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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4 00:14: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他的研究结果并不明朗,往往揭示出一个微弱的甚至是消极的关于留存收益的FDI与税务的反映机制。这项研究明显对哈特曼模型投出了质疑,但一直没有大的动作尝试用更好的数据或方法进行重新估计。

文献中确实体现了Slemrod(1990)的想法,他认为处理双重征税的政策可能会影响税收反应。常见的区别是不对母国以外的收入进行征税的国家之间,免征国外赚来的收入的纳税义务,以及对母公司潜在的应纳税额收取的全球性税务,但可能会采取多种方式来处理国外收入来避免跨国公司的双重征税。处理双重征税的问题有两个标准的方法,为本国提供信贷或者扣除由跨国公司取得的国外纳税收益。

当研究人员开始研究1986年美国税制改革对于在美国的外来直接投资的显著性影响时,这些税务处理办法对于影响FDI和税收分析的潜力,在研究文献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斯科尔斯和欧胜(1990)推测,当美国的税率增加,美国在全球范围的跨国公司所产生的FDI可能会增加!这看似有悖常理的概念来自于认识到了信用体系,例如,跨国公司不会在全球征税系统下看到应纳税额有所增加。在另一方面,美国国内投资者(属地税制下的跨国公司)将承担增加的美国税项负债的全面冲击。随着公司在美国投标了相同的的资产,全球税收跨国公司将会变得有利并且投入更多。尽管斯科尔斯和欧胜(1990)用很简单的统计检验表明,美国外国直接投资自1986年以后的上升没有受到其它因素的控制,但是斯文森(1994年)对斯科尔斯和欧胜的假设做了更仔细的检查,通过对1986年的改革对不同产业FDI产生的不同影响进行检测,这些产业在改革后税率都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斯文森检查了从1979年到1991年行业面板数据,利用从1986年的税制改革后行业税率的变化,发现FDI确实随着更大的平均税率增加而增加,尤其是全球征税的国家。斯文森的研究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他确定了斯科尔斯和欧胜采用平均税率数据进行检测时结果是接受假设,但使用实际税率则是拒绝原假设。奥尔巴赫和哈塞特(1993)提供了推翻斯科尔斯和欧胜假设的进一步证据,他们通过开发FDI模型来预测美国的投资类型,税制改革应该对其进行支持为了使属地纳税的跨国公司对抗全球纳税的跨国公司。特别是,他们的模型显示,属地税收跨国公司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激励合并与收购(M&A)的外国直接投资,而全球税收跨国公司应该已经从这样的FDI投资新设备的情况下气馁。这些数据似乎表明,1986年美国税法改革后外商直接投资的大幅增加,是由于跨国公司从全球税收国家(主要是日本和英国)推进对外直接投资。

因此,在很多方面,1986年的税制改革对FDI的影响到今天都是一个开放性问题。然而,尽管这个特定的问题如今已经有些过时了,但是给母公司提供信用的全球税收制度国的FDI应该相对而言对税率不那么敏感这个话题仍然是持续的热点。海恩斯表示(1996年)对它做出了最好的表达,根据现存文献检测了是否国家级税会影响美国内区域的FDI,从而创造性地提出了属地纳税对抗全球纳税的处理办法。以往的研究探讨国家税收对于国家FDI的分布的影响,结果并不明显(参见例如,考夫林,Terza和Arromdee,1991)。像联邦税,跨国公司根据他们在母国面临属地纳税还是全球纳税可能会对国家级税有不同的反应。海因斯(1996)的实证策略是调查FDI在美国各州的分布,并且研究比较“非信用体系”的状态下的外国投资者相对于“信用系统”下的外资投资者FDI的税收敏感度。他发现,随着税率高1%,非信用体系投资者FDI的减少比信用体系投资者FDI的减少多 9%。

综上所述,文献精细的指出了当考虑到税收对FDI的影响时,资料多的用不了。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都遭遇了大量不同级别的税率和处理双重征税的政策,这能极大的改变税收对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经验方法和数据样本相差甚远,因此税(以及在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之类的)在多大程度上影响FDI仍然是显著的问题。证据似乎更有力的说明了,一个跨国公司在客国申报纳税而形成的处理国外税的信用系统是相对无关紧要的。

文献中还存在其他的弱点需要解决。首先,所有上述考察(最好)产业层面的数据模型的研究通常是属于公司层面的活动。这可以通过依靠理论来解释经验证据来制造问题。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使用平均税率为利率变量,这在变量设置上是一个完全的错误。平均或实际税率是否作为税务义务的的测度很少被讨论,但正如作为例证的斯文森(1994)研究所说,它对FDI会产生十分不同的影响。

文献也只是最近才开始研究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例如,德赛,弗利和海因斯(2004)最近的工作论文提出的证据表明,间接营业税对FDI的影响与企业所得税对FDI的影响是一定范围内是相同的。与此类似,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对FDI的影响直到最近仍然是未被开发的实证课题。关于谈判减少国家在其他事项上的代扣所得税的税收协定有成千上万个。沃德-Dreimeier(2003年)和Blonigen和Davies(2004)发现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条约在任何显著的方面影响FDI的活动.3.3机构

机构的质量有可能是影响FDI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特别是对于由于各种原因而较不发达的国家。首先对资产欠缺法律保护增加了企业进行投资的资产不太可能征收的机会。机构质量差需要运作良好的市场(和/或贪污),这就增加了做生意的成本,也就减少了FDI的活动。最后,在一定程度上机构质量差导致基础设施差(即公共产品),当FDI确实进入市场则预计盈利能力会下降。

