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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45:5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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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饮用水。

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

1、本镇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

2、划归本镇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

1、水源的卫生防护

在水源地设立水源保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在水源地外围不小于二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3、水质监测

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推荐第2篇: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第一章 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

第一条 基本情况

2007年,我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2个,供水服务人口4.91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83%。南方地区以地表水水源地(含河流型与湖库型)为主,北方地区以地下水水源地为主。从取水量来看,湖库型水源地取水量最大,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量相对较小。

第二条 水质特征

河流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氨氮、溶解氧、铁、锰、CODMn、石油类等。湖库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总磷、总氮、CODMn、BOD5等。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地下水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氟化物、铁、锰、氨氮、硫酸盐等。

第三条 管理状况 1.保护区划分

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部分水源已完成保护区方案,但仍有部分水源的划分方案未获省级政府批复。

2.监测能力

(1)站点设置。据2007年统计,仍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未设置监测站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仅设置1个监测点。因水源地分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个监测点难以全面反映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2)监测频次。据2007年统计,水源地监测点位和频次不能满足水质监督需求,常规监测点数量有限且自动检测点位甚少。监测频次也需进一步加强。 (3)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均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县级城市及乡镇,多数不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

(4)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省级监测中心站中,绝大部分监测站不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全指标(109项)的监测能力。县级市不具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目前,绝大部分可能对水源地构成影响的有毒有机物质尚未纳入监测和管理范围。

3.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各地也颁布实施了多个饮用水水源环保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水质变化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源地面临的环境压力显著增大,饮用水水源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水源因水质下降,不得不更换取水口位置(向上游迁移),甚至关闭水源地。

第五条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沿岸建筑物、居民点、工业及生活排污口、趸船码头、采沙场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农村居民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旅游度假村、宾馆等。生活、农业和养殖污染是影响湖库型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建筑物、居民区、生活污染及垃圾堆放场等。

2.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及污水处理厂排放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和养殖面源(包括分散式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城镇生活及畜禽养殖等地表污染,通过补给导致地下水污染。

3.上游来水超标问题

部分水源地不同程度受到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的影响。东部北方片区、东部南方片区和中部片区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现象突出,西北片区和西南片区上游来水水质相对较好。上游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是地表水水源地上游来水超标的主要原因;地下水补给区所在的地表水污染是影响地下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河流型水源地上游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氨氮、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通航河流由于受航运和码头影响,主要超标污染物还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及石油类。湖库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是总氮、总磷和藻类。地下水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除自然本底因素外,受氨氮和重金属污染影响较重。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来源

影响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其他污染和上游超标来水等。影响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地表径流、水上交通等综合污染。除地质因素和原生污染外,影响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的主要污染来源包括河流补给、工业点源、生活污染、畜禽养殖、农村面源和垃圾堆放渗滤液下渗等。

第七条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执行力不强

大部分省市已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规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直接引用国家相关法律条文,针对实际情况规定的不够完善;同时,水源地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水源保护政策法规难以落实。

2.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不规范

截止2007年底,全国仍有部分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部分水源保护区划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仍未经审批,缺乏执法依据;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源保护区用地结构及取水量等条件变化的影响,部分水源保护区已经不能满足水质保护的要求,需重新核定和调整。此外,部分水源地没有严格依法设置标识标志,保护区内仍存在居民、排污口及畜禽养殖项目,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3.环境监管能力基础薄弱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在监测站点覆盖率、监测项目数量、监测方式、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手段等诸多方面基础薄弱,常规监测手段难以满足全面、科学、客观评价水源地水质状况及环境的需求,更无法满足突发事故时应急监测的需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八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满足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九条 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2、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治理、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协调。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改善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为重点,重点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及整治、二级保护区整治、准保护区污染控制、监测体系完善及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

4、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机制。

5、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第十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2.《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 1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1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22个省、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所辖的283个地级市、368个县级市组成的655个城市和1635个县级政府所在的城镇的400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规划和备用的水源地)。

第十二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总体规划期为2008~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2008~2015年; 第二阶段(远期):2016~2020年。 第十三条 规划总目标

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

第十四条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总体要求,将规划目标按水质状况、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监管能力分为四类。共有5项指标,分别为水质达标的水源地比例、水源保护区审批完成率、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常规指标监测覆盖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其中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仅针对环保重点城市。

第十五条 规划重点任务 1.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

在部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类型主要包括采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和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两种形式。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护等工程。

2.一级保护区整治

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

3.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主要针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采用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整治(排污口关闭、迁出)及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4.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

主要针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采用控制用量、废物资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取缔养殖和水上运输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

5.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

包括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及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地和湿地,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养殖或种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在湖库内布设生态浮床、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水质改善的湖库水域生态建设等工程措施。 6.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

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

7.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

通过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8.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

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近期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方案。

第十九条 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

保护区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线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

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网箱养鱼和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流动线源治理是针对包括航运、旅游及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

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 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是指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的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同时,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涂和湿地,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湖库内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对于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通过在水体内布设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修复,促进水体的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湖库内生物净化工程是指采用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措施,进行生物修复,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选择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同时,为保障生态修复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规划选择部分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试点工程纳入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

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补给水水质超标。对因自然本底超标造成水质为Ⅴ类、劣Ⅴ类的水源地,建议采用更换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厂水处理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编辑

第二十一条 监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目标为:满足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与管理的需求,加强重点水源地监测能力,增加监测分析设备和实验室数量,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有毒有机物质的监测分析能力,采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水质数据,利用信息传输网络、数据库、系统管理等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必需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规划新增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点位,新增实验室设备,其中包含有毒有机物监测系统、新增固定实验室、移动实验室等。为避免重复建设,本规划涉及的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为: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省、地市、区县四级环保部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为水源日常管理、应急决策和供水企业生产及饮用水卫生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建设统一的国家和省级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平台,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源地进行统一管理,依托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专网(在建),建设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提高水质信息处理和传输水平。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管理信息能力建设要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要充分考虑水源地常规和应急监测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二是要考虑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监测站点位置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环境监测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监测能力,实现水源地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四是要与已有相关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杜绝遗漏和重复建设。五是要加强对重点污染区和重点石油化工分布区的监测力度,为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规划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发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1套,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信息采集3G传输系统和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系统,在地级城市建设基于GIS的水源地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在国家和省级建设水源地监控(监管)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目前应急能力建设薄弱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规划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事故易发地段的防护工程等。规划完成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并实施演练,提高城市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反应能力,在存在交通隐患的水源地建设防护及应急处置设施等。

第五章 投资及近期实施意见编辑

第二十四条 投资来源构成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费用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工程建设既要考虑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经济发展逐步完成。

第二十五条近期实施意见

近期,优先开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和应急能力相关的工程建设;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进程,开展部分生态修复和湖库型水源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保护、治理和修复水源水环境。规划中涉及的有关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具体建设内容和所需资金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研究确定。

按照近期规划目标的要求,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解决水质不达标及重污染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具体措施是加快水源地保护、污染源治理,积极开展湖库型水源地生态修复和面源污染治理试点,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水源地应急反应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物理隔离、标志设施;清拆一级保护区建筑;关闭水源地排污口,治理污染源,搬迁人口;实施农田径流污染控制项目,内源及流动线源治理项目,实施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完成五成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工程量。

第六章 保障措施编辑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国家监察,地方负责”的责任制度。规划的主要实施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根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将规划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排本辖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切实抓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环境保护及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和水质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和建设、环保、卫生、农业、国土、科技、法制和宣传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评估考核

建立检查和上报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协调地方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测方案和监测网络,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监测分析。地表水水源地应开展常规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环保重点城市应具备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同时加强水源地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环境卫星等高科技手段,及时收集、分析各种环境信息,为规划的有效实施、合理评估提供支持。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方案。

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规划内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年度任务和检查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规划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关系,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事故应急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发布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章。

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协调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及评价技术规范等。

严格执行水污染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或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排污和破坏行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水源地执法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

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及保护相关研究滞后于水源保护的需求,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科技进步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的支撑作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科学、高效的管理。

围绕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及已有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标准体系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安全评估方法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技术及经济政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控制技术研究;水源地特征污染物(如致癌有机物)危害及其迁移转化机理研究、特征污染物(如藻毒素、消毒副产物)净化处理技术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警与应急关键等技术研究,选择典型地区进行技术示范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第三十条 保障资金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机制。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市场及中央补助等多方面加大水源保护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优先对保护区划分后、因保护水源而实施清拆关闭的项目给予投资政策倾斜。具体包括:

建立政府环保投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将政府环保投资(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地方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

改革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探索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保证财政资金有效使用,避免环保资金使用浪费和挪用;完善科学的水价形成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探索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制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扶持水源环保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项目和相关产业,积极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手段,促进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使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增强水资源保护和忧患意识,减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环境压力。

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让活动进入社区,使公众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合力开展的全民行动。

推荐第3篇: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53号

2011年10月2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

省水利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决定在全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全面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目标任务。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要求,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实现“一个保障”、“两个达标”、“三个没有”、“四个到位”。

“一个保障”。即:保障水源地安全供水,正常情况下水源地安全供水,突发事件情况下保证应急供水。

“两个达标”。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

“三个没有”。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范围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

“四个到位”。即: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地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

(二)时间要求。从2011年起,利用2至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立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源地实际状况,分区域、分阶段进行,2013年年底前,经省核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全部达标,其中,苏南和苏中地区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苏北地区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和其他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开发活动基础上,针对存在具体问题,研究制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并以县为单位上报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环保厅备案。

(二)实施达标建设。根据各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大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投入,加快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各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开展自查评估。根据《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做好建设档案、总结材料准备,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评,达到省规定标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设区的市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组织考核验收。各地达标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水源地,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对验收未达标的水源地,提出整改要求,并组织复查,直至完全达标。

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保护负责,要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推进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全力做好达标建设工作,确保城乡饮水安全。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达标建设工作取得实效。省水利厅负责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保障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污染源监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城镇供水和取水口保护的指导,督促各地供水企业建设与其供水规模相匹配的等级水质化验室,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达标考核,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水源地达标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省有关部门将在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部分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附件: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规定,通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一、水量保障

(一)保持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取水不受滑坡、塌陷及洪涝影响。

(二)区域水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饮用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

(三)加强江河湖库等饮用水源地引水工程建设,制定水资源实时调度方案,保障河道饮用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合理水位。

(四)易受咸潮影响的感潮河段饮用水源地,利用现有河道或沿河滩地设置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要求的蓄淡避咸调节水库。

二、水质安全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地下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没有影响地下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和设施。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水源林、堤坡种草、生态湿地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水质净化等措施。

(五)个别水质指标暂时达不到标准的饮用水源地,相关自来水厂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备,消除超标污染因子的影响。

三、备用水源地

(一)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系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并通过供水管网建设,实现互为备用。不具备条件建设2个以上相对独立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建设以地下水为应急水源供水或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

(二)县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能满足与当地条件相适应的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的备用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

四、水源地管理

(一)建立饮用水源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二)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定期开展水量、水质安全评估工作。

(三)饮用水源地按规定程序经核准公布,在完成保护区划分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所有饮用水源地应划分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按规定报批。在各类保护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和管理要求。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实施物理或生物隔离措施。

(五)建立一级保护区逐日巡查制度,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实行不定期巡查制度,密切跟踪水源地状况。

(六)加强供水厂取水口保护。及时清理取水口保护范围内漂浮物;在取水口安装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地方应做好取水口物理隔离措施;安装视频设施,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

(七)地表水饮用水源每月至少监测1次水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2个月至少监测1次水质;发生旱情、水质超标等情况时,应增加水量、水质监测频次。

(八)保障5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五、应急预案

(一)饮用水源地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做到“一地一策”,对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水污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事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水源地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饮用水源地上游风险企业、敏感单位及工业园区,应编制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应急预案,或在已有预案中增加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应急处置的专门内容,并做到“一厂(单位)一案”。

(三)每年对饮用水源地进行环境安全评估,根据水源地供、用水变化情况,提出具体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及预案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推荐第4篇:某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xx县饮用水源地保护方案

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供水安全,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xx县饮用水地分为县城饮用水源地和乡镇饮用水源地。xx县县城有水源地两处:①位于xx河xx段的2#(经度108。34ˋ30〝,纬度35。7ˋ20〝)、3#(经度108。20ˋ37〝,纬度35。7ˋ11〝)、4#(经度108。24ˋ42〝,纬度35。7ˋ31〝)、5#(经度108。24ˋ45〝,纬度35。7ˋ48〝)、6#(经度108。20ˋ40〝,纬度35。7ˋ25〝)五个渗透井,属于地下水水源地,1999年5月由xx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分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河道水域。陆域向两侧沿河岸纵深各50米,长度与水域相同。面积0.024km。)、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游向上延伸20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向下延伸200米范围。沿岸纵深:两侧各伸展至分水岭。保护区面积1.1km)、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M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300M的陆域,准保护区面积0.15km。)有标志,无护栏

