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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自律公约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28 08:34:54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6淄博市银行业自律公约

淄博市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同业竞争秩序和良好的发展氛围,维护银行业社会形象,共同提高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的规定,经淄博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协商同意,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国家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银行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遵循同业自律公约,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杜绝以不当手段谋取部门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维护合理有序的金融环境。不得以诋毁、毁誉他行声誉、泄露他行商业秘密、变相或擅自修改行业标准等不当手段发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依据法人和分支机构的各自要求,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自身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拨备和增加股本,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五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增强从业人员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力,切实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引导干部员工合规操作、依法经营。实施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一)不得擅自减免验资、开户、购买凭证、结算密码器等开户环节的费用;定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对,做到二者相符;

(二)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

(三)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

(四)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和办理现金票据,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

(五)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

(六)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做好大额交易风险监控,及时向当地人行上报相关的报表资料。第七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制度规定,不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方式吸收存款;

(三)不得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以调整存款结构为由强制客户将对公存款转为个人存款,依法遵守为客户存款保密的义务,不为企业藏匿存款、躲避司法执行提供方便;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将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银监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

(一)不得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费用、馈赠礼品等不当手段争取客户资源;

(二)不得与特约商户签订违反行业标准的受理合约,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商户擅自安装POS机和减免手续费;

(三)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和单位安装POS机、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四)客户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使用银行卡和存折,银行不得以无折为由争发银行卡;

(五)规范特约商户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淘汰违规商户,防范打击恶意、变相从事银行卡违规套现活动等。

第九条开展理财业务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合理设计和推荐理财产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违规承诺固定收益、保本收益、高额收益等不当宣传。理财协议书应有客户本人阅读后亲签,不得他人代签。不得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为争夺客户资源推出理财产品,不得挪用理财资金等。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规范保险等代理业务市场,严格执行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则,不得违规开办保险代理业务,严谨未取得代理保险上岗证书的代理保险人员在大厅协助银行理财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对保险产品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诱导、欺骗客户投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进驻营业厅。

第十一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做到合理、有序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准确、及时录入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担保等客户信息。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不得向银行业协会已经公布的“黑名单”客户增加贷款额度。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不得超出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四)不得在贷款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违规返点、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

(五)不得以降低贷款条件方式挣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

(六)客户可以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为基本账户开户行,银行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强制客户转移基本账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和约定之外的控制存款支付;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七)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收取的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八)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以办理存款保证金为授信条件,强制企业办理票据业务;严禁将贷款转移为票据保证金。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结算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量减少核算环节,合理配置人员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二)票据交换、电子汇兑、票据解付等跨行业务,依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不得采取恶意退回、故意压票等拒绝和拖延支付行为;

(三)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措施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四)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五)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2 第十四条开展中间业务应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加强同业之间沟通,按规定收费,杜绝恶性竞争。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发挥协会自身优势,建立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平台,实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促进同业之间相互借鉴、相互交流,达到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在协作中实现共赢的目的。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在银团贷款、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共同防范业务风险,提高自身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经营原则,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不计成本或采取违规、越权方式挣揽客户;

(七)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第十九条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对外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要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做到依法缴纳各种税收,不偷税、不漏税,不违反财务成本管理制度。

(二)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如实宣传产品功能,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点及化解措施,辅导客户掌握使用技巧、使用要领;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不得以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不当竞争;

(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条加强服务工作,完善培训、考核、检查通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共同维护银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专线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以部门为单位的整体性“跳槽”接收方应予以拒绝,

(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调出单位审查尚未结案的;

3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参与重大、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可能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按规定未过脱密期的,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发现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遵循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行为公约、行业准则等规章规则制度,奉行合规优先、主动合规、全员合规的合规理念,将依法管理、合规管理贯穿于各个业务、各个环节。加强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教育,秉持勤奋认真、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抓起,从细节抓起,抓好员工失范行为排查,杜绝发生各类大案要案。防范和打击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会下设自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服务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规范的行为和投诉,一经核实确认,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对协会处罚决定,包括提醒、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进行复议,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做好监管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协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在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全体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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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

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备有各类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二)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

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三)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十五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客户服务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确立年度自律主题,制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召开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年会,推动中国银行业自律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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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学习心得

