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报告

信访复查工作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06:08:26 来源:工作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州人社局管理科:

申请人:王安奎,男,苗族,1938年生,中专文化,于1994年在台江县农牧局退休,电话:5327502

我因对台江县人事局于1995年11月22日行的(95)01号文,台江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8日行的台府通(99)01号文和州人事局2006年元月10日行的州人事信函(2006)01号文不服,特申请贵科帮助给予复查,并实事求是地落实我多年信访的问题。

现将我的工作简历陈述如下:

1、于1955年底我参加过台江县医院举办的《人医培训班》学习,1956年2月28日结业,有证书作为依据(见附件之一),随后分配我到原台浓乡搞人医工作。

2、我在搞人医工作的途中,于1956年3月被时任台拱区委书记的王兴德推荐到黔东南州干部学校学习《畜牧专业》均有时任区委书记王兴德的证实书(见附件之二),于1958年6月15日毕业,由学校教务科颁发的《毕业证书和介绍信》并指定回原县农业科分配工作为依据《见附件之

三、之四》。

3、毕业以后,于1958年6月中旬,被当时的原县农业科长熊兆元分配我到台拱一区的养猪场任兽医技术指导工作,均有时任县农业科熊兆云将我安排工作的证明书为依据(见附件之五)。1

我在台拱区养猪场工作时,因场里突发猪瘟病,由于当时的交通不便药物紧缺,挽救不了猪的死亡率,而生猪死过多,为而,驻村的干部欧德胜不顾客观原因,视我家庭历史不好,并指责我对工作不负责,就不分青红皂白,于1958年年底私自口头开除我的公职回家,均有欧德胜开除我公职的证明书(见附件之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曾以开除公职去县落实办要求落实未成。

4、我被开除公职后,于1959年9月—1966年7月被县教育局聘到台拱小学(现三小)任民办教师(见附件之七),我任教学工作中,分别有右正国(学校负责人)和徐正先(学区负责人)的证明书(见附件之

八、之九)。

5、我因“*”开始,学校被迫停课以后,于1966年8月—1978年分别到台拱公社、台拱镇、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的单位继续任长期的兽医技术员工作,在此期间的兽医工作,曾有台拱公社长:石光明和生猪联落员:邰荣明的证实书。曾有县农业局的调动我工作的通知书。曾有县农业局发放我的工资清册。曾有省颁发我的《人民公社畜牧兽医站工作证》。曾有州农牧局颁发我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证》。曾有州干部学校学习进修颁发我的《结业证书》。曾有台农职改通字(1991)01号我县农牧局各站共39名参加全州统一考试,我获第一名技术职称(可查询时任副县长张进武、副局长欧明义本局等人。)曾有省农经委颁发我的《兽医技师》证书。曾有省政府颁发我的《长期从事农业科

学技术推广工作》证书(见附件之十八—之十九)。

台江县劳动局根据我的上述工作简历和时间,于1994年11月22日,台江县劳动局按国发(78)104号和(73)计劳业字第112号文件精神,行台劳字(94)272号文给予办理我退休,文头有时任县长刘跃密签字(见附件之二十)。可是台江县人事局行台人报(1995)01号文报县委、县政府给予否定我的工作简历和时间(见附件二十一),不同意给我办理退休手续。

然后台江县人民政府偏听台江县人事局(95)01号的报文,并于1999年1月8日行台府通(1999)01号文撤销了台劳字(1994)272号文(见附件二十二),之所以我的退休手续就得不到办理,为而我分别先后到县、州、省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处理解决,但是州人事局就行了州人信函(2006)01号文说:“我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见附件二十三)。之所以我对以上三个否定我的退休手续的文件不服,特申请上级给予复查。

要求复查理由是:

1、按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而我从1955年底至1966年间,都从事学习、工作(公职被开除)再工作(临时工)的状态,均有真实的依据可在,请按此文条给予办理退休。

2、按贵州省委劳动工资局关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合同工,可按退休规定执行”,我是从1956年3月—199

4年底都参加临时工(并且还是有公职被开除的),在这三十八年的工作时里,都是属于长期合同工依据实在,按条件应符合办理退休,请复查核对给予办理。

3、按省办发(1986)34号文的精神,凡六十年代初期错精简下放高等学校毕业生要收回安置,因冤假错案处理失去公职的干部及未分配工作的大中专生、毕业生的安置„„,由人事部门负责。我是1958年6月有职被冤开除的,但曾要求落实未成,为了简化程序,我要求按上述两个文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附有二十五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台江县台拱村五组王安奎

2011年月日

推荐第2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48年x月x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7211948xxxx,联系电话:130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中共潍城区委xx街道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x月x日作出的xx信访复字【2018】xx号《关于刘xx反映拆迁安置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拆除所居住的住宅及院落后xx村按照普通村民待遇给予申请人拆迁补偿费、租房补助费、拆迁安置房(210.29平米)。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申请人一家自1985年到1995年在当时的xx林业队的房子中借住,义务看护苗圃,并一直在苗圃周边捡废品作为收入来源,因苗圃与xx村的地挨着,1995年申请人与xx村村长xxx相识,后xxx多次动员申请人到xx村落户,申请人因长期在此生活、xxx承诺给予申请人村民待遇,且申请人孩子当时都在xx村小学上学等因素,申请人经考虑后决定到xx村落户。1995年农历11月申请人按照村里要求交纳户口迁入款和宅基地款后,xx村书记xxx给申请人办理准迁证,xx村于1996年x月x日就收取的申请人户口迁入款4000元、盖房基地款3000元,金额合计7000元(金额标准与其他同期迁入村民一致)出具收款单。经申请人申请xx村给申请人在村东土地上指定一处宅基地,准许申请人在此处盖房4间以及院落。1997年农历x月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申请人按村里要求在此处盖房4间及院落一处,一直连续居住至今。

1 2018年x月潍坊市潍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开始拆迁,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拆迁,拆除住宅及院落后,一般村民按照每户210.29平米给予补偿安置房,但是却仅给予申请人74.8平米的安置房。原因是申请人的房屋和院落建在了村外,属于建在了可耕地上,不给予宅基地的待遇,只给予申请人四间房屋的宅基地待遇。直到现在,申请人才知道二十多年前xx村指定的用于申请人建设住宅和院落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宅基地。至此申请人与xx村村委就拆迁安置发生分歧。

二、我们要求同等村民待遇的理由:

1、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后,自然就是xx村的村民,不论迁入原因如何,其当然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实际生活中,对于申请人此类情况以及因嫁娶、入学毕业、入伍退伍等户口迁入迁出情况,许多基层自治组织都以“空挂户”的名义不给予村民待遇,但此类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的判断标准就是以是否具有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资格来判定,而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就是户籍。

2、享有宅基地,是村民的基本权利,涉及到村民的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村民最基本的福利待遇。

3、xx村给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单上载明的盖房基地款应当是对申请人收取的宅基地费用。申请人户籍迁入xx村,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居住问题,解决居住问题就需要盖房。而村民住宅依法占用的土地当然指向宅基地。收款单上虽然写的是“盖房基地款”,因“房”与“宅”同义,“房基地”就是“宅基地”,对“盖房基地款”不能机械理解和抠字眼,更不能否认此款项是宅基地费用的性质,且二十多年前,法制尚不健全,基层人员及民众法律素养较浅,相应文书未必尽是“法言法语”,这种写法符合当时情况及公共的一般认知。申请人成为xx村的村民后其当然享有申请使用

2 宅基地的权利,其没必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用以盖房及在耕地上盖房的必要。

4、xx村在收取申请人“盖房基地款”后或者收到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提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给申请人用于建设住宅及院落。宅基地当然包括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申请人住宅建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申请人是欠缺认识的,申请人只是知道自己落户后需要居住,找村里给批的宅基地,村里也收取了宅基地的款项。1997年农历x月xx日xx村副村长xxx在村东土地上按照本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申请人划出了宅基地的范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4米。至于后期办理宅基地的手续问题,申请人作为一个老农民,认为反正有房子住了,有收费单据了,村里也认可,就没有刻意催促。至于村里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的手续,申请人认为可能因为村里当年给申请人指定的宅基地并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于土地用途的限制,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手续存在法律障碍。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由xxx与xxx出具的《关于刘xx落户建房经过》至少也体现了申请人在xx村落户及建房居住的事实。

5、至于xx村给申请人提供的建设住宅及院落的土地是否是宅基地,申请人因是迁入人口,对xx村情况并不了解,且盖房用地完全由xx村主导,从常理上其完全认为是宅基地;至于xx村村委是否知道申请人盖房用地的性质及该土地上是否可以建设住宅,理论上其应知悉。假若xx村不提供此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申请人断然不会在此盖房,也不会衍生出现在的纠纷。至于xx村为什么提供土地用途不是宅基地的土地给申请人盖房使用,我们相信当时xx村村委并无恶意,因为此事发生在二十多年前,当时社会法制尚不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农村事务处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相关手续的办理具有滞后性和事后性。所以申请人的此类情况是一定时期的社会产物。

3

6、申请人在xx村村委指定的“宅基地”上盖好住宅及院落后全家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达二十年之久,期间历届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如若不是城市化进程及近些年来城中村改造、政府部署的“散乱污”企业治理,申请人的住宅现状会一直持续下去。

7、申请人的房屋性质一直是住宅,申请人在村里并无其他住宅,按照村委对申请人的现行安置政策,并不能满足申请人实际居住需要。申请人赞同及支持社会发展所采取的相关举措,但也希望相关各方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权,因为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并无过错。按照各地城中村改造的一贯方针政策,城中村改造不得减损村民的居住条件,同时要注意农村的复杂情况,妥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8、申请人盖房距今已有二十多年,申请人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村委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作为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因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的土地认定成宅基地在当前情况下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我们暂且搁置一边,但对于当前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事宜,针对申请人的情况,应当对申请人盖房的用地视同“宅基地”给予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这才是符合实质公平的。信访处理意见中说申请人的住宅及院落盖在耕地上,既然此地是耕地那怎么又成了村工业园区?耕地怎么搞了非农建设呢?

