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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应急预案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7 21:06:49 来源:应急预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环办〔〕17号)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环办〔2007〕17号 【发布日期】2007-01-30 【生效日期】2007-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环办〔2007〕17号)

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核应急预案》,我局对《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进行了修订,划分为《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根据预案要求,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国家核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

委员会组成单位之一,为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确保在

核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和决策,按事故状态及时

采取必要和适当地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核应急预案》。

1.3 应急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

环境。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承担的任务是:

(1) 制定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 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核应急辐射环境监测

计划;应急响应时,参与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工作,按国家核应急

协调委的安排,牵头组织力量对辐射环境监测进行支援;必要时,

直接负责组织对核设施场内外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3) 审批民用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检查、监督其应急准备

工作。应急响应时,对事故单位的应急决策和措施进行技术评估,

实施监督,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供评估意见;

(4) 协助审查和发布有关核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下述情况下可能发生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

急响应。

核事故是指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

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

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适用范围:

(1)核动力厂;

(2)民用研究性核反应堆;

(3)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

(4)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5)易裂变核材料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其它核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2.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体系是国家环保总

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

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核事

故应急准备,核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核事故时即为总局核与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核事故应

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

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

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2.2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成员基本一致。在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总指挥,总局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副局长(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总局办公厅主任、核安全

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

急副司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总局规划司、国际司、宣教司等有关

司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

心进行。

2.2.2 主要职责

(1)审批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总局核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核事故应急

准备和响应行动;

(4)指导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行动;

(5)审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行动采取的干预措施;

(6)审定向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汇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

作报告;

(7)协助审查和发布有关核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省级辐射环境

监测机构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

监测技术中心

核设施营运单位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保部门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办公室

(常设组、秘书组)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领导小组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技术中心

(常设组、专家组)

图例:

上下级关系信息流方向监督

图 1 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3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

组在核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司、办公厅、

国际司、宣教司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相关人员组成,

下设常设组和秘书组。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

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

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副

主任。

常设组由核安全司综合处、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急室相关

人员组成,核安全司综合处处长任组长,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应急室

主管应急的主任任副组长。

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安全合作处、宣教司新闻

处以及核安全司综合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反应堆处、核燃

料处、核设备处、放废处的相关人员组成,秘书组组长由核安全司

内核事故所在核设施归口负责项目处处长担任。

核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核与

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指挥室。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

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

全国环保系统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在核事故应急期间,传达和贯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

导小组的指示,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核事故应急响应

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4)组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进行审

评和监督;必要时,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

预行动;

(5)定期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6)负责编写向国务院提交的报告;

(7)负责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及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和信

息交换工作。

2.3.3 常设组职责

(1)组织落实总局核事故应急准备各项日常工作;

(2)组织起草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

(3)负责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的技

术工作;对营运单位实施的应急行动进行跟踪、评价、监督;

(4)负责总局核事故应急系统内部与外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

2.3.4 秘书组职责

(1)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收集、分析研究与核事故相关的数

据和信息,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2)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起草应急行动指令,报总局核与辐

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后实施;

(3)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起草向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提交的报告及向其它部(委)单位提供的情况通告。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人员组成

核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

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

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常设组和专家组。

常设组: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常设组是一个组织。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常设组至少有三人在北京,确保任何时间能

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畅通。

专家组:由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业务处室专家组成。分为

反应堆事故分析技术组、核燃料循环及放废设施事故分析技术组和

事故后果评价组。

2.4.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

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

制定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核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

常工作,确保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

可靠运行;

(4)执行24 小时电话值班制度,接收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事故

报告;负责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

(5)对核事故或事件进行事故分析(包括事件分级)、预测及

后果评价,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并对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6)协助总局做好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技术

工作。

2.5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

(1)制定管辖范围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核事故期间,负责了解现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

展趋势,监督、评价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

施,并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6.1 人员组成

核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

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

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辐

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

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

常工作; (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

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直接参加事故

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及现场的事故处理。

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有核设施的省(市)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核事故应急预案

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备案;

(2)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核事故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负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3.应急状态

核设施应急状态按其事件或事故的实际辐射后果或预期可能的

辐射后果的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

急和场外应急。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但

此时尚有时间采取预防性的和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紧急状况的发生或

减小其后果。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

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厂房应急:核设施发生或可能即将发生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但

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

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场区应急:核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

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

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

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做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场外应急:核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事故的辐射后果已

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

受影响的公众。

4.应急行动

4.1 通知与启动

当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按照其应急计划向总

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常设

组报告。常设组当班值班员要立即通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相关应急人员。根据核事故性质及

应急等级,环保系统核事故应急组织原则上按表1进行启动。

表1:民用核设施不同应急状态下总局应急组织的启动

应急状态 应急领

导小组

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办公室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

核与辐

射安全

监督站

省级环保部

门及辐射环

境监测机构

主任/ 副主任

常设

秘书

主任/ 副主任

常设组专家组

应急待命 ○ √ ○ ○ √ ○ √

厂房应急 ○ √ √ √ √ √ √ (相关专业)√ ○ 场区应急 √ √ √ √ √ √ √ √ √ 场外应急 √ √ √ √ √ √ √ √ √

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常设组按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

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

部(委)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

换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按照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指挥和协调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具体指挥总局核事故应急组

织体系中各部门核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 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核事故核设施场外的应急监测工作,确

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核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

国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

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

责对核设施场内外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核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

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

关工作:

(1)根据核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

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

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5.1.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业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

(3)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

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

平。

5.1.2 应急终止程序

对核设施应急状态的终止,由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发布核

事故应急终止的命令,并报主管部门、地方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必要时,省和地方环保部门应当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的巡测、采

样和评价工作,直到由于自然过程的作用,或由于采取了补救措施

使得以上工作无需继续进行下去。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

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列

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核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

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核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及时修订现有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

程序。

(5)根据需要,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核事故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

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两

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总局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总局系统内的核事故应急

工作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提交总结报告。必要时,提交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事故,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

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

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应急保障

6.1应急资金

根据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提

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

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应急设施设备

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一定的应急

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

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核事故应急能力,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核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

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核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

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总局核与辐射

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 订工作并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的修改 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附:

核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2、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3、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4、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联络与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5、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6、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演习实施程序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2篇:环评法规

2012年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备案。A、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B、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当地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 C

2.根据相关规定,新建、改造含硫分大于()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A、1% B、1.5% C、2% D、2.5% 正确答案: B

3.下列符合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的是()。A、烧结机使用面积130平方米 B、电炉容积50吨

C、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3.4米 D、转炉容积150吨

正确答案: D

4.根据《关于制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规定》,以下不属于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的水泥项目的是()。A、机立窑 B、新型干法窑 C、立波尔窑 D、湿法窑

正确答案: B

5.根据2007年最新修订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kV?A及以上。A、25000 B、50000 C、75000 D、100000 分正确答案: D

6.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米及以上,年生产能力()万吨及以上。 A、4.3 50 B、3.4 60

1 C、4.3 60 D、5.3 50 正确答案: C

7.《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不应新建产热量在()以下的燃煤锅炉。A、2.2MW B、2.4MW C、2.6MW D、2.8MW 正确答案: D

8.以下不符合《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关于工业锅炉和窑炉采用烟气脱硫设施时技术选用应考虑的主要原则的规定的是()。A、脱硫设备有主要工艺参数的自控装置 B、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装置

C、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处置

D、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

正确答案: B

9.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关于“污泥处理的有关技术和要求”,以下不符合的是()。

A、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B、经过处理后的污泥可供农田使用

C、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

D、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

正确答案: B

10.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有关要求,填埋场填埋终止后,要马上进行的工作不包括()。

A、生态环境恢复

B、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

C、继续引导和处理填埋气体来自 D、土地开发利用

正确答案: D

11.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年颁布实施的。A、1979 B、1989 C、1995 D、1999

正确答案: 2 B

12.《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属于()。A、环境保护基本法 B、环境保护单行法 C、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D、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 B

1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属于()。A、环境保护单行法 B、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C、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D、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正确答案: D

14.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除宪法外占有核心地位,有“环境宪法”之称的是()。

A、《环境法》 B、《环境保护法》 C、《可再生能源法》 D、《环境影响评价法》

正确答案: B

15.某环评机构在为某化工厂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某一问题的要求不同,应()。 A、遵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执行

B、遵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C、请示国家环保总局 D、择一要求低的执行

正确答案: B

16.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的总体。A、生态因素 B、自然因素 C、资源因素 D、生活因素

正确答案: B

17.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应加强 环境监测和管理,省级以上环保局应定期发布()。

A、环境监测报告 B、环境质量公告 C、环境状况公告 D、环境质量预告

正确答案: C

18.位于北京市密云县的某化工厂拟拆除其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需先征得()的同意。A、北京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环保局 C、密云县人民政府 D、密云县环保局

正确答案: D

19.北京市朝阳区某化工厂超标排污严重污染环境,且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以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其停业、关闭。A、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B、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C、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D、朝阳区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 D

4

20.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确立于()。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正确答案: A

2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问应累计不少于()。A、7天 B、58学时 C、60学时 D、48学时

正确答案: D

22.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为()。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正确答案: C

23.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 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 A、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B、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C、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D、环境影响评价调查报告(表)

正确答案: A

24.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验收。A、15 B、30 C、60 D、90

正确答案: B

25.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A

26.某市市区已被集中供热管网全部覆盖,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位于市中心的某五星级酒店拟新建一台燃煤供热锅炉,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该项目()。A、应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B、应由该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C、应由该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D、不得建设

正确答案: D

27.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 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 A、淘汰制度 B、清洁生产制度 C、限期治理制度 D、自我改造

正确答案: A

28.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采取除尘措施。A、应当 B、尽量 C、必须 D、可以

正确答案: C

29.以下 于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的处理,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是()。 A、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

B、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C、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D、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采取除尘措施

正确答案: D

30.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A、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B、有关市、县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C、有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 D、有关市、县水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A

