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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个人总结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3-01-24 21:08:09 来源:其他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交通肇事民事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萧民一初字第0288号

原告熊章明,女,194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原告李远考,男,193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姣,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远考,系李姣的爷爷,本案原告,身份同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炳海,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古先春,重庆市江津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韩金海,董事长。

被告莫利江,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振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幼康,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鹏,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为与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莫利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黄幼康为被告参与诉讼,分别于2006年2月13日、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章明、李远考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炳海、古先春、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莫利江的委托代理人高振华、被告黄幼康的委托代理人徐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2月18日23时10分,被告莫利江驾驶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浙AL9275号轿车(该车的承包人系被告黄幼康),途经萧明线12KM萧山区衙前镇优胜村恒逸集团地段,碾压躺卧在道路上的李运发,造成李运发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莫利江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24时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莫利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运发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系死者李运发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莫利江赔偿误工费10000元、住宿费3280元、交通费530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4222元、死亡赔偿金290920元、丧葬费11550.50元、财物损失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25778元。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黄幼康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但根据死者李运发的尸检报告,其伤势与被告莫利江所驾车辆车轮碾压情况不符,不能认定李运发系浙AL9275轿车碾压致死的事实。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金额无异议,其它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莫利江辩称,根据事故车辆照片、证人证言及李运发的尸检报告,其所驾车辆只碾压了李运发的腿部,并不是造成李运发死亡的直接原因。李运发在本案发生前已经被其它车辆相撞而死亡。被告莫利江系被告黄幼康雇佣的驾驶员,应当由被告黄幼康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异议,财物损失费不予认可,其它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黄幼康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被告莫利江所驾轿车的颠簸式碾压并不会导致李运发死亡的后果,原告关于李运发系本案肇事轿车碾压致死的诉称缺乏相应的证据。被告莫利江是车辆的夜班承包人,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与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本院认定如下:

一、被告莫利江在本案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原告认为,李运发系被被告莫利江所驾车辆碾压而死亡,被告莫利江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均认为被告莫利江所驾车辆碾压李运发与李运发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被告莫利江的申请,本院出示了本案公安案卷中李运发的尸检报告、2005年8月16日萧山区公安局法医会审结论。尸检报告载明,李运发符合外力作用致胸、腹、盆腔联合损伤致死。会审结论认为:一次碾压无法解释胸部、腹部、骨盆、双下肢等处损伤。原、被告双方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导致李运发死亡的直接证据,根据法医会审结论可以判断,在被告莫利江所驾车辆碾压前,李运发已被其它车辆碾压致伤而倒卧在道路中,李运发的身体被数次碾压而死亡。由此推定,被告莫利江与他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前后结合,导致李运发死亡,被告莫利江在本案中的过错行为是李运发死亡的其中一个原因。被告莫利江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因李运发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数额。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家庭人员登记表、住宿费和交通费发票。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三份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莫利江、黄幼康对交通费的关联性有异议,其余亦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合理的交通费酌情认定4000元。据此,本院认定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因李运发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3280元、交通费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4222元、死亡赔偿金290920元、丧葬费1155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75972.50元。其中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10000元,被告莫利江支付赔偿款11000元。

三、三被告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异议。被告莫利江认为其受雇于被告黄幼康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所为,应当由被告黄幼康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驾驶员聘用协议书、莫利江服务资格移动表、年度审核登记表三份证据。原告及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黄幼康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莫利江系车辆的夜班承包人,聘用协议书是办理服务资格证的手续,并向本院提供了交警部门对被告莫利江所作的询问笔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细则》及《行业规则说明》三份证据。原告及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此均无异议。被告莫利江对询问笔录无异议,对另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据此,本院认定,被告莫利江与黄幼康双方签订的驾驶员聘用协议书,是履行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所需的手续,并不能证明是双方对经营利益的分配作出的约定。被告莫利江在交警部门自认系该出租车的夜班承包人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与被告黄幼康的陈述相符,同时也符合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规范。故被告莫利江以其为黄幼康雇佣的驾驶员为由,免除其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三原告因亲属李运发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被告莫利江作为侵权人,应当根据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李运发事故死亡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莫利江在事发后逃逸等原因,致该原因力大小无法查清,应推定责任均担。被告黄幼康作为肇事车辆的经营者,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因李运发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3280元、交通费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4222元、死亡赔偿金290920元、丧葬费1155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75972.50元。此损失由被告莫利江承担50%,计237986.25元,除原告已收到的21000元外,实际尚应支付216986.2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黄幼康对上述被告莫利江应承担的款项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幼康应承担的款项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68元(缓交),由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负担4503元,被告莫利江负担5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6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金 德 土审 判 员 杜 国 良审 判 员 胡 琴 凤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推荐第2篇:代理词交通肇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原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盲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我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查阅了有关资料,进行了调查,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提交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方面:被告人刘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行为,且犯罪嫌疑人刘盲主观恶性大,犯案后直至抓捕至今,并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行为,应予以从重严惩。

年 月 日 时许,,被告人刘盲驾驶伪造号牌轿车沿 区 路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 校门前路段时,车头右前角将同时向右前方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安溪撞倒。造成被害人安溪死亡,被告人刘盲肇事后驾车逃逸。本次事故经 区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盲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安溪不负责任。后被告人刘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盗窃车辆,发生严重的事故后不是去救人、报警,而是逃离现场,为逃避责任,中途还掩耳盗铃的将伪造车牌摘下,由此看来犯罪嫌疑人刘盲主观恶性极大,其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以从重严惩。

二、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等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被告人刘盲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1

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即 元。本案实际支

付受害人丧葬费元为 元,但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国家地方有关机

关对丧葬费有规定的,依该规定可知,丧葬费以其国家规定为准,不

已实际支出为准。

(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元;

(三)受害人安溪亲身女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抚养人

为未成年人,抚养时间计算至18岁。出生,至 年满18岁,抚

养费计算时段从被害人死亡时间 后一日截止到 日。在此之间的

时间为 天。则抚养费为 元

(三)受害人安溪继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

系的有关规定”,作为受害人安溪的继女,是受害人安溪

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受害

人安溪死亡后,的被抚养权受到侵害,其依法享有赔偿请

求权。且生父已经死亡,完全依靠受害人安溪以及生母 进

行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抚养时间计算至18岁

。 出生,至 年满18岁,抚养费计算时段从被害人死亡时间 后

一日截止到。在此之间的时间为 。则抚养费为元

以上合计: 元。

综上,我们得知本案是一个恶性交通肇事事故,死者安溪一生都

本分做人,勤俭持家,生前过着二点一线的平静生活。出事死者安溪

当晚正在上班途中,被告人刘盲的出现致使安溪再也不能出现在他亲

人面前,苍老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死者的妻子承受着外人不能想

象的巨大的悲痛,家中的顶梁柱在也回不到她的身边,余下的日子该

怎么过!事故也直接导致二个小孩子永远的失去了依靠,在孩童懂事

后这种从小没有父爱的痛苦依然会存在他们的心中。还有的我们能够

想到的或者我们不能够想到的事故后遗症都需要一个母亲二个未懂

事的孩儿去承受。这一连串带给我们当事人的折磨完全是被告人刘盲

造成的。被告人刘盲忽视交通法规,踹着n年未年审的驾照,开着盗

窃别人的车辆、套着虚假的车牌、撞死被害人安溪后扬长而去,中途

为逃避法律制裁换下本来就是假的车牌,虽其行为犯不上死罪,但其

心可诛。被抓捕后不仅对死者家属完全没有自言片语的道歉,且对其

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由此看出刘盲本人对待他人死活全然

不顾,完全没有做人应该有的担当,其行为对我当事人无疑是伤口上

再撒把盐。以上事实以及评论,表明被告人刘盲所犯罪行情节恶劣,

主观恶性大,且拒不对本案原告进行赔偿,综上总总,对被告刘盲不

从重处罚,难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也是对我当事人的极大不公平,请

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

严。

此致

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交通肇事协议书

交通肇事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日午时左右

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此次事故由负责支付乙方及一切相关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大写:

二、其它:。

三、今后双方互不牵扯,各不相干,共同遵守。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双方签字捺印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甲方当事人:

乙方当事人:

年月日

推荐第4篇:交通肇事解释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注意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关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本罪的客观要件

对本罪(基本构成)的客观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据此,一般认为,本罪成立在客观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点: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等。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且“重大事故”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应注意:(1)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使有其他过错行为而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也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2)如果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但该事故并非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行为引起,对行为人亦不得追究交通肇事罪的罪责。

作为过失犯罪,本罪以实害结果的出现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发生为成立要件。为了量化这一定罪标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也为解决本罪的其他一些定罪量刑问题提供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该《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条就构成本罪基本犯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交通肇事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最低一挡法定刑):(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也构成犯罪:(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上述《解释》的规定细化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交通肇事案件的罪与非罪的区分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标准,尤其是《解释》第2条第2款在构罪要素的设置上,以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理论为依据,特别强调交通运输人员的公共安全注意义务,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结果条件予以放低,充分体现了防范犯罪的思想,颇值得称道。

但是,上述《解释》的规定,也引出这样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解释》只是简单地细化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还是修改了客观要件?依照《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如果没有“分清事故责任”,是不是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罪责?另外,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使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但并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是否不构成犯罪?同样,交通肇事致使死亡3人以上,只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是否也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高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补充修改,因为《解释》第1条不可能只是对刑法第133条前段的纯粹重复,其措辞突出“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精神乃在于将该事实作为认定本罪的前提。《解释》第2条两款也重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等要素,可见《解释》对本罪客观要件作实质补充的精神是非常清楚的。故笔者认为,遵循上述《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以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作出);如果事故责任尚未分清,对行为人不宜追诉;在定罪条件上,也应当将《解释》所规定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等要素考虑在内,凡不具有所规定的要素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当然必须指出,《解释》对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实质性修改,尤其是把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书作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至关重要的前提,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合理,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本罪的主体

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也明确限定于此。但是,鉴于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本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毫无疑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致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及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认定。譬如,行为人在通常没有机动车辆来往的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在本罪的主体问题中,最值得研究的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等人员,可否以及在何情形下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对此,198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

事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第1条第

(五)项曾明确指出:“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理论界极少有人探讨此一问题。2000年11月15日高法《解释》基本保留了上述《通知》的态度,在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中乃至在立法上肯定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资格,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现代社会,国家对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追究)大多只注意到“现场”人员,而忽视了幕后组织领导和管理者的管理监督责任,这种做法不仅不公平,而且不利于有效地拟制和防范事故类过失犯罪,故自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等国的刑法学者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以弥补传统过失理论的不足。所谓监督过失,即指二人以上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人,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由于被监督者在监督者的懈怠监督下而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犯罪,而相应地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根据监督过失理论,《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如果不是“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可否因其疏于监督管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其雇佣的汽车司机无驾驶资格或明知其用于运营的客车经常严重超载,而仍任凭司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该主管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依监督过失理论,这种情况下追究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根据《解释》的精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解释》只明确了上述人员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宜对该规定作类推解释。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

与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相关的问题尚有:(1)由于重大交通事故并非这些人员直接引起,而是由其“指使”、“强令”的“他人”之违章驾驶行为直接引起,那么,这些人员构成本罪,主观过失如何认定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否以行为人无法具体预见事故发生为由而提出无罪或罪轻理由呢?笔者认为,这些人员的过失,《解释》实际上是作推定规定的,即只要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行为,如果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就推定这些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行为人实际上有无具体预见到事故发生不能成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2)当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时,被指使或强令违章驾驶的人是否同样构成本罪?对此《解释》未明确规定,但在笔者看来,只要受指示、强令之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无疑也符合本罪的构成,应以本罪定罪处罚。(3)高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虽然没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行为,但只要有指使肇事驾驶人员逃逸的行为,而因逃逸又致人死亡的,同样要以本罪论处。乘坐肇事车辆的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责任也相同。在笔者看来,这一解释内容是近乎荒唐的,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具体而言:其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以行为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对于他人(肇事者)交通肇事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来评价。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尽管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结果,但毕竟与肇事者先前的违章肇事行为无关(逃逸行为究其实质只是一种罪后行为,如果刑法未有特别规定,其本身不能视为犯罪,而只有证据法上的意义);没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事实,怎么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否则,按照这种逻辑,指使伤害者逃跑致人死亡的,岂不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其二,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将共同犯罪规定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是《解释》却“别出心裁”地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共犯”,突破和否定了共同犯罪的理性限定,实在匪夷所思!那么,面对上述不合理的法律解释,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应如何应对呢?我主张,一方面要维护法治统一,另一方面更应尽量考虑定罪量刑的科学、合理和公正,因此,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这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则上对这种情况下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免刑。在起诉、判决时,也不必认定为所谓“共犯”(回避《解释》的“共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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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协议书

甲方:xxxx

身份证号:xxxxxx 乙方:xxxx

身份证号:xxxxxx XX年XX月XX日早上xxx点xx分左右,在xxxx路xx对面,甲方驾驶的青Exxx小轿车与乙方驾驶的青Axxx面包车发生追尾,造成甲方车辆保险杠毁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方的车辆维修费xxxx元整(¥:xxxx元)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本次事故经双方商定一次性解决,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互不追究责任。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警队留档一份。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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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检讨书

敬爱的学校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我叫某某某,现年0岁,原系某某镇某某村某组人,现在是某某驾校的一名正式员工,也是一名普通的教练员。我驾驶的0000号车在0年0月0日0时许,因早晨送学员到学校乘车去荆门市驾校考试中心考试,晚上接学员回家,在谢畈道班急转弯路段发生了一起车子侧翻道路边的交通事敀,造成俩名学员轻伤,车辆外表损坏严重,给学校和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我要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学校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重托,没有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学校领导的脸上抹了黑,坏了学校的名声;给学校和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血的教训。我诚恳接受学校领导对我的任何处罚。对这次事敀,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常常认为自己开了多年的车,道路驾驶经验丰富,轻车熟路,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学校的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幵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敀埋下了祸根。 二是超速行车,措施不力。“十次事故九次快”这一通俗的安全行车警示语,我自己早已背熟,经常也可以脱口而出,

