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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0:1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2011年畜禽养殖污染 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zzz》的要求,我县共有1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被列入市“十二五”农业源重点整治项目库,其中龙马牧业有限公司是2011年度国家重点减排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是“十二五”时期我县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临澧,推进生态高效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一年来,在县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按照“在整治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抓治理”的思路,以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在禁养区范围内关闭了田伟养猪场、王康云养猪场、徐国庆养猪场等3家规模化养殖场,在限养区和非禁养区大力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5家。至此,我县畜禽养殖业开始逐步向健康、规范、有序的轨道发展。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畜禽养殖污染同时也是一直困扰县城区周边大气、水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我局班子清醒地认识到,抓好以城区周边为重点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县城形象的重要工作。为此我局把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作为2011年的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各阶段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业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为治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畜禽养殖涉及面广,污染整治难度大,我局注重从突出的重点问题入手,以点带面。一是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力度。临澧县龙马牧业有限公司是我县一家规模上万头的养猪场,今年该公司积极筹资400多万元,新建了1000立方米的大型沼气厌氧发酵池、配套了200立方米的贮气装臵及其它设施,年处理粪污3.65万吨,产沼气16.1万立方米,可集中供气20户,沼液沼渣用于果园、农田、蔬菜基地做有机肥料,基本实现废弃物零排放;二是对贾丛华1家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

并把其它有污染投诉的养殖厂列入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项目之一,力争做到“查一处,整改一处,落实一处”;三是加强畜禽养殖场项目的严格控制,对2011年新建项目,拟建于禁养区的养殖场坚决不予审批;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划定养殖区厂界外大气环境保护区域,今后区域内禁止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房,并要求做好雨污分流、废弃物零排放等措施。全县目前仅审批养猪场2家,奶牛场1家,养鸡场1家。

(三)加强监督,联合执法

为了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今年我局除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外,同时也牵头组织畜牧、水利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了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重点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进行联合执法,有力地促进了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不平衡,一些小规模养殖场的治理仍然面临较大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整治工作的全面完成。2012年,我局将与有关部门继续协调配合,继续保持综合整治势头不减,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和我县环境质量的改善作出贡献。

临澧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元月四日

推荐第2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2014年月塘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工作情况汇报

月塘乡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1日)

按照《莆田市2014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和《秀屿区2014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环保部门的划分,我乡下辖11个村,其中坂尾村为禁养区,其余各村为禁建区。根据摸底调查,我乡共有畜禽养殖场15家,其中鸡、鸭养殖场3户,猪、羊养殖场12户,总计6210平方米。目前已经拆除关闭6家,拆除关闭面积为3730平方米,拆除关闭率为60.06%。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我乡党委、政府始终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来抓,为此我乡出台了《月塘乡2014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

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推进小组,做到\"主官亲自抓,分管具体抓\"的工作局面,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确保在8月31日前完成任务。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各阶段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和要求,为下一步的治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畜禽养殖涉及面广,污染整治难度大,对此我乡有针对性的从个别大型养殖户入手,以点带面。通过乡、村两级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对养殖户开展“点对点”的动员工作,使前康村的大部分养殖场自行关闭,给全乡其他养殖户起了带头作用。

(四)提前补助,取信于民

(三)加强监督,联合执法

为了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乡牵头组织土地、城建、环保农业等职能部门,逐家逐户进行督促整改,并定期对已关闭的的养殖场进行回访,确保“整改一处,落实一处”。对拒不整改的养殖户按照“两违”予以强制拆除,今年共强制拆除3场养殖场,面积2315平方米,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下一步,我乡将继续保持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高压态势,继续强化摸底排查,严防养殖场的新建和回潮,

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推荐第3篇: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马办〔2016〕 号

中共马村区委办公室 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力推进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现将《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马村区委办公室 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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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防治水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焦政办〔201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综合运用激励引导和执法监督等手段,采取搬迁、关闭和取缔等措施,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为美丽马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我区河道两侧(南水北调总干渠、山门河)400米范围内禁养区内全部养殖场(户)的搬迁、关闭和取缔工作。

三、时间安排

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实施关闭、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底前)。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杨磊为组长,区政府副区长朱兴家、周胜利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2 —

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常占利任办公室主任,畜牧中心主任刘永利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取缔实施方案,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督查检查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时限,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告知书、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工作氛围。

(二)实施关闭阶段。2016年10月-12月,完成辖区河道两侧400米以内养殖场搬迁、关闭和取缔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搬迁取缔的养殖场逐个进行验收,每个养殖场都要拍照留档,搬迁取缔前、后影像资料一场一档,通过验收和资料完善全部达到搬迁取缔标准后,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送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2月,区政府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搬迁取缔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辖区内无畜禽养殖行为,彻底搬迁、关闭为合格。

四、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养殖场搬迁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政策的宣传和辖区河道两侧40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登记造册,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行为取缔工作及畜禽养殖场搬迁或关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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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农林水利局

区农林水利局是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河道两侧400米范围内养殖场(户)的清理、关停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两侧4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吊销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收回畜禽标识代码、撤销备案等。

(三)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是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环保执法主体。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整治工作。负责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对未执行环境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责令拆除、关闭。受理污染纠纷,处理污染事故。

(四)区国土分局

负责依法对擅自建设和搭建的各类养殖场(棚)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五)区财政局

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金专户,负责畜禽污染治理配套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六)区工商分局

负责检查清理畜禽养殖场营业执照,依据环保、畜牧等—

4 —

部门吊销批准文件或许可的函,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七)区工信委

负责协调电业部门对畜禽养殖场,实行断电处理。

(八)区公安部门

负责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九)区人民法院

负责专案办理相关案件,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从快予以执行。

(十)区人民检察院

负责查处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十一)区监察局

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职责情进行监督,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渎职或行政不作为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十二)区委宣传部

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对整治活动跟踪报道,记录关停过程,对违法案件公开曝光。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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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政府畜禽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各街道办事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按阶段确定工作重点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畜禽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畜禽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做好养殖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场(户)的理解和支持;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实时宣传报道整治活动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责任,严格奖罚。为全面推动该项工作开展,并在上级要求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检查验收期间,对责任单位采取严格的奖惩措施。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完成任务较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四)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涉及农业、环保、行政执法、财政、国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2016年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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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及治理措施 林学院

