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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联合行动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19 07:45:04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帮助、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落实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树立了良好的安监形象,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行政执法机构和制度建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我局组织局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了学习,成立了以XXX局长为组长,XXX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实到股室、落实到个人,建立了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政务公开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列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研究制订了《XXX安监局行政执法总体规划》,为进一步推动 1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和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我局坚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了《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管理规定》,并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建立了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和议事决策制度,坚持局务会议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做到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安全生产“严监管、除隐患、降事故、保安全”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主抓落实,主办人员具体落实。由于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全体工作人员勤恳工作,有效避免了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全局工作得以良好运作。

二、实施行政认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情况

(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许可领导,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县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9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4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10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179

户、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1户。通过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企业坚决要求整改,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改善硬件环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采沙、采矿、小土选7处,已全部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结合日常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我局统一印制了《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安全检查纪录》、《安全生产整改指令》等多种安全生产执法文书,10月1日又统一更换使用了新的执法文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提高安全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促进我县安全生产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全局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在历次执法中做到亮证执法,不越权执法,不错位执法,执法文书规范,执法决定、内容、程序合法,执法案卷质量符合案卷评查要求,没有违法委托或不办理合法委托手续执法的以及违法不受理或越权受理、违法扣押、查封、违法实行检查的现象,按规定使用票据,严格执行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罚没专户,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

我局认真履职,2010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工作, 1-10月份,共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239个,其中:煤矿1个、金属与非金属矿山8个、危险

化学品14个、烟花爆竹176个、硅冶炼1个、其它38个,监督监察覆盖率96.3%,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258次,其中煤矿4次、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5次、危险化学品16次、烟花爆竹176次、硅冶炼2次、其它45次。排查出各类安全隐患323条,其中:煤矿20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24项、危险化学品29项、烟花爆竹16项,硅冶炼7项,其它127项。应完成整改309项,已完成整改309项,按期整改率为100%。下发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文书146份,其中:现场检查记录79份,强制措施决定书7份,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办,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落实监控措施,经督查、复查,上述隐患整改率达90%以上。此外,我局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8户,流动经营户1户进行取缔,共销毁了“三无产品”7封和过期烟花爆竹24封。今年以来,我局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共53起,其中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共23起,打击小煤矿应关闭未关的6处,打击其它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24起,有效地规范了我县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案卷归档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制作,执法程序与执法文书做到了规范化,行政处罚案卷做到了一案一卷,每一起案件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罚

缴分离,处罚适当,执行到位。案件材料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内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法律文书,且书写规范、清晰。

四、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

我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未出现拒绝、拖延或者不全面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由于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至今没有行政相对人对我局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执法人员的素质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我局一是狠抓了业务学习。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结合实际工作展开广泛讨论,从而提高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增强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我局共有在职工作人员13名,除新调入的1人未经培训取得执法证外,其余工作人员均顺利通过执法考试,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二是狠抓了作风建设。结合自身实际,从“三管三比”(管住自己的胃,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说的不说;比工作,比学习,比形象)入手,严肃要求每一个执法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开展监管和处理案件。三是狠抓了以依法行

政。《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我们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办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要办案得办成铁案”的原则,宁愿多跑一趟路,多下一次文,多打一个电话,绝不遗漏任何一个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当或错案引起上诉案件而败诉。我局克服监管范围宽、任务重、经费缺、装备差、战线长、责任大等诸多困难,挖潜力、抓学习、促业务、求动力开展执法工作。

今年来,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虽然在行政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相比,我们的执法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对行政执法工作认识的深度不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历史很短,客观上我们还有一个逐步适应和规范的过程,比如: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还不是很规范,适用法律条款还不是很熟悉,案卷归档还不是很标准和及时。二是执法的力度还不是很强。监管水平和个人的素质与现行的执法要求还是很不适应,有一定的差距等问题,导致执法的力度还相当薄弱,执法效能的作用发挥仍然不充分。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研究,逐步解决,努力把我县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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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二〇一四年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店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名称:镇

我们是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组人员,期中和的证件号码是和,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予配合。执法检查人员于2014年日在检查时要求你单位认真做好2014年清明节的安全经营工作。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在序号中打“√” 的):

1、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

2、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3、零售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4、无烟花爆竹进货记录和公司防伪标签;

5、烟花爆竹摆放零乱,数量超多;

6、无消防灭火器或失效;

7、没有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8、烟花爆竹下货架经营;

9、通道堵塞;

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制度牌未上墙;

11、其他。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你单位在月日前整改完毕。对无证经营的当场予以没收,其他事项事后处理。

没收的产品有: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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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明)安监听通〔2018〕1号

吴介保、阳泽桂、何立忠:

根据你们申请,关于吴介保、何立忠、阳泽桂对高明区“11.5”爆炸事故负有责任一案,现定于2018年4月3日9时00分在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举行听证会议,请准时出席。

听证主持人姓名何伟霞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听证员姓名 陈福宽 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听证员姓名 白冠祥

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书记员姓名 许志燕

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注意事项:

1.请事先准备相关证据,通知证人和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3.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4.不按时参加听证会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通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3月23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19号 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人:许志燕

联系电话:0757-8821928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申请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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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检查场所: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我们是英雄南路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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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个人):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人员(签名):记录人:

检查情况:

现场处理意见: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日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复印件交县安监局。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012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旗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12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旗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编制原则

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

2.上下衔接,全面覆盖。要把全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经 1

营单位全部纳入行政执法范围,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做到上下衔接,避免交叉,不留盲区。

3.科学统筹,积极作为。要统筹考虑现有执法队伍和装备条件、重点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以及本地区高危和重点企业自身状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履职,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执法计划。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有力地促进全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各类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盟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

