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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自查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31 09:00:4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科研经费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一)本室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专账核算,制定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不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要求的问题,以及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铺张浪费行为;

(三)不存在擅自调整项目预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扩大开支范围的问题;

(四)不存在以委托协作费、材料费、虚假合同等方式转移、套取科研经费的问题;

(五)不存在以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套取现金账外使用的问题;

(六)不存在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绩效工资的问题;

(七)不存在违反会议费、差旅费、出国费等有关开支标准列支费用,以及超标准配置资产的问题;

(八)建立了合理、有效的实验耗材出入库登记与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

(九)不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其他问题。

2014年12月30日

推荐第2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来源性质,可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含xx口)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

(三)高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的各类政府部门(含xx口)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关政府部门(含xx口)或单位出具能证明高校为参研单位的书面材料的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开支范围,可总体划分为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一)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包括纵向I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是指高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

- 12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及高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高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对于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编报。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合理分配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中间接费或管理费统一按??规定上限编列;水电费一般按不低于项目总额的??%编列;固定资产使用费按高校发布的上一年度比例编列;其他支出预算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列。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经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项目预算书等材料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我校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我校作为参研单位的,原则上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乘以总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额度来编制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后,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以高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高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出具到款凭证或票据。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财政票据;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税务相关规定,把应缴税费计入经费预算或合同款中。在开具发票时,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税率扣缴各项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减免税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技术合同等书面材料,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登记结果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

- 56决。自筹经费不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高校预算拨款。

从项目经费中分摊的固定资产使用费,由高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按不超过到款总额的??%提取,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在高校和学院间进行分配。高校安排使用项目到款总额的??%,其余由学院安排使用。

对于通过技术市场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高校按减免税款的??%收取合同认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高校安排使用。

对于学院牵头获取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学院和项目组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学院可额外提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间接费,用于项目总体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学院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除拨付分承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可以申请减免管理费(间接费)外,高校管理费(间接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经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直接费支出报销均须经项目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审批人审批。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执行《高校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的有关规定、批复预算或任务书、合同书中相应条款,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人员不得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在职人员劳务费、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一般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背合同书的情况下,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论证、设计、编程、计算、仿真、人文管理等

为主要研究内容的项目,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劳务费打卡发放,高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执行《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有对外协作的事项,必须订立合作(外协)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

在签订合作(外协)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提供合同的相关佐证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中的修缮工程需执行《高校固定资产、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臵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高校管理。

凡属于交付委托方不作高校固定资产的设备,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固定资产交付委托方时,需由委托方出具固定资产接收函,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接收函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据相关规定,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纵向Ⅲ、Ⅳ类科研项目,按节点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节点项目经费总额 ??% 的项目收益;未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经费考核由学院组织,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及项目组安排使用的间接费(管理费)用于开展科研管理事务、支付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项目组日常办公支出和发放科研绩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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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科研经费体制改革

科研经费体制改革

不患贫而患不均

科研经费顾名思义应该专门用于科研项目开发和建设,但是现实中,科研经费却成了腐败的温床。中国科协一次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我们不禁要问,科研经费黑洞如此之大最根本症结在哪?

一、现状扫描:科研经费“不差钱”却成了“鼠洞里的奶酪”

(一)科研经费:一个不能说的秘密

近日《经济观察报》发表“科研经费江湖”一文,文中引用中国科协调查数据,指出“中国科研经费仅40%用于科研本身,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消息甫一传出,便在网上引起极大轰动。

众人质疑的焦点,不在于数据本身的真实性,而是科研经费的不合理挪用。仔细阅读该报道,会发现文中的大部分采访对象都是以匿名形式发言。媒体为保护受访人利益不受损,不指名道姓,可以理解,但由此亦可见问题的严重程度。 (1)尴尬的江湖丛谈

“科研经费江湖”一文中所披露的现象,究竟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如此?如果科研经费之肆意挥霍确成事实,其具体根源是什么?该如何杜绝?„„ 作为一位评论记者,我自是希望找到居于事件内部的人士,以其真实身份来评论此一事件,从自身真实经验出发,给出深思熟虑的想法。不料,采访进展艰难,多位大学任教者表示“不方便以公开身份谈论此事”—其中不乏在公共言论空间较为活跃的人士。

归纳他们拒绝的主要理由如下:自己手上有国家科研经费支持的项目,自己也“未能免俗”,部分经费进了个人荷包,身不正则言不能顺;科研经费非正常挪用,受惠者广泛,不能脱离这一系统、得罪人,不敢公开发声;担心对自身所在机构造成消极影响,如招致科研经费申请失利,难当其责;也有的本身未有亲自申请科研经费的经历,不能深入谈论。

如此尴尬的江湖丛谈,在意料之外,却也在情理之中。我相信,如果我以阿伦特式的质问,苛责其“沉默就是合作”,肯定有不少人会讥笑我“天真不懂世事”。一位在大学任教的朋友调侃道:“上梁不正下梁歪,除非有能力与勇气,不在这个扭曲之屋拼生活,否则敢怒不敢言就是常态。在这个制度中,谁愤而作不平之鸣,下场就是声远苦长。”没有合不合作的自由,只有合作一条路。

其实,以公开身份讨论科研经费问题的学者,并非没有。去年9月份,全球顶尖学术期刊《科学》,刊发了一篇由清华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施一公与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饶毅联合撰写的文章,讨论中国科研基金分配体制问题,文章披露一个中国科技界的潜规则:“每个人都很清楚,与个别官员和少数强势科学家搞好关系才最重要,因为他们主宰了经费申请指南制定的全过程。”

两位作者都是从美国归国的科研人员,他们的归国曾被认为是中国科技界吸引力增强的标志,而他们联手写了这一论文之后,媒体上便很难有他们的声音。饶毅曾表明,虽然没有受到压力,但受到“冷处理”、“闷棍”不少,官员觉得不好操纵他们,学界权威觉得不好对付他们,结果就是把他们排除在各种评审会之外。

(2)人情与权力的压力

在我那些不成功的采访中,受访者虽然不愿意以公开身份讨论,但多少会为我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与想法,其中被多次提及的是,“科研经费乱象丛生”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已有之,不过最近重新被推到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上,这是一个体制问题,而且跟社会的其他层面一样,哪里钱多,哪里就脏。

查资料可得,早在2004年,尚未归国的饶毅与当时中国科技部科学顾问鲁白,以及生物学家邹承鲁合写过《中国科技需要根本转变:从传统人治到竞争优胜体制》,文章论及“科研经费的分配体制”,认为行政与科技界线不明、职责混乱,官员在经费分配上权力过大,自然就造成不合理现象,建议“行政人员退出科技决策与影响”。

《科研经费的江湖》一文中所谓的潜规则,概括之,就是人情与权力。也正是这一潜规则的反向作用,让我的受访者们选择了遵从。一位学者说,之前新闻报道中科院院士用科研经费养二奶,大家可以讨论,因为涉及的是腐败这一表象,谴责腐败是在安全线之内。自身研究领域不涉及经费问题的学者,也可以泛泛而谈要加强审查监管,也可以呼吁一下给大学研究者提高薪水。但若是以公开身份,谈论具体的科研经费分配的具体现实,人情与权力的压力,非身在事外者可以想象。

造成大家不得不道路以目的,是身在其中、不染自黑。科研经费受人关注,因为其数额巨大,一些国家级项目,动辄上亿。其实,不论文理科之别,国家研究经费向来被视为高校竭力争取的对象。滥用经费是一方面,争取经费以维持体面的生活,才是经费乱象的核心。

(3)经费分配的负激励

曾经有媒体报道,一位不上课、不写论文的大学老师,只要为学校争取到几百万元的项目,他的职称评级就没有问题。反之,一位认真上课忠于自己学术理想的大学教师,有可能多年身居大学底层。而且,数额大的研究项目,其申请审批的标准,往往带有国家视角,而非学术视角,具体而言,科技界重生产应用,人文界重政治实用。

国家视角盖过学术视角的结果是,经费被预设在宏大却无用的项目上。科研经费的腐败,正是滋长于这些项目。但大学研究者对经费趋之若鹜,并非始于享用腐败之惠,而是大学本身对学者的评价体制以及晋升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转了一个大圈后,又回到近20年一直讨论的问题上。

曾经有一位美国记者对我说,贵国的专家,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什么都说,一类是什么都不方便说。我当时无以反驳。在关于科研经费的采访中,“不方便说”的学者们,并非没有良知没有理性,他们似乎都在飞利浦·津巴多教授所谓的“路西法效应”中,身处一个特定的情境系统,被情境的力量所驱使,环绕着各种无可奈何。

《经济观察报》的报道刊出后,越来越多的讨论之声正在出现,我愿意乐观地猜测,当更多的人将相似的处境加以叙说,当更多的人从别人的叙说中,看见自己的处境,交流与理解就会成为可能,而公共理性的建构,也会成为可能。默验舆情,改革也不得不起步。

(二)调查显示内地科研经费仅40%用于项目本身 多数流失

科研人员段振豪涉嫌贪污的丑闻已经过去一个多月,除了近日院士初选段振豪出局外,似乎看不到别的下文。不过,段振豪事件拉开的有关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黑幕却一时难以闭合。

社会上针对整个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来自公共资金的科研经费究竟有多少被冒领、多领、挪用、浪费,又有多少被真正、有效地用在了学术研究上?

(1)项目越多,经费进入个人腰包的可能性就越高

“段振豪虚报了几个差旅费就是腐败,这在科研圈内算什么呢?恐怕很多‘硕鼠’会笑掉大牙。”对于段振豪事件引出的科研经费管理质疑,上海交通大学数学系副教授姚卫红说。

一次课题经费申请告捷的庆祝宴让姚卫红记忆犹新。酒酣之际,宴会主角向大家透露了一则惊人的消息——自己的个人资产即将突破千万元。

这位工科教授年薪只有15万元左右,哪来这么多钱?姚卫红很是不解。这位教授私下告诉她,自己和某主管科研经费的部委官员很熟,项目来得容易,钱也就来得容易了。

譬如一次学术研讨会的预算是10万元,这位教授“省吃俭用”只花了4.5万元,找熟人凑好10万元的发票,剩下的5.5万元就进了自己的腰包。

“几年内申请到3个‘863’项目,每个项目300多万元。他下手的机会太多了。”姚卫红说。

科技部部长万钢在2010年中国科协年会特邀报告会上披露,我国科技经费节节攀升,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我国科技基本走出了经费短缺的时代。

科研经费管理问题也随之提上日程。国家审计署日前公布的科技部2010年度审计为此写下注脚:审计2010年的99个支撑计划在研项目普遍存在不符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规定,课题扩大开支范围、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课题突击花钱购买设备,其间手法多样、漏洞一一展现,涉及资金数以亿元计。

中国科协的一次调查给出了更为直观的数据: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

“结余出来的资金,只是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无法用发票抵消掉的部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研究员介绍,更多与课题项目无关的经费已经在使用过程中进入了个人腰包。对一些科研人员而言,项目越多,也就意味着进入个人腰包的可能性越高。

科学界里一个广为人知的细节是:“汉芯事件”举报人曾对媒体回忆,2002年,陈进骑的是一辆28寸的自行车;“汉芯”发布之后,2003年四五月间,陈进花30万元买了一辆别克君威;到2004年,陈进的坐骑已经换成了宝马。买“马”的钱正是陈进骗取的科研经费。

姚卫红认识的另外一位教授买了一台彩电,发票的台头是“电脑显示屏”,这样可以用“设备费”的名义把彩电报销了。尽管这台“显示屏”和他所研究的地质方向没有一点关系,唯一说得通便是这位教授的经费申请单中有一项计算机设备更新费。而在校方资产管理部门贴上“固定资产”的标签后,只要他不离开工作单位,这台“电视机”便任凭他个人处置,抱回家“看电视”也不会有人来过问。

预算频频上演“移花接木术”

北京一高校土木专业的赵博士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展示了一张“科研经费项目预算”的申请单。

这份申请单详细罗列了经费的用途:国际合作费10万元,专家咨询费7万元,劳务费10.5万元;在科研业务费中,差旅费10万元,出版费5万元,材料费23.5万元,化验加工费18万元,会议费3万元,设备费63万元。