林学1202班 姓名:赵磊

学号:20120302811近年来,畜禽养殖业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该市农村经济中最活跃的增长点和支柱产业,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村产业做出了贡献。与此同时,养殖业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的环境污染也直接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1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现状 1.1粪便污染

目前畜禽养殖产生了大量粪便,环境致病因子增加畜禽粪便污染物易扩大病菌传播,因为其中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有机污染物、致病菌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等,增加环境中病原种类,病菌和寄生虫、苍蝇蚊虫等繁殖,给人畜传染病蔓延创造了条件。一旦发生区域性传染病,如禽流感等,禽畜粪便未经处理即排放会引起人畜交叉感染,极大地影响人民健康,威胁养殖业健康发展。由于以往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意识差,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并随雨水进入水系。因此,畜禽粪便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2水质污染

禽畜养殖场绝大多数缺乏污水治理设施,禽畜污水及废弃物任意排放,而这些禽畜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这些污水氮磷含量高,排入河水中后,容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致使大量水生生物因生存环境恶化而引起死亡,严重威胁水产业的发展。此外,地下水也受到禽畜废弃物污水的影响,其毒害成分的渗入,可造成持久性的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有毒成分增加、水体功能彻底丧失,无法饮用和利用,并且极难治理与恢复。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污水对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些已对集中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危害农田生态畜禽养殖污水不经处理即用于农田灌溉,其浓度过高,污水的毒害成分还会引起作物的腐烂,如果长期使用,将导致作物陡长、倒伏,从而引起减产。同时,高浓度污水对土壤质量也有严重影响,用畜禽养殖污水灌溉可能造成土壤板结,降低土壤孔隙度,导致土壤透气、透水性差,土壤质量下降。 1.3大气污染

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发出恶臭,污染养殖场,而且会破坏生态,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由于对粪便处置不当,相当部分养殖场周围紧靠公路、村庄,设置的粪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养殖户自己也深受其害。不但发出恶臭,污染养殖场,而且对周围的空气环境也会产生严重影响。根据中国农业大学李国学的研究,这种空气污染会影响周围200~500m的区域。由于恶臭污染问题,导致养殖场与周围群众关系十分紧张,给群众生活造成不便,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2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速度快,发展资金不足,设备和技术落后,90%的养殖户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无法及时有效处理畜禽粪便,畜禽养殖业环境一直很差,其主要原因有: 2.1畜禽养殖场(户)无统一规划,选址不合理

有些养殖场(户)是依河两岸的溪流河沟而建,分布散乱,并且大部分未办理有关手续,污染处理设施未建设或不完善即投入养殖,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通过溪流河沟汇入较大流域中,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威胁城市集中饮用水源的安全。 2.2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

目前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基本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无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2.3农牧脱节,粪便综合利用率低

由于受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的,也因面积不足,而无法全部进行消纳处理,粪便资源未得到有效综合利用。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对策

3.1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畜禽污染的严重性,提高畜禽养殖场(户)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现象的发生。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3.2加强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规模化养殖场,需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镇、街道、农业、畜牧、国土等)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 小型规模的养殖场或养殖大棚,经相关部门或企业及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验、审核后审批。

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或小型规模的养殖场(大棚),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处理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养殖。 3.3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在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划时,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应设在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远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远离村庄集中饮用水源地,远离村民居住区。其中距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和村民居住区均不得少于500米。采用多种技术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场地的选择必须远离公路主干线、远离居民居住区(村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

3.4按照养殖规模,建设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经批准建设或前期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要按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即:建设一处污水贮存池、一处畜禽粪便凉晒贮存场,其容量可根据养殖规模而定。贮存的污水可采取农田灌溉等措施进行处置,严禁随意排入环境,避免对周围环境及水体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散落、溢流。大力推进高新技术,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畜禽养殖场(户)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3.4.1利用畜禽粪便好氧发酵生产好氧发酵是在有氧条件下,好氧微生物通过自身的分解代谢和合成代谢过程,将一部分有机物分解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从中获得微生物新陈代谢所需要的能量,同时将一部分有机物转化合成新的细胞物质,使微生物生长繁殖,产生更多的生物体的过程。发酵的结果是废弃物中有机物向稳定化程度较高的腐殖质方向转化。该技术在畜禽粪便中加入秸秆、谷糠或稻壳,经过发酵、粉碎、造粒等处理工艺,制作成可直接出售的有机肥,从而可以解决畜禽粪便含水率高、储运不方便的弊端。以畜禽粪便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节约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土壤有机质含量和农产品质量。

3.4.2推广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技术畜禽粪便利用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厌氧发酵生产沼气,该技术不但解决了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问题,还有利于发展生态农业。其一方面可以提供清洁能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沼液养鱼、沼渣直接肥田,形成养殖与种植、渔业紧密结合的物质循环,尤其适用于散养户居多的情况。但该技术的推广需要一定资金投入,而且对环境条件有一定要求,受温度影响较大。

3.4.3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引入有机农业和循环经济理念,从改革畜产品品质入手,采用“四级净化、五步利用”的生态技术,从根本上解决了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种植业、养殖业的有机结合,净化环境,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为畜禽养殖业解决农村面源污染做了示范,同时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实践证明,该技术是污水资源利用的最佳方式。其模式:首先将冲洗猪舍的高浓度的粪尿水作为第1级肥水引入水葫芦池中,经水葫芦池净化后为第2级肥水引入绿萍池中,经过绿萍吸收净化后为第3级肥水,再引入鱼、蟹池中,经鱼、蟹取食利用后为第4级肥水引入稻田中,作为灌溉用水,再经水稻吸收、吸附固定后,从稻田中排出,再引提回来作为冲洗猪舍用水。这一周而复始的循环圈为该链条上的各级生物创造了适宜的生态环境和生长繁殖条件,使物质能量得到多次循环利用,达到畜禽生产良性循环和生态良性循环的统一。

3.4.4坚持综合利用,推动生态农业每个市每年可利用畜禽粪便逾50万t,充分利用可基本解决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染问题。同时,通过大力推行有机食品种植,全市有机水稻种植面积达2万hm2。应充分利用有机肥生产,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并且有助于减少氨氮的排放,削减其化学需氧量逾1000t、氨氮1300t,使养殖业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以引导有机、绿色农副产品消费为手段,推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结构的可持续循环产业链;以建设有机肥加工中心为纽带,带动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治理和耕地土壤肥力的提高,按照“治理专业化、服务物业化、运作产业化、管理制度化”的原则,探索产业化治污、资源化利用的新路子,改善环境质量。 污染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须常年保持正常使用,并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环保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排污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按统一标准,逐一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个别屡教不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推荐第5篇:畜禽养殖污染方案