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有效实施,旗安监局成立领导小组,以局长敖日格勒任组长,副局长苗世明任副组长,新哈布尔、毛桂兰、郝毕斯哈拉图、于洁为成员。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汇报会,半年

进行一次总结,年终进行全面总结,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四、执法检查的重点

1.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国发„2010‟23号文件和自治区、盟安监局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非煤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情况和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推广应用情况。

五、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3.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与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4.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和苏木镇安监员以及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专题业务培训,全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5.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以事故多发、易发

的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督促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六、局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正蓝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内设综合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股、应急救援与职业卫生监管室等3个机构,行政编制3名,实有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财会人员1名。另设局直属事业单位1个,即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事业编制3人,现有1人。

七、纳入监管的企业基本情况

(一)纳入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共32家,其中萤石矿7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户,正在履行“三同时”手续的6户)、尾矿库2座,正在履行“三同时”手续、采石场19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6家,在建的13户),砖瓦厂1家,证件齐全。

(二)纳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共21家,其中生产企业4家(2家乙炔氧气厂、1家硅铁冶炼企业,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18户(中石油油库1座,中石油加油站13座,中石化加油站1座,个体加油站3座)。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21户。

(四)冶金企业4户,建材行业6户。

八、检查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一)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负责制,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五)视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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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处理决定书

()安监煤字【2014】第()号

--------煤矿 :

镇安监办于月列违法违规行为: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日期:被检查单位收件人(签名):日期:

年月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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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县(市、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 1

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

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障安监站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基层安监站工作职责,健全基层安监站工作规范,探索基层安监站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安监站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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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案卷评审奖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和事故处罚案卷。

第三条 案卷评查的标准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制订的《行政处罚案卷扣分标准》,如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有标准的,以其标准为准。

第四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案卷评查的指导、总结和分析工作。

案卷评查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本处行政处罚案卷全面负责,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案卷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案卷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 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案卷评查全面负责,支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对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和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案卷评查中指出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 案卷自查每月进行一次。

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办结案件案卷的自查工作。

第八条 各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半年安全生产执法案件的案卷目录、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应将本处室半年安全生产执法案件的案卷目录,于每半年结束后的2个星期内,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迟报、漏报案卷目录的,在全区安监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编造虚假案卷目录或隐瞒案卷目录不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案卷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听取汇报与调阅执法卷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案卷抽查应填写案卷评查登记表、注明扣分理由及评查得分;对案卷评查情况应进行综合分析,撰写案卷评查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反馈被抽查单位。

第十条 案卷评查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办案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案卷评查得分在60分以下的,办案人员应参加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业务再培训;第二次案卷评查得分仍低于60分的,取消该单位及办案人员的年度先进评选资格,全区通报批评,并作为办案人员年度考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1总则

案卷评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当前全系统在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标准。 2基本标准 2.1主体合法

2.1.1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主体是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外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2.1.2被处罚主体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该行为的当事人;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对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卷中应有被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2.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2.3适用法律正确

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4程序合法

2.4.1在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4.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2.4.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2.4.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有两名以上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经上级批准或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应有移送记录。 3一般标准

3.1 立(销)案审批

主要法律文书:立案审批文书、销案审批文书等 3.1.1立案审批文书

案件来源: 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部门移送等。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

违法事实: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签署立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1.2销案审批文书

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签署销案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2调查取证

主要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报告等

3.2.1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3.2.1.1询问笔录,每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应标注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应有询问人、记录人姓名、表明身份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确认该修改属实;

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3.2.1.2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应标注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

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

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2.2抽样取证文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取证的事由;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的依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监管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应标注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

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3.2.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3.2.3.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3.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3.2.3.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3.2.3.4物品处理通知书

应标注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将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4鉴定结论

应标注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部门印章、年、月、日及鉴定人员姓名。

3.2.5听证文书

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延期听证决定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委托代理书等

3.2.5.1听证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依

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名称、地址、印章及年月日。

3.2.5.2听证通知书

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5.3听证公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2.5.4听证笔录

载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申请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陈述、申辩的内容;听证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3.2.5.5听证报告

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要求的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3.2.6调查报告 3.3审查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3.3.1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记载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签署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3.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载明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

3.3.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载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及年月日。 3.3.4责令改正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及年月日。

3.3.5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3.4送达执行

主要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执行文件

3.4.1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

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

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送达人、收件人员应签名。 3.4.2执行文书

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

书、违法物品销单等;

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

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3.5结案

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文书 结案审批文书

载明案由;案情;执行情况;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4立卷归档标准

4.1案卷名称

案卷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被检查、被处罚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事由,类别(如行政处罚案卷,即为“案”)

4.2案卷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4.3案卷书写

卷内文书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4.4案卷证据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取证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4.5案卷装订

卷内文书顺序排列: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扣分标准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扣分标准(试行)》,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扣分原则

违反《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基本标准,案卷不得分;

违反《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一般标准扣分超过40分,案卷为不合格;

《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没有涉及的问题不扣分。 2基本扣分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存在本项目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该执法案卷不得分。

2.1主体不正确

2.1.1行政执法主体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1.2行政处罚超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2.1.3行政执法决定书未加盖执法单位印章;2.1.4被行政处罚主体不是违法当事人;

2.1.5对不具备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2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2.2.1主要法律文书所述的违法事实,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2.2主要法律文书不能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2.2.3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或不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2.3适用法律不正确

2.3.1认定违法事实或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2.3.2适用法律错误 2.4.主要程序不正确

2.4.1未告知当事人安全生产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却未组织听证;