这样一个总计150万元的项目中,按预算赵博士应拿到8000元劳务费。可在课题结题时,他只拿到2000多元,“这要看导师的脸色。”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课题申报表上,虽然都有预算一栏,但多是粗略罗列“资料费”、“会议差旅费”等名目。即便是将“科研业务费”细化到许多小项,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也难以照单执行。

“需要10万却申请了30万。”赵博士说,要想在账目上过得去,靠的是在发票上玩“移花接木”的把戏。

一名中部理工科大学化工专业博士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他所在的课题组通常是隔一段时间,便有专人把科研经费支出相应的发票拿到财务处去报销,随之对应的是给学生派活儿——收集发票。

课题组负责人对学生的要求是,平时出去吃饭或者买东西尽量开发票,只要抬头是学校的名字,开的项目是办公用品,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额度一般都可以报销。

导师们最喜欢的票据是火车票。这位博士生说,火车票报销时弹性很大,比如北京到天津一来一回的火车票,中间隔五天的话,便可以按五天的标准来计算在天津的住宿、交通、甚至会议等费用,“而这些‘中间多出来的部分’通常不需要再拿出相应的发票。”

更有甚者,不是课题组成员的科研人员也能帮忙充账。

某机构地质研究所一位副研究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一个和自己研究领域八竿子打不着的课题组找到他,“我们的经费还没有花完,你买的东西拿到我这里报销就可以了,发票签谁的名字都行。”

在科研经费的发票报销过程中,一些财务处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北京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张有学发博文称,他付给秘书的劳务费,秘书用另外一个名字领走了。他专门找到财务处,财务处却说没关系。这让他头一回感到财务处的“粗心”。

还有一次,张有学去外地作报告的机票已经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了,后来接待单位又报销了机票费用。张有学急忙把钱退给财务处。

财务处竟对他说,退钱做账挺麻烦的,你就当外地接待单位给的钱是报告费或劳务费。张有学不解:规定上不能这么报。财务处却说:那你下次报销时少报一些。

“中看”的国家经费常常向“中用”的企业经费低头

北京某重点高校化工系教授张超(化名)透露,每次项目评估前,课题负责人除了准备各种技术文档外,“调账”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所谓“调账”,就是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列出科技经费使用的财务表,把其中与项目资金申请书不符的进行调整。具体说来,除了凑发票,就是纵向横向经费互换。

在科研圈子里,横向是指课题组承接来自企业、学校等平行单位的科研项目,纵向是指课题组申请的国家级、部委级的科研项目。后者说出去好听,对评职称等都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但在不少圈内人看来,由于管得太严太死,“只中看不中用”。

于是,纵向和横向便“结为同盟”,纵向经费中一些实在走不了的账,就通过横向经费抵销。

一些科研人员将能够正经花的钱都凑到纵向的账目上,比如张教授要购买一台200万元的仪器,李教授要买40万元的耗材,都可以通过纵向经费中设备费的名义来报销;而诸如私人聚餐、打车费等纵向经费难以报销的项目,则依赖于横向经费,若用不完就塞进自己的腰包。

不过,这种互换并非等价。纵向的经费由公家埋单,几十万元也算是少的;横向的钱是企业交到自己手上的,几万元也算是多的。

“中看”的纵向便常常向“中用”的横向经费低头,前者贬值,后者升值。圈内流传了“1/3”这样一个数字,即纵向经费的含金量是横向经费1/3,“你花我1元横向,我花你纵向3元。”

张超教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只有在“调账”时,那些掌握着大把纵向经费的“大牛”才会低三下四,“手里的纵向经费多了,没有一定的名目又花不了,只好和人换横向。”

其实,“调账”并非只是在项目评估之时才有的。在科研经费审批通过不久,很多有经验的科研人员就知道哪些是可以走纵向的账,哪些是不可以走的,不可以的就通过横向经费来替换。

张超认识一个研究员,他花100多万元买了台对自己的课题一点用也没有的仪器。问他原因,这个研究员刚开始支支吾吾,不说话。后来张超才知道是他和卖仪器公司的老板是朋友,“可以吃回扣”。

这20多万元的回扣,便是从纵向的科研经费里“偷”走的。

在国家审计署日前公布的科技部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部分科研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率低,有的虚假配套,这从横向纵向经费互换上便可见一斑。

(2)科协声明:调查报告没有“科研经费流失”相关内容

本报北京9月8日电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科协调查显示科研资金仅40%用于项目本身,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的说法,中国科协今天发表相关声明。

社会上一直有关于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质疑,来自公共资金的科研经费是否存在被冒领、多领、挪用、浪费的情况?中国青年报8月31日发表题为《科研经费催生多少富翁》一文,文中提到“中国科协的一次调查给出了更为直观的数据: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今天发出的受权说明称:“中国科协于2003年组织开展第一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并于2004年公开出版《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该报告中有关内容为:‘

三、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资金比例。调查结果显示,从全国来说,资金用于项目本身的比例在40%左右’,未有所谓‘科研经费流失’的相关内容。”

同时,中国科协表示,针对科研经费数据不实报道,要求相关单位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同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三)科研经费咋成了“鼠洞里的奶酪”

曾几何时,中国科技投入不足,是制约科技创新的一大瓶颈。如今钱有了,有限的经费却没有花在刀刃上,成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圈钱”法宝。大伙一根筋地想着法儿跑项目,搞科研。因为钱到手后,怎么花是自己说了算。肆意挥霍科研经费,似乎成了科技界习以为常的潜规则。

科研人员一边弄着项目,一边盯着白花花的“银子”,心里不时为自己打着“小算盘”。由于科研人员的收入和获得经费不成比例;有些科研单位的绩效工资都是从经费里开;在我国科研经费投入中,劳务使用占比明显低于国外,经费可以用于购设备、搞开发,就是不能开报酬。所有这一切,似乎促使大伙都在吞噬科研经费这块香喷喷的“奶酪”上动着脑筋。

不必说,在科研圈内,有着一群“项目老板”,钻山打洞跑项目,拿到项目后再与别人吃回扣。也不必说,一些有身份和名望的老师,利用人脉关系,到处承揽项目、课题,找人共同研发,支付部分劳务费后,余下的悉数落入个人钱袋。光是项目到手后,大量科研经费五花八门且没有痕迹的流失去向,定会让你大跌眼镜。

有人总结归纳了几种惯用方式:首先是吃回扣,只需500万价格的仪器设备,以800万或者1000万购买,多余的钱几经周折,落入个人“荷包”;其次,假借科研需要,购置汽车房产,项目结束后堂而皇之据为己有;再次,自己成立公司,拿科研经费作股份;或者,以考察名义天南地北,游山玩水。诸如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擅自调整预算、突击购买设备等科研经费的胡乱使用,屡见不鲜。2010年,仅国家审计署查出的资金就达数亿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科研圈的乱象,源于一直以来缺位的监管。我国科研内部审计工作,近几年才开始启动,内审人员的数量明显不足,水平参差不齐,无法真正做到合理公平的监督。虽然每个科研单位和高校都会制定严格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但大都好比聋子的耳朵,形同虚设。一些科研单位和高校,甚至与会计师事务所,或明或暗地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利益共同体”,合作“分赃”。

在科研领域里,我国目前恰恰缺少一部关于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的系统法律。科研项目管理的混乱,自然没有刚性的法律约束和制裁。同时“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科研项目管理局面,无疑造成不同科研单位管理规定的矛盾和冲突,客观上也为科研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

从近年查办的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看,发案单位涉及中国科学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海淀区科委等国家级、省级及区级科研机构,涉及面较为广泛且大有不断蔓延之势。这其中,行政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和科研经费使用等三个重点“病灶”,成了科研经费流失的三个惊人的大“窟窿”。

要想彻底杜绝科研圈的乱象,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和审查。很高兴得知,财政部、科技部出台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就强化预算编制、严格评估评审,结余资金上交等,作出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对非涉密课题预算进行公示,探索课题绩效的公示制度。10月19日,科技部部长万钢表示,随着中央财政对科研投入的加大力度,“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将着力解决科技计划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新问题,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问责机制,加强经费管理的监督。

或许,我们应当将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和如何有效提高其使用效率,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个重大科研课题,进行全方位的攻关。用管用的科研成果,对付大量有限科研经费的无端白白流失。(

二、原因分析:科研经费“乱象丛生”根源何在—监管制度缺失

(一)“科研腐败”首先是制度的沦陷

社会上针对整个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质疑之声其实由来已久。来自公共资金的科研经费究竟有多少被冒领、多领、挪用、浪费,又有多少被真正、有效地用在了学术研究上?中国科协的调查结果令人震惊,竟然超过一半的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

“段振豪虚报了几个差旅费就是腐败,这在科研圈内算什么呢?恐怕很多‘硕鼠’会笑掉大牙。”对于前不久段振豪事件引出的科研经费管理质疑,上海交通大学数学系副教授姚卫红如是说。而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研究员介绍,更多与课题项目无关的经费已经在使用过程中进入了个人腰包。项目越多,意味着进入个人腰包的可能性越高。(《中国青年报》8月31日)

既然已经在学术界形成了潜规则,说明科研经费大量流失绝对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学者申请项目,大学或者科研机构提供平台,国家提供资金,大量的科研经费通过课题立项的方式划拨到了一些所谓的“学术带头人”的名下——学者们争项目、抢课题,追逐的就是科研经费,只要拿到了经费就可以自行支配,迅速成长为学术富豪。

与其说这是学术道德的利益交媾,不如说这首先是制度的沦陷。学术研究者只要有人脉和关系就可以巧立项目申请资金,然后肆意支配中饱私囊。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是作为学术管理机构还是作为拨款机构的行政部门,都对此缺乏监管——项目如何规范运行、资金如何规范使用、项目成果如何评价等等,科研资金从审批、划拨到使用的整个流程都属于“三无产品”——既如此,腐败便成了某种必然的结果。

制度的缺陷纵容和助长了一种“赢者通吃”学术潜规则的风行,而少数人的“赢者通吃”又产生了巨大的“精神鸦片”效应,导致了群体性的道德沦陷。一个个“科研富翁”犹似是一剂剂精神鸦片,以强力的辐射效应发散着无穷的魔力。学术致富效应鼓荡在前,不知激励着多少后来者。时日久了,就形成了一种氛围和“约定俗成”的现实存在。

而对于整个科研体制来说,这种精神鸦片效应的被无限放大,不仅让学术道德泡沫化,还让学术规则碎片化。某种意义上说,科研经费的流失中饱私囊——出现几个科研蛀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由此所侵蚀掉的学术价值城墙很难得到有效的修复。(

(二)应给“科研经费乱象治理”以市场化出口

尽管舆论持续讨伐,诸多不堪入目的“科研经费乱象”,一次次突破公众忍耐的底线,只不过行为失范的科研群体,仅一而再成为被鞭打的模糊影子罢了。面对科研乱象治理的已然失效,最大的症结又在哪里?

