瓶颈问题,集中攻关,形成一批能够有效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采取有效方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多年来,社会各界对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对省科学院的发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大力支持,为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殷切希望社会各界朋友一如既往地关心我省科技转化工作,支持我省经济建设!

最后,预祝推介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第12篇: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1

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保障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四川大学关于加速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川大校„2004‟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或利用学校的科研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国家规定均属职务发明条例界定范围,其成果所有权属四川大学。

第三条 凡我校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不得将利用四川大学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归属于四川大学的职务发明占为已有,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私自转让和私自对外合作,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

第四条 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情况,本管理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四川大学所属各单位科技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校外或校内股份制企业合作。

(二)技术秘密转让。技术秘密是指所有权属于四川大学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除专利技术以外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将前文所涉及的属于四川大学技术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四川大学职务发明创造。

(四)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四川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程序

(一)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以下简称“科产集团”)履行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校内外有关单位进行合作、兴办企业的职责,并代表学校持有相应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力。

(二)申请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必须是经科技处审核过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

(三)申请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或高新技术,需向科产集团提出申请,并经由科产集团委托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进行比选。

(四)科技成果经评估作价出资入股时的货币价值以公司成立时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记载数为准。

(五)科产集团应和相关学院或课题组就与校内外有关单位的合作方式、公司股权构成、发展战略、股东权益清算等进行充分协商,并提出合作双方初步认同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草本。

(六)申请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科产集团提交有关申请报告和合作协议、公司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资信证明等文件,经所在院(系、所)、科产集团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国有资产备案,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 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程序

(一)四川大学科技处负责代表四川大学行使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职责。

(二)申请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相关技术,必须经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学校需进行比选。

(三)课题组需向科技处提交经所在院系同意的转让合同审批单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由科技处审核批准;其中,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必须由校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或“著录事项变更”登记。

第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经费的支配,参照相关转让经费列支比例(见附件2)执行。 第八条 在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份中(按100%计),科产集团代表学校占45%--55%的股份(课题组所在学院可享有学校所占股份中的20%-40%收益权),科技成果研发课题组原则上占55%—45%股份,并由自然人代表(可根据科技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分解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由课题组主要承担者自行协商确定)。公司成立实现分红后,科产集团以按股权比例取得的收益向学校上交目标。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实现作价入股后,科产集团与课题组应加强对该成果所形成的股权的监管,确保实现股份收益。

第十条 对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在向境外转移时,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并获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理

对于私自将职务发明等技术成果对外转让、合作、占有股权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课题组负责人和成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停止申报各级计划科研项目的资格,通报全校并处以其所获收益三倍以上的赔偿金;或降低其现有职务和相应工资及待遇,并在三年内冻结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其行为触犯法律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学校其它规章对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鼓励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事件进行举报,对举报事实查实后,学校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大学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川大办[2001]3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学校原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中,如有与本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意见的解释权归科技处和科产集团。

第13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苏科计〔2012〕37号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

围绕《江苏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推进科技创新工程行动计划,为组织好2012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现将《2012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与申报条件

2012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以促进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传统产业升级为目标,突出注重技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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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前瞻布局、注重高端攀升、注重世界一流的工作导向,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以及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升产业层次和国际竞争力,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转型升级和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有力支撑。2012年组织实施以下四类项目:

1、重大组织项目(A类)。以攀登产业高峰为目标,采取组织论证方式,支持大型知名企业实施研发投入高、产出规模大、代表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掌握产业级重大原创性技术,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申报基本条件:(1)申报企业的综合排名应为国内行业前三或世界行业前十(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2011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近三年企业连续盈利,运营状态良好;(2)具有国际领先的技术水平和研发团队,具备世界先进的研发和产业化设施,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突破能够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方向;(3)具有很强的综合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原则上近三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该类项目在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确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中遴选。先选择企业,再根据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明确项目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题论证,成熟一个支持一个。

