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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7: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模拟题型

一、材料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

1、在一场关于“网络技术是否促进人类道德发展”的辩论赛中,正方一辩陈词认为“网络技术的应用提供了一个很大的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中,人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可以排除在现实世界中的财富、地位、相貌等因素,使人与人之间更亲近,更真实??”。反方一辩陈词认为:“网络的虚拟性、无控制性使人失去了现实世界的道德约束,所以网络上充斥着欺骗、暴力、黄色等信息,使人类的道德水平下降。” 问题:请分析上述材料中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答题思路:(1)从网络与人类道德水平角度分析双方的观点。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互联网为基础建构的网络世界成为人们重要的活动的场域,形成了虚拟社会。网络环境既给人们道德人格的塑造带来了积极作用,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在道德认知、情感、意志、信念、行为等方面的缺失。网络的开放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使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在这里交融汇聚,使人们感觉到明显的文化差异与冲突,面对网络社会的各种思潮、价值标准,通常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也导致道德认知的模糊;长期生活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中,以致部分人脱离现实社会,造成道德情感的冷漠;面对网络上新鲜刺激、混乱复杂的信息和一些“新潮”的观念,人们原有道德意志、信念发生动摇,从而出现道德行为的失范等问题。本文对造成网民道德人格缺失的因素进行归因,从网络环境、文化、制度和现实社会道德环境建设角度分析,提出了解决网络道德人格重塑的对策和建议。

(2)提出自己关于网络技术与人类道德发展之间的看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伦理道德的巨大变革。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是推动道德发展的巨大杠杆,表现在,第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第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变更了伦理道德标准,第三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伦理学研究领域,促进了应用伦理学的发展;第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伦理学提供了全新的研究方法。

另一方面,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消极力行 现象,使伦理学陷入了困惑 。

2、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会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将彭宇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他一下车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第,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2007年9月4日,鼓楼区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处彭宇赔偿老太部分医疗费用。 问题:请分析上述材料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思路:

(1)运用道德知识分析材料中的案例,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与理由。 运用道德知识分析材料中的案例,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与理由。 本条主要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法第三十一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本条是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免遭损害而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人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损害了他人的财物时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二,本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见义勇为者,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被损害主体是紧急避险人之外的人;第三,本条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而第三十一条中的紧急避险既包括人的行为引起的险情,也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 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所规定的精神一脉相承。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材料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单纯的道德义务,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

1、某市发布《2012年上半年公务员考试录用通知》,该通知规定:报考者必须为中共党员;身体健康无残疾,五官端正无疤痕;身高为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为160厘米及以上;学历要求为边远农村岗位大专及以上,城镇岗位本科以上(本城镇户籍加5分)。本次录用名额为50名,其中男性40名,女性10名(具体名额参见各招录部门)。 请问:以上《通知》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

答题思路:逐条分析《通知》中不符合我国《宪法》及《劳动法》规定的内容。

1,要求中的“报考者必须为中共党员和学历要求为边远农村岗位大专及以上,城镇岗位本科以上(本城镇户籍加5分)”违反劳动法中就业平等权,涉嫌就业歧视;

2,身体健康无残疾,五官端正无疤痕;身高为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为160厘米及以上,,违反宪法中公民的尊严,涉嫌人身歧视。

3.其中“本次录用名额为50名,其中男性40名,女性10名”,违反宪法男女平等的规定。

2、王某与李某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丁某家行窃,由王某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李某进入丁某家中行窃。当李某窃得现金五万元与一只

金表准备逃走时,恰好碰到了有事回家的丁某,李某为了逃走猛击丁某头部。王某由于看到了丁某回家,未接应李某早早逃走了。

请问:(1)王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王某与李某分别犯什么罪?

答题思路:

(1)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的主管故意。 依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依“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均要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本案应该是共犯里面最复杂的部分-事中共犯,也就是承继共犯。由王某的行为还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既遂,赵某就加入进来,构成事中的实行犯。所以王某赵某犯罪后果一并承担责任 (2)分别犯的罪行根据《刑法》回答。 我认为本案中王与李之间没有意思联络,虽然李上前帮助王但是只是出于赵主观上的意愿,而王并不知道(因李是王饭店的一名顾客,王并不认识李),按照片面共犯的理论,李构成片面共犯,假如赵某的伤由王某造成,则王某和李某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假如赵某的伤由李某的行为造成,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赵某的重伤的情况下,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王某无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两者均系成年人在盗窃中有共同主观故意及行为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对于李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只是其个人的犯罪,对李某的伤害行为王某事先不知情且未参与,所以由李某一人承担故意伤害罪!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模拟题型