9、申请人当前住宅及庭院用地现状并不是申请人私自非法建设住宅造成的,而是由于xx村当年不当指定“宅基地”行为造成的,xx村应当延续对申请人盖房用地视同“宅基地”的做法或者基于过错赔偿的原则,给予申请人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村委会享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法人的义务。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xx村村委领导班子二十多年来虽然

4 发生过更迭,但xx村村委当年的行为后果依然由现在的xx村村委承继。本次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是xx村村委与村民,xx村村委作为拆迁安置义务人,其应当延续以往村委对申请人住宅及庭院占用土地性质的认识,视同与其他村民土地性质一致,给予同样的安置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责任。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虽然规定的是一种行政责任及行政赔偿,但应当参照适用于xx村村委违法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综上,基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目的、申请人的村民身份、村民对宅基地的当然使用权、申请人无过错、xx村对申请人住宅宅基地的违法指定及事后不能或未能进行合法化审批转化、权责对应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等,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对之前的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实质复查,询问xxx、xxx、xxx等事件参与人及其他必要调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5

推荐第3篇:信访复查申请

信访复查申请

申请人:胡亚丽,女,39岁,汉族,住漯河市西城区胡庄村一组156号。电话:13783956525

申请事项

请求漯河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促进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推脱。事实与理由如下:

1、2001年12月10日申请人与郑州人王保永结婚,而不是南阳人,(王保永是郑州市人,没有住房,是集体户口,没有固定收入,所以我的户口无法迁入郑州。),所以我们婚后一直居住胡庄村并参加生产劳动(我们有自己的责任田),户口从未外迁过,有邻居及其同村村民可证明。

2、人口出生办理入户手续是天经地义的事,而胡庄村委却在 2005.12.3日召开专题会议,商谈我们母子的村民待遇问题,胁迫我父亲在他们写好的保证书上签名(只享有这里的户口但不享有这里的村民待遇),否则不给我们办理入户手续,并按照指定的《胡庄村村民规约》13条规定,“闺女出嫁后造成事实婚姻,不管户口转出与否,不论嫁往城市或农村均不分责任田及其他一切款项。”,严重损坏了我们母子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我们母子二人的生存权。为了能让我的孩子入学,万般无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父亲签下他自己的名字。胡庄村委竟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与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2009年上访时,信访处理意见书上明确注明让我们母子二人享有胡庄村村民待遇(而没有注明我失踪的弟弟不再回来,也有案卷可查明):

4、胡庄村委2005.12.3日以会议决议形式悍然侵犯我们母子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法律与政策,可阴阳赵镇政府没有尽其责任,漠视胡庄村委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胡庄村委违法自治,使村组织的权利凌驾于国法之上,使胡庄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的违法组织。

我在反映问题的5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能够在基层组织中得到贯彻与落实。而听到最多的话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我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部门的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在基层就会成为废纸!

5、我的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我们母子在村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胡庄村委依法自治。《妇女保障权益法》第33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要求:胡庄村村委给我们母子要发放或已经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及保证我们母子二人的村民待遇。

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人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漯河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对西城区阴阳赵镇与2013.10.10日作出的赵访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销,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案件进行听证。 此致

漯河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胡亚丽

2013.10.15

推荐第4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全民劳动合同工人,共307人:

二、被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宁都县供电有限公司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信访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一)以文件为依据,铁的事实证明,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1994年6月4日,江西省劳动厅水利厅下发《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1994年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各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隶属县(市、区)水利电力局领导作为县(市、区)水利电力局的直属国有企业单位。

2、各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

3、各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劳动人事局核定。

同时,宁都县人民事劳动局和宁都县水利电力局1997年11月7日联合下发《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可以确定如下事项:

1、本次招收的合同制工人,1997年12月底以前在各乡(镇)水电站、供电站(所)工作,现仍在乡(镇)水电管理站岗位上

从事发供电管理工作,并经1994年县水电局调查模底报地区水电局审查备案的水电管理工作人员。

2、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

3、各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补交养老保险金1993年9月以前的按每人1000元补交,1993年10月以后的,单位按个人工资的23%,个人按3%的规定标准逐月累计计算一次补交。

1998年6月11日,宁都县人事劳动局下发《同意黄宜彬等四佰四十六名农电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参加工作时间按县人事劳动局与县水利电力局核定的最后一次从事农电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其他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套改工资。

3、福利待遇参照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同等对待。根据以文件规定,我们应该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根据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及(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精神,可以确定以下内容:

1、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使其成为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派出机构。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进行设臵。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营业厅的营业区域,名称统一为××县(市)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厅。

2、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烈‚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县级供电企业正式员工‛。

3、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供电营业厅的定岗、定责和定编的指导意见;县供电企业根据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省(网)电力公司的统一要求,具体核定供电营业所编制。

5、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建供电营业所,招聘供电营业所人员,招聘人员由县供电企业负责考核,报省(网)电力公司备案。

6、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在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后,就应该是县级供电企业的正式职工。

根据宁都县人民政府在1999年印发《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实施农电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府发[1999]7号)、《关于批转宁都县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小组的通知》(宁府字[1999]114号)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知道以下事情:

1、撤销原隶属于各乡(镇)的供电企业,改为县电力公司所

属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电力公司统一管理。

2、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

3、接管后的人员由县电力公司组织实行考试考核,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所有聘用人员与县电力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享受乡(镇)农电工待遇。

4、宁都县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就县局实行股份制改造。所属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我们原在水利电力局签订过无期限合同。

5、县电力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和桩桩事实,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按答复书所说‚没有依据‛,这难道不是依据,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二)劳动仲裁确立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为了澄清事实,明确身份,从2005年至今一值不断的向上级反映。但无动于衷,毫无结果。甚至遭到当时有关部门的沉痛打击。(2008年12月黄小华、吴智府、王志勇被当地公安扭送刑事拘留,逼迫退养),手段非常残忍。为了坚持真理,要回尊严。2012年12月12日强行经《宁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宁劳仲案字(2012)第07号、审理查明确认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未经臵换永远存在。按答复书所说:‚仲裁所认定的是档案职工身份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仅仅是指99年农改前,农电工各自在宁都原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的职工身份,而不是指99年根据农改规定进入本公司和2007年进入新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的身份。‛你们是在胡叫蛮缠,荒唐透顶。请你们翻开文件看看,94年赣水

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乡(镇)水电管理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宁劳字81号文件定第二条规定,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宁府字(1999)114号文件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属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规定第二条,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以上文件明确规定我们是名符其实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我们不是,那请问,公司406人都是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身份,也是县水利电力局下设机构的职工,这是其一。其二:说我们是99年农改前原乡(镇)水利电力的管理的职工身份。你们这是歪理斜说:(1)我们没有签订过任何解除身份的协议;(2)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将卖断身份。因此,我们的身份仍然是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2007年12月与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007年11月8日,宁都县供电公司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为名,把各乡(镇)供电正、副站(所)长叫到公司,当时紧锁公司大门。甚至动用警力把守公司大门。在职工根本不自愿,更没有一点协商余地的情况下,强迫,恐吓,威逼参加会议的正、副站(所)长带头签订、所谓‚职工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解聘协议。同时,与宁都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公司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一直到当日下午两点,在公司某些领导的恐吓,威逼之下,部分正副站(所)长被迫签订下来,对于当时不愿签订9名基层站(所)

的中层干部就免职,停薪停岗。尽管他们玩弄一切手法,在此之前,已经退养的91人并没有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当时采取强迫、恐吓、威逼职工签订合同是无效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事等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此说来,原与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007年12月与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四)答复意见所说,不存在为已私欲的现象。

公司在‚两改一同价‛时,报省公司被案406人。据我所知原公司只有270余人,这一百多人又从何而入呢?还不是凭关系从其它单位转入公司和市公司领导、各县公司领导,本公司领导和乡(镇)局级领导的亲属子女安插其内,还说是‚经审核确定,现予以批复‛,难道非得我们指名道姓?同时随同‚两改一同价‛人、财物转编在公司时,有的连做饭、挑水都纳入公司一员,造成人员严重超编,高达千人之多的公司。这不是变成某些领导徇私情,谋私利的工具吗?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调查落实,对宁都县供电公司人员档案,

重新清查核实,该清除的清除,该恢复的恢复。

(五)被迫内部退养是宁都县供电公司独一做法。供电公司所谓执行国发2号和江西省电力公司53号文件,同时,出台2001年87号,2002年58号文件《关于下发(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编农电工退养及养老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内部退养管理办法以:‚凡收编人员中男年满48周岁,女,年满43周岁,连续工龄十年以上者,因病或身体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者,可申报办理内部退养‛。答复书还说:‚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再次请问,公司91名退养,有谁向公司提出过申请要求退养,还不是公司一次会议48周岁一刀切而论。内部退养是宁都县供电公司独一做法,全市18个县乃至全省唯有宁都县公司。其次,将我退下后,又重新招聘协管员数十名。这难道是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吗?又有那一个文件规定退养?纯属逃避劳动法。

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同编同岗人员不同等参保,单位应缴保费每年少缴几个月,导致现已办理退休人员每月只能领退休金418元,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最近省规定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在1070元/月。本年4月1日执行。还说我们高于邻近县的待遇。

按照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被招收的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如此说来,毫无凝问,按收编人员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补交养老保险。

2000年至2003年宁都县供电公司号召每人自行交费4500元作提前参保之用,而没有想到的是4年当中社会养老保险,集体

20%,个人80%全部个人承担。参加互助金也在工资中扣除,这个应该退回。

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出台《关于下发(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编农电工退养及养老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规定‚收编人员在退养期间,由公司全额缴纳其养老保险金‛。第十三条规定‚在职期间,由公司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文件规定,理应在退养期间不需交纳养老保险个人部分8%,但每月照常在几佰元生活费中扣除,这也应退回。

其它事项我们不再数说,所需说明的是以上问题,都在五年前在造成的遗留问题。

总之,同等的岗位,不同等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所谓的‚国电工‛、‚农电工‛不论是在岗的、退养的、退休的工资及待遇差距‚天嚷之别‛,‚农电工‛工资奖金全网公布,‚国电工‛工资奖金密不通风,无形制造‚直系‛和‚派系‛,这是宁都公司的一贯做法和作风。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受骗,而不是收编,我们要求各级领导,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倾听民心,尽快解决我们所提出的问题,深表感谢!