2

22

等防护措施。②位于三水河纸房段(经度10822ˋ40〝,纬度3508ˋ54〝)的地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河道水域。陆域向两侧沿河岸纵深各50米,长度与水域相同,面积022km)、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游向上延伸20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向下延伸200米范围。沿岸纵深:两侧各伸展至分水岭,保护区面积10.1km)、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M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300M的陆域)无批文、无标志,无护栏等防护措施属于在建的备用水源地。

乡镇水源地有四处分别是①xx供水站的xx水库(经度108。28ˋ13〝,纬度35。2ˋ1〝)水源地,保护区划已分待批,标志设置不规范。②xx供水站的xx沟(经度108。30ˋ9〝,纬度35。4ˋ7〝)水源地,保护区未划分,无标志。③xx供水站的xx河(经度108。25ˋ10〝,纬度35。11ˋ14〝)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待批,无标志。④xx供水站的xx河(经度108。14ˋ2〝,纬度35。15ˋ3〝)水源地保护区未划分,无标志。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为目标,强化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环境质量,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22。

三、保护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09年12月底,取缔xx河沿岸的非法沙石厂,使水水质有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90%以上。

(二)远期目标:到2010年底,上游水土流失现象和面源污染彻底得到控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良性发展。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1月9日发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结合饮用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划定xx县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新扩改项目的废水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和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总量控制要求。

2、强化点源污染管理。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以法规、行政和经济手段鼓励发展轻污染、无污染项目,限止重污染项目进入保护区。强化污染源监测和环保处理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处理设施连续、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并逐步向“排污费高于治理成本”过渡,促使企业多治理少排污。

3、做好面源污染控制。通过加强绿化、保持水土、涵

养水源和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等,达到防止水体面源污染的目的。

4、注重水质监测。监测范围为饮用水源地表水保护区和地下水保护区;监测因子按有关规定执行;监测频率每月一次。

5、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大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工作,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置告示牌,在保护区内设置宣传牌,注明保护区的意义、管理规定和奖罚条款等,使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变成人们的自觉行为。

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的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要加强两个方面的管理:

(一)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有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车辆一般不准进入水源地外500米范围,必须进入者应事先报请县环保局批准、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渗、防溢、防漏措施,安全行驶,防

止出现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污染事故。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5)禁止新(改、扩)建除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禁止设置油库,禁止设置旅游景点和商业网点,禁止进行露营、野炊和设置餐点等可能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6)禁止在水域内游泳、进行水上体育项目、娱乐活动和未经县环保局批准的机动船只下水。

(7)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8)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活动,禁止直接在水域内洗刷车辆、衣物、器具及可能污染水源的其它活动。 (9)禁止一切与河道清障和疏浚无关的采砂、取土活动; 禁止网箱养殖。

(二)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及改造项目必须按总量控制要求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要求,对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产限排、转产、搬迁或关闭;禁止利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七、组织保障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管理规定实施和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催办查办、奖惩和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等。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源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的例行监测和监督监测;负责与保护区管理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督促本方案中承办单位措施的落实。

(2)县计划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的污染;负责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做好相关工程向上资金的争取工作,并监督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县建设局:负责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完善县城区河流两岸排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管理;在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保证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质标准。

(4)县经贸局:会同工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根据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和本规定的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清洁生产,帮助排污企业实施治理、转产、搬迁等

计划;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企业扩建、改建生产规模。

(5)县农业局:负责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区内的种植结构;负责方案中规定的沼气池、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

(6)县公安局: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破坏活动,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7)县工商局: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商贩;不得向影响水源的建设项目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吊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

(8)县水利局:负责入库支流和库内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负责取缔库区网箱养殖和机动采砂船;严禁放养禽畜对水质的污染;查处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加强取水许可证的管理;负责本方案入库支流和周边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的落实。

(9)县卫生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卫生防疫、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10)县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机动船的管理,严防机动船泄漏油污污染饮用水源。

(11)县林业局:负责会同当地政府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负责本方案水源水土保持综

合措施中荒山造林及植被恢复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12)县国土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处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行为;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推荐第5篇: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整理)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市水利水电局)

饮用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水质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政府也一直坚持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水源地保护的整体规划、监控管理和综合整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2012年市委市府把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列为为民十件实事之一,**市水利水电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并与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2012年针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科学制定规划,为饮用水源地保护提供依据

我市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编制完成了《**市\"十二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市水源地保护思想,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从而为开展水行政执法、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完善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市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等水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后管理有章可循,出台《**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实现了\"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局面,制定了取水口水质恶化的应急预案,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23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5个。按照国家、省水利部门的要求,我市对水功能区进行确界立碑,在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和全市重要水源地的醒目位置共设置了30块标志牌。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2012年,我局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联合环保、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对里畈、水涛庄二个县(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安全管理和蓄水量管理,在里畈保护区醒目位置设立了保护水资源的大型广告牌,建立了水质监测系统,落实了里畈、水涛庄、青山殿、华光潭四座水库库面垃圾打捞队伍,全天候实施水源地保洁工作。二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多方位监控。制定**市饮用水源管理办法,对水涛庄、里畈、英公三个中型水库和立塔口等四座小

(一)型水库的水源地划定三级保护区,设立标志牌,对水涛庄、里畈二个县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定期巡查监控;加大对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三是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开展企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与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工作,同时实施河道调水冲淤、城乡河道整治等工程,增加水样水质的送检频率和检测项目,调度河流生态流量,优先保证人民生活用水的水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在\"3.22\"世界水日宣传活动中发放家庭节水宣传资料2000余份,提高大家的水资源保护志节约意识。五是加大水政渔政执法力度,严禁在河道和库区内从事炸鱼、药鱼、电鱼等活动,严禁在水库进行饲料养鱼,进行水库蓄水量科学调度,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的安全。协助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上游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制止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蓄水功能整治,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

今年我局对有供水功能的碧雪坞、城坑、严家坞、田弄四座水库进行了\"千库保安\"整治,山塘除险加固128座,分别对原有坝体进行了修整,坝体上游进行砌石护坡、放水设施进行了改造、下游植草皮标准化建设,对库内淤泥进行了清除,对坝体进行防渗处理,更换放水设施并整修溢洪道,使水库达到设计洪水标准,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

四、继续加大了饮用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我局近几年来从\"治水先治山、治水先治污\"等方面着手,采取丰富多样的措施进行清洁型小流域的建设。2012年,我局完成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治理面积31.8平方公里和16个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5790亩。从项目实施情况来看,实施效果比较明显,通过山顶封育、坡面径流控制和山洪沟防护等三道防线的构筑,有效减少了水土流失,也切断了面源污染的输送渠道,能够达到\"小雨不下山,大雨水不浑\"的效果。在治污方面主要通过对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和清运,有效控制了污染源,从源头上保证水源安全。

五、积极实施中小河流整治工程。

今年我局完成省级中小河流整治项目8.5km/2条,总投资6000余万元的建设任务,投入1.08亿元建设**市农村灌排河道项目76.1km/29个、**市堤防加固工程37.97km/18个;新建修建堰坝68条,投资750余万元。通过河道疏浚、拓宽、护岸、筑堰等措施,提高河道的防洪能力,改善其生态环境。

六、大力推进农村千万农民饮用水建设、水质净化设施安装,确保广大城乡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效管理,实现\"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局面,我局出台了《**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逐步建立起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后管理有章可循。把农村改水纳入\"农千万农民饮用水\"的重要内容,按照由分散到集中、由以地下水水厂为主转变为以地表水水厂为主的原则,改造扩容地表水厂,控制新增地下水井,共撤并村级小水厂8个,逐步实施集中供水,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卫生问题。坚持将实施区域供水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2012年组织编制了《**市\"十二五\"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了全市区域供水的中长期规划目标,通过推进乡镇区域供水,发挥规模供水效益,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城乡群众生活质量。今年年初,我局把农村饮用水水质净化设施安装设备进行统一采购,全市18个乡镇的农村饮用水水厂全部安装了水质消毒、净化设备。专题召开会议,落实潜川、板桥等7个省级千万农村饮用水建设,结合全市村庄建设规划和环境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市城乡水源地保护、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质量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经过多方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市18个乡镇实现自来水供水全覆盖。

七、积极开展全市河道禁渔工作

自2008年市政府提出了\"打造清洁**\"活动,并号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洁河道\"大行动,\"禁渔\"是其中的一项子工程。一方面在我们的大力宣传和政策引导下,通过河道分级管理、村集体管理及个人承包等一系列行动,很多乡镇都开始自发的保护野生鱼类,维护生态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在全市大范围的开展全市的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尤其是太阳镇谢家桥村、太湖源镇东坑村、湍口等又一批人鱼和谐共处村显现我市。今年还向火山大石谷、大**、十门峡等旅游风景区扩展了渔业资源增殖放养,全市所有特色村、精品村、中心村也进行了渔业资源增殖放养,基本形成了人人都以保护野生鱼类为己任,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全市已设立禁渔保护工作的村196个,石斑鱼成群结队的村庄估计有80余个,野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在我市得到了良好发展,水环境功能也进一步得到提升。

八、大力加强河道管理

加强河道养护工作,对已整治完成的河道移交管理后,条件成熟的成立专门管理队伍,投入资金150余万元,进行日常养护。如南苕溪城区段,委托苕溪流域水利站按《**市标准堤塘养护技术细则》进行日常养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专门养护资金。并结合\"创国卫\"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河道建设,确保工程安全,水清岸绿。特别注重河道保洁工作,特别是苕溪、锦溪、马溪的河道保洁工作,创新思路,投入资金6万余元,将\"三溪\"的河道保洁工作承包给保洁服务公司,要求做到河道垃圾的日产日清,从而保持河道的干净卫生,巩固河道综合治理效果,使之真正成为我市的亮丽风景线。

虽然我局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目前全市特别是各乡镇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主要是由建设、卫生、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的,由于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不够明确,没有形成比较统

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普遍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现象,导致组织不力、推进不快。二是农村饮用水的水质问题得不到有效保证。根据对全市日供水量500吨以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显示,与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相比还有差距。在我市里畈饮用水源地中,全年有半数以上的检测月原水水质不达标,乡镇供水主要还是以地表水为主,少部分为浅层地下水。此外,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还未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没有实施比较严格和规范的管理。三是农村水厂民营化的负面影响目益显现。目前,全市绝大多数农村水厂都是以私人承包经营为主,许多水厂在经营过程中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水质监测、化验的设备和手段落后,运行管理也不够规范。上述问题,已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九、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通过明确水源地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同时建立完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将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考核的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继续加大区域供水工程的推进力度。实施区域供水是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我们将根据《**市\"十二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继续加大农村改水、区域供水工作的力度,把这件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抓实抓好。对布局不合理、运行效率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水厂,坚决进行撤并、联。同时按照\"水到井封\"的原则,逐步关闭自备水源和地下深井。

3、严格现有水厂和水源保护区管理。在加大区域供水工作的同时,对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实施区域供水条件还不成熟的镇、村,我们将通过理顺农村水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责权利对等的管理关系;狠抓水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指导水厂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厂的监管,()不断提高农村水厂的管理水平,对水质化验不合格的水厂,坚决依法予以整顿和关闭。突出饮用水源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水源地工业污染,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新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办的项目和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影**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有条件的保护区逐步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达标排放,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也关系政府多个部门,今后,我们将通过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确保让广大群众喝上干净、合格、放心的饮用水。

推荐第6篇:饮用水源地

篇1: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1 2 3 4 5 篇2: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

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

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

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

1、水源的卫生防护

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

在泉(井)外围15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厘米以上的水泥封面,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除一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4、水质监测

(1)定期(每周一次)进行生产井观察孔的水量、水温及水位的动态监测,并汇总后绘图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源水的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中所规定的项目,应定期送管局监督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年送检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特殊情况,要增加送检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水源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不径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保证水厂室内无蚊、无蝇、无鼠,室外无污染物品和污染源。篇3:饮用水源地环保方案

xx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改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我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清查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隐患为重点,全面排查与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彻底整治影响饮用水质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违法建设项目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活动,全面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二、主要内容

(一)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是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检查督促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是否设立护栏、界桩、标志牌、宣传警示牌等。

(二)重点排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点)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周边新建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彻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污企业、种养殖活动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坚决关停保护区内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五)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31日—4月5日)

成立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和构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状况、污染源分布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排出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查清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6日—4月16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标志牌、界碑,对不合理的种植、养殖业提出重新布置调整意见,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7日—5月30日)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并、迁意见;对不能实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出限期整治处理意见;对规模化种植、养殖场进行合理规划调整。组成专门整改班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到位。