黄陂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农业局 区环保局 区畜牧中心

(2009年7月25日)

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禽养殖小区(场,下同)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范围。经区畜牧中心等部门联合调查,全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3000头、牛年存栏300头、家禽年存笼30000只以上)48个,其中,3000头以上生猪小区25家、300头以上奶牛小区4家、300头以上的肉牛小区3家、3万只以上蛋鸡小区7家、3万只以上肉鸡小区3家、3万只以上种鸭小区4家、3万只以上的肉鸭小区2家。上述小区中采用垫料零排放模式的7家,各级财政给予治污政策扶持建有沼气治污设施的18家,采用三级沉淀处理污水但治污效果一般的23家。此次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范围主要包括:

1、整治禁养区外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2、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区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依法处罚,直至关停。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至 2011年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1、2009年完成市农业局等5部门确定的21个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和2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2、2010年完成9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

3、2011年完成6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二、治理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小区业主是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街乡镇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业主,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针对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实行一区一策,一场一策,分类确定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业主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三、实施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每年年初,由区畜牧中心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分解年度治理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当年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治理范围、时间要求、工作步骤和组织措施,并指导各区制订相应的细化方案。

(二)签订目标责任。确定治理目标后,先由区、街(乡镇场)两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区级目标管理;各街乡镇场再根据需要治理的畜禽养殖小区,与其业主签订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各街乡镇场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与养殖户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书。

(三)清理公示监督。各街乡镇场要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限期整改的时间等项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关闭拆除。对于不愿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且超标排污的养殖户,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若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未经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巡查整改。各街乡镇场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在12月底以前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里。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发改委、农业、畜牧、能源、财政、环保、科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联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街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经费,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各街乡镇场作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小区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拍照、登记造册,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根据本地区小区数量及治污现状制订3年治污达标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实现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

(三)强化执法。从2009年9月起,由环保部门向排污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送达环保整改通知书,对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但排放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限定3个月的整改期限,经整改仍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其他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也要与区里签订污染治理承诺书,确定治理期限。

(四)政策鼓励。根据各地的整治任务和实际情况,区里将整合农业基本建设、支农资金、沼气工程、科技三项经费、环境保护、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以及中央、省有关畜禽养殖小区改扩建等相关涉农资金,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确保畜禽养殖小区治污专项扶持资金足额到位。原则上区农业局、能源办要整合农业相关项目资金,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6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发改委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预算内农村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和整合国家及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落实不少于3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环保局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1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科技局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技术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支持经济、实用、有效的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区财政局要将有关部门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专项管理,在通过验收后及时予以拨付,并加强治污资金监管。

(五)加强管理。按照“分部门下达,同标准验收”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原有项目申报程序在区确定的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名单范围内安排治污鼓励资金,并将安排情况报区畜牧服务中心汇总。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达标后,由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级预验收后,由区发改委、财政、农业、环保、畜牧、能源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实施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并给予相应的鼓励资金。

(六)严格审批。按照畜禽养殖小区治污3年达标的要求,从2009年起, 区畜牧中心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实行“消号式”管理。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取消除治污项目外任何项目的申报资格。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否则一律不予报批。

(七)推广模式。加强环保饲料、除臭剂、添加剂、分群饲养及阶段饲喂技术的推广应用,着力推广沼气配套土地消纳、沼气+环保设施、种养结合、生物床或垫料吸附配套、污水处理、有机肥厂等治理模式。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小区的土地流转给予支持,解决畜禽养殖小区排泄物消纳的配套土地,实施种养结合、渔牧结合等综合利用模式,发展以畜禽养殖小区为载体的循环农业。

(八)奖惩分明。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实行过程与结果双重管理。凡当年未纳入计划但治污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在次年优先纳入计划并及时兑现奖补政策;对纳入当年治污计划未能按期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不再审批新的项目。

推荐第6篇:安图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2011年及2012年安图县畜禽养殖污染

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是“十二五”时期我县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安图,推进生态高效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安图县“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县共有1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被列入县“十二五”农业源重点整治项目库,其中安图县明海生态有限公司、安图县两江镇东盛养猪场2011年度国家重点减排项目,安图昌盛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机肥加工项目(两江镇东盛养猪场)、安图县万秀良养猪场、安图县绿谷科技生态农场是2012年度国家重点减排项目,两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10年国家认定的农业减排项目

安图县明海生态有限公司年出栏量4000头。建有猪舍面积15000平方米,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污

水储存池容积10000m,施用农田面积1600亩,核查COD、NH3-N减排量分别为129.6吨、5.04吨。

2011年10月,该企业申请70万元省环保专项资金进行有机肥加工,项目建设内容年处理猪粪、污水113880吨,每年生产固体高效复合有机肥10500吨,产沼气20万立方米,沼肥12000吨,截止2012年10月工程进度为:建成排污池3座,集污池一座,升温池一座,调粪池一座,完成了脱硫罐、脱水罐、沼气发电机等设备安装。

安图县东盛养猪场年出栏量1700头。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建有猪舍面积1000平方米,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且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污水储存池容积1000m,施用农田面积600亩,核查COD、NH3-N减排量分别为56.38吨、2.19吨。

2、2012年农业源减排计划项目

安图昌盛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机肥厂总投资560万元。已完成建筑面积办公室128平方米,生产车间400平方米,地面硬化2000平方米,围墙500米,已购进有机肥生产设备和相关运输设备,现已全部安装完成,6月份完成发酵厂建设施工招标工作,10月末完成发酵场地建设并启动了年产5000吨有机肥加工项目;安图县万秀良养猪场地处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年出栏量2800头,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建有猪舍面积1000平方米,有防渗防漏贮尿池,大约产生粪便840吨,3

3全部运到安图昌盛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酵场发酵进行有机肥加工;安图县绿谷科技生态农场蛋鸡养殖数量90000只,大约产生鸡粪2000多吨,全部运到安图昌盛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酵场发酵进行有机肥加工。从而实现省环保厅下达2012年减排任务。

二、基本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为圆满完成安图县2011年及2012年农业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十二五”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任组长,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副局长兼任,各科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

(二)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畜禽养殖污染同时也是一直困扰县城区周边大气、水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抓好以城区周边为重点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县城形象的重要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按进度开展,县政府制定了《安图县“十二五”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各阶段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全县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业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为治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监督,联合执法