2005年10月26 日,中国银行业协会40家会员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这是自2000年5月10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盛会,它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维权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是中国银行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自身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表明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和决心。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于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文明服务,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金融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金融市场前景继续看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有许多新的挑战和风险值得关注。

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银行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对于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防范金融更显,促进银行也健康运行和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目前我行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对此,我行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我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员工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不仅对员工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更要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的员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培育全行员工“照章办事”的动力,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自我监管效率。

在我行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全体员工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工作的效率,促进我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硚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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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远

景,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参照《中国银行业存款自律公约》,经广西银行业协会个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二

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

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成新经营,

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广西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

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广西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

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危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

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简历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 采取存款“贴水”或变相“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付

定期存款利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认为增加计息天数、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贵金属、储值卡等方式向存款人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息及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 向存款人货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意外的费用,入吸储费、咨询费、手续冯等;

(三) 以存款“公关”的名义,想存款人货关系人货中介机构馈赠礼品和现金、或报销费用

等手段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要求客户存入相应金额的款项;

(四) 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办理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以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

的返现金、送礼品和送购物卡等手段向客户吸收存款;

(五) 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六) 在存款营销中违反“存款资源、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业

务等行为;

(七) 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

(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来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八) 以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形式吸收存款。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采用行政干预等发市场化手段,组织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 才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争夺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 与客户传统,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 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营销存款业务;

(五) 票据到期不及时解付,故意拖延、挤压其他会员单位的联行资金、转账结算等方式,

滞留其他会员单位存款;

(六) 故意关闭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设备转出功能或以账务系统故障灯理由,在月末、季

末关键时点滞留存款;

(七) 要求开户企业在不同开户一行之间同名互转,或与其他会员单位进行客户资源共享,

恶意交换存款;

(八) 贬低、诋毁其他银行,盗取其他银行的商业机密,未经他行同意或披露、使用其商

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存款;

(九) 以其他非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广利,保证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 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二) 眼科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三) 规范存款业务,引导从业人员科学、有序揽存;

(四) 不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单独把存

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个人,不单独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

(五) 综合评价存款业务贡献,完善存款业绩考核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广西银行业协会对个会员单位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才去收集客户意见、会员单位举报、报刊及网络等媒体舆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发现其下属机构有违反本公约的,应及时自查自纠。同时,各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广西银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代表核实后,由广西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 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上报中国银行协会网站予以曝光;

2、业内发布通报。

(二)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上报中国银行协会网站予以曝光;

2、暂停形式会员权利1—6个月;

3、取消会员资格;

4、有广西银行业协会报广西银监局处理。

第十七条 非会员单位可以参照适用本公约。广西银行业协会可以对非会员单位行使监督权,如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建议广西银监局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

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将其处理结果反馈广西银行业协会。

(二)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妨碍会员银行存款业务发展的,会员单位应及

时报广西银行业协会,立即责成会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经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广西银监局。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对于广西银行业协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广西银行业协会申请纠正。对协会最后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广西银监局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广西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广西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广西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推荐第5篇: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或变相“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人为增加计息天数、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贵金属、储值卡等方式向存款人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息及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费用,如吸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三)以存款“公关”的名义,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或中介机构馈赠礼品和现金、或报销费用等手段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要求客户存入相应金额的款项;

(四)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办理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以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的返现金、送礼品和送购物卡等手段向客户吸收存款;

(五)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六)在存款营销中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业务等行为;

(七)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来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八)以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形式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支付好处费或许诺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争夺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营销存款业务;

(五)票据到期不及时解付,故意拖延、积压其他会员单位的联行资金、转账结算等方式,滞留其他会员单位存款;

(六)故意关闭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设备转出功能或以账务系统故障等理由,在月末、季末关键时点滞留存款;

(七)要求开户企业在不同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同名互转,或与其他会员单位进行客户资源共享,恶意交换存款;

(八)贬低、诋毁其他银行,窃取其他银行的商业秘密,未经他行同意或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存款;

(九)以其他非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证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三)规范存款业务,引导从业人员科学、有序揽存;

(四)不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单独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个人,不单独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

