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齐齐哈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0: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管理,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事关齐齐哈尔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为主攻方向,扎实开展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建设服务 ,为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工作,其下属办公室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市社科联),具体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 题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以年度规划研究为主,其选题主要以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指南的形式公布,一年发布一次,时间—般在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五条 规划研究项目指南的制定,须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委托各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提出建议,在广泛听取意见的

基础上,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汇总整理,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置。

市社科规划项目按资助经费来源划分为:政府资助项目、委托单位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三类。其中,政府资助项目有:重大决策咨询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 。委托单位资助项目有:委托项目、学科共建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有:一般项目。

市社科规划项目在立项管理上可分为:常规性项目和专题性项目。

常规性项目,是指在年度课题指南指导下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为研究重大问题及学术前沿的课题;青年项目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年龄都在40周岁以下的单列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为围绕主攻方向和学科发展立项的具有某一方面价值的项目。

专题性项目,是指在年度课题指南以外,根据需要设立的不定期立项的列入市级社科规划管理的项目,包括重大决策咨询项目,委托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重大决策咨询项目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的需要,所设立应急对策研究项目,采用招标或委托研究等形式立项, 由市政府提供专项研究经费。委托项目,是指由相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以招标形式确定或指定委托项目组负责人并资助研究经费,由市社科规划办立项并纳入市级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非常规项目。学科共建项目是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与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扶持学科发展而设立的项目。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常规性项目的申报,从年度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市社科规划专题性项目的申报,一般从专项性项目招标通告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九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常规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项目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3.项目负责人只限一人。除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外,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实行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前三位成员不能同时申报二项以上(含二项)的项目。

5.具有在研的国家、省、市社科规划项目,未完成研究任务者(指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前三位成员),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6.曾主持市社科规划研究项目,受到撤题处分或有学术不端等信誉不良记录者,在规定的三年时限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7.凡与省市社科规划部门所立项目雷同,不得接受申请。以后发现的,要给予撤项处理,防止重复立项。

8.申报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等,研究的时限为一年。

第十条 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索取《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也可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公布的信息网站上下载),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设计课题,认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论证》活页须做匿名处理,供通讯评审,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的背景材料 。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设立学科组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学科组专家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程序:

项目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项目有所不同。常规性项目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九条各项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者由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后,进入通讯评审。

2.通讯评审。评审专家主要由市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组成。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申报材料中的《项目设计论证》活页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专家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写出评审意见并得出评分。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组织人员汇总评审意见和分值,报市社科联党组研究审定拟立项名单。

3.开题论证。开题论证是属于会议评审的一种形式。评审组由市内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成员应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并采取面对面方式,充分听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价值、目的、意义和研究路径、应用推广前景的介绍,在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要求,对每个项目均做出完善或修改等指导建议,帮助项目负责人确立正确的选题、研究方向和路径。在会议评审中发现严重不符合立项要求的,有权建议免于立项。

4.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立项名单。

重大决策咨询项目,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常规性项目的评审,但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招标,评审专家组主要由市内同行专家组成,评审中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项目申报人答辩等形式进行。“学科共建”项目其立项方法另定。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标准:

1.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项目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4.项目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制度:

1.保密制度。在通讯评审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组专家名单,评审专家也不得或向外泄漏评审情况。