— 2 —

2、重大招标项目(B类)。围绕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在新医药、新材料、纳米科技、云计算与物联网等领域,采取国际招标和联合招标方式组织项目,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突破制约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核心技术,形成一批重大目标产品,为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投标基本条件:(1)投标单位应为江苏省境内注册的行业骨干企业,具备良好的研发和产业化基础,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织成员单位共同投标;(2)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发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带动产业整体技术攀升和突破;(3)近三年企业业绩稳定增长,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4)国际招标项目我省企业须联合国外一流高校、研发机构或企业等共同投标。具体要求和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标的为准。

3、重点产业专项项目(C)。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抢占未来发来展制高点为目标,加强纳米科技、生物医药、新材料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部署,引导创新资源向新兴产业和高新区集聚,打造一批技术领先、特色鲜明的产业创新集群,培育面向未来发展的战略优势。

申报基本条件:(1)申报企业应为省内科技型企业,企业成长性好,具有研发产业化的良好基础条件和资金筹措能力;(2)目标产品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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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实现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和引领产业跨越发展;(3)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4)新办企业应具有高素质、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面上项目(D类)。以支撑产业高端攀升为目标,重点在新能源、高端装备、高科技农业、传统支柱产业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主攻高端技术,发展高端产品,突破高端环节,大力发展产业带动性强的战略整机及产品系统,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提升产业层次和国际竞争力。

申报基本条件:(1)申报企业应为国内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运营状态良好,具有研发产业化的良好基础条件和资金筹措能力;(2)目标产品应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和高成长性的重大整机、核心部件和关键材料等,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实现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和产业的高端攀升;(3)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4)新办企业应具有高素质、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并出具推荐意见至省辖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的受理工作。省辖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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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2、项目实行限额申报。C类和D类项目申报合计,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为55项(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企业增加10项),镇江市、南通市、扬州市、泰州市为40项,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为30项。各市申报项目中C类项目不低于50%。

3、优先支持近年有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由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人才”计划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牵头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区、科技产业园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创业投资资助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第三届产学研展洽会期间签约的项目。申报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占比不低于65%。

4、申报企业须为近三年享受过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含研发项目已备案)的企业,并附相关凭证,无法享受相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5、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承担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申报材料中需附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委托书。

6、申报单位须独立自行编写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本单位申报材料撰写人以备抽查。申报项目须对照指南规定的

— 5 —

项目类型和指南代码进行申报,一个项目填一种项目类型和一个指南代码,受理后不再调整。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医药类项目可适当放宽。

7、除列入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外,有在研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C类、D类项目。承担过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与原项目本质类同的项目。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省科技支撑计划和本专项资金。一个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同一企业已将研发内容相同项目申报其它省科技计划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8、未建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近两年内有结题项目的企业、原项目指标重大调整的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各种形式的关联企业不得同时申报本年度项目。

9、凡以创新团队方式申报成果转化项目的,在填写项目建议书的同时,还须专门填写省委组织部和省科技厅制定的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格式详见附件2),一式两份,单独装订,并报电子版。创新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核心成员须有3名以上是2011年1月1日以后引进到江苏(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2009年1月1日),且每年有6个月以上时间在江苏工作。领军人才须符合省“双创计划”申报条件,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稳定合作三年以上。创新团队成员须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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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工作合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项目组织,注重统筹和集成。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工程行动计划的实施,按照突出产业前端和高端、聚焦高企和园区的工作导向,各地要大力组织前瞻性、原创性、突破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导创新资源加速向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突破核心技术,培育产业创新集群,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积极推进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本年度项目立项与政策落实情况挂钩。

2、加强项目真实性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各级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对所有推荐项目的实际状况要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审核把关,特别是企业注册资金、经营状况、知识产权和产学研协议等要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认真负责地填写《申报项目真实性情况审查表》,并出具明确的考察和审核推荐意见。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计划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3、加强项目知识产权审查,鼓励产学研合作。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登记表》,省辖市科技局会同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是否属于项目的关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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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专利等方面进行前置审查,填写《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前置审查汇总表》,并出具审查意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积极开展诚信互利的实质性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协议必须是双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式法律文本,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权属。

4、加强项目申报组织,严格规范程序。各级科技部门要立足产业发展全局,进一步开拓工作视野,深入调研,认真分析研究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工作组织力度,面向国内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主动征集当地各有关方面的项目推荐意见,积极会同各相关部门,面向所有企业组织项目,最广泛地拓宽项目来源。各市要完善申报项目初选推荐程序和规范,科学公正地组织和推荐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充分发挥驻科技局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四、其它事项