(五)综合评价存款业务贡献,完善存款业绩考核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各会员单位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可采取收集客户意见、报刊及网络等媒体舆情,协会及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自律工作委员会协同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会员单位发现其下属机构有违反本公约的,应及时自查自纠。同时,各会员单位有权对其他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授权当地银行业协会(公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业内发布通报。

(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曝光;

2、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3、取消会员资格;

4、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八条 非会员单位可以参照适用本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对非会员单位行使监督权,如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妨碍会员银行存款业务发展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立即责成会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条 非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且为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报当地银监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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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自查报告

城区联社: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我社认真学习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对公约、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银协发[2010]41号)。同时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理解公约、行业标准精神实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组织员工对照检查,反思自身,恪守规章制度,严谨作风。

在规范化服务标准的具体学习措施上下功夫。为确保达标,我社制订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完成了相应的学习。我社在有关利率、汇率、开展中间业务、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等各项工作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我社在员工业务办理中,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规范行为举止,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并要求员工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

三、我社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员工在学习中缺乏全面性。二是部分员工在文优服务方面对待顾客不够积极主动。xx分社、xx分社营业网点的环境仍待改善。

四、针对问题,制定对策。

推荐第7篇: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五)利用合作关系,通过支付佣金、减少评估手续费分成等手段,授意高估房地产价格,取得二手房贷款业务等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损害客户利益,严格遵守保护客户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或者披露客户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公约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1.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2.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组织开展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有权要求会员单位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任何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或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推荐第8篇:2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立结算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在具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二)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办理国际业务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地区安装的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专线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确立年度自律主题,制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召开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年会,推动中国银行业自律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推荐第9篇:15《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立结算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三)不得强迫企业将贷款转作存款;

(四)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在具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二)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办理国际业务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地区安装的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络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

(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

(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贬低和诋毁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专线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自查情况、协会组织的抽查和接受的投诉情况及对媒体的监测,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做出综合测评,每年出具一份《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确立年度自律主题,制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召开中国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年会,推动中国银行业自律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推荐第10篇:《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学习心得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学习心得 为进一步提高柜面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硚口支行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使全行员工深刻认识到公平对待消费者的重要意义,明确学习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激励员工以热情的态度、良好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的创新之处是首次提出将建设\"公平对待消费者\"理念纳入银行企业文化建设,充分体现出客户至上的理念,明确了银行金融机构应建立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机制,把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该公约的制定和发布,填补了国内银行业相关制度规范的一个空白,与其他行业相比也处于领先地位。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理念的提出将对全面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公约的发布对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和改进银行服务、维护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对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银行业在\"公约\"中向全社会发出的服务承诺,充分表明了我们真心倾听客户声音、努力改进服务的意愿。这在服务理念、服务意识、服务思想上是一个质的飞跃。

在学习的基础上,在全行进行了一次综合大检查,采用自查、走访客户等形式,查找出了公平对待消费者服务中的漏洞和柜面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整改。同时,围绕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交通银行柜面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交通银行柜面服务标准》,使柜面服务管理做到了“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对柜面服务场所的卫生,行标、行名、机构名称标牌、营业时间标牌、服务理念用语、利率牌、日历牌等进行规范,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柜面服务人员牢记了“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的理念,熟记服务用语,自觉运用服务用语,真正为客户提供了真诚安全、热情周到、优质高效、规范准确的服务。

在学习中,柜面服务人员认识到,应当主动践行我行作为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大银行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广大客户提供文明规范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诚心对待消费者;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保护库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学习《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全面提升了柜面员工的素质,改善了网点服务环境,推动了服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全体柜面服务人员以全新的姿态、全新的形象、全新的作风投入到了各项柜面服务之中,为创建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硚口支行

第11篇: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材料)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编辑:zlwyh | 2011-09-14 14:45:23 | 作者:cba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 浏览:14次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五)利用合作关系,通过支付佣金、减少评估手续费分成等手段,授意高估房地产价格,取得二手房贷款业务等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损害客户利益,严格遵守保护客户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或者披露客户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公约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1.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2.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组织开展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有权要求会员单位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任何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或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12篇: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提 示

内蒙古银行业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及社会声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保证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经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机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原则:诚信自律、合规经营、合理收费、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对象: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银行机构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共同规范信贷市场,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七不准”要求,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做到以下七点:

