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方):
薛致才男汉族1931年3月5日出生工作单位:大同市工
商银行(退休)现住址:大同市矿区纬三路银鼎小区7
栋2单元3号
身份证号:140203193103050014
王桂英女汉族1932年12月9日出生工作单位:无业现住址:同上系薛致才妻子
身份证号:140203194101294327
乙方(受赠方):
薛启明男汉族1956年6月16日出生工作单位:大同市矿区工商银行现住址:大同市矿区纬三路银鼎小区7栋2
单元3号系薛致才、王桂英夫妇儿子
身份证号: 14020319560616001
1甲方将其位于大同市矿区新平旺街纬三路银鼎小区7栋2单元 3号(建筑面积:71.77平方米)楼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愿 赠与乙方,现就具体权利义务告知乙方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系乙方父母,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房屋赠与协议签订后,乙方接收该房屋,即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甲方赠与该房屋属自愿行为,无任何附加条件,乙方愿意接受该房屋赠与。
乙方在接受赠与后,应随甲方共同居住,并赡养甲方直至去世。
三、如具备过户条件时甲方无条件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房屋在赠与后所产生任何价格风险以及收取其他费用由乙 方负责。因拆迁、房改等情况产生的利益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七、以上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见证机关。
甲方:乙方: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