1、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建议书、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纸质封面,平装订),涉及项目真实性审查和知识产权前置审核的附件单独装订。

2、申报材料需同时在省科技厅网上报送,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网址:www.daodoc.com。本通知及《2012年度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和相关表格请在省科技厅网站查询和下载。凡属产学研合作项目的,需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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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产学研合作服务网上填写校企联盟登记表。

3、各项目主管部门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纸质一式两份)随同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一楼)。

4、本年度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12年4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联 系 人: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

刘爱英、孙逊 联系电话:025—85485920、85485926 省科技厅成果处

史宏逵、郑维山

联系电话:025—8663540

4、57712912

附件:1.2012年度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2.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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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2年度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一、重大组织项目(A类)

1001 以攀登产业高峰为目标,采取组织论证方式,支持大型知名企业实施研发投入高、产出规模大、代表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掌握产业级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该类项目在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确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中遴选。先选择企业,再根据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明确项目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题论证,成熟一个支持一个。

二、重大招标项目(B类)

围绕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在新医药、纳米科技、云计算与物联网等领域,采取国际招标和联合招标方式组织项目,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突破制约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核心技术,形成一批重大目标产品,为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联合招标项目由省统一发布招标公告,统一受理投标项目,省地联合组织评标,经省市会商后确定中标人。联合招标项目地方资助不得低于省资助额度。国际招标项目面向全省行业骨干企业,须联合国外一流高校、研究机构或企业等共同投标。所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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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项目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以正式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标的为准。

2001 重大目标产品的国际合作研发及产业化

面向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等产业,支持省内企业与国外一流高校、研究机构或企业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联合进行重大目标产品关键技术攻关、产业核心技术突破、世界最新前沿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组织方式:国际招标。投标单位须为我省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行业骨干企业,应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须联合国外一流高校、研究机构或企业等共同投标。

2002 纳米科技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以促进纳米产业集聚发展为目标,在纳米新材料、纳米光电、纳米生物、微纳制造等领域,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培育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纳米项目,形成以纳米技术为纽带的重点产品群,推动江苏纳米科技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组织方式:省地联合招标。选择纳米企业集聚、产业特色明显的地区,以地方投入为主,地方资助比例不低于省资助的2倍,且前期由地方先投入进行支持;投标单位须为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纳米科技骨干企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成员单位共同投标。

2003 创新药物的开发及产业化

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明确、市场容量大且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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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Ⅱ期临床试验的化学新药、现代中药和生物技术药,通过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抢仿及二次开发等,研制创新药物,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标准,实现规模产业化,提升我省新医药产业的竞争力。

组织方式:省地联合招标。选择新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地区,以地方投入为主,地方资助比例不低于省资助额度,投标单位须为新医药产业创新基地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良好的药物开发能力和产业化基础,鼓励产学研联合投标。

2004 基于云计算与物联网融合的关键技术及核心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

面向物联网应用对云计算的需求,突破虚拟化、分布式存储、海量数据管理等云计算核心技术,开发基于云计算的物联网运营管理系统及应用产品,建立云计算应用平台,为开展云计算及物联网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组织方式:省地联合招标。选择物联网产业集聚发展的地区,以地方投入为主,地方资助比例不低于省资助的1.5倍,投标单位须为云计算产业链的骨干企业,具有高水平的云计算应用产品研发团队和良好的产业化基础,鼓励产学研联合投标。

三、重点产业专项项目(C类)

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为目标,加强纳米科技、生物医药、新材料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部署,引导创新资源向新兴产业和高新区集聚,打造一批技术领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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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鲜明的产业创新集群,培育面向未来发展的战略优势。

(一)纳米科技

3011 纳米结构材料及应用产品,纳米能源材料及应用产品,纳米纤维材料及应用产品,纳米光电材料、器件及应用产品,纳米生物材料、器件及应用产品,纳米环保材料及应用产品,微纳制造产品,以及碳纳米管,石墨烯等。

