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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

——试论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的量刑标准

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不但侵害了公司利益,败坏了风气,而且违章操作,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给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带来威胁。为了加强成品油在运输、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安全和数质量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反偷盗油工作,安全、零管、仓储以及运输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采取重点防范和明查暗访相结合,使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斐然,效果显著。

同时,国家对油品盗窃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往对偷盗油品犯罪行为一般是依照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对破坏性偷盗油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即破坏性偷盗油品将有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现结合我司和兄弟公司开展的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偷盗成品油的渠道以及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打击的趋势试论如下:

一、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的主要渠道和采用的手段

(一)通过油库渠道偷盗成品油

1、流量计铅封管理不严,被个别不法人员利用,从中

1 盗油以获取非法利益。

2、少数油库员工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偷盗油品,非法修改油库发油微机数据库数据,以达到偷盗油品的犯罪目的。

3、油库员工与承运方相互勾结,在进货验收数据上弄虚作假,虚增验收数量,将多出的油品留在承运方的运输容器中,由承运方处理后共同分赃。

(二)通过油品二次配送运输渠道偷盗成品油 1.改变油罐车油罐结构,将计量孔改造成可旋转型,并在罐底部凿一凹槽,出库计量时旋转至高处下尺点,偷油后旋至凹处,油高虚足,到加油站计量时蒙混过关;

2.在油罐车罐体上采用比较隐蔽的办法连接暗管到自用油箱,以达到偷盗目的;

3.油罐车的油罐内另外设置暗仓并加一小球阀,装油时暗仓下部小球阀关闭,暗仓从上部开口处将油品装满,到加油站计量验收时总油量足够,卸油后暗仓油品无法卸下,驾驶员返程时途中再将截流的油品自行卸出盗卖;

4.在油罐车呼吸阀处改造,进行外形伪装,实际上可容易拆下,用小软管抽油;

5.油罐车装油孔在法兰处切开,做成很隐蔽可活动型,装油口铅封后,将法兰连盖抬起,铅封不被破坏即可盗油;

6.入库装油时,在油罐车计量下尺点加垫片,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并将垫片取出,验收时虚增计量高度;

7.在油罐车油罐中放下海绵,吸油后卸不下,返程时

2 将海绵中油品挤出;

8.与油库计量员勾结,将铅封条不封,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再打上铅封,到加油站后计量员很难发现油品途中已被偷盗;

9.与加油站计量员勾结,中途剪下铅封,偷盗油品后加油站计量员默认验收合格,共同分赃。

(三)通过加油站渠道偷盗成品油

1.相关工作人员对卸油工作不认真,卸油后不验仓,造成油罐车余油未卸净,油罐车驾驶员返程途中进行销赃;

2.相关工作人员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卸油时故意不卸净,由驾驶员进行销赃后,共同分赃;

3.油罐车到站后,为观看水杂情况,从罐车底部放油观察后的油品故意不回罐,进行销赃;

4.个别加油站做假帐,虚报损耗,并与油罐车驾驶员内外勾结,合伙作案;

5.个别油罐车型卸油时,如果气压不足,会提前关闭紧急切断阀,在加油站又未验仓的情况下,造成油品未卸净,驾驶员返程中进行销赃;

6.对回罐油管理不善,将回罐油窃为己有(私卖、私用等)后,在帐表上仍作回罐处理,使油品损耗增大;

二、国家对偷盗油品犯罪量刑标准

(一)对偷盗油品责任人的处理

根据偷盗成品油责任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采用的犯罪手段以及在其公司的任职情况,应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

3 刑罚。

1、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刑法

4 (3)对偷盗油品涉案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追诉标准的责任人,根据刑法

5 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1、哪些偷盗油品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根据该解释

5、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

7 治权利终身。

3、2006年7月27日上午9点,震惊全国的兰成渝输油管道‚12〃19‛打孔盗油案,在四川省广元市落下终审帷幕。

在8名案犯组成的犯罪团伙中,主犯丁汉勤和罗兴国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文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5名案犯分别被处以4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2007年1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我省石油销售企业油罐车驾驶员盗窃油品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均为福建实华石油运输公司泉州分公司油罐车驾驶员。被告人李照、陈文清采用在油罐车的罐体内部安装一个圆柱罐体,而后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通过在罐体下方安装活塞开关控制油品流出手段盗窃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陈国乾和被告人熊美林。被告人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采用私自设法拉开油罐车上的铅封的手段窃取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被告人熊美林。被告人熊美林明知油品是盗窃所得,仍购买。为此泉州鲤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属数额较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被告人熊美林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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