为了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今年我局除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外,同时也牵头组织畜牧、水利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了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重点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进行联合执法,有力地促进了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不平衡,一些小规模养殖场的治理仍然面临较大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整治工作的全面完成。2012年,我局将与有关部门继续协调配合,继续保持综合整治势头不减,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和我县环境质量的改善作出贡献。

安图县环境保护局

2012年9月19日

推荐第7篇:临澧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2011年临澧县畜禽养殖污染

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是“十二五”时期我县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临澧,推进生态高效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临澧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我县共有1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被列入市“十二五”农业源重点整治项目库,其中龙马牧业有限公司是2011年度国家重点减排项目。一年来,在县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按照“在整治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抓治理”的思路,以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在禁养区范围内关闭了田伟养猪场、王康云养猪场、徐国庆养猪场等3家规模化养殖场,在限养区和非禁养区大力实施畜禽养殖场污

染综合整治5家。至此,我县畜禽养殖业开始逐步向健康、规范、有序的轨道发展。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畜禽养殖污染同时也是一直困扰县城区周边大气、水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我局班子清醒地认识到,抓好以城区周边为重点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县城形象的重要工作。为此我局把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作为2011年的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各阶段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业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为治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畜禽养殖涉及面广,污染整治难度大,我局注重从突出的重点问题入手,以点带面。一是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力度。临澧县龙马牧业有限公司是我县一家规模上万头的养猪场,今年该公司积极筹资400多万元,新建了1000立方米的大型沼气厌氧发酵池、配套了200立方米的贮气装臵及其它设施,年处理粪污3.65万吨,产沼气16.1万立方米,可集中供气20户,沼液

沼渣用于果园、农田、蔬菜基地做有机肥料,基本实现废弃物零排放;二是对贾丛华1家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并把其它有污染投诉的养殖厂列入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项目之一,力争做到“查一处,整改一处,落实一处”;三是加强畜禽养殖场项目的严格控制,对2011年新建项目,拟建于禁养区的养殖场坚决不予审批;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划定养殖区厂界外大气环境保护区域,今后区域内禁止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房,并要求做好雨污分流、废弃物零排放等措施。全县目前仅审批养猪场2家,奶牛场1家,养鸡场1家。

(三)加强监督,联合执法

为了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今年我局除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外,同时也牵头组织畜牧、水利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了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重点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进行联合执法,有力地促进了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虽取得一定成

效,但发展不平衡,一些小规模养殖场的治理仍然面临较大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整治工作的全面完成。2012年,我局将与有关部门继续协调配合,

继续保持综合整治势头不减,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和我县环境质量的改善作出贡献。

临澧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元月四日

推荐第8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

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办事处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目 标 责 任 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

- 1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的区域,即江河流域及其支流沿岸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

(一)养殖户畜禽养殖规模在限制标准内(2分)

(二)养殖户畜禽粪污经化粪池或沼气池处理,并复耕利用。(3分)

(三)养殖户畜禽养殖设施达到标准化要求。(2分)

(四)限养区内所有养殖户污水排放达标。(3分)

四、新增养殖发现及处理(20分)

(一)将禁限养区内违规养殖行为发现工作纳入对村(社区)年度考核。(2分)

(二)建立健全社区违规养殖巡查报告制度。(9分) 1.文书制度健全,程序清晰,奖惩分明。(3分) 2.各级责任人员落实到位。(4分)

3.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且来电记录健全。(2分)

(三)违规养殖处理。(9分) 1.制订养殖处置预案。(3分)

2.对违规养殖处置责任人员,单位明确。(3分) 3.对违规养殖处置时限要求明确。(3分)

五、工作保障(10分)

(一)工作经费足额到位。(5分)

(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落实到位。(5分)

六、长期规划(10分)

- 3

二 月

推荐第9篇:三亚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亚市2011—2012年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农村环境,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三亚市2011-2012年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畜牧业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通过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市、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的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分别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投资规模的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有效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养殖场户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二、治理范围

(一)全市现有和备用的12个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

12个水源保护地为环翠区的崮山水库、所前泊水库、郭格庄水库、冶口水库,文登市的米山水库和坤龙水库,荣成的后龙河水库、逍遥水库、湾头水库和八河水库,乳山市的龙角山水库和台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表见附件1)

(二)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

规模标准为: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50000只以上。以2010年各市、区畜牧部门上报数为基数进行治理,规模场户总数为531个,其中文登市132个、荣成市257个、乳山

2 市78个、环翠区24个、高区24个、经区9个、新区23个。(具体见附件2)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两年完成,2011年要率先推进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畜禽养殖以及规模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完成总任务的三分之一以上;2012年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全市所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主要任务

1、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2、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3、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申报,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4、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废水乱排、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体等对水体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5、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和沼气工程,促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

7、污水排放要达到《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四、实施步骤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两年完成。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4月5日)。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对畜禽养殖污染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实施方案于4月5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5—15日)。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所有养殖和全市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详实填写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于4月15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4月15日—2012年8月)。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针对调查摸底的情况组织开展整治。要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采用干洁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完成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改造,防止污染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四)治理提高阶段(2012年9月—10月)。严格督促没有

4 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制定整改方案,建设完善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到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全面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建设水平。鼓励中小型养殖场户及一般养殖户配套建设与规模相符的沼气池,将产生的污水全部导入沼气池,通过厌氧发酵、沉淀等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作燃料使用,沼渣、沼液还田利用,努力提高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利用发酵床技术,从源头达到治理的生态环保模式,鼓励较大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大型沼气、沼气发电以及生产有机肥,全面提高综合利用水平。自4月份开始至10月,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治理典型书面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导检查。

(五)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11—12月)。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按照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考核验收。(考核表见附件

4、5)

五、扶持政策

市财政这两年每年安排500万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资金,对以下六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生态养殖园区建设补助。对新建猪(牛)-沼-果(菜、树)等种养结合生态型零排放模式、“发酵床式”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的规模养殖场,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补助10-30万元,生猪

5 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补助10-20万元,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每批次出栏10000只以上的补助5-10万元。

(二)工程建设补助。养殖场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含沼气等其它)的,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的补偿,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补偿40%,1-5万元(含5万元)的补偿30%,5-10万元(含10万)以下的25%,10-30万元(含30万)的补偿20%,30万元以上的补偿12%。每新建一个标准的有机肥厂,奖励20万元。