(二)生物技术和新医药

3021 生物技术药:人源或人源化治疗性单克隆抗体药物,用于肿瘤、心血管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的新型基因工程重组蛋白质及多肽药物,以及核酸药物,干细胞,新型疫苗等。

3022 化学新药:新型分子靶向药物和化合物改构药物,新型抗肿瘤药物、抗心血管病药物、自身免疫疾病治疗药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药创制,高效低毒的大品种药物改造等。

3023 现代中药:开发疗效明显、质量可控、剂型稳定、服用方便的现代中药,大品种新型中药二次开发。

3024 生物试剂和芯片:人类基因检测、肿瘤标志物检测、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等生物试剂,蛋白质芯片、基因芯片、纳米生物芯片及其配套仪器等。

3025 医疗器械及材料:高性能核磁共振仪等替代进口的大型高端医疗装备,医用手术机器人,高性能人工关节,新型功能化组织修复材料,人工皮肤等医用材料。

3026 工业生物:生物醇、生物酯、生物塑料、生物纤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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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基材料,高效生物催化剂,酶工程、发酵工程关键装备,乙二醇、丁醇、乙烯等生物法制造,海洋生物技术制备等。

(三)新材料

3031 超导材料:高温超导材料,铁基超导材料,超导磁体及其医疗应用产品,超导电缆、超导变压器、超导限流器等电网应用产品,超导微波器件、超导天线等通信应用产品。

3032 新型膜材料: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渗透汽化膜,离子交换膜,气体分离膜等,以及在新型环保、工业生物、精细化工领域的应用。

3033 碳纤维材料:T700、T800高强高模碳纤维,以及规模化稳定达产成套工艺和装备,中间相沥青及其碳纤维,碳纤维应用制品,碳碳复合材料等;其它高性能特种纤维及应用产品。

3034 高性能金属材料:特种环境用高性能超级钢,轻质高强合金,海洋工程用超厚甲板钢,大型LNG用超低温特种钢,石油天然气用超大管径钢。

3035 电子信息功能材料:高性能感知材料,微纳电子材料,集成电路封装材料,新一代半导体照明关键材料,超高纯电子化学品等。

3036 其它高端材料:功能陶瓷材料,大尺寸石英坩埚,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稀土功能材料等。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

3041 物联网与云计算:无线传感关键设备、新型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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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芯片、系统集成产品等;物联网支撑平台、成套解决方案,以及在智能工业、智能农业、智能交通、智能环节、智能物流、智能公共安全、智能矿山、智能医护等领域的应用;高性能服务器,超算中心,海量数据搜索、存储、处理设备,云计算应用平台,云安全产品等。

3042 移动互联与融合通信:移动互联开放业务平台、关键核心设备、智能终端等,4G融合通信系统及其关键设备,高速光通信网核心传输、交换、接入设备,卫星通信产品等。

3043 OLED显示与平板显示:大尺寸有机发光OLED显示的关键材料、核心部件、成套工艺及装备,新型平板显示高端配套的微结构导光板、玻璃基板、光学薄膜、金属靶材等。

3044 3D显示与激光显示:3D立体显示光学成像系统,巨幕立体影院成套设备,新型激光源及光模组、激光芯片、激光器,高亮度激光投影机,大屏幕激光电视等。

3045 软件与集成电路:大型基础软件系统,行业应用高端软件,海量数据处理,核心芯片设计,集成电路关键制造装备,封装测试自主成套装备等。

3046 数字产品:工业设计软件及创意产品,基于三维设计的动漫引擎及支撑软件,网络创意、动漫网游、数字媒体、数字影像等文化创意产品等。

四、面上项目(D类)

以支撑产业高端攀升为目标,重点在新能源、高端装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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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农业、传统支柱产业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主攻高端技术,发展高端产品,突破高端环节,大力发展产业带动性强的战略整机及产品系统,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提升产业层次和国际竞争力。

(一)新能源

4011 氢能:光催化制氢、微生物制氢等高效制氢装置,大容量储氢材料,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和氢能发电机,以及氢能源规模化利用装备等。