3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有关信息。A、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机构后 B、建设单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C、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D、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正确答案: C

32.在某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建设单位组织了一系列的公众意见调查活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

A、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提交审批部门 B、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 C、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提交项目实施部门 D、存档备查

正确答案: D

33.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A、5 B、7 C、10 D、15

8

正确答案: A

34.横穿某城市的几个大型居住区的某城市高架路建设项目,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应为()。A、环境影响评价书 B、环境影响报告书 C、环境影响报告表 D、环境影响评价表

正确答案: B

35.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 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确定。

A、有环评文件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 B、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 C、当地人民政府自行

D、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

正确答案: D

36.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A、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B、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C、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 D、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前

正确答案: B

9 3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正确答案: C

38.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 环评机构所提交的评价资质申请材料,国家环保总局应组织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A、10 B、15 C、20 D、30

正确答案: C

39.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适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范围是()类项目。A、海洋工程 B、冶金机电 C、化工石化医药

D、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

正确答案: D

4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评价范围是冶金机电类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可以提供环评服务的项目是()。A、交通运输设备项目 B、电子加工项目

10 C、拆船项目

D、感光材料制造项目

正确答案: D

41.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的是()。A、湖泊 B、海洋 C、江河 D、地下水

正确答案: B

42.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A、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 B、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C、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D、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

正确答案: C

43.依据《水污染防治法》,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 A、停业整顿

B、吊销排污许可证 C、限期改正 D、限期治理

正确答案: D

11

44.以下关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水环境的说法,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是()。A、禁止向水体倾倒含有汞、镉、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B、禁止将含有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埋入地下

C、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D、禁止在江河、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正确答案: B

45.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批准。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试用书 C、县级以上水资源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A

46.《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于在()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A、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

B、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C、噪声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内 D、生产、运营过程中

正确答案: B

47.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A、城市区域噪声排放标准

B、工业企业相邻区域噪声排放标准 C、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D、城市生活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正确答案: C

48.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A、当地人民政府 B、铁路部门 C、环保部门 D、交通部门

正确答案: A

49.下列关于危险废物经我国过境转移的说法,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是()。A、禁止越境转移

B、有国际间协定的可以越境转移 C、经国务院批准后,可越境转移

D、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后,可越境转移

正确答案: A

50.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A、名录管理制度 B、清洁生产制度

C、生产者负责制度考试用书 D、申报登记制度

正确答案: D

5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

13 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A、2 B、4 C、5 D、6

正确答案: C

5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餐馆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

A、可行性研究阶段 B、初步设计完成前 C、开工建设前

D、办理营业执照前

正确答案: D

5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评单位, 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A、应当 B、可以 C、必须

D、需要考试用书

正确答案: B

54.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A、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审批该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D

55.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由() 其进行行政处罚。 A、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审批该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用书

D、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D

56.国家为了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实行了()制度。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登记制度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告制度 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制度

正确答案: B

57.某建设单位拟建滨海机场工程项目,并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现有相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需()。

A、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 B、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

C、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D、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正确答案: D

15

58.某大型水电站建设项目,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在()阶段征求公众 该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意见。 A、可行性研究阶段 B、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C、环评文件审批阶段 D、建成试运行阶段

正确答案: B

59.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的信息。A、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B、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C、该建设项目融资 D、有关环境影响评价

正确答案: D

60.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A、7 B、10 C、15 D、30

正确答案: B

61.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的产品。A、用于出口 B、用于日常生活

16 C、用于婴幼儿

D、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正确答案: D

62.以下关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说法,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是()。A、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B、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需采取措施,避免环境污染 C、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D、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正确答案: B

63.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A、应急预案 B、安全管理方案 C、处理方案 D、防护规划

正确答案: A

64.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项目可以建设的是()。A、在海湾、半封闭海的非冲击型海岸地区圈海造地 B、在红树木、珊瑚礁生长地区兴建海岸工程 C、在岸边建有防污设施的大型港口码头

D、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兴建工程

正确答案: C

65.《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A、海洋自然保护区 B、海洋特别保护区

C、国家海洋地质公园外语学习网 D、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正确答案: B

66.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的监督指导。A、核安全部门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公安部门 D、当地政府

正确答案: C

67.下列()不属于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区域。A、江河 B、水库 C、海口 D、渠道

正确答案: C

68.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A、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B、节能审查标准 C、节能减排政策

18 D、强制性节能标准

正确答案: D

69.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 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 A、预期评估 B、环境规划 C、生态影响评价 D、环境影响评价

正确答案: D

70.根据《草原法》中有关草原自然保护区的制度,下列不属于可以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是()。

A、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B、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C、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D、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正确答案: C

71.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 A、原址保护 B、整体迁移 C、迁移保护 D、原貌保护

正确答案: 19 A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于成熟的用材林应当严格控制采取()方式,并应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A、择伐 B、皆伐 C、渐伐 D、采伐

正确答案: B

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描述不准确的是()。

A、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B、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C、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D、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正确答案: D

74.根据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水果生产基地

C、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D、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正确答案: B

75.以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关于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的规定的是()。

A、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考试用书

20 B、废弃的沙、石、土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C、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 D、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必须采取硬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正确答案: D

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镇规划不包括()。A、总体规划 B、城镇体系规划 C、控制性详细规划 D、修建性详细规划

正确答案: B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的意见。

A、利害关系人 B、公众 C、有关专家 D、相关部门

正确答案: A

78.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核准。A、国务院旅游管理部门 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1

正确答案: B

79.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不包括()。

A、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B、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城市垃圾、污泥作为肥料 C、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D、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

正确答案: B

80.根据《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向海域排放废水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A、在高潮线以下 B、在高潮线以上 C、在低潮线以下 D、在低潮线以上

正确答案: C

81.《煤炭产业政策》规定,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A、选煤厂 B、洗煤厂 C、坑口电站

D、煤电一体化项目

正确答案: A

8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上报的北京市旅游规划草案中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

22 A、立即驳回 B、不予审批 C、部分审批 D、限期补报

正确答案: B

83.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唐山市城市建设规划草案时,应当先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 ()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A、环境影响篇章 B、环境影响说明 C、环境影响报告书 D、环境影响评价书

正确答案: C

84.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某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应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A、15 B、30 C、45 D、60

正确答案: B

85.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A、

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B、

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C、

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D、所有

23

正确答案: A

86.某化工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经批准,工厂建设过程中因市场需要,拟采用全新的生产工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A、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B、建设单位将生产工艺变动的环境影响向原审批部门提交补充说明 C、建设单位将生产工艺变动事宜书面告知原审批单位

D、建设单位将生产工艺变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交原审批部门备案

正确答案: A

87.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构 B、监察部门

C、建设项目的审批机构 D、党纪部门

正确答案: B

88.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有()行为的,由国家环保总局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A、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擅自降低评价等级 B、组成联合体垄断行业或地区建设项目环评 C、以压低评价经费竞争建设项目环评

D、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

正确答案: 24 D

89.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审批。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国家环保总局

C、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受影响较多的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C

90.某市在人口密集地拟建一个具有150个床位的肿瘤医院,根据该项目的所在地区的环境,需要说明放射性医疗废弃物 环境的影响,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该是()。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附有专项评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附有专项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正确答案: D

91.我国危险废物管理阶段性目标是到()年,基本实现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A、2008 B、2010 C、2015 D、2020

正确答案: B

92.以下不属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规定的特殊危险废物的是()。A、医院临床废物

25 B、多氯联苯类废物 C、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D、废电池

正确答案: D

93.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其中 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说法不符合该规定的是()。

A、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B、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 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C、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增强高技术产业 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

D、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正确答案: C

94.根据相关规定, 于以下含有不同硫分的煤层,属于禁止新建矿井的是()。 A、2.5% B、3.5% C、3% D、2%

正确答案: B

95.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不属于禁止的是()。

A、在依法划定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B、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C、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

D、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26

正确答案: C

96.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A、10 B、15 C、30 D、60

正确答案: A

97.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报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是()。A、造船厂

B、海底光缆工程 C、航道

D、滨海大型养殖场

正确答案: B

98.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A、当年年底 B、次年1月底 C、次年2月底 D、次年3月底

正确答案: D

27 99.()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也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 A、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B、环境保护基本法

C、环境保护单行法律规范

D、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正确答案: A

100.根据《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总热效率年平均应大于()。A、45% B、55% C、65% D、75%

正确答案: B

二、多项选择题

101.以下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是()。A、《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B、《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C、《水污染防治法》 D、《清洁生产促进法》

正确答案: CD

102.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A、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B、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水 C、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D、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8

正确答案: ABCD

103.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A、同时规划 B、同时设计 C、同时施工 D、同时验收

E、同时投产使用

正确答案: BCE

104.某化工厂超标排污严重污染环境,且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这一行为可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 A、责令停业 B、责令关闭 C、罚款

D、加收超标排污费 E、吊销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 ABCD

105.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又可分为()。A、综合性规划 B、专项性规划 C、地域性规划 D、流域性规划 E、专业性规划

正确答案: AB

29

106.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需要编制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是()。A、北京市交通指导规划 B、华北地区开发利用规划 C、黄河流域开发利用规划 D、渤海湾建设规划 E、天津市旅游规划

正确答案: ABCD

107.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北京市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有的内容是()。A、实施规划 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B、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 策 C、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D、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E、规划的经济可行性分析

正确答案: ABCD

108.某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在()情况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A、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发生重大变动的 B、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

C、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D、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E、建设项目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外语学习网

正确答案: ABCDE

109.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 30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形式有()。 A、责令停止建设

B、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吊销该建设项目的环评单位的资质证书

D、该建设项目环评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该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 ABE

110.下列建设项目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 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A、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B、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C、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D、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E、不 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正确答案: BC

111.按照《森林法》,下列()属于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A、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B、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C、特种用途林严禁采伐

D、只要采伐林木就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E、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也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正确答案: AB

112.以下关于土地管理的说法 误的是()。

A、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

31 未利用地, 不同种类的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B、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90%以上

