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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6: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民航公发(1996)290号 发布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生效日期:

1996-11-01

各管理局、企事业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7月6日由国务院第20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为准确、有效地执行《条例》,现结合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航公安机关”的界定

《条例》中所称“民航公安机关”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国发(1981)109号)成立的,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派驻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航站)的公安机关;以及在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中接受民航总局公安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行业领导,并接受其委托的地方所属机场的公安机关。

在民航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民用航空营运企业保卫部门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二、关于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与管理。对候机隔离区、飞行活动区之外民航某一单位单独使用、管理的控制区域,可以经民航公安机关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该单位保卫部门制发、管理仅限于在该区域使用的通行证件。空勤人员执勤登机证可以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委托有关单位制发、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检查、监督。除此之外,任何证件不得作为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行证件。

三、关于机长授权航空安全员行使其权力的问题

在执行飞行任务前,机长应在处置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中明确航空安全员的职责;原则上航空安全员可以在机长总体授权下直接行使《条例》第23条(二)、(三)项规定的赋予机长的权力。

四、关于对在飞行中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人采取的“管束措施”

根据《民用航空法》、有关国际公约和本《条例》规定,主要是指对违反《条例》第25条规定不听劝阻的人,机长、航空安全员、其他机组成员以及经机长授权的旅客可以对其使用械具和其它方式,使其不能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措施。如果飞机降落在国内机场,机组应立即将被管束人移交所降落机场的民航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证据,该民航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如果飞机降落在境外机场,按有关国际公约办理。

五、关于货物安全检查中的其他安全措施

指存放24小时和其他经民航总局公安局认可的安全措施。其中“存放24小时”是指承运人实际控制货物起至装机时满24小时。

六、对于“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行为的处罚

应当按照情节轻重对托带人、捎带人、接货人分别依法处罚,但对受胁迫而实施捎带行为的旅客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七、关于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

《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其中,“货物托运人”不仅指自然人,而且包括企事业单位、法人团体。

此外,“伪报品名托运”的不仅包括危险品,也包括非危险品。如果伪报品名托运的是危险品,按照《民用航空法》第 193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伪报品名托运的是非危险品,则酌情按《条例》第35条给予处罚。

八、关于处罚的管辖

民航各公安局、分局、处可以实施《条例》授权民航公安机关进行的任何处罚,其中,不具有县一级公安机关执法权限的航站派出所,可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民航省(区、市)局公安处的委托,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受委托的权限。

《条例》第36条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其实施的处罚是指由民航公安机关具体承办,报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名义进行的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由上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民航公安机关进行复议。

九、关于处罚的执行

按照《条例》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只能是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即“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民航各级公安机关。

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在作出以上处罚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法制部门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主持进行。

十、关于处罚的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行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由民航总局统一制定印发(式样附后),其余法律文书可以参照使用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文书。

十一、关于处罚的罚没收据

在国务院关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等作出之前,各地按现行办法执行。

在《条例》公布前制定、现在仍在执行的规章、规定,其内容与《条例》不一致的,统一适用《条例》的规定。

此通知由地区管理局代转各地方、部门航空公司和地方机场。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民航总局公安局。

附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决字( )第

受处罚单位(人)

男女

岁,职务

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时,在

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款,决定给予

的处罚。

承办部门:

承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执罚机关印章)

此联存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决字( )第

受处罚单位(人)

男女

岁,职务

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时,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款,决定给予

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罚机关印章)

此联随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决字( )第

受处罚单位(人)

男女

岁,职务

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时,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款,决定给予

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罚机关印章)

此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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