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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05:34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及治理措施 林学院

林学1202班 姓名:赵磊

学号:20120302811近年来,畜禽养殖业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该市农村经济中最活跃的增长点和支柱产业,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村产业做出了贡献。与此同时,养殖业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的环境污染也直接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1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现状 1.1粪便污染

目前畜禽养殖产生了大量粪便,环境致病因子增加畜禽粪便污染物易扩大病菌传播,因为其中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有机污染物、致病菌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等,增加环境中病原种类,病菌和寄生虫、苍蝇蚊虫等繁殖,给人畜传染病蔓延创造了条件。一旦发生区域性传染病,如禽流感等,禽畜粪便未经处理即排放会引起人畜交叉感染,极大地影响人民健康,威胁养殖业健康发展。由于以往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意识差,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并随雨水进入水系。因此,畜禽粪便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2水质污染

禽畜养殖场绝大多数缺乏污水治理设施,禽畜污水及废弃物任意排放,而这些禽畜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这些污水氮磷含量高,排入河水中后,容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致使大量水生生物因生存环境恶化而引起死亡,严重威胁水产业的发展。此外,地下水也受到禽畜废弃物污水的影响,其毒害成分的渗入,可造成持久性的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有毒成分增加、水体功能彻底丧失,无法饮用和利用,并且极难治理与恢复。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污水对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些已对集中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危害农田生态畜禽养殖污水不经处理即用于农田灌溉,其浓度过高,污水的毒害成分还会引起作物的腐烂,如果长期使用,将导致作物陡长、倒伏,从而引起减产。同时,高浓度污水对土壤质量也有严重影响,用畜禽养殖污水灌溉可能造成土壤板结,降低土壤孔隙度,导致土壤透气、透水性差,土壤质量下降。 1.3大气污染

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发出恶臭,污染养殖场,而且会破坏生态,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由于对粪便处置不当,相当部分养殖场周围紧靠公路、村庄,设置的粪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养殖户自己也深受其害。不但发出恶臭,污染养殖场,而且对周围的空气环境也会产生严重影响。根据中国农业大学李国学的研究,这种空气污染会影响周围200~500m的区域。由于恶臭污染问题,导致养殖场与周围群众关系十分紧张,给群众生活造成不便,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2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速度快,发展资金不足,设备和技术落后,90%的养殖户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无法及时有效处理畜禽粪便,畜禽养殖业环境一直很差,其主要原因有: 2.1畜禽养殖场(户)无统一规划,选址不合理

有些养殖场(户)是依河两岸的溪流河沟而建,分布散乱,并且大部分未办理有关手续,污染处理设施未建设或不完善即投入养殖,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通过溪流河沟汇入较大流域中,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威胁城市集中饮用水源的安全。 2.2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

目前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基本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无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2.3农牧脱节,粪便综合利用率低

由于受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的,也因面积不足,而无法全部进行消纳处理,粪便资源未得到有效综合利用。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对策

3.1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畜禽污染的严重性,提高畜禽养殖场(户)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现象的发生。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3.2加强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规模化养殖场,需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镇、街道、农业、畜牧、国土等)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 小型规模的养殖场或养殖大棚,经相关部门或企业及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验、审核后审批。

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或小型规模的养殖场(大棚),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处理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养殖。 3.3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在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划时,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应设在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远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远离村庄集中饮用水源地,远离村民居住区。其中距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和村民居住区均不得少于500米。采用多种技术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场地的选择必须远离公路主干线、远离居民居住区(村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

3.4按照养殖规模,建设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经批准建设或前期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要按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即:建设一处污水贮存池、一处畜禽粪便凉晒贮存场,其容量可根据养殖规模而定。贮存的污水可采取农田灌溉等措施进行处置,严禁随意排入环境,避免对周围环境及水体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散落、溢流。大力推进高新技术,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畜禽养殖场(户)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3.4.1利用畜禽粪便好氧发酵生产好氧发酵是在有氧条件下,好氧微生物通过自身的分解代谢和合成代谢过程,将一部分有机物分解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从中获得微生物新陈代谢所需要的能量,同时将一部分有机物转化合成新的细胞物质,使微生物生长繁殖,产生更多的生物体的过程。发酵的结果是废弃物中有机物向稳定化程度较高的腐殖质方向转化。该技术在畜禽粪便中加入秸秆、谷糠或稻壳,经过发酵、粉碎、造粒等处理工艺,制作成可直接出售的有机肥,从而可以解决畜禽粪便含水率高、储运不方便的弊端。以畜禽粪便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节约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土壤有机质含量和农产品质量。

3.4.2推广厌氧发酵生产沼气技术畜禽粪便利用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厌氧发酵生产沼气,该技术不但解决了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问题,还有利于发展生态农业。其一方面可以提供清洁能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沼液养鱼、沼渣直接肥田,形成养殖与种植、渔业紧密结合的物质循环,尤其适用于散养户居多的情况。但该技术的推广需要一定资金投入,而且对环境条件有一定要求,受温度影响较大。

3.4.3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引入有机农业和循环经济理念,从改革畜产品品质入手,采用“四级净化、五步利用”的生态技术,从根本上解决了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种植业、养殖业的有机结合,净化环境,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为畜禽养殖业解决农村面源污染做了示范,同时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实践证明,该技术是污水资源利用的最佳方式。其模式:首先将冲洗猪舍的高浓度的粪尿水作为第1级肥水引入水葫芦池中,经水葫芦池净化后为第2级肥水引入绿萍池中,经过绿萍吸收净化后为第3级肥水,再引入鱼、蟹池中,经鱼、蟹取食利用后为第4级肥水引入稻田中,作为灌溉用水,再经水稻吸收、吸附固定后,从稻田中排出,再引提回来作为冲洗猪舍用水。这一周而复始的循环圈为该链条上的各级生物创造了适宜的生态环境和生长繁殖条件,使物质能量得到多次循环利用,达到畜禽生产良性循环和生态良性循环的统一。

3.4.4坚持综合利用,推动生态农业每个市每年可利用畜禽粪便逾50万t,充分利用可基本解决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染问题。同时,通过大力推行有机食品种植,全市有机水稻种植面积达2万hm2。应充分利用有机肥生产,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并且有助于减少氨氮的排放,削减其化学需氧量逾1000t、氨氮1300t,使养殖业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以引导有机、绿色农副产品消费为手段,推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结构的可持续循环产业链;以建设有机肥加工中心为纽带,带动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治理和耕地土壤肥力的提高,按照“治理专业化、服务物业化、运作产业化、管理制度化”的原则,探索产业化治污、资源化利用的新路子,改善环境质量。 污染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须常年保持正常使用,并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环保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排污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按统一标准,逐一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个别屡教不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推荐第2篇:畜禽养殖污染方案

黄陂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农业局 区环保局 区畜牧中心

(2009年7月25日)

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禽养殖小区(场,下同)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范围。经区畜牧中心等部门联合调查,全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3000头、牛年存栏300头、家禽年存笼30000只以上)48个,其中,3000头以上生猪小区25家、300头以上奶牛小区4家、300头以上的肉牛小区3家、3万只以上蛋鸡小区7家、3万只以上肉鸡小区3家、3万只以上种鸭小区4家、3万只以上的肉鸭小区2家。上述小区中采用垫料零排放模式的7家,各级财政给予治污政策扶持建有沼气治污设施的18家,采用三级沉淀处理污水但治污效果一般的23家。此次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范围主要包括:

1、整治禁养区外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2、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区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依法处罚,直至关停。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至 2011年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1、2009年完成市农业局等5部门确定的21个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和2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2、2010年完成9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

3、2011年完成6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二、治理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小区业主是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街乡镇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业主,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针对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实行一区一策,一场一策,分类确定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业主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三、实施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每年年初,由区畜牧中心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分解年度治理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当年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治理范围、时间要求、工作步骤和组织措施,并指导各区制订相应的细化方案。

(二)签订目标责任。确定治理目标后,先由区、街(乡镇场)两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区级目标管理;各街乡镇场再根据需要治理的畜禽养殖小区,与其业主签订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各街乡镇场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与养殖户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书。

(三)清理公示监督。各街乡镇场要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限期整改的时间等项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关闭拆除。对于不愿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且超标排污的养殖户,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若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未经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巡查整改。各街乡镇场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在12月底以前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里。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发改委、农业、畜牧、能源、财政、环保、科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联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街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经费,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各街乡镇场作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小区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拍照、登记造册,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根据本地区小区数量及治污现状制订3年治污达标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实现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

(三)强化执法。从2009年9月起,由环保部门向排污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送达环保整改通知书,对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但排放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限定3个月的整改期限,经整改仍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其他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也要与区里签订污染治理承诺书,确定治理期限。

(四)政策鼓励。根据各地的整治任务和实际情况,区里将整合农业基本建设、支农资金、沼气工程、科技三项经费、环境保护、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以及中央、省有关畜禽养殖小区改扩建等相关涉农资金,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确保畜禽养殖小区治污专项扶持资金足额到位。原则上区农业局、能源办要整合农业相关项目资金,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6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发改委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预算内农村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和整合国家及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落实不少于3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环保局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1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科技局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技术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支持经济、实用、有效的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区财政局要将有关部门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专项管理,在通过验收后及时予以拨付,并加强治污资金监管。

(五)加强管理。按照“分部门下达,同标准验收”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原有项目申报程序在区确定的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名单范围内安排治污鼓励资金,并将安排情况报区畜牧服务中心汇总。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达标后,由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级预验收后,由区发改委、财政、农业、环保、畜牧、能源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实施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并给予相应的鼓励资金。

(六)严格审批。按照畜禽养殖小区治污3年达标的要求,从2009年起, 区畜牧中心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实行“消号式”管理。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取消除治污项目外任何项目的申报资格。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否则一律不予报批。

(七)推广模式。加强环保饲料、除臭剂、添加剂、分群饲养及阶段饲喂技术的推广应用,着力推广沼气配套土地消纳、沼气+环保设施、种养结合、生物床或垫料吸附配套、污水处理、有机肥厂等治理模式。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小区的土地流转给予支持,解决畜禽养殖小区排泄物消纳的配套土地,实施种养结合、渔牧结合等综合利用模式,发展以畜禽养殖小区为载体的循环农业。

(八)奖惩分明。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实行过程与结果双重管理。凡当年未纳入计划但治污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在次年优先纳入计划并及时兑现奖补政策;对纳入当年治污计划未能按期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不再审批新的项目。

推荐第3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我局根据职能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压实责任、加强督导,全面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我局履职尽责,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148个,禁养面积870.5平方公里。投入奖补资金1.9亿元,关闭禁养区所有养殖场户758家,治理限适养区养殖场户1242家。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市减少粪污排放量69.89万吨,占粪污产生总量14.6%。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93.7%,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100%。机构改革之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已划归生态环境部门,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市粪污资源化利用快速发展,建成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厂5个,年利用粪污生产有机肥能力19.4万吨;实现粪肥还田利用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约占养殖场总数的78%,配套土地消纳面积24.7万亩;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7.5%,三县两区全部获得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共计成功申报中央资金1.85亿元,形成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格局。

二、开展的工作

(一)积极安排部署。以市政府或我局名义出台了一系列方案、规划、文件和考核办法等,积极安排部署并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加强学习指导。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到外地学习取经、到省厅参加培训、与先进典型交流经验,增强了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服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将所学知识用于日常工作指导当中,先后探索出了异位发酵床粪污处理技术、污水净化回用技术、粪肥还田利用技术等,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治理引导与集中整治。一是狠抓治理引导工作。积极鼓励养殖业主走种养结合的路子,推广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以用促治。二是进一步完善“三区”划定工作。2017年,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重新调整和完善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方案,合理规划养殖区域。三是集中开展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多方力量、多部门协调联动,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依法开展关闭搬迁工作。2017年12月20日前禁养区内758家养殖场户已全面完成关停搬迁任务。四是加快限养区和适养区污染整治。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设施运行不正常、养殖废弃物处理不达标等情况的养殖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制定“一场一策”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安排网格监管人员督促整改,定期上报整改进度,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18年12月20日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五是加强巡查监督。全面落实了网格化常态监管制度,安排网格监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排、漏排、直排养殖废弃物和违规新建、关停复养、擅自拆除、闲置粪污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积极配合移交环保部门严肃查处。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少数养殖户重养殖轻治理的意识根深蒂固,粪污治理设施简陋,或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或为了节约成本不有效运行治污设施,或粪污治理设施损坏后久拖不修,导致粪污泄漏现象偶有发生。

(二)养殖场臭味问题难以根除。由于历史原因及地理条件限制,部分养殖场距离附近村民住处较近,养殖臭味影响到部分村民,导致近几年12345投诉不断。而目前没有有效且成熟的臭味治理方法,臭味问题或多或少都存在。

(三)种养配套不足。由于养殖用地原因,养殖场往往建在荒凉偏僻的山坡或山上,导致种养脱节种养不匹配,不能有效消纳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处理利用成本高,综合利用难。

(四)畜禽养殖治污投入不足。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成本高、投入大、运行费用高,缺乏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养殖场实力有限投入不足。

四、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压实责任。认真履行农业农村部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职责,再安排、再落实、再督促。督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督察工作,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层层压紧压实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综合利用,绿色发展。重点推广“生态养殖+沼气处理+管网输送+绿色种植”的绿色发展模式,指导养殖业主采取“三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两配套”(配套沼气池、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和“一结合”(种养结合)技术和工艺,实现畜禽养殖粪污就近还田资源化利用。

推荐第4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举报受理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污染防治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第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措施等。

第十条(禁养区)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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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一条(限养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定限制养殖区域。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配套环保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未建设贮存、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或者不能提供委托他人代为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书面文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废弃物减排要求)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饲养方式和废弃物清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综合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种养结合)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还田利用) 将畜禽粪便和污水用作肥料,应当采取堆沤以及其他措施去除病原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引发传染病。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作肥料,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消纳能力,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综合利用配套设施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沼气、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等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及时收集、贮存、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并采取防渗漏和防恶臭等措施,防止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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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排污要求)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向环境直接排放经过处理的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染疫废弃物处理) 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排污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等,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检查与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散养密集区域整治)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补偿)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扶持措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域建设和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相关资金支持以及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七条(税收政策) 生产、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购置并实际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和利用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价格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运输价格和运力安排的优惠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享受农用电价格。

第二十九条(发电项目的扶持措施)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制取沼气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环评费补助)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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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自愿减排的奖励措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自愿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渎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禁限养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不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建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防渗漏)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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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实施方案

惠阳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工作,推动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惠阳区畜牧兽医局在对目前我区规模化养殖场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国家级生态县考核指标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肉鸡、1.5万羽以上的蛋鸡畜禽养殖场。我区目前共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约XX家,总存栏量约为猪XXX头、蛋鸡XX万羽。本项工作的总目标任务就是对上述养殖场进行全面的环境污染治理并基本实现固液污染物零排放。

