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0: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化解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认定实施细则

黑审行发〔2011〕123号

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

根据《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全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认定工作,按时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认定任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审计认定工作目标 通过审计,全面核实确认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准确数额,为各级政府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供准确数据。进而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计的对象与范围

(一)审计对象 此次审计的对象: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责任主体。主要是指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各县(市)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单位。

(二)审计范围

1、时间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 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形成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各地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参照本方案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范围。

2、审计认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内容范围:主要

是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内容参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债务细则)。

三、审计实施的步骤、方法和认定原则

(一)审计实施的步骤和方法

各县(市)区审计局要以县(市)区政府组织债务责任主体自查,并经主管部门、医改办审核确认盖章、公示后无异议的债务数额为依据,参照2009年12月31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年报中长期负债数额,按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债务认定细则进行审计确认。

1、审计核实债务责任主体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举证材料齐全、可信度高的,经审核无误可直接进行初步认定。债务责任主体对申报的债务情况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证据和资料: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向金融部门贷款的需提供贷款合同、金融部门拨款凭证、经金融部门按规定利率计算并确认的计息清单;向单位和个人借款的,要有原始借款人名单和借款收据、合同或协议等;工程项目要有相关规划、立项审批手续、施工合同、协议,基本建设决算等。按其自查结果追溯至债务发生年度,看其债务数额的变化情况。审计中要注意严格区分基层卫生机构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债务与非基层卫生机构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债务。对举证材料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凭据齐全、可信度高、经审核无误的可予以初步认定。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未列入2009年财务年报中,此次自查清理出来的债务。必须由债务责任主体提出书面说明和保证其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并重点审查此类债务的形成原因,有无超范围、超项目建设标准问题。

2、审计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来源和支出及形成的资产,剔除不合理债务项目和数额。对债务责任主体提供举证材料如账、证、表等资料不全、记载不规范的,作进一步调查核实。一是查清与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债务有关的往来账目,核实资金来源。对借新债还旧债,多次发生债务往来关系的,要予以追溯。对向单位或集体借款形成的债务,要取得对方账面的确认凭据,对向个人借款或抬款的要审核原始账目和原始借、抬款合同及协议。对没有原始票据和原始账目或无法提供有效凭据的,不予认定。二是审核债务资金用途,已形成资产的要进行查验,查清有无多计或少计、多列或少列各种建设支出的问题。对账、证等资料不全但有实物资产的,经进一步收集证据,审核无误后可初步认定。对既无法查明资金具体用途又无资产(实物)的不予认定。其他情况依据相关审计认定细则进行认定处理。

审计中要注意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追查。对个人贪污、盗窃等侵占国有资产及农民利益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

3、审计认定结果公示。各县(市)区审计局将审计初步确认债务的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等认定结果及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在债务责任主体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7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直接锁定汇总,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认定。

4、审计结果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审计局将审计锁定结果进行汇总,并向县(市)区政府出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认定结果报告,经市(地)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结果转报本级医改办,由医改办逐级上报。

(二)审计认定的有关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审计认定程序,开展审计认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由各债务责任主体自查、清

理、公示、盖章,报医改办审核。医改办审核盖章后,报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认定。具体认定范围、内容,参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债务细则。

2、关于债务与债权抵顶问题。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责任主体对其既有建设类债务,又有债权的情况下,应先行将债务与债权相抵,债务不足以全部抵顶债权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法人或自然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权享有得到偿还的权力。

3、关于账簿、票据不合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问题。在具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形成的实物形态的情况下:一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账簿、票据损毁,对其债务金额无法认定的,要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共同确认,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并在本地或本单位范围内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二是对有白条子欠据,账面有原始记载,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有白条子欠据,账面没有原始记载,公示有异议的,不予以认定;对账簿没有原始记载,公示无异议的白条子欠据,应令其进一步取得相关证据,并结合相应资产和支出情况,加以认定。对为骗取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隐性债务的处理问题。隐性债务是指各地、各部门在以前年度清理债务时暂时因证据不足,没有入账,也没有上报,而作为隐性债务掌握的债务。经组织清理审核、公示,并已取得必要证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隐性债务,可以纳入这次审计认定范围内;对证据不足的,仍不得纳入这次审计认定中来。

5、关于疑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金额的确认问题。对某笔债务有多项用途,难以区分其中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金额的,应首先确认当时是否建有或购置、维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物资产,该实物资产成本扣除其他有据可查投入后的余额,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金额。

6、关于从多个债权人统一借款,部分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如何认定债权人的问题。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手中统一借款,其中部分借款用于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在审计认定债权人时,应当按照各债权人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在各债权人之间应得到偿还的数额。

7、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利息计算的问题。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后(将以前多付的利息抵顶债务或收回),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债务利息。对向单位和集体借款的,债务发生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对向个人抬款的利息计算,按照省人大、省政府规定1990年5月8日至1998年8月15日期间,抬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3分;1998年8月15日以后,抬款利率一律降至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之内执行。对多计利息要予以剔除。

8、对以前年度以实物抵顶债务、或以账顶账,以及由政府拨款和村集体组织筹资等形式,已化解偿还的债务,应在此次债务认定中剔除。

四、审计的实施方案与报告

各县(市)区审计局要根据省厅制定的实施细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本次审计的目标、对象、范围、内容、重点、方法、风险评估、组织分工、报告、疑难问题的处理、审计工作要求等。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次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核实认定的项目数额情况、查否的项目数额情况、有待下一步继续核实的项目数额情况,发现的大要案线索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工作事关重大,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具体情况复杂,审计时间紧,工作任务重。各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县区审计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挑选精干人员参加审计,务必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核实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抢前抓早,搞好培训。各级审计机关都要组织参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好有关精神,明确审计目标、任务和要求,把握好国家的相关政策,掌握必要的审计工作方法,充分做好审前准备。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债务责任主体进行自查举证阶段,各县(市)区审计局就要提前介入情况,了解掌握自查举证的真实程度,指导、督促自查清理工作,以便于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三)搞好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认定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主动与财政、医改办、监察、卫生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审计工作。

(四)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全省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和参审人员要增强审计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好审计工作。为防范审计风险,此次审计为分清债务责任主体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对债务责任主体提供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账户、银行对账单和相关的财务资料、统计资料以及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审计有关的非财务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使审计工作在保证有关资料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行。

(五)严格审计工作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扰,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做到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工作汇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债务清核文件

安徽省审计厅

凤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工作情况汇报

区长在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会议上的讲话 总结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浅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认定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认定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