4012 新型光伏:基于新结构新原理的光伏电池,准单晶、非真空、高聚光组件和新型柔性薄膜电池,太阳能电池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及其关键设备,兆瓦级光伏发电并网设备与系统等。

4013 海上风电:大型海上风电机组及一体化安装平台,小型分散式低速风电机组,风电主轴、轴承等用高性能特种钢(球),低电压穿越并网设备等。

4014 安全核能:第三代(AP1000)核电关键配套设备,新型核级阀泵装置,核废料回收利用系统,核岛用汽轮机涡轮叶片,核电用电缆、管道、安全壳及其关键材等。

4015 生物质能:生物汽油、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制备,生物质固化、气化、液化及压制成型关键设备,生物质能发电系统及发电机组。

4016 清洁煤炭:煤炭高效洁净燃烧与发电装置,煤炭直接液化、煤气化合成等煤制油、煤制乙醇成套工艺,煤炭多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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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

4017 智能电网:高效转换的大容量功率器件,智能电网储能设备,柔性特高压输变电系统,风电、光伏等间歇式能源的集群控制调度系统,数字化变电站与智能配电系统等。

(二)新型节能环保

4021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整车,大容量长续行动力电池,快速智能充放电装置,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车载集成网络系统。

4022 高效节能照明:大功率大尺寸LED外延片、低功耗芯片、高效荧光粉,蓝宝石及其生长设备,半导体材料制备成套设备,第四代节能照明OLED等。

4023 新型环保装备:高效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及成套装置,碳捕获、碳封存技术装备,智能化多功能环保监测设备等。

4024 重大节能装备:重大工业节能关键核心装备,超超临界发电机组及配套,大型发电、钢铁、建材等余热利用成套装备。

4025 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废物综合资源化处理,电子垃圾贵金属回收再利用,高分子材料绿色循环利用,特色资源深度开发利用。

(三)高端装备

4031 先进机器人:智能仿生机器人和智能服务机器人,高速重载搬运机器人,船舶焊接机器人,工业流水线作业机器人,机器人精密控制、伺服驱动、语音识别、模糊判断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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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2 精密数控装备:精密数控系统,超大型数控装备(七轴联动),柔性成套生产线,智能化加工中心,精密复合成形装备,高速高精的核心功能部件等。

4033 重大科学仪器:高分辨的扫描、透射、隧道电子显微镜,高灵敏的大型色谱、质谱、光谱分析仪,高精密的核磁共振、X光衍射重大分析仪器等。

4034 大飞机高端配套:大飞机用大型结构件和关键核心部件,航空发动机及其控制系统,航空电子设备及测试系统,机载雷达系统,航空液压系统,燃油管理系统等。

4035 船舶与海工装备:液化天然气LNG船、超大型油轮等高技术船舶,深海石油钻井平台,深海载人潜航器,海洋工程装备精准定位系统,高技术船舶电子设备及控制系统等。

4036 轨道交通装备:高铁列车整车及牵引系统、转向架、制动系统、减震器等关键部件,城市轨道交通整车及门系统、信号控制等,列车运行监测与安全预警系统等。

4037 智能化作业机械:超大型工程机械及液压控制系统,大型隧道盾构机及精准纠偏系统,大型港口作业装备及智能化控制系统,以及建筑路面、石油矿山施工机械等。

(四)高科技农业

4041 农业优良品种:优质高产水稻、小麦新品种,特色林木、花卉新品种,高品质畜禽、水产新品种。

4042 新型农用生物制品:基因工程疫苗,新型生物农、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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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4043 高性能农业机械与设施装备:高产稻麦联合收割机械,智能化农机装备,高效多功能现代农业设施装备等。

4044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装备:稻麦等主要粮食作物、特色蔬菜与果品、畜禽产品和特种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包装、运输的关键技术装备等。

4045 优质安全农产品:优质稻米、专用小麦、特色果蔬精深加工新产品,新型畜禽肉制品、乳制品和特色水产品等。

(五)其他

4051 传统产业升级:冶金、建材、机械等行业高档数字化装备,大型钢铁、水泥等清洁生产成套工艺及装备,化工、印染等行业零排放技术与成套装置,高性能纺织材料、高端纺织产品、新型纺织机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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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成果

