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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3: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编号: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甲方: 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第一条 协议的基本依据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3、乙方违法生育的,有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4、乙方未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有权要求乙方给付违约金。 (二)义务

1、在镇计生办指导下,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结婚、生育、节育等情况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并对乙方进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2、对乙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符合规定初育的,出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有关手续。 (2)符合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出具办理《生育证》的有关手续。

(3)书面申请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落实相应措施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申请外出经商、务工或拟在县以外居住超过30日的,出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手续。

3、指导、督促乙方按规定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及时提供避孕药具(品)及其使用方法。

4、为乙方做好产后、术后、用药(具)随访服务工作。联系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为乙方按规 定次数免费进行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5、做好对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夫妇的优生指导和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工作。

6、负责通知乙方为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7、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乙方夫妇,每年发放不少于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相应土地),至子女满14周岁止。同等条件下,凭证优先享受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等待遇。

8、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的乙方,除给予表扬外,积极为其申请县、镇两级政府给予的相应奖励,在“扶贫资金”、“三结合”帮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9、常年公开人口计生政策,定期或随时公开本村当年新婚、在孕、出生、批准再生育及违法生育处理处罚等情况,接受监督。

10、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妇,协助县、镇按规定落实相应扶助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为符合条件的乙方出具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协助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2、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3、有权要求甲方联系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为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的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生殖保健服务或因政策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偿服务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因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引起并发症的:有权要求甲方向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给予相应的免费治疗,并协助到县、市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定和申请补偿等。

5、甲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有权要求甲方给付违约金。 (二)义务

1、自觉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活动,遵纪守法,不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同时教育自己的子女。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2、按规定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依法自觉、及时落实长效、安全的避孕节育措施。

3、乙方持《生育证》怀孕后,无正当理由、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私自终止妊娠。

4、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生育后,两日内须告知甲方。婴儿出生后异常或死亡的,必须在2小时内告知甲方,由甲方报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再作妥善处理。

5、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女方身体正常的,自生育之日起42天-60天内(剖宫产的半年)必须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放环措施并报知甲方;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女方身体正常的。自生育之日起60天内必须到汶上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长期、安全有效的绝育手术,并将手术结果报告甲方。

6、外出经商、务工或拟在县以外居住30日以上的,外出前应通知甲方并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居住地15日内,主动到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验证,依照规定参加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按时寄回甲方。必要时回乡参加镇计生办组织的孕(环)情跟踪保健服务和生殖健康查体活动。

7、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违法生育后应及时报告甲方,主动接受相应的处理。

8、如实向甲方反映自己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如有隐瞒,自觉接受甲方及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理。

第三条 村规民约的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符合生育条件且有生育能力、已提出生育申请而甲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的,甲方及有关责任人应向乙方支付200-300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按规定履行义务,甲方将乙方有关证件、证明遗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0-300元的违约金。

(三)甲方除按有关规定及约定履行义务并依法收取各种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还应向乙方支付200-300元的违约金。

(四)确因甲方过失导致的乙方违规,甲方及有关责任人应向乙方支付100-200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符合条件结婚时,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要在15天内报告甲方,如不报告的,按规定每拖一天向甲方缴纳100元的违约金。乙方如未婚同居,男女双方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5000元,并由甲方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乙方未婚同居如导致怀孕,必须采取引流产补救措施,否则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每拖一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乙方未婚同居如导致未婚生育,除按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

2、乙方符合法律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必须及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之后才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领取《生育证》后才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否则,除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

3、乙方生育或依法收养后,应在当月内报告甲方,并在落实相应节育措施后申报入户手续。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乙方的子女,计入乙方子女数,甲方将按照乙方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4、凡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乙方必须出具市终止妊娠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否则甲方将以私自终止妊娠论处。乙方出现死胎、婴儿出生后死亡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由甲方报镇计生办,计生办派人做鉴定并登记备案。乙方没有及时报告造成无法认定或未能出具有关死亡证明的,甲方将以存活论处,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0元,同时甲方将申请镇计生办收回《计划生育服务手

册》或《生育证》,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者3年内不安排生育计划,持《生育证》者永不安排生育计划。乙方如弃、溺女婴,甲方将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乙方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流引产措施,如拒不落实,每超限期一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元,直至采取流引产措施,乙方政策外生育,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如甲方无法找到乙方的,违约金由乙方直系亲属垫付。

6、乙方如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情节轻的批评教育,严重的甲方将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7、乙方生育一孩或二孩后要在42—60天内落实放环(皮埋)或绝育措施,剖宫产的要在6个月以内落实相应节育措施,除经县服务站鉴定不适宜落实节育措施外,如不按规定时间落实,每超过一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元。如无法向乙方收缴的,由乙方直系亲属垫付。

8、乙方计划外怀孕后要在一周内落实相应补救措施,并在42—60天内落实放环(皮埋)或绝育措施。如无故不落实,每超过_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元。如无法向乙方收缴的,由乙方直系亲属垫付。

9、乙方应按时参加镇计生办组织的查体。具体检查时间按镇计生办统一安排,每逾期一天不到站查体的向甲方缴纳100元的违约金。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10、乙方持《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时,每月15—18日必须到镇服务站孕检一次,否则每拖一天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元,直至到站孕检。持《生育证》怀孕三个月内(含三个月)不到站查体的,每怀孕一个月交违约金500元,怀孕三个月以上按私自鉴定胎儿性别论处,除按本协议第四条相关规定处理外,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

11、乙方外出务工、经商前应先与甲方签订《流动人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流出一个月后不办证的,每超一个月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元。乙方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甲方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但每半年必须回本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一次,另两季度寄回当地镇及镇级以上计生部门的查体证明报告单。具体检查时间按镇计生办统一安排,如不按期寄回查体证明,每逾期一天向甲方缴纳100元的违约金。有生育情况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原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乙方邮寄假证明并导致计划外怀孕的,经计生办查实后,必须立即采取引流产措施,并向甲方缴纳违约全10000元,导致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政策交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0000元。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12、乙方出租房屋时监督入住人员计划生育行为的义务,凡入住人员出现违法生育的,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0元。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育龄妇女)满49周岁时终止。期间如有关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法律或政策的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协议条款亦可做相应调整与修改。

第五条 协议的管理与监督 甲、乙双方应共同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本协议约定内容的管理、监督、检查。经双方商定需办理司法公证的,可依法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未提出公证要求的,不需要司法公证。

第六条 协议的执行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自觉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模范执行协议条款。如一方违约后不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如一方应先行告知,做好说服动员工作,使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对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可申请司法机关协助解决。

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等;拒不履行的,一方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违约金的管理和使用

甲方的违约金由监督单位监督,2日内交给乙方。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所交纳给甲方的违约金由甲方2日内交至所在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专户储存,设立明细帐,主要用于本村计划生育事业和奖励,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定期向乙方公布使用情况,接受审计。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监督单位(镇计生办)留存一份。

甲方: 村村(居)民委员会 (盖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盖章) 乙方:男: (签字盖章) 女: (签字盖章) 监督单位: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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