二、整治标准与程序

(一)整治标准

禁养区内养殖场应按规定关闭。准养区内各养殖场整治工作要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各养殖场整治后达到零排放。整治验收标准见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

(二) 整治程序

各养殖场在进行污染治理前应制定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区畜牧局、环保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养殖场的常年存栏量、粪污处置的技术工艺与设施建造规模及加工处理能力、粪污承载农田面积,养殖场应对其上报常年存栏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整治结束后如有养殖场常年存栏量大于其上报数量需要增建粪污处置设施,按照工程实施方案整治完工后,养殖场向区畜牧局、环保局申请验收,

三、主要技术措施

在我区养殖污染治理中着重推广以下几项技术:第一,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养殖粪污由农田消纳利用,实现资源循环;第二,好氧堆肥生产技术。用好氧堆肥技术将畜禽粪便加工制成有机肥料供应农资市场;第三,沼气厌氧发酵技术。通过沼气池厌氧发酵技术处理养殖场污水,实现无害化后回用于当地农田;第四,雨污分流、干法清粪。对养殖场的圈舍、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雨水可直接排放,污水尿液集中处理。全面淘汰水冲式清粪工艺,推广干式清粪工艺。此项措施一可减少污水产量节约水资源二可降低固体类粪便处理难度。

四、财政补贴措施

畜牧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个弱势产业,养殖业的污染治理既要考虑环境保护又要考虑畜牧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政府应采取倾斜政策,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对完成环境污染

治理并通过验收的养殖场,政府应给与一次性财政资金补贴。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畜禽养殖场业主必须切实承担

治理责任。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辖

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

3.区环保局负责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关闭搬迁、依照《环境保

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养殖场排污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汇同区畜牧局进行养殖场整治方案审查与整治验收。

4.区农业局负责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

5.区畜牧局负责养殖场污染治理技术培训指导、负责养殖场整治方案审查与整治验收、负责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6.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与发放。

(二)验收与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期限前一个月将辖区内养殖场整治资料收集汇总报区畜牧局,畜牧局汇同环保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资料审查并到现场核验,对照验收标准得出验收结论。养殖场根据自身工作进度可提前申请验收。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其整治方案进行粪污处理,循序渐进,科学安排,合理规划,建立长效的污染治理机制,使发展与生产同治污工作协调进行。环保执法部门将加强对这些养殖场的法律监管。

惠州市惠阳区畜牧兽医局

2014年4月28日

推荐第6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2011年畜禽养殖污染 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zzz》的要求,我县共有1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被列入市“十二五”农业源重点整治项目库,其中龙马牧业有限公司是2011年度国家重点减排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是“十二五”时期我县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临澧,推进生态高效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一年来,在县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按照“在整治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抓治理”的思路,以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在禁养区范围内关闭了田伟养猪场、王康云养猪场、徐国庆养猪场等3家规模化养殖场,在限养区和非禁养区大力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5家。至此,我县畜禽养殖业开始逐步向健康、规范、有序的轨道发展。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畜禽养殖污染同时也是一直困扰县城区周边大气、水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我局班子清醒地认识到,抓好以城区周边为重点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县城形象的重要工作。为此我局把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作为2011年的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各阶段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业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为治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畜禽养殖涉及面广,污染整治难度大,我局注重从突出的重点问题入手,以点带面。一是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力度。临澧县龙马牧业有限公司是我县一家规模上万头的养猪场,今年该公司积极筹资400多万元,新建了1000立方米的大型沼气厌氧发酵池、配套了200立方米的贮气装臵及其它设施,年处理粪污3.65万吨,产沼气16.1万立方米,可集中供气20户,沼液沼渣用于果园、农田、蔬菜基地做有机肥料,基本实现废弃物零排放;二是对贾丛华1家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

并把其它有污染投诉的养殖厂列入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项目之一,力争做到“查一处,整改一处,落实一处”;三是加强畜禽养殖场项目的严格控制,对2011年新建项目,拟建于禁养区的养殖场坚决不予审批;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划定养殖区厂界外大气环境保护区域,今后区域内禁止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房,并要求做好雨污分流、废弃物零排放等措施。全县目前仅审批养猪场2家,奶牛场1家,养鸡场1家。

(三)加强监督,联合执法

为了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今年我局除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外,同时也牵头组织畜牧、水利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了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重点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进行联合执法,有力地促进了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不平衡,一些小规模养殖场的治理仍然面临较大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整治工作的全面完成。2012年,我局将与有关部门继续协调配合,继续保持综合整治势头不减,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和我县环境质量的改善作出贡献。

临澧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元月四日

推荐第7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新坡”总体目标,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为抓手,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生态环境良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照市、区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重点开展新《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加强对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的指导,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对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制定监管台账,定期检查,并按要求上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实行严格监管、监督,督促养殖场(户)加强对排污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确保达标排放。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治污措施不到位,仍拒不整改的养殖户,镇环保办将会同城管、国土所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符合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情形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技术指导,推广生态养殖。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基本原则,引导养殖场根据自身养殖规模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治污措施。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1、环保办:为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部署,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履职情况;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和效果。

2、畜牧站: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应用标准化养殖技术;督促开展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关停工作。加大对乱扔病死畜禽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负责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3、各行政村:对本村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行政村要把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重要内容,把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推介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全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按照分类防治的原则,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行政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依法实行限期治理,严查向水体倾倒粪污和丢弃病害畜禽的行为,养殖户负责人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四)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合本镇(村)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

(五)强化督查,严格考核。镇委、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考核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与各村环境整治季度考核挂钩、与村干部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推荐第8篇: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六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其中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聿棵旁鹆钕奁诟恼⒖纱σ?lt;SPAN lang=EN-US>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猪(25千克以上)、6000只以上的鸭、6000只以上的蛋鸡、12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六)限养区是指实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推荐第9篇:甘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肃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畜禽养殖数量持续增长,规模养殖比重不断提高,对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畜禽养殖总量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产生量也大幅增加,由此带来的养殖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和《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60号),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升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控制、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扶持政策,加大科技推广,完善基础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努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主要目标

加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

- 1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三)配合环保部门认真开展禁养区划定和养殖场搬迁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相关规定,加快落实禁养区划定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农牧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60号),对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行了转发,各级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禁养区划定要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力求科学合理,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对已划定禁养区的地方,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出台有力的扶持政策,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企业)。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认真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纳入农牧部门日常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擅自排放畜禽污

- 3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探索、推广适合不同地区和畜种,投资少、处理效果好、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与产业发展一起研究、一起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切实做到畜禽养殖污染工作有人管、有人问、有人干,有要求、有检查、有奖惩,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二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上组织实施的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牛羊产业项目、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生猪家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已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扶持范围。各地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充分利用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草原畜牧业转变方式、畜禽良种工程等多项涉牧资金,积极争取环保、发改、扶贫等部门对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资金,加大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重点环节的投入。同时,要注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投入新格局。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均对畜禽养殖污染作了明确要求,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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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7]12号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区以及从事专业化小规模畜禽养殖的个体工商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应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 第五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县(市)、旅顺口区和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建、规划、卫生、水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农业部门应根据大连市的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将畜禽养殖业发展纳入农村经济专项规划,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大连市畜禽养殖业专项规划。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同级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当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地址、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应制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以及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依此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对群众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审批前,举行论、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并附有对其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由项目所在的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定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滨浴场等特殊功能区;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300米范围内;