倘若细心观察这些“科研经费乱象”,基本上可以得出:最大的症结,或许不是那些肆意侵挥霍经费的学者的良知缺失,因为他们的“项目圈钱”、编造各种理由海外访学,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并且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不去最大化自身利益,这反而有违常识;最大的症结,更不是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的熟视无睹,因为他们接连不断的“通知”、“措施”,也在传递着他们的焦虑,只是公众投了不信任一票,对所谓的治理都已经集体免疫了。否则科研主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来势汹汹的通知”,就不会遭遇体制内外集体摇头,而令人道出“下多少个通知也没用”、“纯粹走过场”的惯性话语了。

很显然,经费管理如此乱象丛生,科研潜规则如此猖獗泛滥,这些背后盘绕着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网络,从科研项目立项申请、经费的落实使用,再到成果评估评审,始终令人剪不断理还乱,利益纠结的程度远超出一个正常人的想象。当我们把目光聚焦于“利益”二字时,或许已摸触到了问题表层。然而在各界声讨科研经费使用乱象之下,科研部门治理乱象却又避开“利益链”蔓延的源头,这又构成了乱象治理失效的最大症结。

若要消除症结,就得寻找科研管理系统的市场化出口,以打破项目资源的人为垄断,让项目申请、经费使用、成果评估等各环节,形成可复制的程序正义,建立科研管理的追踪问效。更要遏止这一“利益链”的恶性蔓延,市场化规训科研乱象的源头,形成足够开放的平等竞争机制,让科研项目难以“洗钱式”运作。

具体而言,不外乎科研管理层面上理顺流水线,在每一个操作环节上引入市场化机制。如除涉及机密外,一些实用性高的科研项目不妨公开招标,签订“科研合同”,不达标则按违反商业合同论处;又如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成果评估评审,经费使用情况最大限度公开,接受舆论监督,所有污点都将记入“学术信誉档案”,让那些崇尚科研、却又不擅长“搞门路”的真才实学者,少一些无奈与心酸,最终一步步清除科研管理上的毒瘤。

(三)遏制科研腐败亟须完善立法规定

近年来,科研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科研项目管理立法滞后,缺乏统一明确法律法规,制度缺位造成科研项目管理混乱,客观上纵容了科研腐败问题的发生,也为检察机关查处科研腐败问题带来一定困难。

(1)科研项目管理立法缺失困局

我国科研项目管理立法总体特征是立法滞后于现实需要。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比较重视,但忽视了科研项目管理的立法。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的系统法律。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科研项目管理的混乱。我国科研项目管理呈现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各经费来源单位对自己主管的科研项目都制定有相关办法,而各高等院校、科研所也制定有相应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不统一造成不同科研单位管理规定不协调、甚至冲突。比如,目前高校根据资金来源一般将科研项目分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但是科技部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相关规定却没有对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作出规定,项目性质大多由各项目受托单位自行确认,导致科研项目分类混乱;其次对于科研资金的使用,不同单位的规定也大相径庭。科研项目管理各行其是,造成资金管理因单位不同而相差甚远,在制度上为科研经费的贪污滥用提供可乘之机,监管机构管理起来也有一定难度。

(2)科研腐败困局破解

腐败困局呼吁制度变革,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展开科研项目管理的调研立法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管理法律,各地方、各部门要在中央立法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实施条例,形成法律和地方规章制度相配合、协调统一的制度体系,从而从立法层面解决我国科研腐败问题。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确立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责任。分类管理原则是指来自公共资金的科研项目与来自非公共资金的科研项目应该确立不同管理原则。对于来自公共资金的项目一律实行市场竞争的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受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严格管理原则。对于非公共资金来源项目实行自行管理原则,由项目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自行签订项目合同,自行管理。公共资金项目是科研项目管理立法规范的主要部分,对于项目立项、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验收和法律责任部分予以明确规定。涉及非公共资金项目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总则中写入“自行管理原则”,然后在“法律责任”部分可以制定项目合同纠纷解决指导性规范,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从而打破目前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的区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类管理的繁琐与复杂。根据资金来源确立不同管理原则,可以简化管理条块,条理清晰,方便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科研项目管理的立身之本,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从项目立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验收与审核等部分除了确实属于国家秘密之外,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共监督;科研项目招标、评审,要公平公正,不搞小圈子,以科研水平为核心标准,对科研项目管理责任应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完善科研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重点在于立项和评审验收,关键是中期审核。按照公开透明原则,科研立项要打破目前少数人垄断局面,按照经济学原理,引入市场竞争原则实行优胜劣汰制度,确保立项质量。在评审验收阶段,关键是对评审验收程序要严格规定,防止评审人为操作和集体失语现象发生。评审验收结果向公众公开。评审人员对评审结果负有学术责任,人为作弊和失职要追究学术责任,比如解除教授职称和评审资格。

再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要实行预决算制度和明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在招投标阶段,课题受托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申报课题预算,预算一经确定,要严格遵守,不能轻易改动。课题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支出项目进行。对于支出范围,应该改变目前复杂的支出名目,简化支出范围,明确在科研过程中严禁用于个人劳务费、奖励费等支出。个人奖励在课题完成后验收合格达到预定目标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课题完成要进行决算,对支出项目要进行第三方独立审计,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解决监督及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第一,要明确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是全国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主管机关。第二,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科技主管部门依法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审计署依法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检查,并对其管理负法律责任。对于地方(省市、自治区及下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明确项目受托单位科研项目日常管理权限及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领导应该对科研项目管理负领导责任,单位内部要制定严格的监管体系,科技处和财务处在项目资金具体使用过程中,要明确自己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和没有行使监管责任的主体要追究相关纪律、行政及法律责任。对于项目课题负责人,则对课题全过程负个人法律责任。

(四)如何堵住科研经费黑洞?

中国科协的一次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中国青年报》8月31日)

我国科研经费近年来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但同时科研经费黑洞成为公开的秘密,很多学者争抢课题、项目,目的不是研究,而是致富。

一些分析将此指向科研人员的道德操守,而实际上,目前的科研体制下,出现科研经费黑洞是必然的。其一,一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科研人员采取的薪酬制度,就是基本工资加津贴、奖励,而津贴、奖励部分大多是自己去挣的,这就是“科研提成”——拿到项目后,视项目是纵向(指政府课题)还是横向(指社会合作课题),提取一定比例(横向最高可达40%、纵向为10%左右)作为科研人员的津贴。也就是说,课题研究尚未开展,一部分资金已进个人腰包。

其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财务管理不透明。在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经费收支细目,必须向公众公开。然而,我国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却很不透明。这就给科研项目经费的混乱使用,拿各种发票冲账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三,由行政主导的科研经费配置,普遍存在“重立项,轻研究”的问题,一旦课题到手,尚未进行研究,就已成为科研人员的“科研成就”。比如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按说这是一个学术研究职务,要求首席科学家开展重大科研攻关,可是在项目立项、成为首席科学家之后,这就变为了学术声誉,哪怕没有实质性的研究成果,仍可继续以这学术声誉去混学术江湖。如此,还有多少人关注具体的研究过程?

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事后问责,能起到多大作用,还需观望——从审计署发布的信息看,查出问题,却不见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理,见诸报端的更是寥寥。堵住科研经费黑洞,还得改革科研体制,具体包括取消“科研提成”,对科研人员实行阳光化的“年薪制”,避免靠课题经费致富,但同时保障其过体面的生活;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打破行政主导科研资源配置的模式,实行学术本位管理,推行学术自治。

如果不改革科研体制,增加的科研经费,就不是增强我国的研发实力,而只会养肥一批蛀虫,败坏学术肌体。

(五)科研经费使用监管大多数是“盲区”:科研经费怎能成个人“提款机”?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日前侦结一起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涉案教师利用学校对科研经费监管的漏洞,用学生的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而类似的科研经费腐败案件近年来已发生多起,这些案件不断挑战着公众的神经,案件暴露的科研经费被肆意侵占的内幕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办案人员表示,由于对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的缺失,科研经费正日益成为少数人的私人“提款机”。(12月26日新华网)

近年来涉及科研经费腐败的案件不断见诸报端,其中不乏有科研人员因为经费腐败而“栽跟头”的案例,这些案件的侦破以及反思暴露了我国国内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监管上的很多漏洞,就像侦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所说,“不客气地说,有的单位在科研经费监管上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如何让经费监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的科研费用真正能用在刀刃上,不仅仅关系到国家相关科研项目的资金安全,更关系到我们国家在诸多科研项目上是否能真正出成果,因此加强科研经费的资金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为什么对相关科研项目的经费监管会形成“盲区”,主要还是因为目前我国在一些项目研究方面还是实行的学术带头人包干制。一般由各个高校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研究水平和学术声望的人领衔,向国家部委或者企业等申请科研经费,经费申请到手以后,由于相关业务司局和企业对专业领域的研究并不是太清楚,而且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介入,这样就给了这个科研项目负责人很大的经济自主权,基本上是处在“买什么,怎么买,都是我说了算”的“自由境界”,而很多高校的学院更关注的是某个“专业带头人”今年又拉来了多少经费,至于这笔经费怎么监管,好像高校方面也没有拿出多少有用的招数,所以才会出现一个教授用28个研究生名字和身份证号冒领劳务费的荒唐事情。

其实如果从更广义上来看,科研经费在一些地方成为个人“提款机”的行为在败坏科研风气方面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国家在这方面实际的物质损失。因为辛辛苦苦搞科研得到的回报远不如弄虚作假得到的好处,时间长了,谁都会有不平衡心理,当然会产生一些其他的想法,所以,这种对科研风气潜在的影响危害更甚。

当然,我们也不能把板子全打在少数科研人员身上,有的网友就认为此篇报道不客观,他认为如果一个知识分子,干不干都那点工资,科研经费必须用在科研上,那他干脆去做买卖算了,多劳多得。说到底这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凭什么大科学家做了那么多贡献归根到底所拨款项只能用在课题上,那样谁还搞科研„„这样的诘问其实反映了一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怎样的奖励机制才能既鼓励科学研究,又能使真正有贡献的人获得及时回报,而不至于将目光盯在研究经费上。

高校研究经费领域的腐败相对于官场上的行贿受贿,是属于“隐性腐败”,鉴定和查处也因其专业性而显得比较困难,但不遏制这种现象,将会更大范围败坏学术研究的风气,因此必须从制度设计层面和司法防腐层面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匡正学研之风。

三、媒体追问:经费分配制度哪儿不合理?

(一)人情与权利让争取科研经费系变成了“跑外交”

香港代表:争取科研经费不应该变成“跑外交” 香港科技大学副校长黄玉山代表

“为了争取科研经费,内地很多杰出专家不得不将精力用来跑课题,就像跑外交一样。这种风气很不好,也浪费了他们宝贵的科研时间。”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科技大学副校长黄玉山5日说。

谈起教育、文化方面的问题,黄玉山代表深有感触。他认为,近年来国家投放在教育方面的资源增加非常快,内地高校硬件设施建设日新月异,学生学习环境不断改善,但同时软件建设却没有跟上,高校学风建设尤其需要加强。

“这可能和内地科研经费的申请和获得方式有关。”黄玉山说:“我建议,内地逐步增强申请科研经费的客观性和透明度,更加注重科研题课题本身的素质和它对国家发展的贡献,而不是公关过程。”

现在内地申请经费多以研究团队为单位,由一个知名专家带领一个团队来申请。黄玉山说:“事实上,个人课题不代表没有创建和突破性发现,应该在体制上为新人冒出提供条件和土壤,多给年轻学者一些机会。”

黄玉山说,“跑经费”现象在外国和香港绝少发生,“因为大家都不需要跑关系,评委你都不认识,做工作也没用。”他说,香港高校教师申请基金项目,只需要提交课题计划书,然后由香港本地、外国同行组成的国际小组来评审。

多年来,黄玉山代表的建议常从内地与香港取长补短、资源优化整合视角着眼。他认为,在教育领域,内地高校可以尝试借鉴外国和香港的一些成功经验。

(二)基础与冷门研究项目苦水多 科研经费不患贫而患不均

科技界政协委员热议科研经费:不患贫而患不均

中新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卢彦蓉)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开幕在即,记者2日在委员驻地看到,不少科技界政协委员在交流时均谈及“科研经费”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李潜直言:“国家科研经费存在着分配不平衡的问题,可谓不患贫而患不均。”

李潜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十一院的专家,主要研究航天空气动力,这个专业在航天领域属于最基础的环节。用他的话来说,“就像舞台的幕后人员一样,很多人看不到我们的工作”,而这样的工作位置也常常影响到科研经费的争取。

据他介绍,国家科研经费的申请具有一定的标准,而研究项目的即时效应和受关注度往往成为项目评估的标准之一。因此,一些基础性、冷门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往往较少。

去年10月,中国财政部、科技部发出《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其核心内容即是强化预算编制、严格评估评审,规定结余资金上交。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理事樊建人则表示,评估评审的标准还未做到完善和细化,结余资金上交的时间设置也不科学。他举了一个例子,“2011年的科研经费9月份才批下来,但是11月份就要上交结余资金,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很少有科研项目能拿出一个成果,所以就丧失了申请的机会。”

近年来,科研人员谎报项目骗取科研经费的案件屡屡发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兵器首席专家徐中信认为:“这不仅显示出部分科研人员道德水平低下,也显示出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健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力学所研究员白以龙建议,应当对学术性期刊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这类非营利型的期刊能够维持下去,更好地发挥学术交流平台的作用。

近年来,科研工作受到中国官方高度重视。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教育经费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和研发经费占生产的比重决定了民族和国家的创新力量,是最有力、最持久、最可靠的发展因素。

四、解决方案:监管、分配制度双管齐下让科研经费使用更合理

(一)科技部:建立监督检查,构建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

科技部: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

本报北京2011年10月17日电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召开推进“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视频会议。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把握科研规律,创新管理方式”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组长郭向远出席。会议由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主持。