尽管这些基本假设是无争议的,但估计机构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幅度是困难的,因为没有任何准确的机构测量。大部分措施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一些经济体制的复合指数,根据官员或熟悉国家机制的商人的调查结果制定。由于受访者来自不同的国家导致国家间的可比性值得商榷。另外,机构通常会保持长久,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个国家内很少会发生有意义的变化。

由于这些原因,尽管跨国FDI研究通常包括机构以及或者贪污腐败的措施,但并不经常把它作为分析的重点。魏的论文(2000年;2000B)是一个例外,表明各种腐败指数与FDI有着强烈的负相关性,但其他的研究中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如惠勒和么,1992年)。海因斯(1995)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自然实验”的方法,通过研究1977年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关于处罚美国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官员的规定。他估计在法案实行的之后一段时间后会发现该法案对FDI的负面效应。这种自然实验分析为将来提出更令人信服的证据带来了希望,尽管发现这样的天然实验是非常困难的。 3.4 贸易保护

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保护之间的假设联系被大多数贸易经济学家看作是还算明朗的。即高贸易保护应该让企业更有可能替代子公司生产出口以避免贸易生产成本。这通常被称为关税跳跃投资。也许是因为这个理论相当简单而且寻常,一般情况下很少有研究专门检验这一假设。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数据驱动。在各行业间一致的非关税保护形式很难进行量化。许多企业层面的研究采用产业级别的措施来控制各种贸易保护方案,但往往结果好坏参半,其中包括Grubert和Mutti(1991),科格特和张(1996),和Blonigen(1997)。一种替代产业阶层措施是通过反倾销给企业提供特定的相当大的反倾销税来实现的。公司面临着要使用更加精确的措施来应对法律保护,Belderbos(1997)和Blonigen(2002)均发现关税跳跃FDI更有力的证据,尽管Blonigen的分析结果强烈暗示出这种反应只有总部设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才能看到。这可能是关税跳跃贸易保护与其他措施混合的另一个原因,外商直接投资需要大量的费用,很多小出口企业可能无法融资或寻找有利可图的方面。事实上,贸易保护可以明确地针对FDI较少的进口来源地。这表明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保护可能是内源性的,关于这一问题几乎没有被实证过。有一个例外是Blonigen和FIGLIO(1998年),他们发现的证据表明,增加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美国参议员的州或美国众议院的地区,会增加他们把票投给进一步的贸易保护的可能性。 3.5 贸易效应

先前讨论到这一点的局部均衡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外商直接投资的贸易影响,而这与潜在的FDI 的变化拉动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可能最常引用FDI的动机是作为出口到东道国家的替代品。由于巴克利和卡森(1981)的模型所呈现出的,可以认为出口是固定成本较低,但运输和贸易壁垒可变成本较高。与子公司服务于同一市场引入FDI允许大幅降低这些可变成本,但可能涉及更高的大于出口成本的固定成本。这表明了一个自然发展规律,一旦国外市场对跨国公司的产品需求达到足够大的规模,那么将会从出口发展到FDI。

在早期的论文中利普西和Wei(1981;1984)对美国对东道国的FDI 以及出口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了一个正相关性,这违背了FDI替代出口的原理。然而,这些论文忽略了东道国市场这个变量的内生性,这一变量可以将跨国公司引进FDI以及出口产品的意愿朝着相同的方向增加或者减少。Grubert和Mutti(1991)根据出口销售,使用了利普西和Wei(1981)类似的数据得到了负相关的回归结果,尽管结果在统计学上是不显著的。

Blonigen(2001)认为,问题在于贸易流量,要么是用最终产品替代了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同一国家生产产品,要么是将生产最终产品所使用的中间产品作为流量统计。前一种情况导致“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而后者显示两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Blonigen使用日本出口美国的10位制的关税协调制度下产品级别的贸易和FDI数据,结果显示日本对美国的FDI增加引起日本生产这些产品的中间产品的出口也增加了,但是最终产品的出口却下降了。赫德和里斯(2001)和斯文森(2004)分别使用日本企业层面的数据以及美国行业层面的数据提出了类似的证据。

上述讨论中一个潜在的问题是企业之间的关系(如投入到分销商的供应商),有可能影响FDI决策。日本企业往往在供应商和分销商间有更正式和公开的连接,所谓纵向联系财阀。赫德,里斯和斯文森(1995)探讨了是否其他日本企业在美国的一个州或邻近州的选址会通过企业相似的纵向联系财阀影响随后日本跨国公司的FDI。他们发现确实是这样,特别对于汽车部门来说,并且把这个作为有正式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的企业之间产生了聚集经济的证据。

其他研究考虑了横向联系财阀对日本FDI的影响。横向联系财阀是在许多行业间企业集团的分组,但中心是围绕日本大型银行。这样的活动对FDI的三大潜在影响已经被提出。主要的潜在影响是利用横向联系财阀的银行作为低成本集资的来源,这将增加公司的整体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正如霍什、卡什亚普和Scharfstein(1991)提到的,有一个财阀银行成员这样的关系可以降低监督成本,降低资金成本。他们对日本制造业企业进行分析发现的证据表明,比起其他企业这些横向联系财阀的公司在投资活动中比较少受限。随后的研究中检测了是否横向联系财阀增加了日本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但往往结果很不显著或敏感(例如,见Belderbos和Sleugwaegen,1996)。

Blonigen,埃利斯和福斯滕(2005年)注意到了横向联系财阀的另一个可能的影响俄林模型的精确检验公式的形成遭遇了巨大的障碍,当有多于两个国家和地区的两个以上的生产要素时该模型预测贸易流量则可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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