但是,自己幵没有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真正认清超速行驶的危害性。这种认识体现在行动上,就导致了高速行车。这次事敀事发前,我急于想到迅速回家,对前方转弯处,迎面突如其来而占道的摩托车让道,措施不力,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的教训,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教练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牵着安全手,幸福跟我走”“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聚精会神驾车,万里不出差错。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的思想,将所有的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敀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和驾驶技术,努力提高驾驶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一名教练员和退伍军人的应有的带头作用,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学校声誉和经济上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3、今后驾车时做到:一心一意维护安全,一言一行不忘安全;一档一脚符合安全,一弯一坡确保安全。疲劳了不开“迷糊车”,有故障不开“凑合车”,受委屈不开“赌气车”,谦虚谨慎不开“英雄车”,遵章守纪不开 “违章车”,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不超速超载,主动接受公安交警以及学校的安全教育活动,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4、严格执行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保证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经常处于安全、完好的状态。牢牢记住: 事故来自麻痹,安全来自谨慎。

5、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扎实、有敁的安全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费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教练员的工作纪律。关心爱护每一位学员,耐心训练每一位学员,严格要求每一位学员,扎扎实实练好基本功,努力提高学员考试的合格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仁及时批评指正。为全面完成学校交给我的任务,尽到自己的职责、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做一名合格的教练员。

检讨人:某某某 二0一0年0月0日 注:当今社会,酒后驾车、超速超载、开英雄车、强行占道等现象,屡禁不止,道路交通事敀接二连三的发生。发生了交通事敀的驾驶人,连一份检讨书都写不出来,因此,写此文仅供法盲们写检讨参考而已。篇2:车辆事故检讨书

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o月x日中午x时,我驾驶单位车辆(牌号xxxx),因操作不慎,造成xx事故, 发生车辆事故后,不但给本人及同事带来痛苦,而且给单位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损失,干扰了单位正常工作,同时也影响了xxx的良好形象,在此我做出深刻的检讨。

一、事故经过

(此处省略2000字)

二、事故结果

(主要是造成了多少损失,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结果,此处省略500字)

三、造成事故的原因

通过这次事故,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认为自身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平时工作、生活的过程中,对别人行车违规行为,指责得多、批评得多、教育得多,但是自身却缺乏对交通安全的自我学习和警示教育,没有充分认识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性,更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作为xxx,这说明我带头安全行车规范意识不强,而且还存在知法犯法的现象。

二是行为上自控能力差。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经常淡忘“安全”二字,由于自身在性格方面较为急躁,所以,开车过程中容易出现情绪波动,脾气急躁,开快车、开赌气车的现象,从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三、能力上驾驶水平有限。我于xx取得驾驶执照,驾龄不长,自身驾驶技术并不是很过硬,在平时行车过程中,处理车辆安全突发状况时,由于驾驶经验有限,导致行动迟钝、反应慢,遇到险情心慌意乱,不能果断处理而发生车辆事故。

四、今后改进措施 自古就有“防为上、救为次、戒为下”的明训,而车辆安全是我们作为xx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人、事事、时时,尤其是关乎到xxx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将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在今后的行车工作中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教育。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我将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车辆事故剖析等内容的学习,切实吸取事故案件的惨痛教训,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使事故“止之于始萌”,以“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单位安全我尽责,出了问题严查责”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车辆安全意识,提高自身在安全行车过程中的敏锐性,打牢遵章守纪的思想基础。

二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规范。在日常xx过程中,加强思想、技术、行车状况的自我剖析,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自身安全行车的自我约束力,牢固树立不开“英雄车、霸王车”的思想。同时,履行好xxx的职责,增强自身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依法行车、安全行车的意识,维护xxx良好的形象。

三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管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xx是我们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工具,除了自身思想、行车意识方面的问题需要纠正外,我还将严把车辆性能关,充分利用早晚之机,坚持

每天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认真做到出车前有检查,归队后有保养的习惯。同时,加强驾驶技术培训,对于日常开车过程中不好的行车习惯坚决摒弃,逐步积累驾驶经验,提高驾驶业务水平,做到防范于未然。

四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制约,我将牢记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行车安全的自我监督管理,同时,将车辆安全运行情况形成一种监督链,对同车、同事之间相互进行监督,凡发现车辆有问题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我会做到和同事之间的相互提醒或者制止,避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对于此次事故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同事们能引以为戒,吸取我的教训,加强行车安全。同时,身为一名xx,要从自身做起,下一步,我将严格遵守交通法、道路安全法,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时刻牢记“安全来自警惕,事故源于麻痹大意”的经验教训,通过经常不断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达到“警钟常鸣”,增强自身对安全行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篇3:交通事故检讨书(全责) 交通事故检讨书(全责) 篇4:交通事故检讨书

交通事故检查

尊敬的***:

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为***车辆交通事故做深刻剖析和检查。

一、**月**日夜班,***自卸车驾驶员***驾驶**b***车辆从事***到***搬倒作业。**:**分,当其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货区通道左转弯时,一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迎面撞到**车前保险杠上,致使**驾驶员和成员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酿成了人间悲剧,带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心情十分沉重。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该事故的发生,造成我公司安全安全发展形势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坏,危害极其严重: (一)辜负了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

一直以来,***的全面建设都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在良好的环境中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对我队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都交给我们执行。这次事故的发生让我愧疚万分。由于我工作的失职,辜负了**的信任,也破坏公司安全发展的大好形势。扪心自问,确实是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职,深知车辆交通安全的重要,也看到了其他单位出事的危害,轮到**怎么就对车辆交通安全没引起充分的重视呢?深刻反思工作的失误,**全体职工定会以认真而严肃、虔诚而紧张的态度看待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二)分散了公司领导的工作精力 **不辞劳累出差揽货源,***发展建设乘势大上,在公司跨越大发展的重要而关键时刻,发生这起事故,非常不应该,严重干扰了公司领导的工作,极大的分散了精力。今年 以来,***一再强调**搬倒务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明确指出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是搬倒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不得半点马虎,绝不能有半点差错。但是由于我工作的失职,导致***不能全力投入到指导公司全面建设中去,严重分散了您的工作精力。

(三)破坏了公司安全发展的良好局面

今年以来,公司所有车辆单位都在大抓员工素质提升,抓员工培训和技术大比武,抓安全教育和安全行车意识,严密组织驾驶员作风整顿,狠抓违章违纪交通运行秩序。截至事故发生前,***还进行了道路交通法规的教育和危害因素辨识培训。由于我工作的失职,没有让职工做到入耳入脑,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是我直接破坏了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给公司的建设抹了黑。对方年轻的***生命的陨逝,不但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且损坏了***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二、“**.**”交通事故的教训是深刻惨痛的。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只有深刻检讨我队在工作中的失误,深刻查找事故的原因,深挖根源才能真正吸取经验教训。经过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安全防范工作不深不细,没有把握住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

交通法规的掌握和落实情况。没有有针对性的搞好分类,分层次教育管理,对安全防事故的重点内容和重点法规没有进行强调,抓反复力度不强,考核检查不严。三是安全风险评估没有抓住关键环节。**对担任**以上管理人员,存在过于相信其综合素质,只满足于提要求,控制车速,但是在交待驾驶路线而对路线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路段提示不够具体。特别是道路条件好,容易被轻视的地方,提醒不够。这说明我们的交通安全风险评估还停留在比较低层次,不深不细,没有抓住关键的环节。

(二)管理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预见性不够

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一处视线开阔、灯光良好、路面宽广的十字路口,属于比较安全、不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往往越是安全越容易麻痹大意,对非专业人员来说,有可能不知道减速慢行,但对于我们专业搬倒队伍来说更应引起注意,大港班班长等管理人员不能对驾驶员做出提前给予提醒,事发前没有详细查看路况现状,说明***管理人员存在思想麻痹大意的问题,对危险的预见性不够。原本可以避免的一起事故,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故,由于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发生了。造成严重的后果,非常痛心,万分的不应该。看到事故的后果,后悔莫及,深深自责,没有牢记***谆谆教诲,没有履行好职责,愧对各级***的信任。