此复

附: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全民合同制工人

2013年5月6日

推荐第5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关真贺,男,汉族,身份证号:130227195505042218,住迁西县汉儿庄乡杨家峪村,联系电话:13831508241。

申请事项:请求迁西县人民政府对汉儿庄乡政府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经过关真贺与当时分地树的人员了解,当时所分的地和树的编号并不是同时编排的,也就是地是地的编号、树是树的编号,两者之间没关系。例如:乡里所出示的调查情况“四”中所提到的(账上显示关真贺产量地上有产量树758号至763号,而关真贺家产量树的编号从680号至752号,显然758至763号树不是关真贺的产量树,却标在了关真贺的29号地上),通过上面的调查报告可证明不能用树的编号来确定地的范围,同时证明了地和树的产量是分开的。然而乡村两级干部在调查和解决问题时却一直以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另一方面,山中地树的排列并不整齐,而是错落不齐的。多年以后,根本不能确定当时分地树在编号时是按何方向进行编排的。而乡里在调查中却说:“718号树即所在地应该在

1 717号产量以上”,这种说法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主观判断没有任何理由,同时说明了这些所谓的领导们根本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二、关胜文的边界账目中明确写着:“坐落:由关志永与贾瑞营边界至3113母树,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边界”。账上明明白白的写着关胜文的边界到3113母树,意思就是上面和他没有关系,虽然679号树在争议地上,但账上也指出了“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一切文字都证明了争议地应该归关真贺所有。然而乡里在给出示的调查情况中却将这么一个有力的证据给否定了,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三、关真贺和关胜文所争议的地显然属于边界问题,乡里却将能说明边界问题的边界帐给否定掉,用一棵不能说明问题本质的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这种扭曲事实给的结果我们不服。

此致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推荐第6篇:信访复查申请书(优秀)

信访书

信访人:高桂花,女,汉族,住新建路南关大桥北头西侧。 信访事项

对新建路办事处拆迁房屋处理结果不服,故申请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我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一楼南北长16.6M,东西宽15M,二楼以上南北长16.6M,东西宽19M,临街前墙与邻居高建民家的照齐。现在,尽管我的房子已经拆除,但土地证和房产证还在,邻居高建民家的房子也存在,都可以作为参照或参考。政府对我家房子的拆迁补偿,一没有实地丈量,二没有按土地证和房产证,仅凭开发商提供的一份建筑草图计算拆迁面积。虽然我与办事处之前签订过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并未实际履行,我家应得的安置房也没有兑现。另外,其他拆迁户都是按三层补偿,单单对我家的房子按不足两层赔付,实在令我们全家感到非常不公。 综上所述,新建路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对区域内所有拆迁户一视同仁,不应该无视客观事实,凭主观意断薄此后彼、另立规矩。恳请办事处领导重视我的诉求,尽快还我以公道。

信访人:高桂花

2015年1月16日

推荐第7篇:信访复查申请1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营山县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王小春。

二、被申请人:营山县教育局。

三、申请人:不服营山县教育局当年对我的处理认定:“即违规生育第二胎,确实超计划生育,应取消民师资格,符合政策规定。给予落实,政策和待遇,不予支持的意见。”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我的理由是:

1、我要求上级组织出示当年处理我时的程序材料,组织决议。根据《宪法》和组织处理的原则、制度、程序,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应知道他违法违纪的事实和处理的依据,并有申辩的权力,可当年对我的处理:①我不知情。②又不出示处理材料。③更不容你申辩,就宣布某人因超计划生育,予以辞退。这是违规的处理。

2、当年,我对处理不服。一直任教到1992年7月。学校都放假了,乡上通知我到小会议室,党委书记肖海舟,副书记杨其林给我做工作,要求我这个党员民办教师带头辞退,我去学校总务处办理手续,领取补助金时,总务处会计,早已等候在那里了。在去年教育系统清理时,我查找资料发现。其他三位老师比我早就办理了辞退手续。这说明了组织威逼、引诱,采取不正当的手 1 段处理我,属违法、违纪的处理。

3、我1974年结婚,1978年1月生育第一胎孩子,1981年生育第二胎孩子。响应了晚婚、晚育的号召。教育局认定我第二胎孩子违规这不符合事实。1992年安固小学向文教办上报计划生育落实统计册中反应出:1979年后生于第三胎,1982年后生育第二胎应落实“一安二扎”的措施。也就说明了1979年前的第三胎属于正常生育,1982年前第二胎属于正常生育。我多年没有生育现象了,计生工作队同意采取安环措施,不做绝育结扎。因此,教育局认定:我违规生育第二胎,等于违法超生,确实超生,应取消民师资格的说法,推理是措误的,没有法定的事实依据,不能强加在我身上。到了九几年还来追究我的第二胎孩子的问题,难道我不应该有两个孩子。1981年、1982年四川省民师整顿工作开始并结束,为什么不予辞退,反而再次被任用为民办教师。1987年7月《计生条例》颁布实施,也没有辞退。而在1989年又被评为小教一级师,我搞不懂,到1991年、1992年再来处理辞退我,这是什么道理?这不是故意整我吗?〔国计生政(96)179号〕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应再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4、因国家教育事业的需要。国家实行国家办学和地方政府办学的方针制度。我是一名教师,应当享有《教师法》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只有在犯罪获刑时,才没有工作的权力。我犯了什么重罪,判了什么刑?非要剥夺我的工作权

2 力?取消我的工作的资格。一个共产党员,不能为党和人民工作,一个教师职务的人,不能在教育战线上教书育人。连《宪法》给予的公民都有工作、劳动学习的基本权力都被剥夺了。还有我生存的空间吗?当年对我的处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属于违法处理。

5、当年处理我时,我与教育单位存在经济不清,十多年工作待遇未落实清楚,部分工资不知去向,造成了隐瞒、侵占、损害群众利益的真象。使我的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济利益不清、处理事实不清、随意剥夺他人的政治权力,这符合政策规定?几十年来,我饱受精神压力的折磨。在过去的同事面前抬不起头,在同学面前直不起腰,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工作了二十多年,现在老了、病了、生活无着,我冤!

6、根据1991年5月10日(中字20号)第三条的精神,《计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已经发生效力或正在发生效力,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①我要求从1993年起至2000年间补发我的民师待遇。2000年至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合理计算补发待遇。

②根据(川办〔2012〕184号第四款,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组织上应当解决落实我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问题。

③根据国家《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应落实我的退休

3 问题。

县政府的一位办公人员说:“民办教师就是一个农民,没有差别”。我想,也许真的是这样,在过去政府眼里,就是一只羔羊。在单位眼里,你就是一头牛,待遇想给多少就是多少,民办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组成部分,民办教师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抛弃家中的责任地,用那微薄的待遇,撑起了乡村的教育事业,而受到一些人的蔑视,老了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各位领导,请公平、公正地对待我,解决落实我所提的问题要求,深表感谢!

此申请

附:相关的一些资料

申请人:营山县安固乡宝顶村民办教师

王小春

二○一五年四月五日

推荐第8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街道XX村XX组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要求撤销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

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

本人信访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10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0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问题时,XX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0年8月3日XX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XX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0年12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10)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予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二、XXX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08)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

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XX村2010年6月25号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可XX街道办事处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XX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XX村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XX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三、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对XX村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希望村上级部门帮助与指导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XX街道办事处却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为了合法权益我又于2010年5月6日向XXX信访局反映,市信访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转到街道,XX街道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推脱,说关于村归民约“备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XX街道办事处属于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所以对XX村的村规民约没有备案的职责。以此推却责任。故要求撤销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四、申请人在反映问题的一年时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一个基层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申请人听到最多的话语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申请人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门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XX街道办事处作为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完全有义务与责任,用组织的严肃性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促使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理直气壮地伸张正义,制止错误,,正确引导村组织依法自治,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就会在一个地方成为废纸。

五、申请人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申请人在村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本人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XX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消,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

案件进行听证。

此致

XXX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XXX 2011年6月29日

推荐第9篇:信访工作报告

xxx信访工作报告 2012年11月25日

同志们:

这次xxx信访工作会议,是xxx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十分紧迫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xxx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xxx的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稳定xxx社会大局。今天,xxx班子领导参加这次大会,既是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鞭策和鼓舞。最后,xxx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对去年以来信访工作的回顾

2012年,信访工作xxx终坚持以“三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解决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了一系列促进xxx信访工作的有益活动,扎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为实现xxx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目标积极保驾护航,营造了安全和谐稳定的良好政治环境。

(一)开展积极有效的信访工作

1.2012年,职工群众到xxx信访总量96批次,730人次,信访总量同比增加36.9%;其中集体访14批次319人次;人数同比增加了92.3%;个人访45人次,同比增加了50%;代表访6批25人次,批次增加20%,人数增加10%。信访案件总结案率达90%。这些成绩的取得,是xxx正确领导,大力支持的结果,同时也与大家扎实工作密不可分。

(二)信访工作从群众自身利益出发

一是政治保障到位。xxx委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和“三个代表”的高度,高度重视安排部署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纳入全场目标管理,继续执行“xxx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党委统一协调组织考核,即对各级党政领导的信访工作管理目标业绩与奖惩挂钩。坚持执行通报、责任查究、一票否决制。

二是组织保障到位。各单位都成立了以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3-5人的办公室。各单位各连队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调处领导小组27个,工作人员54名,信息员达21名,建立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机构网络。

三是抓资金保障到位。如集体所有制性质农工要求解决养老问题。xxx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今年给参保人员贴息153万元。在解决外地建筑民工返乡问题上,协调资金700余万元,化解集体访5起。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化解疑难老问题上成绩突出。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单位各连队党政一把手,就是第一责任人,有效形成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责任体系。

一是制定《xxx群体性上访及信访问题应急预案》常年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日”制度,对社会矛盾经常性的排查。

2 二是坚持对热难点问题集中排查。根据平时掌握的容易激化的事件、民情,认真集中排查分类,在岁末年初和敏感时期共排查热点问题14件。主要1.订单农业产品款兑现问题;2.改制企业人员转岗分流问题;3.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4.恢复及建立劳动关系问题;5.要求进入养老统筹问题;6.开发商拖欠民工工钱问题;7.社会人员要求承包土地;

三是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及责任落实到位。

(四)积极开展信访问题集中整治活动

1、以化解矛盾、息诉罢访为目标,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细化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教育稳控、依法处理等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步骤和相关各方责任、任务。做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

2、强化人文关怀。各单位、连队领导重点人员特别是对“上访老户”有了个正确的看法和态度,把他们视作亲人,在生活上、工作上,多一份关怀,使他们深切感受到党的关爱。

3、规范信访秩序。对开展信访问题集中整治活动进行了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五)继续大接访和开展“六万”情况

一是xxx领导亲自进行大接访。去冬今春xxx对梳理出信访6件热点问题。

二是常年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日”制度,每个xxx领导在信访办公室负责接访一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

3 决,严防群访事件的发生。xxx接待群众来访730人次。其中:xxx领导接待集体访10余次,516人次。

三是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落实“三定”、“五包”。“三定”即:定团职领导、定任务、定责任,“五包”即:包领导、包部门、包教育转化、包问题处理、包疏导稳控,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xxx领导继续开展大接访和“六万”活动。大力开展干部走访活动。一是xxx制定工作计划。xxx领导和机关干部53人,建立联系点20余个,深入职工家庭倾听呼声、了解情况、沟通感情。二是要大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及早动手,摸清困难群体的真实情况,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xxx领导共建立22户扶贫帮困户,解决实际问题20余件;三是实行困难救助。2011年农场共发放困难救助金138.78万元。