自去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大力推动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目前,相关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科技部、财政部共同修订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围绕科技发展需求和科技界诉求,着力解决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新问题。改革进一步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加强系统布局、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开放共享,通过多渠道征集指南与课题建议,建立备选项目库、采用网络视频评审答辩、实施项目法人管理责任制和项目专员制等方式,完善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同时,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重视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全局性和长远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五”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聚焦科技工作实际需求,坚持以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为着力点。改革工作充分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渠道,提高补偿水平,增加绩效支出;增加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解决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的问题;进一步理顺责权关系,强化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建立便于问责的经费管理体系。同时,加强科技经费监督检查,构建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积极推进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探索推进绩效评价,促进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更加紧密结合,努力健全完善既满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又适应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

万钢在总结讲话中指出,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把握科研规律,创新管理方式”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通过改革,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更加聚焦国家目标,集成创新资源,促进科技经济更紧密结合;管理更加适应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最大限度释放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运行更加规范有序、顺畅高效,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万钢强调,在为科研人员创造宽松环境的同时,必须建立起一套权责明晰、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管理和问责机制。特别是要大力强化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相关单位在课题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好5个方面作用:一是充分发挥好在项目(课题)申报和立项中的组织指导作用,二是在项目(课题)实施中的协调服务作用,三是在资产和成果管理中的统筹开放作用,四是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审核监督作用,五是在课题管理全过程的支撑服务作用,着力提升制度建设能力、科研组织服务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同时,大力加强监管服务,增强科技界廉洁自律意识,管好用好科研经费,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张少春指出,国家财政科技支出“十一五”时期大幅增长,是“十五”时期总量的近3倍,财政部、科技部大力改进和加强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十二五”期间,财政科技工作的重点是加大投入力度,突出投入绩效;优化投入结构,完善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协调的机制;改革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程度;支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张少春还对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的总体思路进行了介绍,并对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和使用提出了四点明确要求:一是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二是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真正实现政策目标;三是强化课题承担单位职责,相关单位要转变观念,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四是总结经验,反映问题,不断完善改进工作等。

会上,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还就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主要思路作了介绍。改革的举措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保持计划设置和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强化资源统筹集成,突出重点,跨领域、跨计划组织实施一批重点专项;二是调整完善计划管理制度,实施项目(课题)法人管理责任制和项目专员制度,充分发挥法人单位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三是调整优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和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代表共180余人在科技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相关负责同志,所在地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代表在全国37个分会场参加会议。

(二)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探索建立面向结果的科研经费评价机制

(1)我国将探索建立面向结果的科研经费评价机制

核心观点:

推动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绩效评价和科研人员价值评判的深度融合,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科研管理理念的延伸和实践“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启动、执行和结题验收全过程将需要一种更为强烈的市场契约精神把市场思维引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这一事实预示着,获得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我国自主研发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将获得更多话语权。

深度解读

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作为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她们被喻为驱动自主创新的“三驾马车”。“十二五”期间,面向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改革,也正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

连日来,科技部等部委陆续颁布实施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3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撑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73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06年开始执行的相关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到国家科技计划科研经费的管理,又针对“十一五”期间科研经费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等突出问题,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不难发现,为确保《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这一揽子“新规”,正是在国家科技计划2000年以来实行的课题管理制基础上,安装的一条“计量装置生产线”,而其检测和评价的“参数”正是自主创新能力。

(2)用好科技成果这把“坐标尺”

众所周知,科研项目的人员费开支改革历来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难点,在世界各国均不例外。虽说目前在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里,科研人员的薪酬和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基本不存在联系,但随着国际科研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吸引和稳定更多杰出的科研人才,提高本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一些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分配和使用这一关键环节上,逐渐在引入“弹性”的绩效评价方法。

在国内,“十一五”期间,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和科技部曾经修订完善过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相关的管理办法中曾明确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这一刚性政令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异化的不良现象。

然而,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这一揽子“新规”,则是在借鉴“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及时缓解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可以注意到,一揽子“新规”尤为强化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各经济主体的权责,注意规范了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法人责任。同时,直面科研项目人员费管理这一世界性难点问题,明确建立了科研经费间接成本补偿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领域当前表现出来的新情况,在明确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基础上,《通知》明确提出了“绩效支出”,同时规定“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并且指出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这意味着,“十二五”期间,我国科研人员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质量将被作为研判科研经费“绩效支出”额度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推动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绩效评价和科研人员价值评判的深度融合,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科研管理理念的延伸和实践,也是“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的一大特点。 (3)不让科研经费被“一刀切”

在基础和应用研究领域以及试验开发阶段,科研活动表现出来的新颖和未知属性,使得科研经费的使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种种迹象业已表明,科研经费管理与一般经费管理具有很大差异,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需要在“循规”的基础上,开发并建立起一套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管理模式。

实际上,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是间接成本补偿法,促使科研经费管理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节奏更加“合拍”。相关调查指出,目前美、英等国一般不允许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人员费,但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单独核定一定额度的“一般管理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由单位用于支付人员性费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大学还可以自主确定其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大学的教授通常只拿9或10个月的全时工资,其余3或2个月的全时工资可以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纵观国内,目前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里的科研人员,通常可以被理解为三类。他们分别是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其他无工资性收入人员,这主要是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后;还有就是课题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

根据“十一五”期间执行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项目预算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中列支,并且没有限制比例的规定。而对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课题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的开支严格限制,科研项目预算中不能列支。这些也正是自从2000年我国实行课题制管理以来,到一揽子“新规”颁布实施以前,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问题的相应规定。

然而,为促使“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更加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尤其是为尽量防止科研经费管理可能会出现的“一刀切”现象,此次改革特别对科研经费进行了使用结构的调整。《通知》明确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通知》还同时规定,“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不难发现,以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支出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把在职科研人员的科研绩效“嵌入”国家科研项目执行过程。这是释放我国科研人员创新潜能的一次有益尝试。

(4)培育市场契约精神

明确课题责任主体,规定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细数”违约责任„„从科研立项,到经费拨付,再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此前颁布实施的一揽子“新规”在国家科技计划的经费管理和其所支持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等环节均作出详尽说明。

可以看到,《通知》明文规定,“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强化明晰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原则的基础上,《973管理办法》则具体指出:“项目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是项目实施基本单元,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加强法人单位管理的要求,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其中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管理;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课题经费管理,加强对外拨经费的审查和监督,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协调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课题其他上报材料;接受科技部、财政部及专家组的指导、检查和验收等。”

《支撑管理计划》也指出了:“对于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作为实施主体,以企业投入为主。”其中,“产学研联合实施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与其他机构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而《863管理办法》更是明确了:“863计划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授权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组织实施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另外,在违约风险控制方面,《863管理办法》和《支撑管理办法》均强调,“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这些意味着,“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启动、执行和结题验收全过程将需要一种更为强烈的市场契约精神。而市场机制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条件下的信用信息对称体系,则有助于国家科技项目成果绩效评价所需的友好环境进一步形成。

(5)探索建立面向结果的科研经费评价机制

有调查业已指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科技计划执行和预算安排通常会跟其绩效评价进行动态“挂钩”,绩效评价已成为决定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布局和调整的关键因素之一。

事实上,2007年,由于法国竞争力集群计划在该国研究与高等教育评估署的评价报告中获得了好成绩,法国政府才决心在2009年至2012年间继续实施第2期竞争力集群计划。而在美国,根据《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白宫已于2002年推出了计划评估等级工具(PART)。基于这一绩效评价方法,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每年都会在各个机构中抽取20%的联邦计划接受PART评估,通过对各政府部门所资助的计划进行系统、透明的评价,从而将国家科技计划的绩效信息与预算结果更为紧密地联系起来。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推进科技计划经费项目层面的绩效评价。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法,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信息运用和共享机制,从而逐步探索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据悉,2011年,国家科技计划部分项目已被选定,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启动绩效评价试点。

这意味着,“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科研项目的实施效率,将成为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一个参照指数“坐标系”。把市场思维引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这一事实预示着,获得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我国自主研发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将获得更多话语权。

(三)实行绩效激励,让分配不再“见物不见人”

每年两会期间,科技经费分配“见物不见人”“缺乏绩效激励机制”的话题,总能引起科技界委员的共鸣。目前,这个难点正在逐步突破,今后承担单位可从间接费用中列支部分人员激励性费用,其中一部分可用于包括项目组成员在内的劳务费。绩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研任务的积极性。

(四)引入信誉记录和评价 完善监督检查体系

探索建立科研经费动态监管体系

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机构和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等进行信誉记录和评价,是推进“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

可以看到,《通知》明确要求,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研发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环节上,将综合运用财务检查、专项审计、巡视检查、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探索建立常态化的科技经费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与此同时,推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分类监管,按照专项经费支持强度和承担单位管理风险级别的不同,对不同项目经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结 语

随着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我国科技基本走出了经费短缺的时代。但近年来科技界对经费使用的种种忧虑和一系列腐败案件表明,让科研经费真正用到该用的地方,与实现“不差钱”同样重要。科研经费只有真正投入科研项目研发,以及对科研人员提供应有激励,才能成为进行科学研究、提升国家科研水平的动力,否则只会养肥一批学术蛀虫。加快制定及严格实行科研经费体制改革措施,是填补这个学术“黑洞”的唯一途径。

推荐第4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现将《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上级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纵向科研经费: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3、校内科研基金。

第三条 凡以河北医科大学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或以河北医科大学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校及所属单位指定的帐号,接受学校或所在单位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他处。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

2、坚持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

3、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以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为主。

第五条 经费到帐后,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题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

第六条 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技处根据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分题负责人。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版面费、协作费、查新检索费、实验室改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其中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的支出须从严控制。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其中人员费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须报科技处审批。各类人员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科研条件,对所在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协作费的支出必须签订协议,并由科技处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认真执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的经费使用计划,试剂、动物费、小型仪器设备费,都应按计划使用所列支的经费。

第九条 科技处对于纵向课题,按课题类别的不同提取一定的组织管理费,具体标准为:自然科学基金类课题按经费的5%提取组织管理费,其他课题按10%提取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课题申请、专家论证、成果请奖、申请专利等管理活动及必要的业务活动费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按到位款额的5%的比例提取现金做为课题组的劳务费。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横向课题经费由科技处提取4%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1%管理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课题经费科技处提取1%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0.5%管理费。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合同未约定的则参照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中标的以河北医科大学为第一主研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国家级及国家部委科研项目,学校按到款额的50%给予匹配。配套经费主要用作实验室建设和科研业务费。

第十三条 为促进经费的专款专用,便于管理和监督,每一项课题建立独立帐本或帐页,不同的课题分别以不同的符号标识,A——国家级课题;B——省级课题;C——厅局级课题;D——横向课题;E——专项经费;F——其他。科技处负责将各课题的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支出方案分项记帐与决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中止、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并上报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 因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执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产生课题纠纷或赔偿问题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科技处责成院(部、中心)负责查处上报,并通知停止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无故延期,经核查属实,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经费。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撤销合同,追回款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技处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校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科技处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科技处向财务处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科技处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对于由原项目负责人带走的横向项目,须签订责任转移书,且须经合作单位同意并签章,已到帐的经费不得带走。

第十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像机等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时,均应向所在科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需返还(偿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组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提高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和管理的科学性,科技处或二级单位等有关部门可随时抽查任何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其中重点检查国家级或重大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执行预算方案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每年度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缓、终止其经费使用,或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科研经费本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交科技处办理登统结转手续,未经科技处办理年度结转手续者,下年度不得继续使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未经科技处批准或未在科技处备案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到款经费不能作为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种费用使用范围、开支比例,提扣数额和比例,上级或任务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青年基金、新药开发专项基金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及东、西校区,其他财务独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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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公司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公司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是公司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统一进入公司财务部的科研专户,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2、我公司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转拨到我公司的经费;

3、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4、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5、其它经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设立科研经费专项帐户,并由负责项目研发和执行部门严格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1、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2、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

4、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6、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7、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用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8、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10、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2、管理费是指负责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13、不可预见费是指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第十条 在国家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导审批、财务部复核即可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管理部门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部门、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和负责项目执行的研发部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由项目组负责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复核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务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项目组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总决算后一周内,将项目组决算批复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负责项目执行研发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

第二十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相关中介机构门应当依据项目委托单位相关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6篇: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制度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科研经费的来源、支出范围、审批与报销、经费的分配、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等管理内容,适用于公司《研发课题管理制度》内各类研发课题的经费管理。

3.职责

3.1 由技术中心负责起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公司下属各部门参与起草。

3.2 技术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财务中心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3.3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课题负责人在综合管理科和财务中心财务部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和预算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不得超出预算或课题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

4.经费来源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课题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从上年销售收入中划拨3%的科研经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 研经费);

(4)公司科研创新基金专项经费(企业内部课题科研经费);

(5)其它经费。 5.经费使用范围

5.1 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科研经费的预算和支出管理,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经费使用范围的要求。

5.2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按照财教【2011】434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5.3直接费用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人员。

除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之外,按照财教【2007】428号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与国家、省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5.4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部门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部门或课题负责人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5.5间接费用除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之外,按照财教【2011】434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算。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与国家、省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6

间接费用由课题负责人统一管理使用。课题负责人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和科学可行的绩效考核方案,经承担部门领导审核和课题负责人签字后,报技术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备案。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承担部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6.经费审批与报销

6.

