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住所:
鉴于:
1、甲方系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且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公司。
2、乙方系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批设立的区域分公司之一,主要负责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及区域内营业网点的管理等。
双方本着 “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结成全面战略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合作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合法合规、长期合作”原则,以建立长期、战略性的业务合作关系和实现双方业务共同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
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应积极为业务开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
第二章
合作范围
第三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拟在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新三板推荐挂牌、证券资产管理、股权及项目融资、项目投资顾问等方面进行合作,建立共同服务客户的合作机制。
甲、乙双方可充分利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和资源渠道,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四条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国际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务领域的空间逐步加大,甲、乙双方将在金融业务各个领域开展共同研究、探讨与广泛合作。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五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在具体的实际业务开展中,优先将有意进行证券资产管理及需提供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等客户资源推荐给乙方,并协助促成乙方与该类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促成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客户签署相关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等。
第六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乙方将有意进行公司并购、重组等投资项目的客户资源优先推荐给甲方。应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就项目投资计划的开展提供相关服务,并协助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及做出专业判断,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有需求时,尽量为对方提供场地、人
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渠道等资源,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助对方完成业务宣传、产品推介、业务信息收集和方案设计等工作。
第八条
在合作过程中若产生必要的市场协调中介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并给予对方优惠。
关于合作方式、费用的承担、利润的分成,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利”一事一议,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保密约定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了解和获悉到的有关对方及客户的未公开资料及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要求或实际需要必须向第三人披露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意见、建议及方案,以及各项分析资料,共同研究开发的内部共享资料等,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应提供或披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人,除非该等提供或披露已事先获得对方书面同意。
第五章
合作机制
第十一条
双方均视对方为核心客户,统一负责本协议的落实和各自内部机构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对方业务经营特点,组成业务合作团队,并配合专门人员,为对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建立定期联络协商制度和高层人员互访机制,
不定期召开专项协议会议,研究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对本协议的修改及终止,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相符,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协议。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现合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应及时通报对方并采取调整合作方案、终止具体项目的合作等措施,共同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如有异议,应于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重新协商议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负责)代表人:
日
期:
负责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