(三)职工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四不伤害”意识淡薄。在事故中,驾驶员***没能完全按照道路交通中关于规避的原则处理,一定程度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虽然不是负全责,但足可以说明,其在行驶过程中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在处理情况时有安全观念淡化,“四不伤害”意识淡薄,在经过路口时,思想麻痹,观察不周,没能做到主动避让,盲目自信,自认为车速慢,安全有把握,对方车会采取措施,能够过去,不会有事,不能严格的按照规定的

通行规则驾驶车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痛定思痛,潜心研究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深刻反省,吸取教训,提高认识,筑牢思想的根基。 通过深刻反省,认识到由于我们工作管理的失误,造成了安全管理方式粗放,相关安全制度落实不实,操作规程执行不细,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外界条件较好的情况下缺乏应有的警觉,最终引发了这起交通事故。给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酿成了人间悲剧,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们心情十分沉重。在事故善后处理的过程中,每当我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面对血的教训,我充分认识到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是导致事故的必然结果,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懈怠;面对痛苦的回忆,我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排除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是防止事故的得力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是防止事故的有力保证。面对惨痛的代价,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中心,是企业经济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前提。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不遗余力地抓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远离安全隐患、才能远离事故、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血的教训犹如当头棒喝,使我猛醒。我感到:必须教育职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技术难题及时报告,坚决杜绝凭作业经验,侥幸心理擅自处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天天讲、时时讲,讲深讲透,讲的深入人心,让职工入耳入脑,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念,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时排除隐患,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和

经济效益的双丰收。面对事故我深知,任何道歉也不能带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任何忏悔在血的教训面前也显得格外的苍白无力。在此,我只能说,我愿意为过去发生过的一切承担责任,也愿意接受公司对我批评处理,以此为鉴,远离事故,警示后人 。

(二)牢记“**.**”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强化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筑牢车辆交通安全防线。 一是通过此次交通事故,给全体的职工敲醒了警钟,使大家从盲目乐观的安全建设形势的误区中走出来,正视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吸取经验教训,为下步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二是进行深刻剖析此次事故的教训,责任连带人员人人作出深刻检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全队职工开展车辆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自评和互评,重新对自身存在的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知识和技能上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自查互查,从这次事故的发生对照自己,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错误的安全观,盲目自信的思想刹住车。三是引导职工正确看待事故的发生,使全体职工在思想上不为此次事故背上包袱,加强交强交通安全事故教育,加大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防范细则》等法规,深入开展“安全工作大家谈”活动。以此为契机,找准职工在法规掌握和落实方面的薄弱环节,搞好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严密细致科学安排车辆搬倒工作,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 **将进一步完善细化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从人、车、路以及天气和时段来分析在出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安全隐患。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明确各类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高发时段和季节性防事故工作。突出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的授课,讲授**经常出车路线中的危险路段及其处理办法,特别是以前容易被轻视的路段和路口,使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成为车辆交通防事故的明白人。强化驾驶员队篇5:交通事故的检讨书范文 交通事故的检讨书范文

交通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7月19日,在工作中,由于我的工作态度不认真,导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几个月的工作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工作。但近几个星期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

缺。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要是我继续这么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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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检讨书

敬爱的学校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我叫某某某,现年0岁,原系某某镇某某村某组人,现在是某某驾校的一名正式员工,也是一名普通的教练员。我驾驶的0000号车在0年0月0日0时许,因早晨送学员到学校乘车去荆门市驾校考试中心考试,晚上接学员回家,在谢畈道班急转弯路段发生了一起车子侧翻道路边的交通事敀,造成俩名学员轻伤,车辆外表损坏严重,给学校和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我要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学校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重托,没有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学校领导的脸上抹了黑,坏了学校的名声;给学校和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血的教训。我诚恳接受学校领导对我的任何处罚。对这次事敀,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常常认为自己开了多年的车,道路驾驶经验丰富,轻车熟路,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学校的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幵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敀埋下了祸根。 二是超速行车,措施不力。“十次事故九次快”这一通俗的安全行车警示语,我自己早已背熟,经常也可以脱口而出,

但是,自己幵没有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真正认清超速行驶的危害性。这种认识体现在行动上,就导致了高速行车。这次事敀事发前,我急于想到迅速回家,对前方转弯处,迎面突如其来而占道的摩托车让道,措施不力,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的教训,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教练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牵着安全手,幸福跟我走”“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聚精会神驾车,万里不出差错。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的思想,将所有的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敀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和驾驶技术,努力提高驾驶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一名教练员和退伍军人的应有的带头作用,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学校声誉和经济上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3、今后驾车时做到:一心一意维护安全,一言一行不忘安全;一档一脚符合安全,一弯一坡确保安全。疲劳了不开“迷糊车”,有故障不开“凑合车”,受委屈不开“赌气车”,谦虚谨慎不开“英雄车”,遵章守纪不开 “违章车”,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不超速超载,主动接受公安交警以及学校的安全教育活动,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4、严格执行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保证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经常处于安全、完好的状态。牢牢记住: 事故来自麻痹,安全来自谨慎。

5、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扎实、有敁的安全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费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教练员的工作纪律。关心爱护每一位学员,耐心训练每一位学员,严格要求每一位学员,扎扎实实练好基本功,努力提高学员考试的合格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仁及时批评指正。为全面完成学校交给我的任务,尽到自己的职责、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做一名合格的教练员。

检讨人:某某某 二0一0年0月0日 注:当今社会,酒后驾车、超速超载、开英雄车、强行占道等现象,屡禁不止,道路交通事敀接二连三的发生。发生了交通事敀的驾驶人,连一份检讨书都写不出来,因此,写此文仅供法盲们写检讨参考而已。篇2:交通事故检讨书(全责) 交通事故检讨书(全责) 篇3:12.11交通事故检讨书 12.11交通事故检讨书

各位领导、同事们:

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为新mp8261车辆交通事故做深刻剖析和检讨。 12月11日我单位副经理刘超驾驶车辆新mp8261酒后驾车酿成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不仅给事故当事人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也给沙运司、油服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事故的发生正值年末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时期,同时又是在“百日安全无事故”的收官阶段;所以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极大地损坏了沙运司和油服司的形象、声誉。事故造成油服司安全发展形势受到严重损坏,危害极其严重,影响了沙运司的正规化建设,也给沙运司领导的工作添了乱。

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一、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车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略了安全预防事故工作的经常性。虽然单位的安全预防事故教育是逢会必讲,但只注重教育时间和内容的落实而忽略了教育的效果;一是教育时间上只注重利用每天早班会会议时间泛泛而讲,缺乏对具体违章、违规事件具体说教的随机性教育,针对性不强。二是教育内容上只侧重于学习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不能结合单位实际任务进行说教,总认为只要开会讲过了就不会有问题发生,忽略了教育的实效性。尽管教育进行的不少,但收效并不是很大,大部分人缺乏对经常性安全工作的认识,总认为经常性安全工作琐碎,婆婆妈妈,事无巨细,缺乏持之以