镇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整治重点,通过开展饮用水源专项执法整治工作,全面清查和取缔保护区范围内工业、养殖、肥水养鱼及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等污染源,规范设置饮用水源警示界碑,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整治工作方式及范围

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参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执法行动。主要是清溪镇水厂。

三、检查内容及整治重点

(一)饮用水源保护界碑设立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否设立了界碑,界碑内容和设立点位是否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制作和安装要求》技术规范。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情况。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工业企业、畜禽养殖、肥水养鱼及违法建设项目等《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污染水源地禁止性行为。

(三)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是否按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规定建立了“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已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为确保此次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派专人负责此次整治工作,副所长何福胜为组长,黄刚、游晋为组员。各村社确定专人负责联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次整治行动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阶段(2012年3月)。

成立清溪镇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现场调查阶段(2012年3月)。

对清溪镇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

清溪镇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建立情况,保护区界碑设立情况及工业企业等污染源分布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开展整治工作夯实基础。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 综合运用环保法律、行政管理等手段,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及各村社集中开展污染整治执法工作。 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1月以后)

总结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成果,制定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防止污染反弹。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及各村社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开展此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与水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各负其责、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充分发挥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水源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公众参与,形成整治声势。

(四)加强监管,确保整治成效。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之规定,定期修订和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二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按照现场督察每月不少于一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污 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一源一档”污染整治工作台帐和环境监管档案,防止污染反弹,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

推荐第7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作汇报

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2005年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全省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昭通市实际,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组,按照国家、省的文件要求,我市各县区由政府组织,环保、水利、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集中力量对全市十一县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现将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和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经检查,全市十一县区中,巧家、彝良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下饮用水源,属县政府批准划定的保护区;鲁甸、大关、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下饮用水源,未划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昭阳、永善、水富、镇雄、绥江、威信、盐津七县区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表水源,除昭阳区渔洞水库水源保护区为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其余均属县区政府批准划定的保护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巧家、彝良、威信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Ⅰ类水质。昭阳、永善、水富三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Ⅱ类水质。镇雄、绥江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Ⅲ类水质。鲁甸、大关、盐津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状况没有监测,监测数据无法统计。

(三)检查整治情况:整治前,全市部分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通过这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整治,一是查清了十一县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二是查清了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否存在超标问题和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三是加大力度,重点排查了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四是对未进行水质监测的三个县,市环保局已要求尽快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报市局。通过清查、整治,各县区增强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水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有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二、具体做法

(一)领导重视。在这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县区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相应成立了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领导组。由政府部门组织召开了各成员单位会议,为搞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专题检查和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强调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时间、内容和目的。同时要求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

(二)健全措施。各县区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防止饮用水源受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镇饮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应制定了各项管理规定,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和应急措施。目前,昭阳区渔洞水库水源保护区由省人大正在进行立法保护,对我市十一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安全提供了相应的措施保障。

(三)效果明显。在这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各县区结合辖区内存在的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全市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排查了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昭阳、巧家、永善、绥江、彝良等县区分别对辖区内饮用水源进行了清理整治,集中整治了集镇垃圾随意堆放,生活污水乱排等污染源,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通过开展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专题检查整治,使我市的生态环境和水源污染防治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水土流失严重。各县区水源径流区森林覆盖率比较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全市现有水库库容在不同程度上逐年减少。昭阳区每年就有108万吨泥沙进入渔洞水库,水土流失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其原因:一是各县区水源保护径流区森林覆盖率低,加之气候寒冷,冰雪冻融作用于地表,导致土质疏松极易流失。二是各县区水源保护径流区人口增长过快,资源匮乏,毁林现象比较严重。

(二)水体水质有恶化趋势。各县区水源保护区受径流区生态恶化的影响,部分县区的水质受到一定的污染,水质已由原来的I类水质变为II类水质,水体中磷、氮两项严重超标。其原因:一是集镇垃圾随意堆放,生产及生活污水乱排,致使大量污水进入(渗漏)水源保护径流区。二是由于人类对现有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农民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水体氮、磷指标超标,加快了水体富营养化。

四、下步工作思路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素质。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类污染源进行严格控制,对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把关。三是督促所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制。四是加强对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能够保持现状或有所改善,以利于昭通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推荐第8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情况报告

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重要工作,因此我市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工作一直非常重视。收到苏环委办[1]32号文件,反映我市城区二水厂饮用水源地

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较多的船厂和砂石码

头,并要求我市依法取缔这些船厂和砂石码头后,市政府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组织

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特别是二水厂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

二、制定方案

根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市制定了市二水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相关企业整治方案。并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内容进行任务分解,且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完成的序时进度。各部门建立专门工作班子,近期向企业发放一封公开信,将整治要求及环保、水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企业进行宣传、告知。同时,召开座谈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统一村组干部、企业主的思想认识。

三、明确要求

1、对已被拆除的建乐船厂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按照二水厂饮用水源地整治方案要求由水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于11月30日前搬迁市长荣船厂迎水坡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环保局镇牵头搬迁长荣船厂背水坡建筑物和附属设施,12月31日前搬迁市前进船厂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3、二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及夹江流域相关企业应按照国家南水北调总体部署制定落实搬迁计划,在未实施搬迁前,相关企业不得向芒稻河及夹江设置任何生活或工业排放口,将生活设施搬至大堤外侧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规定之外,被搬迁企业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设施和设备;各搬迁企业不得擅自维修、运输危险化学品;油品等国家明令禁止物资的船只,码头不得上下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4、所有涉及夹江(从三江营到高水河)内输水通道背水坡外100米范围内,水务、国土部门不得提供与饮用水源无关项目的土地占用(含租用)手续,发改部门不得核发与饮用水源无关项目设立批文;供电部门不得向非饮用水源项目提供电力供应;环保部门不得核批与饮用水源无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商部门不得核发与饮用水源无关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对夹江涉及饮用水源保护

一、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上游3000米、下游1000米水域及其陆域)范围内现有企业,工商部门一律停止换发营业执照。准保护区(准保护区上游5000米、下游米水域及其陆域)范围内,不得设立违反省《加强二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项目。

5月20日,市政府又一次召开二水厂饮用水源地整治专题会议,苏文奇副市长在会上进一步要求各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完成任务的艰巨性,并且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再次明确由水务局负责江堤迎水坡相关企业情况的情况调查和制定搬迁方案;镇负责江堤背水坡相关企业的情况调查和制定搬迁方案,同时水务部门和镇两大责任主体要以“我”为主,分别对大堤内外进行包干负责,采取强硬措施进行拆迁,同时稳妥处理好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环保、公安、工商、供电、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统一行动,确保二水厂一级保护内企业的搬迁工作顺利完成。

目前,建乐船厂生态恢复已基本到位,其余船厂和砂石码头搬迁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次督查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强化组织,加大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序时推进。

推荐第9篇:饮用水源地保护调研的汇报

关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汇报

市人民政府 (20年6月19日)

按照省 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调研要求,现将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重要工作。我市境内三水交汇,又是南水北调东线源头,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尤为重要。为此,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狠抓关键,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为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环保、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也相应成立工作班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同时,市环保、建设、农林、水务、卫生等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水法宣传周、“6〃5”世界环境日等多种载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努力将保护水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层面

1 和千家万户。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将《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印成资料、汇编成册,向公众发放,向企业赠送。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抓一方发展、保一方净土”的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节能减排、循环发展”的经营理念,规范群众“珍爱家园、保护环境”的日常行为。通过广泛宣传教育,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日益成为了社会共识。

2、坚持科学规划,实施整体推进。规划是先导、是龙头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必须坚持规划引导,依科学规划建设。一是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委托扬州大学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目前已完成规划文本的初步审查,近期将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二是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2008年,我市制定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共划定五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即归江河道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高水河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长江干流三江营饮用水源保护区、里运河邵伯饮用水源保护区、三阳河樊川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投资4万余元,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水源保护标志牌,明确保护范围。三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2008年,我市编制了《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于当年9月2日正式实施,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积极做好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工作。建 2 立环保、水务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水源水质动态监测和水情变化监测,完善水质水量信息通报制度和突发性水源水质事件报告制度,形成水源地预警机制,避免水源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应急水源地建设,近期以城区地下水和与扬州水公司连网作为应急水源,在头道桥处实现与扬州区域供水管网(DN400管道)的互联互通,互为备用水源;远期实施扬州第五水厂转供水工程并作为备用水源,目前正在进行规划论证。

3、强化综合整治,提升监管水平。坚持以综合整治为抓手,以功能区保护为重点,不断提升水环境保护水平。一是健全责任体系。相继出台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饮用水安全保护规划》、《河道巡查和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体系,努力做到依法整治,规范执法。二是突出整治重点。我市5个饮用水源保护区中,除个别保护区内尚存部分历史遗留的船厂、码头等建设项目,其他水源保护区状况良好。根据水源地保护规划要求,我市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对芒稻河水源重点保护区沿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展调查和整治,2007年,全部拆除了沿线船厂、码头江堤以外的厕所、食堂等设施,严格控制生活污染源。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办法,目前正在对二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的3家船厂、6家码头实施搬迁。三是严格执法检查。加大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3 2008年强制拆除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建乐造船厂,取缔了2家砂石经营码头,查处了一起违法围滩造地工程项目建设。截止目前,共查处违法建设10多起,拆除各类房屋37 间计577.25平方米,恢复湿地9260平方米。

4、强化基础建设,完善治污平台。坚持着眼长远、统筹发展,整合包装资源,积极上争项目,一批重点治污工程相继实施。一是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竣工投运。我市截污导流工程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点治污项目之一,设计排水规模为8万吨/天,设计流量为0.46秒立米,工程起点为市污水处理厂出水管道,终点在长江主江堤外窦桥港。工程总造价8125万元,全部由国家投资,2007年12月开工建设,现已竣工投运。二是污水处理工程逐步配套完善。以江苏天雨清源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工程为重点,加快工程进度和配套管网建设。2008年,市区规划的五个泵站已有四个投入正常运行,市区污水管网覆盖率已占建成区面积90%。沿江污水处理厂日进水已达2000吨左右,新增城镇污水处理量近609万吨。三是垃圾填埋场迁建使用。一期投资1亿元的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于2006年8月启用,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为310吨。投资3700万元实施了原垃圾填埋场搬迁,并进行了生态修复,规划建设植物园。目前一期工程已结束。

5、加大节能减排,强化源头控制。坚持以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加大减排力度,实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一是深化重 4 点工业污染源防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推进深度治理工程,2008年以来,完成了诚德钢管等5家重点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项目减排,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7%。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监督管理。突出抓好全市7家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对24家重点企业安装了COD在线监测仪,推进自动监控和治污权第三方运营管理模式,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全市工业污染源监察系数达到1.8。三是加强危废规范管理。对6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4家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超过50吨的单位,以及一些危险废物不规范处置的单位开展危废专项督查。至2008年底,全市医疗行业医疗废物均得到了规范处置。四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两年共关闭小化工企业102家,提前超额完成省、扬州市下达的任务。提高新建项目审批门槛,先后否决了夹江水上餐厅等25个污染重、选址不当的项目。2008年,经国家环保部核查,我市完成COD减排量1060.58吨,超额完成年度计划。

6、强化生态创建,推进城乡统筹。以生态市创建为龙头,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统筹发展。一是开展多层次生态创建。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根据生态市行动计划安排,稳步开展环境优美镇、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城乡创建工作。2008年,邵伯、小纪两镇获国家环境优美镇命名,真武、大桥两镇通过省级考核。今年丁伙、武坚、樊川、宜陵四镇创建工 5 作正在推进之中。二是推进源头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组织农林、水务等部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以及生态廊道及废弃地植被恢复共3大类15项工程建设,目前,农业面源、生态林网建设工程进展顺利。三是严格生态廊道环境管理。加强对长江岸线、夹江岸线、新通扬运河两岸、三阳河两岸风光带的生态保育管理,未审批一个与饮用水源送水工程无关的项目。四是大力实施城乡河道整治工程。深入实施“碧水”工程,大力开展“碧水之村”创建工作,几年来,全市共疏浚河道863条、河塘2800多个,今年将创成省级农村河道疏浚达标市。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城市污染河道整治,先后投资3000多万元对通扬运河生态广场进行工程驳岸和景观绿化,整治灰粪港城区段、文明河、小引江河等,城乡河道水质大为改观。

二、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饮用水源保护力度亟需加强。全市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源16个,其中6家是地表水水源,区域供水建设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城区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内船厂、码头搬迁工作虽已启动,但进展还不快;部分水厂取水口存在不同程度环境安全隐患。

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亟需提速。对照国家生态市考核标准,要有80%的镇创成国家环境优美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由于集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工程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影响我市“十一五”后期COD减排的重要因素。