2.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项目的学科组专家,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获得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发出《立项通知书》,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项目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项目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项目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协议签定情况,发布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搞好项目的自我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中期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要对各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研究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市社科重点项目(含青年项目)、重大决策咨询项目及委托项目的中期检查,根据项目完成的期限下发《项目中期检查表》。市社科规划办适时深入项目承担单位,听取项目负责人关于研究开展情况的汇报。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中期检查表》或检查不合格者,市社科规划办予以通报批评,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学科共建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根据市规划办通知,每年一至两次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的项目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填写《市社科规划项目执行情况表》,按通知时间送达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5.延期3个月以上; 6.中止项目研究;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1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对新更换成员的“委托书”,以及新参与者的“承诺书”;第4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的签章;第5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应对申请及时作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批后,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3个月以上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主要研究成员(指前三名参加者)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市社科规划重大决策咨询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的研究工作。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市社科联党组决定,市社科规划办公室、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规划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每年立项评审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提出资助项目数及资助金额标准,报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市社科联党组对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不分拨给项目组成员个人。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会会务费等)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由市社科规划办在签订项目立项协议(合同时)时提前收取,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每项收取1000元。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项目类型、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标准为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按计划完成,确保研究质量,市社科规划对重点项目、青年项目收取风险抵押金1000元,在签订立项协议(合同)书时交纳。对未按时完成项目的,严重延期的,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有权根据延期情况,在风险抵押金中按一定比例直至完全扣除。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要求中止的项目,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应追回已拨经费(从该项目承担单位下年度立项项目应拨经费中扣除)。

第三十条 委托项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一般项目鉴定费用在自筹经费中自行解决。委托项目的鉴定经费由委托方提供,每项不少于2000元。

第三十一条 学科共建项目的经费,于每年第一季度由共建单位直接转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指定的帐户,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管理,并在当年年底前将使用情况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项。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决策咨询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的成果鉴定;学科共建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委托,组织对其鉴定。受委托单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发给《委托鉴定书》。

第三十三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建立学科鉴定专家库,届时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项目内容随机挑选。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或相当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必须聘请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选定5人(一般项目可考虑3-5人)。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四条 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送完整的项目研究成果、研究成果汇报提纲(包括项目研究执行情况、成果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成果创新之处,不超过3000字)1份、检索查新报告各1份 ,提出项目鉴定申请。

2.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项目成果初稿进行审读。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审读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后,方可申请鉴定。对未完成在学术期

刊上公开发表 2篇项目阶段性成果(每篇不少于4000字,并标有“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字样及编号)的,不能申请鉴定。检索查新报告有严重问题的,不能申请鉴定。

3.市科规划办公室按照项目预期设计要求,对成果进行审查合格者,批准鉴定申请,并发给《申请验收报告》模本。研究时限的计算时间 ,以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始点。

4.鉴定申请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填好的《申请验收报告》,连同完整的项目成果、《项目成果汇报提纲》各7份,《成果要报》(成果中最有价值、最能引起领导或学界关注的主要观点及其论证,字数6000字左右) 和检索查新报告各1份 ,报送成果鉴定组织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鉴定组织者须将成果提前寄送评审专家审读;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会议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者宣布鉴定组成员名单,明确鉴定要求; 2.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 3.项目负责人简要汇报研究成果; 4.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鉴定意见;

5.鉴定组总结评议,作出鉴定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项目组成员回避)。

第三十六条 项目鉴定的标准和内容是: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4.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6.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8.成果是否通过鉴定。未达到项目预期设计要求,限期修改,不能通过鉴定。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鉴定的,允许项目组在2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二次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如发现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委托鉴定单位应认真做好鉴定组织工作,及时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送专家鉴定意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对不能按要求完成鉴定组织工作的单位,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收回委托鉴定权。

第四十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办理项目的验收结项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项目验收鉴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接受非规划项目的委托鉴定。 1.需鉴定的成果作者可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索取并填写《委托鉴定申请书》,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4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2.委托鉴定一律采取会议鉴定形式。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一律不参加鉴定。鉴定程序、鉴定要求参照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的程序、要求。委托鉴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市社科规划学科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3.通过鉴定的成果,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鉴定证书》,并转告专家鉴定意见,并在适当时候发文公布。

4.委托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鼓励委托鉴定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有重要创新的委托鉴定项目提供鉴定费用。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各项目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专题报告会、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鉴定验收合格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字样及编号。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四十五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颁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总结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总结3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漳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指南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报告项目指南

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指南[推荐]

齐齐哈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齐齐哈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