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经营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于2001年与签定的“地租租赁合同”,合同签定甲方承租土地三十一亩。甲方在租期内有权和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等租用土地各项条款。依据甲方提供的该土地租用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提供其承租的位于土地三十一亩中的亩土地作为与乙方合作开发用地。
2.合作期限自至,共计贰拾年整。
3.乙方在本块土地上新建大棚五座,建筑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大棚面积详见规划图。乙方新建五座大棚的规划图及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提供。(注:图中应有道路、大门、水电路、地界等范围。)
5.乙方交纳甲方贰拾年租金总价为人民币共计:。甲方承诺不再有其它任何费用。
6.在本协议及附件正式签订后土地正式交付乙方使用。甲方的规划图及审批手续提供完毕,在乙方可以正常实施新建五座大棚施工后,乙方应付甲方本土地租金为总价。
一期付款: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图纸及审批手续后支付甲方, 二期付款:乙方应在一期付款两个月后支付甲方剩余的。
7.本土地为耕地,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的使用性质。经营项目为种植、苗木、花卉、蔬菜及采摘等旅游开发项目。
8.合作期内,乙方有权对土地进行正常的土地开发活动。
9.乙方每年十二月底须按时向甲方交纳本块土地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前十年550元/亩,计:元/年;后十年600元/亩,计:元/年。
10.合作期间,乙方如使用甲方的水电设施,所产生的水电费用,乙方应在每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时一同交纳给甲方。如遇设备出现故障,所产生的修理费用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11.合作期间,乙方享有甲方与签定的合同中乙
方享有的八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全部权利。
12.合作期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双方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由
此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合作期内,本块土地如遇国家统一征用或政府给予的惠农政策等,按国家有
关规定乙方享有本块土地以及地上物的全部补偿。
14.合作期满,如甲方仍有土地租用权,乙方有权续租,如乙方不租,地上物归
甲方所有。
15.甲方承诺与乙方签订协议的土地租期为贰拾年,协议期内不能因村内领导变
更或本协议的甲方变更等原因终止本协议,如因此甲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
承担单方违约的全部责任。
16.甲方承诺如遇甲方身份变更等原因本协议各项条款由甲方之子:
身份证号:继续履行,直至协议期满。
17.如遇甲方单方原因必须终止本协议时甲方应按终止本协议当年本地政府颁
布的新建大棚标准金额的双倍对乙方的每座大棚给予赔偿。
18.如遇甲方单方原因必须终止本协议时,乙方交纳甲方的贰拾年租金甲方应双
倍返还。
1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20.本块土地的地界图至范围图,大棚面积平面规划图是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