(四)市及区市县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区,造成环境污染的应限期治理,治理后不达标的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附近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应设在禁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运输畜禽废渣、废水,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和清洗废水。

第十四条 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800米)。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还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第十五条 畜禽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且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1)后,才能施入农田。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应建立畜禽粪便有效处置设施。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规定。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对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或安全填埋井填埋的方法。具体要求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负责人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区,是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其适用规模为:猪2000头以上,蛋鸡5万羽以上,肉鸡10万羽以上,成年奶牛10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以及同等规模的其他畜禽种类。从事小规模专业化畜禽养殖的个体工商户的养殖规模是指存栏量为300头以下的猪、0.5万羽以下的蛋鸡、0.8万羽以下的肉鸡、80头以下的成年奶牛和120头以下的肉牛,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小规模畜禽养殖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11篇:南平市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南平市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为加强对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的长效治理,统筹安排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畜牧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南政综〔2009〕132号)和《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文〔2011〕238号)等省、市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畜禽养殖业生产要按照养殖生产总量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统

一、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要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坚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方针,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因养殖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全区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能力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畜牧业生产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治理重点

- 12求如下:

1.禁养区治理目标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于2014年6月底前拆除完毕,并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养殖场。

2.禁建区治理目标

(1)2014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禁建区内未经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并完成应治理任务数的70%。

(2)2015年12月底前关闭、拆除无治理条件和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并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3)禁建区内逐步削减养殖总量,年均削减养殖总量30%。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至2015年底,禁建区内畜禽粪尿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5%。

3.适度养殖区治理目标

(1)2014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适度养殖区内未经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并完成应治理任务数的70%。

(2)2015年12月底前关闭、拆除无治理条件和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并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3)2015年前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实现区域养殖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4)积极推行科学养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行干清粪、雨污分离、饮污分离、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沼气处理。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立有机肥加工厂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采用生物治理技术,实现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5)合理、从严审批新、改、扩建养殖场,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环境承载能力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控制标准。

(6)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2014年底全面完成畜牧业减排任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

六、治理措施

(一)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综合整治

区宣传部、监察局、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住建局、林业局、财政局、经贸局、工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法院、国土分局、森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电力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等各部门联合开展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全区规模化养殖场(户)必须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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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农林地面积较小的区域,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猪模式。

达标排放环保型养猪属于传统的环保养殖模式,主要生产工艺是:养猪场粪污排泄物经干清粪和固液分离后,将粪渣固体集中堆积发酵制成有机肥,污水则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沼液经过专门的沉淀池沉淀、好氧曝气池处理和水生植物塘、生物氧化塘吸纳降解,水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后排放。这种模式适用于周边没有足够吸纳沼液农林地的中小型养猪场(小区)。各乡(镇)、街道对农林地面积较小区域已运行又无法进行猪舍改造的中小型养猪场(小区),要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猪模式,指导猪场建造沉淀池、好氧曝气池和生物氧化塘,确保猪场废液达标排放。

3.经过审批的新建或改建大中型猪场,积极示范推广漏缝地面-粪尿分离-饮污分离-免冲洗-减排放(零排放)养猪模式。

漏缝地面-粪尿分离-饮污分离-免冲洗-减排放(零排放)养猪模式是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环保型养殖模式,主要生产工艺是:在建设高床猪栏时铺设铸铁或水泥漏缝地板,漏缝地板下方配套建设专门沟渠管道,猪排出粪尿后,粪便经猪踩踏后从漏缝地板掉入下方,不用水冲洗猪栏,待漏缝地板下方积蓄一定量粪便时,采用人工干清粪或机械清粪;设置专门尿沟将猪尿与猪粪分离,猪尿经地下沟渠管道流入有顶棚的大容量储液池,收集的尿液进入沼气发酵系统,发酵后的沼液通过种养结合,加以转化利用。这种模式不用水冲洗猪舍,可减少猪场70%以上的污水排量,大大缓解后期处理压力,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大、中型养猪场(小区)。漏缝地面-粪尿分离-饮污分离-免冲洗-减排放(零排放)养

- 910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要以“一池三建”(养殖场沼气工程发酵池建设与畜禽粪便预处理、沼气利用、沼肥利用设施相结合)为基本单元,工程建设与养殖业和周边农田、鱼塘等进行统筹规划,将沼液、沼渣综合利用,形成沼气工程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散养户联片、联户集中治理。

3.大力推广专用有机肥

猪粪含有大量有机质和氮、磷及其它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是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有机肥原料。利用猪粪制作专用有机肥料不仅可以有效治理畜禽粪便污染,而且可以实现猪粪变废为宝,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把猪粪合理有效综合利用作为一个重点,在引导、扶持生猪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和示范推广有机肥上下功夫。积极推广堆沤式发酵、塔式发酵、槽式发酵、袋装式发酵等生猪粪便无害化生产有机肥料关键技术,提高生猪粪便制作绿色有机肥的效率。切实加强对利用猪粪工厂化生产有机肥的工艺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猪粪便有机肥厂建设。大力宣传施用有机肥,在果园、茶园、农田等建立有机肥使用示范基地,大力推广应用有机肥,培育和壮大有机肥市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按“堵疏结合、奖惩结合”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街道必须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包村包场”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省、市、区要求,特别要杜绝在辖区内未批新建养殖场,对发生新(扩)建养殖场行为的,乡(镇)、街道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禁止违法用地和违章搭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根据规划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治理措施和办法,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业,确保畜禽养殖业科学有序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1.各部门要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扶持我区畜牧业标准化、规范化、生态化等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无公害畜禽产地认定工作,不断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2.环保局、农业局负责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区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和对规模化养殖场日常监管,对养殖场未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要依法处罚,以促使规模养殖场起到养殖污染防治示范作用;农业部门、乡(镇)、街道要抓好达标排放、零排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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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2014年月塘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工作情况汇报

月塘乡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1日)

按照《莆田市2014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和《秀屿区2014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环保部门的划分,我乡下辖11个村,其中坂尾村为禁养区,其余各村为禁建区。根据摸底调查,我乡共有畜禽养殖场15家,其中鸡、鸭养殖场3户,猪、羊养殖场12户,总计6210平方米。目前已经拆除关闭6家,拆除关闭面积为3730平方米,拆除关闭率为60.06%。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我乡党委、政府始终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来抓,为此我乡出台了《月塘乡2014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

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推进小组,做到\"主官亲自抓,分管具体抓\"的工作局面,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确保在8月31日前完成任务。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各阶段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和要求,为下一步的治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畜禽养殖涉及面广,污染整治难度大,对此我乡有针对性的从个别大型养殖户入手,以点带面。通过乡、村两级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对养殖户开展“点对点”的动员工作,使前康村的大部分养殖场自行关闭,给全乡其他养殖户起了带头作用。

(四)提前补助,取信于民

(三)加强监督,联合执法

为了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乡牵头组织土地、城建、环保农业等职能部门,逐家逐户进行督促整改,并定期对已关闭的的养殖场进行回访,确保“整改一处,落实一处”。对拒不整改的养殖户按照“两违”予以强制拆除,今年共强制拆除3场养殖场,面积2315平方米,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下一步,我乡将继续保持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高压态势,继续强化摸底排查,严防养殖场的新建和回潮,

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第13篇:罗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总结

2014年罗田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总结

罗田县畜牧兽医局 罗田县畜牧兽医局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分类治理工作。通过扎实工作,2014年度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及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罗田县畜牧兽医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求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日常工作。同时;结合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制定了《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在镇域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工作,从而确保我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为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通过广播、宣传车、板报、标语、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宣传一百多次,发放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宣传资料1000多份,