专项资金

项目

指南

通知

抄送:省有关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科技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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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附件

12014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广西)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改革精神,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编制了《2014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广西)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项目类别与支持范围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项目。

(二)农业科技成果包括: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殖、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成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其他需要转化的成果。

(三)项目分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类,补助资金支持额度分别为60万元、100万元,本年度支持重点项目不超过3项,一般项目不超过15项,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四)转化项目补助资金的支出内容: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转化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

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支持领域与方向

(一)种业。

动植物新品种,种子及种苗规模化繁育、质量检测技术,种质资源评价、利用、保护技术及产品,畜禽、水产新品种快速扩繁技术,动物胚胎高效生产及移植配套技术等。

(二)种植、养殖。

高效安全生产集成配套技术,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和质量控制技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与安全技术及产品,海洋、淡水养殖及其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等。

(三)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储藏与物流。

农产品及食品加工技术与设备,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与评价、检验检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鲜活农产品贮运保鲜与物流配送技术与设备等。

(四)农用物资。

生物型杀(抗)菌、杀(抗)虫、除草、灭鼠、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及产品,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态环保地膜,新型高效环保肥料、栽培基质的生产技术与产品等。

(五)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

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栽培技术装备,施肥、施药、节水灌溉及秸秆还田等技术装备,农作物收获、加工设备,农产品产后减损、精选分级和节能仓储技术与装备,林果业农机装备,畜禽和水产规模化养殖技术装备,适合山区特色的小型化农机具以及饲料加工技术装备等。

(六)农业和农村信息化。

基于“三网融合”的农村信息服务技术与产品,农业生产智能决策、

管理、监测、控制及农产品流通信息化技术与产品;田间信息获取、决策处方及精准作业技术与产品,面向农村科技推广、培训和服务的信息技术与产品等。

(七)生物质能源及生物基材料。

农林剩余物能源转化与资源化再利用技术,生物质能资源回收储运、预处理技术及设备,生物质燃料制备、高效利用技术与设备,大中型沼气综合开发配套技术及设备,农村节能技术与产品,生物基材料开发技术及设备等。

(八)林木资源培育及林产加工。

林、草、竹藤资源高效培育技术,林木资源利用技术及产品,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及产品,人工林木(竹)材改性处理技术与产品,林化产品加工技术及产品等。

(九)农业生态及农村环保。

重要水源区、湿地、退化草地植被恢复、重建与可持续利用技术,水土保持与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草)与荒漠化治理,农田水利、农作物高效节水新技术、新材料与新设备,农村饮用水安全与节水新技术及设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污水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畜禽粪便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等。

(十)动植物疫病防控及防灾减灾。

疫苗生产技术及产品,兽药、兽医器械生产及产品质量监测等技术与产品,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及配套产品,农药高效安全施用技术与设备,重大气象灾害及森林火灾监测、预警、防控及农业气候脆弱性评估技术与产品等。

第15篇: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自主创新跨越发展战略,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设立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旨在推动自主研发或引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支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其他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通过支持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全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建立起支撑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研究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评价标准,负责计划项目立项的评审、论证工作;审定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申报。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已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和受过相关处罚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省研究开发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目前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不支持已列入国家和省产业化计划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程序:

1.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单位独立或者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请书;

(2)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等)。

2.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并按时报送。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创新性强、处于国内领

先或国际先进;

2.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较为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资质文件);

3.市场前景好、产品的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市、县财政原则上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资助的转化资金。

第九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选聘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等进行评审和论证,对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按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据项目合同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验收审批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和其他相关材料,经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考核重点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了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了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否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在上述方面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并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中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的;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

挤占转化资金的;或在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拒不配合各级科技部门监督检查的,将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指南(材料)

2012年度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是指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能形成产业规模、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为贯彻实施《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川府发[2011]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2年度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1、申报单位应是在绵阳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

2、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3、企业应有正在转化实施的科技成果,包括: ①通过技术转移落户绵阳的国内外科技成果; ②国省市计划资助,并验收合格的科技项目成果; ③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新药和新品种证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二、重点支持领域

