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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1 17:19: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思考

检察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检察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现有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管理地方化。

检察机关在人员管理上更多的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有时候甚至出现了检察机关自己的人员上级检察机关调不动的奇怪现象。

2、经费来源本地化。

现在检察机关经费主要来源于本地区的财政部门,当地财政直接控制着检察机关的经费,“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导致了检察机关对所在行政区域的强烈依赖性。一旦检察机关触及到本地区的利益时,本地区的行政部门有可能会打着“为本地区经济发展保架护航”等旗号,以检察机关经费相威胁,出面干涉。

3、管理集权化。

检察机关各机构办案均实行首长负责制,权力过度集中,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从立案、侦查到决定起诉不起诉或撤案; 层层请示汇报,层层审批把关。因而案件的请示汇报等待过程比调查取证的过程要长得多,造成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层层把关中有的因无法定程序依据,处理意见难以载入诉讼法律文书,不仅影响了下级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且导致责任主体不明晰,一旦案件办理质量有问题,由于责任权利的分离、分散,根本也找不出最终决定的直接责任者。

4、机构设置不科学,行政色彩过浓。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没有从突出法律监督的特色上进行系统化的设置,与职能不相吻合,部门过多,分工过细,检察权配置不合理,重复劳动大量存在,工作效率低下。现有的检察体制完全将自侦、批捕、公诉、法律监督等检察权割裂开来,导致案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反复流转,相互扯皮,既浪费了司法成本,又不利于工作开展。(2)职能与事权划分不合理,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案件多,权力也相对集中;而渎职侵权和监所检察部门则是工作量不大,人浮于事。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3)机构设置上行政与业务不分,行政色彩过浓。检察机关行政部门与业务部门定位不明确,部门之间人员可以自由流动,造成了部分具有法律职称的人员在从事行政工作,而某些不具备法律职称的人却在业务部门从事检察工作。这种混乱的现象既损害了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形象,又违反了法治原则。

二、现有检察体制造成的弊端

1、不利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往往维护的是地方利益,导致检察机关执法日益地方化。同时,一旦涉及到查办地方重要党政领导干部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受到各种堂而皇之甚至强制命令等不正当的干扰,其结果就是导致案件的不了了之,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成了一句空话。因此,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越来越显示出疑惑。

2、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现在的许多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越来越复杂,而由于机构设置的不合理,除了法定程序,案件的办理还需要经过更多的内部环节,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上受领导精力、水平、作风等因素的制约太多,更容易使案件的期限无端拖长。在现实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还要执行地方上的各种与其职责不相称的任务,而部门设置的行政化也使得一部分业务骨干“不务正业”,牵扯了检察机关的大量精力。

3、不利于发挥出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现实中,业务骨干不一定能够成为某一部门的负责人,而部门负责人则不一定都是业务骨干。在个案的最终处理上,办案人的个人见解可能被融入集体意见中,也可能被放置在一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真正意义上调动起广大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检察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1、实行“检察一体化”的垂直领导体制。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垂直领导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表现是:(1)各级检察机关对外是一个整体,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都是整个检察系统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2)上下级检察机关和上下级检察官之间实行上命下从制。(3)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不受任何权力机关或政府部门的约束。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对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有效打击犯罪,防止地方势力保护主义的不正当干扰,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和改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将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权交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各级党委只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监督;(2)改变现行的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和检察官的产生方式,使检察官的任免、晋级、奖惩与地方脱钩;(3)检察机关经费由中央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实行单列,由上至下逐级下拨,保障检察机关经费独立;(4)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使其不与行政辖区重合一致。

2、大力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制度。

这是检察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核心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检察官个人相对负责制。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的施行,使得真正能办案、能独立出庭的检察人员走上第一线,而不从事或不能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则成为行政、后勤或司法辅助人员。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制度的推行对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检察体制层面存在的权力配置不适当,内部管理行政化,检察队伍非职业化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3、完善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

机构的设置需要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检察职能整体格局的原则,使机构设置更为协调、合理,进一步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终形成结构合理、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精干高效的检察体制。(2)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通过精简机构,将职能相近的机构整合为一个部门,以提高工作效能,改变官多兵少,人浮于事的现象。如将现存的按诉讼环节而设立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统一于同一机构,让同一检察官行使,避免以往因重复劳动而造成人力及时间上的浪费。(3)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原则,要按照司法机关建设检察机关,逐步减少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色彩,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

4、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从我国实际出发,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 (1)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活动的监督。(2)通过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办案人员执法情况和办案的质量进行监督,加强对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制约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制约制度等加强内部监督。(3)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既要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加强制约,作到权责分明。首先要加大对检察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力度;其次,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以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执法。

当然,我国检察体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立足于司法现状,循序渐进。但是,改革势在必行,毕竟,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察机构设置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

(作者系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简介:高峰,男,汉族,研究生学历,1960年11月1日出生。 1977年7月参加工作,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9348部队服役。先后在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任民警、交通警察中队中队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局长等职务,2005年1月至今任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职务。1990年10月20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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