C、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审批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D、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E、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正确答案: BC

A、B、C、D、

收藏本题

A、B、C、D、

收藏本题

A、B、C、D、

收藏本题

11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的需要完善的环境监管制度包括()。

A、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32 B、限期治理制度 C、环境监察制度

D、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E、强制淘汰制度

正确答案: CE

117.《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中涉及产品的分类包括()。A、优化生产工艺、节约资源生产的产品

B、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C、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D、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E、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

正确答案: BCDE

118.以下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能源消耗要求的是()。A、硅铁(FeSi75)产品单位冶炼电耗不高于8500千瓦时/吨

B、硅钙合金(Ca28Si60)产品单位冶炼电耗不高于12000千瓦时/吨 C、高碳锰铁产品单位冶炼电耗不高于2600千瓦时/吨 D、硅锰合金产品单位冶炼电耗不高于4200千瓦时/吨 E、使用低品位粉矿原料,单位电耗上浮不高于10%

正确答案: ABCD

119.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有关要求,焚烧方法适用的情况包括()。A、气候条件适宜

B、大气环境容量较高地区 C、卫生填埋场地缺乏

D、进炉垃圾平均低热值高于5000kJ/kg E、经济发达地区

33

正确答案: CDE

120.《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中 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

A、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B、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C、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D、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E、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经粉碎可以排入下水道

正确答案: ABCD

121.以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有()。A、历史文化保护地的工业建设项目

B、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C、卫生站建设项目外语学习网

D、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E、可能 天然渔场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正确答案: ABE

12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是()。

A、取得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 B、取得化学工程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

C、取得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 D、取得地质学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E、取得环境法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

34

正确答案: ABC

123.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以下()不得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资质。A、各大学及中等专科学校 B、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C、各环境科学类研究机构

D、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

E、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公众参与服务的机构

正确答案: BD

124.以下关于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管理的说法,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是()。

A、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确定环评机构的评价资质等级 B、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C、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D、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注销评价机构评价资质

E、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 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正确答案: ABCD

125.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A、依据环评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B、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结果 C、依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结果 D、通过现场检查

E、通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35 正确答案: BCD

126.以下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说法,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是()。

A、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

B、验收组应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C、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D、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验收

E、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正确答案: ABCE

127.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下列情况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的是()。

A、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经登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且实际培训时间超过48学时

B、承担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任务,实际授课学时超过24学时

C、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2篇(均不少于2000字) D、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着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达8万字

E、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

正确答案: ABDE

128.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A、二氧化碳控制区 B、二氧化硫控制区 C、二氧化氮控制区

36 D、酸雨控制区

E、一氧化碳控制区

正确答案: BD

129.以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有()。A、海岸带开发项目 B、制糖企业建设项目 C、造纸厂建设项目

D、北京地铁9号线建设项目 E、电池厂建设项目

正确答案: ABCD

130.以下关于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说法,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是()。

A、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B、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

C、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

D、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E、企业可以 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收藏本题

131.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水体倾倒的是()。

A、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B、含铅废渣 C、工业废渣 D、城市垃圾 E、船舶垃圾

37

正确答案: ABCDE

132.以下关于防治农药污染水环境的说法,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是()。A、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B、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D、禁止在水源地附近存贮农药

E、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处置过期失效农药

正确答案: ABC

133.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经过以下()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A、城市文教区 B、普通住宅区 C、医院和疗养院 D、城市商业区

E、国家机关办公地

正确答案: ABCE

134.以下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法定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B、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C、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 D、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E、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改造已明显降低噪声的,可自行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38

正确答案: ABC

135.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A、收集 B、贮存 C、运输 D、利用 E、处置

正确答案: ABCE

136.以下关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说法,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是()。A、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B、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C、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D、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 ABC

137.下列关于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说法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为()。

A、海洋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B、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只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即可 C、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D、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E、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39

正确答案: CDE

138.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河道管理中,以下做法与《水法》不符的是()。

A、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B、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C、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沿河居民可自行在河道采砂

D、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经批准可从事采石、取土等 水工程运行影响轻微的活动 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正确答案: CD

139.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禁止的项目的是()。A、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B、生产、进口、销售能源效率低下的用能产品、设备

C、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D、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E、使用高耗能的特种设备

正确答案: ACD

1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A、缴纳文物保护押金

B、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C、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D、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E、提交文物保护方案

40 正确答案: BCD

14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处以的行政处罚是()。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C、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D、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E、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正确答案: BDE

142.建设在居民区的某餐饮企业建设项目,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可在()阶段征求公众 该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意见。 A、可行性研究 B、环境影响评价 C、环评文件审批 D、建成试营业 E、正式营业

正确答案: BC

143.横穿多个居民区的某城市轻轨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告的信息包括()。A、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B、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C、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D、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E、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正确答案: ABCDE

41

144.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的内容包括()。A、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B、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C、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D、建设项目 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E、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策和措施的要点

正确答案: ADE

145.以下在敏感区建设的项目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环评过程中严格实施公众参与的是()。A、石材加工项目 B、塑料制品项目

C、钢压延加工项目考试用书 D、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项目 E、热处理及表面处理项目

正确答案: DE

146.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A、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B、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C、在公共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D、在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E、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构网站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正确答案: ABCD

42 147.在某地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建设单位组织了一系列的公众意见调查活动, 公众意见的采纳问题,以下选项中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是()。 A、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 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 C、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D、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E、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正确答案: ADE

148.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为征求公众意见,举行了听证会,其以下做法中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的有()。A、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B、主持人兼做记录员考试用书

C、要求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个人代表出具身份证明

D、要求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准予16人旁听听证会,并 其中2人的发言进行了详细的记录

正确答案: ACD

149.以下哪些违法行为属于环保部门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

A、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 B、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C、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

D、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 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E、在人口集中地区或者其他依法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43 正确答案: ABCD

150.以下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有()。A、蛋类加工企业建设项目 B、公园索道建设项目 C、生物化工企业制造项目

D、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E、卫生站建设项目

正确答案: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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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环评工程师

环评工程师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考四科)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2,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二)免试部分科目(考二科)条件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l、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二、考试科目

三:考试合格标准:

四:题型分析:

第一科目法律法规:单选100题,每题1分;多选50题,每题2分。共计200分。难度适,比去年稍难一中些;题量较大,有些逻辑题。

第二科目标准导则:单选90题,每题1分;多选30题,每题2分。共计150分。 难度一般

第三科目技术方法:单选50题,每题1分;多选50题,每题2分。共计150分。题

目出的比较灵活,偏重于基础,计算题少。考了很多容易模糊 的概念。比去年简单。

第四科目案例分析:没有必答题,8选6,每题20分。共计120分。案例不难,细节多,比去年好做多了,还是生态类的题目多。

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六、报名缴费时间、办法及准考证打印

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2月8日9:00至2012年2月21日17:00。照片上传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17:00。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在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23日期间进行(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政府人社(职改)部门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2年2月21日至2月23日)。

2012年2月28日前各省辖市环保局人事部门将通过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厅人事处。

2012年3月6日前省环保厅将全省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汇总后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网上缴费时间:2012年3月14日9:00至3月20日17:00。

报名流程:

1、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需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的证明各一份)、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单位主管部门将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汇总后打印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各省辖市报考单位携带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省辖市政府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最后将通过审核考生的报名材料交省辖市环保局人事部门,省辖市环保局人事部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资格考试报名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报省环保厅人事处。

省直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汇总《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打印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到省环保厅人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办理报名手续。省环保厅人事处将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资料汇总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2、网上缴费。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须使用工商银行卡或交通银行卡(开通网上交易功能)。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每人每科35元。

2,、老考生报名办法(不含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考生不需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

上传照片,照片通过审核后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主管单位,一份考生留存。

2、网上缴费。老考生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方法同新考生)。

3、打印准考证。2012年5月21日9:00至5月26日9: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进入“网上报名”自行打印准考证。

4、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不含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报考代码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五、注意事项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省(市)环保部门汇总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是省人事考试中心确定考生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和能否缴费的依据。各级环保部门务必核对准确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否则,将影响考生网上缴费。

(三)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

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四)报名汇总时,将免试类、非免试类的老考生、非免试类的新考生分别汇总。

(五)考生、报考单位报名时要认真填写校对考生报名信息,无误后再进行确认,人事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细心录入考生信息,建立考生信息录入责任制,关于考生报名信息的修改,请参照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有关通知执行。

(六)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中《环境影响评价案例

分析》科目为主观题,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各科草稿纸另发,考后收回。

(八)考生可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查询考试成绩。

(九)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

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异地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推荐第4篇:环评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项目类别: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项目类别:

前审后批

推荐第5篇: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二、办理条件:

1.项目选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三、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审查(包括现场踏勘)→审批经办人拟制审批意见→审核人审核(包括处务会议讨论、联席会议讨论)→签发人核准签发(包括局重点项目集体审批会议审查)→窗口取件。

四、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一式3份。(报告书电子版光盘)

(1) 工业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的环评文件,需提供项目所在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2) 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意见。

3.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的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的意见。

4.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场地使用功能的证明文件(属部队场地的,要有相应使用功能的部队后勤部对外经营许可证和部队土地权属证明;属农村用地的,应提交农村经济发展用地证明)。

5.国家规定需要审批、备案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备案证明;需要核准的,在申请书上说明依据文件(或提供核准部门证明)。

6.三产(包括:餐饮、商业、娱乐业、汽车维修、加油、加气站等)服务业类项目,应提交工商部门对项目的核名核准通知书。

7.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和有污染源的楼层的平面布置图。

8.属租用场地的项目,应提交出租和承租双方已签署的租用合同或意向书。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俗称“环评台帐表”)。

10.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11.其他部门意见:

项目建设地点在市政集水范围内,必须提供市政部门排水方案咨询答复。

注:1.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2.环评单位需到窗口办理资质及印章备案手续。

(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书范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广州市环保局:

我单位拟于×××××(地点)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已经【委托×××××(环评单位名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附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2.××××

××××

×××(申请单位名称)

年月日

申请单位(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联系电话:020-38920928 传真电话:020-3892093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办事网址: www.daodoc.com 投诉电话:83203215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推荐第6篇:环评发言稿

环评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早上好!今天有幸请到各位领导、专家参加我们“年产1000吨食醋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的环评专家论证会,我代表保山市下村胜香斋食品有限公司,对各位领导专家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并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下村胜香斋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下村胜香斋醋庄”该醋庄已有200多年的悠久历史,原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下村街,属于作坊式生产管理模式,年产食醋500吨,现因市场需求增加,我公司拟在隆阳区金鸡乡郑官社区投资建设新厂,项目建设占用土地3386.8㎡,新建生产车间470㎡、办公用房202㎡以及附属工程,新购置和安装设备36台,现厂房已建成,设备未安装。

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项目专家评审会,目的是通过各位专家的评审,让我们的项目能更好更快地发展,成为环境和经济效益双赢的项目。今天这个会既是对我们的一种指导,也是一种鼓励,我相信在专家们的指导下,我们一定能够顺利完成“年产1000吨食醋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同时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对该项目的环保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最后祝会议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推荐第7篇:环评流程

环境评估报告书流程和时间

(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

1、项目资料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发改委备案、委托书、总平面图、营业执照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资料(可研报告或控规,污水去向及管网铺设情况)等(提前都做好准备了)。

2、技术人员勘察现场,了解项目周边情况,确定敏感点。(提前做好工作,提前看现场)。

3、签订环评委托合同。

3、资料收集齐之后,编写环评报告送审版(提前编制)。

4、环评公司直接在政府网站或媒体进行第一次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概括)。至少12天

5、一次公示完毕后,环评公司直接在政府网站或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公共参与的项目周边单位或学校地址等敏感点和报告书送审版主要内容的结论是否可行等)至少12天

6、二次公示之后,开发企业组织项目现场座谈会,进行公众参与及现场调查,召集项目周边居民代表座谈会(20人),介绍项目情况,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200份以上);并在项目所在地周边张贴公示(拍照),整理公众参与图片的结果提交环评公司(会议准备、会议投影、会议拍照),至少2

1天。

7、把整理完毕的报告书送审版报送区环保局环保科。

8、再将所有资料及报告书送审版报送市环保局评估中心,由评估中心安排专家及领导(区环保局科长、市环保局经办人)看现场(约需1到3天)。现场办公会,提出环评报告书修改意见及现场安全、环保整改措施等(需要提供铁路、水厂、电厂、气象、排污等单位证明及现场施工环保措施整改方案),由开发企业项目部整改完毕后(约需1天到7天,如果现场没有开始施工1天到2天即可完成),环评公司再将报告书进行修改,直至满足环境保护法各项指标及环境保护导则要求。

9、环评报告书送审版修改好之后,出报批版报告书报送区环保局总量科和环保科。同时由环评公司在政府网站向区环保局总量科申请总量(规定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经办人审核签字、总量科长签批。约需1天到2天),区环保局总量科出具总量审核意见后,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

10、市环保局收到总量审核意见后,经办人审核签字、总量处处长签批、主管副局长签批,总量处出具审核意见,还回区环保局总量科(规定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实际约需1天到2天)。

11、环评报批版报告书经区环保局环保科审核(规定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经办人审核签字、科长签批、主管副局长

签批)(约需1天到2天),环保科出具初审意见,开发企业将所有审批意见及报告(包括报告书、简本、资料光盘)递交市环保局行政办事大厅,进行第三次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报告的报批版主要内容)。没有投诉的,公示完毕后开始审批(14天)。如果有投诉,要把投诉处理完毕后,再审批。

12、公示结束后,由市环保局环评处主管人员出具审批意见(规定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经办人审核签字、处长签字、主管副局长签批)(约需1天到3天),由机要室出具文号,环评处发文盖章(办公室主任签字)。拿到市环保局环境评估批文。(30个工作日公示期,需要42天

根据现在环境评估要求和流程,每个环节签字审批,按照最理想状态1天计算,最理想办事时间需要52天。正常情况下,从拿到发改委备案批复开计算时间(包括周

六、周日、节假日),需要65天时间。

推荐第8篇:环评工程师

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于2004年联合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等配套管理文件(国人部发〔2004〕1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管理的新举措,对于贯彻实施《环评法》,加强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的管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责任追究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中,防止新建项目产生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以预防为主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环境影响评价也是一项学科综合性强、涉及公众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影响到环保审批和决策的正确与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方面全国各地的建设项目呈逐年增加趋势,规划环评逐步开展,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越来越重,另一方面,我国在加入WTO后,咨询业市场逐步开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所有制形式逐步多样化。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的从业秩序和从业行为势在必行。

在以往的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管理中,由于缺乏责任追究和优胜劣汰机制,导致少数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些人甚至为牟取个人利益,编造、抄袭数据,得出错误结论,严重危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岗位管理, 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这将有力地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提高。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统一考试、登记、继续教育等手段,实现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动态管理。

首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于2005年二季度举行,凡具备相应学历和一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的人员(含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均可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按专业类别登记后,即可在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前,对长期从事环境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于2004年7月31日前按规定申报材料,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工程师。该制度实施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调整和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台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推荐第9篇:环评考试

一,概念

1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

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

2 水体自净:水体可以在其环境容量范围内,经过自身的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使受纳的污染物浓度不断降低,逐渐恢复原有的水质。

3 土壤环境容量:在一定区域一定期限内不使环境污染,保证植物正常生长时土

壤可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

4 环境敏感区:指对人类具有特殊价值或具潜在自然灾害的地区,这些地区极易

因人类的不当开发活动而导致负面环境效应。

5 环境影响:指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效应。

6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小于15m的无规则排放。 7 土壤可侵蚀性系数:指一块长22.13m,坡度9%,经过多年连续种植过的休耕地上每单位降雨系数的侵蚀率。

8 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的

排放总量实施小于或等于允许排放总量的管理制度。

二,单选

1 环评的定义: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

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

2 环境标准的作用:A,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规划和环境计划的主要依据。

B,环境标准是环境评价的准绳。C,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D,环境标准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3 什么是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 河流水质采样断面设置一般设几个:四个(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制断面,消减断面)。

5 什么样的地形是复杂地形:距污染源中心点5km的地形高度等于或超过排气筒

高度时,定义为复杂地形。

6 什么是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7 噪声的标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环境中,噪声主要造成听力损失,干扰谈话、思考、休息和睡眠。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调查,在噪声级85分贝和90分贝的环境中工作30年,耳聋的可能性分别为8%和18%。在噪声级70分贝的环境中,谈话就感到困难。对工厂周围居民的调查结果认为,干扰睡眠、休息的噪

声级阈值,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5分贝。

8 超标计算:

9 地表水评价等级的划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有建设项目

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以及纳污水体水质要求。

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评价最详细,二级次之,三级较简略。

三,判断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哪些?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建。

2 污染源评价目的?

污染源评价是以判别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为目的的评价。

3 划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根据其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4 完全模型,一维模型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A 零维模型适用条件:1 排污口上游河流来水的水质与水量较均匀。2 工程外

排废水的水质与水量稳定。3 多用于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起始断面水质浓度计算。4 难降解污染物在小河流评价河段或大,中河流均匀混合断面以下河段的水质

监测。

B 河流一维稳态模式使用条件:1 河流充分混合段 2 非持久性污染物 3 河流

为恒定流动 4 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C S-P模式的适用条件:1 河流充分混合段 2 污染物为耗氧有机污染物 3 需

要预测河流溶解氧状态 4 河流为恒定流动 5 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四,填空

1 大气环境影响的类型?

1,按影响时段划分:A建设阶段影响B运行阶段影响C服务期满的影响2,按影响方式划分:A直接影响B间接影响

2 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有哪几种?搜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遥感法

污染物调查有哪几种? 物料衡算法经验系数法实测计算法

3 噪声在传播过程中遇到哪些因素会衰减?A传播距离B空气吸收C阻挡

物的反射D屏障

4 环境的基本特征?整体性和区域性变动性和稳定性资源性和价值性

5 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有哪三种影响?土壤污染,土壤破坏,土壤退化

6 人耳能听到的声音频率的多少?16到20000Hz间

7 地表水预测有哪几个时期,三级评价要预测哪一个时期?

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枯水期

五,多选题

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

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A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B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C国家或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

3 大气稳定度A强不稳定B不稳定 C弱不稳定D中性E弱稳定F稳定

4 环境敏感区:指对人类具有特殊价值或具潜在自然灾害的地区,这些地区极易

因人类的不当开发活动而导致负面环境效应。(指现存的著名自然历史遗产,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

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选择依据,选什么样的因子:

等标排放量,地形条件,当地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首先应选择与拟评项目相关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因子,其次还应考虑在评价区

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污染源调查中的污染因子数一般不宜过多。

6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2 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

环境质量变化程度。3 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人口数。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哪些区域: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9 取样断面设置,在哪设断面,设怎样的断面:

(1)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2)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3)水文特征突然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应布设取样断面。(4)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5)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 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10 环境现状调查方法:搜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遥感法

六,简答题

1 简答在工程分析中“两本账”,“三本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两本账:A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量 B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实施后能实现的污染物削减量。

三本帐:A技改,扩建前污染物排放量 B 技改,扩建项目自身污染物最终排放量C技改,扩建工程完成后污染物削减量。

2 噪声防治对策有哪些:

1,从声源上降低噪声:A改进机械设计以降低噪声B改革工艺和操作方法以降低噪声C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2,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A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设计原则,使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B利用自然地形物降低噪声。C合理布局噪声敏感区中的建筑物功能和合理调整建筑物平面布局,即把非噪声敏感建筑或非噪声敏感房间靠近或朝向噪声源。D采取声学控制措施。

3 防治土壤污染,退化,破坏的对策和措施有哪些?