恒的经常性安全工作的耐心;个别驾驶员对车辆安全工作自身要求的时好时坏,断断续续,开会要求了就注意一阵儿,领导发现了就重视一会儿,平时基本处于“停工”状态。特别是对一些老驾驶员和职工,认为驾驶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不会发生问题,只注重完成任务,轻视了安全。人员的遵章守纪、警钟长鸣的安全意识没有得到很好的树立;因此这种安全意识不强,自身要求不严是此次事故苗头的诱发因素。

二、任务多,随机性强,制度落实不坚决。油服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比较多,但落实到具体事务上就大打折扣。一是车辆派遣有规定,但落实起来很困难,主要是因为油服司是一个抢险性质的单位,需要24小时待命处理生产中的突发情况,随机性任务比较多,按出车审批程序层层请示、按级办手续耽误抢险速度,影响任务的完成;因此出车基本上是以领导的电话通知为主;这就容易形成夜间出险司机容易疲劳驾驶。二是在车场调度的管理上缺乏正规性,由于每天执行的任务多,随意性强,每天每台车进出的次数也相对较多,因此不能严格按照沙运司车场归厂检查管理制度去执行。三是人员管理规定的多,执行的少。油服司平时任务多,随机性强,因为任务多的原因有早起晚睡的现象,不能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这给人员的管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四是与甲方关系密切,人情多、交往多,存在着请客多、聚会多;容易造成酒后开车等严重违章现象;这些不好的现象都严重的影响了单位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加强的正规化管理,酒后驾车不严也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行车任务重,随意性强,车辆管理存在漏洞。油服司车辆主 要任务是担负塔中地区所有单井及站点的生产和抢险等出车任务;因此每天行车随意性强、任务重,一台车一天进出大院十几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候车刚进入大院还没停稳就又接到甲方领导的其它任务,往返次数多给车辆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个别驾驶员由于执行的任务多、出车时间过长,容易造成疲劳开车;这些违章行为、不好的驾驶习惯都是诱发车辆事故的潜在因素。

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牢记新mp8261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强化交通安全防事故工作,项筑牢车辆交通安全防线。

一是通过新mp8261交通事故,给油服司的驾驶员敲醒了警钟,使大家从盲目乐观的单位安全形势的误区中走出来,正视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吸取经验教训,为下步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二是油服司进行深刻剖析新mp8261事故的教训,领导作出深刻检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全体驾驶员开展车辆交通安全知识技能的自评和互评,重新对自身存在的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知识和技能上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自查互查,从这次事故的发生对照自己,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错误的安全观,盲目自信的思想刹住车。三是引导驾驶员正确看待事故的发生,使驾驶员在思想上不为此次事故背上包袱,加强交强交通安全事故教育,加大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防范细则》等法规,深入开展安全工作大家谈活动。以此为契机,找准驾驶员在法规掌握方面的薄弱环节,搞好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严密细致科学安排各类车辆保障工作,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

油服司将进一步完善细化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从人、车、路以及天气和时段来分析在出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安全隐患。确保

放心人开放心车,明确各类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高发时段和季节性防事故工作。强化驾驶员队伍的知识技能储备,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战术技术性能,严格派车制度,根据天气情况、出车的任务和驾驶员的特点派遣车辆,确保放心人开方心车。

(三)扎实开展好,“交通安全月”

油服司将以此次事故为契机,开展的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月”活动,切实抓好整改提高,特别是新mp8261交通事故的原因危害进行有机结合,扎实开展安全行车大家谈、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技能自评互评、理论学习和考核等活动,将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深化提高,切实打牢油服司安全发展的基础。

在新mp8261交通事故惨痛的教训下,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多一份认真,多一份细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从现在做起,为不再让惨烈的车祸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伤害我们员工。油服司一定克服麻痹思想,认真细致抓好各项工作的末端落实;严格管理教育驾驶员队伍,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做好车辆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工作。

李江

2012/12/17篇4:交通事故检讨书

交通事故检查

尊敬的***:

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为***车辆交通事故做深刻剖析和检查。

一、**月**日夜班,***自卸车驾驶员***驾驶**b***车辆从事***到***搬倒作业。**:**分,当其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货区通道左转弯时,一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迎面撞到**车前保险杠上,致使**驾驶员和成员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酿成了人间悲剧,带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心情十分沉重。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该事故的发生,造成我公司安全安全发展形势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坏,危害极其严重: (一)辜负了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

一直以来,***的全面建设都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在良好的环境中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对我队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都交给我们执行。这次事故的发生让我愧疚万分。由于我工作的失职,辜负了**的信任,也破坏公司安全发展的大好形势。扪心自问,确实是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职,深知车辆交通安全的重要,也看到了其他单位出事的危害,轮到**怎么就对车辆交通安全没引起充分的重视呢?深刻反思工作的失误,**全体职工定会以认真而严肃、虔诚而紧张的态度看待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二)分散了公司领导的工作精力 **不辞劳累出差揽货源,***发展建设乘势大上,在公司跨越大发展的重要而关键时刻,发生这起事故,非常不应该,严重干扰了公司领导的工作,极大的分散了精力。今年 以来,***一再强调**搬倒务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明确指出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是搬倒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不得半点马虎,绝不能有半点差错。但是由于我工作的失职,导致***不能全力投入到指导公司全面建设中去,严重分散了您的工作精力。

(三)破坏了公司安全发展的良好局面

今年以来,公司所有车辆单位都在大抓员工素质提升,抓员工培训和技术大比武,抓安全教育和安全行车意识,严密组织驾驶员作风整顿,狠抓违章违纪交通运行秩序。截至事故发生前,***还进行了道路交通法规的教育和危害因素辨识培训。由于我工作的失职,没有让职工做到入耳入脑,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是我直接破坏了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给公司的建设抹了黑。对方年轻的***生命的陨逝,不但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且损坏了***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二、“**.**”交通事故的教训是深刻惨痛的。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只有深刻检讨我队在工作中的失误,深刻查找事故的原因,深挖根源才能真正吸取经验教训。经过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安全防范工作不深不细,没有把握住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 这次事故的发生表明**存在安全防范工作不深不细,没有把握住重点。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各类教育整顿的重要作用。教育整顿虽然组织得多,只注重形式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虽然按照长效机制和计划落实了各项教育和管理,但是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还不到位,认为他们经常出车,驾驶技能比较好,弱化了对这些人员的跟踪管理和问效,没有及时准确的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操作技能水平,导致这次事故的发生。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对车辆安全防事故工作满足于工作做了,没有深入的去了解职工对

交通法规的掌握和落实情况。没有有针对性的搞好分类,分层次教育管理,对安全防事故的重点内容和重点法规没有进行强调,抓反复力度不强,考核检查不严。三是安全风险评估没有抓住关键环节。**对担任**以上管理人员,存在过于相信其综合素质,只满足于提要求,控制车速,但是在交待驾驶路线而对路线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路段提示不够具体。特别是道路条件好,容易被轻视的地方,提醒不够。这说明我们的交通安全风险评估还停留在比较低层次,不深不细,没有抓住关键的环节。

(二)管理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预见性不够

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一处视线开阔、灯光良好、路面宽广的十字路口,属于比较安全、不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往往越是安全越容易麻痹大意,对非专业人员来说,有可能不知道减速慢行,但对于我们专业搬倒队伍来说更应引起注意,大港班班长等管理人员不能对驾驶员做出提前给予提醒,事发前没有详细查看路况现状,说明***管理人员存在思想麻痹大意的问题,对危险的预见性不够。原本可以避免的一起事故,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故,由于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发生了。造成严重的后果,非常痛心,万分的不应该。看到事故的后果,后悔莫及,深深自责,没有牢记***谆谆教诲,没有履行好职责,愧对各级***的信任。

