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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交通肇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答辩状

答辩人:王XX,

答辩人王XX因(2012)民初字第XXX号刘XX等诉王XX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王XX在本案中是为XX市顺华石灰厂工作,主要负责帮顺华石灰厂开车送石灰,今年已多次拉石灰到XX市XX厂,每次开车进厂时都是有人来门口招呼安排,XX厂的人都会叫我们先停车,他们把电线顶开再叫我们开车向前走。我跟他们多次说过电线过矮,但电线一直没有被整改过。2012年8月14日,21点10分,我驾车到达XX厂,等了大概40、50分钟左右,等XX厂的人把场地清理完成后,周国平就过来用东西顶开电线,安排指挥我开车进厂,我的货车开进去一段距离后就听见有人喊:“有人触电了。”知道有人触电后我就下车去看,看见刘XX的儿子媳妇在为周国平做人工呼吸,一段时间后刘XX就开了一辆车来把刘X送去医院了。当时听说,刘X是在整理电线的时候触电的,下完石灰后,我就给XX粉厂的员工留了我的电话和姓名后,就开车离开了。

一、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规定:1kv以下线路在居民区垂直安全距离不应当低于6米的安全标准。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验,XX市XX粉厂大门南侧事故线路距地高度为3.76米,大门南侧事故线路距地高度为3.99米。说明事故 1

发生前事故线路远远低于6米,否则不会发生车辆挂掉电线的现象。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架设的电线距离地面远低于国家要求的6米的安全距离,其重大过错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XXX供电局及线路所有人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刘X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当天,答辩人开车进厂时,是刘X负责顶起电线,安排指挥答 辩人开车进厂,车辆会不会挂到电线都是刘X在安排指挥,答辩人在车内看不到外面的情况,全部听从刘X指挥停车或前进,在车辆挂断电线后,刘X明知电线有电,还主动用手去整理电线,导致刘X触电身亡。刘X在此次事故中的行为有重大过失,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三、王XX不应负赔偿责任。

答辩人王XX每次开车进厂,都是XX粉厂的人顶起电线安

排指挥开车进厂,王XX在车内无法知道外面的情况,只能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停车或前进,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王XX的所有行为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即使王XX负有责任,也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交通事故定义分析,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碰撞、刮擦属于最常见的交通事故。凡是与车辆有关的致使

车上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都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这样才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本案中,电线属于有体物或有形物,和外界物体特征相符,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运动状态,与外界物体也就是电线发生刮蹭,导致电线断开,致使刘X用手整理电线时触电身亡,所以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五、被答辩人在诉状的被告中遗漏了答辩人车辆所投保的中国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答辩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而本次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有重大关系,因此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应当对答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遗漏了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使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由答辩人来承担,使答辩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追加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为被告。

六、本案发生后,答辩人王XX为被害人垫付了赔偿款5万元及3400元的鉴定费及施救费,应依法返还答辩人或抵扣答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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