二、当前信访工作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委对去年以来的信访工作是充分肯定的,成绩是显著的。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场整体信访量大,信访工作难做,信访形势严峻的局面依然存在,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信访总量攀升,越级上访量增大。今年元至四月份xxx信访总量与2011年同期相比上升3.4%,比上年同期批数增加4.3%,人数增加9.6%;二是集体上访增多。来xxx集体上访增幅较大,其中非正常上访量增多。从今年元至四月份集体上访的情况看,群众等集体上访的居多,严重影

4 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三是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过激行为时有发生。部分群众不到接待场所反映问题,而是采取围堵xxx办公室,有的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等。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办公秩序,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四是信访问题相对集中,处理难度较大。当前突出的信访问题集中在部分连队,有的是政策因素造成的,有的是体制转型过程中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有的是人为造成的信访问题或无理要求,因此解决起来难度较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初信初访重视不够。从前段群众来访的情况看,大部分是因为一些连队对群众的初信初访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造成的。由于基层对初信初访重视不够,结果信访变走访,个访变集访,引起越级上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致使上访人员片面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二是对集体上访防控不力。一些连队只重视“事后处理”, 没有主动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出现了集体上访,又不能提前上报信息,主动跟随上访农牧工群众做工作,致使上访到xxx机关,我们的干部还不知道,造成被动局面。 三是案件办结质量不高。一些连队和部门对上和xxx交办的案件不认真处理,不能按期结案,为了应付上级,草率结案,办案质量不高。有的一边查处,群众一边上访,场里催促督办拖而不结,致使群众反复越级上访。 四是对热点、难点问题解决不彻底,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严重影响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目标、政策措

5 施的贯彻落实,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深刻的认识,务必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三、围绕大局 突出重点,扎实工作,不断取得信访工作的新成效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xxx党的各级组织各部门要按照xxx的部署和要求,把信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断取得信访工作的新成效。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信访工作是xxx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是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群众进行教育引导的重要手段。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农场、平安农场的重要保证。

在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于和眼前利益、大家与小家的关系上必然要经历很多“阵痛”。随着xxx融入人流、物流、信息流、商品流涌动xxx,诱发的各类不稳定因素也逐渐增多。信访总量有所增加,信访主体由个体向群体转变,信访内容由政治问题为主向经济问题为主转变,信访行为由非对抗性向对抗性转变,信访时机由随机性向择机性转变,这些都给我们的信访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各部门、连队,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把信访工作作为一种政治责任拿在手上。加大对信访工作领导力

6 度,把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改革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去统筹,放在和谐xxx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推进。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把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疏导群众、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各级党组织要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研究政策,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认真督查督办,努力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当前,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因虽然千差万别,既有由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引起的,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引起的,也有部分干部宗旨观念淡薄,不坚持科学发展观,不依法行政,作风简单造成的,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等等。贯彻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作为信访工作的切入点,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否则,老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在不断产生,信访总量上升的势头就难以遏制。因此,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群众工作,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好事、干实事、解难题,尤其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不是看办结率高不高,而是看有没有解决问题,

7 有没有化解矛盾,有没有重复上访,有没有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尤其是要看有没有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信访办及目标督查机构应当把信访交办件办理情况,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措施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情况作为对单位连队和部门特别是一把手的考核督查内容之一,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的执行力。

(三)加强引导,着力规范信访秩序当前,非正常上访现象不断增多,一些群众在上访中行为过激,对立情绪大,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分析其原因:一是有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信“访”不信“法”,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二是有少数人为谋取个人利益,积极串联、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理取闹;三是有的干部缺乏处理突发及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弃管理,缺乏大局意识和协调配合意识,想方设法推卸责任;等等。既要指出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要规定信访人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上访人的各种过激行为作出了处臵规定。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领会,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维护法律尊严。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要让群众懂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得妨害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方法不合法,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对那些不依法信访、

8 无理取闹、又不听劝导的上访人,要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对少数违规者,借上访之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臵。各级干部尤其要加强对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四)强化措施,全面提升信访工作水平。一是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职工群众有怨,宜疏不宜赌。各连队各部门要按照《关于2012年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信访事项发生的具体办法》文件精神要求,认真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和领导干部下访等制度,切实畅通信访渠道。要采取公开电话、设立信箱等形式,方便不同层次群众的信访需要,为信访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信访活动提供快捷便利渠道。二是要进一步夯实信访基础。要健全完善xxx信访工作网络,努力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辐射全场、上下贯通的网络体系。三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xxx和单位主要领导一定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接待群众来访、化解信访热点。特别是要落实包案制度,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按照包接待来访、包调查处理、包督查督办、包跟踪劝返、包案件办结、包回复报告、包不反弹的要求,真正做到办一件、结一件、带一片,一件件落实,防止拖而不决、决而无果。凡是信访办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各级各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杜绝重复上访;凡是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有联系的上访人员,部门和单位连队领导必须主动把上访人员带回去处

9 理好,不得上推下卸,解决问题有困难的由xxx领导向有关方面争取支持,不得以暗地支持上访来促成问题的解决。要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两个提高”、“三个降低”、“四个不出”的目标。“两个提高”就是要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提高息诉罢访率。“三个降低”就是要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越级上访率、集体上访率。“四个不出”就是要力争小队发生的问题,解决不连;连里或部门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连或部门;xxx区居民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社区;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本单位。四是要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机制。要坚持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重,构建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机制完善、责任落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一要健全完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督办、司法参与信访接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等制度,建立信访问题终结机制,强化初信初访处理,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二要坚持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管理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和违背信访事项办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三要健全和落实首办负责制,对群众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要求,应当而且能够解决的,要尽一切努力,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抓紧制定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分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或者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和控制工

10 作;对确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侵犯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错误,及时纠正,尽快解决。五是要进一步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要把信访问题的解决与促进干部的风气之变结合起来,坚持在信访工作或其他综合工作的实践中考察、识别、任用干部,进一步在全场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用人导向和良好的风气。要把当前工作与作风建设年活动、学习贯彻“xxx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素质,转变作风,把党员先进性落实和体现到各项工作中去,开创全场信访工作的新局面,切实维护全场社会政治稳定。

同志们,让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对职工群众深厚的感情和对工作饱满的激情,认真扎实而富有成效地抓好今后的信访工作,为实施转型跨越、科学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10篇: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范本

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与身份证一致):XXXX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可有可无):北京市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最好手机号码):1388XXXXXXX

二、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一:

………………………………; 信访事项二:

………………………………; 信访事项三:

………………………………;

(把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事项一一列出,但不必过于求细,说明清晰明了即可)

三、申请复查事项:

申请人不服XXX(出具批复单位全称)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三)…………。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

四、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明材料 至此

XXXXXXX〔复查相关机关称呼〕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第11篇: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

复查(复核)申请书

XXXXXXX〔复查(复核)机关称呼〕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 通信地址: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意见)》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针对答复(复查)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复核))

1 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2

第12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4.24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南京市鼓楼区佳盛花园一栋全体业主,共三十五户。

二、被申请人: 南京市规划局。

三、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南京市规划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宁规访复字[2015]017号《关于城市内环北线西延项目规划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四、理由:

1.答复书中未回答目前规划是否损害佳盛花园一号业主基本生存环境和利益。模范西路在我们这栋楼前是一个斜坡上定淮门桥,路面抬升到二楼以上的高度,规划方案中用地红线距离我们这栋楼阳台只有一米左右,得我们这栋楼实实在在成为快速路的“握手”楼、“亲嘴”楼。噪音、振动、灰尘、汽车尾气和PM2.5的将严重影响总栋楼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如此近距离住在时速60公里/小时快速路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汽车就飞进住户家里,人生安全都得不到保证。如果发生火灾,消防车如何进入?这是极大的消防隐患。答复书中提到我们引用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其实按照答复书中说的目前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相应的条文,高度不超过24米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其退让标准比原来我们引用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更高,要求更严。请问规划部门要不要遵守法律法规,建筑到底要不要退让道路?

2.答复书中未提到环评问题。目前我们从南京市环保局拿到了2007年《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北线西段工程环评影响报告书》和2010年《南京市快速内环北线西延工程(定淮门大桥-古平岗段)建设方案调整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模范西路新方案出台前,必须出示新的环境补充报告,前两份报告年代久远,反映的环境问题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要求新的环评补充报告应客观公正反映目前我们佳盛花园糟糕恶劣的环境状况并给出确实有效的预防措施,使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两份环评报告我们看过之后,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 两份报告公众意见收集中,都未有佳盛花园业主参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环评单位应依法依规对线路沿途敏感点位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佳盛花园一栋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我们要求在进行与我们这栋楼有关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价的过程中有我们居民代表全程参与并监督测量数据的客观性。

2) 两次环评报告都提到佳盛花园居民的环境污染严重超标,提出的预防或减缓措施并不能减低环境污染的情况下,环评报告竟然建议我们老百姓关紧门窗继续忍受而不进行拆迁,这种报告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肆意践踏群众基本权利,罔顾老百姓死活,无法无天,严重给党的形象抹黑。我们明确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进行道路改造,保证环境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达标,应依法给予整栋楼拆迁,保障居民基本生存环境。

3) 两份环评报告数据前后矛盾,对未来环境预测没有任何预测模型和预测参数及过程的说明,不具有说服力,2010年补充环评报告中更是没有任何测量数据。我们十分怀疑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怀疑数据是否被人肆意修改和删除,因此我们要求在新的环评补充报告中各有关部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4) 2009年模范马路改造按照六十米路面宽度进行设计,按照道理,一侧的道路红线距离道路中心线应该是30米。但是在为2009年道路规划而进行的2007版环评报告中我们发现道路一侧红线距离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很“任性”,从17米到30米大小不等,很多位置道路红线距离居民楼0米(报告中距离道路红线0米设为环境敏感点的居民楼就有7栋)。有关部门如此“有权任性”,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肆意妄为,置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于脑后,剥夺老百姓基本生存环境的规划方案和环评报告令我们老百姓齿冷心寒,这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历史的审判、法律的惩罚、良心的谴责。

5) 两份环评报告中都未提到振动的影响,对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测量不充分,我们要求新的环评补充报告应客观公正地测量振动、大气有毒有害气体以及PM2.5,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措施实施后,仍不达标,我们要求必须进行拆迁。