1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由综合管理科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确保按科研项目预算计划支出各项费用,并将各项费用归结到科研项目专用账号。

6.2课题经费的支出采用“经费开支审批单”制度。在“经费开支审批单”上写清费用明细和金额,由课题负责人和综合管理科科长双方审核签字,报技术中心主任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并由综合管理科备案。

办理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先由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再由课题负责人和综合管理科科长双方审核,审核通过签字后,才能按照公司报销审批流程办理。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违反预算原则、情节严重的,从严考核、并在公司内通报;必要时,停止课题经费使用。 6.3科研设备、仪器和资材等物资的购置需要按以下要求办理后,方可按照公司采购流程执行;否则,技术中心有权停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1)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公司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2)提报采购计划前,课题负责人先办“经费开支审批单”,并注明课题费用账号,然后作为采购计划附件一并提报采购部门。

6.

4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公司,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课题完成后归课题负责人所在承担部门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公司档案室所有,报销前须有档案室人员登记验收,并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后,方予以报销。

6.5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协力人员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应从严掌握。需由经手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由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技术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6.6成果鉴定及有关的各种开支,课题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综合管理科审核,由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并在综合管理科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6.7在课题组领用以下课题物资时,均须在领料单上注明课题费用账号,并经课题负责人和综合管理科双方审核。 (1)在公司内领取科研课题所采购的物资。

(2)属于课题预算范围内、不需采购即可在公司内部领取的物资。跨部门不宜结算的物资,可以采取公司内部转账形式支付。

6.8凡未经同意,不按时提报《课题进展报告》或《课题结题报告》以及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自批准之日),技术中心将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6.9 财务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每月由财务部对科研项目按费用账号归集费用,并结合项目预算费用和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分析。由技术中心主任组织综合管理科和课题负责人召开费用使用情况分析会,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超出预算。

6.10综合管理科会同财务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经费的分配

7.

1凡属公司科技人员承担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公司均按当年实际拨款(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10%的比例提取科研管理经费。用于课题组和公司的实验室建设、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科研学习与调研、科研管理、聘请技术外援的酬金等。

7.2 科研项目提取的绩效经费转入财务部设立的科研项目绩效专项账户。绩效支出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在绩效考核方案的基础上,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技人员实绩,编制分配方案,由综合管理科审核通过后、经公司总裁批准,按照薪资流程发放。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课题组成员及参与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

有绩效支出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绩效支出按相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或)批复预算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绩效支出按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在不违反与委托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向公司申请提取绩效储备金,总额不得超过实到经费扣除设备代购费和外拨经费后的30%(具体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7.3 凡属成果转化或转让的项目,从所得转让费中扣回全部投资或按合同还贷后,其余部分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四章收益分配”规定执行。

8.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8.

1科研课题结束后二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会同综合管理科和财务部抓紧清理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课题档案,一份经综合管理科审核、由技术中心主任审批通过后,报公司财务部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由财务部收回并转入公司科研基金账户,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8.2

课题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总价值20%折算为项目结余经费 (此项费用由使用部门从仪器设备购置费中支付);如继续用于本项目组研究工作,不再计价纳入项目结余经费。

9.

附则

9.1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2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9.3本制度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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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能部门科研经费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一)摸清管理现状。

摸清本部门分管的科研项目数量、经费总量、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检查本部门科研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及科研服务能力能否满足科研活动的需要。

(二)梳理规章制度。

梳理本部门负责制定或执行的现行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科研行为规范的制度和办法。检查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体制是否顺畅,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是否清晰。

(三)强化预算管理。

对照国家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检查本部门负责的各类科研项目,在立项申报、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健全监督机制。

检查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的内控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是否公开透明,科研行为是否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等。

推荐第8篇:科研经费匹配申请

科研经费匹配申请

领导:

年 月, 对以 为第一责任人的 进行评审。经专家评议,确定予以立项支助研究,总计经费 万元, 年下拨经费 万元。

根据 医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关于科研经费匹配的规定,现特向单位领导申请本科研课题第 期匹配经费 元整。

望准为盼。

项目研究组

20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科研经费调整申请表

科研经费调账申请表

本人承担的“xxxxxxxxxxxxxx项目”(项目批准号:xxxxxxx),由于翻译费(编号:xxxxxxxx)为10400.91元,原来预算的翻译费过少为xxxx元,需将设备费(编号:xxxxxxxxxxx)经费中调整xxxxxxx元到翻译费支出。请予批准。

本人保证:调入本课题的支出未在其他国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中列支,确属本课题的研究支出,并在本课题预算的规定用途以内。本人的财务行为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将承担一切责任。财务验收风险自负。

课题负责人(签字):

财务处审核人(签字):

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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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统一管理。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指导、审核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政策咨询、科研结题审计、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资产、设备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

(四)审计处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分类、立项及支出管理

第八条 我校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按研究内容性质不同,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归口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管理。

第九条 我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凡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按照来源分为国家级纵向、部省级纵向和其他纵向。

第十条 对纵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横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立项管理。科研经费到账后应按规定及时认领,办理立项入账手续。新增项目凭立项批文或科研合同及银行收款单,结转项目凭银行收款单到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进行立项登记,开具“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再到计划财务处确认科研收入。国家级、部省级纵向科研项目校内子项目的设立,根据预算办理;横向科研项目在入账时可以一次性转拨到项目参与人。

对于新立项的国家级纵向项目办理立项手续时,须附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项目经费额度控制。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开具正规发票(收据)。需预借发票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扣税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经科技、税务部门认定批复后,可办理退税;退税到账后计划财务处按60%比例退回相关项目账上。

第十三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一)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

1、报销票据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付款单位名称应为湖南大学。

2、报销票据期限应与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匹配,不能报销项目立项前期费用。报销票据的有效期按湖南大学报账制度办理。

3、办公用品、耗材或配件等单批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书籍、复印打印资料,单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加工、检测费,晒图费,单批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需附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有效印章。

(二)劳务费须通过学校“薪酬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计财处审核,转入个人银行卡。学校对劳务费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 所有外协经费转拨,应按照经批复的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约定进行,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负责人共同审批,超过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还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纵向外协经费原则上只能转拨到原项目预算书中有计划安排的单位或子项目(专题);横向外协经费凭合同办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经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声明与外协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

(五)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按湖南大学设备采购办法进行采购,购置后到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凭固定资产验收单、购置设备的合同原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六) 科研代购设备应从严控制,严格按合同或预算执行。代购设备合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签订,购置设备后凭委托方的设备验收函或移交单,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签字后按合同原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七) 材料购置,凡一次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的,应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并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领用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建立领用存台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交通用车,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国家级纵向项目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汽油费、办公用品和通讯费等;部省级和其他纵向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可适当报销少量招待费、汽油费、办公用品和通讯费等。

第十五条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技术成果以股份形式进行转化的,按湖大行字[2000]24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纵向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凡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其开支范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开支范围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 (如炸药、设备元器件、实验材料等)和辅助材料购置费(如打印复印耗材、纸张、硒鼓等、存储介质、其他辅助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开题、检查、验收(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支出: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内容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的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人文社科研究纵向项目,凡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社科基金开支范围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项目立项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项目立项部门审批后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开支范围,需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项目资金的预算和开支范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关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提取和分配使用,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预算、决算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

(一)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批准立项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和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可研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批准立项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足额编制。

(二)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审核指导意见调整经费预算。

(三) 科研项目预算如需调整,需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规定进行报批;如批准立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如下程序进行报批:

调整费用小于5万元且不超过原预算10%的,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审批;调整费用大于5万元小于30万元且不超过原预算20%的,由主管财务和科研的校领导审批;超过上述金额和比例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与决算

(一)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结题时,原则上不能调账。

(三)对项目结题后需进行财务审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审计申请,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审批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五)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不得通过(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组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当按国家要求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的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11篇:企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XXXXX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中心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是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中心财务部的科研专户,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2、我中心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中心的经费;

3、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制度。

第八条 科研经费记入中心财务部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负责项目执行的研发部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 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一条 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 1

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

第十三条 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四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十九条 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是指负责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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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和中心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

第四章 预算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管理部门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部门、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和负责项目执行的研发部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由项目组负责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复核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务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对项目组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总决算后一周内内,将项目组决算批复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负责项目执行研发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相关中介机构门应当依据项目委托单位相关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2篇:LZU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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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 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合理控制各项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项目预算。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

经费,特别要说明项目配套经费的来源。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用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管理费等公用性支出。

(二)人员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究生助学金等人员性支出。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项目批准立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

第十五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原则上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须签订科研合同。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审核科研合同,并在审核通过的科研合同上加盖兰州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科研合同可以确定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但提取比例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理开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冻结有关项目经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是学校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部门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并通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立项报告或科研合同及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将审核后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执《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是计算科研业绩的惟一有效证明,计算科研业绩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技服务收入,由财务部门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并持学校经费卡办理报账。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卡,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学校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办人未持卡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越权办理的,其经济责任由财务部门经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其中,纵向科研经费的劳务费支出范围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

(十)助研津贴: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加课题的研究生的劳务性费用。助研津贴要据实列支,不得虚报。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支付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二)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中的人员性支出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不得预提,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预算中未列支人员经费计划,不得开支人员经费。

第六章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方法如下:

(一)理、工、农、医类各学科纵向科研经费项目管理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二)理、工、农、医类各学科横向科研经费项目管理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的上述标准,按课题年度实际进账总额,实行超额累退政策提取。

(三)文科类科研经费项目管理费按5%提取。

(四)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科研人员进入学校的科研费免提项目管理费。

(五)国家或科研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使用,各学院、研究所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另行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外汇科研经费的项目管理费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后提取。 第二十七条 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全部用于支持学校科学事业的发展,包括科研项目的组织、培育、申报、管理,科研基地配套,科研基金,科研奖励,科研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等。具体分配方案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科研经费外拨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研经费的划拨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经批准转拨的科研经费,可不计提项目管理费和劳务酬金,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一)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外拨横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且外拨经费累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对已提取项目管理费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协议书,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且立项时所扣管理费不返还。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八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要求和规定,按照财务明细账目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部门应予指导和审查。科研项目决算由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鉴定后,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在6个月内执结题报告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规定结转项目结余资金。对结题6个月仍不办理结账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有权单方面通知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确定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结余经费的分配,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一)分成结转:学校10%,用于补充事业基金;项目组90%,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不得超过50%,其余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

(二)直接结转: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但不得列支人员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科研人才培养、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及其他相关科研支出。

第九章 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科

带头人的成长,对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所需经费从项目管理费中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合同不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视情节,除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外,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减薪、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财字〔2002〕5号文印发的《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3篇:医院科研经费审计报告

审 计 报 告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组长:

审计人员:

报 告 日 期:

一、基本情况:

1、截止2009年12月31日,科研科职工人数 人。设置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科研机构管理、学会工作管理、综合信息管理及科长六种岗位。

2、科研科主要负责医院科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包括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监督实施、结题;科研成果的鉴定、报奖、转化与推广;医院附设自治区级研究所和重点试验室等科研平台建设;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专业学会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科研论文登记、报销和奖励等。

3、科研经费纳入医院财务,由科研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进行核算和监督。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账核算。科研科负责科研经费收入、支出项目的审核,财务科负责科研经费建帐及核算工作。