(一)不以贷转存。信贷业务要执行贷款支付管理规定,不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严格分离,不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以贷收费。不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另立名目收取费用。

(四)不浮利分费。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不变相提高利率。不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

(五)不借贷搭售。不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产品。

(六)不一浮到顶。区内法人机构依据贷款利率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对象的诚信状况等,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制定上下浮动比例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开,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区内非法人机构如上级行没有具体浮动办法的,应制定辖区内具体浮动办法。

(七)不转嫁成本。依法承担贷款业务或在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客户。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服务收费“四公开”要求,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服 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和优惠政策公开。

第六条 在服务收费上,区内法人机构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以及减 免优惠政策等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区内非法人机构严格按上级行的要求认

真执行收费标准,不额外增加收费项目。

第七条 区内法人机构之间同一或相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差距过大的,可向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提出协调申请,或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召集各法人机构进行协调, 以保证收费标准基本一致。

第八条 区内法人机构下发收费文件,要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作为收费依据,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以提供“一揽子服务”和“全面解决方案”等方式,将收费名目重复拼盘,强加给客户。不得通过减免收费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出台收费标准或因业务范围扩大、服务产品增加或因成本变动、国家出台价格政策等原因需要增减收费项目、提高或减免收费标准的,要坚持“四公开”原则并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为使本公约得到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会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各窗口机构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收费项目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自查自纠,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退还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致歉。同时将检查结果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要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

(一)为做好服务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应做好对外营业窗口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统一对外宣传的口径。

(二)要确保公示投诉电话的畅通,及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三)为便于客户查询,窗口单位营业大厅内应备有电子版收费标准文档或纸制版收费标准文档。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本公约履约监督机构为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通过舆情监测、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业内通报、风险提示、自律性惩戒等措施,以监督自律公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内蒙古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如下自律性惩戒: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2.业内发布通报。

(二)情节严重的:

1.依照《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提交内蒙古银监局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内蒙古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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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山东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等相关法律规章,以及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为监管,切实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及相关要求落实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服务规范、企业文化建设等各方面,体现于产品和服务设计、审批、推销及售后评估等全过程,遵从公平交易准则,在金融服务领域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定、持续的发展。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履行并严格遵守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提高行规行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建立相应的内部负责机制和资源支撑,明确职能部门并有效履行相应职责,强化各分支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切实维护银行业社会形象。

第四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单位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或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充分尊重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均等服务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会员单位应强化监管政策的贯彻执行,引导从业人员树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落实日常业务操作流程的合规意识,有效防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业务流程不规范而产生的操作风险,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落到实处。

第七条

维护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会员单位应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强化自律管理,坚决反对、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银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对待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客观披露信息,履行服务告知义务。

(一)会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事项和时限,主动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为消费者查阅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二)会员单位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引导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银行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银行和从业人员的干预。

(三)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卖者有责的原则,对所推荐产品涉及的风险,充分履行揭示和告知义务,加强事先宣传讲解和风险提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各类金融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同时明确区分其代理销售的产品和自行研发的产品。

(四)会员单位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了解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根据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服务,确保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相匹配。

(五)会员单位应客观公正地进行业务宣传,保障其广告或宣传资料通俗易懂,不向消费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不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缩小产品风险的信息,不进行诱导、误导性宣传。

第九条

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会员单位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充分披露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消费者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并严格履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条

公开合规收费,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会员单位应坚持“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收费原则,切实履行服务收费告知义务。在各营业场所公示相关服务项目、产品、内容、价格、优惠措施等,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提高收费服务信息的透明度,切实做到合规收费、质价相符。

第十一条

保护客户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会员单位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密和安全的原则管理消费者信息,根据消费者授权按规定使用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安全,保障消费者按规定查询本人账户的权限。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不得对外提供与消费者相关的任何信息资料,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重视投诉管理,确保消费者合理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一)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落实具体人员负责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等公布投诉渠道和具体途径,为客户诉求提供便利。

(二)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规范营业网点投诉处理流程,明确投诉处理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妥善处理服务突发事件,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执行有效性,防止投诉升级。

(三)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消费者向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的越级投诉,积极响应,迅速处理,及时回复,提高消费者投诉处理满意度。

