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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4: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警钟长鸣

长治久安

今年上半年以来,随着联社清收力度的加大,一批老赖户贷款诉诸法院,在法院诉讼活动中,我们发现有不少违法、违规发放的贷款,在司法救济的时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不仅严重损害了信用联社的利益,更损害了信用联社的形象。在信用联社抓紧成立农商行之际,违规、违法贷款继续的大量的发生,是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天敌。一个金融企业的要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杜绝违规、违法贷款的发生。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共大家思考与借鉴。

某信用社诉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信用社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笔借款被借款人实际用于借贷还贷,实际借款用途与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上载明的借款用途不符,原告相关人员亦未告知担保人真实借款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定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信用社之前为了达到压降不良贷款的目的,同意实际用款人以他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此类违规操作的借名贷款在该社数额较大,个人借企业用,企业借再还个人贷款,循环反复,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明知违规,但为了掩盖不良贷款的发生,单纯地压降不良数据而继续操作。该案中,信用社将个人的借名贷款与企业的借新还旧相结合,循环反复,且存在信用社内部员工与借款人内外串通,掩盖事实真相,违法违规发放贷款。 根据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后管理办法中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中要求,无论借款方提出多少理由和原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及时支付贷款利息;二是属于周转性贷款;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手续合法有效。并遵循有利于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清收贷款本息,或有利于巩固优良客户和有发展潜力的客户与信用社的业务关系的原则。

信用社以后在办理此类贷款时,必须明确告知担保人真实的借款用途,防止上述案件的发生。必须根据担保人的人品、借款实力、还款意愿等方面做好贷前尽职调查,科学合理地确立贷款额度,控制好贷款风险,为客户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实践和教训证明,违规操作时造成贷款风险发生的首要因素,要彻底杜绝任何违规操作,消除道德风险隐患。信贷资产质量(发放-收回-效益)决定了一个金融企业的生死存亡,希望大家都要审慎办理好各笔贷款,视质量如自己的生命。

今后联社要求的实现“零违规”和新增贷款(客户)双违约低于1%,希望各社认真贯彻落实到位,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联社资产保全部 20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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