(三)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补助。对畜禽粪便处理所需的生产设备和沼液、粪便等装运专用车,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参照农机具购置政策进行补贴。

(四)施用有机肥补助。农户施用市区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每吨补助300元。

(五)新技术引进和推广补助。对引进和推广的治污新技术,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每项补助5-10万元。

实行污染整治扶持政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实际成效挂钩制度,达不到污染治理要求的养殖场(户),一律不得享受各类扶持政策。对不履行污染治理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按照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市区可按上述政策进行配套扶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大局出发,按照市委的统一部

6 署,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治理工作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细化措施。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治理对象,确定治理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畜牧部门要积极引导养殖场户建立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达标才能生产;环保部门要严格畜禽养殖场户的环保审批,提供污染治理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要指导好有机肥的规范生产和沼气建设利用;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推荐第10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

张庄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开展情况汇报

在邹城市畜牧局、环保局的统一部署下,张庄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研究制定《张庄镇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致全镇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范性文件。镇政府与村委会、规模养殖户、鸭苗供应商分别签订责任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邹城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区域划分标准》要求科学划定禁养区、控养区。现将前一个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整治内容,采取分类治理原则

1、在禁养区内,鼓励引导现有养殖场户停养、搬迁、转产或拆除。肉鸭养殖场户,于2014年12月底前拆除完毕;生猪养殖户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同时,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

2、控养区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有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报镇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否则按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在控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按养殖污染整治技术标准于2015年年底前改造完毕,实现环保达标,改造后环保不达标的予以停养、拆除。

二、全面排查,搞好试点

对全镇畜禽养殖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着重了对各养殖户养殖规模、污染情况、处理办法进行统计造表,建立台账,

1

为污染整治工作提供依据。仙桥村陈凡生等6户进行肉鸭养殖发酵床改造试点、朱石村刘广民进行生猪养殖场软体沼气池、沉淀池建设试点。镇驻地片区(张庄村、老林店村、桃花山村、陈沟村、韩沟村)为禁养区,对于高猛、王成等8户肉鸭养殖场实行停养,10月20日下发书面停养通知,禁养区所有肉鸭养殖户必须关停养殖场。对2014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鸭棚,不能按时间节点自行拆除的,组织执法部门强行拆除。

三、强化措施,全面推进

1、加强宣传,外出学习。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制作宣传资料,召集养殖场代表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明确整治要求、目标、完成时限及整治方式等。

2、落实责任,实行包保。各畜禽养殖场要投入资金,严格按环保要求完善治污设施,按期完成整治。落实科级干部包管区、“第一书记”包村、村干部包养殖户责任制,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列入对包保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督导调度,严格执法。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对逾期未完成者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4、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对按时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的养殖场给予适当资金扶持(禁养区内不予支持)。

四、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镇党委、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列入“一票否决”内容,设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奖励资金,按照各管区、村完成任务数、完成时限、完成标准对整治工作进行以奖代补。

2

同时实行保证金制度,有整治任务的管区和村,管区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交纳2000元保证金,按时完成任务的退还保证金的同时,再奖励2000元,不能完成任务的村扣除所交保证金,并对管区、村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治理。对本辖区内监管不力,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给予所在管区、村负责人通报批评。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今年前期生猪、肉鸭价价行情不好,大多数养殖户负债经营,养殖户观望心理强,整治工作难度大。二是镇政府财力有限,整治资金压力大。三是全市没有明确的拆除、转产、整治补偿奖励标准,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中不好宣传和落实。

张庄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22日

第11篇:4月2 天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天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一、政策法规依据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当前我市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力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全市范围内年畜禽饲养量生猪1000头以上、牛100头以上、禽100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排乱放粪污的畜禽养殖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以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其他畜禽养殖企业。

整治内容包括:污水及沼液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入江、河、湖、渠及地下深井的;粪便及沼渣未经处理乱堆乱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健全、不达标而导致相应废弃物(病原体)自然渗漏、挥发和传播的;其它一些畜禽养殖污染源 1 不按规定要求随意处臵的。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力争三年内通过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完成对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范围内的相关企业的污染治理,逐步实现畜禽养殖业达标排放、循环利用、综合治理、协调发展新格局和“整治畜禽污染、发展生态环境”目标。

四、具体措施

1、组织保障。

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农业、畜牧、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天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以市领导挂帅、环保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专班专人专职的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格局。

2、政策宣传。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畜禽养殖业污染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发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典型示范的作用,在全社会树立“养殖发展、环保先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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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监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已建成的列入整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负责进行环保影响评估,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排放;对拟建新建及改扩建养殖场要严格实行建场审批制度;畜牧部门要引导、规范养殖场(户)进行养殖场所标准化改造、粪污处理设施标准化建设;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养殖业污染排放抽查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业涉及的内容和行为加强管理。

4、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从2013年5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符合相应规模的养殖场,必须先经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同意,规划、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5、资金投入。

按照属地管理、发展和治理并重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畜禽养殖场业主是治污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

市发改委、财政、环保、畜牧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支持,加快推进全市规模化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设备升级、技术改造和科技应用。要积极探 3 索建立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模式,推动“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先治理后补助、先验收再拨付的奖励机制。

6、部门配合。

环保、农业、畜牧、国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上形成联动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在日常监督、专项治理、联合执法等方面实现信息互通、力量整合、相互配合,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对乱排乱放或擅自弃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直至依法关停。

7、监督检查。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严格责任追究。

二O一三年四月三日

第12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我局根据职能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压实责任、加强督导,全面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我局履职尽责,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148个,禁养面积870.5平方公里。投入奖补资金1.9亿元,关闭禁养区所有养殖场户758家,治理限适养区养殖场户1242家。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市减少粪污排放量69.89万吨,占粪污产生总量14.6%。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93.7%,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100%。机构改革之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已划归生态环境部门,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市粪污资源化利用快速发展,建成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厂5个,年利用粪污生产有机肥能力19.4万吨;实现粪肥还田利用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约占养殖场总数的78%,配套土地消纳面积24.7万亩;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7.5%,三县两区全部获得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共计成功申报中央资金1.85亿元,形成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格局。