(四)会员单位应认真落实消费者投诉受理、投诉处理、过程跟踪、结果回复及满意度回访等闭环管理措施,保证消费者投诉处理全过程的准确、完整记录。

(五)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充分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分析、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十三条

文明规范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一)会员单位应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管理机制,构建多功能、多层次的消费者服务体系,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便民服务设施,积极改进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客户服务体验,以文明规范服务回馈社会、回馈消费者,让消费者享受质价相符的金融服务。

(二)会员银行应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对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客户的关爱和人性化保护,根据特殊群体客户的服务需求,完善细化营业场所、自助机具、服务设备、产品设计、服务销售和服务求助等环节的无障碍服务措施,更好地满足特殊群体客户日常金融服务需求,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客户享受平等服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

开展公众教育,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能力。会员单位应主动履行传播金融知识的社会责任,优化资源匹配,多渠道、多层次组织开展广泛、持续、系统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培育和提升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对金融服务的了解认知、自主选择、主动维权、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银行与消费者公平交易、平等往来、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良好基础和环境。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强化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熟悉金融知识与产品信息,掌握业务流程与服务规范,不断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素质。

第十六条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会员单位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必要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3-08-30

第14篇:班级自律公约

我的班级我做主

——八年级三班自律公约

一. 学习(负责人:学习委员、各科科代表及各组组长)

1) 按时完成作业,无故欠交者扣2 分。由组长报科代表,科代表在收完作业后立即做好登记并上报学习委员。

2) 不能抄作业,由学习委员不定期组织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检举本周抄作业者,经调查属实,抄者每次扣5分并写500字的说明书,被抄者点名批评并记名。

3) 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平时测验作弊扣10分并在全班作检讨。

4) 期中期末标准分考试进步很大者(级进步100名以上)加8分,考试进步较大者(级进步50—99名)加5分。(每次加分按最高分加,不累加,下同。)

5) 期中期末标准分考试。在全级里前十名加10分,级前50名加8分,级前100名加5分,级前150名加3分。

6) 获学校表扬加4分,年级表扬加3分。

二. 考勤

1) 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有事先请假,一切请假必须把有班主任签名的请假条交到考勤员处方可生效。迟到(包括每节课前、两操等,下同)、早退者扣2分,旷课(旷操)者扣4分。

2) 请假者,回家后家长必须在第一时间与班主任通电话,无故未通电话,则不再许假。

3)若一个月内都全勤,加2分;

三. 纪律

1) 课堂纪律差,被任课老师批评者每次扣2分。

2) 上课、晚修、自习课睡觉、看闲书者,经提醒后不改每次扣2分。

3) 自习、晚修不得随意走动、调位、吃东西,不准议论问题、交头接耳,教室内必须保持安静,值日班长应管好纪律,并对违反纪律的同学进行警告及登记,再犯扣2分,并在总结上点名批评。

4)参与打架斗殴者,每人次扣10分,旁观起哄的每人次扣6分。

5)值日班长得在上课后1分钟内使教室安静,有记名权和扣分权,仍不能保持安静则扣值日班长分。

四. 卫生、劳动

1) 卫生区、课室每天打扫,迟到1次批评,再犯者扣1分,不认真者扣2分,缺席者扣4分。

2) 劳动大清洁要服从安排、指挥,不听从安排态度不认真者扣2分。迟到、早退者扣1分。

3) 各位同学的座位周围就是个人辖区,平时要保持辖区的清洁卫生,有垃圾应主动拾起并丢进垃圾桶,若发现辖区不干净先作警告,再犯扣2 分并写300字的《教室卫生环境调查报告》一份。

4) 值日生完成卫生任务后,须经值日组长或卫生委员检查后方可离开,违者酌情扣分。

5) 爱护卫生工具,损坏者要赔偿并扣2分。

6) 每月完成任务较好的小组成员和小组长每人各加1分和2分。

7)在学校安排的劳动中,带铁锨等小型工具的加1分/次,拉地排车加3分/次,安排到无故不带者扣0.5分/次。带袋子并长期为班级所用的一次性加5分。

五. 生活(负责人:生活委员、各室室长)