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知识进行宣传。通过深入的宣传,取得了明显效果,群众对政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积极支持。

三、防打结合,注重实效

由畜牧兽医站人员对全镇所有养殖场进行排查,对排查

出的养殖户没有粪便处理设施,责令整治。通过罗田县畜牧兽医局引导,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和畜牧发展环保优先的原则;广泛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四级联创”活动,于2014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四、立足长远,建立机制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罗

田县2014年畜禽标准化“四级联创”实施方案》和我思实际情况,我们从畜禽养殖源头抓起,严把立项、选址、建场、投产等各个关口,到2014年5月,全县创建生猪、肉鸡、山羊、肉牛、蛋鸡、奶牛等主导畜禽养殖示范养殖场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和自动化、生产规范化和从业资格化、防疫条件规范化和标准化、粪污无害化和资源化、技术集成化和推广模式化的“六化” 的健康养殖模式。全县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提高25-30个百分点以上,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占规模养殖场的80%以上;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从而实现向

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跨越。畜禽标准化生产,就是在场址选择、规划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品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按程序组织生产的过程。要求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畜禽粪污通过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一律不给予政策支持,从而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

重点抓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要正确处理好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畜禽养殖粪污防治作为标准化规模养殖创建的重点内容,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解决制约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防治模式。对养殖场实施干清粪、雨污分离,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对于具备粪污消纳能力的畜禽养殖区域,按照生态农业理念统一规划,以综合利用为主,推广种养结合生态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对于畜禽规模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规划建设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厂),生产有机肥料,变废为宝;对于粪污量大而周边耕地面积少,土地消纳能力有限的畜禽养殖场,采取污水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优先发展污染小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大的项目。生猪和蛋鸡污染大,我们严格控制发展,提高准入门槛;优先发展肉羊和肉鸡等污染的产业,并出台相应的优先发展政策:凡是创建达标(不论级别)的养殖场优先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依照罗田县委、县政府[2012]12号文件精神:2014年度新建的1000只以上“156” 模式肉鸡场每栋给予5000元的奖励; 2013年度新建的100只以上“1235” 模式肉羊场每栋给予1000元和一只种公羊的奖励; 如果没有创建或创建但县市级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一律不得给予奖励和作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

2014年6月5日

第14篇: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港北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近年来我区大力推动畜禽规模养殖业发展,其中列入我区今年减排任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共有39家,其中猪场37家、肉鸡场1家、肉鸭场1家。目前,虽然大多数养殖场建有储存池、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沼气池、粪房、雨污分流,对养殖场(区)产生的部分废弃物进行简单处理,但是处理不完全、工艺落后、排放不达标,对周围环境包括水源、空气、土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稳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是畜禽养殖业一个长期的工作任务。为做好我区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全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2014年4月30日黄星荣同志在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及贵港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4年贵港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充分认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要性

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于农村污染源治理和节能减排、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畜禽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全区现代畜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畜禽业发展正处于由传统畜禽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规模化畜禽养殖比例越来越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对滞后,污染物排放日趋严重,已成为制约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刻不容缓,紧迫而艰巨。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确保畜禽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为原则,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完善废弃物处理设施为重点,以推进养殖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为抓手,以发展生态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线,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等污染防治技术,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按照“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原则,对新、老规模化养殖场采取不同措施,实施养殖污染防治。

(一)新建养殖场同步到位。指导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二)现有规模场逐步改造。加强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改造,建设完善39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其中年出栏500头以上养猪场38个、存栏1万只以上肉鸭场1个。

(三)标准化示范场全部资源化利用。2014年减排项目的39家畜禽养殖全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四、工作重点

(一)分类指导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

一是指导帮助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农业

厅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做到废弃物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的投产作用的“三同时”制度。二是对原有规模畜禽养殖场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以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为重点,加快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对养殖场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引导“种养结合、就地利用”,通过自行配套土地或者签订消纳利用协议等方式,采取雨污分流、堆沤、沼气处理或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就近还田利用;对养殖场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积极推行“工程处理”即对畜禽养殖粪污先行进行干湿分离,固体部分用于生产有机肥,液体部分要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二)推广应用养殖污染防治技术。

各乡镇要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技术。

1.对属于今年减排计划项目清单中第4类粪污处理方式鼓励模式要求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产生的粪便经堆肥后用于农业生产(养殖场必须有自己的土地或周围有大型农业公司)或出售至专业有机肥生产厂加工成商品有机肥,污水经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或深度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养殖场不设污水排放口,污水回收利用可用于液态有机肥、水产养殖、农业种植或回用于养殖冲洗水。

2.对属于今年减排计划项目清单中第5类粪污处理方式鼓励模式要求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必须建设合格的防雨防渗的粪便发酵场或堆放场,堆放场容积达到规定要求;污水可厌氧处理或储存,沼液或污水储存池必须防渗处理,储存池体积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3.各畜禽养殖场均应建设雨污分流设施,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

4.对于粪便直接农业利用和生产有机肥的,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所和消纳土地。一般情况下,每1头猪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0.1m。

5.对于污水和尿液直接农业利用的,应分别建有固定防雨防渗污水/尿液储存池,储存池容积至少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量,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储存池容积不少于0.3m/头。

6.继续推行沼气工程建设,完善沼液处理设施,在立足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实现沼液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7.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养殖场建设污水储存设施,不设污水排放口,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污水用于灌溉农田的,排放前必须采取沉淀、厌氧等有效措施进行净化。污水/尿液采用厌氧处理的,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厌氧池容积不少于0.1m/头;采用厌氧+好氧处理的,好氧池容积不少于0.01m/头。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乡镇(区)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进行统筹安排,加大推进力度。要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工作目标、防治重点、扶持政策及推进措施。要建立例会、通报、督导、考核等制度,及时检查存在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制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政策和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提升整体防治水平。一是积极争取农村环保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防治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二是协调新能源办,扶持 333

3大型畜禽养殖场独立建设和中、小型畜禽养殖场联户建设沼气生产及发电工程。三是充分利用生猪、肉鸡、肉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菜蓝子”畜禽产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四是对商品化生产有机肥、沼气燃料等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畜禽集中养殖区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燃料等,全面提升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能力。

(三)宣传发动,加强示范引导。

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营造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公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生态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地要针对不同自然环境和不同规模、品种、方式的养殖场等,打造一批粪便无外排、无害化高效堆肥、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示范工程,探索有效的技术和防治模式,总结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分解任务,促进均衡发展

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本规划精神和工作任务,尽快确定污染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名单,制定相应的全年防治工作计划,报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备案;各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要在年底前完成;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末上报。水产畜牧兽医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列入今年减排任务名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次督查检查情况将在全区通报。

港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20日

第15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金扶持范围。

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

第16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一、单选题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 C )起实行。

A、2013年10月8日

B、2013年12月31日

C、2014年1月1日

D、2014年7月1日

2.(

B )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C )万元以下的罚款。 A、5

B、8

C、10

D、20 4.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C )元以下的罚款。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 C )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6.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 C )确定。 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D、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对环境可能造成( D )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A、一定影响

B、较大影响

C、恶劣影响

D、重大影响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 D ),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A、人力投入

B、设备投入

C、现金投入

D、资金投入

9.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 C )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A、微生物

B、植物

C、动物

D、动物和植物

10.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 C )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A、种植

B、养殖

C、种植和养殖相结合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 B )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A、集约化

B、规模化

C、产业化

D、标准化

1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 B )价格。 A、工业用电

B、农业用电

C、商业用电

D、居民用电

13.( A )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14.( D )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A、乡镇人民政府