2.4.2无行政执法决定审批程序或程序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重大执法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并将有关记录归入执法案卷;

2.4.3应报上级审批的行政执法案件,而未履行上报审批程序;

2.4.4应履行送达程序,而无履行送达程序的证据;2.4.5案卷中没有行政执法决定书。 3一般扣分标准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1.1对当事人基本信息记载不全的,每有一处扣0.5分;

3.1.2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到位的扣10分,未写全称的扣5分,款项不分的扣5分;

3.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实行一种以上行政处罚而未按规定实行的,扣5分;

3.1.4告知相对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规范的,每有一处扣0.5分;

3.1.5告知相对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不全的,每有一处扣5分。未正确注明的,每有一处扣0.5分;

3.1.6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不全的,扣5分。3.2.送达文书

3.2.1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记载不全的,每处扣5分;3.2.2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不全的,每处扣5分; 3.2.3送达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限的,扣10分;

3.2.4代收送达、留置送达未注明,公告送达没有证明,邮寄送达没有挂号信回执粘贴的,扣1分;

3.2.5没有送达人签名的,扣5分;3.2.6没有收件人签名的,扣5分。 3.3立案审批文书

3.3.1案件来源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3.2未规范填写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没有明确判断的,扣1分;

3.3.3承办人填写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的,扣1分;3.3.4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不规范的,扣1分。 3.4.销案审批文书

3.4.1案情记述不规范的,扣1分;3.4.2承办人意见不明确的,扣1分;

3.4.3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不规范的,扣1分。3.5.询问笔录

3.5.1一份《询问笔录》对应超过1个被询问人的,扣10分;

3.5.2询问起止的时间没有具体到日、时、分的,扣0.5分。没有记载询问地点的,扣0.5分;

3.5.3没有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字的,扣0.5分;3.5.4被询问人与当事人签字不一致的扣10分。被询问人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

3.5.5询问内容错处不做技术处理的,扣5分;3.5.6被询问人对笔录没有“记录属实”的扣10分,没有逐页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未顶格签字的扣10分,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没有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10分;

3.6.现场勘验笔录

3.6.1多处勘验笔录合为一体的,扣10分;

3.6.2勘验起止的时间没有具体到日、时、分的扣0.5分,没有记载勘验地点扣0.5分;

3.6.3没有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的,扣10分;

3.6.4检查(勘验)、记录人员未签名的,扣10分;3.6.5被检查人对笔录未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拒绝签字时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

3.7.提取证物、查封扣押、现行登记保存文书 3.7.1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7.2没有合法依据的,扣10分;

3.7.3当事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时,没有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

3.7.4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10分;

3.7.5物品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填写错误的,扣10分;

3.7.6由没有资质的机构做出鉴定,且无鉴定机构盖章的,扣10分。

3.8.听证文书 3.8.1听证告知书

3.8.1.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3.8.1.2未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的,扣10分。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扣5分;

3.8.1.3未说明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扣10分;3.8.1.4未告知当事人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的,扣10分。

3.8.2听证通知书

3.8.2.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3.8.2.2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扣2分; 3.8.2.3未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扣2分,未告知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权利的扣2分,未告知不按时参

加听证视为放弃的扣2分。

3.8.3听证公告

3.8.3.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3.8.3.2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的,扣2分。 3.8.4听证笔录

3.8.4.1起止时间、地点、案由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4.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4.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主持人、记录人签名不规范的,扣5分。

3.8.5听证报告

3.8.5.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5分;3.8.5.2未说明参加人情况的,扣2分;

3.8.5.3主持人的结论意见不明确的,扣0.5分。3.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9.1时间、地点填写不准确的,扣5分;3.9.2案件名称与案卷内容不符的,扣5分;

3.9.3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3.9.4没有分别列举参加讨论人员的观点的,扣5分;3.9.5无结论性意见的,扣5分。 3.10案件处理呈批表

3.10.1未说明听证案由、时间地点的,扣2分;3.10.2填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0.3对事实、情节、后果、依据表述不全的,扣5分; 3.10.4承办人意见不明确、没有签名的,扣2分; 3.10.5审核、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1.移送文书

3.11.1案件名称不规范的,扣2分;3.11.2案件性质或管辖不明确的,扣2分;

3.11.3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扣2分;3.11.4主要案情不清或者移送理由不明确的,扣2分; 3.11.5承办人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1.6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1.7移送文书清单填写不全的,扣2分。 3.12.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书

3.12.1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名称、依据不准确的,扣5分;3.12.2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的,扣5分; 3.12.3案由叙述不清楚的,扣2分; 3.12.4文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3.延期缴纳审批文书

3.13.1延期缴纳审批文书中的处罚书文号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扣10分;

3.13.2延期缴纳理由不充分的,扣10分;3.13.3罚没财物无处理结果的,扣10分; 3.13.4分期缴款方式不明确的,扣5分;

3.13.5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5分。3.14缴款书

3.14.1缴款书中的处罚文号与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扣5分;

3.14.2缴款书罚没金额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不一致时没有说明情况的。扣10分;

3.14.3缴款书上被处罚人的名称与处罚决定书不一致时未说明理由的,扣10分;

3.14.4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扣5分。3.15结案文书

3.15.1未说明案由或者案情的,扣分2分;3.15.2行政处罚未执行未说明情况的,扣2分; 3.15.3承办人建议结案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 3.15.4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明确意见的,扣2分。 3.16其他

3.16.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名称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名称不一致时说明两者关系的,扣10分;

3.16.2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复印件当事人未签名或盖章的,扣10分;

3.16.3被处罚人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陈述事实、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义务时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扣10分;