1) 宿舍内务要整齐、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好纪律。内务纪律被扣分,扣相关人员相应分数;室长也要被点名批评。

2) 若当月被评为文明寝室,全室成员每人加3分,室长加5分。

3) 不服从舍长安排,顶撞舍长或不尊重舍员劳动成果给寝室卫生或纪律造成较坏影响者,扣3分。

六. 宣传(负责人:宣传委员)

1) 宣传小组所办的板报获级的第

一、

二、三名,小组每人加

5、

4、3分。

2) 故意破坏、添涂改板报,经批评仍不改正者,扣2分。

3) 其它参与宣传工作者,每人加1分。

七. 文娱(负责人:文娱委员)

1) 对学校安排的活动,积极参与、认真的完成者加1分,得到上级领导好评者加2分。

2) 学校对个人安排活动,而该人无故不服从者,扣2~3分。

3) 凡在学校活动中,获得

一、

二、三等奖者,加

5、

4、3分。

八. 体育(负责人:体育委员)

一) 校运会

1) 凡报名参加校运会比赛项目的同学每人加1分。

2) 各项比赛获得名次者,根据情况分别加分。

3) 优秀服务人员每人加2分。

4) 参加投稿每篇加1分,被录用的再加1分。

二) 其他体育比赛等

1) 积极参与者加1分

2) 参加其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按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8分,第三名加5分加分。

3) 如参加团体单项赛获名次则根据情况加分。

4) 体育课无请假条或没有向体育委员报告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5) 上体育课不听从指挥者,按情况扣1—5分。

九. 公物管理及其它事宜(负责人:公物保管员)

1) 破坏公物者,视情况扣1—5分。

2) 凡课室内公物有轻微损毁(如门、窗),帮助维修者,加1分。

3) 好人好事视情况加1—5分。

十.获奖加分(鼓励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种竞赛、课外活动)

单科竞赛和其他课外活动中获得

一、

二、三等及鼓励奖者,按国家、省、市、校四个级别分别加20,15,10,5;15,12,8,4;12,10,6,3;8,6,4,2四个档次加分。

十一.其他

1)不允许带手机到校,一经老师、班委发现,没收并扣5分。不带随身听到教室,一经发现,代为保管到高中毕业。

2)为学校干活并给班级加分的、在学校一日公式中为班级加分的酌情加分。

3)搬花并完整的一次性加8分,不完整的加4分。(时间截止到10月18日) 附注:

1、班规班约由班委会、团委会执行,班规面前,人人平等,全班同学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2、每周统计一次并公布结果,期末考核以此分数为依据。

3、各班委应团结协作,各负其责,每周最后一天由值周班长负责统计量化奖扣情况,以表格形式上缴政教处和班主任各一份。

第15篇:旅行社自律公约

洛阳市旅行社协会自律公约

为了共同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创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经各旅行社共同协商,一致达成洛阳市旅行社行业自律公约如下:

一、依法经营。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商业道德,按照行业惯例遵守行业规则。

四、旅行社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中各项条款。当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旅行社应给予保护和进行赔偿。

五、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导游人员、领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利益、义务。不能聘用未获取导游证和领队证的人员带团从事导游活动。

六、旅行社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的价格。不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不采取“零负团费”、“买团”和“卖团”的形式组团和接团。

八、自律公约一经公布,旅行社协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公约的各项条款,并接受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九、不制造和散布有损其旅行社协会及协会成员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消息;不为了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十、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含有淫秽、迷信、赌博以及被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旅游项目。

十一、旅行社不得诱导旅游者强制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

十二、旅行社(含非会员单位)要严格遵守自律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行业内部的监督和旅游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公约》行为的,将依照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媒体曝光、免除会员资格并惩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三、旅行社加强横向联系,与相关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建立前期合作关系,保障食宿,交通和游览等相关服务内容及标准得以实施。

1、旅行社所提供的酒店,必须是具备接待旅游团队能力并符合旅游接待相关质量标准的与旅行社签约的社会宾馆或星级宾馆。

2、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公开就餐种类,提供保证团队餐质量,符合卫生标准的各类餐饮。

