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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工业机器人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丽水机器人产业

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引导机器人产业在我市集聚,推进我市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促进生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全力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建成浙江省乃至全国较大规模的机器人产业基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机器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研发检测类服务平台,以及在市内设立的面向机器人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等。

相关智能自动装备制造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需的奖励和补助资金,除明确规定的条款外,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丽水市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是招商引资阶段的宏观指导、牵头抓总、政策平衡和工作推进等。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办(招商局),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扶持政策,重点争取省级、国家级机器人产业基地政策。

第二章平台建设

第六条

产业发展平台。在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机器人产业发展平台。首期规划园区各1平

- 1率等条件的,在项目完成土建验收且投产1年后,对三层及以上生产用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三层厂房300元/平方米,第四层厂房400元/平方米,第五层及以上厂房5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孵化。对暂时不具备建厂条件的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项目,集中到孵化器先行孵化,在孵企业36个月孵化期内享受厂房、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即每月每平米补贴按实际租金计算,但不超过15元/平方米,每家企业最大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米。符合国家或省级“千人计划”、“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创业企业,可延长一年补助期限。

第十四条

技工培训。鼓励市内相关职业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机器人产业职业课程设置和技工培训,并与相关拨付经费、奖励资金相结合。

第四章 财税金融扶持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政府与国内外创投机构合作,按一定的出资比例,及时设立丽水机器人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扶持机器人产业发展。以实际投向机器人企业的基金额度为基数,按8%的年收益率给予创业投资基金补助,每年兑付一次,补助期限为3年。基金投向同一企业所获补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侨团基金。根据机器人产业招商的实际需要,鼓励侨团基金按计划代建专门用于机器人企业生产或孵化的厂房,解决机器人企业初期资金短缺问题。入驻的机器人企业

- 3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创新。在我市注册生产的机器人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落户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且发展良好的机器人企业,可优先参评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

第六章 应用推广扶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参展。已注册落户到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科技产业园的机器人企业参加机器人展会的,经审核后,按展览展示(展销)会费的8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产品使用。鼓励本市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机器人产品。经审核后,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给予采购使用企业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才招商政策按《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11〕8号)执行。总部招商政策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58号)执行。上市扶持政策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3〕93号)执行。品牌与质量建设政策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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