3.答复书中未回应过街隧道问题。模范西路快速化改造的初衷之一是消除目前模范西路三个红绿灯路口,打通交通瓶颈,使得机动车一路畅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相应的路口设置地下过街隧道,方便道路两边居民出行。但是该方案中却只有两条过街隧道,且都位于模仿西路的东侧。而西侧的石头城路与佳盛花园路口的红绿灯取消了,却没有规划任何过街方式,难道住建委和规划局出台的模范西路改造方案准备把佳盛花园整个小区居民困死让其无法出行?如此有重大功能缺失的方案竟然能公示,实在让人质疑有关部门的专业素养。

4.答复书中推卸责任。快速化改造的目的是解决道路拥堵状况,早在六年前就准备建设60米宽十车道,而目前却建设40米八车道,无视这六年来南京城市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成倍的增长,也无视目前模范西路特别是临近石头城和佳盛花园路口附近每天交通拥堵的路况现实。今年底纬三路过江隧道将通车,该通道临近长江大桥直达南京市最发达的中心地带,肯定会分流大桥车流,本来就拥堵的模范西路车流量将会剧增,请问四十米八车道的方案如何能解决道路通行不畅的问题?早在六年前,就有报道说:“城市发展的速度与要求,不能只局限于满足于眼前的基本需要。四十米道路建设规划,恐怕很难解决滚滚快速车流的问题。”城市的建设改造中,不能因为拆迁难,就回避拆迁。为了减少拆迁量,节省资金投入,就把规划道路宽度缩减15米的做法,这是一种短视的行为。模范西路将成为城区交通一大“肠梗阻”,乱哄哄的堵况将不输于现在的大桥南路。住建委,规划局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设计者和把关人,推出无视现实,脱离实际更没有前瞻性的建成即过时的四十米规划方案,非常适合李克强总理口中的“为官身在岗位不作为,庸政懒政怠政也是一种腐败。”即使是这四十米的规划,也严重损害佳盛花园一栋全体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而且还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我们强烈要求停止肆意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不进行道路改造,我们只能套用一句俗话“命苦不能怨政府,点背不能怪社会。”但如果进行道路改造,我们强烈要求拆迁,并为我们基本的生存权利合理合法抗争到底。

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负起责任,心系群众办实事,请求有关部门实地查看,亲身体验感受我们目前处境。做好并公示模范西路改造项目的环评报告,依法保障佳盛花园一栋居民基本生存环境和权利。优化项目方案,让道路改造适当适度超前,满足未来的功能需求,并保障快速路两边居民的正常出行,使得道路交通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让模范马路的快速改造工程成为真正的惠民工程。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我们佳盛花园一栋全体业主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南京市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宁规访复字[2015]017号《关于城市内环北线西延项目规划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逐条回应全体居民关切。我们请求市政府、省建设厅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倾听民心,从规划、立项、环评等各个环节监督模范西路快速化合法合规地进行。

佳盛花园一栋全体业主

2015/4/21

第13篇: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报告

去年以来,我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抓手,以化解信访老户问题为突破口,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凝心聚力,同心协力,强化领导责任,创新办访机制,落实信访诉求,保证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土地信访矛盾化解取得了显著成效。

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地区和谐是一个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我们着力解决一个认识问题、重抓四个到位、健全四项制度、落实三大措施、重用三个手段,成效显著,形势明显转好。

解决一个认识,致力引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

xx区原为县级淮安市,人口多、面积大,因市改区之后的体制矛盾,各种问题逐步显露,涉地信访明显增多,稳定压力巨大,XX年信访排名处于全省的后三位,被省厅戴上了重点管理区的帽子,并被叫停了“点供计划”。为扭转落后局面,去年以来,区委、区政府先后召开乡镇党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土地信访工作就达四次以上,下发落实信访责任、维护社会稳定的文件三个,先后与乡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关于“保证社会稳定”、“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状,全力调动各方力量,全面落实各级责任,用扎实的工作,过硬的措施,化解信访矛盾,减少信访总量。XX年,全区来信来访总量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8和216个百分点,土地信访总量排名由XX年的全省第3位下降至全省第50位。

重抓四个到位,致力从源头上控减信访发生。

重抓土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将土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两个“一把手”头上,明确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并签订了目标责任状。

重抓被征地农民补偿到位。我们从源头抓起,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补偿安置费用不入专户的,不上报征地材料,农民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的,不供地、不发证。

重抓失地农民后顾之忧解决到位。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纳入“民生帮扶九大工程”,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和创业、就业等方面给予了优先保障和照顾,较好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重抓缠访老户问题处理到位。我们对合理的诉求,结合信访人的停诉要求,提请区委、区政府集体研究会办,并根据研究的意见,由挂钩乡镇的四套班子领导协同所在乡镇和责任单位共同办理。淮城镇城南村地处城区,因城市建设需要,过去征收该村土地较多,随着补偿分配政策的调整,部分群众多次集体缠访、闹访。我们及时组织联合工作组入驻该村,走访群众,听取意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护权益、保证息访的原则,有效地化解了这起长期没有解决的集访事件。

强推四项制度,致力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强推属地负责制度。我们明确土地信访一律实行属地负责,乡镇包干,就地解决。

强推领导包案制度。乡镇将信访事项落实到包括“一把手”在内的各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包案负责,落实到人,包解保结,限时办结,直到息访。

强推交办督办制度。凡发生的土地信访事项,由区信访局和国土部门直接交办责任主体单位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呈报区主要领导阅示后,由区督查办交办责任主体单位处理并跟踪督查,办理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强推“一票否决”制度。将土地信访工作纳入全区目标考核内容,对连续3个月信访排名后十位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年终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并采取停止用地审批的制裁措施。

落实三大措施,致力把矛盾化解在乡镇。

落实下乡接访措施。为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保证土地信访矛盾和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在乡镇,将全区分为渠南、渠北、运西3个片区,分别在车桥、席桥、林集3个乡镇设立信访接待点,每周

一、

三、五派专人、配专车、落实专项经费下乡接访。

落实限时办结措施。土地信访事项由区信访局和我局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办理的规定,转交相关乡镇或部门办理,一般事项5日内答复,重大事项20日内办结。

落实联合办访措施。对重大土地信访案件,做到随时发生随时研究,并由区监察局联合区督查办、办公室、信访局、公安局、国土局共同处理,第一时间帮助解决落实,直至息访。 群众

重用三个手段,致力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重用信访保证金手段。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个人向我局缴纳土地信访保证金每人各10000元,区委明令禁止不得由单位列支,所在乡镇每发生一起(件)到市以上信访和上访的,从个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罚属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500元;未发生越级信访的,年底保证金全额返还,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重用重点管理手段。凡信访老大难乡镇,区委规定停止该乡镇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凡信访问题严重或连续3个月信访排名后十位的乡镇,列为“重点管理乡镇”,停止一切用地审批,实施严厉制裁。

重用责任追究手段。凡因土地问题引发的来信来访较多,矛盾化解又不力的,由区委书记、区长、纪委书记、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召见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责令限期解决;凡信访问题严重且造成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去年,先后有4位乡镇党委书记因土地信访问题被诫勉谈话,不断总结经验,做好土地信访重点工作。

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必须政府重视办访。对土地信访工作,过去国土部门也尽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是单打独斗,信访形势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省厅采取重点管理并停止大项目“点供计划”这一重要举措,有效地推动了地方政府重视办访,落实共同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又拿出15万元进行专项奖励并优先保障了4个无土地信访乡镇的土地供应。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国土部门独脚戏、一头热、一家急的现象。

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必须强化依法办访。凡信访至我局的事项,均由信访室统一接待、接收、登记,报经领导阅签后,转交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做好反馈呈报、督查催办等工作。所有信访事项均与信访人见面,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由其签字认可。对确认为无理缠访、闹访且反复做工作无效的,请进学习班学习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促使其停诉息访。如我区马甸镇村民靖丛立,因没有达到承建该镇政府农贸市场工程的目的,多次无理缠访、闹访,仅此一人就先后赴市以上信访、上访10余起,反复做工作均未息访。去年初,有关部门将其请进学习班学习,宣讲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无理缠访、闹访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依法办访的效果明显,至今没有再访。

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必须重视初信初访。我们高度重视初信初访人的每件合理诉求,不断创新办访举措,我区的车桥、泾口等乡镇印制了《土地矛盾人民来信呈阅交办单》、《土地信访矛盾化解包案处理表》,党政主要领导对每一个信访事项都上门办理,信访人满意后,乡镇领导与信访人签订停访协议。

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必须心贴心解决实际困难。我们始终站在群众立场,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热情接待、妥善处理、真心诚意,切实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和问题。如我区流均镇是一个典型的湖荡水乡乡镇,土地面积较少,农民的宅基地安排非常困难。去年,镇政府为筹集资金,拟计划将靠近集镇的南河村境内约10亩国有存量土地公开上市出让,村民不同意,要求将该地块用来解决宅基地问题,在要求无果的情况下,多次来区集访,扬言将到市、赴省甚至是进京上访。对此,我们在稳定群众情绪的同时,及时与乡镇党委、政府进行会商,做通了政府工作,放弃了筹资的打算,帮助群众解决了长期没有宅基地的实际困难,也有效地化解了一起可能发生的越级集访事件。

第14篇:信访稳定工作报告

中共重庆市XX区委党校

关于积极做好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稳定工作的报告

XX年X月X日和X日XX区委党校两次召开职工会,传达学习了X年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全区信访稳定暨干部下访群众工作会议”精神,重庆市XX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X年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维稳工作方案》的通知(合信联办【X】x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XX委办【XX】XX号文件)精神,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陈大坤在会上就做好全国“两会”期间信访稳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会议要求,全国“两会”期间,XX区委党校扎实抓好了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严格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制,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发生,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了在全国“两会”期间不发生到区、市、京非正常上访。

一是高度重视“两会”期间信访稳定工作、积极开展大排查活动。学校以“抓早、抓小、抓苗头”为原则,组织人员力量突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开展排查工作,根据排查情况,确定重点稳控对象,对不稳定因素逐案落实到责任人,主动靠前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动态。认真对待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把涉及民生、符合政策的问题办好,办扎实。

二是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开展矛盾大调处。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好、处置得了”工作要求,在大排查的基础上,加大矛盾调处力度。对一些老大难问题,一方面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方法,一方面做好来访群众说服、教育和解释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重点人物进行“人盯人”防范,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完善防控措施。坚持每日重要信访信息限时报送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确保信访信息和处置渠道上下连通。

四是认真做好值班和应急准备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制度,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

