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按行业减免税规定
二十四、国有农口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种植业中,将薄荷、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所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粮、豆、棉、油种子的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芽)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2、对江苏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及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其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上述第1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苏财税[1997]52号文转发);第2条:《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滩涂开发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30号)。
(三)执行期限:上述减免税第1条政策自1997年1月1日起;第2条自2001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占比例;
8、国有农口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需报送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是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免税的范围;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务是否在有关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务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