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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4: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洪波同志就委托 现有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问题

接受本网站记者采访

近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出台该办法的必要性、法律依据等问题,本网站记者采访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陈洪波同志。

记者:请问陈主任,制定委托现有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暂行办法有什么必要性呢?

陈洪波: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至上。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

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的一环就是搞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我省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都分布在乡镇(街道),尤其是小煤矿、小采石厂、小化工厂、小鞭炮厂、小建筑队等高危行业企业基本上都在乡镇。这些企业既是乡镇重要的经济支柱,又是生产事故多发区。《安全生产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没有明确要求。而县(市)安全监管人员平均不足8人,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乡镇(街道)成为安全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少数乡镇成为安全监管的空白地带。因此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行政执法势在必行。但在怎样进行委托执法方面,各地做法差异较大。一些地方进行了成功探索,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规范、随意委托的情形。从效果上看,凡是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规范委托行政执法的地方,其安全监管工作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生产事故明显下降。

今年初,省政府开展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就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1月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对委托乡镇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出了

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执法程序,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全省的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借鉴福建省的经验和做法,联合制定下发了此《办法》。

记者: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陈洪波:《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专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以上三个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们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记者:是不是现有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都可以接受委托呢?

陈洪波:《办法》对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具有2名以上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办案条件,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方可实施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二是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三是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当场处罚的案件,2日内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需立案处理的案件,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四是应当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上的指导、监督。五是执法人员须定期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

记者:委托机关对委托执法需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

陈洪波:《办法》规定了委托机关的职责,明确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受委托组织,委托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其委托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应定期组织安排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不遵守执法纪律、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吊销其执法资格证。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实施执法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办法》出台对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陈洪波:可以预期,《办法》的出台,将产生许多积极影响。一是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抓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前沿阵地。《办法》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限,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就近就地、快速出击的优势,适时排除高危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有效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全省目前乡镇(街道)现

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已有一批安全生产监察员,将他们统一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监察体系,经常性地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为安全生产监管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有利于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防范,强化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从而有利于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构建“安全湖北、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环境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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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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