B、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C、县级人民政府

D、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5.畜禽养殖用地按( A )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A、农用地

B、建设用地

C、未利用地

16.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C )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A、法律

B、规章

C、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D、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 A )评价。

A、环境影响

B、产业规模

C、经济效益

D、社会效益

18.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A)万元以下的罚款。

A、5

B、8

C、10

D、20 19.制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 C )持续健康发展。

A、农业

B、养殖业

C、畜牧业

D、农牧业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 D )批准实施。 A、本级以上人民政府

B、上一级人民政府

C、相关授权部门

D、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二、多选题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 ABCD )。

A、统筹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利用

D、激励引导。

2.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 ABC )。

A、品种

B、规模

C、总量

D、面积

3.禁止在( ABCD )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A、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B、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C、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 ABC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A、新建

B、改建

C、扩建

D、重建

5.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 ABCD )等。

A、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B、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C、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

D、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 6.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 ABC )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A、粪肥还田

B、制取沼气

C、制造有机肥

7.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

ABCD )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A、荒山

B、荒沟

C、荒丘

D、荒滩

8.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CD )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A、2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

D、10万元以下

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AD )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A、10万元以上

B、3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下

10.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 AB )备案。 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

11.( AC )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A、大型畜禽养殖场

B、小型畜禽养殖场

C、养殖小区

D、其他畜禽养殖场

1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 AD )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A、预防为主

B、预防为辅

C、兼顾治理

D、防治结合

13.( ABC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A、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B、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C、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D、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14.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AC )。

A、污染物排放标准

B、废弃物排放标准

C、总量控制指标

D、总量指标

15.因( ABCD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A、畜牧业发展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城乡规划调整

D、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16.将(

ABCD )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A、畜禽粪便

B、污水

C、沼渣

D、沼液

17.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 ACD ),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A、收集

B、整理

C、贮存

D、清运

18.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 ABD

)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A、法律

B、法规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

19.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 BD )畜禽养殖。

A、集约化

B、规模化

C、产业化

D、标准化

20.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 AC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判断题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3.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

5.国家鼓励利用荒山、荒漠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适用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7.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1.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12.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13.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14.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 16.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近利用。

(×) 17.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18.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20.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四、简答题

1.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3.在哪些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4.乡镇人民政府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有哪些?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17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1]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1]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1]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1]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 3解读 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们普遍认为,条例的颁布将大力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整体水平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2] 以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金鉴明认为,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

但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出现了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的现象,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致使环境污染严重。 “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事实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金鉴明指出。

“畜禽养殖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和升级,必须要加强环境保护。”金鉴明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从而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为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2]

堵住污染,严防废弃物随意排放 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韩永伟看来,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不高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规范要求。通过立法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严防废弃物不当处理和处置污染环境十分有必要。 中国农科院研究员杨正礼认为,畜禽规模化养殖业疫病风险较大,一旦发生疫病将给养殖者带来难以估计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此外,养殖场所的环保水平还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不注意加强环保容易导致纠纷,也会直接影响产业发展。

条例就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做出了系列规定,包括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

“认真落实这些环保要求,对提高畜禽养殖场所防控疫病的能力以及促进与邻里关系的和谐都会有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杨正礼说。[2] 多重措施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董仁杰认为,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是很好的生物质资源,可以用于制造沼气、生产有机肥,适量适时的还田利用对于保障土壤有机质含量、保障农田生产力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机制保障,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了水体和土壤环境的污染。” “如何建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如何改变长期以来畜禽养殖废弃物得不到合理利用反而形成环境污染的困局?条例正是破解这个难题的制度建设实践。”董仁杰表示。

韩永伟指出,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励措施,例如:明确对沼气、制肥等综合利用设施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废弃物利用予以税收优惠并享受农用电价格,对有机肥购买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废弃物进行沼气生产和发电的享受新能源优惠等。

“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促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更多地流向综合利用,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同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双赢。”杨正礼说。[2] 答记者问

三部门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负责人26日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3]

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答: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涉及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原环保总局于2001年专门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不够。一方面,有的地方为追求增加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是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明确。目前有关环保规定没有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畜禽养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过于笼统,致使大量养殖者未切实履行环保义务。 三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最佳方案是通过制取沼气、还田利用等进行综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很低,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四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3]

问:条例在统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3]

问:为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3]

问: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调动养殖者积极、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条例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装备研发提供支持。 二是针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特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明确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四是对制取沼气、天然气、发电、生产经营和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等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给予相关税收、资金、运力、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的,还要求电网企业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全额收购多余电量。

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标排放后自愿签订进一步减排协议的,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七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之外的养殖户自愿建设配套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也可以享受有关激励扶持政策。[3]

第18篇: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马办〔2016〕 号

中共马村区委办公室 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力推进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现将《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马村区委办公室 马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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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防治水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焦政办〔201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综合运用激励引导和执法监督等手段,采取搬迁、关闭和取缔等措施,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为美丽马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到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我区河道两侧(南水北调总干渠、山门河)400米范围内禁养区内全部养殖场(户)的搬迁、关闭和取缔工作。

三、时间安排

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实施关闭、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底前)。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杨磊为组长,区政府副区长朱兴家、周胜利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2 —

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常占利任办公室主任,畜牧中心主任刘永利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取缔实施方案,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督查检查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时限,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告知书、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工作氛围。

(二)实施关闭阶段。2016年10月-12月,完成辖区河道两侧400米以内养殖场搬迁、关闭和取缔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搬迁取缔的养殖场逐个进行验收,每个养殖场都要拍照留档,搬迁取缔前、后影像资料一场一档,通过验收和资料完善全部达到搬迁取缔标准后,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送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2月,区政府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搬迁取缔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辖区内无畜禽养殖行为,彻底搬迁、关闭为合格。

四、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养殖场搬迁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政策的宣传和辖区河道两侧40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登记造册,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行为取缔工作及畜禽养殖场搬迁或关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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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农林水利局

区农林水利局是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马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河道两侧400米范围内养殖场(户)的清理、关停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两侧4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吊销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收回畜禽标识代码、撤销备案等。

(三)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是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环保执法主体。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整治工作。负责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对未执行环境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责令拆除、关闭。受理污染纠纷,处理污染事故。

(四)区国土分局

负责依法对擅自建设和搭建的各类养殖场(棚)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五)区财政局

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金专户,负责畜禽污染治理配套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六)区工商分局

负责检查清理畜禽养殖场营业执照,依据环保、畜牧等—

4 —

部门吊销批准文件或许可的函,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七)区工信委

负责协调电业部门对畜禽养殖场,实行断电处理。

(八)区公安部门

负责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九)区人民法院

负责专案办理相关案件,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从快予以执行。

(十)区人民检察院

负责查处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十一)区监察局

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职责情进行监督,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渎职或行政不作为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十二)区委宣传部

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对整治活动跟踪报道,记录关停过程,对违法案件公开曝光。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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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政府畜禽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各街道办事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按阶段确定工作重点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畜禽污染整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畜禽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做好养殖场(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场(户)的理解和支持;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实时宣传报道整治活动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责任,严格奖罚。为全面推动该项工作开展,并在上级要求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检查验收期间,对责任单位采取严格的奖惩措施。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完成任务较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四)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涉及农业、环保、行政执法、财政、国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2016年9月 9日

6 —

第19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一)?