1,加强土壤资源法制管理:A经常进行土壤资源法制管理的宣传教育。B严格执行土壤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条例。

2,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A重视建设项目选址的评价。B加强清洁生产意识。C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3,加强土壤环境的监测和管理:A完善监测制度。B加强事故或灾害风险的及时监测,制定事故灾害风险发生的应急措施。C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发展的跟进工作。

4,加强土壤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A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研究。B土壤退化的防治试验研究。C土壤资源调查及土壤合理利用规划。D土地复垦试验研究。 4 何谓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监督管理包括哪些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是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实施的管理程序,是管理部门的监督手段。

包括:1 评价单位资格考核和人员培训。 2 评价大纲的审查。 3 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管理。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5 简述工程分析的作用:1 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2 为生产工艺和环保设计提供优化建议。3为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建议指标和科学依据。

6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是什么:A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等) B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自然环境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及社会经济等) C国家或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推荐第10篇:环评申请

关于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

**公司***项目***年委托**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局对项目进行了审批(号文);**年**月***环境保护局同意该项目进行试生产(试运行通知书号),试运行期限为****。

经过**个月的试生产,该项目运行状况已经达到了申请验收的条件,相关环保治理设施都已正常运行,特申请***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特此报告

*****公司

二○一二年某月某日

第11篇:环评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入公司一个多月以来,学到了很多东西,无论是工作方面,还是为人处世,都让我深刻的感觉到社会更像一所大学,而且这所学校里有着我学不完的东西。

通过一个多月的工作,我深刻的认识到为什么环评被称为技术工作。它不仅仅需要我们掌握足够的理论知识,还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耐心和认真的工作态度。作为一个刚走上环评工作岗位的新人,我觉得自己首先应该吃透环评中的各项导则标准、法规政策,并要时刻关注国家发布的新的环评政策,这样才不会在编写环评中出现严重的原则性错误;其次要在工作中养成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同时,还要加强自己的文字写作能力,和与别人的语言沟通能力。

作为一名刚走出校园步入工作岗位的新人,我要进行一下深刻的自我反省,因为我没有在短时间内将自己从一名学生成功的转变为上班族,走上工作岗位依然保持着自己在学校时候的懒散的作风,没能够充分的利用上班的时间来充实自己,更没有在工作上严格要求自己,工作积极性不够高,求知欲望不够强。

为了尽快走上工作的正轨,我给自己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

1、认真做好手里的项目,编写环评的过程中要多向前辈请教,吸取他们的

经验;每做完一个项目,要针对自己在这个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总结。

2、

3、

4、多掌握环评中的各项导则标准、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环评理论水平。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充分利用上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争取熟练掌握环评中的各项计算工具,和作图软件,为以后的工作打好

基础。

5、做好总结和反省工作,争取每天都有新的收获和进步。

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各位前辈的帮助,我能尽快步入工作的正轨。

第12篇:环评论文

农村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

李波周亚楠

(长安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陕西西安)

[摘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农村地区存在着规划环评制度不能有效涵盖、环评工作开展不力、项目后期验收及监管不到位和公众参与流与形式等问题。本文在对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一些状况提出配套完善规划环评制度、科学建立政府考核方式、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等建议。

[关键词]:农村地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迄今我国仍然是农业大国,大多数居民还生活在农村,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也发生在农村,加之与们密切相关的大多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均位于农村地区,因而农村环境保护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农村环境保护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为了让包括农民在内的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国家已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列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划环评的内容,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由评价建设项目,扩大到对环境有影响的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从此,从区域的发展规划到具体的项目建设,都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这对预防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对我国的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可持续战略的全面实施,以及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产生重大作用。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近年的环境管理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特点和较为薄弱的环境管理条件,该项制度在农村地区部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落实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对所在地区农村的环境质量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如何针对农村地区的具体特点开展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仍值得相关部门重视和关注。

一、农村地区规划环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随着城市环境管理的日渐强化和人们对城市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不少工业企业开始向农村地区迁移,一方面腾出了大量城市建设用地,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城市环境质量。此举导致农村地区除了原本就大量存在的畜禽养殖、矿山类建设项目外,能源、化工、冶金、建材以及垃圾焚烧、填埋场等市政项目大量落地,农村地区实际上成了近年工业项目建设的热土。尽管目前大部分项目都依法申报了环评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大量问题。现在许

多农村地区建设项目仅缺乏一个科学、系统的规划,即使有规划也未规划进行环评,结果农村地区建设项目无序建设、合理建设、重复建设现象随处可见,不仅导致部项目选址不合理,还加大了后期污染治理和环境理的难度。

规划环评工作开展不力不可否认,而规划环评制度已成为目前我国加强环境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农村地区的实际落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规划环评执行率低。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建项目规划环评执行率只有70%左右,地市级只有40%左右。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建设项目中更加突出。(2)违反规划环评程序现象普遍。农村地区不少规划环评工作开展严重滞后,边建边评、事后补事后不评现象仍然严重。一些项目环评报批后,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建设单位却不按规定重新报批规划环评报告。(3)规划环评的作用得不到体现。部分建设单位仅把环评当做项目前期的一个必备手续来办理,认识不到规划环评的真正目的,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不关心,因而取得规划环评报告及批复后便束之高阁,并不按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的环保措施与管理制去落实。(4)现状监测不规范。不少环评单位面对农村区建设项目时,常采取收集资料法获取相关数据,不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即使委监测也尽量少布监测点,压缩监测指标,缩短监频次。有些监测单位在受托进行农村项目环境质现状监测时也不到现场,而是根据日常工作经验接加工监测报告。现状监测不规范,导致许多农项目环评报告对环境质量现状认识不清,错误判当地环境形势。(5)规划环评措施不切实际。很多规划环评报告根本不及当地农民不愿使用粪肥的现状,对位于农村地区职工人数不多、无生产废水产生的建设项目,一味要求其将生活污水收集后用作农肥,结果根本无法操作而出现污水横流问题。又如一些环规划评报告根本不考虑当地煤碳含硫量高的现实,不要求项目上脱硫设施,而是建议其燃煤设施使用低硫煤。完全可以想象,该项目通过环评后,实际运行中使用低硫煤的可能性究竟能有多大。

如此种种,导致部分污染项目甚至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通过环评,取得了“合法”建设的外衣,也造成了日后环保监管的隐患。项目后期验收及监管不到位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的一部分,及时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确保环评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得到落实的关键。不少地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重审批、轻监管”问题较突出,而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的建设项目中更加明显。因而部分农村地区建设项目试运行后长期不进行竣工验收,有些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也仅是走走过场,验收监测不能真实反映项目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最终导致竣工验收起不到环评的把关作用。项目正式运行后,环保部门对农村偏远地区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也相当缺乏,以致这些项目经常出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标排污的情况。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明确了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公开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由于现有法规仅明确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众参与,而位于农村地区的一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尽管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非常密切,环评时却不需征询公众意见,从而导致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许多环境问题和纠纷。即使在农村地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项目中,仍然存在公众参与对象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信息公开缺乏透明性和真实性、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缺乏针对性、公众无参与积极性等问题。有些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调查表甚至由建设单位一手包办,直接找几个员工按照要求打钩画叉了事,以致不少地方都出现过评审报告书所附的几份公众参与调查表样表

笔迹完全相同,对相关选项的回答也几无差异的情况。此外,许多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都不愿通过召开听证会等直接方式进行公众参与,但在目前广泛采用的“网上公示”公众参与形式中,又能有几个当地农村受影响公众能及时从网上看到公示的相关信息。因此,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形式主义特别严重,很多时候根本达不到公众参与的应有效果,导致农村地区环评问题的初步原因分析,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漠有些建设单位根本认识不到环评工作的重要性,无法理解环评的目的也是为了让项目建设少走弯路,日后项目能顺利运营,因而环评参与主动性较差,有的甚至恶意逃避环评手续,甚至有少数单位选择农村地区进行项目建设的初衷就是为了逃避城市严格的环境监管和利用农村地区低廉的环境成本。完成环评后,一些建设单位也对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环保要求熟视无睹,企图通过拉关系、找熟人在竣工验收时蒙混过关。环保部门管理力度不够由于多数单位人员编制较为紧张,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管理重心始终位于城市,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环保监管经常感到鞭长莫及,部分偏远乡村甚至出现环境管理的真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出现的环评问题。少数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不作为受短期经济利益驱动,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平时紧盯GDP和招商引资,对引进项目非常热衷,但对项目可能带来的环保问题不甚关心,以至于大量污染项目落户农村地区,形成环境隐患。对于一些群众举报的环保问题,也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和稀泥”做法,有时甚至直接偏袒辖区内的企业,牺牲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农村群众环保参与意识差受主客观条件限制,多数农村群众文化水平不高,环保意识较差,环保参与积极性低。对于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存在的环评问题,多数群众单凭自身能力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因为怕不必要的麻烦或担心打击报复,也不一定会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解决农村地区规划环评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1)配套完善规划环评制度针对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缺少规划和不履行规划环评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就县级以下人民关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开展环评制定相关定,以避免建设项目在农村地区无序建设建设,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2)科学建立政府考核方式针对目前许多地方政府重GDP、轻环应尽快推行绿色GDP核算和考核体系,以政府停止在农村地区盲目引入污染企业换济增长的做法。此外,将农村地区规划环评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畴,确保各包括环评在内的农村环保工作落到实处。(3)实施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鉴于农村地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要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实,将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通过环评控状态,建议在乡镇一级设专职环保员进行工作日常监管,以避免环保机构对农村地理的缺位。(4)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积极鼓励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广大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益。

参考文献:

〔1〕耿海清.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展望[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11).

〔2〕多金环,赵秋月,孔令辉.环境影响评公众参与亟待完善[J]环境保护,2009,(7A)。

第13篇:环评申请报告

请(自建厂房的情况)

XX环保局:

我公司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口西北角,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栋生产厂房(1#、2#厂房为1层,3#厂房为3层)、综合办公楼1栋及其它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共 12600平方米。主要从事制动阀等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达产后可形成年产制动阀等汽车零部件共约20万台套的生产能力。本项目现已竣工投产,实际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0万元。恳请贵局对我公司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为感!

