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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险学案例分析

班级:会计10-1姓名:杨晓学号:100624109

一、人寿保险

案例:2010年7月14日,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1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14日24时止。2010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此案是派出所出具了假证明协助受害者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案例分析: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不仅要预防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受害者的欺诈行为。上述案例就是交通事故受害者诈骗行为的典型体现。在实践中,事故受害者往往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其欺诈行为具有隐蔽性,容易得手,从而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害,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也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容易产生争执,影响保险人业务的稳定发展。

一、财产保险

案例:2010年9月10日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2010年9月11日早晨,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案例分析: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却不能获得赔偿。李某虽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里的“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还专门就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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