中共XX区委党校

xx年x月xx日

第15篇:信访工作报告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信访工作报告制度

大唐集团制〔2013〕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信访报告工作,使突发事件、群众集体上访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稳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报告制度分为信访工作月报告制度、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制度。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逐级报告,各企业应当将其收集或者获取的信访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管理其的企业报告。

第二章信访月报告制度

第五条 为加强信访工作日常管理,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信访发案趋势、特点进行分析统计,实行信访工作月报告制度。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应当在每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的,报送日期相应顺延至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后第3天)前将企业上个月信访事项及相关信息汇总并填写《信访工作月报告登记表》(见附表8)后报送集团公司;无信访事项及相关信息的,实行零报告。

第七条 信访月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有无正在上访或可能上访的人员;

(二)本企业有无可能导致上访的不稳定因素;

(三)可能发生的上访规模的大小;

(四)本企业采取的排除上访隐患的措施及效果。

第三章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为了使集团公司的信访工作做到可控、在控,实行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制度,重大信访事项有延续趋势的,应实行日报告。

各分子公司在每天下午16:00前将当日情况报集团公司,直至信访事态平息。

第九条 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内容应准确、详尽,要说明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指定专人跟踪报告。

第十条 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实行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制度:

(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要会议期间,获悉任何可能发生信访事项的苗头及相关信息的;

(二)信访部门接待的15人以上、且有过激行为,已影响到本地区、本企业及社会稳定的(如围堵、冲击办公区或电力生产要害部位;在省会城市或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聚集,阻塞重要交通等)集体上访;

(三)集体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且有进京上访可能的;

- 1 -

(四)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

(五)有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的;

(六)上访人员扬言进京制造事端或有其他非正常言行的;

(七)本企业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有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伤亡事故;

(八)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

一旦获悉有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和30人以上进京上访等重大不稳定事件苗头,分子公司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情况,要做到立收立报,及时处理,不得延误。集团公司在收此类报告后,除向地方有关部门报告外,必须尽快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系统各企业信访工作部门在进行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时,应立即向本企业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企业保卫部门通报情况;企业保卫部门接到通知后,如有必要,应立即向企业所在地负责企业安全保卫的公安部门上报情况。

如有必要,集团公司及系统各企业信访工作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

第十二条 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应先通过电话报告,并在电话报告后2小时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补充文字材料。

第十三条 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内容有保密要求的,要严格按有关保密制度办理。

第十四条 要建立信访报告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企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报告工作,落实责任制,以确保报告工作的落实、到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客观、及时地反映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访事项及相关信息,杜绝出现虚报、漏报的现象。对于隐瞒、迟报、漏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及相关信息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信访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大唐集团制〔2006〕16号)同时废止。

附表:信访工作月报告制度登记表

- -

2附表:

信访工作月报告制度登记表

注:1.“报告企业”是指填写月报告的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2.“企业名称”是指涉及信访事项的企业名称,包括涉及信访事项的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3.“信访方式”指来访、来信或来电方式。

4.无信访事项时实行“零报告”,即在表格中填“无”。

- 3 -

第16篇:环境信访工作报告

XX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0年度环境信访工作的汇报

各位领导:

按照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关于对市直机关2010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对照《2010年市直部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计分标准》,对2010年度环境信访工作进行了详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信访局的具体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从和服务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中心,紧紧围绕我市构建高规格、立体式、全方位大信访格局,注重结合环保工作实际,不断在思路上求新,机制上创新,切实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和省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等考评标准要求,强化信访领导工作责任制,建章立制、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畅通信访渠道,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化解环境污染纠纷为重点,妥善处理环境信访问题,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据统计,全年环保系统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立案批转和直接接办环境信访案件共计787件,包括来信167件,其中省环保厅批转95件,省阳光政务热线电话2件次,市长公开电话批转34件,我局受理36件;来电612件( 包括12369环保热线);来访8批15人次。信访量比去年同期下降15.4%(2009年共受理930件)。对省厅、市委、市政府交办、督办件做到了快速处理,及时上报,案件处理率为100%,按期结案率为100%。做到了既为群众解难,又为政府分忧,实现了无到省、进京集体上访,无信访积案的工作目标,圆满完成了年度信访工作任务,促进了社会和谐和我市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一)强化责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局党组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始终把做好环境信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将信访工作列入了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和局年度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二是建立健全了局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局长靠上抓,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分析信访形势。三是坚持定期公开接访制度,部分敏感重点案件局领导亲赴现场督导调度、指挥处理,案件终结后亲自回访上访群众。同时局党组根据环境信访工作的特殊性,提出并认真坚持“初始回音、终结回访”的工作机制,实行了政务 2 公开、目标考核、领导接访、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责任明确”的要求,坚决控制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努力把信访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约机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了执法不严和管理工作越位、缺位、错位、不作为、难作为等问题,增强了环境信访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措施,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指标 一是建立健全了局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贯彻中发(2007)5号文件,坚持局长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分析信访形势,部署安排环境信访工作。全年共召开专门或相关会议15次,全面部署安排矛盾纠纷排解、案件督查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是局主要领导亲自逐一阅批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交办件和所有群众来信,分管领导靠上处理信访案件。坚持定期公开接访制度,解决重要信访案件,部分敏感重点案件亲赴现场督导调度、指挥处理,案件终结后及时回访上访群众。一年来局领导共阅批信访件167件次,接访和处结案件5批次,接待群众11人次。

三是强化信访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市环保局建立健全了局 3 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市环境监察支队专门设置了信访办公室,目前实行合署办公,配备了3名经过国家和省级培训,具备执法资格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赋予了“独查独处”的工作职能,购置了微机、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办公取证设备,设置了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实行挂牌接访,文明接访,实现了“机构、人员、设备、车辆”的“四落实”。使信访工作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目标、有制度。并且下属各县区环保局也抽调了一批懂业务、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素质人员充实到了信访工作岗位。同时加强环境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一年来对全市信访人员组织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2次,使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为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我局按照《2010年市直部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计分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尤其是把今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列入了局十项重点服务工作之中,通过环境集中整治,对各县(区)内重点信访案件全部进行了现场核查,确保了案件的查处质量,真正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对直接受理的来访处理情况全部进行督察;对省、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件做到了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按时处结率始终保持100%;对具备回访 4 条件,已经处理结案的信访户全部进行了回访;对具备复信条件的信访案件,处结后全部给信访人予以书面答复,没有出现重复来电、来信情况。做到了信访案件处结率100%。

五是我局按照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上报环境信访工作总结和各类环境信访工作统计报表,并严格按照市信访局要求,按时将信访案件原始档案整理归档,做到了一案一卷,资料齐全。

六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环境信访绿色通道建设,群众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XX环境网、来信、来访反映环境问题,有效地保障了群众环境权益。

除上述任务指标完成外,几个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 一是我局无市委安排的每月3日联合下访任务;二是我局全年无非正常上访案件;三是我局加大处理本系统信访案件工作力度,全年未发生来市、到省、进京集体上访案件;四是我局全年受理案件按时全部处结,未造成因不执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发生来市、到省、进京集体上访案件;五是我局结合市维稳办要求,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对辖区内、系统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排查化解,问题全部解决在系统内部。

三、主要做法

环境信访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消除污染改善环境是减少信访量、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我局不断强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5 一是坚持源头控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禁止在人口居住集中区和敏感区新建污染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二是加强污染治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实施再提高工程,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三是强化环境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增加监测频次,保持高压整治态势,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四是坚持“12369”环保热线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热线将环境信访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来,使我们的工作由过去被动接待变成了主动出击,超前防范,及时控制;五是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区域环境集中整治。六是强化环境信访目标管理,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把握环境信访的预防、处理、巩固三个环节,抓住提高处理信访案件质量这一关键,认真实施环境信访目标管理,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整体水平;七是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四、存在问题

在肯定环境信访工作成绩的同时,我局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力争在下步工作中着力解决。

一是群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环保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环境基础实施相对滞后,城市环境质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新建工业企业增加较多。这些问题都是诱发环境信访的潜在因素。

6 二是工作人员数量亟需增加。随着群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信访渠道不断拓宽(信函、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热线、电台热线等),同时,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环境信访问题成因日趋复杂,环境信访量不断增加。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批转的案件和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总结、分析材料也逐年增多,无形中也增加了信访工作量。目前信访工作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职责需要,工作中有时存在疲于应付,顾此失彼的现象。

我局的环境信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离上级要求,群众的愿望还有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信访局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初始回音、终结回访”的信访工作机制,坚持“四个不转化”,即:个访不转化为群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下访不转化为上访、信访不转化为来访的工作目标,加大对信访查处情况督察督办力度,切实将信访工作落到实处,实实在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第17篇:国家环保模范城复查工作报告

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情况的

县政府:

XX市于2005年创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0年,国家环保部对复查考核指标体系做了相应调整,新的指标体系门槛更高,要求更严,考核范围更广,将所属区县列入复查范围。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极为珍惜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这一来之不易的荣誉,我县根据安排高度重视模范城复查工作,持续加大环保工作力度,转方式、调结构,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2012年7月2日,国家环保部环保模范城复查组分成工业、机动车、地表水、固体废物、清洁生产五个考核组,抽查了我县共10个检查点位,各考核组对我县近几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县环保模范城复查任务圆满完成。

一、我县创模成功以来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工作机制,环保工作地位逐年提升 。我县不断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强化环保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全县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严格环保工作责任追究,今年县委、县政府新的考核办法,将环境保护列入一票否决范围,环保工作将进一步得到强化。今年2月24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环保大会,向各级各部门和全县人民发出关注环保的号召,形成加强环保的共识,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落脚到关注民生,改善和提升群众生活质量上来,环保部门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

(二)加大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县委、县政府近几年高度重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创新投入机制,加大环保投资,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品位和城市综合竞争力。一是加快建设城乡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投资7370万元,对县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期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日处理能力由4万吨扩大到6万吨,污水排放标准升级为一级A标准;投资6500万元,整合治理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城区污水管网达到71公里;投资100多万元,建设了夏庄、招贤、刘官庄等5处社区污水处理设施;投资4496万元,建设日处理能力2万吨的第二污水处理厂;投资9187万元、日处理能力4万吨的城北污水处理厂、投资6919万元、日处理2万吨的碧波污水处理厂正在积极筹建中,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高。二是加快集中供热和集中供气系统建设步伐,完善城市集中供热、供气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我县目前集中供热面积达18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60%。积极建设XX集团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将实现海右经济开发区供热全覆盖;投资1亿余元建设日供气能力达8000立方米的天然气工程,铺设高、中、低压管网200余公里,拥有天然气用户近2万户,其中工业用户20家。建设了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积极推动“油改气”工程,全县90%以上的出租车已改装成油气双燃料车。三是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运营管理。投资8250余万元,建设了占地290多亩、日处理300吨的XX固体废物处理中心,渗滤液采用“MBR膜反应器+钠滤+反渗透”处理工艺,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作、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行“以奖促治”,探索推行“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XX、XX、XX三处“以奖促治”垃圾处理厂项目正全力推进,主体建设已完工,配套设施已到位,项目已具备试运转能力,年底可实现规划设计要求。