某某公司 某年某月某日

第14篇:环评申请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四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六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其中有不少于六个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第六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甲级评价证书。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省

级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签署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请单位将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将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级评价证书。第九条 人员配置不完全具备乙评价证书资格要求的申请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核准,可申请只开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乙级证书。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436090.htm

第15篇:环评报告

广东新广国际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珠江口海域海砂开采项目

环评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拟申请的海砂开采区位于珠江口桂山岛西南海区,属于广东省珠海市海域。申请采砂区北邻桂山锚地、桂山装卸作业第二区锚地、桂山连岛浅海贝类增养殖区,东侧为三牙排人工鱼礁区,西侧为珠海头洲候潮和过驳锚地,南侧为竹洲—横洲人工鱼礁区。本次申请海砂开采的海域面积102.2398公顷。区域内砂源总存贮量为1240.4万m3,评估基础储量分别约为868.28万m3。本项目采用采砂量约为5000m3/天的大型射流抽吸式采砂船1条进行连续采砂作业,每天工作时间20小时,采砂强度为5000 m3/d;初步确定其每个月可作业天数为25天,开采期限为一年9个月,每年按225天计算,年采砂强度112.5万m。配备5艘舱容为500m3运砂船运砂,每船每天往返2次。按照申请的采砂强度5000 m3/d,预计可连续开采约7.7年。

采砂作业期间主要污染环境影响体现在:采砂作业过程中高压射流扰动底质中的砂和淤泥,以及溢流作业产生的悬浮泥沙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工程非污染环境影响主要是:采砂后采砂区的海床塌陷对海底地形地貌和海床边坡稳定的影响;海床变化对水动力环境的影响;潮流场改变对附近海域冲淤环境的影响;采砂作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采砂作业对周边环境敏感区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以及采砂作业对通航环境的影响等。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海域水文动力影响

工程后采砂区内流向变化为沿潮流方向,采砂区上游辐骤到采砂区、然后采砂区又向外辐散;流速变化比较明显,采砂区域内最大涨潮、落潮流速减少幅度在20%左右,区外东西两则流速减少5%左右,采砂区东南、西北流速增大,增大幅度在6%左右,丰水期与枯水期相当。总体来说,采砂坑导致局部流态改变,对上游呈吸流状态,对下游呈放射状态,流速变化大于0.05m/s的范围约为采砂区外0.2km。

2、对波浪的影响

3由于本采砂区域及周边水深近15m,工程完成后水深增加到近30m,波浪由外海传入,受岛屿阻挡,一般天气情况下采砂区波浪不大,采砂区及附近的水深增加对波浪折射、绕射影响微少,因此采砂前后基本不会影响工程区及邻近海岸波浪动力环境。

3、水质环境影响

根据模拟结果,采砂施工期产生的悬浮物增量超

一、二类水质标准,受影响面积枯季大于洪季,24小时连续施工的情况下,采砂悬沙增量>10mg/L面积,在采砂区不同位置采砂包络线最大为24.9km2,影响的区域主要为采砂区东南部和西北部,影响距离是采砂区西北区域外4.2km左右,东南区域外3.5km左右;悬沙增量超三类水质标准集仅出现在采砂点。

外伶仃岛—大襟岛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受采砂施工期产生的悬浮物影响,悬浮物超

一、二类水质标准,竹洲—横洲、三牙排人工鱼礁区(未用)也受悬浮物影响。竹洲湾浅海养殖区、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基本不受影响。

4、冲淤环境影响

本采砂施工导致低于原海床面14m采砂坑,回淤0.24m/a,估计回复原海床的地形地貌约要为施工后60年左右。

本采砂区远离大陆岸线,因此本采砂项目进行适量采砂不会危及深圳、珠海大陆岸线稳定,采砂区附近的岛屿为基岩海岸,抗侵蚀较强,因此本采砂项目也不会危及附近岛屿岸线。

5、生态环境影响

本工程的海砂开采活动会降低海洋初级生产力及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的生物量;大部分底栖生物的生长较缓慢,开采区被抽砂作业后底栖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破坏,其生态环境的恢复需要较长时间,可能在几年内,开采区的底栖生物种类和生物量都偏于贫乏;悬浮固体物质含量过高,容易使鳝类的腮聚集泥,减损鳃部的滤水呼吸功能,甚至导致窒息死亡。不同的鱼类对不同浓度的悬浮固体的耐受性是有所不同的,另外,水中含有过量的悬浮固体,细微的固体颗粒会粘附在鱼卵的表面,妨碍鱼卵的呼吸与水体之间的氧和二氧化碳的交换,从而减弱鱼类的繁殖。本项目造成的底栖生物直接经济损失值3.2万元,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值170.36万元。 具体的生态补偿金额建议业主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采砂工程对海洋生物的影响是局部的、暂时的。采砂结束后,附近海域生态系统将会建立新的平衡使采砂期间的影响逐渐消失。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采砂船舶的防污措施

(1)加强对采砂人员环保意识的教育,提高其对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使采砂人员自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2)采砂船和运输船要防止漏油,更禁止在生产过程中将含油污水直接排入海域。

(3)不得在采砂区域清洗油舱和有污染物质的容器。

(4)在采砂期间,业主应该在开采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同时也应和邻近企业加强沟通,避免海损事故的发生。

(5)在海砂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不得装载过满,以避免在风浪作用下发生满舱溢流,造成海域污染,影响海洋水质和生态环境。

2、项目采砂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

(1)采砂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船舶数量、位置,射流功率和抽砂泵功率应相配合,以尽量减少抽砂作业产生的悬浮物。

(2)采砂船溢流泄水口上安装管道,进行水底排放,可减少悬浮泥沙对表层水体的影响。采砂船溢流泄水排放从目前的海面漫流状况改为通过溢流管进行水底排放的形式,利于悬浮物沉降,减少悬浮泥沙对表层水体的影响。 (3)在采砂过程中做好采砂设备的日常维修检查工作,保持抽砂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密闭性,发生故障后应及时予以修复。

(4)委托相关的环保机构监测采砂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发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加强环保的措施。

(5)业主应该严格按批准的采砂区范围依法采砂,对采砂作业准确定位、详细记录其过程,防止越界开采、超量开采、超强度开采。

(6)施工船舶须预留距离边界50-60m的距离进行开采,形成约1:6边坡的开采塌方,以保证在本海砂开采区开采完毕后,塌方的范围不会超过申请用海的区域范围。

3、船舶污染物的环保措施 (1)生活污水

采砂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后带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含油污水

船舶压舱水和其它含油污水不得在海域私自排放,带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3)固体废弃物

采砂人员的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应进行集中收集,装入垃圾桶,带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项目业主已经与专业的资质处理公司签订船舶污染物处理的协议书,该清洁服务公司将对本项目的船舶污染物实施分类处理,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将运往生活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则运往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可确保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船舶污染物不会对海域环境造成威胁。

4、采砂期生态影响防治对策

(1)本项目所在海域每年农历4~7月为外伶仃岛—大襟岛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保护期鱼类产卵及幼鱼幼虾生长季节,为了减轻本项目施工可能对鱼卵及幼鱼的发育生长不利,因此应尽量减少在农历4月~7月进行采砂作业等。

(2)对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型野生生物(如中华白海豚等),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宣传教育活动,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遇有这些大型野生动物进入施工海域时应停止施工,待这些野生生物离开工程海域后再施工。

(3)生物栖息地的保护措施

对水生生物栖息地造成影响的作业主要是采砂造成的悬浮泥沙增加及噪声等。采砂作业会对水生生物栖息地造成破坏,应尽可能防止超出采砂范围及不可恢复的破坏和影响。采砂作业应预先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减少对底质环境的扰动强度和范围。

(4)采取措施,控制悬浮物再悬浮的范围和强度,减小对浮游生物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5)采砂将对水下工程区域内的底栖生物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业主应予以一定的生态补偿。 (6)为减小对水生动物的干扰,应对噪声加以控制。

5、水产资源的恢复措施

为了减少海砂开采对珠江口水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根据影响的情况作出恰当的经济补偿。

(1)生态补偿数额

海砂开采对资源造成最直观的损失是底栖生物、鱼类,以及鱼卵和仔鱼的损失,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项目在施工对生物资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73.56万元(一个损失周期)。建设单位应根据农业部《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C/T 9110-2007)对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年限的规定,对项目附近水域的水产资源恢复作出经济补偿。

(2)生态补偿方案

抽砂会对开挖区域内的底栖生物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建议业主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有关生态补偿的办法。

 贝类底播:

底播种类:适合在珠江口海域生长的经济贝类。 底播时间:根据南海休渔时间,建议在6月初进行。 底播地点:三牙排人工鱼礁区 经济鱼类增殖放流:

放流种类:适合珠江口海域生长的经济鱼类。

放流时间:根据《南海国家级及省级渔业品种保护区分布图》,经济鱼类选择在南海休渔初期的6月初进行放流。

放流地点:三牙排人工鱼礁区

具体贝类底播和鱼类增殖放流种类和放流量应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6、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1)业主须在获得当地海事局颁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通航公告后再正式进场进行采砂作业。同时向海事部门申请派巡逻船加强现场监管工作。 (2)在采砂区内进行挖砂作业时,严格控制采砂船只的活动范围,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程,尽量在远离航道的位置进行作业,避免影响水上交通运输。 (3)采砂作业和运输应认真严格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严格落实采砂现场安全措施。 (4)夜航和视线不良时,航行船舶的驾驶人员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夜间航行、避让的经验和视线不良条件下安全航行的经验。应该迅速判明深水区、浅水区、采砂区、主航道、上水航路、下水航路,从而决定航行路线和避让方案,并密切注意航路上运砂船与其他航行船舶的动态,加强联系,取得一致的会让意图,控制好速度与船位,安全顺利地通过采砂区域。