二、开展的工作

(一)积极安排部署。以市政府或我局名义出台了一系列方案、规划、文件和考核办法等,积极安排部署并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加强学习指导。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到外地学习取经、到省厅参加培训、与先进典型交流经验,增强了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服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将所学知识用于日常工作指导当中,先后探索出了异位发酵床粪污处理技术、污水净化回用技术、粪肥还田利用技术等,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治理引导与集中整治。一是狠抓治理引导工作。积极鼓励养殖业主走种养结合的路子,推广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以用促治。二是进一步完善“三区”划定工作。2017年,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重新调整和完善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方案,合理规划养殖区域。三是集中开展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多方力量、多部门协调联动,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依法开展关闭搬迁工作。2017年12月20日前禁养区内758家养殖场户已全面完成关停搬迁任务。四是加快限养区和适养区污染整治。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设施运行不正常、养殖废弃物处理不达标等情况的养殖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制定“一场一策”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安排网格监管人员督促整改,定期上报整改进度,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18年12月20日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五是加强巡查监督。全面落实了网格化常态监管制度,安排网格监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排、漏排、直排养殖废弃物和违规新建、关停复养、擅自拆除、闲置粪污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积极配合移交环保部门严肃查处。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少数养殖户重养殖轻治理的意识根深蒂固,粪污治理设施简陋,或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或为了节约成本不有效运行治污设施,或粪污治理设施损坏后久拖不修,导致粪污泄漏现象偶有发生。

(二)养殖场臭味问题难以根除。由于历史原因及地理条件限制,部分养殖场距离附近村民住处较近,养殖臭味影响到部分村民,导致近几年12345投诉不断。而目前没有有效且成熟的臭味治理方法,臭味问题或多或少都存在。

(三)种养配套不足。由于养殖用地原因,养殖场往往建在荒凉偏僻的山坡或山上,导致种养脱节种养不匹配,不能有效消纳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处理利用成本高,综合利用难。

(四)畜禽养殖治污投入不足。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成本高、投入大、运行费用高,缺乏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养殖场实力有限投入不足。

四、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压实责任。认真履行农业农村部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职责,再安排、再落实、再督促。督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督察工作,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层层压紧压实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综合利用,绿色发展。重点推广“生态养殖+沼气处理+管网输送+绿色种植”的绿色发展模式,指导养殖业主采取“三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两配套”(配套沼气池、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和“一结合”(种养结合)技术和工艺,实现畜禽养殖粪污就近还田资源化利用。

第13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举报受理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污染防治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第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措施等。

第十条(禁养区)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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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一条(限养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定限制养殖区域。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配套环保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未建设贮存、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或者不能提供委托他人代为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书面文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废弃物减排要求)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饲养方式和废弃物清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综合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种养结合)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还田利用) 将畜禽粪便和污水用作肥料,应当采取堆沤以及其他措施去除病原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引发传染病。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作肥料,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消纳能力,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综合利用配套设施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沼气、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等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及时收集、贮存、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并采取防渗漏和防恶臭等措施,防止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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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排污要求)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向环境直接排放经过处理的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染疫废弃物处理)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排污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等,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检查与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散养密集区域整治)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补偿)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扶持措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域建设和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相关资金支持以及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七条(税收政策) 生产、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购置并实际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和利用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价格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运输价格和运力安排的优惠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享受农用电价格。

第二十九条(发电项目的扶持措施)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制取沼气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环评费补助)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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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自愿减排的奖励措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自愿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渎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禁限养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不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建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防渗漏)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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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实施方案

惠阳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工作,推动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惠阳区畜牧兽医局在对目前我区规模化养殖场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国家级生态县考核指标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肉鸡、1.5万羽以上的蛋鸡畜禽养殖场。我区目前共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约XX家,总存栏量约为猪XXX头、蛋鸡XX万羽。本项工作的总目标任务就是对上述养殖场进行全面的环境污染治理并基本实现固液污染物零排放。

二、整治标准与程序

(一)整治标准

禁养区内养殖场应按规定关闭。准养区内各养殖场整治工作要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各养殖场整治后达到零排放。整治验收标准见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

(二) 整治程序

各养殖场在进行污染治理前应制定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区畜牧局、环保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养殖场的常年存栏量、粪污处置的技术工艺与设施建造规模及加工处理能力、粪污承载农田面积,养殖场应对其上报常年存栏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整治结束后如有养殖场常年存栏量大于其上报数量需要增建粪污处置设施,按照工程实施方案整治完工后,养殖场向区畜牧局、环保局申请验收,

三、主要技术措施

在我区养殖污染治理中着重推广以下几项技术:第一,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养殖粪污由农田消纳利用,实现资源循环;第二,好氧堆肥生产技术。用好氧堆肥技术将畜禽粪便加工制成有机肥料供应农资市场;第三,沼气厌氧发酵技术。通过沼气池厌氧发酵技术处理养殖场污水,实现无害化后回用于当地农田;第四,雨污分流、干法清粪。对养殖场的圈舍、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雨水可直接排放,污水尿液集中处理。全面淘汰水冲式清粪工艺,推广干式清粪工艺。此项措施一可减少污水产量节约水资源二可降低固体类粪便处理难度。

四、财政补贴措施

畜牧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个弱势产业,养殖业的污染治理既要考虑环境保护又要考虑畜牧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政府应采取倾斜政策,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对完成环境污染

治理并通过验收的养殖场,政府应给与一次性财政资金补贴。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畜禽养殖场业主必须切实承担

治理责任。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辖

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

3.区环保局负责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关闭搬迁、依照《环境保

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养殖场排污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汇同区畜牧局进行养殖场整治方案审查与整治验收。

4.区农业局负责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

5.区畜牧局负责养殖场污染治理技术培训指导、负责养殖场整治方案审查与整治验收、负责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6.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与发放。

(二)验收与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期限前一个月将辖区内养殖场整治资料收集汇总报区畜牧局,畜牧局汇同环保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资料审查并到现场核验,对照验收标准得出验收结论。养殖场根据自身工作进度可提前申请验收。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其整治方案进行粪污处理,循序渐进,科学安排,合理规划,建立长效的污染治理机制,使发展与生产同治污工作协调进行。环保执法部门将加强对这些养殖场的法律监管。

惠州市惠阳区畜牧兽医局

2014年4月28日

第15篇:琅岐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琅岐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一、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进展情况

关于琅岐种鸭场取缔关闭工作,之前区法院和我镇多次与闽海公司商谈搬迁补偿事宜,协商未果。近日,我镇与闽海公司就搬迁补偿事宜已达成初步意向,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搬迁。