3.16.4“责令整改”为处罚前置条件的,缺少“责令整改”文书的确扣10分,无复查记录的扣5分;

3.16.5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不规范的,扣5分;

21

3.16.6法律文书中签名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6.7法律文书有涂改未经技术处理的,每处扣0.5分。 4归档扣分标准

有一列情形之一的,每有一处扣0.5分。 4.1立案日期与立案审批表日期不一致; 4.2结案日期与结案审批表日期不一致;

4.3没有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有另卷保存,未分正卷、副卷分装;

4.4卷内文书书写未按规定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4.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未放进证据袋; 4.6未按照规定顺序立卷;

4.7破损文书未修补或复制,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

4.8卷内文书未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4.9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4.10案卷装订发现金属物; 4.11不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22

推荐第10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 淮 )安监管复查字„ 2010 ‟第( 004)号

2010年8月10日,市安监局、市质监局、淮南供电公司、谢家集区安监局、

望峰岗镇政府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检查中共发现各类安全隐

患14条,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构签订服务协议,正在编制。

3、已按要求配足电扇、饮水点等防暑降温设施设

备。

4、电气管理方面有关“一火一地”;电气接地;双刀双头开关等问题已解决。

报,待检测。

6、煤气发生炉安全报警装置已按要求安装;已增设疏散通道;自

救室、自救器材的配备正在整改落实。

7、铸钢车间“钢锭热送”的问题已采取

一定的防护措施,建议经消防部门现场检查,整改确认后监控使用1个月。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证号:07002378

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0 年8 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第11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总结1221(推荐)

大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今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局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通过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理念;严格行政许可,坚持程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突出重点,常抓不懈;健全各项安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局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全局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今年以来,我局始终把加强学习做为全局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安排局党组成员戴仕平专门负责,采取集中学习和平时自学相结合,将每周一定为集中学习日,集中学习安全 1

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文件指示精神,全年共组织机关干部及乡镇场办分管领导、安监员业务培训12期。同时我们还通过与先进县市区安监局相互学习交流,取长补短,用学习指导实践,在实践工作中发现问题,再通过学习来解决问题,进而使我局干部在思想理论素质和执法水平上有了很大提高。全年共参加省市专项培训20余人次,局机关干部及乡镇场办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普及率100%,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

二、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我局一直以来把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以全国第十个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月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这一主题,开展了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知识送进企业、进车间、进校园、进基层活动,共免费发放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手册20000余份,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有奖竞答手册7000份,把安全知识送进千家万户。6月12日在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现场,向围观群众免费发放市民消防知识、交通安全知识、公共安全常识1万余份,展出各类展牌20块。为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月宣传氛围在区政府机关院内悬挂宣传气球10个,横幅12条。各乡镇(场)办及生产经营单位也以安全生

产月活动为契机,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开展了地毯式全履盖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共悬挂横幅600余条,张贴宣传标语22000余条。6月15日在青龙桥应急日应急知识宣传现场,向广大市民免费发放消防、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单5000余份。同时在红旗办事处、百春园办事处等6个单位分别举办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共组织干部职工和企业负责人500余人进行了集中安全消防知识培训。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

三、强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透明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证是我局唯一的一个行政许可权限,去年年底我区对辖区内所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换证。在换证工作开展前,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依法办事,共依法对原来的34家烟花爆竹专营店及47家兼营店进行了延期换证。全年在祭旗坡地段及九十亭地段没有新增一家零售店。今年按照政务服务中心要求,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办证,在大祥之窗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全面公开了办理《烟花

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等7项内容,极大的方便了办事群众。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协助市安监局对檀江乡新塘采石场的申请办证工作进行了初审,现办证工作已全部完成。

四、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今年3月份,按照省市安监局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大祥区2011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将除由省市直接执法检查单位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计划执法范围,严格按照年初执法计划要求,在确保检查频率的同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下达整改指令的下达整改指令,该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该现场采取紧急措施的采取紧急措施,认真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亮证执法,计划执法。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坚决做到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处罚适当。一年来在打非治违活动中共依法取缔非法生产打火机作坊6家,非法炼油厂4家,取缔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3家,取缔非法开采锰矿矿点5处,处罚其它安全生产违法经营行为3起。在全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没有发生一起因行政执法程序不当引起

的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发生一起重大信访案件。

五、强化部门联合,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为契机,我局联合工商、公安、交警、环保、文体、教育、交通、农机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区共排查出各类安全隐患90处,已整改到位48处,正在整改29处,限期整改13处。对限期整改的13处安全隐患,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门的安全隐患交办会,全部按属地管理与行业直管相结合原则进行了交办。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加大了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的排查力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坚持按工作目标上移,工作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三移”工作思路,经常下乡镇进企业、进车间指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督办人,限定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隐患整治到位。全年全区共组织安全隐患排查213次,排查安全隐患913个,下达整改指令192份,立即整改到位882个,限期整改31个,现已基本整改到位。

六、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完善了《大祥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大祥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大祥区安监局廉政建设制度》、《大祥区安监局重大行政处罚行为集体研究制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对日常工作及目标管理进行制度约束,使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一年来,我们虽然在行政执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比,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相比,我们的执法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化培训机会少;二是执法队伍的力量相对较弱,目前我局在职人员只有7名,执法力量有限,而需安全监管的范围广、任务重,执法效能发挥不出来;三是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四是企业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务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现象屡禁不止,人为不安全因素依然存在。但我们相信,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安监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们一定会克服困难,继续努力,把我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2011年12月22日