(5)严禁运沙船超载,严格按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运营,以免发生海损事故。

(6)建议业主在采砂船和运砂船上安装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确保航运安全。

(7)采砂船和运砂船应悬挂正确的旗号和号灯,以确保航运安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广东新广国际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珠江口伶仃洋海域海砂开采项目选址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项目的经济效益良好,对整个珠三角的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采砂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其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如该项目能落实本报告书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和建议,从环境保护可行性角度衡量,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

(1)到项目建设地址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印刷版; (2)向联系人咨询。

1、建设单位:广东新广国际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2135 联系人:韩永生 电话:020-61205988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64号

联系人:杜先生 电话:13380032811 查阅期限:2010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项目附近可能受影响的民众、各机关、团体、个人。

1、对项目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给出自己的看法;

2、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自己的看法;

3、要求署名提交书面意见,并留联系电话与通讯地址,以便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反馈意见,必要时会通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在公告期限内请填表并将主要意见及理由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项目联系人提出意见。

(如有不同意者,必须注明其依据或理由,否则作为无效处理。)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0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

第16篇:环评法律

掌握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的特点: 1)是一个总体概念 2)是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3)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不是生物体环境

4)不包括社会因素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客观、公开、公正; (2)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 (3)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 (4)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1969年,美国的《环境影响政策法》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P5[掌握]: 1.引入和确立阶段 1973年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起步。 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意向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2.规范和建设阶段

1981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1989年12 月 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强化和完善阶段

在注重环境污染的同时,加强了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并重。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4.提高和拓展阶段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最新的发展。

2004年2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环境保护环境法律法规框架图顺序: 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④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范围发生法律效力 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2.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责任主体(不属大纲范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13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 1.了解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1)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 (2)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2.了解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1)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2)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环发【2011】14号文件:

一、7个园区的新建、改造、升级时应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政府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三、产业园区重点做好的工作(了解)

四、应当强化环境风险评价的高环境风险园区:

五、跟踪评价:

六、规划环评结论应作为审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

七、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固体废物等):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八、暂停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循环经济除外,其他暂停受理: (一)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二)隐患突出未完成限期整改

(三)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污水集中治理不达标,未完成限期治理 (3)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环发【2012】54号: (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环评; (三)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4)规划环评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要求 环发【2012】98号:

(一)石油化工项目:应进入合规、环保的园区

(二)产业园区依法贯彻规定:涉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港区、资源开采区规划环评也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

(三)重点区域内的产业园区、港区、资源开发区等:战略环评是规划环评的依据

(5)涉及水生生物资源和生境的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环发【2013】68号

一、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进一步强化一下内容:

(一)将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列为敏感目标,开展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等调查监测,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规划涉及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以及围填海等海岸工程的,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

(三)规划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应调查洄游性水生生物情况,调查影响区域内漂流性鱼卵的生产和生长习性、调查影响区域内水生生物产卵场等关键栖息场所分布状况,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召集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涉及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

(二)审查小组应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给出明确结论。

(三)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5条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1)实施条件: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 (2)组织主体:规划编制机关

(3)处理措施: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提出改进 (4)跟踪评价的范围: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2.跟踪评价的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5条规定: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3)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4)跟踪评价的结论。 3.跟踪评价的公众参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6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区别规划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但是建设项目则是以影响程度作为分类管理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1.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重要依据是: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

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①污染因子、②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③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1.《环评法》的规定:

《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2.《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6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13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14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 1.评价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2.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评价范围的具体划分见下表:

(1)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

(2)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1)自2006年8月1日起,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行评价范围分级管理:

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资质等级。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应至少有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取得甲级资质。

甲级评价机构可在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范围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可在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工作,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上签字,并注明其登记证号。

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业务领域应与登记类别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的规定,对其主持完成的相关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1.管理权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权限原则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2.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同时还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这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总结,由建设单位编写。

(5)有环境监理的,还应提交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掌握环境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丈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也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原则要求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生态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防治措施; (3)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即通过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 (4)评价单位必须要有评价资质。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保护和改善环境

1.掌握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规定 《环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2.熟悉依法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三十条规定: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3.熟悉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1.熟悉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四十条规定: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掌握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熟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1.推行洗选加工,推广洁净煤技术

第24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①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 ②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2.洁净能源替代

第25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第26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27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4.相应措施

第28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29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第30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48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第31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环境保护法》33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1.净化除尘及防护;2.可燃气体回收; 3.特殊区域保护; 4.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 1.防治废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规定: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37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①转炉气、②电石气、③电炉法黄磷尾气、④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38条: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39条: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防治恶臭污染的规定:

第40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3.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

第41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①人口集中地区、②机场周围、③交通干线附近以及④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42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4.防治粉尘污染的规定:

第36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①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②必须经过净化处理,③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3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5.其他污染的防治措施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45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掌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掌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P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1.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30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31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32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33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34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35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36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37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38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39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2.工业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40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41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 2.工业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42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43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3.城镇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44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3.城镇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45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46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4.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47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4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49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4.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50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51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5.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52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注意:

禁止排放的: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可溶性剧毒废渣、船舶的残油、废油、船舶垃圾等

须达标排放的: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

第53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54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5.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55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第55条: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掌握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56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57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58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59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60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6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62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63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6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65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66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67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68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①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②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第22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7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 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含义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3.“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4.“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5.“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6.“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7.“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有关规定

工业噪声,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强调的是在城市范围内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第23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5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职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第31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32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33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34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全过程管理原则

3、分类管理的原则;

4、污染者负责的原则。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3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3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2.全过程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

第5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4.分类管理的原则

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2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①自然保护区、②风景名胜区、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④基本农田保护区和⑤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34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35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44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①建设贮存设施、场所,②安全分类存放,或者③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第36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53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54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55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57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58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59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径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第60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运载。

第61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62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检查。 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30条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30条规定:

《水防污染防治法》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30条规定:在①海洋自然保护区、②重要渔业水域、③海滨风景名胜区和④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水防法》第65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第33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30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35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34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36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32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42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43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44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45条:禁止在沿海陆城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46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处理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第45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①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②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③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实行经营许可。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57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 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第二十二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相关链接:《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17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17篇:环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ement Engineer

►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

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五)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设置

共设4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考试答题方式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并在考后回收。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组织实施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成立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与管理,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我省的考务工作具体由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报名办法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成绩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合格标准

从2007年至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考试合格标准都是: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2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9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72

----这是按卷面分的60%划定的,至于今后,还是要以当年通知为

第18篇:环评承诺书

环保承诺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承诺事项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竣工环保验收及正式投运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本企业承诺,不在项目区进行种子生产,且由本厂员工正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本企业负责治理。

三、主动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若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以上承诺事项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执行。

玉米种子加工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0一四年八月

第19篇:环评申请书

申请书

海口龙华区环境保护局:

铺面。营业面积平方米,主要经营。

现向贵局申请办理环境审批手续,并承诺环评审批后三个月内报环保验收。

此敬!申请人:

2013 年5月日

第20篇:环评实施方案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1.前言

1.1目的意义

通过调查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明确评价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分析论证本项目与环境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指出现实存在与潜在的环境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之目的,同时也为做好新孟河建设及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2目标任务

(1)针对本项目营运期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结论。

(2)提出符合当地环境特征的环境对策、环境管理模式及环境监测方案。 2.编制依据

2.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土保持法》,于2010年12月修正;

(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 2.1-20

11、hj 2.2-200

8、hj 19-2011);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新孟河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于2008年8月修正;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正 2.2 相关文件及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4);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环境》(hj/t19-1997);

(4)《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3.主要工作内容

3.1工作内容 (1)新孟河拓浚工程建设项目基础资料收集 a.项目情况系统了解,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工程量和工程布置,工艺设计等。 b.新孟河拓浚工程项目区自然状况,包括地形地貌、水系水文、气象条件、植被状况等。 c.新孟河拓浚工程建设对当地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拆迁情况、对当地植被水系的影响和对周边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d.新孟河拓浚工程目前建成的绿地系统、排水系统,及其效果分析。

(2)通过现场踏勘进行评价区域环境现状调查 a.主要施工内容(施工期间地表面大部分裸露,对此是否会导致水土流失) b.项目场址附近主要是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分布,主要污染源调查 c.生物多样性调查,如鸟类、爬虫类、小兽类、两栖类、昆虫类种类及数量 d.本项目运行后排放的污水去向,是否达到对应的排放要求,对周围水体水质有无影响。 e.果岭等植草养护是否施用化肥和喷洒农药、杀虫剂,是否造成面源污染 f.草坪修剪及各类水泵、送排风机采取适当的减振、消声、隔声措施后是否会对周围居民产生不适感(噪音)

g.项目运营后,废气来源

(3)进行建设项目对环境介质(空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声环境、社会环境等)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4)提出合理、实用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与对策; (5)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7)编制环评报告书。

注意:公众参与贯穿全过程:征求公众对于钟山新孟河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及重点关心的环境问题,以完善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4.工作进度安排

分为4个阶段:

(1)资料收集、分析阶段,2012年10月8。

(2)前期研究阶段,2011年10月9。

(3)环境影响分析、评价阶段,2012年10月8日至2010年10月10。 (4)报告书编制阶段,2012年11月以后。 5.保障措施

(1)为确保新孟河拓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方参与此次工作的环评技术人员会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文件(包括最新公布、实施的技术导则、环境标准),对涉及评价的行为负起责任,全面履行委托合同要求。 (2)我方环评技术人员会尽快熟悉工程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施工图纸及各有关工程资料),并就对其中技术细节的疑问(涉及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方面)坦诚求教,与贵公司做好适时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3)我方会适时召开环评工作开展的会议,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阶段性总结,并认真部署下一阶段的任务,同时做好书面交底工作,以便工作程序有据可查。

