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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假期及待遇的若干规定0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4: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各类假期及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职工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从2014年1月起执行。

一、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年休假

1、年休假时间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按照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再累积使用,且不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②本年度受到待岗处罚的。

③在本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又遇到本条款中第①-②条情况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年休假审批

①需要休假的人员,应于休假前一周向本部门领导提出休假申请,部门领导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人员

1报单位办公室备案,所有的科室不得同时安排2人休年休假。

②各部门领导休假,由单位领导审批。休假人员报单位办公室备案。

③院长休假须向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休假,同时在行政办公室和在院带班领导处备案后方可离开。

4、其他

(1)职工在年度内,如无特殊原因,均须使用完年休假,不得跨年休假。

(2)年休假假期当年使用,可在一个年度内集中(集中休年休假不得超过7天)或分段使用。因单位工作确实不能安排本年度年休假的,按免休天数的3倍发放带薪休假工资。

(3)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天数发放。

(二)事假

1、请事假的审批

(1)职工工作期间请事假,可以先使用未休的年休假或探亲假的假期抵扣事假。

(2)院长请事假外出须向行政值班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院长有事离开本市,需报经区卫生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科组长请事假,须报请院领导签字批准,办公室备案;员工请事假须科组长签字审批,报院领导批准。

(3)上述请假者须报办公室备案。

2、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待遇

①请事假者工资发放:小于5天者按中心核定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核算扣发事假实际天数的工资;大于5天(含5天)者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核算且扣发事假实际天数的工资;事假大于15天(含15天)不享受当年带薪休假待遇。

②外聘人员请事假超过30天即视为自动离职,医院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病假

1、各类人员请病假的审批

①所有请病假的人员必须出具本人申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科组长审批签字同意,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方可休病假。

②长期休病假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市级及以上医院签发证明痊愈,经医院管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复工。

2、病假期间的待遇

①病假工资医院行政管理制度执行。

②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津贴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被伤人的工资、津贴、医疗费等由相关部门裁定的意见处理。

(四)产育假

1、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和地方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报科组长审核,院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

①女职工顺产,产假98天;难产产假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期间按实际天数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须医院签发的证明,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可休息15天;妊娠3-4个月内流产的、宫外孕者可休息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妊娠7个月以上(含),按正常产假休假;以上休假按实际天数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③放节育环的可休息7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职工,术后可休息5天。休假期间按实际天数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④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享受6天门诊检查(不能积累使用)按实际天数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婚丧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者给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15天(可以连续使用)。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丧假3天。

3、休婚丧假者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4、休婚丧假按实际天数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探亲假

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探亲假。

1、探亲假时间

(1)职工探望配偶一年1次,时间30天。

(2)关于职工探望父母,现在交通发达,国内居住的父母均可在公休假日团聚,一般不安排假期;对于海外定居的父母,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后,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享受探亲假,每年一次20天,两年合并使用者时间45天。

2、休探亲假者,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3、探亲假期间,按实际天数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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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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