第12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体现在安全生产领域,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安”,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严刑峻法,重典治乱,最终要靠行政执法来实现。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相比以往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近年来,**市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一是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了《**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使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完善;为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建设的意见》,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要求。二是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一系列新的宣传手段和方式,将原来面向企业、面向职工的宣传,逐步发展为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市民的更广泛的宣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市民,突出“以人为本”的宣传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普及面;同时加强培训教育,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三是严肃事故处理和隐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强化”:即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结合两节、两会、“五一”黄金周、暑期、“十一”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领导带队、专家参与的形式,对全市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2005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检查组8000多个,检查各类企业15070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15321处,整改148974处,整改率为97.8。强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严格行政执法。2005年以来,全市共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6721份,其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2份,罚款114.45万元,处罚生产经营单位183个,责令停产整顿89家、关闭56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了查处,严肃实行责任追究。2005年,全市共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106起,按期限应该结案84起,实际结案77起,事故结案率为91.7,依法处分了负有责任的144人。四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市安全监管局的15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以及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11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将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办理机构等向社会公示;成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初步建立了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运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制定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和《**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实施细则》,修订完善了24种行政执法文书,多数单位执法工作基本规范,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法程序完善,处罚的范围和种类比较合理,自由裁量权运用基本适当,维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像。**市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稳步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依法治安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有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还不够强;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建设滞后于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市立法中有些需要配套的措施没有及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数量不多,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行政处罚范围较窄,偏重于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不完备,只注重经济处罚,而对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证照及资格的处罚较少;自由裁量权适用上不够严肃,对个别案件经济处罚适用上处理不当,实际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额度,有的失之于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针对这些问题,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一是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政权力的运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职能界定要求;同时确立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三是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行政机关在行

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需要在不断的学习中养成,在安全生产实践的磨练中造就,在安全监管系统形成学法、讲法、守法和从严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多个制度要素和环节。如,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

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直接反映一个部门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应当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这些制度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配套性文件,对过去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形成较完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是一项需要集体智慧来完成的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发挥各自的作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切合实际地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指导性文件和制度,以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坚持执法务必从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依法予以维护,不使守法人吃亏;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不使违法人得利。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完善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和规则,加大对程序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确保程序正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法执法的人和事,不管涉及什么机关、什么职位,都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予以追究。不仅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作为的行为,还要追究违法不作为的责任;不仅要追究违法机关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年度、季度和月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定期综合性督查和不定期专题督查等方式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定期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由于《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出台的时间不长,在法律体系中属于比较“年轻”的法律;也由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建的时间不长,在行政执法机关中属于“年轻”的队伍,更由于《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比较广,调整的力度比较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难度和阻力也大。化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难度和阻力,重要措施之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水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很多,必须多管齐下,互相补充,互相促进。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大学法、普法力度。今后,分层次举办各类培训,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培训内容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力求经常化,规范化。同时要创新培训方式,突出培训效果。搞好日常宣传,提高社会认同度。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宣传典型,曝光违法行,通过生动的事实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全社会抓安全的强大声势,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支持安全的社会氛围,使安全发展、国泰民安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第13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2

强制措施决定书

(黄岛胶南开发区)安监管强措〔2014〕1 号

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广城装饰城):

我区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

无消防验收手续,经营场所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大量火灾隐患。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青黄安【2013】30号文件要求。

决定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责令你单位从现在起停业、整改,直至达标后方能经

营。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或

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4年9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第14篇: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意识,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市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4号令)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年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47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权责一致、量力而行、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降事故量”为中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强化事故预防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现场执法检查计划执行率100%,重点监管企业和重大危险源执法检查率100%,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率100%,违法行为举报核查率达100%,署名举报答复率达100%。行政许可依法依规办理,按期办结率100%。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档案齐全。全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无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导致的败诉案例。

三、执法检查方式和执法检查内容

(一)执法检查方式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分为:

1.综合执法检查: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综合性检查。

2.专项执法检查:是指为解决某一阶段性突出安全问题,在一定时间内针对某一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工作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

(二)执法检查内容

1.综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内容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检查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内容按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确定的内容执行。

四、现场执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频次

(一)现场执法检查监管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以下企业:

1.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2.市直管企业。

3.其他需要市级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具体由各业务科室在制定现场执法检查方案、专项执法检查计划、抽查执法检查计划或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中确定。

(二)执法检查监管对象等级的划分

按照监管对象的性质、规模、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危险程度等,将现场执法检查监管对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1.一级监管对象

涉及氯化、合成氨等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工艺危险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A、B级产品及引火线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当年市级重点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 2.二级监管对象

年产矿石量1万吨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m3及以上的尾矿库;除一级监管对象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3.三级监管对象

露天矿山企业(采石场);年产矿石量1万吨以下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m3的尾矿库;加油站;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般危险化学品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其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三)执法检查频次

1.一级监管对象,每年组织执法检查至少1次。

2.二级监管对象,每年综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至少1次,检查率50%以上。

3.三级监管对象,每年采取综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方式抽查的数量不少于5-10%。

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责令改正后的整改复查列入现场执法检查频次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做好计划实施的配套安排

1.市局各执法业务科、监察支队要根据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情况界定执法检查范围,明确各等级监管企业名单或范围,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计划表。要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重要时段、重大活动和会议期间安全监管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合理制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月计划表。 2.各县(市、区)安监局、玉东新区安监局、各开发园区安监局可参照本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计划。制定计划时要注重与市局各业务科室(支队)执法检查安排相衔接,相互补充,确保在最大范围内合理有效地实施现场监督执法检查。