依托我市的科技优势和产业基础,坚持市场导向、瞄准发展需求、立足重大技术突破、加强产学研结合,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能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拳头产品和

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产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领域:集成电路、应用软件、信息安全、数字视听及数字媒体、网络与通信、三网融合等领域。

2、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领域:汽车制造、发动机、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系统等领域。

3、军民融合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领域:激光及核技术、光电技术、航空航天装备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及自动化技术、石油钻采及石化成套设备、高端配套基础零部件等领域。

4、新材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领域:稀土材料、特种高分子材料(包括新型复合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质改性材料、超硬材料等领域。

5、节能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领域:节能装备、节能电机、节能材料、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废气、废水处理、城市污水、核废料处理、高效节能绿色照明产品、建筑节能、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成套设备、生物制剂、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生态治理与环境服务等领域。

6、生物医药及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领域: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血液制品、化学药、医疗器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中药饮片、提取物及配方颗粒、中药新药;水稻、玉米、油菜、小麦、蔬菜、生猪等主要作物和畜禽等领域。

7、国际科技合作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领域: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生物、航空航天产业、民用核技术等方面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项目。

8、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其它特别优秀及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填报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绵阳市科技局网站“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系统”(http://125.71.214.77/myxmgl),从“申报单位入口”进入进行身份注册,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凭用户名和密码再次进入,进行在线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及其附件。

2、网上评审、现场考察及答辩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评审,网评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及答辩。

四、材料报送要求及方式

(一)材料报送方式

网评结束后,网评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报送申报书及附件的纸质材料一式七份。申报单位须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6号 绵阳市科技局 邮编:621000 联系人及电话:王 蓉 0816-2309841

孙瑞云 0816-2332431

技术支持热线:028-85249950转607 龙老师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2、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内外技术现状、项目技术优势及创新性、投资预算、执行计划、商业模式或推广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3、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技术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上月末财务报表;

5、其他需提供的附加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特殊行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电力设备入网证;公共安全、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工、能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需提交环评报告。

——承担其它科技计划的证明、获得科技经费支持的合同

——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产品用户意见报告、销售合同或意向等。

(三)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全部申报材料应按要求的装订顺序装订。

3、申报书的封面作为首页装订。建议增加书脊内容:项目名称和申报渠道。

第17篇: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2014年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简介:

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或农、林、牧业新品种)、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新材料、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以及示范点、中试线、生产线等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

2014年将组织实施以下三类项目:

1、重大专题转化项目,以招标形式组织实施;

2、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项目;

3、特色培育转化项目,分为促进就业创业类、推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类、保障民生类。

二、项目指南:

(一)农业现代化领域

优先支持转化一批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及解决当前实际问题的,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促进农村科技创业活动的发展,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现代农牧业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项目。

支持内容:农业(含林业、畜牧业。下同)优良品种;优质安全农产品;新型农用生物制品;高性能农业机械与设施装备;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装备。

优先方向:主要粮食作物、特色蔬菜与林果品、畜禽产品和特种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包装、运输的关键技术及装备;特色林果标准化生产经营技术综合示范与推广应用;畜禽快速扩繁技术及肉牛肉羊高产增效技术。

(二)新型工业化领域

1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转化基地建设,支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

支持内容:新能源;新材料;煤炭及煤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优先方向:煤矿安全生产监测技术,传感器嵌入式软件,云计算应用平台,制造过程中的信息化技术,高分子材料,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关键工艺与装备。

(三)民生科技领域

围绕和群众密切相关的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服务。

支持内容:改善生态环境;重大疾病和常见病的防治;特色民族医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创新资源服务。

优先方向:开发疗效明显、质量可控、剂型稳定、服用方便的现代中药及民族药;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及常见病的综合防治技术;新型环保装备及大宗工业固废物综合资源化处理技术;支持技术研发、检测检验、咨询培训、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技术转移等机构建设。

联系处室: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查亚

联系电话:0991-3823583

第18篇: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摘录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信息、国有资产监管、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建立协调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管理主体、需求主体和市场主体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新型研发平台,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完善技术开发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第十八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等高技术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发挥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应当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布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目录,引导企业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激励、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对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本省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经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本省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创业投资机构。 附: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原文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五十号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信息、国有资产监管、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建立协调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负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该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或者授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开询价,确定成交价格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