二、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情况

1、工作开展情况

近两年来,在琅岐经济区建设环保局和我镇的多次督促下,琅岐凤翔猪场和长福猪场去年都投入巨资进行排污改造。经济区建设环保局查看改造情况中发现改造工程不符合标准,经检测废水排放不能达标,之后,琅岐经济区建设环保局曾书面要求两猪场进行整改。特别今年9月份以来,我镇已多次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到场进行督促整改,并于10月21日发通知限定他们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污染整治工作。11月4日,在我镇的请求下,市农业局派出市畜牧站、能源站与马尾区农发局、琅岐经济区建设环保局到琅岐长福种猪场和凤翔猪场对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这两家猪场负责人也表示按要求进行整治。11月9日,马尾区副区长陈秋伸同志也带领区农业、环保、监察、效能四个部门到这两家猪场就排污系统整治事项进行督促,我镇镇长要求这两家公司对整改进展情况每周一汇报。11月11

日,我镇积极组织琅岐长福种猪场和凤翔猪场负责人到福清参观学习猪场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在我镇的多次督促下,截止12月19日长福猪场正进行第8栋猪舍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建设,凤翔猪场正进行第4栋猪舍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建设。凤翔猪场环保能源工程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但还未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该场负责人表示近日内就与施工单位商谈合同签定事宜。长福猪场已与福建省新视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环保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在专业公司的指导下进行污染治理。

2、存在问题

(1)、两猪场在建场时都未进行环评,长福猪场已补办环评,但凤翔猪场现还无环评单位愿做该猪场的环评。

(2)、凤翔猪场未经环评的条件下继续进行排污系统改造,但最终整治不知能否达到治理效果。

(3)、排污系统改造工程难度大、投资大、施工单位也难找,又因要在空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猪舍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建设,以致污染治理工作进展较缓慢,两猪场都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污染治理工作。

3、工作建议

①由于乡镇基层缺少专业机构及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执法权限,建议马尾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派员到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与督促,以确保其整改到位、达标。

②若两场不能按期限内完成猪场污染整治工作,请求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促使两猪场加大力度进行污染整治。

琅岐镇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22日

第16篇:琅岐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琅岐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一、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进展情况

关于琅岐种鸭场取缔关闭工作,之前区法院和我镇多次与闽海公司商谈搬迁补偿事宜,协商未果。近日,我镇与闽海公司就搬迁补偿事宜已达成初步意向,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搬迁。

二、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情况

1、工作开展情况

近两年来,在琅岐经济区建设环保局和我镇的多次督促下,琅岐凤翔猪场和长福猪场去年都投入巨资进行排污改造。经济区建设环保局查看改造情况中发现改造工程不符合标准,经检测废水排放不能达标,之后,琅岐经济区建设环保局曾书面要求两猪场进行整改。特别今年9月份以来,我镇已多次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到场进行督促整改,并于10月21日发通知限定他们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污染整治工作。11月4日,在我镇的请求下,市农业局派出市畜牧站、能源站与马尾区农发局、琅岐经济区建设环保局到琅岐长福种猪场和凤翔猪场对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这两家猪场负责人也表示按要求进行整治。11月9日,马尾区副区长陈秋伸同志也带领区农业、环保、监察、效能四个部门到这两家猪场就排污系统整治事项进行督促,我镇镇长要求这两家公司对整改进展情况每周一汇报。11月11

日,我镇积极组织琅岐长福种猪场和凤翔猪场负责人到福清

参观学习猪场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在我镇的多次督促下,截

止12月19日长福猪场正进行第8栋猪舍雨水污水分流管网

建设,凤翔猪场正进行第4栋猪舍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建设。

凤翔猪场环保能源工程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但还未与施工

单位签定施工合同,该场负责人表示近日内就与施工单位商

谈合同签定事宜。长福猪场已与福建省新视界环保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签定《环保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

在专业公司的指导下进行污染治理。

2、存在问题

(1)、两猪场在建场时都未进行环评,长福猪场已补办环

评,但凤翔猪场现还无环评单位愿做该猪场的环评。

(2)、凤翔猪场未经环评的条件下继续进行排污系统改

造,但最终整治不知能否达到治理效果。

(3)、排污系统改造工程难度大、投资大、施工单位也难

找,又因要在空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猪舍雨水污水分流管

网建设,以致污染治理工作进展较缓慢,两猪场都不能在限

定的期限内完成污染治理工作。

3、工作建议

①由于乡镇基层缺少专业机构及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行

政处罚、执法权限,建议马尾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派员到

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与督促,以确保其整改到位、达标。

②若两场不能按期限内完成猪场污染整治工作,请求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促使两猪场加大力度进行污染整治。

琅岐镇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22日

第17篇: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7〕41号 【发布日期】 2007-07-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精神,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养殖业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清拆;其他的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清理、清拆;对经批准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限量养殖、限期搬迁。

(二)禁养区外养殖场在2007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实行生态养殖或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依法监管。

(三)加强对禁养区的监控,禁养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依法加强禁养区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三、整治原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全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清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坚决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二是全面整治禁养区外所有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三是对于经审批且位于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不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整改到期后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一是各县(区)、镇(办事处)负责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切实把清理任务落实到部门、到村、到户,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是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林场和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三是环保、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宣传、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环卫、司法、法制、公安、信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三)以人为本、分类处理、适当补偿的原则。为有效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不对农民和养殖户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整治工作应分类处理:对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土地的少量养殖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不清理,以保障当地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禁养区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经营规范、防污措施落实、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暂缓清拆,确需清拆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对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规范管理。

(四)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清理工作,同时要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禁养区人民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企业(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集中治污;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农业局为副组长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环卫局、工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农业局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农业局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2)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和全面达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2.农业主管部门:

(1)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市环保部门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2)配合对禁养区内不符合《畜牧法》和《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养殖场的清理、关停,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养殖场按《畜牧法》和《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规范建设、经营、办证;

(3)制定全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4)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5)配合环保部门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4.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1)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林业主管部门:

(1)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6.水利主管部门:

(1)负责水库、江河堤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1)负责风景游览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8.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负责城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9.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1)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10.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11.各镇(乡、办事处):

(1)配合环保、农业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

(2)协助辖区内列入清拆、关闭名单的养殖场的清拆;

(3)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4)做好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五、整治程序

(一)发出通告。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发出《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让养殖户明确整治的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签订责任书。各镇(乡、办事处)与各社区、村委会签订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

