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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0: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根据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论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其股票是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两者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

1.都遵守公司资本三原则,即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

2.都贯彻了有限责任原则,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组织等经济实体。在投资公司后,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3.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

4.一本都是盈利性的组织,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有明显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需要一定的信任基础。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数额的多少。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人数较少,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一般股东较多。如我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受到公司法规的限制。如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一般允许其自由转让,符合有关规定后还可以公开上市交易。

6.设立和监管的宽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较为严格,其管理机构、公司治理要求较多,规模较大,财务一般要求公开,在法律法规上一般有很多监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较低,管理机构也较为简单,一般来说,规模也较小。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50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2、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3、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既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立法宗旨,是制定法律时所要体现的内容和精神,所有法律条文的内容都要紧紧围绕法律所要求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立法宗旨所要求的内容。《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对《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立法宗旨,是制定法律时所要体现的内容和精神,所有法律条文的内容都要紧紧围绕法律所要求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立法宗旨所要求的内容。《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对《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立法的意义:会计是进行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经济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将会计工作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方法、程序及法律

责任进行统一的规范,才能使经济管理有章可循,同时对经济工作各环节的运作有清楚的了解。

2. 以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会计法》立法宗旨的首要一项。原会计法没有将

这项内容明确在立法宗旨中,并且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次会计法将这一项内容作为立法宗旨,是根据一个时期以来会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3. 通过立法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法》最重要的

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手段和条件,而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才是会计工作的根本目标。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才有实际意义;没有规范的会计行为和高质量的会计资料,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也就难已成为现实。 累进税率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类型。 累进税率的确定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速度。它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通常多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特殊的作用和效果,所以现代税收制度中,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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