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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连云港市赣榆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处置机构

3 预警监测与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林火监测与接警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扑火安全

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6 应急通讯

4.7 医疗救护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扑火物资保障

5.4 资金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灾后处理

6.1 火案查处

6.2 火灾评估

6.3 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6.4 工作总结

7 奖惩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提高突发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 2

扑救措施,规范紧急事务组织指挥程序,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高效有序、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森林防火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二级负责。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由当地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扑救;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的,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的,由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组织指挥,按市级应急预案执行。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及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把保护火灾发生地区人民群众生 3

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逐步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1.4.5 预案制定采取统一模式、分级制定的原则。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应编制相应的应急方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的状况,成立相应的护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人武部部长、公安局局长、农委主任、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农委、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广电局、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气象局、水利局、电信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2.1.2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的情况;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向区政府报告森林火灾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有关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扑火力量,参与 4

森林火灾的扑救;协调镇际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重要问题;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

2.1.3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委(林业局):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具体部署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林业系统进行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区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查处。

区人武部:在区政府或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部队增援扑救森林火灾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配合调度兵力、物力对林火进行扑救;组织60人以上的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林火扑救和余火清理;部署指导林区所在的人武部开展森林消防培训和实战演练。

区财政局: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督促森林防火重点镇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安排扑火和处置所需的专项经费。

区民政局:加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对森林火灾或扑火造成的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给予社会救济,负责做好森林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安置等善后事宜。

区水利局:做好林区库、坝、储水池及灌溉系统建设工作,保障扑救森林火灾就近取水需求。

区安监局:贯彻宣传国家和省、市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对山林防火扑火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时,配合火灾发生地政府开展救治工作。

区交通局:在交通沿线设置火警指示标记,为相关人员到达火场提供正确交通线路。

区电信局:开通“12119”森林火警电话,提供火场应急通讯。 区气象局:提供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在森林火险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及时向重点林区单位发布。针对重点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任务。

2.2 办事机构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主要职责:执行区指挥部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命令、指示,处理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行政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森林火灾的报告、信息,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建立森林火灾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配合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也应设立办公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2.3 现场处置机构

2.3.1 现场扑火指挥部

发现森林火情后,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火场并成立现场扑火领导小组,负责火场扑救工作的指挥调度。随着火情的加重,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级别也相应提高。火情发生后,当地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立即组织当地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立即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20分钟内,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在火场设立现场扑火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扑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传达、贯彻上级或本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时向本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在全面掌握火灾现场自然条件、社会情况以及火场动态的情况下,调度森林消防(半)专业人员进行火场侦察,组织实施扑救;组织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现场扑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调度组、火场指挥组、物资调运组、交通通讯组、后勤保障组。

综合调度组:负责火灾现场与各级指挥系统的联络,保证领导和上级指示畅通无阻,指挥调集扑火人员和物资。

火场指挥组:主要是向现场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全面掌握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力、风向及火情动态,随时提出作战方案,建议调集扑救人员和物资,并组织指挥现场扑救。

物资调运组:负责扑火工具、装备等物资的调运保障。 交通通讯组:在交通沿线设置火警指示标记,为相关人员到达火场提供正确交通线路。

后勤保障组:为扑火人员提供必要的饮水和食品,做好围观群众的教育管理,对在扑救火灾中的好人好事及时收集报道,对受伤人员就地急救和护送。

3 预警监测与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林区的群众和中小学生经常进行防火知识宣传,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和常识;进一步开展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的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林火监测与报告

3.2.1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依据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烧的危险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提供准确的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并及时向林区单位发布。森林火险等级达到3级以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和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对林区进行实地督查。连续出现五级高 8

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3.2.2林火监测: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个森林防火瞭望监测点、地面巡护人员、上山道口护林员等对全区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监测。

3.2.3森林火情报告:护林员或巡查员一旦发现火情,通过对讲机、固定电话或手机报警(“119”或“12119”),一有火情,“119”要及时转告区防火办(电话:86212640 86261505)。

3.2.4 森林防火期内(11月1日——翌年5月10日),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实行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守候。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情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火灾所在地的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决定森林火灾应急级别。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所在地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火情报告,决定启动处置森林火灾相应的应急预案。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5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需要上级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经区政府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救助,在获得同意后,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区政府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现场扑火救灾工作。同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警,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森林火情时,由镇(林场、陵园、渡假区)级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扑救,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同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报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应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作战区域后,按照现场扑火指挥部的部署和授权,各扑火单位的主要领导全权负责本作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2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3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4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两级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居集地。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 应急通讯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各有关方面的通讯畅通。镇级护林防火领导小组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与现场扑火指挥部采用移动电话、有线电话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扑火指挥部各组之间采用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半)专业森 11

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为第二梯队,民兵、各镇(林场、陵园、渡假区)组织的义务消防队等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但不得动用学生、儿童、妇女和老人参加直接扑火。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森林火险达到三级时要集中待命。本镇(林场、陵园、渡假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接到火警后,15分钟之内必须到达火场扑火。

4.8.2 跨区域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提出的申请和火场情况,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武警、解放军、公安消防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一般在接到跨区域扑火支援命令后,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在30分钟内赶到火场救火。

4.8.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区域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调出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4.8.4 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区人武部按有关规定协调实施。

4.8.5 火场留守人员安排。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消除余火,防止死灰复燃。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统一安排足够人员监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派人检查同意后,方可撤离。

4.9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相关护林防火指挥部或现场扑火指挥部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和损失等情况须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火灾发生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区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由区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保障措施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队伍保障

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林区单位均应成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支队伍人数不得少于30人),每800亩林地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 。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 13

的准备,保证落实好一支150人以上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当地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5.3 扑火物资保障

区、镇(林场、陵园、国营场圃)两级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防火指挥部、领导小组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要按每2000亩林地储备一台风力灭火机、一部水枪、一台油锯、100把二号工具及部分灭火弹、防火服等的标准配齐到位,林区出入口的护林员都要配备通讯工具(对讲机等),确保备足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

5.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5.5 培训演练

5.5.1 培训

区、镇(林场、陵园、渡假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和领导小组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对林区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扑火力量配备一定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5.5.2 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 灾后处理

6.1 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区公安局会同农委,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2 火灾评估

林场、陵园、渡假区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和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实地勘察的形式了解森林资源受损情况。用人工统计、GPS定位的方式,对照地形图、小班图测算出森林资源受损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同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并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3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有住处,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奖惩

7.1 奖励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 15

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7.2 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导致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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