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成果完成之日起二年未实施转化,尚具备转化价值和条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单位返还收益;协议没有约定收益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未与单位达成协议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转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管理主体、需求主体和市场主体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新型研发平台,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完善技术开发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第十八条 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等高技术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发挥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应当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布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目录,引导企业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协调机制,加强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政策引导,完善军民科技规划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民融合创新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类军民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军民融合科技资源信息和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目录。

省和行政区域内军工企业较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布军民科技资源共享目录,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加强军民两用人才的培养,促进军民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军工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合作研发和军品生产,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机制,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培训和普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互利合作的利益分配机制,开展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激励、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对承担本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本省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经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本省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

鼓励境内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六条 技术交易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办独立运营、市场化运作、中间试验与孵化育成相结合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和引导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中间试验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创业者发放科技创新券或者采取直接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成果和成果评价、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等服务,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各地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第三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机构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本条例所称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并设定一定比例,用于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者企业给予的股权和奖金奖励、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款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相应事项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金融、中介和创业指导等各类人才的培养,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制定科技人才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时,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作出规定。

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公安、人社、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居留、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交流机制。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培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设备及科研重大基础设施,设备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推进军民科学技术创新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本条前款规定获取奖励的除外。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改制为企业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按照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规定与本条不一致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支付期限,应当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有关奖励制度中规定或者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在奖励制度中规定奖励支付期限,也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的,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获得现金奖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事业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红利和其他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差旅费、税金、中介服务费等费用计入事业支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三年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财政、税务、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立项、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二)未依法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金融、人才等优惠政策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五)截留、挪用、贪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性资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四)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五)科技创新券,是指由省科技厅发行,无偿向本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他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或使用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的电子代金券。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08-29 【生效日期】2015-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三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0篇: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附件10:

2011年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向,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指导,2011年度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以下简称“农转资金”)将重点支持先进种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生物技术及产品、农业生态、农业装备及农村信息化等主要涉农领域及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着力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自主创新和科研开发能力,加快农业技术集成与科技成果转化。

一、重点支持领域

1、生物育种及先进种植养殖技术

着力转化一批生物育种新技术、新成果,培育生物育种行业创新和科技创业能力,加速优质新品种产业化进程;着力转化一批高效安全种植、养殖集成配套技术和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与流行的先进技术成果,增强农业防控自然灾害能力。

2、农产品精深加工

着力转化一批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促进提升农产品加工质量和安全性,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的清洁生态型精深加工新技术和新成果,带动农产品加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培育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和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增强行业竞争力。

3、农业生物技术及产品

着力转化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农业生物技术和产品,通过转化一批无污染、无公害、无残留、效果好的生物农药及饲料添加剂等的新技术新成果,促进科技创业带动相关产业技术升级和快速发展,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优势企业,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产学研结合加快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和循环型农业发展。

4、农业生态及乡村环保

着力转化一批保护农田、保持水土、高效节水、改善和修复农业生态和农村生活环境的技术成果,促进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着力转化一批改善和修复农村生态和生活环境的技术成果,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5、农机装备与农业设施

着力加强现代农业装备关键技术成果的中试和熟化,促进农业生产向精准化、设施化、信息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转化一批高效、安全、节能、环保、通用性强的农业设施技术成果,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

6、农村信息化及乡村现代物流

支持以“三网融合”为基础的农村信息化技术成果的中试和熟化,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信息化发展。着力转化一批高效、安全、节能、低损耗、通用性强的乡村物流技术成果,通过促进乡村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农业产业价值链延伸,服务农村科技创业和新农村建设。

二、申报要求

1、“农转资金”支持对象以涉农科技型企业为主,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突出支持对发展区域经济、延长产业链、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集成配套技术成果。

2、“农转资金”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支持方式,支持金额10-20万元,实施周期为两年。新增投资中,申请企业需有与申请转化资金数额相等的自有资金匹配,事业单位需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匹配。优秀项目可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

3、项目申请材料包括《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附件(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果证明、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企业章程等)。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报送项目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并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农村处。

科技成果转化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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