日期: 作者: 来源: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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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这一产业在为人们提供大量畜禽产品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面源污染。

据统计,农业源污染中,比较突出的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废物和污水排放量剧增,已成为农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如何整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地关注的问题。本期刊发河北、山东、湖北、辽宁、江苏一些地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相关报道,以期对读者有所借鉴。

河北景县、临城、赞皇等地探索循环低碳养殖致富路

生态循环养殖效益好又干净

中国环境报记者 徐俊华 周迎久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一)?

在农村,会养猪一点都不稀奇,但能够应用生态循环实现生态养猪的并不多。但在河北省一些地区,有很多的养猪大户就按照生态学原理,走出了一条循环低碳养殖致富路。近日,记者走进河北省的赞皇县、景县和临城县一探究竟。

■猪粪—沼气—直流电

□养猪场产出绿色效益

来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的饲养区,只见育肥舍、妊娠舍、产房、保育舍等12栋标准的猪舍整齐排列;通风、杀菌、淋浴、地暖等设施一应俱全,水泥硬化的地面干干净净;一头头仔猪或自由散步或眯眼小憩,每个猪栏边都安装着自来水嘴,猪渴了用嘴一碰就可以饮水。

更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存栏2000多头猪的养殖场里,看不见污水横流,闻不到猪粪恶臭。有关养猪的传统观念,在这里被彻底颠覆。

在养殖场的一间仓库内,两位工人正不断地向搅拌机内添加各种原料。养殖场的负责人贾连海抓起一把已经搅拌好的饲料粉说:“这就是我们自己配制的纯粮饲料,里面有玉米、豆粕、麸皮等,没有任何添加剂。让猪吃干净食,我们才能吃放心肉。”记者也抓起一把饲料粉闻了闻,一种杂粮面所特有的香味扑鼻而来。

津龙公司是一家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饲料生产为一体,种、养、加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企业,公司下设饲料加工、生猪屠宰两个分公司,年出栏生猪3.6万头、种猪6000头。

作为一家大型养猪企业,猪多猪粪多,污染也大,每年产生猪粪达40万吨。如何将猪粪变废为宝?2006年,津龙公司投资400多万元建了4座大型沼气池,每年产优质有机肥1.5万吨,存贮沼气21万立方米,用于炊事、照明日常生活和猪舍火焰消毒供热等。近年来,津龙公司还采用多项措施将猪粪尿经防渗管道送入沼气池,并利用太阳能采光保温大棚增加沼气池温度,提高“三沼”产品产量,发展成为“五位一体”的生态养殖模式,即将太阳能利用—无公害养猪—三沼产品利用—有机耕种—无公害农产品加工利用5个环节有机结合,形成一条完整的生产链条。

贾连海告诉记者,津龙公司通过对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每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处理前的318吨降到了现在的102吨,避免了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和有害微生物传染疾病的发生;通过沼液循环利用,年可节水4万多吨;沼渣、沼液作为有机肥,促进了无公害绿色蔬菜、果品、粮食生产的发展,无公害粮食又促进了无公害猪肉的生产,既保护了环境、节约了资源,又保证了农产品安全生产。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河北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公司养猪场每天生产沼气800立方米,如果只用来烧菜做饭远远用不完。于是今年初津龙公司启动了沼气发电项目,引进了120千瓦的沼气发电机组。贾连海为我们算了一笔账:“这一发电机组每小时产生电能120千瓦时,按目前存栏猪两万头计,产出的沼气每天能发电10~12个小时,每天大约可发电1200千瓦时。以前养殖场每个月需要7万元的用电成本,沼气发电机组成功运行后,每月可节约成本两万元,仅这一项相当于每年增加经济效益20多万元。”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二)?

■生态循环养殖技术

□建成“低碳”养殖园

临城县西竖镇的清源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是河北省有名的“低碳”养殖基地。记者日前来到这家公司,只见基地里肥壮的猪仔在圈内吃食,草地上的柴鸡欢快地奔跑,池塘里的鱼游来游去。

据介绍,2006年,清源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永利收购了两家濒临倒闭的养猪场,成立了自己占地100多亩的生态养殖场,并引进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和技术。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现在已形成了以养猪为主、多种养殖为辅、兼作种植的规模化种养殖园区。

清源生态养殖场建在荒岗上,依据地势特点,整个园区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分用来养猪和饲料加工,下部分用做鱼、鸭、鸡等综合养殖和苜蓿、核桃、西瓜、花生、油葵等特色种植。养猪产生的粪便直接进入建在猪舍下的沼气池,产生的沼气用于取暖、照明和做饭,沼液用于浇灌种植区,沼渣则是喂鱼的好饲料,多余的猪粪晒干后成为土壤改良的高效有机肥。同时,柴鸡在种植区放养,麻鸭和鱼儿在池塘里共游,种植区还可提供丰富的青饲料,整个园区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生态养殖基地。据估算,这种立体生态养殖模式仅养鱼一项就可节约饲料2/3,比单一养殖增收20%。目前,这个公司年可提供育肥猪1500头、仔猪1.2万头,综合经济效益达上千万元。

陈永利告诉记者,清源生态养殖基地实行“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由公司按低于市场价10%的价格向农户统一提供仔猪和饲料,免费提供防疫等技术服务,再由公司按高出市场价10%的价格收购育肥猪。目前,这个公司带动了1000多家农户从事养猪业,每头猪可增加收入100元左右,每年累计增加收入100多万元。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路何在

(三)?

■林下特色养殖效益好 □特种野猪让农户致富

往年,地处太行山区的赞皇县许亭乡,每到秋收季节,一群群野猪会从山林里蹿出来,到农田糟蹋成熟的庄稼,给当地农民增添不少烦扰。但今年记者在这里看到了另一番景象:一群群野猪崽在树林子里蹿来蹿去,周边的玉米地却安然无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村民李大爷告诉我们:“你们看到的野猪崽是农户发展的林下特色养殖,这些野猪崽不但不‘出界’觅食,还能‘拐’回不少山里的野猪呢。”

这一特色养殖的牵头人是石家庄雨凡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振县。2008年,张振县承包了许亭乡四道岩村西神堂沟内的5000亩山场,从外地购进460头苏太母猪,开始发展林下特色养殖。技术上,全部采用围栏散养,由于定时投放食物,许多山里的野猪都跑到他承包的山场里来吃现成的,也就不去糟蹋老百姓的庄稼地了。

为提高养殖的科技含量,张振县还在河北畜牧研究所和河北农业大学的帮助下,成功解决了家养母猪山地放养与山场野猪自然杂交、提纯、繁育、人工采精和授精技术。采用这一技术生产出的特种野猪,其肉质鲜美,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是普通家猪的两倍以上。2009年以来,雨凡公司共带动周边6个村36家农户加入到特种野猪养殖行列,每户年均增收超过5000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雨凡养殖公司以林下特种野猪放养为主,拥有8名专业技术人员,养殖基地已完成投资1000余万元,建设高标准猪舍300余间,拥有了自己的饲料加工厂及配套设备。公司与农户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技术管理、统一供应种猪、统一供应饲料、统一配种、统一防疫、统一销售。操作模式为:由公司调配优良母猪在神堂沟放养,与野猪自然杂交生产后代,再经选育提纯后,发放给周边农户,实行订单代养。

目前,雨凡养殖公司特种野猪年出栏量达3000头,年收入达1200万元,年利润240万元。公司还被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按张振县的打算,今后他将利用公司现有技术和销售网络优势,带动当地更多农户养殖特种野猪发家致富。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成功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一)

山东荣成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据悉,山东省荣成市今年需要整治的4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有17家完成了整治任务。到明年年底,全市所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实现清洁生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废水达标排放。

