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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物资催交检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物资催交检验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督促供货商按照采购合同和计划规定的期限提供技术文件和完成设备、散材的制造,确保满足工程设计和现场施工安装的要求;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资采购管理中检验程序,确保设备、散材的质量符合订货合同规定的要求,避免由于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建设,做好设备、散材的监造、检验和验证等工作,特制定此程序。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X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物资催交检验的管理。 3.物资催交管理 3.1术语和定义

3.1.1 催交:指签订订货合同之后,买方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一方面督促供货厂商按期提交制造图纸和资料,以供买方确认,并按时返回供货厂商作为制造的依据。另一方面要督促、检查供货厂商的制造进度,确保按合同要求按期交货。

3.1.2 设备:指工艺装置和辅助公用设施中的生产设备,包括:工业炉、换热器、塔器、容器、机泵、特殊设备等。

3.1.3 散材:指各类工程材料的总称,除了工艺装置和辅助公用设施中的生产设备以外的其他各种设备、材料,包括电器设备和电器材料、仪表和仪表材料、管道、阀门、管件、钢结构、土建类材料以及绝热材料、涂料、防火材料等。 3.2职责 3.2.1采购中心

(1)负责组织采购单位根据订单制定催交计划,并检查催交计划执行情况和结果。

(2)协助解决因设备、材料检验而出现的制造进度拖延问题。 3.2.2工程管理部

(1)负责编制催交计划和物资采购进度的总体控制,协调设计与供货商按期提交图纸、技术文件等资料。

(2)检查供货商主要原材料、外协件和配套辅机等的采购进展情况,以及设备、散材的制造、组装、试验、检验和装运等的进度情况。 (3)负责传达设计变更并确认供货商返回的变更图纸和资料。 3.3催交工作的基本程序 (1)熟悉采购合同; (2)根据合同制定催交计划;

(3)催促供货厂商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 (4)检查供货厂商主要原材料采购进展情况; (5)检查配套附机和主要外协件的采购进展情况;

(6)检查设备的制造、组装、试验、检验和装运的进度情况。 3.4催交准备工作

3.4.1 合同签定后,负责催交人员应及时与供货厂商联系,了解生产安排情况,审查供货厂商的合同实施计划方案,包括供货厂商的设计进度、加工制造和其他有关质量控制程序等。 3.4.2 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开工准备会,会议应有设计、采购人员和供货商参加,并邀请使用部门和相关领导参加。向供货厂商解答、澄清设备的技术问题。 3.5制定催交计划

催交人员应汇总项目的全部采购合同,根据每个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制订出催交计划。催交计划应规定每个合同的催交工作里程碑日期。

3.6催交工作内容

3.6.1 催交人员应督促供货商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交一份详细的制造进度表,说明其关于设计和制造的关键日期,以及预测的交货日期,以便催交工作的开展。

3.6.2 催交人员还应按照订货合同要求供货商提供先期确认图(ACF)、最终确认图(CF)等技术文件,监督其设计进展情况。收到供货厂商的图纸资料后,应督处设计按时审查和确认,并及时返回供货厂商。 3.6.3 若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返回设计变更图纸,催交人员负责做好设计中出现问题的联络工作。 3.7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3.7.1 催交人员应掌握供货商的库存材料能否满足加工制造的要求,主要原材料如需另行采购,则应检查其订货计划和到货情况。 3.7.2 需要时,催交人员还应检查主要外协件和配套辅机,如大型铸件、大型锻件、大型电机等的订货计划、加工周期、实际制造情况和到货情况。 3.7.3 催交人员应按生产计划检查设备制造各关键工序是否符合要求,及时评估供货商的进度状况,确保设备、材料的制造、组装、试验、检验和装运等全部关键控制点的进度达到订货合同和计划要求。 3.8催交工作要点

3.8.1 催交人员应掌握、评估供货商的进度情况,确定全部关键控制点是否与原定安排相一致。

3.8.2 催交人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反馈涉及到影响质量或交货期的任何问题或潜在问题以及由供货厂商将要采取的纠正措施等相关信息,避免或排除对项目总进度的不利影响。

3.8.3 如果不符,催交人员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或到现场核实情况,找出影响进度的原因,并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纠正或补救措施。 3.8.4 对于制造周期长的大型复杂设备的采购合同,催交人员应要求供货商明确执行主管,以便出现的问题能及时获得有效解决。 3.8.5催交人员应做好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各项记录,表明其进度情况,为索赔等事宜提供证据。 3.9记录和表单 (1)催交计划 (2)催交记录 (3)会议纪要 4.物资检验管理 4.1术语和定义

4.1.1 检验:在买方人员参与下,按订货合同的要求,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和测试,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并编写检验报告。按国际惯例,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 4.1.2监造:按合同要求派员定期、不定期或长期驻厂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

4.1.3商检:指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运用科技手段实施检验和公证鉴定,以确定上述交易条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的标准相一致。

4.1.4第三方检验: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散装材料,应委托有资格能力的单位进行第三方检验。

4.1.5检验报告:是对设备、散装材料进行检验、监制和其他质量检查的真实情况的记录。 4.2职责 4.2.1采购中心

(1)负责组织在采买过程中与供货商确定交货前检验工作的要求,协条检验所发现问题的交涉和处理。

(2)负责协调聘请设计人员、项目部技术员或外单位的专家等,配合检验工作。 4.2.2工程管理部

(1)负责组织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负责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入库前检验的具体实施。

(2)负责派出监造、检验人员,准备相关资料。

(3)负责处理或反馈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编写或收集好相关的计划、报表、报告等记录。