一、材料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

1、奥运会之后,北京的鸟巢与水立方成了旅游的热门景区,在随后几年的“十一”黄金周期间,报载最高的旅游人数一天达50多万。然而,一些不自觉的游人把“鸟巢变成了垃圾场”,有一些人在草地席地而坐,一些废弃的包装纸或塑料袋散落在青青的草地上,显得格外扎眼。“鸟巢”旁的广场上的照明灯1周就有20余盏被毁,外围还存在偷灯现象。 问: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如果你是游客,你会怎么做? 答题思路:结合社会公德的内容并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作答。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三)爱护公物

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四)保护环境

热爱自然、保护环境是当今时代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从根本上说,是对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子孙后代应尽的责任。 答:

1、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公共交往公德,其核心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互助、信用的公德特征;

2、反映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公共场所公德,其核心是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3、反映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人类环境公德,即生态道德,其核心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雨后,一只蜘蛛艰难地向墙上已经支离破碎的网爬去,由于墙壁潮湿,它爬到一定的高度,就会掉下来,它一次次地向上爬,一次次地又掉下来„„第一个人看到了,他叹了一口气,自言自语:“我的一生不正如这只蜘蛛吗?忙忙碌碌而无所得。”于是,他日渐消沉。第二个人看到了,他说:这只蜘蛛真愚蠢,为什么不从旁边干燥的地方绕一下爬上去?我以后可不能像它那样愚蠢。于是,他变得聪明起来。第三个人看到了,他立刻被蜘蛛屡败屡战的精神感动了。于是,他变得坚强起来。 问: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你从中领悟到什么道理? 答题思路:结合人生观谈自己对材料的理解和感悟。

人生观是一个人对人生的意义、目的和价值的根本看法。总的来说,人生观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l)人生的意义,即人为什么活着、人怎样生活才算值得; (2)人生的目的是什么、人应当有什么样的追求和理想等;

(3)对人处事的根本态度和方法,也可以说是一个如何做人的问题。在这三个内容中,人为什么活着即人怎样生活才有意义的问题,是人生观的核心。社会生活中的人们,由于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不同,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之中,从而形成不同的人生观。一般来说,一个人的世界观支配和制约着一个人的人生观,而正确的人生观的形成,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人们的世界观。我们所说的正确的人生观,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一个没有树立起正确人生观的人,他可能认为人生的意义和目的就是为了自己的发展,为了自己小家庭的利益,或者是为了小团体的利益等等,正由于此,这些人为了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目的而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说明,一些过去长期参加革命和建设的老干部,到了即将离退休的时候,往往发生贪污受贿陷入犯罪深渊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人生观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自己个人和自己的小家庭,他们在即将离任时,不是考虑到应当为人民多做好事,而是要为自己和自己的儿女打算,要为自己和儿女考虑后路等等。应当说,他们之所以会犯严重的错误,从思想根源上看,就是没有能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所造成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对每一个人来说,人生观的问题,也就是一个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人生一切问题中最根本的首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论是搞革命还是搞建设,是不可能兢兢业业,也不可能做出什么成绩的。如果一个人生活的目的只是为自己、为自己的小家庭而活着,即使在物质享受上能够得到满足,那又有什么价值? 有什么意义?一个人只有为他人的幸福、为社会的发展、为国家的兴旺作出贡献,使自己的工作能够造福人民、造福子孙后代,才是最有意义、最值得人们追求的人生,才是光荣的人生、闪光的人生。

二、案例分析题

1、李胜和钱强是某高校电气工程系大三学生,同住一个宿舍,两人性格不投机,平时交流很少。最近班级组织活动,两人在喝酒中发生不愉快,后来两人在厕所遇见又发生口角。李胜到桌上拿了一个啤酒瓶砸碎了,朝钱强的脸部划去,顿时,钱强脸上血流如注。边上同学赶快把钱强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疗,钱强随后报了警。经法医鉴定,钱强脸部为轻伤。

1、李胜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为什么?

2、有的同学认为,李胜的行为是酒后行为,也不是他个人的主观意愿,应该不负刑事责任,你认为呢?请说明理由 答案思路:

1、李胜的行为触犯刑法,因为他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安全且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要件。

2、李胜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接受刑罚,只是轻重不同。理由:一是轻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二是醉酒不会影响刑罚处罚,也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当然,轻伤害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警方没有立案是可以私了的,但一经立案就必须走程序,被害人想不追究都不行了。

2、2008年9月5日下午,邵某一行五人购买森林公园门票后到该公园的马场游玩。在邵某骑上一匹马后不到10米时,该马不知何故突然前蹄跪地,邵某从马背上面部朝下摔在地上。 后经医院诊断,邵某头面部复合伤、颈椎外伤。为了治疗,邵某花去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万元。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邵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问:(1)邵某和公园之间的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2)邵某可否请求森林公园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题思路:

(1)邵某和公园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

(2)可请求森林公园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森林公园作为一个公共场所,理应尽到安保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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