(二)统筹安排,抓好计划外执法工作

1.遇有临时组织或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时,作为计划外执法检查另行安排;计划外任务能够与计划内任务合并执行的,应有机结合,以提高效率,避免重复;计划外任务不能与计划内任务合并执行的,应先执行上级专项计划。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市领导批示、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的疑难案件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检查。

2.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因计划外任务过重导致年度监管行政执法计划可能无法完成时,经局务会研究讨论通过,可对监管执法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规范行为,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质量

1.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现场处置、强制措施、立案、回避、调查、取证、听证、呈批、审批、送达、执行、备案、立案归档、期限等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合理设定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文书准确。

2.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检查人员对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负责,每次执法检查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记录;有多处现场且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别制作记录。要建立现场执法检查台账,每月对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如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其他业务工作导致当月执法检查计划无法完成的,必须转入下月执法计划安排,确保执法任务的完成。

3.建立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议制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要适时在局务会上汇报,并就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协调、部署;年终要结合执法质量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对各科室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并列入公务员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15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零售业户、经营场所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我们是 槐荫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证件号

码为、,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

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销售人员未持证上岗。□ 有部分超规格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店内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有取暖炉等明火现象。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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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正确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包括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重大违法行为、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

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和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支队、大队)及县(市、区)委托执法的安全监管机构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直接受理举报的违法行为案件。

第三条 执法人员(局机关及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主管负责人决定。主管负责人的回避,由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

(七)关闭;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份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3月底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现场处理措施。并按要求填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

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自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三)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向本部门及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报告,并在5日内向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执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九条 在接到报告、举报或者现场检查、事故调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或机构负责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主管负责人审批。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存在若干责任主体时,应当分别立案。 第二十条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一经立案,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停止办案或者自行销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可以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应当下达询问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询问前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如果与案件有关,也应作为询问的内容,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并由被询问人在补充或更正处按压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勘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代表单位对勘验笔录进行确认时,应有相关的授权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住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八条 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执法人员和被抽样检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如果检验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抽样取证凭证》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对物证和书证,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事实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期限提交鉴定机构,并将其鉴定结论收入案卷。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实施证据保存措施,应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交被取证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应当在采取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没收等相关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主管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取证人(单位)。

第三节 告知

第三十四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节 听证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数额应是对公民处以1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

第五节 案件审理

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三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一般对立案查处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案件进行审理。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 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本级颁发的许可证、撤销本级授予的执业资 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1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

政处罚。

(四)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 重大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一)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拟提交审理的案件进行整理,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以及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二)法制工作部门审查。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案件承办部门或机构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审查通过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机构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查未通过的,退回承办部门或机构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退补以两次为限。

(三)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超过半数领导成员参加,办案部门或机构、法制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席。案件承办部门或机构、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局领导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总结讨论情况并作出决定。安全监管部门办公室负责记录。

(四)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承办部门或机构记载讨论案件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和出席人员、讨论的内容和结论性意见。并有出席人员的手写签名。

第四十条 局长办公会审理案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是否适当。

第四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审理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机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案件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填制《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案件承办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执行案件审理决定并按规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审理的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时间为5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局领导和办案部门或机构应严格执行集体讨论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某种事由需要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仍需由原集体讨论的成员重新讨论作出。

第四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决定后,承办人员应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一般立案查处案件的审理,可参照重大违法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第六节 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第四十八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果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节 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节 期限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

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九节 结案归档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案卷立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一案一卷存档。将正卷交安全监管部门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强化执法责任落实,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应当监督检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调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卷宗。

第六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

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省局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疑难复杂案件,是指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适用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及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四)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客观、适度、公平、公正、合理等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试行)》的通知 (吉安监管政法字[2006]261号)同时废止。

第17篇:资兴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011年资兴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确保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各项目标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1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2011年资兴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通过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营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创建“平安资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强化“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执法范围和执法检查重点

(一)执法范围

依法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1.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国发

第18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培训班主持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为了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局领导非常重视,在这里举办培训班,我们特别邀请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来到***,大家掌声欢迎!

**处长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省内外安全生产刊物上发表过多篇论文,曾作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起草人之一,对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理论、方针、政策、文化有很深的研究,曾多次在全省和兄弟城市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班上作报告。今天百忙之中为我们授课,为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处长为我们上课!

刚才,***处长围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运用大量案例,就如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为我们做了非常好的讲解。讲课深入浅出,内涵丰富、分析透彻,既有 **处长对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又有深入基层调研后的理性思考;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实践中的升华提炼。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通过这次学习,我和大家一样,感到很受教育,很受启发,收获很大。回去之后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学以致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次感谢***处长!

培训班到此结束,散会!

第19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部署,规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为主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率达100%;

处罚执行到位率达100%;

对检查企业的复查率达100%;

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含事故)举报的查处率达100%;

案件归档率达100%;

法律使用正确率达100%。

三、原则和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坚持严格执法,该罚则罚,依法处罚,处罚必严,执法与服务相结合,集中执法、专项执法与常规性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监察。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采取的措施要适当、必要。

(二)突出执法重点。围绕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易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监察执法。

(三)坚持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执法人员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下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准确、真实。

四、工作重点

围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目标,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一)继续开展集中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针对国家两会、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期,分别开展对区属企业的集中执法活动。两会、奥运会期间的集中执法时间各安排1个月,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期间安排2个月。每次集中执法组成三个执法队,由区区安监局和区消防大队、质监局分别组成。

(二)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按照国家隐患治理年的要求,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6号令)为主线,开展专项监察执法。一是对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执法;二是对建筑行业开展专项执法;三是强化对易发生事故单位和行业的专项执法;四是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轻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开展专项执法。五是对歌厅、网吧、商(市)场等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同时,配合省、市政府开展好“职业卫生监督燕赵行”专项执法行动。