(4)如在某一阶段发现问题,导致工作无法按照预期开展,我方会应灵活调整工作进程,合理利用时间,按要求完成工作。 6.可达性分析

我方在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与委托方有效沟通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了此次钟山新孟河拓浚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该工作方案内容紧密结合建设项目特点,且与环评报告书要求相契合。工作进度安排合理,可操作性强。 综上所述,该项工作的开展具有可行性。

二. 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

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对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小组的组织下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2.成立技术小组,聘请专家进行指导

技术小组主要负责规划大纲、文本、图件的编制。及时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各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确定工作管理制度、原则等,参考相关规定,注意征求有关人员意见。

建设一支专家团队,将对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给出解决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方案具有科学专业的依据。 3.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工作人员开展环境法制、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管理与政策、环境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环境规划与标准、重大国际环境问题与履约等环境战略和理论方面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水平。 4.及时开展工作会议

在各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工作分析,交流现阶段工作方案的实施进度,提出讨论并解决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交流工作心得,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工作计划进行合理的修改,确保工作更有效、更及时的完成。 5.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使工作小组有充足的经济基础,免去后顾之忧,排除经济限制的难题,作出更好的规划。

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逐步增加投入,强化监管,发挥环保投入主体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环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正常支出科目,并逐年有所增加。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始终坚持利用市场和开放的机制,大力培育和引进多元投资主体,不断拓宽筹融资渠道,扩大投资规模。 6.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规划区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名的环保意识,增强公众参与。开展环境普法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作为环境宣传教育的重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环境宣传教育要向农村扩展,逐步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 7.合理分配任务

合理安排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部门也要按规划的要求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完成规划中确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将工作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各地经济工作考核相结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篇2:环评工作方案

环评工作方案

1、贵单位工作程序

(1)与环评单位签订合同;

(2)为环评单位提供环评所需资料,如锅炉原有环评资料、排污监测报告等;

(3)报告报审版报送藁城市环保局,藁城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4)根据藁城市环保局修改意见,可能需要贵单位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5)报批版报告报送藁城市环保局批复。 (6)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贵单位向藁城市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藁城市环保局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7)贵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藁城市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8)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藁城市环保局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

(9)藁城市环保局自收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时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2、环评单位工作程序及内容

环评单位进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现场踏勘收集资料阶段:

(1)评价单位到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对厂址周围环境敏感性进行调查,确定环境保护目标;

(2)收集当地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环境概况、生态环境概况、企业环评等资料。 第二阶段为报告编制阶段:

(1)评价单位根据可研报告进行工程分析,确定项目排污节点,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完成报告初稿,提交贵方审核; (3)根据贵方意见进行修改,完成报告报审版。

第三阶段:报告修改阶段:

(1)藁城市环保局对报审版提出修改意见,环评单位根据意见补充完善报告;

(2)出环评报告报批版。

3、环评单位提交成果形式

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版。

4、报告编写工作进度安排

在环评所需资料齐全后,我公司在7天内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工作,工作进度安排见下表。

工作进度安排表

5、报告评审阶段时间安排

(1)报审版报告完成后由贵方报送藁城市环保局,藁城市环保局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2)我方根据修改意见修改报告,报告报批版报送藁城市环保局批复。

(3)项目建成后由贵单位向藁城市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

(4)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藁城市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贵单位委托经藁城市环保局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6)藁城市环保局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篇3:环评工作安排及进度计划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安排及进度计划书

1、实地踏勘现场;

2、收集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发利用方案、相关自然保护区规划及其他资料;

3、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给省环保厅环评处及生态处进行汇报;

4、样方调查及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5、编制项目自然保护区专篇;

6、将自然保护区专篇提交省环保厅生态处;

7、省环保厅生态处组织评审专家踏勘现场;

8、省环保厅生态处组织评审专家对自然保护区专篇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意见;

9、环评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报告,将报批稿报送省环保厅生态处;

10、省环保厅生态处对自然保护区专篇进行批复

11、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省环保厅环评处;

13、省环保厅环评处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

14、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评审专家踏勘现场;

15、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意见;

16、环评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报告,将报批稿报送省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

17、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审意见;

18、永靖县、临夏州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查意见;

19、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预审意见、技术评审意见、自然保护区专篇批复文件报送省环保厅环评处; 20、省环保厅环评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时间安排:编制报告需2个月时间,样方调查及现状监测最快需2个月时间,协调加评审2个月时间,共需6个月时间。篇4:1规划环评工作方案

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工作方案

一、前言

1、总体目标

滨江新城是南京江南城镇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也是南京辐射马鞍山、芜湖等南京都市圈城市的门户地区。在上一轮《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指导下,经过五年的开发建设,滨江新城的发展框架逐步拉开,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中心产业区、港口物流区、滨江新城区”联动开发格局。

在新一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滨江新城的定位为:南京沿江综合性工业新城,引导发展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等产业。滨江新城2020年人口规模约10万。 为充分发挥滨江新城的资源条件和发展优势,在上位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须对现行《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进行回顾总结并修编成果,进一步明确滨江新城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交通组织和设施安排等内容,推动新城科学有序发展和建设。

2、主要任务

规划应在对地区及周边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做好资源的分析与评价,通过对地区自身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判断,进一步明确滨江新城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提交《南京市江宁区滨江新城总体规划环评》文本、说明、图件、多媒体汇报材料等规划成果。

二.编制依据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等编制,具体可从中国环境保护部查找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作分工

环科81班第一小组成员: 资料收集:王宇、石雪源

实地调查:祁占钰、许妍妍

分析整理:朱晓玥、许宸、闫钰、靳瑮

四、工作内容与技术路线

1、工作内容

? 整体策划与资料收集; ? 实地调研与座谈讨论;

? 编制规划环评大纲; ? 编制规划环评文件及汇报ppt; ? 修改完善规划说明、规划文本,绘制图件; ? 进行审批。

2、技术路线

五.进度安排

1.组建技术团队,制定工作方案 2.开展实地调研,参加座谈,收集相关资料及理清规划环评思路; 3.编制规划环评大纲,并根据修改意见不断修改; 4.根据规划环评大纲,编制规划环评文本及说明,绘制规划图件,制作多媒体汇报材料; 5.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意见修改完善文本、说明、图件及多媒体汇报材料; 6.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规划环评文本、说明、图件及多媒体汇报材料;

六.拟提交成果 1.调研实施方案及调研报告。 2.规划环评大纲初稿,在双方的共同商讨下提交规划大纲定稿。 3.规划环评文本、图件及规划说明讨论稿、规划多媒体汇报材料。 4.规划环评文本、图件及规划说明送审稿(送审稿)及多媒体汇报材料。 5.规划环评文本、图件及规划说明送审稿(最终稿)及多媒体汇报材料。篇5:环评工作程序与要求

附件: 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

(暂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现制定《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项目预审

在项目前期筹划或立项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等资料,经现场勘察,就项目可行性和选址的合理性提出环境保护初步意见或根据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需要出具环境保护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预审意见要点包括:

(一)对项目建设位置的初步意见;

(二)对项目建设是否同意的原则意见;

(三)对环评报告编报时限的要求;

(四)项目下阶段其他环保工作要求等。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审意见由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审意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意见出具。

二、环评备案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登记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前,须到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须到省环保局预备案)登记备案。环评工作备案时须提供以

下情况:

(一)项目背景情况。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确认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等相关材料;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文件。 4.提供环评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位置情况。 1.项目建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图。 2.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预备案)的,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和选址的初步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评登记备案时,应审核环评单位的行业资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报告的类别;确定项目的污染源和环境现状数据需要现场实测或利用已有数据,并明确出具数据认证材料的环境监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环评工作需要编报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或直接编写环评报告。

三、环评大纲(工作方案)的审批(审核)

对受理的环评大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委托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审批、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

对受理的环评工作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时,要针对项目的建设地点、污染特点、环境功能区划、周边环境敏感点等情况,对环评大纲(工作方案)内容以及对环评报告编制工作,明确或强调以下要点:

(一)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具体,如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

(二)评价等级、评价标准是否准确,评价范围是否合理。

(三)评价区域内污染源是否需要调查;原企业污染源是否需要进行现状监测;新建项目污染情况是否需要类比调查。

(四)针对项目的污染特点和特征污染物,工程分析是否需要进行物料流、污染物流和水的平衡分析;污染防治对策和治理措施是否需要进行多方案比选等。

(五)污染源和环境现状监测方案是否可行;监测单位是否有资质和监测能力;监测点位布设是否科学合理、有代表性;监测时间安排是否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利用已有数据的,其数据各监测点位相对本项目应设的监测点位合理性和时效性。

(六)环境影响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七)公众参与的调查工作,对其内容、范围、形式的要求。

(八)是否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和环境风险分析。

(九)其他需要强调的环评报告编制要求。

四、环评报告审查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环境影响较小的高新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经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环评报告的审查形式: 3

(一)技术评估的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审批:

1.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矿山、水利项目。

2.位于环境敏感区(见附件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会议审查的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后审批。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业类项目。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矿山、农业、林业开发项目;畜禽养殖项目;交通、水利项目。

(三)直接审批的项目

除了经技术评估和会议审查的其余项目。

五、环评报告审批

(一)审批原则

项目总体审批原则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对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限制、鼓励或允许建设和投资的项目;是否已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具体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其他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准入条件执行。禁止类项目不能审批;限制类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审批;鼓励类项目可予审批。 4 2.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对照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国家或地方批准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符合的可予以审批;不符合的可严格限定条件审批或不予审批。 3.项目选址合理

项目的建设位置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为规划的工业区和工业用地;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 同时还要考虑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或居民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厂址与周围环境敏感点相对距离是否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一些特殊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对其选址的具体要求;其它因素(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区域内是否有环境容量,废水、废气排放去向的合理性)等。

4.清洁生产要求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的基本要点是清洁能源和原料、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产品。

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一般的要求是:拟采用的工艺、设备和原料是不是国家限期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目前产品的几种工艺路线中,所采用的工艺方法应是比较先进的;在同类工艺或国内外生产装置中,其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的指标是相对较低的。

环评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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