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
原告:钟彩峰,男,1984年11月08日生,汉族,上杭县南阳镇涂坑村。 被告:黄燕平,女,1989年02月生,汉族。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现有一子钟鸿发,离婚后儿子由南方抚养,原告每月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到儿子十八周岁为止。
3、夫妻财产归男方所有。
4、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
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结婚。
2、原告于2013年有外遇,跟别人逃跑,现已经无法找到,已无夫妻生活。
3、2013年已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以及村里村民可证明。
基于上述原因,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才溪镇人民法庭
具状人:
2014年02月25日
《离婚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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