4、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外来项目资助经费(指列入国家、部委、省及厅局等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助经费;国内外合作研究或受委托研究的项目合作经费);医院科研专项基金(包括医院配套资金和医院科室科研基金)。

5、科研经费主要支出项目: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改装费、协作费、课题组织实施费、部分人工费、科研论文奖励、专著奖励、科技成果奖励、科技进步奖奖励等。

二、年度科研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

1 根据医院会计帐簿和科研科提供的资料反映,年度科研经费来源、使用情况如下:

1、科研经费来源: 万元

其中:外来项目资助经费 万元

医院配套资金 万元 院内项目资助经费 医院拨付博士科研启动经费 万元

年正在开展科研项目为 项,其中,国家级 项,国家合作项,省级项,省级合作项,市级项,厅级项,院内项目项,中华医学会项,吴阶平基金1项。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项。

3、年度科研经费支出万元。

4、年度科研经费结余万元。

5、年末科研经费累计结余万元,年末累计结余万元。

三、总体评价

通过审计我们认为,科研科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中,能逐步完善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科学化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制定了《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技奖励办法》等管理制度,并围绕医院科研五年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修订了《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原有科研奖惩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医院科技奖励办法》等。

2、各类科研经费的收入能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设

2 账核算,不存在科研收入脱离医院监管形成体外循环的现象。

3、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基本符合国家及医院的科研经费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报销基本能按照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科研项目的成本核算基本完整、真实、全面。

4、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基本上能纳入医院资产,由医院统一管理。

5、科研论文奖励及专著奖励符合医院规定的奖励标准。

6、科研项目决算的编制及数据基本真实、完整,基本符合国家及医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科研科的《科研经费明细帐》部分项目的明细记录不完整,与医院财务明细帐中财务数据不相符。主要原因为:一是部分在科研科已审核登记的科研经费支出,没有及时到规划财务部报销;二是科研科在实行科研经费报销审核登记前,部分已在规划财务部报销的科研经费未在科研科登记。

2、个别设备未记入医院固定资产帐目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个别设备未能纳入医院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不符合自治区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细则)》第三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医疗设备管理科登记,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医院所有,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

3 继续用于科研工作”的规定。

六、意见和建议

1、建议科研科工作人员应做好《科研经费明细帐》的记录工作,对每一课题的经费来源、支出内容、金额等逐项逐笔登记,及时按月、年进行累计结出余额,并与财务科按课题核对科研经费的收支情况,完善科研经费数据记录的动态管理,如有不符,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确保科研经费收支数据相符,以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2、严格执行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细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加强科研设备的管理,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一律纳入医院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由医院统一管理。

第14篇: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财〔20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 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 23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需经费配套的项目要说明配套经费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编列。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

课题申请人应当结合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编制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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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部门预算采购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科研合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退税。减免的税费额度退回原经费项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合同执行,按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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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管科研领导签字证明。每项支出凭证应至少有基层单位经办人、审核(验收)人、审批人(项目负责人)3个人的签字。

第六章 间接费用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间接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间接费用,具体办法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下列比例计算: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0%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13%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核定。 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年度实际进账总额,分类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理、工、农、医类科研经费按照15%核定,文科类科研经费按照10%核定。

(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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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协单位数据库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合作(外协)单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参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已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协议和协作结果说明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继续归课题组使用,不得外拨。项目负责人

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批准部门报批后处理。

第八章 结题结账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按财务账目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决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账期限内,执结题报告及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结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期结题并结账的科研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及惩处

第三十八条

科研管理、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中期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 1415

第15篇: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12〕22号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

学校有权没收所涉项目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项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财务 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3月2日印发

第16篇:中国科研经费症结

中国科研经费症结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 2013-12-29

科研经费分配改革千头万绪,关联甚广,科技主管部门只能通过不断探索、试错,找到既符合国际科学界的普遍规律,又适合中国科研环境的路

科技部部长万钢连用两个“愤怒”表达他“无法容忍”科研经费贪腐的心情。2013年10月11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万钢通报了近期两起科研贪腐案。11天之后,财政部披露数据,全国财政科技支出从2006年到2012年,年均增长22.73%,七年累计2.42万亿元,占到同期全国财政支出的4.37%。

科研经费增长迅速,使用过程却不乏寻租,致使大量经费未能发挥效能。《财经》记者收集了近十年判决的科研领域较典型的15个案例分析,被告有财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亦有学术带头人。典型犯罪手法包括伪造签字、盖章等支取科研经费;签订虚假合同,或以劳务费、差旅费的名义骗取经费等。案例多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在量刑上,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6例,其中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称基金委)卞中被判死缓。

2014年已近,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陈英旭因科研经费腐败问题,还在等待一审宣判结果。陈英旭案使中国环境领域投入最大的科研项目——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蒙尘。

当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2014年科技预算从严从紧的信号已初显。只有从源头上制度革新,才能使科研投入用于正途,既提升国家创新力,亦使科研人员远离犯罪。

划拨:行政化协调弊病

卞中,原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的会计。他是《财经》记者收集案例中量刑最重的一名被告人。1992年,29岁的卞中进入基金委工作。从1995年至2003年间,他采用虚构拨款事实、偷盖印鉴、伪造进账单、削减拨款金额等手段,贪污基金拨款达1262.37万元之多,此外还挪用了2亿多元公款。

因贪污、挪用公款两罪,2004年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基金委成立于1986年,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其所管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仿效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NSF)模式,主要资助科学家在基础科学方面的自由探索,由科研人员自由提出选题并申请,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选题通过后,可获得小额经费资助。

中国的国家科技经费,主要掌握在科技部手中,次之是中科院,第三是基金委,教育部排在第四位。

科技部掌管国家主体科技计划,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及科技支撑计划构成。除“973”计划面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外,其余两个计划也面向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国家主体科技计划的项目堪称“巨无霸”,由中央财政拨款。2011年,科技部实际支出的中央财政科技项目经费达到275.1亿元。

国家主体科技计划申报程序与基金委不同,它是由科技部明确设定研究方向、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等;研究机构、大学根据科技部的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编报预算;科技部组织立项评审与预算评估;通过后报经财政部批复,之后下达课题预算。

中央用于科技的财政拨款连年增长。2011年,基金委所发生的科研项目支出达到科技部半余——146.1亿元。基金委一直坚持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研究空间,主管的自然科学基金也是国家层面自由选题研究的唯一渠道。可惜的是,这一赢得科研人员普遍好评的基金资助机构,爆出了这起贪污、挪用巨额科研经费案件,震惊科研界。

基金委庞大的经费曾一度掌握在三个人手中——副处长吴锋、会计卞中与另一名出纳。至2003年案发前,基金委一直采用“以拨代收”的方式管理经费,也就是基金会将课题经费拨出后,收到银行回单和银行对账单,即视为课题承担单位收到款项,并不要求对方提供收据,而且,由于人手缺乏,会计和出纳混岗,卞中正是利用这些财务管理缺漏,以退汇重拨和伪造进账单等手段贪污和挪用科研经费。

卞中案后,基金委对财务管理进行了整改。对每一笔拨款都事先下发通知书,并要求受资助单位核对金额后寄回收据作为入账凭证。

不过,除了财务纰漏,此案还暴露出一个更匪夷所思的情况:在长达八年时间里,因卞中的行为,有将近200家单位没有拿到所承担的课题经费,或者只拿到了一部分,却无人对此提出质疑。

科研经费拨款普遍滞后,在科技界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据了解,年初启动项目,年中甚至年末经费才到账的现象经常发生。中科院化学研究所一位副研究员介绍,课题申报获批并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研究所的财务处一般就可以给课题组开设专用账号,财政部门划拨的经费到账前,研究所往往用自有经费先行垫支,供项目启动使用,经费到账后进行冲抵。由于划拨经费滞后是常态,科研人员和申请单位大多不会主动去催划拨经费。

实际上,有受资助单位打电话催款,卞中以尚未收到相关手续来搪塞,被催紧了,就腾挪其他项目的经费救急。

科研经费划拨迟滞这一怪现象,源于一个项目时常牵涉多部门、多单位,“立项”和“经费划拨”由不同部门掌管,各部门之间协调、衔接时有脱节(参见图表)。这些项目也十分庞大,下设多个子课题、数个研究机构参加。

“财政部门每年在短期内要处理几万个项目的预算审核、划拨经费,同时又缺乏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中间组织的支持,还不能粗枝大叶,导致经费划拨时间漫长。”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元说,这反映出的是长久以来存在的行政化协调弊病。

对于拨款迟延问题,科技部和财政部开始按照科技人员的需求,每年加快拨款速度,要求每年90%的拨款任务在4月底完成。财政部专门印发通知,要求2011年立项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以保证经费及时到位。然而,截至2010年9月底,没有一个专项报送2011年预算。从2008年的数据看,当年1月-9月,科技部所属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算执行率只有75.24%,基金委只有33%。

课题负责人:科研管理一手抓

中国多数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管理责任的设置上,都是采用“课题组负责制”。

课题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号,实现经费的独立核算,以确保专款专用,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享有科研经费的有限使用权和有限审批权,对每一笔支出的真实、合理、合法负责。

所谓有限是指支出额度和使用范围。如中科院一些研究所规定:3000元以内的经费支出,课题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3000元-1万元的支出,需要由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1万-5万元的支出,则要由主管副所长签字;5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所长签字才有效。

尽管如此,课题负责人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对所承担课题的经费具有更大的支配权。

原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段振豪事发时,担任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和课题负责人,按规定他可以做主1万元以内的报销。自2002年至2011年间,段振豪承担项目资助经费约计1081万元。这些经费的使用基本由他本人和秘书车春兰掌握。两人以报销科研项目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差旅费、复印装订费,骗取科研经费共计124万余元,车春兰得到少量好处费。另外,车春兰独自用虚假票据报销租车费、劳务费、差旅费共计17.85万元。

2011年5月间,段振豪又利用科研经费设立虚假子项目,套取现金。此案证人证明,其曾帮助段振豪以网站制作名义串过现金,合同数额为5.85万元。2013年元旦前,段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段的作案手法,在财政部、科技部等部委多项规定中均严令禁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但这些作案手法在科研圈已不鲜见。

与中国课题组制相似的英国,项目经费拨款后,也是由所在学校管理,由校财务设立项目账户。“课题负责人不直接管钱,且对经费使用非常自律。”一名在英国高等研究机构服务的研究员说。

课题负责人将科研经费视为自家“小金库”的另一个原因是,中国约有80%的科研经费需要通过竞争获取。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鼓励科研人员争取科研经费,自行制定内部政策,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成作为科研人员的奖励。

美国东华盛顿大学商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宁分析,收入与课题数量挂钩,这是变相鼓励科研人员多申请课题,而不是根据自身能力和学科发展需要量力而行。

项目执行: 管理和财务脱节

涉及科研经费的犯罪案例与经费管理方式密切相关。中国课题经费不乏使用过程的财务监督,但未能起到效用。

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程序十分严格:课题承担方每年度要填写财务决算报告,讲明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报送科技部后,才能获得下一年度继续拨款。项目还需做中期评估,由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会同财务部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在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还要协助课题承担单位向科技部提出课题财务验收申请。

问题主要发生于课题承担单位财务与科研两部门的脱节。清华大学《中国财政科技拨款体制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下称《科技拨款研究》)分析,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为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部门,导致科研部门只重视争取项目,而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有效,不在其评估和职权范围内;财务部门又对科研管理规定不熟悉,只能判断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无法判断是否合理。

按理说,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拥有审核权、核算权和监督权。比如,在申报课题预算时,规定要求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部门制定预算,但实际操作中,“财务只是履行表格上的签字盖章,很难对课题经费有发言权”。《科技拨款研究》课题负责人汝鹏称,“清华财务部门管理已经很严格,即使支出经费买书,财务人员都要求看小票,检查是否与课题相关,但因专业偏差,财务很难监管到位。”

这就使一些经费执行人员有隙可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下称北航数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孟江涛案颇为典型。程序上,北航数学院的经费支出,需经大学、学院及项目负责人三层财务监督。然而,由于财务人员对课题经费使用没有行使权力,孟江涛得以通过伪造领导签字这一简单手法,多次作案。他伪造副校长、院长签字,虚开会议通知,虚构会议支出和办公用品等,多次挪用项目经费共计237万余元。

