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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17:5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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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党的人才政策,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选拔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重点领域中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与管理,加速建立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作用的激励机制,为他们在各条战线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促进“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社会风尚的进一步形成,激励全市各类人才为我市跨越发展、争当全省江北“两个率先”排头兵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非公有制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

—2— 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和直接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重点为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应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事业心强,专业技术成果突出;

(四)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符合前款基本条件,近3年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荐为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

(一)获得过省(部)三等或市(厅)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和哲学社会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含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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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负责人,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在全省教育系统中有较高知名度,所创建的教育教学方法取得良好效果且在同行中产生较大的影响,承担省级以上的课题,并有两项以上相应的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等部门荣誉称号的人员;

(六)主持市以上医学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病症,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的人员;

(七)在文艺、体育、新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工作中,专业技术造诣较深,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

(八)在经济管理(包括财政金融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所领导管理的企业,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本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九)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已被评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作为市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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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人选可优先从作出显著成绩的省、市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和县(市、区、局)级拔尖人才中产生。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外地(外籍)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推荐。

第八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局具体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经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呈报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单位)审议,同意后上报。县(市)区的推荐材料报县(市)区委组织部,由当地组织部会同人事局、科学技术局组织考核、审议,报县(市)区委讨论,将同意推荐的人员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区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的推荐材料经考核审议后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三)资格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局,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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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

(五)专家评审。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选进行分组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六)社会公示。专家评审后入围的初选对象名单经市分管领导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七)组织审批。经公示后的人选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八)命名表彰。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九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有下列待遇:

(一)参政议政。各级党代会代表中专业技术人才代表,应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的党员中遴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知识界、科技界代表,应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中遴选;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拔尖人才要量才重用,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要大胆提拔;积极组织拔尖人才建言献策,发挥

—6— 其在规划管理、项目论证等宏观、微观决策中的咨询作用。

(二)参与学科建设、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挥人才群体优势,提高组织程度,让拔尖人才直接参与重要科研课题、技术攻关的具体指导,发现并培养一批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加强重点行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三)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应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

(四)保证拔尖人才办公、科研开发等必需的场所和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单位可以为他们配备工作助手,提供必备的办公设施及图书资料。在管理期内,可以优先申报南通市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科研项目(课题)资助和南通市学科带头人带课题研修计划。

(五)拔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指标限制,破格参加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工人、农民身份的拔尖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由市有关部门办理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手续。

(七)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一次性发给技术津贴6000元,市财政负担1/3(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发放),用人单位负担

—7— 2/3。符合《关于鼓励优秀知识分子读研深造的通知》(通委知[2002]5号)规定的,可以获得读研奖励。

(八)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 由单位每月补贴100元电话费和每月60元宽带上网费,可以享受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免费提供网上科技期刊查询服务。

(九)拔尖人才享受不低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住房补贴。

(十)对拔尖人才实行医疗保健和休假疗养制度。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有关医疗保健手续。市有关部门在3年管理期内组织他们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因病需要疗养的要优先安排,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每年安排2到3周的学习考察及休养时间。

(十一)连续3届被评为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十二)本市引进的外地拔尖人才,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享受相应级别拔尖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条 每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为3年,其主要管理措施为:

(一)协调服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局对市拔尖人才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包括提出拟订和修改有关政策的建议,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待遇,组织推荐、选拔、考核、报批等工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协助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

(二)建立档案。市委组织部建立市拔尖人才业绩档案和计算机信息库。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登记表;从事专业工作简要情况;获奖情况(证书影印件);著作及论文目录;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及奖惩等情况。并将所在部门和单位上报的其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情况,及时存档,更新计算机信息库。

(三)目标管理。组织市拔尖人才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所从事专业和单位、个人实际,在单位党政组织的指导下,制定个人3年工作奋斗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所在单位应为他们完成奋斗目标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四)跟踪考核。市委组织部对市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管理期满时,对拔尖人才进行全面考核。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1次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拔尖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走访联系。建立联系卡,完善市领导联系专家学者制度。市委组织部、所在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也要与市拔尖人才建

—9— 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委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列为领导干部科技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六)宣传表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学习、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拔尖人才,宣传新闻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及时组织总结采访,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表彰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七)培训教育。市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3年内至少轮训1次,时间不少于10天。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引导他们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良好职业道德,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帮助他们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所在单位每年为他们安排一定时间进行脱产业务学习或参观考察。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他们进行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在安排出国考察或选派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时,优先从中挑选。

(八)动态管理。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满后,保留荣

—10— 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再次选拔条件的,可以继续作为下届人选。在管理期内,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和本部门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才

管理

办法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2004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3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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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述职报告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述职报告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班子述职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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