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崖头煤矿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一、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有关业务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二、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出来后五天提交。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交付期限。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三、与施工的业务联系
1、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2、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3、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进行检校。
4、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5、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6、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四、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1、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为编制规程的依据。
2、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质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
3、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4、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由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测量通知单发放联系
1、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时,为了避免出现事故,由测量科长及时填写,地测部门负责人签发,接受单位必须签字。
2、贯通测量通知单两工作面间的距离应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按有关规定处理。
3、通知单编号、草图、内容齐全后,测量负责人、主管领导、水文负责人、地质负责人签字后下发。
4、贯通测量通知最后标定位置必须实测,如不实测,不准下发通知单。
5、开门、贯通、停头、复工、停采通知单按规定时间提前发放施工单位。
6、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每年2月底前)、季(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月(每月10日前)水害情况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翔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进行实施。
7、防治水工作进行老空水排放,探放含水体工作提供测量数据及施工放线;对有积水巷道贯通、预透前及时提供测量资料,并及时发放贯通、预透通知书。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