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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0: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包括什么

按照定义,所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的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特性:一是职权的法定性,二是行使的独立性,三是意思的单方性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具体包括: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强制,三是行政许可,四是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法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市县最主要的还是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行政许可、不可以设行政处罚,只可以划分明确安全职责、安排部署工作,要求从严从重打击。

(二)行政强制。紧急情况下撤出人员、责令停止作业、暂扣设备设施、制止非法生产(关门上锁)、执行罚。2006年8月5日,河南南召县白土岗任家窑发生一起小煤矿非法生产的透水事故,死亡8人,追究了县国土局张树俊局长、电业局副书记、纪委书记郭亦文、公安局张耀副局长、安监局杨之亮副局长等14人,县政府5月9日开会组织关闭,国土、电力、公安措施不力,7月20日,县政府派员督查,由于路不好,有关人员没有到矿上检查。

(三)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设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包括对行业的准入(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农药、鼠药经营)、人员资质(高危行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检测、培训、护品等人员培训)、设备检测(特种护品安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查批准(建设项目三同时、事故调查报告)、应急预案备案。

2、行政许可的受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由企业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和决定;二是由下级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查,由上级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3、行政许可的审查。分两种情形:一是只需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二是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场核查只能进行一次,不能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审查。为了推托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许可将审查分为县、市、省审查,由县进行初审,由市进行复审,由省进行终审决定,这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市、县承担的行政初审、复审不属于行政许可中的审查和委托审查,严格意义上讲只能是对企业取证的辅导、指导。九批层层审查层层负责。 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区别:

行政委托:

1、受委托单位具备法定条件;

2、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

3、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

4、一级委托,不能再委托;

5、委托机关承担责任。政府临时交办任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牵头进行专项整治等,其本质是行政委托,而不是授权。

乡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委托?

1、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已经具有安全生产执法管理职能,只是没有处罚手段。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只要省政府明确授权即可。

3、行政委托必须是双方同意,如果乡镇不同意,如何委托。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编办文件授权。洛阳局“三定”方案将煤矿排除在外。安监局执法大队是政府通过“三定”方案授权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安监所是县局执法大队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执法。

4、申请行政许可的不受理和不上报问题。

市、县在行政许可方面可以干点啥:一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二是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三是应急预案的审查备案;

(四)行政处罚

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安监局有依据的处罚,上次清理时有169项,郑州市细化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重点列了56项。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12个方面: 一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的处罚。主要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专项法律、国家局令及规范性文件。

对非法生产的处理。十一批非法生产由县里负责打击。 二是对人员安全资格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验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就施工、未经验收就投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设备设施安全条件许可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1、不保证投入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履行职责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功能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为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或者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瞒报事故或者擅离职守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处罚同上。新刑法第六次修正案专门对瞒报事故作出规定,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没有给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安全设备示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对重大危险源的处罚。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是对生死合同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是对“三合一”和安全出口的处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被封闭堵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是对出租、发包责任的处罚。将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职责或者未统一协调管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是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撤销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 关于行政处罚中几个概念:

1、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怎么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3号《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2、关于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2006年1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没收可以,没收以后如果处理?一种情况是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要由当事人或者组织销毁;二是产品不存在问题,应当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不能充抵罚款。

3、关于查封扣押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监管人员四项权利:查资料、了解情况,纠正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撤出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查封扣押设备器材。查封扣押设备设施,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可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二是为了保护现场、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必须出具相应的清单,执法文书中缺少专门文书,15日内要作出处理决定:一是符合安全要求的,解除查封扣押;二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企业整改;三是属于国家淘汰或者明令禁止的,要责令企业自行拆除或者组织拆除。

4、安全检查、行政制止措施、行政处罚的关系。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采取行政制止措施,而后才是行政处罚的问题。有检查不一定有隐患,有隐患必须有制止,有制止不一定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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