3、旅行社应提供具有从业资格的导游人员,导游人员提供的服务符合〈导游服务质量〉等带团程序要求。

4、旅行社应优先选择已签约的景区(点),组合设计旅游线路进行宣传,共同打造精品旅游景区(点)。

四、建立旅行社行业内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凡经协会核实的行业内“黑名单”人员,叁年内不得在洛阳市旅游市场内工作,并进行多媒体曝光。其“黑名单”人员:

1、未履行完企业劳动合同期限的;

2、挪用、占用公款;客户之间、同事之间有重大经济问题者;

3、因个人职业道德等原因引发重大投诉未处理完善者。

4、第三方辅助单位违约,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十五、建立明确的赏罚制度,对于一般性违规按以下方式处以相应罚款,并交罚款到协会财务处。

1、参加各种会议及活动迟到(早退)超过五分钟者,罚50元/次;

2、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不参与协会活动,罚100元/次;

3、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宣扬负面有损形象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媒体曝光公示。

以上惩罚,累计超过5次自动清除协会,3次以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附则:

一、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上《公约》,市旅发委和旅行社会将依照《公约》对各会员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遵守的会员进行宣传、表扬、评优(先);对违反《公约》的会员,椐实际情节,旅游协会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警告、责令整改、张榜公示、行业通报等处理,并召集各会员单位在业界联合抵制。

本公约自

施行。 起草人:旅行社协会秘书处

第16篇: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

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详见附件)先后经我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并由会员单位通讯表决通过。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2009年4月29日修正案)第四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公约”已生效。现正式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公约”各项规定,维护“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妥善做好“公约”执行的各项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请各会员单位立即组织所辖分支机构及业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掌握“公约”内容和实施要点,确保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按“公约”规定规范业务操作。

二、各会员单位应认真按“公约”中有关“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尽职调查,要与借款人面谈贷款申请,面签贷款合同”的要求,做好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的服务工作,按需配备人员,避免因业务流程的变化,引发客户投诉。

三、各会员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执行“公约”系行业的自律行为,按照我会《上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2005年全体会员单位签字生效)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妥善把握新闻宣传口径,确定专人受理媒体采访事宜。如遇问题,可向我会咨询。

四、建议各会员单位在今年年末至明年一季度开展个人直客式按揭贷款业务的宣传,提升自身品牌的知名度,以服务、产品、真诚赢得客户。

五、本通知下发后,请各会员单位加强与我会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如发现其他会员单位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请及时向我会举报。

公会联系人:姚丽文 联系电话:616568

15、1390199138

5e-mail:yaolw@sbacn.org

黄海博 联系电话:61656811,13818175676

e-mail:hanghb@sbacn.org

沈剑颖 联系电话:61656808,13817000506

e-mail: shenjy@sbacn.org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强化银行业自律,规范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促进上海地区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海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上海银行业反商业贿赂公约》和《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全体会员单位承诺:本行办理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尽职调查,要与借款人面谈贷款申请,面签贷款合同。不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个人房屋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个人(以下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不以任何方式规避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为支付佣金提供资金或相关财务安排;对本行违反公约支付佣金的从业人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佣金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

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营销费、服务费、手续费、代理费、劳务费、居间费、咨询费、评估费、办公费、广告费、担保费或场地使用费等名义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的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同业公会负责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向同业公会投诉和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投诉和举报采用实名方式。

同业公会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同业公会受理,被投诉、举报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调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同业公会信贷风险专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公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其上级行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上海银监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

(四)暂时停止会员资格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除上述第

(四)、

(五)项的处分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

(四)、

(五)项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听证申请。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违约银行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同业公会备案。会员单位对本行违约从业人员不及时处理的,同业公会将根据本公约

第八条的规定对会员单位作违约处理。

第十条 对索取或收取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佣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同业公会将记入不良中介名单,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不得受理列入不良中介名单的房地产中介机

构提交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申请,直至同业公会取消其不良记录时止。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向同业公会举报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索取或收取佣金的行为,并申请将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列入不良中介名单,同业公会个人信贷维权小组按不良中介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约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17篇:银行服务检查必备文件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编辑:admin | 2006-03-03 19:49:36| 作者:CBA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第十五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18篇: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安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来源:作者:时间:2010年6月25日