(三)职工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四不伤害”意识淡薄。在事故中,驾驶员***没能完全按照道路交通中关于规避的原则处理,一定程度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虽然不是负全责,但足可以说明,其在行驶过程中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在处理情况时有安全观念淡化,“四不伤害”意识淡薄,在经过路口时,思想麻痹,观察不周,没能做到主动避让,盲目自信,自认为车速慢,安全有把握,对方车会采取措施,能够过去,不会有事,不能严格的按照规定的 通行规则驾驶车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痛定思痛,潜心研究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深刻反省,吸取教训,提高认识,筑牢思想的根基。 通过深刻反省,认识到由于我们工作管理的失误,造成了安全管理方式粗放,相关安全制度落实不实,操作规程执行不细,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外界条件较好的情况下缺乏应有的警觉,最终引发了这起交通事故。给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酿成了人间悲剧,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们心情十分沉重。在事故善后处理的过程中,每当我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面对血的教训,我充分认识到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是导致事故的必然结果,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懈怠;面对痛苦的回忆,我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排除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是防止事故的得力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是防止事故的有力保证。面对惨痛的代价,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中心,是企业经济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前提。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不遗余力地抓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远离安全隐患、才能远离事故、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血的教训犹如当头棒喝,使我猛醒。我感到:必须教育职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技术难题及时报告,坚决杜绝凭作业经验,侥幸心理擅自处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天天讲、时时讲,讲深讲透,讲的深入人心,让职工入耳入脑,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念,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时排除隐患,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和

经济效益的双丰收。面对事故我深知,任何道歉也不能带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任何忏悔在血的教训面前也显得格外的苍白无力。在此,我只能说,我愿意为过去发生过的一切承担责任,也愿意接受公司对我批评处理,以此为鉴,远离事故,警示后人 。

(二)牢记“**.**”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强化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筑牢车辆交通安全防线。

一是通过此次交通事故,给全体的职工敲醒了警钟,使大家从盲目乐观的安全建设形势的误区中走出来,正视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吸取经验教训,为下步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二是进行深刻剖析此次事故的教训,责任连带人员人人作出深刻检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全队职工开展车辆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自评和互评,重新对自身存在的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知识和技能上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自查互查,从这次事故的发生对照自己,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错误的安全观,盲目自信的思想刹住车。三是引导职工正确看待事故的发生,使全体职工在思想上不为此次事故背上包袱,加强交强交通安全事故教育,加大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防范细则》等法规,深入开展“安全工作大家谈”活动。以此为契机,找准职工在法规掌握和落实方面的薄弱环节,搞好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严密细致科学安排车辆搬倒工作,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 **将进一步完善细化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从人、车、路以及天气和时段来分析在出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安全隐患。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明确各类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高发时段和季节性防事故工作。突出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的授课,讲授**经常出车路线中的危险路段及其处理办法,特别是以前容易被轻视的路段和路口,使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成为车辆交通防事故的明白人。强化驾驶员队篇5:车辆事故检讨书

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o月x日中午x时,我驾驶单位车辆(牌号xxxx),因操作不(转载于:交通肇事悔过书)慎,造成xx事故, 发生车辆事故后,不但给本人及同事带来痛苦,而且给单位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损失,干扰了单位正常工作,同时也影响了xxx的良好形象,在此我做出深刻的检讨。

一、事故经过

(此处省略2000字)

二、事故结果

(主要是造成了多少损失,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结果,此处省略500字)

三、造成事故的原因 通过这次事故,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认为自身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平时工作、生活的过程中,对别人行车违规行为,指责得多、批评得多、教育得多,但是自身却缺乏对交通安全的自我学习和警示教育,没有充分认识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性,更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作为xxx,这说明我带头安全行车规范意识不强,而且还存在知法犯法的现象。

二是行为上自控能力差。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经常淡忘“安全”二字,由于自身在性格方面较为急躁,所以,开车过程中容易出现情绪波动,脾气急躁,开快车、开赌气车的现象,从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三、能力上驾驶水平有限。我于xx取得驾驶执照,驾龄不长,自身驾驶技术并不是很过硬,在平时行车过程中,处理车辆安全突发状况时,由于驾驶经验有限,导致行动迟钝、反应慢,遇到险情心慌意乱,不能果断处理而发生车辆事故。

四、今后改进措施 自古就有“防为上、救为次、戒为下”的明训,而车辆安全是我们作为xx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人、事事、时时,尤其是关乎到xxx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将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在今后的行车工作中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教育。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我将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车辆事故剖析等内容的学习,切实吸取事故案件的惨痛教训,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使事故“止之于始萌”,以“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单位安全我尽责,出了问题严查责”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车辆安全意识,提高自身在安全行车过程中的敏锐性,打牢遵章守纪的思想基础。

二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规范。在日常xx过程中,加强思想、技术、行车状况的自我剖析,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自身安全行车的自我约束力,牢固树立不开“英雄车、霸王车”的思想。同时,履行好xxx的职责,增强自身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依法行车、安全行车的意识,维护xxx良好的形象。

三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管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xx是我们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工具,除了自身思想、行车意识方面的问题需要纠正外,我还将严把车辆性能关,充分利用早晚之机,坚持

每天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认真做到出车前有检查,归队后有保养的习惯。同时,加强驾驶技术培训,对于日常开车过程中不好的行车习惯坚决摒弃,逐步积累驾驶经验,提高驾驶业务水平,做到防范于未然。

四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制约,我将牢记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行车安全的自我监督管理,同时,将车辆安全运行情况形成一种监督链,对同车、同事之间相互进行监督,凡发现车辆有问题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我会做到和同事之间的相互提醒或者制止,避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对于此次事故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同事们能引以为戒,吸取我的教训,加强行车安全。同时,身为一名xx,要从自身做起,下一步,我将严格遵守交通法、道路安全法,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时刻牢记“安全来自警惕,事故源于麻痹大意”的经验教训,通过经常不断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达到“警钟常鸣”,增强自身对安全行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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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辩护词(刑事)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X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和受伤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本案被告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XXX驾驶机车灯光不全,停车没有设有明显标志占有次要原因,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其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一开始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被告人10岁丧父,家庭困难,在舅舅家抚养长大,其母亲年岁已大,在这种条件下,因经济条件和减轻家庭负担,初中毕业开始工作后开始工作。在2003年从事为他人开车从事司机工作,驾驶车中肇事,此后,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为安抚受害人家属,当时就给付了受害者家属部分款,并积极将死者安葬好,被告人通过其母亲和亲属积极借款,将赔偿款给予还清,合计花销和赔偿达9万多元,所以被告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协助交警部门拉车,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推荐第9篇:交通肇事法律授权委托书

交通肇事法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蒋海华

受托人

(一):章德祥,单位:浙**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

(二):张国刚 单位:浙**冠通信技术股份份有限公司

现委托:张国刚在本人与**交通肇事因一案中,担任本人的合议庭程序的代理人。

张国刚的代理权限是:代为应诉、反诉、代为提出管辖异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代为签收一切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即特别授权!