(三)加强综合整治,城乡环境质量整体改善。把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水清天蓝地干净的宜居安康环境。一是大力开展“清水工程”。严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彻底清理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非法排污口、非法采砂和非法建设项目;加强河流整治,推进农村河流整治步伐;强化水环境污染防治,实施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探索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机制,积极削减农业面源污染。二是积极推进“蓝天行动”。开展燃煤污染防治工程,严格控制燃煤消耗量,积极淘汰中小燃煤锅炉,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开展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程,控制施工工地、物料运输扬尘污染,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防止道路保洁产生扬尘污染;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提高车用燃油品质,整治冒黑烟车和无环保标志车辆。三是全面落实“洁净工程”。切实做好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完善垃圾清运和处理运营机制,加大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弃物)储存、清运处置管理,严格执行“五联单”制度,确保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四是认真实施“宁静工程”。加强工业企业、餐饮娱乐业等固定噪声源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超标扰民的噪声源;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依法查处违章夜间施工行为;采取科学调流、加强道路设施建设和养护、设立禁鸣标志等一系列措施,降低交通噪声,为广大群众营造了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五是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行动”。深化新农村建设内涵,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机制,加快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新农村“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等“五化”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五化”建设由面上普及向更高档次推进,环境由综合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全面推进生态乡镇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整体形象明显改观,所辖21个乡镇创建成省级生态乡镇14个,其中4个镇创建为国家级生态乡镇。

(四)超前科学谋划,生态环境建设日新月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城市功能和品位为重点,以实施城建重点项目为载体,全面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最适宜人居住的城市。一是开展“三河”整治工程。自2007年开始,按照“先治污、再治水、后景观”的整治思路,总投资6亿元,从城市防洪、截污减排、水源补充、水质净化、道路桥梁和景观建设六个方面入手,开展了淤泥沟综合整治、引水入城、沭河公园三大工程,加快淤泥沟、护城河、沭河“三河”整治工作,着力打造以水为轴、以绿为体、以文为脉的生态景观环境,塑造城区新景观、拓展生态新空间。 二是东部新区景观初现。自2008年开始,投资15多亿元,着眼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东部新区,以沭河公园为主题景观,17平方公里(其中主体水面面积12平方公里)的东部新区景观初现。三是人居环境不断改善。按照建设“山水园林城、文明卫生城、最佳人居城”的要求,全面实施“水清柳绿路靓”工程,逐步形成了“水在城中、城在林中”的园林城市格局,2011年11月创建成为省级园林城市。

(五)强化节能减排,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把节能减排作为调结构、转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强力推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一是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两高一资”项目上马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企业和产品发展,全面禁批电镀、制革、造纸、印染等行业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低端产业、低端企业和低端的生产环节,几年来,先后依法关停了近20家炼焦企业、4家炼铁等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至7月30日,将按计划淘汰所有立窑水泥企业。二是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严格控制辖区内高耗能、高耗电、高污染、高排放和低附加值企业用能、用电增幅。加强污染源监管,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积极挖掘节能减排潜力,每年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推进有问题的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从政策、资金上鼓励、支持直排污染源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我县目前唯一的直排重点企业XX有限公司按计划逐年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逐步提高排放标准,每年排污费80%全部返还该公司进行治污再提高。三是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着力挑选覆盖农业、轻工、电力和环保等领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申报循环经济试点,实现了水循环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和废弃资源开发利用等循环利用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推动了工业农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六)完善监管能力,环保执法水平全面提高。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努力提高环保执法水平,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一是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巩固提高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随着环境监测中心大楼的启用,进一步加强了监测设备等硬件建设,同时在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等软件建设方面强化措施,使环境能力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截止目前,环保局共出台实施了19项机关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监督督察措施,为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8名实验员通过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实验员合格证考核,2名实验员取得国家计量研究院环境监测内审员资格,全部实验员参加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培训,为提高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提供了人才保障。污染源在线监控、省控断面自动监测站、机动车尾气检测线等运转正常。实现了对全县污染源的有效监控、动态管理,环境执法水平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处置能力显著提高。二是构建环境安全防范体系,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强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三是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组织监察、公安、水利、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通过集中行动、限期治理等手段,加大对违法企业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生态破坏案件,扼制污染反弹。仅2011年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了4次全县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与乡镇政府环保办在区域内联合开展了30多次关停小塑料、小淀粉、小炼铅、小造纸等有针对性的联合执法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区域污染治理。四是强化污染点源与污染防治设施监察,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分类确立监察监测频次,采取派人蹲守、例行查、班下查、节假日查、夜查等多种措施,开展污染防治设施监察,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创模成功以来7年内未发生一起污染事故。

二、迎查工作的一些经验

2005年XX市创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当时以市区为主,区县未做具体要求,本次复查,对区县提高了标准,基本与市区同步,复查得以顺利通过,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领导重视,注重实效,组织协调机制完善。一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2010年,县政府成立了由时任县长XXX同志任组长,时任副县长XXX同志任副组长,宣传部、监察局、发改局、统计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公路局、交警大队、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设专职联络员,落实责任,制定措施,提出了巩固和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的具体工作要求,形成了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强化管理运行。为了提高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性,县委、县政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为每年年终评优创先条件,实行一票否决,确保了环保模范城市长效管理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三是组织协调措施得力。迎查前的一个月内,县政府先后4次召开迎查协调会,下发了《关于迎接环保模范城市复核职责分工的通知》,对我县迎查具体工作做出了明确安排,分管副县长到会提出了具体要求,县政府定期调度,形成了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根据复查要求,县环保局成立了综合协调组、技术档案组、对外宣传组、现场迎查组、后勤保障组五个工作小组,负责迎查各项具体工作。

1、档案准备方面。县环保局自2010年即开始对照复查要求,对各迎查企业完善“一企一档”,在迎查企业从25个增加到43个、检查前6天又增加到66个的不利局面下,克服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困难,查漏补缺,加班加点,在7月1日前将所有66个迎查企业档案全部整理完毕,期间通过了3次市环保局、省环保厅的迎查档案预评估,确保了迎查档案的准确性。

2、现场准备方面。由于检查采取抽查方式,我县66个工业企业及河流断面、机动车检测线、饮用水源地、绿色学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等共82个检查点位都有被抽到的可能,加上各点位周围环境、城区、沿途综合环境等因素,现场准备工作量很大。对此,在县政府统一协调下,各乡镇(街道、管委),经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教育局、交警大队、环保局等县直部门通力协作,根据各自职责对迎查现场每一个细节做出具体安排,迎查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通过了11次市环保局的复查准备检查。

3、综合协调方面。国家环保模范城复查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不仅仅是各检查点位、水质、大气、噪声等指标需要达标,还包括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环境卫生、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中小学环境教育、绿化等等多个方面,单靠环保部门的能力和职责无法完成,对此,县政府定期调度,综合协调组及时联系,各乡镇(街道、管委)、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别是7月1日晚,在环保部检查组确定检查点位前,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环保局全体迎查人员一直加班至深夜,7月2日凌晨0:00左右确定了检查点位后,我县0:30左右确定了陪检人员、检查路线,县政府值班人员第一时间通知了各有关单位、乡镇,各点位迅速行动,布置迎查现场。例如XX镇所属的XX矿业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检查点后,镇党委政府领导一直在现场布置,虽然检查点位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全体迎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检查工作圆满完成,其他点位也是如此。在这一点上,迎查人员、各点位体现了高度负责、团结协作的精神。

4、现场应答方面。实事求是的讲,我县的一些检查点位,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一些问题,环保部检查人员都是专家,他们在现场的提问有时非常尖刻,但因为有了前期的充分准备,我们大部分陪检人员能随机应变,做出有利自己的解释,并能得到专家认可,起码能做到不再深究,汇总情况时不给我们扣分,非常不容易。

总之,通过本次规模较大的检查,全体迎查人员、迎查点位积累了应付急、难、险、重工作任务的宝贵经验,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三、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检查及前期的检查准备,我们的不少点位特别是企业暴露出一些问题,虽然检查顺利通过,但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加以整改。

(一)企业方面。

1、环评手续不全,个别企业甚至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如:XXX,XXX等。

2、“三同时”手续不全,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正式投产。如:XXX,XXX等。

3、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私自进行试生产。如XXX,XXX等。

4、部分建设项目治污设施不完善,达不到环保要求。如XXX,XXX等。

(二)污水集中处理方面

各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需进一步加快,确保按期完成投运,以缓解我县减排压力,腾出容量促发展。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继续提高污水收集率,进一步改善水质。

(三)饮用水源地方面

水质安全应急储备不具体,未列出水质安全应急储备物资名录。无专门水质安全应急预案,未开展水质安全应急演练。

(四)原XX垃圾场封场问题

根据垃圾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要求,我县原凤凰山垃圾填埋场现已经不再使用,应进行规范化封场,但复查前检查发现,在渗滤液收集处理、沼气处理、土层覆盖、复垦绿化的等方面,不少措施不规范,存在一定隐患。

(五)城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方面

我县机动车辆数量每年增加量很大,禁鸣路段、禁鸣措施执行不严,各类广告宣传车横行,交通噪声达标存在较大压力;工程车、清运车等仍需加强管理,以进一步降低城区机动车扬尘污染。

(六)迎查现场应答方面。

一些点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业务不熟练,缺乏系统培训,不能完整回答专家提出的技术问题,给专家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四、几点建议

(一)建议继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停水、拆除违法设施等强制措施,各乡镇(街道、管委)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事后监督,与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企业方面的整改:

1、对于私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的,要坚决予以关停、拆除违法设施,特别是“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2、对于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3、对于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限期补办环保验收手续。

4、对于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的,尽快督促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

(二)建议园区、住建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快第各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同时对污水收集管网进一步完善,继续提高污水收集率,保障各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发挥最大的减排效益。

(三)建议水利部门尽快完善饮用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演练。

(四)建议环境卫生部门按照垃圾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结合老垃圾填埋场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对老垃圾填埋场进行规范化封场。

(五)建议交通、交警、住建等部门加强协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降低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和机动车扬尘污染。

(六)相关部门、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培养应对各类检查、事件且能独挡一面的专业人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第18篇:小金库治理全面复查工作报告