北航副校长郑志明在数学院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依据他的说法,在项目执行实施阶段,如招投标、采购、召开会议等,主要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负责人便是孟江涛。直到孟案发时,郑志明查了自己的课题经费,才发现原本100多万元的经费只剩下4000多元。而案情的最终败露,并非财务人员对项目使用的合理性质疑,而是北航数学院的一名行政秘书偶然发现,孟江涛经办的几笔经费报销单上,领导签名的笔迹与以往不同。

经费使用:侵占“潜规则”

课题经费使用通常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前者系课题研究过程中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和其他研究经费等。间接费用又称管理费,是因实施课题而发生又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

这在具体执行中为课题承担方制造了寻租空间。在所有案发的科研经费贪腐中,都存在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巧立名目,通过报销形式非法支取或占有科研经费的直接费用的现象。

课题组一般由研究人员、辅助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组成。依相关规定,由科技主管部门拨款的课题,劳务费应在项目申请书及项目任务书中有预算,且劳务费只能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参与课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

虚发劳务费是公开的“潜规则”。2012年,“中科院以项目名义发近亿元福利”的报道沸沸扬扬,中科院新闻办公室在接受媒体访问时也承认,根据审计署的审计,该院所属九个单位在部分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扩大人员经费开支范围的问题,其中绝大部分用于职工工资,极少量用于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保费等。事后,中科院将科研经费归还原渠道,并调整了会计账目。

科研人员对此亦有无奈情绪。汝鹏就表示,“该花的人工钱,项目经费无法列支。比如,一个项目请博士后就不能够列支劳务费用,研究员在项目上的劳动付出也没有回报。按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规定,只能够去请一些对项目意义不大的学生,这不利于项目的进行。”

国外的科研经费也有很大比例用于人工费支出,是依据市场定价的基础,付给课题组长以外的博士后等人员。比如,美国大学的教授,如果是9个月岗位,其申请的项目经费可以用来支付自己另外3个月的工资,必须以其现有工资为参照,而且必须在项目申请的预算里明确列出;如果是12个月的岗位,则教授不允许从科研经费中支取劳务费。

“在中国,课题组长们从科研经费中提成最多,这是不合国际惯例的。”美国东华盛顿大学商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宁表示。

《科技拨款研究》以英国的草原及环境研究所为例,展示了这家研究所2003年-2005年的财报数据,显示三年中员工成本稳定保持在项目经费总支出成本的52%-54%之间。“这保障了英国科研人员的收入,使得他们不会因小钱而去贪污挪用科研资金”。一位英国研究人员表示。

中科院新闻办称,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科技资源配置制度的深化改革。近年来,国家部分科技计划已经允许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开支必要的人员经费。

审计:堵漏晚矣

一个科研课题结题时必须通过财务审计验收,事实上因审计而发现问题的案例多属意外。

中科院自动化所生物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何杰因国家审计署的专项审计而案发。案发之际正值其新婚,这个“被带走的新郎”令经办该案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二处副处长张小兵记忆犹新。他告诉《财经》记者:“当时审计署审计发现有一个公司总是收到科研经费,但没有产生产品,去工商局调取该单位法人照片,恰巧审计过程中有相关人员是搞人脸识别技术的,一眼就看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何杰本人,他用的是高中时候的照片。”

这完全是审计署的偶然发现。“何杰的案发属于延伸审计,而一般不进行延伸审计。”张小兵称。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6年,何杰以自动化所名义,与北京蓝盾信安科技公司签订两份虚假协议,并使用蓝盾公司出具的发票,在自动化所报销71万元。该公司是其伪造“刘长利”虚假身份证明注册的。此外,何杰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7.2万元测试认证费。最终,何杰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以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为例,按照程序,结题时,专项经费1000万元或以下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在科技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财务审计。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由科技部条财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广州一位大学教授告诉《财经》记者,“审计相当严格,我有九笔报账清单被要求查看,有研究生补贴、实验经费、交通、内部合作转账等。其中,内部合作转账一项,我的研究生在经办时第一次打错银行卡,于是又转了一次,对此审计提出疑问。按要求,全部审计完后,对有疑问的账目需要课题负责人当面解释说明。”

依据审计报告,课题主管部门再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或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验收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外部“事后”审计较为严格,但许多贪腐之举此前已经完成。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罗猛对《财经》记者分析,“绝大部分单位对权力运作的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少。”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薛凯麟的观点是,传统的“事后”监督应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立体式监督模式,由传统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子部门-经费使用人”的纵向审计,向“学校科研部门-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的横向审计转变。

此外,目前国内没有“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性相关的责任制度,缺乏对经费使用的有效监督手段”。薛凯麟说。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的一份通知中提出,将逐步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科研经费分配改革千头万绪,关联甚广,科技主管部门只能通过不断探索、试错,找到既符合国际科学界的普遍规律,又适合中国科研环境的路。

第17篇:国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国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国家的科技拨款制度

世界各国科技拨款制度同国家的科技体制、经济体制乃至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没有统一的、最优的模式。但从总体看,多数国家政府科研经费实行预算拨款制度。在制定科研预算之前,首先制定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由主管部门指导所属各司局、科研院所按国家大政方针和部门的年度政策制定相应的科研项目和预算。一旦预算得到批准,就要严格执行。

美国:国立科研机构每年要提交预算,由主管部门,如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分别综合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报总统预算办公室,经总统同意后,交国会审议和批准后方能执行。

法国:政府科研经费的管理主要由科研部负责。科研部接收和登记所有民用科研经费预算的申请,在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与国家预算在由总理主持、各部部长参加的国务会议上讨论和修改,经参议院讨论通过,然后在国民议会每年11月举行的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在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作为政府的一项行政法令,由各部门落实执行。

比利时:通常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制订下一年的科研预算,大致程序为:由政府各部根据“科研预算必须符合政府的大政方针,符合本部门发展重点”的原则,草拟本部门的预算计划,交内阁会议讨论,然后由财政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众议院讨论通过。

奥地利:联邦政府科学部是国家科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研究所、大学和科研基金会的拨款。每年3月就开始准备第二年的预算草案,接受各研究所、大学和基金会的申请,并和这些单位的代表进行协商,9月份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的预算草案,11月财政部将政府预算草案报国会批准。在执行预算时是分月拨款,科学部、财政部和科研单位的代表每月都要举行一次协商会,对下一个月的预算拨款进行调整。

日本:预算采取年度拨款制度,每年分4次,即每3个月拨一次款给研究所。科技厅是日本制定科技政策的宏观管理部门,但对各省厅的科技预算不直接管理,由各省厅根据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的大政方针自主制定本省厅的科技预算报大藏省审定。

俄罗斯:政府采用年度预算拨款制度,联邦议会根据前一年全国整体经费情况确定第二年的科技经费预算比例。俄科学院各研究所按照其所需经费,于前一年秋季向研究所所在学部提出第二年经费预算申请报告。科学院主席团根据政府年度经费拨款总额核定各学部的经费申请并通过院财经局按比例切块下拨。各研究所必须按其预算草案各科目严格执行下拨经费,基本上没有使用下拨经费的自主权和机动权。

以上可以看出,上述国家科研经费预算拨款制度的共同点为:一是采用政府和议会两级预算审批制度;二是科技资助计划、预算分配渠道及管理按大行业划分,实行部门代理制度;三是严格执行预算。

二、国立科研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科研经费的分类和构成。各国政府科研经费通常可分为事业费和项目费两大类。事业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大型仪器和公共服务设备的购置和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机构运行经费和少量的间接成本(主要是管理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的直接成本(流动人员的工资和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等)。前者主要是预算拨款,后者则是通过竞争获得。

日本:科研经费包括“一般会计”项下的文教及科学振兴费和“特别会计”项中的科学技术经费以及总理大臣科学技术特殊经费两部分。

德国:政府对国立科研机构的经费投入分为按单位拨款和按项目资助两种。前者由议会用核定编制的办法确定人员工资额、运行费、仪器设备费和基建费等。后者由政府委托给项目负责单位,研究机构和企业均可按项目招标要求提出申请。一般来说,国立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譬如德国的分子医学中心,政府拨款占总经费的83%。

法国:国立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拨款和资助,政府根据每个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情况决定拨款比例,通常占机构总经费的80%左右。此外,科研机构还可以通过承担国家的大型科研计划、与企业签订研究开发合同获得科研经费。应用研究机构除政府拨款外,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商贸活动,收取设计费、鉴定费和试验费等,用于支付部分人员的工资或提高全体员工的待遇。

俄罗斯:科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和项目合同经费,从政府预算得到的科技事业费拨款占其经费总额的55%(只能维持工资和一些公共支出),通过项目竞争得到的基金、重大项目经费及其它收入占45%。

波兰:科学院的经费来源中,国家预算拨款和政府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占总经费的65%。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职工的工资、基础设施建设、行政事业费(水、电、暖气、办公费)和图书资料等费用。研究经费主要靠向国家申请科研项目,这部分经费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科研实力,不同单位相差十分悬殊。

捷克:科学院除继续保留为数不多的国家预算拨款外,用于科研的大部分经费需要向国家科学基金会申请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整体而言,来自政府预算的拨款占捷克科学院总经费的55%,各类基金项目经费占20%,其它经费来源占25%。

(二)严格规定各类经费的使用范围。各国政府对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均有严格规定,对项目经费管理也有严格规定和一套完整的程序,通行的做法如下:

1.科研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步骤和各项预算的详细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执行合同。

2.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汇到承担项目的课题组,由负责人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凭负责人签字支出。项目负责人单位不得从项目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但项目费的利息收入可由负责人单位支配。

3.项目经费严格按申请项目时的计划使用。其主要开支为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开支,约占总开支的80%。项目主要由临时聘用人员在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其中有一部分为正在做博士论文的学生。项目负责人和在编人员不得从项目费中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有的国家规定,若项目经费数额较大,资金往来的发生量也较大时,负责人单位财务人员的工资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支付。

4.项目费通常根据进展分2-3次拨放到项目负责人单位。

5.项目负责人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但最重要的是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结果对项目负责人的后续项目有影响。如果项目结果不符合指标要求,其负责人今后就很难申请到项目,如果项目执行得好,则今后申请项目就会更加容易。

(三)按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各国都要求科研机构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每一项开支(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事先批准和审核。日本政府规定,预算的20%可以机动使用,但决算表应报告国会,如与预算相差太远,将受到国会的批评。德国联邦政府从1999年起对研究机构实行拨款包干使用、每年按5%增加经费投入的做法。研究所可将不超过经费预算总额10%的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也可在本年度提前使用不超过下一年度经费总额的10%。

(四)加强监督评估。为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和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监督评估制度。日本实行四级监督制度,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有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严格管理和评价外,国家行政机关还设有专门的国家审计员制度,同时还要受到广大国民和媒体的监督。印度科研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其主要国立研究机构——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在最高管理层设有财务理事一职,行使政府有关CSIR财政事务的所有职权,并有权将与总干事意见不一致的财务议案提交财政部主管部长。在CSIR总部,为总干事配备专职内部财务顾问。在所属研究所和实验室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并监督执行。法国为防止不适当开支,在经费使用方面,实行双重财务监督制度。同时,各国政府加强对各种资助方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从1985年起开始对国内大学定量评价,90年代以后,评价结果同下一年度的政府事业费拨款挂钩。捷克科学院组织院内专家对各研究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来年的经费数额:获得A级者增加10%的经费,B级增加5%,C级减少5%,D级减少10%。

第18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嘉荫县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3)市科技局、卫生局规划项目经费等。

2、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殊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4、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5、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6、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7、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

服务所获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到院经费进行入账,开设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册,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教科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册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医院财务科,由财务科和科教科核实到院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册。经费册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此项费用不超过科研收入的 5%,大于15万元的不超过4%。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实验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试验对象的观察、实验所需的费用。

7、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8、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

及市内交通费用。

9、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10、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1、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

12、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立项后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扣除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以及医院科研管理费后(共计项目总经费的6%),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教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变更。为办理代管手续的,科教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不

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教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对于完全未按研究计划实施的项目,科教科经核实后,通知财务科追回其已发生的经费,或从工资中扣回,并将该项目经费返还或转入院科研基金。项目不完成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如上述追回其已发生的经费外,另加扣已发生的经费1—3%的利息,同时根据损失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嘉荫县人民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纵向经费管理:

1、到院科研经费的开支应按医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2、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票及购买机票的发票、科教科与院分管领导的批件。

3、纵向经费按任务下达单位《合同书》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

4、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院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合作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经科教科科审定,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医院固定资产,购置累计价值不低于20万

元,或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医院将以1:0.5给予配套经费。用医院配套支持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购置实验仪器设备不再给予其它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横向经费管理

1、到院科研经费的开支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

2、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3、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的提取额度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医院固定资产。

5、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科教科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院财务科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经费决算

第十六条 财务科将为每一项目负责人设立“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卡”,每年对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做一次审计结算。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奖励性分配等费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签定或验收

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教科报告,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医院提供配套等科研经费,参照纵向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医院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嘉荫县人民医院 2010年12月5日

第19篇:科研经费管理调研

科研经费管理调研内容:

1.主要科研经费来源主要有哪些,分别占多少比例?