3、部分污染严重的河流亟待综合整治。农村少数河道水质较差,呈有机型污染,处于劣五类水体,局部环境形势仍较为严峻。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1、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整合部门综合执法资源,遏制无序开发,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违法建设项目。对于未经审批,擅自新上的项目,坚决予以制止查处,责令关停搬迁。加快实施区域供水,规范镇村级水厂管理,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解决广大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归江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船厂、码头搬迁,并做到搬迁与江滩湿地恢复同步进行,增强水源地自净功能。

2、开展水环境治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突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启动城区饮用水源地安装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工作,实现水质的动态监控与自动预警。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企业的排污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迅速采取措施进行闭口调向,直至全部封闭。加强沿河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以及生活污染源的环境监管,逐步消除市域内河流劣五类水体,使 7 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沿江污水截污管网建设,确保各类污水收集处理到位,对城区尚未进入污水截流管网的地段,争取今年全部进网。规划在安大线宜陵段启动市第二垃圾处理场建设,日处理垃圾达150~200吨。全面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从根本上消除生活污染。启动实施原垃圾填埋场生态恢复二期、通扬运河整治二期等整治工程,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4、开展生态型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在有条件的村试点开展简易化、成本低、生态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解决制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创建的污水处理滞后的问题。

5、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将水源地保护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由市财政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同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动员受益镇、村共同投资,专项用于水源地造林绿化、拦蓄补源、清淤护坡等工程建设,有效涵养和改善水源地环境。由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船厂、码头搬迁补偿资金缺口较大,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将我市的归江河道沿线企业搬迁列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补偿项目,以加快推进企业搬迁进程,维护水源地河湖健康,确保饮用水安全。

以上汇报,敬请批评指正。

推荐第10篇:花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

花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长期以来,水资源问题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国外的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较早就有所重视,保护手段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经济赏罚、多种景观建设等,全力构造安全、纯净、无污染的水源地。受我国特殊国情和地域的影响,虽然建国以来我国也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根据区域特征实施的针对水资源保护的条例规定,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具有管辖行政级别较低,无流域综合管理权、规模相对较小,对外界影响敏感、水源地分散、易于受到污染等特点,在目前情况下仍存在水环境保护不够重视,污染防治能力滞后,环境管理能力和应急相应能力低下,饮用水安全隐患日益突出等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的数量、成分、污染物浓度与当地村民的生活习惯、生活水平和用水量有关。农村生活污水一般由洗涤用水、淋浴用水以及人畜粪便等构成,其特点为:

(1)相对于城市生活污水而言,排放量较小;

(2)有机物含量偏高,生化性较好;

(3)氨氮(NH4-N)含量偏高;

(4)因污水直接排放、冲刷土壤,浊度特别高;

(5)间歇排放、波动大、波动系数为3.5~6.0。

农村人口居住比较分散,没有任何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的措施,使农村生活污水成为影响水环境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加剧。农村生活污水正是由于以上的特征,使得污水集中处理的模式很难在农村地区得以推广,因此适宜于农村生活污水的分散处理技术脱颖而出。

污水分散处理技术,主要用于就地处理,或聚集处理和处置来自独户或相对集中的一小片住宅及商业区的少量生活污水。一般而言,污水分散处理系统的预处理构筑物为化粪池,便于分离污水中的可沉降固体垃圾,并进行部分有机物的厌氧分解。相对于集中处理方式而言,生活污水分散处理具有以下优点:

(1)处理构筑物,一般因地制宜的设置在居民住宅附近,需要铺设的污水管

道很少、基建费用低、投资少、建设周期短、见效快;

(2)处理性能好、出水水质稳定、对有机物和N、P的去除率较高;

(3)适合人口密度较低的农村地区,同时便于中水回用,缓解水资源危机;

(4)能耗、构筑物简单实用、管理维护方便;

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技术: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波动性大、排水管网不健全的特点及农村经济力量薄弱,缺乏污水处理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因此分散处理技术要求工艺抗冲击负荷能力强、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维护管理简单。一般而言,分散处理可以分为人工湿地处理技术、快速渗滤处理技术及净化槽处理技术。

通过对花溪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研究表明,花溪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水质超标、用水不方便、存在面源污染等。针对现状,提出从源头控制水源地污染、加强监管、加快相应保护工作的规划制定和实施等对策,以促进花溪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保障广大居民生命健康和安全。

姓名:令狐林丽专业:环科091学号:0908100120

第11篇: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

扬州市政协专题调研组

去年初,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解《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七月初开始,在朱正海副主席的带领下,本会组织部分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就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目前水源地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存在问题,探讨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对策措施,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主要工作

近些年来,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先后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专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前,报省政府批复的我市1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中7个在用)的取水口水质稳定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初见成效。

1、领导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从2001年开始,扬州就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编制了《扬州市水环境功能区报告》,对全市范围内53个水域进行了水环境功能的界定区分。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明确我市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区为68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30个。水功能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一级区划、二级区划,以及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为全市水资源行政执法、水源污染防治及其保护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去年,省人大《决定》下发后,市、县两级分别召开相关会议,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抓紧抓好。与此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多次视察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2、突破难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初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水环境整治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连年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2005年起,全市先后关停水源地23个,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码头7家,取缔造船厂1家,关停企业5家,限期整治企业25家,关停水上加油站1个,取缔水上餐饮船8条,调整取水口位臵3个,清除垃圾场1个和围网养殖1.5亩。各级严格项目审批,严禁在水源地

一、二级保护区内开发新建项目。市政府本着“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建设水景观、弘扬水文化”的理念,大力开展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污水截流、河道疏浚等,使河湖相通、活水长流、河水常清。在此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多次协调,果断关闭了湾头电器电镀厂,彻底根除了长期以来影响廖家沟取水口水质的老大难问题。宝应县针对多年来城区饮用水源安全隐患,专门制定了《宝应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从今年5月份起,集中力量突击整治了一级保护区内的与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筑和设施,以及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重点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在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同时,均以贯彻省人大《决定》为契机,大力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显著提升。

3、划定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逐步规范

2003年3月,省政府批准了《扬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进一步强化水功能区管理,根据省有关方面的要求,我市组织各地对“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等四类水功能区进行了确界立碑工作,长江、大运河、仪扬河等流域性、区域性河道的醒目位臵均设臵了标志牌。去年,根据省人大《决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再次组织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基础环境调查,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重新划定,确定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复。同时,在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时,我市制定了严于省人大《决定》要求的保护范围。以长江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上游由500米扩展到1000米;以大运河、芒稻河、高水河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扩充为上、下游各1000米。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同时,对取水口进行了整治,在各取水口建设了护栏、护网等。

4、强化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手段不断提升

2005年以来,我市多次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以及开展“一江两道三湖”执法行动和开展“全省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行动”等,依法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种安全隐患,查处各类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杜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乱搭乱建以及开设餐饮船等。根据《决定》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48条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质监测,建立起了以饮用水源保护为主线的市、县两级水质监测监控体系。在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三江营)、瓜洲和廖家沟两个饮用水源地以及扬州化工园区下游的十二圩,分别建成了4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形成了覆盖市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其中市区两个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数据与市自来水厂互联互通;三江营自动监测站与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网,监测结果在《中国环境报》发布。扬州是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之一,为此,从2008年开始,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瓜洲和廖家沟饮用水源地开始了106项监测指标全分析。2009年,全市进一步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工作,即将建成两个县级饮用水源自动监测站,初步形成覆盖全市主要饮用水源地、主要河流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二、目前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我市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群众饮水安全,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但对照《决定》的要求,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问题仍然较多,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紧迫感有待增强

多年来,由于技术手段落后及生活习惯和意识上的差距等因素,一直未把水源地保护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臵。客观上,目前多数水源地早已从以农业灌溉为主转变为以向城市供水为主,但在保护与管理上却仍然停留于传统阶段,只强调“供”,很少讲“护”,自觉保护水源的意识普遍不强。一些地方每遇发展与保护“两难”抉择时,通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有意无意地将饮用水源地保护臵于次要位臵,饮用水源污染发生的概率有增无减。据有关方面介绍,目前全国80%的化工企业集中在长江沿岸,仅三峡以下就有国家环保部挂上号的大型、特大型化工企业38家,各地饮水安全隐患重重,水源污染事故频繁发生。而我市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至今仍存在着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种码头、造船厂、加油站等项目,个别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甚至存在化学品运输码头、油库和垃圾堆放场等,仅7个在用的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就有码头、船厂、加油站等各种安全隐患72处。如:仪征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的仪化公司码头至今仍未拆除;宝应县取水口二级保护区内仍存在未整治彻底的沙石厂和码头;江都市二水厂取水口保护区内依然存在船厂及沙石码头等;市区在建的第五水厂取水口(邗江区头桥镇境内)一级保护区内,不仅有依法应当搬迁而至今尚未搬迁的造船企业,更有未经批准正在违法建设的造船项目;万福取水口南侧与之相连的中沟河道,闸内污水常年不断,时刻威胁着取水口水质安全等等。

2、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滞后,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亟待形成

按《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环保、供水、卫生、国土、林业、渔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在《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然而,《决定》下发已一年多,市、县(市、区)两级多数未编制相应的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对饮用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价、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均缺少应有的规范。多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至今仍未设立,保护范围、要求均未明示于众,准保护区更无从谈起。此外,有的保护区内没有安装监控装臵,不便于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加之在水源地保护方面急需开展的许多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相对不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机制尚不健全、责任不够明确等,各自为政、监管脱节,导致水源地整治后的管理跟不上,部分污染企业偷排和超标排放,有的河道排污口封堵不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接管率、处理率不高,以及有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渔船偷捕现象得不到及时有力的监管等,水源地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仍未形成。

3、乡镇供水设施落后,农村饮水安全形势严峻

近些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入河,水冲式厕所的粪便直接入河,垃圾倾倒入河等等,农村河道淤积和水体污染严重。加之这些年农业面源污染、乡镇工业污染的不断累积,农村“小桥流水人家,河水淘米洗菜”那种宜人农景早已不复存在。农村环境污染通过地下水及交汇河道影响饮用水水源、增大水源地保护压力的同时,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成了大问题,癌症发病率呈逐年上升之势。据介绍,宝应县山阳镇2008年癌症发病人数达170多例,是范水与小官庄两镇总和的2倍多,而该镇自来水覆盖率数年来一直较低(目前近50%),多数农民饮用的是浅层地下水。事实上,即使目前全市166个500吨以上的自来水饮用水源中,除1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达到Ⅲ类标准外,多数饮用水源普遍不达标,加之农村小水厂化验、消毒设施不全,农村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而目前由于农村供水设施跟不上,除扬州市区外,全市区域集中供水覆盖率仍然较低,尚有近3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解决,已经成为我市贯彻《决定》要求、实施城乡统筹的一大瓶颈。

4、备用水源建设相对滞后,应急保障机制需要健全

一方面,由于全市饮用水源多数为敞开式,周边被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等包围着,岸上是公路运输线,水面属交通运输通道,工业和生活污染影响着饮用水源,交通事故中易燃易爆品、石化产品、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威胁着饮用水源,几年前松花江和前不久盐城以及最近邳州发生的多条河流水污染事件一次次频繁给出警示。另一方面,由于我市长江、运河等饮用水源均属过境河流,水质状况常常受制于人,上游污水下泄极易引发水源污染事故,特别是在每年的行洪时段,污水伴随着洪水下泄,尤易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事故。2004年7月中旬,淮河上游支流沙颖河、涡河长期积蓄的5亿多立方米污水行洪时随洪水下泄,形成了长达140公里的黑色污染带,其影响之大令人至今记忆犹新。然而,由于我市饮用水源结构单一,备用应急水源建设相对滞后,水源地规避突发性事故风险的能力不强,应对干旱、洪涝及战备等偶发事件的手段匮乏,每次行洪仅扬州市区饮水受影响的人数就达30万人。此外,由于水源保护与监管涉及到众多部门,水源工程管理、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管理分离,加之长江等主要水源地的河道管理与地方脱节等,没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保障体系,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势必大打折扣。

三、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几点建议

饮水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促进全市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展开,调研建议:

1、加快编制批准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促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要尽快编制完成和批准水源地保护规划。根据《决定》要求,各级应加快编制保护饮用水源的综合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应明确界定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区域,划分禁止、限制、控制建设区域,并对水土保持、植被保护、生态建设、污染防治、搬迁整治、动态监测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将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等内容全部纳入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同时结合其他专项规划,在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调整提出明确要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总量,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机会,确保饮用水源地保护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备用水源和水源保护的应急体系建设。一方面,各级要将备用水源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的,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做到有备无患。另一方面,各级要尽快制定并完善水源地保护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有度,措施得力,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三是要尽快提高农村区域供水覆盖率。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是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和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覆盖率。各级政府要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把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工作的重要抓手,集中有限财力,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提高全市农村区域集中供水覆盖率。短期内难以实施区域集中供水的,要加强水质监测、消毒等工作,或采取适当补助的办法,鼓励农民饮用深层地下水,努力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不断提升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容量及生态承载力