荣成市目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120多家,部分养殖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荣成市加大畜禽养殖企业的治理力度,环保、畜牧等部门对排污不达标的企业规定整治时间,要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并配套中小型沼气工程等。要求到明年年底,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畜禽粪便完全无害化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或生态型零排放,使养殖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为确保完成今年的整治任务,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联合为30多家养殖企业进行指导,专家就大、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工艺分别做了解答,有效推动了综合治理工作。寻山街道办事处多次对列入整治计划的两个养殖场进行现场督导,一家养猪场建设的500立方米沉淀池和发酵池已进入收尾阶段。

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还加大督导力度,加强对各镇(街)、各养殖场工程进度的调度,实行每周通报制。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养殖场,一律予以关停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成功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二)

湖北利川给规模化养殖场建档案

湖北省利川市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通知》,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切实整治畜禽养殖重点污染源。

发展畜禽养殖业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民收入。然而,一些地区在发展畜禽养殖业时,存在不注重环境保护、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于不顾的现象。如果不加以遏制,必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进而影响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今年以来,利川市环保局对全市规模化养殖场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对全市18家规模化养殖场建立了档案,要求各养殖场完善环保手续,按照环保要求对废水、粪便、恶臭气味进行综合整治,严禁乱倾乱倒,污染周围环境。

目前,利川市环保局对其中污染较重的6家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

同时,湖北省环保厅组建了新农村建设工作队进驻利川农村,正在开展以畜禽养殖环境宣传为重点内容的“农村环保明白人”培训工作,主要针对农村畜禽养殖情况,向农民宣讲畜禽养殖环保方面的知识,增强农民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农村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成功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三)

辽宁阜新发展生物发酵床技术

中国环境报讯 一只只生猪躺在猪圈里一层松软的像“席梦思”一样的垫料上,有的在吃食,有的在打瞌睡,有的在追逐嬉戏。在这里,猪舍看不见污水横流,闻不到猪粪的臭味,这家公司的770多头生猪个个皮毛光亮。这是记者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隆江牧业有限公司看到的场景。

这一切都来自生物“发酵床”养殖技术。猪圈里的那层垫料用的“床垫”就是生物发酵床。它是按一定比例将谷壳、锯末、发酵菌种掺加到一起,在经过特殊设计的猪圈里,以此作为垫料制成发酵床,猪从小到大吃喝拉撒都在“床垫”上。

猪在这张“床垫”上翻拱嬉戏,吃喝拉撒,它们的排泄物与“床垫”充分混合,“床垫”中的发酵菌种将排泄物中的有机质充分发酵转化,并以剩下的排泄物为食饵,发酵菌种又转化成大量菌体蛋白成为生猪的美食。

这种养殖技术不仅省水、省能源、省饲料、省人力,饲养一头猪可以节省100元成本,还由于圈里冬暖夏凉,猪的体质结实,疫病少,出栏时间还能提前。更重要的是,由于猪粪尿全部在猪舍内降解,没有污水和粪便向外排放,从源头基本实现零排放、零污染、无公害。

阜新市环保局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科长张瑞志介绍说,2008年末,阜新市在阜蒙县东梁镇开始试点发酵床养猪技术,经过两年多的摸索和实践,到2010年,已经成功掌握了这一技术,并在全市多家养殖户进行推广,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成功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案例

(四)

江苏如东立体种养走出生态路

中国环境报讯 “果园里养鸡,不锄草,不治虫,少施肥,省劳力,还节省成本。”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伯元村农民朱锦松这样告诉记者。2005年,朱锦松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荒地种植果树,为了治虫和施肥,少不了要用农药和化肥。后来,他想到了在果园里放养草鸡,鸡在果园内啄食果树害虫,既降低治虫成本,又节省饲料,养出来的鸡无论是鸡蛋还是鸡肉都具有独特的鲜美风味。而鸡粪作为一种优质的有机肥料,培肥了果园地力,果园里的水果无论是口感、外观还是色泽都好于用农药化肥培育出来的水果。

经测算,果园养鸡每年每羽鸡节省饲料成本两元,节省人工工资1.5万元。果园施入粪肥,土壤肥力提高后水果产量增加15%,价格提高20%。2010年,朱锦松的果园饲养土鸡1万多羽,生产水果5000多公斤,产值达到10多万元,走出了一条立体养殖的生态循环饲养之路。

在葡萄园里养生态鸡、产生态蛋则是如东县双虹桥村南通天赐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创新之举。老板季雪峰2010年用土地流转的方式建起了110多亩葡萄园。葡萄需要青草保湿,草上可以寄生虫子。季雪峰放养了4500羽草鸡,草鸡在葡萄园里吃虫子、啄青草。“葡萄园里养鸡,产蛋率高,价格比普通鸡蛋高出七成。”季雪峰说:“上海、苏州的客商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争抢这里的生态蛋,一羽鸡一年下蛋能带来400多元收益,这还不包括葡萄产出带来的收益。”

目前,如东县有500多户生态养殖户,栏存量达到400多万羽。结合当地种植业、养殖业的产业特色,如东农民走出了一条“树林+家禽”的立体种养生态路。

2011-09-21《中国环境报》

生态眼

为养殖业装上环保马达

李莹

一头猪产生的废水相当于7人的生活废水。一个规模化养殖场的排污量不亚于1个中型工业企业的排污量。规模化养猪带来的环境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养猪致富能手。

河北省赞皇县、景县和临城县的做法不禁让人眼前一亮。无论是将太阳能利用—无公害养猪—三沼产品利用—有机耕种—无公害农产品加工利用5个环节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生态链条,还是构建集养猪—多种养殖—特色种植于一体的“低碳”养殖园,都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一方面,企业实现了种植业、养殖业与农产品加工的有机结合,促进了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能量多级传递高效利用,达到了节能减排甚至废弃物“零排放”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变废为宝,节约了成本,企业也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

环境保护是发展问题,农村的环境问题更是如此。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依然不发达,改变当前的贫困面貌,依然是他们最为迫切的要求。

但如果一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工作,那么在短期内可能会见到利益,然而却会导致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等一系列恶果,农村地区将付出更大的代价来治理环境。只有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才能使农民得到真正利益。

纵观河北省赞皇县、景县和临城县的做法,企业为降低成本、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其打通种养业上下游产业链条、实现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内在动因。试想,如果沼气设施仅仅是增加了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而没有节约生产成本,恐怕企业的积极性就大打折扣。这种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的环境保护方式适合我国国情,并且稳健有效。

环境保护不是环保部门的事,它需要政府、企业、公众拧成一股合力。虽然在我国,循环低碳农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河北省一些地区的先进做法,让我们看到了一条循环低碳养殖致富路。

第20篇: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90316(颁布时间) 20090501(实施时间)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文号)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畜禽放养除外。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1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四)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九条 下列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沿太湖湖岸1-5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

(二)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

(三)集镇规划区;

(四)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第十条 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其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畜禽废渣、污水、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或在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规划总体布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或者区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经处理排放达标废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

第十七条 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九条 鼓励畜禽养殖场对产生的废渣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污水用于灌溉农田,排放前必须采取沉淀、厌氧等有效措施进行净化;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并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在禁养区外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污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由所在地农林部门和环保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后依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办理有关手续,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市(县)、区环保和农林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猪、30000只以上的家禽、100头以上的奶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在5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猪,500只以上、30000只以下的家禽,2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奶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次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畜禽养殖污染工作汇报
《畜禽养殖污染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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