为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树立辖区内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良好的市场形象,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公约。由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相互监督。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第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各项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障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信守对社会公众的承诺,接受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发生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规范的要求,及时修订章程。

第四条积极推进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严格按中国证监会及安徽监管局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作水平。

第六条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条加强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运作规则、职业道德、资本市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守法和自律水平。

第八条自觉维护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防止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恪守会员自律公约,行使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本公约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一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19篇:行业联盟自律公约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8年1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律机制,提高电力勘测设计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

10、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

12、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6]1352号);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公约,鼓励从事电力勘测设计业务的非会员单位签署和遵守本公约(以下统称签约人)。

第四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应予书面声明,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技术装备、生产办公条件、注册资本金与本单位资质等级相符合。

第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证;按照主营业务范围的需要,取得国家认可机构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 第七条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咨询、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电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业务;签订和严格履行合同;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第八条 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和专有技术。

第九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有权要求协会对举报事宜进行保密;

4、为本企业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本部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协会本部或常务理事会投诉、检举协会工作人员违规、违约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国家、行业和签约人的利益;

2、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和配合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

5、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自律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本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本部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1、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签约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及处理;

3、对签约人自律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4、建立签约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自律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五章 违约和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签约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经查实,视为违约:

1、人力资源、或技术装备、或生产办公条件、或注册资本金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2、报送的统计报表和信息资料不真实或不及时;

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没有建立主营业务范围需要的管理体系;

4、超越咨询、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电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业务;

5、不执行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报价低于或高于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

6.故意压低或增加投资获取项目,损害国家、投资方、行业利益;

7、不能有效履行合同,年度投诉达3次及以上;

8、不执行国家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挂靠,或非法转包,或出卖图章图签;

9、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0.产品内容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11、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基本要求,给投资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

12、一年内发生重大政治、经济案件,或一般经济案件,涉案人员达到3人及以上;

13、不遵守社会公德,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4、不遵守职业道德,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

15、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对安全生产事故瞒而不报并被地方主管部门查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管理规定的事件。

第十六条 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违约:

1、办事不公正,不能维护行业的正当权益;

2、对违约行为不作为或渎职;

3、不能有效履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对协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4、泄露机密,对签约人造成伤害。

第十七条 签约人如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经协会组织核实,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改正;

2、暂停其协会会员权利半年、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告;

3、暂停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权利,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4、降低或撤销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相关的媒体上公告;

5、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相关的媒体上公告;

6、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撤消单位资质等级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协会本部工作人员如发生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经协会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调离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惩戒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协会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由违约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21日起试行。 2002年签署的《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价格公约》和2006年第五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的《电力勘测设计行业价格公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协会或百分之十及以上会员提议,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修改;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本部负责解释。

第20篇:教师自律公约(推荐)

教师自律公约

根据教育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的精神,特拟订我校教师自律公约,请自觉遵守。

1、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教学论文和经验总结。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因材施教,重视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及师生双边活动,讲究教学方法,注意不同层次学生的信息反馈,全面发展学生能力。

2、必须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缺课、不得擅自调课,病事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

3、上课前预备铃响后立刻进入教室;下课铃响后,方可下课;上课时,不得擅离课堂。课堂上,要精神饱满,不把个人不愉快的情绪带到课堂上。上课时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教室内一律禁止吸烟,更不准上课时吸烟。

4、上课时必须携带教材、备课本等必要的教学工具;站立讲课;语言规范,声音清晰,板书工整。

5、教师要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注意学生冷暖和身体健康,督促学生保护视力。帮助家庭贫困学生。

6、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出现意外或学生生病,及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注意形象,不违法乱纪。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不说不利于学生进步、同事团结的话。团结协作,不议论他人是非,相互帮助、共同进步,科任教师有义务协同班主任管理班级。

8、主动与家长保持正常联系,争取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统一和协调。班主任每学期对本班特殊学生至少进行一次家访,并认真做好记录。

9、保护环境,爱护学校财产,认真保管并及时归还借用图书、教学用书、教学仪器。节约用电、用水、用纸,爱护电脑,不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

10、教师不得擅自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背规定乱收费、乱订教辅资料。

11、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两河完小(盖章)

校长:(签字)教师签字:

2010年9月1日

银行业自律公约自查报告
《银行业自律公约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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