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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大河水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泰安市大河水库管理办法

泰政发[2003]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河水库的保护与管理,防止水体污染,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促进旅游经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河水库管理内容包括流域管理、水域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

第 三条 大河水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其旅游资源功能,保障发电用水,兼顾灌溉、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河水库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大河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城市综合执法局、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大河水库管理的有关工

1 作。

岱岳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大河水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河水库生态环境、水土资源和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流域管理

第六条 大河水库流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旅游经济开发区规划,在市旅游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筑项目由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提出初步选址意见,按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大河水库流域内新建水库、塘坝、提水、排水等水利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泰山管委审批时,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在大河水库流域内建设下列项目,必须先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一)对水环境有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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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三)可能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有碍行洪安全的。

第八条 大河水库流域内的单位,凡是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迁出。

第九条 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

(二)向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围垦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管委、岱岳区政府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搞好流域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章 水域管理

第十一条 大河水库水域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水域)为兴利水位165.00米以下的水体和库区。

第十二条 大河水库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凡直接或间接从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

3 人,都应当事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为其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应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第十三条 大河水库的水量分配和调度应首先保障泰安抽水蓄能电站用水。当水库水位降至161.48米时,停止灌溉用水;当水库水位降至160.59米时,停止发电供水以外的其他所有供水。

第十四条 大河水库水面开发必须符合大河水库水面利用规划。大河水库水面利用规划由市规划、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利用大河水库水面开发旅游娱乐项目,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应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项目须报市政府研究。

水库水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临近水域的建设项目及使用水库水面的旅游、休闲、娱乐、餐饮等项目,不得污染水库水质,影响水域的生态环境。

在水域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水土项目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已有项目要按规划要求逐步迁出。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河水库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库水质进

4 行评价。

第十八条 在水域内采砂,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范围、数量和开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水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田,筑坝拦汊;

(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液,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三)洗刷车辆和带污染物的器具;

(四)人工养鱼养鸭以及毒鱼、电鱼、炸鱼等活动;

(五)沿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大河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溢洪道、放水洞、干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已经确权的土地和水域。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米。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库观测、通信、照明、动力、消防及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

5 个人不得毁坏。

第二十二条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其开发利用不得妨碍和危及工程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事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爆破、钻探、打井;

(三)采石、取土。

第二十三条 大河水库管理机构要按照水库第

一、蓄泄兼顾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预案和调度规程,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对水库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建立技术档案,保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水利与渔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河水库及其流域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6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照市政府89号令的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乱搭乱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大河水库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搞好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先予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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