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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9: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东交通大理工学院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关于宣城市民生工程建设的调查报告

罗文*

摘要:

一、民生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二、城乡低保资金等四项民生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三、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关于实施二十二项民生工程构建和谐宣城的工作意见。

关键词:民生工程、低保、农民工工资。

民生工程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到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阶段后,就应侧重于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将人民的幸福作为执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让人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尽可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宣城政府为此做出了率先表率,作为一名宣城人,我对此也做出了一个简要的调查报告。

一、民生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2011年市本级计划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万平方米,其中5万平方米向社会低收入家庭出售,其他用于拆迁安置和廉租房安置。目前正在按计划组织建设,具体情况是:

东苑小区:续建工程2.8万平方米,已进入室内外装饰,预计10月份竣工;

云山新村:已新开工3.6万平方米,桩基础已基本完成;

城东新村:已新开工4.7万平方米,其中5幢已进入主体三层施工,年底前竣工;二期

4.9万平方米,已于8月底开工;

希达小区:一期工程3.8万平方米房屋已竣工,二期6.76万平方米也已开工。

宣港路经济适用房小区(夏渡经济适用房组团):建筑面积约18.8万平方米,现已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征地工作,正在组织施工建设。

(二)廉租房建设工作:2011年年初,省政府下达我市廉租房保障任务为2000户,其中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建设任务为600套,要求对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但2010年7月省建设厅、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联合下文,将我市廉租房保障任务由原来的2000户调整为5227户,其中市本级1030户,年内均可完成。

(三)老小区技防工作:我市2010年底以前建成的旧住宅老小区约80个,2011年开始开展整治工作,投资近400万元,对10个旧住宅区道路、排水等进行了整治,增设了路灯、幢牌,补栽了绿化,安装了视频监控技防设施。2011年计划投资120万元,完成敬亭山庄等10个老住宅区的技防设施。 *罗文,男,1992年生,安徽宣城人,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09会计5班,电话:151704045

56、电子邮件:

二、城乡低保资金等四项民生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城乡低保金、救灾、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等民生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有关民生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督查管理制度

1.定期督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初应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督查。

2.加强程序公开和举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开低保政策和受理程序以及资金和保障对象,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加强申报约束。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以及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增加,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一经发现有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取消低保待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和基层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对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通过出具虚假材料、受理、审核、审批的;以及有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贪污、挪用、克扣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三)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救灾款的使用、拨付和管理,要加强监督、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救灾款的使用管理情况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救灾款的分配使用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市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进行检查。乡镇发放救灾款要跟踪检查,县每年要进行重点检查、市级进行抽查,检查做到查账目,查适用范围和落实到户的情况,检查结果如实向上报告。

(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要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供养资金高效运行。

每年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对于群众有反映的已报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退。

三、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5号)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活动的各类工程建筑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比例按单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或者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

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要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补交。不按规定补交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二)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建立用工台帐并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支付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严禁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三)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发包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严禁违法定价、低于成本定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按实际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建筑业企业指定

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因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负直接责任。

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非法转包或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将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劳动保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全程监控,主动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速从快从重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登记不良信用记录各一次。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达到3次的,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有1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行为在网上公布6个月。同时,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其他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法对该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建立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紧急事件的应急机制。对拖欠工资事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分包单位不能解决的,由总承包单位解决;总承包单位不能解决的,由建设单位从未结清的工程款中先行垫付,再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四、关于实施二十二项民生工程构建和谐宣城的工作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1〕10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民生工程各项政策措施,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民生工程项目及工作目标

1.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目标: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2009年给予人均不低于260元的低保金补助,以后年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2.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工作目标: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使其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2011年分散供养标准人均达到1328元,集中供养标准人均达到2011元。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工作目标: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

4.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目标:2009年将宣州区、郎溪县、绩溪县,2010年将旌德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建立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工作目标:用两年时间,将全市城镇未参加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2009年覆盖城镇居民不少于9万人,2010年实现基本全覆盖。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工作目标: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7.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工作目标:对所有符合救治和救助条件的重大传染病病人,按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

8.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目标:2007年至2011年,全面完成省下达的80所乡镇卫生院、390个建制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添置与更新“填平补齐”任务。2007年至2011年全市改扩建7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9.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目标:从2010年起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同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10.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工作目标: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现有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其中2007年完成57456平方米,2008年完成57455平方米。

11.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目标:从2007年至2011年,用五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77.6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2007年16万人,2008年17万人,2009年16万人,2010年15万人,2011年13.68万人。

1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目标: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二)资金保障

1.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2.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市级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4.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按中央20元,省15元,县市区5元,个人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

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个人不低于30元,省财政30元,县市区财政不低于10元,市财政补助本级每人每年30元。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市、县财政按照不少于上年省补助资金总量的20%、10%配套安排。

7.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8.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除争取中央投资外,省与县(市、区)按8∶2比例分担;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央3元/人/年,省5元/人/年,市(区)5元/人/年。

9.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省和区(市)按6∶4比例负担;市直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参考文献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s].2011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s].2011

[3]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s].(国发〔2009〕5号).2009

[4]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s].(省政府令第194号).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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