(4)负责协调好各职能人员配合物资包装检验和通关商检的实施。 4.3检验工作基本程序

(1)各方检验人员应熟悉工程合同、订货合同中与检验有关的内容。 (2)编制检验计划。

(3)与第三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4)对设备制造原材料的检验。 (5)生产过程中的监造。 (6)出厂检验。 (7)进入现场验收。 (8)通关商检。 4.4检验依据 (1)项目合同。 (2)设计文件。 (3)物资采购合同。

(4)签约国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等其他文件。 4.5检验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 (2)坚持标准,严格要求。

(3)尽可能将物资质量问题消除在出厂前。 (4)物资未经检验确认合格不得发运或投入使用。 4.6检验工作内容及要求 4.6.1 检验的策划与准备 (1) 确定各方检验人员。

(2)各方检验人员接到任务后,应熟悉工程合同与采购中与检验有关的条款和内容。

(3) 依据工程合同和采购合同编制“检验计划”。

(4)审查制造厂检验计划,确定检验项目,停止点和见证点,检验时间、参加人员及通知方式,明确检验计划、报告编制的要求和检验结果的确认方式。 4.6.2 检验计划编制

(1)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物资检验总体计划。

(2)检验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验的具体项目;检验的进度,即具体的时间、阶段、频次;检验的方式、方法;检验、放行的准则;各方的参加人员;需形成的检验记录的要求;其他有关的要求或安排。 (3)检验人员应根据总体检验计划和实际制造进度等情况,制定出下月的具体检验计划。

(4)物资检验的项目、频次等内容应与其质量要求和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影响程度以及厂商的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相适宜,明确检验的重点与非重点。

(5)编制的“设备、材料检验计划”,分别与有关制造厂商协调,需要时报业主确认,确定后及时报送项目经理及有关部室人员。 4.6.3 生产过程的监造

(1)监造人员的职责主要保证设备和散材的质量。检验人员要特别注意制造厂质量体系文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在设备制造开始之前,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与制造厂明确产品要求、检验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各自的义务等。

(3)设备制造过程中,根据需要派监造人员进驻制造现场进行监造。监造的方法一般是目检、记录、照相。当需要使用测试仪器时,制造厂应提供协助。

(4)监造过程中,检验人员应随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与供货商交涉所发现的问题,并反馈相关部门,监造人员的检验结果,不能解除制造厂对设备质量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6.4 检验报告

(1)检验报告应该是根据采购订货合同或附件提出的技术规格和要求,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测试和其它有关质量检查的真实情况的记录。

(2)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号、受检设备、散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 b.供货厂商名称、检验场所、起始时间; c.各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

d.检验记录:包括检验会议记录、检验项目记录和文件审查记录。并应列出未能目睹或未能得以证明的主要事项并加以注明。如需要,尚应附有实况照片和简图; e.检验结论: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应明确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应明确提出结论或挂牌标记,说明可以验收、有条件地验收、保留待定事项或拒收等。

(3)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质量、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统一存档,相关部门使用或保留复印件。 4.6.5 第三方检验

(1)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散装材料,应委托有资格能力的单位进行第三方检验。

(2)应明确第三方检验要求、范围、检验内容、检验深度、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签署委托合同。

(3)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对确定所委托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资格和能力。

(4)第三方人员检验完毕时,需向委托方提交检验认可书。 4.6.6 出厂检验

(1)设备制造完毕后,检验人员参加全面的质量验收,认真做好出厂前的检验,把问题消除在出厂前。 (2)出厂检验内容:

a.设备、材料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法规等有关要求; b.提供的零配件或备品、备件是否齐全并合格; c.包装是否符合运输、通关要求;

d.提供的合格证、检验报告、质保书、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质量、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3)重要物资应在合同中明确出厂检验要求,未经出厂检验不得发运。

(4)检验合格后,由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运。若不符合要求,由厂商整改、处理后,再进行适当的检验。 4.6.7商检要求

(1)进出口商品,还应由商检局或其认可机构和海关进行商检、查验。

(2)物资采买地进行商检,则由采买人员组织供货商办理相关手续,获取检验凭证,并交运输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3)物资出口地进行商检,则由运输人员或组织承运商办理相关手续。

(4)进出口商品,还应接受海关的查验,由运输人员或组织承运商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4.6.8 现场检验

(1)货物运抵现场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供应商、监理单位、承包商、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入库检验。

(2)现场检验中,如果发现设备或散装材料有损坏、短缺、遗失或质量低劣现象时,应做好记录并签字,作为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3)国外进口设备、散装材料现场开箱检验时,必须通知商检局到场。

4.6.9 不合格品处理

(1)在监造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问题,应要求制造厂填写“不合格品单”,并对有不合格问题的设备或散装材料做出标记。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不合格问题,要求制造厂停止制造,提出返修方案并征得使用单位的同意。

(2)在出厂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问题,做好记录,由制造单位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发运。

(3)现场验收及安装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合格品,做好标识,隔离存放,请供应单位和有关人员确认。

(4)对不合格问题的处理,应做出“报废”、“让步使用”、“返修”的处理结果。检验人员应填写“不合格品报告”。当让步使用时,需经设计人员认可。

(5)由于不合格问题造成损失时,由工程管理部准备相关证据资料,采购中心组织与供货商办理索赔或终止合同等事宜。

(6)必要时,检验人员应调整原检验计划,并通知工程管理部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4.7记录和表单 (1)检验计划 (2)检验报告 (3)出厂检验报告 (4)委托检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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