我市要以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为依托,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水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测算的基础上,将氨氮、总磷、氮氧化物等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按计划要求实施。一是要严格企业环境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对列入国家或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的淘汰行业项目严格实施分批限期淘汰,对“三高两低”和“五小”企业严格实施关停。同时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理念,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强力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和乡镇工业布局调整。二是要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切实加大截污、治污力度。按《决定》要求,凡设臵在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必须依法予以拆除,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也应责令拆除、关闭或搬迁。要确保所有重点污染源污水全部接管处理,入江、入河沿岸全部实现污水截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重点污染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产减排直至停产整顿;对偷排、超标排放的严肃查处,切实为饮用水源保护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要大力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要集中力量加快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尽快实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切实提高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以城乡统筹为抓手,把农村生活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作为当前城乡统筹的重点工作,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断降低农村污染物排放总量。四是要继续认真开展水源地保护区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各地要在前几年水源地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大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力度,彻底清除保护区内各种污染隐患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等。同时循序渐进,不断扩大范围,逐步对相关河道实施有计划的清淤及生态修复工作,大力推进沿河(湖)生态林建设,营造“清水走廊”和“生态通道”,加大湿地建设和保护力度,加快推进扬州生态市建设进程,努力提升我市水源地保护水平。

3.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一是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系统和信息公布制度。通过建立并完善全市水质监测网络,尽快形成覆盖全市各河道、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体系,实现对主要河道、送水通道、饮用水源取水口等水源地水质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测。在此基础上,逐步展开对全市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实现对COD、氮磷等污染物重点污染源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监测与监管。二是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起全市联动的环境污染预警体系。要针对影响饮用水源和水环境安全的重点污染隐患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预案和应急处臵方案,做到能在较短时间内判断出污染物的种类、理化特性、浓度、污染范围以及可能的危害程度,以便及时准确地处臵污染事故,将饮用水源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影响与损失程度降到最低。省政协来扬调研时认为,扬州市以长江为主要饮用水源,水量、水质得天独厚,但长江船舶运输安全事故、上游化工园区污染是潜在的突发性强、可控度低的安全隐患,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加大巡查、预警及处臵保障力度。三是要整合监测资源,实现信息互动与共享。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立起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将各河道及水源地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目前我市对饮用水的指标检测除市区外普遍只做到30多项,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市政府要加强监测资源整合,进行统一规划与协调,尽快形成分工有序、能力互补、分析及时的监测机制,从而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充分发挥监测资源的综合效益,提高全市饮用水质检测标准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将有机毒物纳入饮用水源监测体系,在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的基础上,分析变化趋势,确保能够及时采取处臵措施;要加强监测资源与水工程调度部门、制水企业之间的联网互通,确保一旦发生水源安全事故,调水部门、自来水生产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风险;要帮助自来水生产企业在常规净水工艺的基础上,针对水质变化趋势,探索有关水质安全的深度处理技术,坚持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4、完善监管、投入机制,切实为水源地保护提供必要条件

一是建立有效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建议市政府成立相应的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牵头,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参加,建立起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对上游来水污染问题,要积极向上级反映,请求给予帮助和协调,同时加强与相邻省、市(县)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呼吁上游加大治理力度;要定期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防止“多头管理”、“谁都管、谁也管不到位”的现象发生,保证水源地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全力协调处理好第五水厂取水口保护区内的造船企业搬迁、万福取水口附近中沟河道的严重污染、乌塔沟行洪可能对瓜洲取水口产生的影响,以及江都、仪征、宝应等取水口保护区内的突出问题。二是健全考核机制。要在对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将水源地保护及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的水源地保护考核措施,并以此为抓手,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水源地保护工作责任有据、赏罚分明。三是要积极推进水源地保护的投入与创新机制。一方面,各级要将水源地保护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由财政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水资源保护能力。另一方面,本着“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探索建立“水源地保护专项基金”,基金来源除财政拨款外,主要从生态环境补偿费、排污费、水资源费、水费等渠道筹集,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度,专门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支出。此外,要运用投资、税收等政策杠杆,探索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产业化机制,完善环境设施使用服务收费制度,吸引民间资本积极投入环境保护建设,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恢复和饮用水源的长期安全。

5、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形成饮用水源保护的舆论及社会氛围

一是要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各级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和饮用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全民的环境责任意识。可以利用每年的“节水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和爱水、节水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对水源地周边地区,要有目的地利用一些大型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到相关村、镇、学校等,有重点地进行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形成“人人爱护生态环境、个个自觉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二是要积极推进企业环境诚信建设,激发企业环保社会责任。一方面,要加强激励和引导,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可试行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逐步提高排污费标准,探索污染排放总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等。另一方面,要在进一步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教育的基础上,设立举报电话,通过有奖举报、水源地环保监督员等形式,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和污染、破坏水源地的行为。同时,探索推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对环保违法企业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并将其纳入企业联合诚信系统,划分环保诚信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强力推进企业环保诚信进程。三是实行环境与水源地保护听证制度。对涉及水源地保护等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决策等,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尊重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并动员各方面力量,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为加强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保护献计出力,形成环境与水源地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四是加强水源地保护的舆论引导及警示教育。要在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界牌及保护标志的基础上,设立水源地保护的永久性公益宣传广告及相关法律警句、警示标志牌等,形成水源地保护的环境氛围。同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从典型案例入手,以案说法,对水源地保护的好人好事广泛宣传、表彰,对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不留情面、依法惩处并及时曝光,强化水源地保护的警示教育,形成“破坏水源为耻,保护水源为荣”的舆论氛围。

第12篇: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材料)

一、我市城乡饮用水源地的主要工作情况

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水质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多年来,市人大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政府也一直坚持把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水源地保护的整体规划、监控管理和综合整治等方面采取了

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据统计,到去年年底,我市共有484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市级和县级7个水源地日取水量约50万吨,占水源地总取水量的60%,水质达标率达99%以上,受益人口在153万人左右。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科学制定规划,为饮用水源地保护提供依据。2001年,

我市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扬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报告》,对全市53个水域进行了水环境功能界定区分。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明确了我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68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30个。按照国家、省水利部门的要求,我市对水功能区进行确界立碑,在长江、大运河、仪扬河等流域性、区域性河道的醒目位置共设置了35块标志牌。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从而为开展水行政执法、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2005年,我市开始着手编制扬州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经过1年多的努力,目前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已编制完成,待专家评审通过后即批准实施。此外,市政府还先后制定了《扬州市城镇供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了《扬州市水功能区划》、《扬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扬州市重点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等水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取水口水质恶化的应急预案,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2、加快治污工程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硬件水平。“十五”期间,市政府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多方筹集资金,加大项目进度督查力度,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共新建污水处理厂9座,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43万吨,其中市区建成日处理10万吨的汤汪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5万吨的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四县(市)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并相继投入使用,江都临江四乡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初步建成,年内可投入使用;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3座,日处理生活垃圾1090吨,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场所2座;组织实施淮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23项治污工程建设,目前已经完成14项。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从“九五”末期的14.4%提高到目前的71,全市列入地表水功能区划的64条河流、湖泊109个水质断面达标率已从“九五\"末期的30%提高至目前的70%,其中列入国家监控的3个断面水质达标率从2001年的44.4%上升至2005年的83.3%,干流水质有所改善。

3、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去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专门成立由12个职能部门和7个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办制度,制定了《扬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以及污染源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日供水500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进行认真排查,同时对存在环境问题的1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逐一开展重点整治。一年来,全市共依法取缔了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的企业、垃圾场、围网养殖场和砂石码头8个,限期整治企业14家,其中10家已完成,4家正在整治过程中。

4、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市政府组织环保、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严格项目审批,从源头上强化污染控制。加大项目开发管理力度,严禁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开发新建项目,近几年全市共依法否决或劝阻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的项目201个,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了环境污染。二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多方位监控。制定城市饮用水源管理办法,对万福闸和四水厂两个水源地划定三级保护区,设立标志牌,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定期巡查监控;加大对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许可证和总量双线控制管理,实行重点工业污染源“一厂一档”制度,对化工重点水污染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防治水环境污染;加大船舶污染治理力度,开展危险品船舶专项整治,加快船舶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着力整治保护区内码头、造船厂等违规建设项目。三是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开展企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与水资源节约利用

第13篇: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

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

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

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

1、水源的卫生防护

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

在泉(井)外围15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厘米以上的水泥封面,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除一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4、水质监测

(1)定期(每周一次)进行生产井观察孔的水量、水温及水位的动态监测,并汇总后绘图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源水的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中所规定的项目,应定期送管局监督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年送检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特殊情况,要增加送检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水源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不径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保证水厂室内无蚊、无蝇、无鼠,室外无污染物品和污染源。

第14篇: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郑州市

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3.尖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尖岗水库郑密公路桥至王胡侗桥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尖岗水库郑少高速、绕城高速、侯寨公路内的水域和汇水区的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4.常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常庄水库取水口至刁沟村桥的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常庄水库防汛路、四环路、贾鲁河内的水域和周边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5.西流湖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西流湖陇海铁路以南的整个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西流湖伍坝以南的整个水域及其沿岸1000米的陆域。

6.北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7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的滩区;连霍高速以北,贾鲁河、索须河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东1000米以西,黄河大堤以南的区域。

7.九五滩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的滩区。

8.郑州市区井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7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9.上街区井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开封市

1.黄河黑岗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黑岗口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自黄河南岸大堤到开封市北界所有的水域和陆域;黑池、柳池全部水域及周围100米、城市供水引水渠口侧200米范围内的陆域;连接渠及城市供水引水渠整个水域及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黑岗口闸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一级保护区的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水域,自黄河南岸大堤到开封市北界所有的水域和陆域;黑池、柳池岸边一级保护区外围2000米,朱厂村、丁庄集以西,沙门村、堤角、高速公路私访院以北,马庄以东,黄河以南的陆域;连接渠及城市供水引水渠两岸一级保护区外围100米的陆域。

2.二水厂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西南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城市供水开采井和生产区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500米,五一路以西,东大化工公司南厂界、杨四庄以北,金明大道以东,陇海铁路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清水河以西,陇海铁路、吕庄、小孙李唐、辛庄以北,韩斗门一线以东,黄河以南的区域。

3.三水厂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黄汴河西侧24眼井)

一级保护区:城市供水开采井和生产区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500米,玉皇庙街、包府坑西街、西坡街、铁塔公园东城墙以西,铁塔一街、龙亭北路、大王屯北街以北,黄河大街、航天商厦以东,新小孙李唐、河南省开封警校北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清水河以西,陇海铁路、吕庄、小孙李唐、辛庄以北,韩斗门一线以东,黄河以南的陆域。

(三)洛阳市

1.陆浑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取水口为中心向周围辐射800米,水库大坝以南,环库公路以西,距取水口800米的坝端点分界墙以东的水域;电站排水渠以西,水库大坝坝基以北,消力池外50米以东及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库区水域;西北侧陆浑水库旅游区部分以317.4米水库淹没线为界,伊河入库口至高都川入库口段以新建防洪堤为界,其余部分以环库公路为界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周边外延1000米的水库陆域;嵩县县城城区;入库河川纵深3000米、两岸外延500米的陆域。

2.洛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3.李楼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4.张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5.五里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6.涧河王府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7.后李村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8.临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9.东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10.下池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11.吉利区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孟州林场共13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孟州林场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四)平顶山市

1.白龟山、昭平台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白龟山水库高程103.0米以下的区域;昭平台水库环库路内的区域;应河、大浪河、澎河、荡泽河、沙河、团城河、清水河等主要支流入库口上游2000米的水域;昭平台水库坝下高程144.0米以下,沙河干流昭平台至白龟山水库间的区域;将相河、三里河、七里河、襄河、肥河入沙河口上游2000米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白龟山水库环湖路至平鲁大道之间的区域;昭平台水库高程177.1米内的区域;将相河、大浪河一级水体保护区外所有的水域;其他主要支流一级水体保护区外2000米的水域。

准保护区:汇入白龟山水库、昭平台水库、沙河所有支流二级保护区以上水域和陆域。

2.沙北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水井外围500米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白龟山水库大坝以东,河山以西,湛河区的李堂、北渡、徐庄以南,沙河以北的区域。