2.财务处如何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纵向经费如何管理?横向经费如何管理?

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或者体制是什么?包括经费收入情况、申请使用情况以及结余情况的具体流程等,具体职责有哪些?科研经费管理费计提办法?

3.能否详细介绍财务处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报销制度或者办法?相关部门的具

体职责?

4.最近五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包括科研经费总收入分别是?纵向科研经费与横向科研经费收入分别有?来源及数额包括不同经费来源渠道的经费收入分别是?例如中央拨款、地方拨款、其他拨款以及科研事业收入等)

5.介绍一下2010年针对该校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经费项目(或者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或者973项目只要两个无论什么都行)经费具体报销数据明细,包括办公费、劳务费、材料费、设备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设备费等等的具体金额花费?

6.财务处除了监督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外,与项目部、项目负责小组或者

科研处有无其他互动呢?比如监督其具体资金运用情况,还是单单凭借报销单?

7.您认为科研经费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制度对经费管理有何影响?

8.科研项目经费中结余经费如何处理?有无结题不结账的现象?

9.科研经费使用有没有一个评价标准?

10.财务处设有专项资金管理科,主要工作:1.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项、查询、

统计2.重大项目的项目预算、申请及立项管理。3.跟踪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出具财务分析;4.配合各级部门进行专项资金审计。与科技处如何分工呢?

第20篇:科研经费监督管理问题

关于科研经费监督管理问题的若干思考2006年11月6日 作者:广州分院 李梅、廖彩优

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科学事业发展的投入,各单位科研项目经费逐年递增。这些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既是国家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监督部门监督的重点。但是由于科技经费监督难、处理难、整改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如何从科研事业高速发展亟需加强管理和控制的实际出发,加强科技经费管理,保证科研资金的安全、高效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现状与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科学事业高速发展,科技经费的逐年递增,各单位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愈来愈重视,在研究所的层面上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争取经费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经济实力和经营效果业绩显著。

但是,当前研究所科研经费管理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研经费计划管理失真

一是科研人员申请科研项目时,不是据实填报经费使用合同,实际工作中课题经费不能按照规定用途、范围、标准使用,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预算数存在较大偏差。二是编制虚假结算报表,项目验收时科研专项经费财务报表任由科研人员编制,一般按照课题预算数或其他理想的数据来编报课题决算报告,课题决算与单位财务决算报告脱节。

(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失范

1、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课题经费支出、使用随意性较大,只要是发票,其用途是否真实,是否超出合同范围,研究所一般不予控制,科研材料购置缺乏必要的验收手续,以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科研人员甚至以合法税务发票虚构经济事项,套取科研资金。

2、截留课题结余经费。由于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完全由课题组长掌握,往往是科研课题已经验收结题,并提交课题专项财务报表,而实际上课题经费在财务没有进行结算,课题结余资金长期挂帐使用,或由课题组长自主调剂到其他课题使用。

3、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同一课题组长将不同的科研专项经费互相调剂使用,前一课题经费超支用后一课题经费弥补并不鲜见;一些研究所为了完成硬任务明知故犯挪用专项科研经费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三)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失控

1、转移科研经费。一些科研人员以拨付课题协作经费和以“分析测试”等名义将课题经费转至不具备科研条件的所属公司,由课题组随意支用。有的甚至以协作费名义将课题经费转至所外不具备研发能力的公司,实际用于非正常用途。有的采取虚构经济事项签订合法技术合同的方式转移课题经费,将横向课题经费转至与课题负责人有关联或自己控制的私营公司,经费使用脱离单位财务监督。

2、变相转移截留科研经费。一方面由于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相对严格,个别人便通过研究所内部以课题卡互转的形式,将课题经费使用额度置换到所属公司。另一方面部分科研人员将对外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或将对外承接的横向课题经费,直接纳入公司实体或个人出资入股的公司核算。这部分课题合同虽然以公司名义签订,但公司实质上不具备科研能力,完成课题项目完全利用研究所资源和科研条件,变相截留科研收入,侵占国有资产。

二、影响因素分析

(一)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滞后

1、政策不配套。由于政府科技政策的不配套和相对滞后,科研项目的保障问题没有解决,出现了客观事实与政策法规相背离的矛盾现象。一是课题结题后经费按要求应进行结算,而现行科研体制,部分人员费用要课题承担,使科研人员有后顾之忧,他们要考虑后续课题接不上时,科研人员的生存问题。二是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开题,往往还包含着研究人员的前期准备,需要预研费用。三是课题项目即使申请成功,课题经费也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到位。因此,截留课题结余资金,成为研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也直接导致研究所大量资金沉淀在课题组。

2、指导不及时。随着科技活动的日趋复杂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虽然各部门相应制定制度和办法,但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系统性、前瞻性,使问题屡屡发生。各职能部门针对新时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不及时,研究所出现问题,没有认真查找原因,跟进管理。如:科技体制改革后研究所基本事业费不足,课题结余经费不结账,导致研究所自有资金不足,调控能力低。但不论是基建项目或是科研项目,都需要项目承当单位匹配一定的经费,为完成硬任务,只能冒风险去动用专项经费。这类问题存在多年,主管部门至今没有明确的实施指导意见。

(二)监管机制与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

在改革的实践与发展中,各部门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实际上现有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使制度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

1、监督管理机制滞后。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就意味着新问题的出现,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对政策后出现的新问题,没有及时跟踪并加以解决,导致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象“空中楼阁”看得见,模不着。如:按规定申请高技术示范项目要有相关的合作企业,然而,(1)由于示范工程项目,合作企业不好找;(2)研究所觉得找一个不太了解的企业有风险,于是就设立一个科技人员出资或管理的关联公司,既解决了申请项目的难题,又减少了风险;(3)经费主管部门不会也很难对相关的合作企业进行审核;(4)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法》有严格的规定,而对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关联交易则是空白。

2、经费监管软弱无力。一是监督问责制不建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各部门之间缺乏明确制约的监督机制,负责监督的不管理,负责管理的不监督,缺乏严格的制衡机制和约束考核制度,出现问题难以问责追究。二是监管不到位。已有的一些制度执行落实也不够;课题下达部门对相关经费管理有制度、无监督,合同协议对执行单位没有约束力;内审队伍弱化,也未充分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对于披露的问题,重视不够,教育不到位,惩处不力,影响监督效果和权威;各类考核也是往往看重当前政绩,只要不出大问题,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现象也是既往不咎,使得研究所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现象日渐增多。

3、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科研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模式和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完善,尤其是对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和结果评估缺乏系统的政策措施和监督机制。“只交学费,不太过问学习成绩”,申请经费困难,使用经费容易的现象普遍存在,它直接影响了科技投入与产出比。

(三)研究所科学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1、科学民主决策不够。由于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研究所体制、机制、改革配套措施等问题未落实,研究所在谋求发展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一些重大决策、重大经济事项,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和民主程序,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所及时调整管理办法不多。

2、监管制度操作性不强。一是制订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多,程序性制度少,也较少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操作性比较强的具体的贯彻执行规定。二是重大决策和关键岗位的互相牵制方面还缺少具体的相互制约的规定,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程序不明确。制度的粗、空、虚,必然导致制度的约束的软弱乏力,其约束作用就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四)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1、重科研、轻管理的思维普遍存在。一是存在做事重于合规的思想,有的研究所领导想干事,认为只要把事办成了,就有了申请经费的资本,内控制度、财务监督在一些单位成了一句空话,结果让部分想“方便”地使用课题经费的科研人员较顺利地达到目的。二是法制意识不强,一些研究所认为,要争取更多的资源,就不得不按照社会“潜规则”办事,故而违心或默许做一些担当风险的事情,或以转拨协作费的名义、或回扣进行感情投资,实施“商业贿赂”。

2、经济管理责任和风险认识不足。一方面部分单位领导对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管责任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管理责任和风险认识不足。部分研究所领导片面认为课题组长负责制,就是课题组长全面责任,而忽略课题依托单位对课题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课题经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国家政策没有严格规定科研协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部分单位给予课题负责人充分的自主权,在审批转拨协作费,尤其是横向经费的协作费时,依托单位基本上“不设防”。

(五)研究所对所属公司监管不到位

1、公司管理混乱。各类审计和检查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单位账面财务收支管理规范化,想随意支用科研经费不容易。一些人为了达到自由使用经费的目的,想方设法另辟渠道;个别单位为解决一些诸如公关活动等方面的支出需要,在“小金库”已三令五申禁止设立的情况下,只能寻找另外的途径来解决。而部分公司特别是小公司利用税局按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完全不管公司的支出是否合规、成本是否真实,在研究所放任或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公司财务管理处于无人监督状态,可以各种名目“灵活”地使用课题经费,为一些非正常的支出需求提供了便利。

2、认识存在偏差。个别研究所所属公司成立或公司存续的目的就是为课题自由使用横向课题经费提供途径。同时也是所办或控股公司的生存之道,因为,项目经费一经进入这些公司,就必须交纳一定额度的管理费,而目前大多数所办或参股公司是为了解决研究所分流人员而设立,要保证他们顺利过渡或生存,就要采取一些“扶持”政策,以解决内部矛盾。这些认识,放任科研经费脱离研究所财务监管。

三、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可以说,凡是可能对研究所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事情或活动都是风险,风险与机遇相连,风险与收益并存,特别是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失控的风险、财产损失的风险、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干部发生腐败的风险。因此,我们应强化研究所领导的风险管理理念,把风险管理方法和经济管理列入研究所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定期培训研讨。同时,明确经济责任,必须通过各种方式使研究所领导特别是新任领导充分认识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经济管理责任以及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应负有的责任,提高他们对科技经费管理责任的认识并认真履行职责。

(二)健全管理监督机制

所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都是人为的管理与监督问题,因此,要着力建立健全管理互相配套、互相制约的系统管理制度,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障其经济受托责任履行的内在要求,其内涵也是十分丰富的。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要自上而下的逐级授权制度的建设,按照目标管理方式,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二是把程序化管理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制订相关的制度程序,使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关系。三是专门部门归口管理,落实督办制度,其核心是保障每项工作的运作都按照制度和程序执行。四是强化服务职能,认真分析研究和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创新监管制度。

(三)完善评价激励机制

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绩效考评体系,而且把绩效审计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绩效审计,使管理部门能够适时关注掌握所属单位的工作质量情况,工作进度与整体目标是否一致,经费管理使用是否偏差。调整激励机制,按照“考核评价与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原则,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报告的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查处措施,严格管理和教育,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严格的处理、处罚是一种有效的教育和强化管理的手段,有利于约束管钱管物及科研人员的经济行为,从源头上切断滋生违法违纪的经济基础,促进廉政建设。

(四)提高财会业务质量

加强技能培训,全面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是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提高管理工作质量的需要。因此,不仅要加强财务人员理论、技术、方法等方面的培训,而且还要注重总结经验和交流,使财务人员能够站在较高的起点,以宽阔的视野从事财务工作,以利于提高科技经费管理质量。同时,提供机会让财务人员积极参与管理活动,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使财务管理人员成为名副其实的“管家”。

(五)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实践证明,审计监督是最容易发现并纠正经济上的违规现象,我们应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各类风险预警系统的积极作用。通过审计,发现单位的风险或漏洞,改进管理,增加效益。我们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改革时期,必须加强内审工作,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应建立院、所两级内审网络,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体系,使事业资金处于被监督被监控状态,促进管理部门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为研究所改善管理打好基础。2008年1月1日星期二

科研经费自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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