“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2011年江苏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苏治金发[2011]2号)和省局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在参加全省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之后,我局迅速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我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全面复查阶段工作,重新明确了“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的相关职责。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在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的基础上,我局迅速向全体人员传达省局会议精神,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大意义,明确清理检查“小金库”是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规范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举措。明确“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治理范围、治理内容和方法步骤,要求相关科室和人员认真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用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并建立了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举报工作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确保不让举报成为虚设。

三、认真自查,长效监督

按照全面复查工作要求,我局对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2007年1月1日以来的各类经济业务收入及账户、票据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重点围绕8个方面的问题开展了清查活动。

1、自查是否有隐匿收入设立的“小金库”。检查了我局的非税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2、自查是否有虚列支出设立的“小金库”。检查了我局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检查了职工福利及奖金支出等。

3、自查是否有转移资产设立的“小金库”。检查了各项实物资产。

4、自查是否有其他各种形式设立的“小金库”。检查是否有以假发票、假票据等手段设立的“小金库”,并对我局使用的票据进行了全面清查。

四、自查结果

1、通过深入自查,我局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账簿统一登记和核算,账户均经财政部门审批设立,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设置帐外帐,没有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设置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2、我局财务室为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管理工作;票据管理按《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依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的《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各项收入均纳入财务部门法定账簿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3、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五、建立“小金库”治理的长效机制

通过“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全面复查,促使我们更加严守财经纪律,加强法制教育,强化财政、财务管理意识,有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针对容易出现“小金库”的薄弱环节,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将防治工作列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广大员工从思想上抵制“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特别是针对此次专项治理成果,要健全内控体系,强化资金管理,对现行管理制度中一些不健全和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及时出台政策加以完善,从源头上堵塞“小金库”漏洞。

第19篇: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2013-10-24 字数: 4300 阅读: 591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复信访现象增多,对信访秩序造成破坏,这其实是对信访权的滥用。而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访复查复核的性质及涵义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经处理、复查、复核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尽管《信访条例》没有用“终结”一词,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与信访终结是一致的。因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终结制度。根据我国信访的现状,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确立,对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访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预防信访权滥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是结束整个信访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终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终结信访程序方面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体现其实施的强制性。因此,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给信访人传递的一个有效信息是:信访程序不是无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终结性。如果宣告终结了信访程序,就意味着信访人再次提起信访将会遭遇不受理的处境。因此,信访人会理性启动信访程序,并在依法进入信访程序后正当、理性地行使信访权 。

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一)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信访终结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

(二)信访终结制度概括地适用各类信访案件。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

(三)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四)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访程序。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

(五)信访终结制度的性质是法律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本身是一种处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律途径,且信访工作要遵循信访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信访终结制度界定为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信访复查复核结论的性质和效力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复查复核的结论是针对信访的程序性问题还是针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作出后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结论不是针对信访实体性问题作出终局决定,而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结论。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复、越级、群体信访案件中,政府往往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终局决定,违反了“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原则。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因为无论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关系,许多时候往往表现在利益关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关系上,即使当初是纯粹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最终也转化为或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很难绝对地割裂开来。如果《信访条例》规定政府对实体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信访事项进行终局决定,就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司法审查承诺,行政裁定不应当是终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为均可被提起诉讼,司法审查才是终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赋予信访机构对涉及信访人的政治经济等实体权利拥有终局决定权,将直接与我国政府的承诺发生冲突。

所以,《信访条例》的规定应该是针对信访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终局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访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级机关进行上访,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信访人可以对同一信访事件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请求进行司法救济。

三、复查复核后仍坚持信访的处理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约信访权之滥用。但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复核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应如何处理?这就成为构建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在上访人中间形成了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氛围,更使信访人相信只要坚持到底,就会有“最后胜利”。而我们国家整个信访工作机制并未随《信访条例》的实施而作大的改变,目前仍沿用过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对进京上访情况的处理,无论有理无理的,均由受理部门(国家信访局或有关委办局)向信访人所在地党政部门通报,有时通报直送党政一把手。于是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不得不从政治角度、大局高度出发,要求备加重视此事。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信访人走完信访三级终结程序后仍然不服,上访北京,中央各委办局是否接待这些信访人?如何看待他们的问题?这关系到地方所作的复查复核终结意见是否被认可、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现在信访人热衷进京上访,与我们现有的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无关联。这种体制机制上的缺陷已成了一些信访老户漫天要价的筹码,成了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顽症。 我们认为,在信访程序依法合理终结的前提下,只要信访部门依法合理地处理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保障了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信访人在信访程序终结之后仍然“重复访”、滥用信访权,那么,应该对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程序终结之后的“闹访”、“重复访”和其他滥用信访权之行为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操作上,应当制定配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采用准用其他部门法法律责任的方式。这种做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

有人担心对这类滥用信访权的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会产生消极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们认为,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之间从来就不会有天然的矛盾,相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权威性在社会中得不到体现,必然会让破坏法律权威性甚至无视法律存在的人大量地出现,甚至形成抗法力量,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反之,如果把法律的权威性付诸实施,不仅有利于法律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彰显,反过来更会促进社会稳定。

目前,对于信访人滥用信访权的行为并没有体现“法治”力量的介入,相反,根据大量资料和事实,却有“人治”力量介入了,通过“反复做好说服工作”、“劝返”、“思想教育”等人治色彩极为浓厚的非法治手段约束信访权的滥用,这治标不治本。因此,政府应该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坚持原则,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对付那些确实属于滥用信访权、危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由于信访人的信访权利确实在信访程序中遭到侵犯,信访事项没有依法办理就进入终结程序,对这类情况应具体分析,作为特例谨慎处理。因为这种情形尽管在表面上是终结了信访程序,但在事实上是一种违法终结,如果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应该重新启动信访程序,以真正维护信访权的正当行使秩序,这应该说是信访终结制度的应有之义。

四、下一步要作的工作

尽管完善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困难较大,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信访问题呈现出广泛性、复杂性,已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一大热点问题,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同时近年来,在解决大量信访问题中信访工作本身也得到发展,具有较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应明确方向,知难而上,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围绕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建设,下一步需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理顺各种关系

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要被社会各方认可,具有生命力,需要理顺各种关系。

一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尽管《信访条例》规定,将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以达到减少进京上访的目的。但这种理想化的设想与实际情况可能会有较大的差距。因为只要信访人进京上访不止,只要中央各委办局对信访事项仍具有交办权、督办权、通报权等,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难以真正建立。所以,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同时,还应将最终的复核意见及时主动通过上级政府或直接与中央有关委办局沟通,以求得其指导和支持。

二是上下之间的关系。就建立信访复查复核制度而言,处理单位、复查单位、复核单位上下形成一致意见,统一口径,可大大减少信访工作系统内部的无效的重复劳动。从处理工作一开始,处理单位就应及时就处理意见与复查机关沟通,复查机关也应及时就处理(复查)情况,特别是复杂疑难问题,与上级机关进行沟通和汇报,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保证适用法律、政策恰当,处理程序合法、严谨,为复查、复核工作打好基础。上级机关尤其是非垂直领导的上级机关,应从大局出发,严格贯彻执行《信访条例》,负责任地搞好相关问题的复查或复核。

(二)做好信访复查复核的相关配套工作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可以认认真真地将所有疑难信访事项走一遍程序。问题是,有些历史遗留疑难信访事项均有较为复杂的成因,这些事项大多数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由于重视不够或其他原因,丧失了最佳机会,把一些小矛盾拖成了大矛盾。信访事项的三级终结只是就这些信访事项在信访程序中的处理终结,其他救济手段仍可依法使用。比如,信访机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对信访人予以指导;信访人确有其他实际困难的,也应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获取救济。此外,对信访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也需继续做好,以保证信访终结后的延续帮扶和教育,保持社会稳定。同时,需要设立一条渠道,专用于让不服终结的信访人宣泄情绪。

(三)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

现在信访复查复核处理过程中,信访人缺乏正确利益需求表达的能力,而政府信访部门的信访答复件又大都是就事论事的经验型答复,并没有就信访事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周密系统的法律论证,这同信访部门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的团队有着密切的联系。于是信访人和政府各说各的理,各唱各的调,政府信访部门与信访人之间很难进行沟通,双方缺乏共同的法律平台。这个责任主要应该由政府来承担。首先,应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政府应指派专业援助律师给予法律援助,以帮助信访人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其次,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律师接待信访制度。第三,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法律培训,提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第20篇: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免费文

秘网免费公文网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2010-06-29 19:14:15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2)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复信访现象增多,对信访秩序造成破坏,这其实是对信访权的滥用。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访复查复核的性质及涵义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经处理、复查、复核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尽管《信访条例》没有用“终结”一词,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与信访终结是一致的。因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终结制度。根据我国信访的现状,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确立,对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访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预防信访权滥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是结束整个信访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终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终结信访程序方面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体现其实施的强制性。因此,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给信访人传递的一个有效信息是:信访程序不是无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终结性。如果宣告终结了信访程序,就意味着信访人再次提

起信访将会遭遇不受理的处境。因此,信访人会理性启动信访程序,并在依法进入信访程序后正当、理性地行使信访权 。

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一)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信访终结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

(二)信访终结制度概括地适用各类信访案件。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

(三)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四)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

访程序。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

(五)信访终结制度的性质是法律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本身是一种处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律途径,且信访工作要遵循信访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信访终结制度界定为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信访复查复核结论的性质和效力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复查复核的结论是针对信访的程序性问题还是针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作出后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结论不是针对信访实体性问题作出终局决定,而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结论。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复、越级、群体信访案件中,政府往往作为

当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终局决定,违反了“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原则。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因为无论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关系,许多时候往往表现在利益关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关系上,即使当初是纯粹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最终也转化为或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很难绝对地割裂开来。如果《信访条例》规定政府对实体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信访事项进行终局决定,就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司法审查承诺,行政裁定不应当是终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为均可被提起诉讼,司法审查才是终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赋予信访机构对涉及信访人的政治经济等实体权利拥有终局决定权,将直接与我国政府的承诺发生冲突。 所以,《信访条例》的规定应该是针对

信访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终局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访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级机关进行上访,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信访人可以对同一信访事件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请求进行司法救济。

三、复查复核后仍坚持信访的处理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约信访权之滥用。但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复核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应如何处理?这就成为构建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在上访人中间形成了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氛围,更使信访人相信只要坚持到底,就会有“最后胜利”。而我们国家整个信访工作机制并未随《信访条例》的实施而作大的改变,目前仍沿用过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对进京上访情况的处理,无论有理无理的,

信访复查工作报告范文
《信访复查工作报告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