(五)安阳市

1.岳城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口到五水厂进水口的暗管两侧5米内的区域。

2.一水厂刘家庄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京广铁路以西,中州路以东,前进路以北,电业宾馆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东至三道街,南至二十四中,西至梅东路,大司空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3.二水厂石家沟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平原路以西,文峰小区以北,人民公园以东,豆腐营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高速公路以西,后张村以北,文化宫以东,二机床厂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4.三水厂东环路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东工路以西,文化路以东,相六路以北,151医院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精制粉皮厂以西,后营以北,玻璃钢厂以东,二十中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5.四水厂大坡村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梅东路以西,冶金路西以东,文明大道以北,梅园路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铁四路以西,南中环以北,骈家庄以东,柴库小学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6.五水厂韩王度村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六)鹤壁市

1.盘石头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周围1000米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山脊线以内取水口侧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从取水口至水泉前进渡槽南水厂支渠入口的工农渠两侧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淇河与淅河汇合处至水库大坝内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山脊线内取水口侧3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准保护区:盘石头水库二级保护区外的所有淇河流域水体范围和所有陆域汇水区范围。

2.寒波洞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淇河Ⅰ桥至取水口下游3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淇河Ⅱ桥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5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13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之外的淇河汇水区范围。

3.鹤壁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三水厂厂界外100米所围的区域。

(七)新乡市

1.黄河贾太湖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田庄至寺王东二干渠和四水厂引水渠道等输水渠道堤外50米沿岸的陆域;牧野区平原乡三支渠两侧30米的陆域;贾太湖蓄水池、沉沙池、西郊沉沙池水域及其截渗沟外10米范围的区域;贾太湖蓄水池、西郊沉沙池至四水厂和一水厂之间的输水暗管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人民胜利渠渠首至田庄的水域及堤外50米沿岸的陆域。

2.黄河原阳中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原阳取水口(幸福闸、马庄闸、双井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原阳新一干渠两侧50米及四水厂专用饮水渠道和牧野区平原乡三支渠两侧30米的陆域;原阳中岳蓄水池、沉沙池截渗沟外10米的区域;原阳中岳蓄水池至四水厂、五水厂之间的输水暗管两侧1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3.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2眼井)

一级保护区:共产主义渠大堤外侧以北,东、西、北以外围井连线向外50米的区域及输水管线两侧1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北外环路北沿以北,周村、及马坊村南以南,京广铁路以西,一级保护区西界往西1300米以东的区域。

4.四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西曹和东曹村北以北,2号井和11号井连线向北150米以南,22号井向东150米以西,12—1号井西150米以东以及输水管线两侧1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西曹、中曹村和余庄南及七里营村北以北,西石碑和董事碑村南及高村和西贾城村北以南,21号桥以西,敦留店村西以东的区域。

5.凤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以水厂东、西两院的院墙为界向外10米以及输水管线两侧1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以团结路为界,其他三面以水厂院墙为界,向外100米的区域。

(八)焦作市

1.太行水厂周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5眼井)

一级保护区:塔北路以西,市政公司维护处南厂界以北,群英河以东,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北厂界以南的区域。

2.峰林水厂闫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群英河东岸以西,闫河村防洪沟以北,闫河村住宅区西边界以东,山前冲沟以南的区域。

3.中站水厂李封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琏琛河以西,许衡中学北围墙以北,白马门河以东,影视路北侧300米处以南的区域。

4.新城水厂东小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向阳街以西,涧西街四号院南边界以北,牧野路以东,解放西路以南的区域。

(九)濮阳市

1.中原油田彭楼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范县2号护堤站至13号坝的水域及黄河西岸生产堤外50米的陆域;输水管道两侧30米和输水明渠两侧50米的区域;彭楼水厂厂界外300米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干流范县2号护堤站至武祥屯村的小路、13号坝至16号坝的水域,以及一级保护区外至黄河西岸防洪大堤的陆域;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两侧1000米的区域;彭楼水厂西厂界和北厂界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以及黄河大堤以内的陆域。

准保护区:黄河干流武祥屯村小路至马口村路口、16号坝17号坝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外至黄河西岸防洪大堤的陆域。

2.西水坡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3号坝至10号的水域及黄河西岸生产堤外50米的陆域;渠村沉沙池的整个水域;沿环沉沙池道路外3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08号碑向南50米至濮—背13号碑向北50米内的水域和陆域;西水坡调节池古城墙南60米以北,濮耐公司西墙至前南旺、西关公路以东,新民街北100米以南,濮上路东90米以西的区域;输水管线两侧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干流-3号坝至43公里碑、10号坝至13号坝的水域及黄河西岸生产堤外50米的陆域;渠村沉沙池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黄河大堤以内的区域;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西水坡调节池古城墙南1000米以北,废弃窑场路以东,御井街以西,红旗路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干流43公里碑至上游1000米,13号坝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外至黄河西岸防洪大堤的陆域(濮阳-新乡界碑处)。

3.沿西环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5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北至黄河路南沿,西至化工一路,南至国庆路,东以一级保护区边界往外延4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濮阳市区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4.中原油田基地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4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马颊河、五一路、长庆路、黄河路、京开道、濮水河、供应南路、老马颊河、江汉路东、老东环路、苏北路、老马颊河所围的区域;濮鹤高速公路以南,长安路以北,东西两侧一级保护区外4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濮阳市区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5.李子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3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4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除

一、二级保护区外,西八里庄、王寨、马寨、西高城以南,毛寨、小山以北,东高城、老王庄、谷马羡、主布村、吕家海以西,西子岸、东柳村、后栾村以东的区域。

(十)许昌市

1.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北汝河单庄村至鲁渡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马湟河北汝河入口处至河东姚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以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北汝河鲁渡至汝州焦枝铁路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马湟河河东姚村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2.麦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十一)漯河市

1.澧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澧河107国道三里桥至橡胶坝的水域;泰山路建设路交叉口、湘江路泰山路漯舞路交叉口、嵩山路澧河桥南约50米、东京路第四水厂、西京路漯河三中、107国道澧河桥南约50米、107国道澧河桥北约50米、祁山路距澧河北堤约50米(漯河建设总公司)、嵩山路澧河桥北大学路派出所、丁湾村路距澧河北堤约50米、丁湾村路大学路交叉口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澧河郾城区古城村姬沟与澧河交叉口至107国道三里桥、橡胶坝至人民路澧河桥的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人民路交通路交叉口、建设路交通路交叉口、湘江路交通路交叉口、柳江路交通路交叉口、金江路五一路交叉口、金江路嵩山路交叉口、东京路漯舞路交叉口、北京路107国道交叉口、指挥寨村高庄村龙江路107国道交叉口、龙江路井岗山路交叉口、龙江路伏牛路交叉口、龙江路、嵩山路交叉口、大学路嵩山路交叉口、泰山路人民路交叉口的区域。

准保护区:澧河唐河与澧河汇合处(包括唐河防洪堤坝到唐河入澧河的河段)至姬沟与澧河交叉口的水域;指挥寨村、李岗村、西刘村、赵庄村、和庄村、戴庄村、程庄村、大楼魏村、安庄村、高庄村所围的区域;泰山路滨河路交叉口、泰山路人民路交叉口、大学路嵩山路交叉口、龙江路嵩山路交叉口、嵩山路沙河南堤所围的区域。

2.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湘江路、泰山路、漯舞路交叉口、湘江路与交通路交叉口、交通路南环路交叉口、南环路107国道交叉口、107国道澧河三里桥所围的区域。

3.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8号、10号、12号除外)外围50米的区域;8号、10号、12号三口井一线向北50米、8号井向东50米、10号井向西50米及沙河堤所围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崂山路沙河北堤、107国道沙河北堤、纬二路107国道交叉口、纬二路崂山路交叉口所围的区域。

(十二)三门峡市

1.黄河三门峡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三门峡库区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河堤外50米的陆域;沉砂池全部水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三门峡库区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河堤外1000米的陆域;三水厂院墙以内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三门峡库区二级保护区至苍龙大坝左坝肩,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河堤外1000米的陆域。

2.卫家磨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卫家磨水库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高程856米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朱乙河水库高程546.7米以下的水域,高程546.7米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坝底河从卫家磨水库取水口经红线至朱乙河水库间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包括杨家河一级电站、杨家河二级电站及岭西电站引水渠);孟家河入河口上游1000米、其他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卫家磨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山脊线内的陆域;入库河流上游3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外,朱乙河水库的汇水区域;坝底河从卫家磨水库取水口经红线至朱乙河水库间两侧1000米的陆域;孟家河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其他支流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3.陕州公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风景区北边界以南,湖滨路以北,209国道以西,黄河大堤以东的区域。

4.沿青龙涧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100米的区域。该段的青龙涧河划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崤山路以南,南环路以北,经一路以西,青龙涧河坝以东的区域;黄河路以南,崤山路以北,经一路以西,六丰路以东的区域。

5.王官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东经111°15′18″以东,东经111°15′22″以西,北纬34°48′36″以北,北纬34°48′40″以南的区域。

(十三)商丘市

1.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一级保护区外距岸边20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两侧1000米的陆域。

2.梁园区二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7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梁园区委、丁庄、金桥路、张楼、株州路、忠民沟、民主路、梁店所围的区域。

3.梁园区三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27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株州路、市劳教所、康林沟、株州路、八一路、谢庄、文化路、建材路、赵庄、白庙、振华玻璃厂所围的区域;平原路、祥和路、株州路、文化路所围的区域。

4.睢阳区一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凯旋路、珠江路、第一人民医院、凯帝花园广场所围的区域。

5.睢阳区二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北海路、平原路、白衣街、西大街所围的区域。

6.睢阳区供水站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文化路、神火大道、长江路、酒厂路、宜兴路所围的区域。

7.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3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南京路、豫苑路、军航路、星林路所围的区域;中意建材大市场、北海路、中州路、徐园、小王庄、腾飞路、芦沙窝所围的区域;淮河路、金世纪广场、南京路、华夏路所围的区域;香君路、华夏路、北海路、白银路所围的区域。

(十四)周口市1.一水厂沙颍河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2.二水厂官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9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周漯公路为界以北,沙河北岸大堤以南,商水县南干渠以东,武警一中队西围墙以西的区域。

3.三水厂沙颍河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4.新区三水厂沙颍河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十五)驻马店市

板桥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板桥水库取水口外围500米的水域;取水口一侧高程111.5米以上大坝以内距岸边200米的陆域;南干渠及两侧50米的水域和陆域;输水管道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板桥水库高程115.3米以下,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和陆域;南干渠一级保护区外两侧10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山脊线以内所有向板桥水库汇水的水域和陆域。

(十六)南阳市

1.鸭河口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鸭河口水库高程177.0米以内的区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以内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鸭河口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分水岭、公路、水库大坝以内的水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

准保护区:南阳市辖区内,鸭河口水库二级保护区外的汇水区域。

2.白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白河三湾河入口至温凉河入河口上游500米,5年一遇洪水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白河从鸭河口水库坝下至三湾河口,10年一遇洪水的水域和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及两侧10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

准保护区:白河二级保护区以外南阳市辖区内的汇水区域。

(十七)信阳市

南湾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南湾大坝至溢洪道下游240米以及付家湾前400米以南,土沟以北,高庙以东、仇家湾村以西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至蜈蚣岭山脊线的陆域;付家湾等外公路以南,许家湾村以西,金家湾以北,高庙村以东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叶家湾以西,三条岭以东,芙蓉岛、高家湾半岛所围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蜈蚣岭、笔架山、贤山分水岭以南,周湾、黄家湾以北,周家湾、楼房湾、周大湾以西,三条岭半岛分水岭以东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南湾水库所有的水域及高程103.5米以下近岸分水岭以内的陆域。

(十八)济源市

1.小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济克路以西,灵山山峰以东,济世药业公司以北,济克路交通量观测站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柿槟村焦枝铁路桥以西,洛峪新村以东,灵山以北,济源市第五中学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准保护区:任庄煤矿以南,范寺村以东,至二级保护区边界的区域。

2.柴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45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龙潭寺以西,石牛村以东,济邵路以北,济克路交通观测站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3.白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环城西路以西,三河水库以东,南蟒河以北,北姚村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中原商贸城东路以西,北石村以东,大峪新村以北,涧北村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三、县级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巩义市1.坞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坞罗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向东2500米、向南2500米、向西700米的汇水区域。

2.巩义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邙山与黄河所夹的整个滩区。

(二)新密市

1.李湾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李湾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双洎河入库口以上的水域及两侧2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李湾水库沿岸1000米的陆域。

2.新密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三)荥阳市

1.黄河王村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王村取水口上游23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两侧50米的陆域;水源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32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一级保护区外邙岭山脊线内的陆域;水域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黄河北岸大堤以内的区域;泗水河泗水镇桥至入黄口的水域及两岸100米的陆域;水源厂界外200米的区域。

2.荥阳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四)新郑市

1.望京楼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望京楼水库、老倌寨水库和水库之间黄水河段的水域及其沿岸300米的陆域,郑新公路以西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107国道以东,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2.新郑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各井口外半径为50米的区域。