(三)加强日常监督监察执法力度。对危化企业检查执法覆盖面达到100%;冶金、建材企业监察执法覆盖面达到80%;轻工、纺织监察执法覆盖面达到80%;烟花爆竹仓储单位监察执法覆盖面达到100%。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区属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

(四)强化责任,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事故查处情况的跟踪执法,对于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的,要督促予以落实,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五)强化措施,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案件。对接到的各类举报案件(含事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查处。一经查实,严肃处罚,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实施步骤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执法检查准备阶段。2010年3月底前,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街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监管监察力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力推进监察执法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执法检查开展阶段。2010年3月~11月,按照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部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各类事故隐患。区安委办将组织督导组对各街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执法监察考核阶段。2010年12月为考核阶段。区安委办将组织检查组到各街镇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开展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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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方案》(浙监字[2009]4号)的通知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并专门下发了文件,全市安监系统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检查发现,我市安监系统能够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较好地执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监工作人员基本上能做到认真履责、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全系统未出现行政执法腐败现象,有效促进了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也维护了我市安监系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2008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我局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

2008年,我们提出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执法思想,要求市、县两级安监部门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正确把握和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改善执法环境。全系统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了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法制和执法工作。我局郑金法局长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多次亲自出席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而且在其它会上逢会必讲执法,要求各地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建设,市局对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法制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县(市、区)局也进一步重视法制工作,专门配备人员,明确目标,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力度不断加大。

1、考核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我局制发了《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建立起包括法制机构建设、机制建设、行政处罚、执法备案、执法目标、卷宗评查、台帐规范化等在内的大法制考核体系,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安全生产法制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局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评优资格。

2、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年\"和\"百日督查行动\",制定全年执法工作计划,并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监管重点的特点,分行业分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了四次\"扫雷\"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举报电话等途经,畅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并对每一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属实的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3、事故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除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外,还加大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作出强制措施,责令事故发生单位暂时停产停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切实治理安全隐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一年内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导致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三)载体比较丰富。

1、以完善考核机制为抓手,抓案卷质量。2008年,根据实行情况两次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使评分标准更加完善,更能客观反映一个案件的真实水平,切实发挥案卷质量指挥棒的作用。制发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实行正、副卷方式组卷,将结论性、印证性及强制性等对外使用的文件材料,归入正卷,商讨性、审批性等对内使用的文件材料归入副卷。下发《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对重大安全生产处罚报备案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安监部门依法行政,减少错案、人情案。

2、以岗位练兵为载体,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实际,2008年,我局开展了岗位练兵活动,以举办业务学习培训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大比武\"作为岗位练兵的主要内容,以基础知识理论竞赛、案例分析和现场模拟执法为执法\"大比武\"的主要形式,全市9个县(市、区)安监局分别组队,参加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大比武\"竞赛活动中,即促进了县(市、区)局的交流,又了解到了执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现状和不足,很好地检验了执法水平,也推动了练兵活动。

3、通过实施\"扫雷\"系列专项执法活动这一载体,逐步形成主动执法工作机制。根据省局下发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和《安监系统2008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计划》,市安监局前后以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为主要对象,以\"查隐患、查违法、保安全\"为主要内容,分别开展了一至四号\"扫雷\"专项执法活动。在全市各级安监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扫雷\"系列专项执法活动取得一定成效,据统计,共检查企业840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670份,发出整改指令书141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45起,立案调查44起。

(四)重点比较突出

确定了案件数比上一年增加25%以上,非事故类案件占80%以上,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为2008年法制和执法工作的目标。以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岗位练兵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提升办案质量;加强在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执法力度,制定详细的专项执法计划,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查处案件比上一年有明显增长,并在全市形成一定的声势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积极规范暂时停产停业复查验收程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宣传、教育,认真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二、2008年安全生产审批许可和行政监管情况

2008年,我局共有领证生产矿山企业115家,注销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1家。审批危化品乙类经营许可证325家,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180家,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1962份,审核发放特种作业许可证6140本,未出现被提起复议和诉讼现象。全力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活动,2008年全市共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9801家、12652次,立案查处各类案件410件,其中非事故案件320件。共实施经济处罚307次,罚款1779.37万元。属市本级立案查处31件,其中事故案件13件,罚款342.7万元。所有案件均实现一案一档,做到了程序规范,按期办结。行政执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款全部进入财政专用帐户。行政处罚案件也没有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具体工作表现在:

1、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许可。我局把政务公开的重点放在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上,制订了限时办结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三个一\"制度,将\"一个承诺、一个流程、一个电话\"上报、上网、上墙进行公布,让群众了解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处罚的依据、上岗证等各类证件的取得程序等,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在此基础上,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加强对相关企业取得许可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和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活动。制订了《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等,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了必须检查的内容。全市共对48330家单位进行了排查,排查出一般隐患82346条,完成整改66295条,整改率为80.5%;排查出重大隐患1842条,完成整改1470条,整改率为79.8%。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安监系统积极部署开展了工业用电、船舶修造、危险化学品、起重吊装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引向深入。通过专项整治,大部分事故隐患得到整改,有效地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百日督查工作得到了国务院督查组的肯定。

3、夯实\"五个一\"基础管理,强化安全标准化工作。努力指导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起拥有\"一张辖区企业分布图、一张企业状况分类表、一套企业安全管理台帐、一个企业情况数据库和一套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五个一\"安全管理体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标准化推进力度,转变达标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储存化工原料经营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并将安全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到期换证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使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进入正常轨道,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实现本质安全。2008年有2家矿山企业通过省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