(三)清理公示。各镇(乡、办事处)把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自行清拆的时间等,定期在电视台、报纸和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清拆。对于不愿签订自行清理协议的养殖户,按如下办法处理。一是对于经审批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相关设施;二是对于未经审批的养殖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巡查。各镇(乡、办事处)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将自查情况报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验收总结。市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镇(乡、办事处)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召开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总结大会。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2月—2007年6月)。

1.制定《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

2.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起草《惠州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

4.制定生态养殖技术规范指引(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7月—2007年8月)。

1.将《惠州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惠府〔2005〕186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广泛张贴于农村地区(发至村民小组),同时在电视台、电台播放、《惠州日报》刊登两次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新闻媒体,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2.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规政策,传达市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送达《惠州市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惠府〔2005〕186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证据(必要时要拍照、录像),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养区内养殖户的名单;确定禁养区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及限期治理养殖场名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三)综合整治阶段(2007年9月—2007年11月)。

1.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企业(户)在2007年10月底前停止养殖,自行清拆;第二批在2007年11月底前停止养殖,自行清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2.通知禁养区外养殖场停止改、扩建,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生态养殖改造或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3.组织强制清拆。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清拆(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乡、办事处)政府)。

4.组织验收。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进行整改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养殖场下达停产治理决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

5.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外养殖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区要相应成立整治机构,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为全面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县、区于2007年7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报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查。市政府督查办公室与市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督促巡查组,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环保监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检查;各镇(乡、办事处)要认真巡查,防止清拆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发现一个、清查一个。

(三)定期汇报。各县、区要于每月30日向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情况,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反馈全市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市环保部门要积极向省环保部门汇报,及时反映情况,争取省的支持,建立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联动机制,切实防止养殖场向东江流域上游地区转移。

(四)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专题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全面、深入、及时宣传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各镇(乡、办事处)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行清理。

八、长效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养殖业。按照城市发展要求和环境状况以及生猪市场需求情况,由市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市环保、经贸、规划等部门制定全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在全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出台之前,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整治期间,全市停止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畜禽养殖项目。确需保留的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由养殖户提出申请,经环保、农业、规划等部门审批。

(三)做好养殖场用地的生态复绿。各镇(乡、办事处)要做好畜禽养殖场清拆后的场地整理和生态复绿工作,切实改变脏乱差的状况。

附件: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锦辉 副市长

副组长:曾庆全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细波 市环保局局长

刘仕启 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黄细花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志伟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主任

李德友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姚金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雪明 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曾桂彬 市水利局副局长

潘河意 市环卫局副局长

曾日荣 市工商局副局长

梁冠斌 惠城区副区长

刘毅峰 惠阳区副区长

李冠源 惠东县副县长

陈永欢 博罗县副县长

邬泽群 龙门县副县长

吴 欣 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细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细花、张志伟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环保局、农业局抽调。

第18篇:琅岐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琅岐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一、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进展情况

关于琅岐种鸭场取缔关闭工作,之前区法院和我镇多次与闽海公司商谈搬迁补偿事宜,协商未果。近日,我镇与闽海公司就搬迁补偿事宜已达成初步意向,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搬迁。

二、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情况

1、工作开展情况

近两年来,在琅岐经济区建设环保局和我镇的多次督促下,琅岐凤翔猪场和长福猪场去年都投入巨资进行排污改造。经济区建设环保局查看改造情况中发现改造工程不符合标准,经检测废水排放不能达标,之后,琅岐经济区建设环保局曾书面要求两猪场进行整改。特别今年9月份以来,我镇已多次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到场进行督促整改,并于10月21日发通知限定他们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污染整治工作。11月4日,在我镇的请求下,市农业局派出市畜牧站、能源站与马尾区农发局、琅岐经济区建设环保局到琅岐长福种猪场和凤翔猪场对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这两家猪场负责人也表示按要求进行整治。11月9日,马尾区副区长陈秋伸同志也带领区农业、环保、监察、效能四个部门到这两家猪场就排污系统整治事项进行督促,我镇镇长要求这两家公司对整改进展情况每周一汇报。11月11

日,我镇积极组织琅岐长福种猪场和凤翔猪场负责人到福清参观学习猪场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在我镇的多次督促下,截止12月19日长福猪场正进行第8栋猪舍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建设,凤翔猪场正进行第4栋猪舍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建设。凤翔猪场环保能源工程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但还未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该场负责人表示近日内就与施工单位商谈合同签定事宜。长福猪场已与福建省新视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环保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在专业公司的指导下进行污染治理。

2、存在问题

(1)、两猪场在建场时都未进行环评,长福猪场已补办环评,但凤翔猪场现还无环评单位愿做该猪场的环评。

(2)、凤翔猪场未经环评的条件下继续进行排污系统改造,但最终整治不知能否达到治理效果。

(3)、排污系统改造工程难度大、投资大、施工单位也难找,又因要在空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猪舍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建设,以致污染治理工作进展较缓慢,两猪场都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污染治理工作。

3、工作建议

①由于乡镇基层缺少专业机构及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执法权限,建议马尾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派员到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与督促,以确保其整改到位、达标。

②若两场不能按期限内完成猪场污染整治工作,请求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促使两猪场加大力度进行污染整治。

琅岐镇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22日

第19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新坡”总体目标,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为抓手,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生态环境良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照市、区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重点开展新《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加强对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的指导,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对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制定监管台账,定期检查,并按要求上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实行严格监管、监督,督促养殖场(户)加强对排污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确保达标排放。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治污措施不到位,仍拒不整改的养殖户,镇环保办将会同城管、国土所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符合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情形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技术指导,推广生态养殖。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基本原则,引导养殖场根据自身养殖规模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治污措施。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1、环保办:为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部署,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履职情况;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和效果。

2、畜牧站: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应用标准化养殖技术;督促开展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关停工作。加大对乱扔病死畜禽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负责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3、各行政村:对本村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行政村要把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重要内容,把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推介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全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按照分类防治的原则,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行政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依法实行限期治理,严查向水体倾倒粪污和丢弃病害畜禽的行为,养殖户负责人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四)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合本镇(村)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

(五)强化督查,严格考核。镇委、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考核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与各村环境整治季度考核挂钩、与村干部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第20篇: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六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其中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聿棵旁鹆钕奁诟恼⒖纱σ?lt;SPAN lang=EN-US>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猪(25千克以上)、6000只以上的鸭、6000只以上的蛋鸡、12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六)限养区是指实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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