(五)登封市

1.少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少林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700米的陆域。

2.纸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纸坊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其两侧2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3.马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马庄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4.券门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券门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5.白沙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六)偃师市

1.一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150米的区域。

(七)舞钢市

1.田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库区高程87.0米以下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高程89.5米以下的水域。

准保护区:库区所有汇水区域。

2.枣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250米的区域。准保护区:张水庄、吴庄、张卜庄以东,许庄、生刘、郭庄以西,许庄、黄庄、张卜庄以南,郭庄、苗洼、后袁、张水庄以北,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八)汝州市

许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开采井周围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荆河以东,洗耳河以西,王堂、骑岭以南,北汝河以北其余地域。

(九)林州市

1.弓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大坝上游500米的水域及其周围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2500米的水域及其山脊线以内和距公路1000米的陆域。

2.南谷洞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距岸边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全部的水域及距岸边500米的陆域。

3.林州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建城区域。(十)卫辉市塔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正常水位线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及输水管道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及山脊线内、入库河流上游3000米的陆域。

(十一)辉县市

段屯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30米的区域及输水管道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卫柿路以北,东外环路以东,井群外围线外300米以西和以南的区域。

(十二)沁阳市

沁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十三)孟州市

孟州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洛阳与孟州交界处至横山村的水域。

(十四)禹州市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取水口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沙陀河入颍河口至朱阁乡詹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犊水河入颍河口至沙陀河朱阁乡大陈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两侧1000米的陆域,沙陀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犊水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涌泉河颍河入河口至纸坊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纸坊水库全部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1000米内的陆域;下宋河颍河入口至浅井乡扒村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十五)长葛市

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

(十六)义马市

1.常窑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高程504.1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2.黄河槐扒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距岸边5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高程567.6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输水渠道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3.洪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东经111°57′43″以东,东经111°58′26″以西,北纬34°45′50″以北,北纬34°46′16″以南的区域。

4.马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东经111°50′28″以东,东经111°51′00″以西,北纬34°44′49″以北,北纬34°44′53″以南的区域。

(十七)灵宝市

1.沟水坡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沟水坡水库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高程429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取水口外围500米的水域及高程644.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一干渠和一干渠至沟水坡水库输水渠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沟水坡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左、右岸分水岭内坝址上游3000米的汇水区域;窄口水库的全部水域及距离3000米至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2.思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0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20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东经110°52′26″以东,东经110°54′07″以西,北纬34°30′40″以北,北纬34°33′07″以南的区域。

(十八)邓州市

1.张沟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张沟水库高程133.3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输水管道两侧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分水岭内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2.柳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北京大道以西,南二环路以北,肖营以南,蒋庄以东的区域。

(十九)永城市

李庄滕庙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沱滨路以北,国土局土地复垦公司以南,西环路以西,城郊矿塌陷区以东的区域;城郊矿塌陷区以东,永宿路北100米以北,铁路以西,沱河河堤以南的区域。

(二十)项城市

项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300米的区域。

四、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燉T14848)》的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逐步建设隔离防护设施。

根据城市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各市、县政府应适时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经省环保局、水利厅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15篇:铁甲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介绍

铁甲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介绍

一是协调丹东市政府彻底关闭五龙金矿尾矿库;二是加强对铁甲水库上游汇水区域经常性检查,对4家黄金选冶厂污染隐患进行清理整顿,消除污染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东港市南北缘黄金选冶厂尾矿库,报请市政府批准责成安监部门予以关闭。提升达标尾矿库管理标准,对亿隆黄金选冶厂、佛岭黄金选冶厂和岭南金矿改用压滤方法处理尾矿,实现尾矿干堆,大大减轻了污染可能;三是加强铁甲水库水质监测。每月开展30多项水质指标的监测,严密监视水质变化。具备了例行和应急监测能力,增加了监测频次,确保生活用水及工农业用水的安全;四是把铁甲水库旅游项目取缔管理工作做为铁甲水源保护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五是提升水源地保护标准。目前省政府已经批准建立了铁甲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提高了管理级别。同时申请市政府划拨专项资金8万余元,在铁甲水库周边设立26处水源保护标志、警示牌、宣传牌、宣传栏等,提高水源地保护意识;六是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严格控制水库汇水区域内开矿、采石等造成水土流失项目,控制水土流失对水库造成的淤积,并做出了禁止在水库上游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七是对涉水污染项目一律不予批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整治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严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避免水源污染。加大饮用水水源地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八是禁止在保护区内放牧及畜禽养殖。九是积极争取各级环保资金解决长安镇垃圾治理项目,目前争资工作正在进行中。

目前铁甲水库水质稳定保持在国家二类地表水标准范围内,水质良好,符合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第16篇: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关于《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文件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更新日期:2013-8-2 14:09:4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12号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2日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6年8月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

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

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

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

第四条

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博山区、淄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实施有效保护。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生态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水平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引水渠两侧水平向外延伸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五百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区域内含源泉东村、源泉西村、源泉北村、西皮峪村、郑家村、城子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淄河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东南牟村、北牟村、南阳村、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后庄村、东峪村;

(三)水源保护区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准保护区。第十一条

库区保护管理范围:

(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

(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域,大坝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溢洪道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五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

(一)饮用水引水渠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七点五米(桐古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十五米)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地下输水管道,自管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三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水闸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六)输水隧洞,自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一百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七)管理场所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水源保护区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调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点布局,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机制保障措施,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水源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水源保护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对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放牧、垦植;

(四)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

(五)向水库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废液,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进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

(七)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

(八)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九)在水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十)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

(十一)游泳、垂钓、放生等;

(十二)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

(十三)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

(十四)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十五)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的车辆;

(十六)其他危害库区、一级保护区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和化学物品仓库;

(三)向河道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废液以及建筑、生产、生活垃圾或者堆放秸秆;

(四)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六)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八条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存、堆放场所;

(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或者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毁坏护岸林、水源保护植被和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八)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取土、打桩、建窑等;

(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五)侵占或者毁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六)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

(七)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八)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

(九)其他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化肥、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用化肥施用新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以及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督导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源地保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监督检查责任制的落实;

(二)按照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并落实水源地保护管理方案;

(三)调整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保障本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污水、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水源保护区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病源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

(六)组织排除本辖区内水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

(二)管理水源地的水资源,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合理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进行年度水资源状况评价;

(三)监测水库水文水质,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水质资料;

(四)在本条例规定的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重型车辆禁止通行的路段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做好监督工作;

(四)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健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水源地水质情况;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并对生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以及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水源保护区内村镇建设与管理以及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监督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六)农业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并对化肥、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林业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规划与建设,加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

(八)卫生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并做好保护区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防止介水传染病病原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

(九)旅游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

(十)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源保护区专项规划;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水源保护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二)负责库区和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对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取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五)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

(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水体、河道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堆放、填埋秸秆、生活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车辆和器具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或者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废弃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水体、河道倾倒废液,堆放、填埋工业废渣或者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倾倒、填埋含有低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填埋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品仓库或者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存、堆放场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的;

(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的;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打桩、建窑的;

(五)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六)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的;

(七)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一)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的;

(二)垦植、放牧、游泳、垂钓、放生的;

(三)在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的;

(四)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行为的;

(五)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的;

(六)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毁坏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钻探、采矿的,分别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的;

(二)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车辆的;

(三)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的;

(五)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的;

(二)盗窃、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水利工程、供水工程设施的;

(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和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恢复原状,或者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淄博市太河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3年4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局长

王永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将《淄博市太河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保护太河水库安全和水体质量,充分发挥太河水库重要水源地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太河水库保护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由于水源保护区种植养殖、旅游度假、城镇开发等项目的快速发展,致使危害水源水质安全的行为屡屡发生,而得不到有效控制。二是由于太河水库水源已由原来的主储备水源改为中心城区主供水水源,需要更加严格的措施予以保护。三是由于近年来,我国为加大水源的保护管理,相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而我市现行《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与之相抵触、不相适应或缺失。因此,针对当前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水利与渔业局及太河水库管理机构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加强了对修订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过大量调研,组织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按法定程序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市水利与渔业局对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梳理,对《条例(修订草案)》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为保证《条例(修订草案)》符合我市实际,组织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是在淄博政府法制网上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征求了淄川、博山和张店区水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组织召开由市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环保、旅游、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充分吸收和采纳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12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条例 (修订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规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三章规定水源与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第四章规定监督与管理;第五章规定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由于太河水库水源已成为饮用水水源,因此从严格保护的角度,主要侧重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功能定位和执法主体。为了保障太河水库供水,加强对供水设施的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来水源保护区的适用范围基础上,增加了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体现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及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为了适应太河水库水源的功能变化,以便于更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太河水库的功能定位,第三条规定:“太河水库是本市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了使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职责更加合理,更加可行,本次修订对执法主体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办法的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调整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河水库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了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实际,增加了对太河水库库区、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规定,补充了新的予以禁止的行为,加强了对太河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将原来规定局部的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执行三类地表水标准调整为“在太河水库库区和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统一执行Ⅱ类地表水标准”。

(三)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对管理部门职责界定不够明确,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部门相互推诿、执法不积极等问题。在本次修订中,充分参考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部门在各自执法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对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提出了建立水源保护区补偿机制的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区、镇人民政府和群众对水源保护区补偿问题反映强烈,要求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补偿机制问题。多年来,太河水源保护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为保护太河水库水源安全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一些种植养殖、旅游开发项目,由于受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的制约,不得不放弃。目前,太河水库水源已由主储备水源改为中心城区主供水水源,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原则,受益者应该对损失者给予补偿。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生态保护、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以及支持当地产业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淄博市太河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6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逯平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淄博市太河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太河水库水源地的保护管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对《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非常必要。同时,也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顾问、立法咨询委员、立法联系点、研究基地、律师咨询团咨询员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淄博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6月上旬,法工委到博山区、淄川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部门、镇村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的修改意见,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局、市环保局以及太河水库管理局,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研究修改。6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立法咨询委员提出,为了使条例修订草案的题目能够涵盖条例所规范的内容,突出饮用水源地的功能定位,建议在题目中增加“饮用水源地”的表述。根据这一意见,将题目修改为“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在第二条中对水源地概念作出解释,即:“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

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了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的措施已经体现在具体条款中,饮用水源地的功能定位也已在题目中明确,建议删去第三条的内容,同时增加保护原则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区提出,化肥和农药的不合理使用,是造成水源保护区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建议增加加强对化肥和农药使用管理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表述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引导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扶持发展生态农业,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咨询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应当在水源地保护一章中规范。同时,建议对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容进行细化,使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这一意见,将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等内容修改后,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容修改后,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表述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机制保障措施,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源保护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改善水源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咨询委员提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已经体现在法律责任一章的具体条款中,不应在部门职责里重复。根据这一意见,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的内容。

六、有的部门提出,条例修订草案总则关于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的规定,包括公安部门,但在监督管理一章中未作相应规定,建议明确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根据这一意见,增加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表述为:“公安机关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与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条修改后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规定了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处罚额度。

八、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关于对所列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实施处罚的规定,执法主体不明确,容易造成执法不到位,建议取消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一意见,删去“或者受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的内容。

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关于太河水库管理局对较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与当前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不一致,应当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中的执法主体,由水库管理机构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有的部门提出,采矿、钻探行为属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由地质矿产部门查处。根据这一意见,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的“采矿”、“钻探”,将两项行为的处罚与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合并,修改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毁坏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钻探、采矿的,分别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与处罚额度不相当,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后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对不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额度。

十二、有的部门提出,根据有关规定,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放射、腐蚀物质等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建议增加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项,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第四项,表述为:“向水源保护区内水体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和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表述不准确、不合适的内容作了文字修改和适当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3年6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逯平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经进一步修改后,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规范的内容是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标准,应当在总则中规范。同时,第一款的规定与本条例无关,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删去。根据这一意见,将该条改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八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生态保护意识。”“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降低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除当地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外,还应增加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款,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为:“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化肥、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用化肥施用新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市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理水污染事故的能力。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款,作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为:“市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在坝体等重点区域和路段,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或者履带车辆、超重车辆行驶,有关部门应当在这些区域和路段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根据这一意见,在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在本条例规定的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重型车辆禁止通行的路段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第17篇: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85

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85.9%水质达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昨天向媒体通报今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湖泊中,太湖、巢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状态, 滇池为重度污染、中度富营养状态,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无明显变化。326个地级以上城市共监测906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85.9%达标。九个重要海湾中,黄河口、北部湾水质优,胶州湾水质一般,辽东湾水质差,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和珠江口水质极差。

第18篇:饮用水源地环保方案

xx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改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我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清查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隐患为重点,全面排查与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彻底整治影响饮用水质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违法建设项目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活动,全面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二、主要内容