委托人:蒋海华

2012/6/9

委托授权书

烦请浙**冠**片区管理员张国刚,**地区片区负责人章德祥全权处理此事。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蒋海华,身份证号码:3301071979****1

2受托单位:浙**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章方祥,身份证号码:

一、委托事项:

**2010年7.1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后续处理事宜

二、委托权限:

1、代为应诉、反诉、代为提出管辖异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代为签收一切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即特别授权!

2、代为辩护:

1、本人与肇事司机陈正勇事发当天不存在雇佣关系(特别声明)对于车主所应承担的责任,本人觉得承担得有点过头了!这个法院可以去调查的。

2、本人在**事发前所有工程,均以浙**冠提供应的材料为准,本人无异议。

3、对方家属曾对本人有2次人身攻击行为,本人对其保留民事诉讼权利。一次是在法院门口,一次是在看守所门口,从而造成本人现在记性老是不好,而且还伴有长期间耳鸣现象,试问,我的损失问谁赔。有目击者可以作证的。

4、本人目前在申请创业经费,希望法院在结案后,能解除对本人的消费限高及对本人所有银行账号浮动值的一切监控制约,谢谢!.5、有很多类似的案,李刚交通肇事(主责:酒后驾驶)赔偿46万(他老爸还是李刚),药家鑫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民事赔偿4.5万元,希望法院领导也去做下比较。

我方:事发及时抢救,配合医院,配合家属,配合法院。试问一个车主,民事赔偿用的着承担这么多吗?

6、本人从不主动触犯国家司法程序。

委托时限:

2012年6月9日-----2012年7月12日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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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取保候审申请书

检察院:

申请人: ,性别: , 岁,汉族, 人,住 ,系犯罪嫌疑人 之母。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男, 岁, 系 人,住 ,现羁押于 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被 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看守所。

本人系 母亲,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 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 导致了此次事故。

二、家中因父亲早年病故,母亲因脑瘤需要住院做手术,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肇事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涉嫌罪名为交通肇事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作为 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家庭困难,需要其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检察官考虑犯罪嫌疑人 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11篇:交通肇事调解协议书

交通肇事调解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

乙方(受害方):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年月日,甲方驾驶车辆在将乙方撞伤。甲方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现人无大碍。现甲乙双方协商如下做为赔偿: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2、乙方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小写):元整,由甲方支付。

3、以上费用赔付和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在负责乙方任何费用,日后乙方发生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从此不在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二、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肇事方):

乙方(受伤方):

年月日

第12篇:交通肇事伤残鉴定

交通肇事伤残鉴定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交通肇事伤残鉴定。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

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ae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e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e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e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伤残鉴定《交通肇事伤残鉴定》。

4.7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Ⅷ级伤残

4.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Ⅹ级伤残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I +∑I )(∑I≤10%,i=1,2,3……n,多处伤残

11h a=i a=i

i=1 i=

1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规范性附录)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

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

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第13篇:交通肇事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xxx人民检察院xxx检刑诉(20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xxx由于疏忽大意,在兰考县境内106国道627KM—500M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10”接警记录和被告人供述显示,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报警,把本案的简单情况向公安机关说明,然后,被告人在事发地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同时进行了必要的施救行为。公安机关开始调查后,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本案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分析,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此次交通肇事的发生和伤害后果的加重。本案中的交通事故除了xxx本人疏忽大意外,第三人过错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诱因。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xxx的证言证实,事发前,被告人的车辆前方的几十米处的三轮车突然停车,并有人下车追赶动物,这种行为是被告人始料不及是的。被告人为了避免伤害该行人的后果的发生,只有采取了向左躲让的紧急措施,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被告人的措施是得当的。而此时受害人的车辆迎面是过来,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被告人供述证实,事发前,受害人没有系安全带,这本是一种违反安全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并且,正是这个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加重。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该第三人的这一过错行为,此次事故不会发生;如果受害人能够遵章守法,前排乘客系上安全带,那么此次事故未必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因此说,本案中第三人和受害人是有过错的。

三,被告人系主动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深刻。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接警记录、案件来源和侦破报告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同时报了警。之后,被告人又连忙将受害人抬下车,使其尽快脱离危险处境,积极对被害人实施人工呼吸进行救治。急救车来到后,被告人又让随行人员赶到医院对被害人进行抢救,还掏出了自己身上仅有的1000多元钱,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抢救。另外,本案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在首次供述中,就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行为,没有拒绝、阻碍和抗拒及逃跑行为,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同时足以说明xxx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应当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是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受过良好的政治教育,并且历史上无前科。在次之前,是一个从农村出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诚实的打工仔。此次事故确实是疏忽大意,确实是过失所为。庭审中自己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对受害者深表同情的坦诚态度,也足以说明被告人能够通过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和家庭有用的人。依照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该给予被告人认识错误、重新树立人生价值的机会被告人适当的刑法。

五,被告人愿意对受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以尽最大的能力挽回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被告人作为被雇佣的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过程中,为了抚慰受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家属明确表示,如果原告人和其他被告人达成和解意见,被告人家属愿意主动向受害人家属进行额外补偿。由于调解意见差距太大,被告人的意愿未能实现。尽管这样,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愿望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考虑本案案发的特殊情况以及案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并考虑被告人良好的基本素质以及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辩护人: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 韩世杰

2011年4月27日

第14篇:交通肇事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2]19号)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15篇:交通肇事和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黄x,男,xx市东湖区人,身份证号:3601xx197908xx05xx

xx市xx针织制衣厂,地址:xx市郊区xx乡。

法定代表人:叶xx,系该厂厂长

乙方:代xx,男,xx市xx区人,身份证号:3601xx1978xxxx1418

秦xx,女,xx市xx区人,身份证号:3601xx1987xxxx0960

戴xx,女,2周岁,系代xx与秦xx之女

事发经过:20xx年5月7日21时10分,黄x驾驶xx市xx针织制衣厂所有的牌号为赣A2xx78号小客车在解放东路xx镇xx村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道路左侧,与代xx无证驾驶(后载秦xx、戴xx)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代xx、秦xx、戴xx倒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后经xx区交警大队认定,黄x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详见《湖公交认字[20xx]第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今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方在其前期已支付乙方生活费1000元、市二院医药费41383.87元、南大一附院医疗费7034.8元(共计49418.67元)之外,另行一次性赔偿乙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摩托车修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二、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包括因此可能导致的后遗症)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此事再与甲方无关。

三、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之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如下诊疗资料原件及医药费票据原件:

(1)代xx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所有诊疗资料。

(2)秦xx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所有诊疗资料。

(3)戴xx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所有诊疗资料。

(4)乙方的所有医疗费收据(共计 张,金额为 元)。

四、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五、甲方在交警大队将一次性赔偿金人民币捌万元付给乙方,乙方均应在收条上签字并按手印,戴xx由其法定监护人代xx或者秦xx代签。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一份存档。三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工厂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签订地点: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x大队

签订时间: xxxx年xx 月 xx 日

交通肇事和解协议书

2甲方:杨xx(系受害人杨xx父亲),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x。

甲方:张xx(系受害人杨xx母亲),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x。

乙方:石xx(系被告人石xx父亲),男,汉族,住址河北省xx县xx镇xx村,电话1861xx8719。

鉴于被告人石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目前一审庭审结束,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石xx就其交通肇事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深表歉意,并致以最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作为被告人的父亲,代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1万元整,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请求赔偿的其他项目自愿放弃,甲方不再向石xx及其家属主张。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上述赔偿款项;赔偿款项付清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甲方不再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