4、狠抓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加强对新、改、扩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大力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排摸了在建的新、改、扩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并建档在册,明确提出要严肃\"三同时\"管理。凡未按\"三同时\"要求实施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全年完成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立审查35个,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6个,竣工验收10个。审查矿山开采设计22家,完成竣工验收12家,审查矿山补做设计20家。

针对山西省**市**县新塔选矿厂的尾矿库溃坝事件,我们为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于9月3日召开了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布置。10月份,邀请省级专家对尾矿库进行逐一检查,并发函给各县(市、区)政府,提出了加强尾矿库监管的要求,同时将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专题向市政府作了汇报。

5、努力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退出步伐,督促新中烟花鞭炮厂和圣杰烟花鞭炮厂及时退出生产领域,并协调做好退出企业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督促东片烟花鞭炮厂按规范要求建设了新库区,确保储存安全。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储存库建设,要求等地加快老库改造步伐或新库选址建设步伐,建造符合经营需要的A级库或C级库,确保经营安全。2008年,烟花公司已建成了符合要求的新库区;兴利烟花公司新库区也已进入施工建设阶段。为配合\"多城同创\"工作,我们分别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和零售布点的指导意见。

6、大力加强安全培训等中介机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稳步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安全培训机构,以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培训的需要。目前有

三、四级资质培训机构7家,2008年新申报3家,估计在2009年能审核通过。培训机构基本按每县市区一家布局。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资质要求选配教师,为培训机构输送合格的师资人才,初步建立了一支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督促各培训机构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条件改善的力度,为学员培训提供良好的条件。

7、努力探索基层责任书的规范化工作。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形式多样,行业门类繁多,一份同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本不能满足各行各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需要,各行业责任书应当体现各行业的特点,切合实际。为此,2008年,我们抽调人力物力,花费近半年时间,制订出台了包括《村(居、社区)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等11个责任书示范文本,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要求各地认真按照文本式样,并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以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8、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针对执法文书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召开各县(市、区)安监大队长会议征求修改意见,吸收各地在实际应用执法文书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完善执法文书的相关内容,着重增加了对安监人员的保护性规定。另外,为了使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市安监局还组织编写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常用文书制作参考示例》,供全市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执法时参考。对文书的适用范围、格式内容、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了具体介绍,并附有文书格式的填写示例,对执法文书制作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为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提供了直观、具体、可操作的业务指导。

9、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一是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2008年6月份,省安监局部署开展了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8月份,省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又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两次专项检查工作我市均专门研究,下发文件认真部署,并在8月上旬联合市法制办对9个县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9月中旬,专门召开专题汇报会接受了省里的专项检查,并对省检查组和市法制办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了细致研究,认真落实。二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工作。2008年,为提高办案质量,认真分析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年中和年末分别开展了案卷质量评查工作,制作了《案卷评查标准》和《打分表》,对各县(市、区)办理的案件进行了抽检,并对评查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了排名和评比,评查结果列入年底执法考核工作的内容。同时,将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各县(市、区)安监局,认真安排整改工作。

三、2007-2008年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案例》颁布实施后,我市一边不断加强对该法规的宣传力度,一边大力开展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底,全市共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35起,作出罚款处罚1998.3908万元,对5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对4人进行了党政纪责任追究,属乡科级领导1人,其他3人。其中,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生产安全事故22起,占事故案件查处总数的16.3%。作出处罚决定书40多份,作出罚款行政处罚476.2万元,追究刑事责任4人,党政纪责任追究3人,其中乡科级领导1人。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均得到各级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报告也均经过政府的批复,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虽已有大幅度的提升,但与公安、工商等执法大户相比,执法能力尚有不少差距,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度低,执法案卷质量不高,定案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虽然从市安监局本级办理的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看,没有受到较大阻力,但从全市来看,安全生产执法难是一个大问题,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力度,需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尚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从我市情况看,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不足,人少事多现象非常突出,大多数县市区监察大队实际办案人员只有2至4人,全面开展安监中队执法权委托并能办理案件的也只有局,很多安监中队人员混岗作业,不能将工作精力集中到安全生产管理上来。办案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执法审核力度。目前,全市仅有市安监局设有法制科,其他县、市、区包括市安监局均没有专门的法制处室,甚至有些地方的法制员还不专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与当前的执法形势相比尚有一些差距。

五、下阶段工作打算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依赖于国家公权力来实施,每个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手中或多或少有些权力,这些权力行使的好坏,从小处讲直接影响安监队伍形象,从大处讲则可能影响当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在安监队伍中大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廉政教育,使安监工作人员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政策,努力培养起作风过硬,一身正气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疏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数量繁杂,缺乏系统性等特点明显,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打架\"现象,如何合法、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正确量罚,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要积极开展对安全生产法规法律的疏理,对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需要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正,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工具,只有全面掌握,充分领会,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要充分利用每周学习例会、领导干部法律学习课、法律培训班、案例讲座等,让全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充分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方针政策。特别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案例》等常用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水平。

(四)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岗位大练兵活动。学习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仅仅是认识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具,而要有效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关键还是要掌握使用这些执法工具的本领。要深化\"岗位大练兵\"活动的内容,务必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通过练兵活动做到\"三懂五会\",即懂法律政策,懂执法程序,懂基本业务,会检查、会调查、会用法、会执行、会群众工作。

(五)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多措并举,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宣传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意识,积极改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

我市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相比前几年有了较大进步,但离上级部门的要求,离依法行政的标准尚有一些差距,与其他兄弟单位相比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能进一步提高我市安监系统的行政执法水平,提升我们的办案质量,能够使我们能更好的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联合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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