(一)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是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检查督促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是否设立护栏、界桩、标志牌、宣传警示牌等。

(二)重点排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点)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周边新建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彻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污企业、种养殖活动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坚决关停保护区内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五)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31日—4月5日)

成立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和构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状况、污染源分布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排出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查清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6日—4月16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标志牌、界碑,对不合理的种植、养殖业提出重新布置调整意见,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7日—5月30日)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并、迁意见;对不能实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出限期整治处理意见;对规模化种植、养殖场进行合理规划调整。组成专门整改班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到位。

镇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整治重点,通过开展饮用水源专项执法整治工作,全面清查和取缔保护区范围内工业、养殖、肥水养鱼及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等污染源,规范设置饮用水源警示界碑,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整治工作方式及范围

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参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执法行动。主要是清溪镇水厂。

三、检查内容及整治重点

(一)饮用水源保护界碑设立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否设立了界碑,界碑内容和设立点位是否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制作和安装要求》技术规范。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情况。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工业企业、畜禽养殖、肥水养鱼及违法建设项目等《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污染水源地禁止性行为。

(三)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是否按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规定建立了“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已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为确保此次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派专人负责此次整治工作,副所长何福胜为组长,黄刚、游晋为组员。各村社确定专人负责联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次整治行动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阶段(2012年3月)。

成立清溪镇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现场调查阶段(2012年3月)。

对清溪镇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清溪镇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建立情况,保护区界碑设立情况及工业企业等污染源分布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开展整治工作夯实基础。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 综合运用环保法律、行政管理等手段,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及各村社集中开展污染整治执法工作。

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1月以后)

总结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成果,制定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防止污染反弹。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及各村社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开展此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与水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各负其责、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充分发挥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水源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公众参与,形成整治声势。

(四)加强监管,确保整治成效。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之规定,定期修订和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二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按照现场督察每月不少于一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污

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一源一档”污染整治工作台帐和环境监管档案,防止污染反弹,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

第19篇:关于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

[发布日期: 2007-04-20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79 次

南京市水利局

2007年4月17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解决饮水困难、保障饮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在新的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安全饮用水的需求比其他任何需求都更加迫切。胡总书记指示: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保障饮水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下面,我就南京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对调研内容的想法汇报如下:

一、我市饮用水源地的基本状况

我市的饮用水源地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以长江为主的城区(含部分郊区)饮用水源地和以湖泊、水库、河流为主的农村饮用水源地。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水功能区划,我市共划定了2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区。根据长期监测结果,饮用水源地现状水质为Ⅱ类或Ⅲ类,基本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长江因水质稳定性较好,水量大,是我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其中:(1)夹江段担负了我市主城区70%人口的供水任务,该段长约13公里,水质为Ⅱ类,有城南、北河口和江宁区三家水厂在该段取水;(2)上元门-燕子矶饮用水源区(长7.2公里),水质为Ⅱ类,有上元门水厂和城北水厂的取水口;(3)长江南京浦口饮用水源区(长7公里),有浦口区水厂的取水口;(4)长江南京大厂扬子饮用水源区(长2公里),有扬子、南钢等多家大型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口,六合区第二水厂也将在该段取水。

高淳和溧水县自来水厂因离长江较远,在县内的固城湖及龙墩河、中山和方便等水库取水,目前水质较好,符合饮用水源地的要求,但有富营养化趋势。

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

(一)、注重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我市在宣传中坚持以人为本,以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为目标,大力宣传贯彻《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每年3.22世界水日及全国节水宣传周期间,将夹江大胜关、固城湖等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列入宣传工作要点,组织了由局政法处、水资源处牵头,有关处室、有关县区、河道管理处、水文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加强饮用水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爱水惜水保护水的意识。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的各项工作。

1、在广泛开展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查找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问题,提出对策。市局组织了长江、秦淮河河道管理处及沿江、沿河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开展了排污口普查与整合方案的制定工作。在水文局、河海大学等科研部门的支持下,已完成《长江南京段排污口普查报告》,并针对夹江大胜关等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用水安全隐患,提出了对策。

2、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和保护,优化配置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目标是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的保障程度。水量安全要通过流域、区域内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健全城乡居民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体系,并适度超前安排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后的需水量;水质安全要保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符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标准,并特别重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为此,我市编制了《南京市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今年还将完成《南京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长江南京段排污口整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3、强化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报告体系的建设。从1999年开始,开展了对我市夹江等六大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旬测旬报工作,每10天向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政府上报监测结果与水质评价结果。每年分丰、枯两季发布《南京市水质简报》,对夹江等大江大河、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源地进行动态监控。按照省政府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我市所有24个饮用水功能区全部完成了确界立碑工作,每月定期发布重点水功能区水质通报。

(三)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

为了确保饮用水源地供水安全,我局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行动”的通知》(苏水资[2005]17号)以及“市政府批转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长江大胜关城镇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保护我市饮用水源地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省、市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源地保护行动”。饮用水源地保护行动的范围是集中式城市自来水厂水源地和利用分散式地下水深井或直接以湖库等地表水为生活水源的农村地区,行动目标是:着重对夹江大胜关等集中式饮用地的水量保证程度、水质达标程度、应急事故状态下和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等四个方面开展保护行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饮用水安全意识,加大饮用水源地违法水事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对夹江两岸(含建邺、鼓楼等区街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占用、堆砂、停船、种植、取排水口设置等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普查,其中,江心洲夹江南片段共有99家占用单位,占用总面积为246184m2(为不完全统计),其中领取了《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的单位有11家,占用面积为32786m2。二是认真履行市政府交办的岸线清理组的牵头职责,自市政府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审批在夹江整治区域内新的河道占用证,清理吊销整治区域内已经发放的占用证。三是在普查基础上,会同河西指挥部、环保、公安、海事、市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水法规规定,结合防汛清障,对违法占用、堆砂、种植、设置取排水口等各种水事违法行为分类进行了立案查处与全面清理。自行动以来,水政监察队伍共出动巡查车辆129车次,执法人员395人次。组织夹江大规模执法联合行动8项,拆除违章建筑1700m2,铲除违章种植100余亩,清除违章堆砂及占用4000 m3。

三、我市对调研内容的基本想法

从我市饮用水源地的现状看,我们认为饮用水源地保护急需立法。特别是对供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周边排污口设置的管理、限制与禁止化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进入,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措施,以及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影响供水安全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如下:

(一)饮用水源地的定义应当不仅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而且应当包括供应自来水的自备水厂取水口所在的供水水源地。

相应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定义也如此。立法中不仅要保护自来水厂的供水水源地,而且在自来水管网未铺到供水区域之前,还应保护供应自来水的自备水厂的水源地。

(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都应从严控制。长江干流等河道的二级保护区可根据水源地岸线实际确定;由于湖泊、水库是相对封闭的水体,其二级保护区范围也应从严控制。建议将作为饮用水源地的湖泊、水库上游汇水区域也作为饮用水源地加以保护并设定

一、二级保护区。

(三)根据《水法》的规定,政府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主要职责是:

第33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36条规定的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及严重超采区的保护职责以及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对水工程的保护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政府要求提出城乡饮用水源地布局方案;

2、依法建立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强化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简报;

3、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制度及预警应急预案;

4、组织实施饮用水源地水量保障方案;

5、核定水体纳污能力,并提出限排意见;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与实施方案;

2、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水质达标;

3、制定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4、依法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我市112个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的监测表明,当前,虽然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质尚好,但其他大部分水功能区不能达到规定的水质目标要求,有可能影响主要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主要问题表现在:

1、通过长江干流供水的饮用水源地水质受到一定的威胁。一是水源地上、下游大量生活污水通过沿江排水泵站(排水口)直接排入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二是水源保护区内岸边设置码头及停靠船舶;三是水源地江面违停船只;四是沿岸工业企业排放污水。如我市上元门水厂上下游有排水泵站和排污口11个(上游6个),上元门至燕子矶段有各类码头21座,不少码头紧靠水源一级保护区,船只已停在一级保护区以内。直接对水源地水质和取水设施构成严重威胁。

2、郊县自来水厂也存在水质安全问题。我市郊县现有自来水厂177座,其中乡区县级5座,乡镇水厂74座,村级水厂98座。郊县农村饮用水源地基本位于长江的

一、二级支流或水库、湖泊等水体,其中位于水库、湖泊的水厂水质较好。以河流为水源的水厂水质不够稳定,多数河流水量相对较小,稀释自净能力较差,一旦受到污染极易对水厂水质造成影响。

3、取排水口设置不合理,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

长江南京段沿江分布着我市主要水厂的取水口和各类企业取排水口,分布位置犬牙交错。有的取排水口的位置设置涉及到几十年前的设置问题,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情况下,还不能认识到水质问题的重要性,还没有把沿江水质保护提高到一个新层次。由于取排水口分布的不够合理,给管理和统一规划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使水功能区划难以得到有效管理。

(五)为确保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立法中应明确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规定保护饮用水源地,人人有责,提高全民对水源地保护的自觉性、对水污染的监督意识及社会责任感。要重点明确饮用水源地的执法主体、保护目标、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审批与管理制度,

2、规定实行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工业、生活重点排污单位,不仅规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还要考虑水体的自净能力,规定不得超过水体的纳污总量。

3、规定信息、资料互相交换的制度。饮用水源地保护,仅靠一个部门单独作战,难以取得实效,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本着“加强协作、各司其责、互通信息、联合监管”的原则,建立水质水文信息、监测资料交换制度,并通过立法确定下来。

(六)对已建的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建立相应制度:一是建立已设排污口

登记制度,《决定》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是建立已设排污口的管理监督制度,应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应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四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七)建议:

1、进一步明确长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精减水源保护区数量。这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既适应沿江开发战略的需要,为合理开发沿江岸线创造条件,更有利于集中力量更好地对长江水源地实施有效地保护。

2、调整供水规划,逐步弱化企业水厂和不符合要求的市政水厂的饮用水生产,强化重点市政水厂的饮用水供应功能。随着重点市政水厂供水能力的提高和管网的不断配套,原先由企业水厂承担的饮用水生产任务应由重点市政水厂逐步替代,让更多的市民饮上优质安全的自来水。

3、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水泵站排污对饮用水源污染情况的调查,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泵站截留至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建议。

4、严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清理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不符合国家或省、市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建设项目。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打击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20篇:天长市高邮湖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办法

天长市高邮湖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高邮湖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环保、水利、建设、农业、卫生、林业、规划、交通、公安、国土、市容、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保护区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水源地所在镇、村必须把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二章保护区划分和保护

第四条 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高邮湖实际情况,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㈠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以取水点(经纬度E119°08′44.2″; N32°45′6.4″)为圆心半径500米湖面范围作为一级保护区

㈡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外延伸2000米的湖面范围,以及流入高邮湖二级保护区的白塔河入河口上溯3000米河面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以取水口泵站为圆心沿白塔河南岸3000米半径的陆地范围以及白塔河北岸自河口上溯3000米纵深200米的陆地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第五条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处设置拦网式安全网、设立护栏、警示牌。

第六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政府责令拆除;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向堆放或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和废水;

(七)堆放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九)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残油、废油、生活污水和垃圾;

(十一)不具备防渗、防溢设施的船舶装载有毒、有害物质通过;

(十二)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十三)其它依法应当禁止的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六条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无关项目由市政府责令拆除;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环保部门:

㈠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㈢协调各有关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㈣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㈤负责设立保护区标志牌及警示标志;

㈥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水利部门:

㈠负责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㈡实施建设、维护高邮湖水利工程时防止污染水源地;

㈢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建设部门:

㈠负责取水口围护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㈡制订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

㈢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减少白塔河入湖污染物;

㈣加强对备用水源的监管,确保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启用备用水源。

农业部门:

㈠负责提出控制农药、化肥、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㈡加强高邮湖内围栏网箱养殖的规划和管理,二级保护区外5公里范围严格控制发放有关养殖许可证件,取缔非法养殖和捕捞;

㈢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防止渔船垃圾、残油、废油或含油废水污染水源地。

卫生部门:

负责按《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监测管理,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林业部门:

㈠负责制定保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㈡负责对破坏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植被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规划部门:

负责加强保护区内陆域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部门:

加强对非渔业船舶的管理,防止船舶在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有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过程中,对水源造成污染。

公安部门:

㈠负责保护区的公共安全,对破坏保护区内设施的案件进行查处,对污染饮用水水源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查处;

㈡负责对阻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执法的行为进行治安查处。 其他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对保护区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所在镇、村:

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当地群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汇同相关部门制定保护区内高邮湖大堤内侧民居的搬迁计划,三年内搬迁完毕。加强保护区内所在村的建设,消除对水源保护区的污染,组织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条 因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

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农业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市其他饮用地表水源地保护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汇报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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