四、甲方自愿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表达如下观点:甲方作为本案被害人父母,自愿接受被告人石xx及其父母的道歉和赔偿,对石xx的犯罪行为完全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石xx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给予石去鹏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石xx予以轻判。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

赔偿人:汪xx,男,26岁,汉族,车主,现住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xxx

被赔偿人:xxxx,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xx市xx县xx村,身份证号码:xxx

2009年xx月xx日,汪xx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xxx由于骑着自行车看牛导致岔道,和汪xx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xx受伤。xx被撞伤后立即被汪xx送到xxx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是大腿骨处骨折受伤,住院xxx天后于2009年xxx月xx日好转出院

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达成以下赔偿交通事故协议条款:

一、由汪xx赔偿xxx各项医疗费(不包含前期住院已经支付给xx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自行车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总数额22138.30-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6000元)=现在还需给付的金额10769.15元;

二、以上款项一次性支付,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反悔,xx不得再追究汪xx的任何责任,放弃对赔偿人的诉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被赔偿人:(签名)

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2、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交通事故协议: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2)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3)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4)以上费用共计___元。

2、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60%,计___元;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40%,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3、丁方需承担甲方所需赔付费用的80%,承担乙方所需赔付费用费用的75%,丁方照上述标准各自对甲乙双方进行赔付,并代甲方支付须赔付给乙方和丙方的部分。

4、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5、甲乙丙三方需积极配合丁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

6、如本案的受伤者确因事故引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治疗费用大大超过本协议预计,超出预计1万元以内,由伤者自行负责,1万元以上费用由伤者出具省级医院证明(包括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及其他可证明该病情恶化是由该事故引发的证据,可另行找甲乙责任方赔付,由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赔付责任标准(即甲方60%、乙方40%)分担赔付。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共四页,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丁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本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A 姓名___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

B 姓名___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 ; 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16篇:民事起诉状(交通肇事)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岁,身份证号码:,住

址:。

被告一:,男,岁,身份证号码:,住

址:。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

被告二:,男,岁,身份证号码:,住

址:,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车主。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截止至起诉日为 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损失,暂计2个月为元( 000×2×80%= 元)。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伙食补助费元(50元/天×41天×80%=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暂计2个月为元(50元/天×54天×80%=00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元(00×80%=0元)。

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000元。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以上请求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时分,(即被告一)

在与沿通道西向东行驶 **(即原告)所驾

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年 月 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入院的诊断为:

1、

2、

3、。经过治疗后原告于月日出院,医生建议:继续维持固定一周, 练习行走,避免体力劳动; 随诊。出院后原告仍由其家人护理,后续恢复情况无法判断。原告受伤后身体虚弱,治疗恢复期较长。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此承担80%的赔偿

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驾驶的轿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第17篇:交通肇事取保候审申请书

参考一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根据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

二、…………

三、…………

………………

综上所述,_______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其愿意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_______年___月__日

参考二

申请人: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地址:

公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性别:、年 月 日出生,

系申请人之夫(妻、父、母、兄、弟、子、女)。

地址:

申请事项:对XXXX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 XX 岁,XX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XXXX年×月××日被XXX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第××看守所。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系申请人之XX 。X××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X××若被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 担任保证人。保证人 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监督被保证人X××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

保证人:

年 月 日

第18篇:交通肇事谅解书

谅解书

年 月 日 时,司机 驾驶 车于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XX死亡。案发后肇事者 立刻向警方报案。

事故发生后, 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xx的亲属协商赔偿相关事项,自愿达成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谷伟涛赔付被害人xx 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现已全部付清。

对于xx的死亡,肇事司机XX向我们家属表示了深切的歉意,且在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协商经济赔偿,通过各种途径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良好。作为死者的家属,我们对于 的过失行为也能够谅解。因此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从轻判处。

此致

公安局 人民检察 人民法院

谅解人:xx(死者之父)

xx(死者之妻) xx(死者之子)

年 月 日

第19篇:触电交通肇事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王XX,

答辩人王XX因(2012)民初字第XXX号刘XX等诉王XX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王XX在本案中是为XX市顺华石灰厂工作,主要负责帮顺华石灰厂开车送石灰,今年已多次拉石灰到XX市XX厂,每次开车进厂时都是有人来门口招呼安排,XX厂的人都会叫我们先停车,他们把电线顶开再叫我们开车向前走。我跟他们多次说过电线过矮,但电线一直没有被整改过。2012年8月14日,21点10分,我驾车到达XX厂,等了大概40、50分钟左右,等XX厂的人把场地清理完成后,周国平就过来用东西顶开电线,安排指挥我开车进厂,我的货车开进去一段距离后就听见有人喊:“有人触电了。”知道有人触电后我就下车去看,看见刘XX的儿子媳妇在为周国平做人工呼吸,一段时间后刘XX就开了一辆车来把刘X送去医院了。当时听说,刘X是在整理电线的时候触电的,下完石灰后,我就给XX粉厂的员工留了我的电话和姓名后,就开车离开了。

一、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规定:1kv以下线路在居民区垂直安全距离不应当低于6米的安全标准。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验,XX市XX粉厂大门南侧事故线路距地高度为3.76米,大门南侧事故线路距地高度为3.99米。说明事故 1

发生前事故线路远远低于6米,否则不会发生车辆挂掉电线的现象。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架设的电线距离地面远低于国家要求的6米的安全距离,其重大过错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刘X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当天,答辩人开车进厂时,是刘X负责顶起电线,安排指挥答 辩人开车进厂,车辆会不会挂到电线都是刘X在安排指挥,答辩人在车内看不到外面的情况,全部听从刘X指挥停车或前进,在车辆挂断电线后,刘X明知电线有电,还主动用手去整理电线,导致刘X触电身亡。刘X在此次事故中的行为有重大过失,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三、王XX不应负赔偿责任。

答辩人王XX每次开车进厂,都是XX粉厂的人顶起电线安

排指挥开车进厂,王XX在车内无法知道外面的情况,只能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停车或前进,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王XX的所有行为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即使王XX负有责任,也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交通事故定义分析,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碰撞、刮擦属于最常见的交通事故。凡是与车辆有关的致使

车上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都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这样才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本案中,电线属于有体物或有形物,和外界物体特征相符,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运动状态,与外界物体也就是电线发生刮蹭,导致电线断开,致使刘X用手整理电线时触电身亡,所以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五、被答辩人在诉状的被告中遗漏了答辩人车辆所投保的中国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答辩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而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有重大关系,因此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应当对答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遗漏了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使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由答辩人来承担,使答辩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追加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为被告。

六、本案发生后,答辩人王XX为被害人垫付了赔偿款5万元及3400元的鉴定费及施救费,应依法返还答辩人或抵扣答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第20篇:交通肇事调解协议书

交通肇事调解协议书

甲方:于廷富 车牌号码:黑MJ2079 乙方:光华街道办事处 车牌号码:黑MJ1608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修车所需费用由乙方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为主,如果超出乙方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2.乙方修车所需费用由甲方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为主,如果超出甲方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甲方修车费用由乙方向甲方修车的修理厂结算。4.乙方修车费用由甲方向乙方修车的修理厂结算。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11年12月15日

交通肇事个人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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