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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案件的调研报告(小编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9: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调研报告

--武城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力度的增强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扩大,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执行领域,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已经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妥善处理好该类型案件,及时化解官民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近几年以来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了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近几年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呈上涨趋势。2005 -2008年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就60件,2009-2011年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0件,数量增加了近两倍,保持了总体增长的势头。

2、受案范围呈扩大趋势。2005-2008年法院行政庭受理包括4个类别的非诉执行类案件60件,其中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类案件10件,环保行政处罚类案件15件,工商行政处罚类案件5件,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类案件30件。2009-2011年来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包括5个类别非诉执行类案件200件,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类案件33件,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类案件45件,环保行政处罚类案件60件,工商行政处罚类案件60件,司法强制拆迁案件2件。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主要问题及存在的困难。 执行难问题突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近年来由于司法强制拆迁案件的增多而使得执行难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审查执行难度大,而与之矛盾的是法院行政庭执行人员的缺乏,一些需要大量人员参与,大规模组织的强制执行工作在现有的人员、物资配备下根本得不到实施。如涉及拆除违章建筑、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其审查执行结果将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要执行必须动用大量的人力资源做周全的动员部署工作,面临被执行人强烈的抵抗行为,执行处理不慎容易引发严重的

1社会矛盾。再如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往往采取逃匿、躲藏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多选择在外务工,现有的办案条件根本不允许执行人员跨市或者跨省追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导致很多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只能被迫采取中止执行的方式结案。

三、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机构建设或人员保障情况。

1、今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改为政府申请,由法院负责司法强制拆迁。实施“司法拆迁”,把拆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发生拆迁矛盾时,让政府和私人之间有一个公正的仲裁机构,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然而,对法院在强制拆迁中能否扮演好“稳压器”的角色,能否有效行使司法强拆权,各界反应不一。司法强拆权的赋予,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拆迁与补偿问题是当前我国转型期社会的突出问题,房屋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场所,拆迁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但由于涉及各方利益,情况复杂,妥善解决所有拆迁问题难度较大,法院行使“司法强拆权”,必然也会受到挑战。

2、目前解决有关房屋拆迁的纠纷面临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乃至物权法均没有真正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条款。司法强制拆迁模式是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形成,相对比较仓促,立法者并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司法强制拆迁实际运行时可能陷入窘境。其次,目前法院大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尤其是执行工作压力大,把强拆权由政府转移给法院,是对法院人力和相关业务审判水平的一大考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征收补偿价格过低,不服拆迁决定时,会有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发生,此类案件将堆积到法院,增加法院压力。而且,由于拆迁问题本身复杂的利益对抗性,条例对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法律救济设臵为提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但制度上缺乏二次救济程序,使法院进行强制拆迁的压力相当大,被拆迁人房屋一旦被错误执行,现行法律很难通过正常程序对其进行救济,而被拆迁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很可能做出不理智行为,激化社会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综上,“司法强拆权”给予法院,对法院工作是一个不小的考验,能否有效应对,关系到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保障法院切实有效地开展司法强制拆迁工作,实现新条例的立法初衷。

3、扩充法院干警队伍,提高物质保障。应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和法官短缺问题。规范、加强编制管理、使用和督查,、面向一线办案人员分编倾斜政策和原则,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发展要求的编制增补机制。同时增加经费保障,如配备警车等,打好司法强拆的物质基础。

4、计生案件当事人难于查找或履行能力小。在上几年中止执行计生案件中,有多半个均是夫妻俩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人或者只留居有年迈的老人;其余的案件则是因被执行人家中极度贫困,不具备履行能力。此类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农村的教育理念和社会保障体系尚处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农村百姓仍然抱有养儿以防老的陈旧观念。另一方面违法计生政策的夫妇普遍存耍赖、逃避的思想,在接到计生单位的处罚后往往带着孩子去外地打工,企图一走了之,这也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造成了重大的障碍。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在目前的计生工作具有的滞后性,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对象重事后处罚,轻事前教育,服务没有到位等原因是导致计生案件难于执行的重要原因。

四、对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想法及建议。

1、增强司法独立地位,减少政府权力干预。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是以假定司法相对超脱,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利益、地方当局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为前提的。但是新条例如果不明确规定司法独立裁决的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执的案件、被征收人起诉不服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案件的审理、裁判,地方当局都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不得指令法院强拆),

司法裁决如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2、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解释工作,使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避免制度间冲突和模糊,为解决司法强制拆迁的问题提供法律支持。不仅要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等标准,而且要在具体落实这些标准时,有正当程序让公众参与和知情;不仅要让司法垄断强制拆迁的裁决与实施,更应当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比如裁决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作出,作出裁决时要进行听证,要允许被拆迁户进行上诉等。

3、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强制拆迁包括强拆裁决和实施强拆两个方面。作出强拆裁决是一个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一个行政行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予以监督;行政机关超越裁决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4、进一步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计生工作。首先坚持宣传法制与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向被执行人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其次,在坚持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对被执行对象区分对待:对认错态度好,但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对象订下分期还款计划,争取用和平手段解决;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加大执行力度,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必要时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提高法院执行威慑力,强化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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