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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鉴书写格式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3: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年鉴书写格式

1.条目文稿一律使用统一的打印稿纸,开本大小根据各单位归档要求而定。每个条目另纸

开头,不接写。稿纸左边留出装订线,装订线内不应有文字。

2.条目标题顶格书写,前后加方头括号(【】),后空一格接写正文。综述、概况一律另加

标题,均以“综述”、“概况”的书写格式必须全书统一。

3.除“综述”可分段书写外,其他条目不分段。

4.条目作者在文后署名(图片作者在文字说明署名),顶后格,加圆括号。条目一般不以

单位署名,集体创作可用笔名。由单位提供图片、表格、资料、写作“XX(单位)供稿”。

5.改稿不用铅笔和圆珠笔,三审许用三种不同颜色笔改稿;在电脑上改稿必须留下原稿和

改稿者的修改痕迹。

三、名称表述

1、除专文、引文外,条目行文统一使用第三人称的称谓,一律不用第一人称或第一人称代名词。如不用“本市”、“我党”、“我军”、“本公司”等称谓。应直书市名、党名、军名、单位名,如“中国共产党”(可简称“中共”)、“中国人民解放军”(可简称“解放军”)、“XX公司”等。

2、凡人名一律直书其名,不用“同志”、“先生”等称谓。需要说明职务、职称、学衔的,可将职务等加在姓名之前。如“上海市市长XXX”、“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XXX”等。

3.关于华侨等人的称呼,以“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称呼为准。关于涉台用语遵照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执行。

4、会议、组织、机构等名称,除常用简称外,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并用圆括号注明简称,以后用简称。名称的使用必须前后一致,对同一会议、组织、机构不能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名称。

5、涉及区级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不用简称而用全称。

6、行政区划的称呼顺序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行政区划和上海市行政区划的排列应按照规定排列。

7、质量认证体系的书写格式为“ISO9000:2004”(英文字母与数字之间空汉字的四分之一距)。

8、所有外国人名、地名、机构名称、学术名词等,均应译成中文,并视需要括注外文。译文一般以新华社和人民出版社的译名为准。

四、时间表述

1、时间一律具体书写,不用“今年”、“前年”、“本月”、“目前”、“现在”等时间代名词;不用“近几年”、“目前”“几年来”、“不久以前”等模糊时间概念;不用时间简称,如“1990年”不能写成“90年”。

2、公历年月日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农历年月日一律用汉字表示,并不得混用。如“1998年10月1日”不得写成“1998年十月一日”。凡人物生卒年月、年龄、年份等也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月和干部任职起讫时间的,年月日可以用脚点表示,如“周恩来(1898-03-05~1976-01-08)”。

3、年份之间的起讫时间“年”字,如“1980年~1985年”不可省略为“1980~1985年”。月、日的用法可同上。但不同月的不能省略“月、日”,如“1998年10月28日至11月25日”,在使用上必须做到全书统一。

4、纪年统一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纪年,历史纪年之后括注公元纪年。历史纪年中的数字,民国之前的用汉字书写,民国时期的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清道光二十

年(1840年)、民国24年(1935年)。南汇县解放(1949年5月16日)之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

5、人们熟知的历史著名事件、日期的写法,一般不加引号,中间也不用间隔号圆点,如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八一三事件,不必写成“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八·一三”事变等,但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的,应用间隔号圆点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绰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等。

五、数字使用

数字用法以1995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并根据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统一的情况,对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情况。

1、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

数量量值中的数字,如“1米”、“3公斤”、“5天”

物理量量词(计数单位)前的数字,如“5人”、“30元”

计数的数值,如正负数(2,-6)、小数(2.80)、百分数(50%)、比例(3:7)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并不得与汉字混用,如“20世纪90年代”、“1998年5月6日”、“14时12分36秒”等,不能写成“20世纪九十年代”或“二十世纪90年代”。 代号、代码,如“GB3100-93”、“国办发[2005]1号文件”。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使用连接号“—”,两个连用的数值之间不能省略单位名称,如“150千米~300千米”、“10℃~20℃”、“10%~15%”。

2.必须使用汉字数字的:+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专用名词、诗词、古文中的数字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一方面”、“十滴水”、“七上八下”、“八国联军”、“四书五经”、“五四运动”、“十月革命”等。

相邻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和带有“几”字的概数,如“三四个人”、“五六十岁”、“几十”、“三千几百”、“一两个小时”、“三五天”等。

数字的后不带数量词的,如“三省”、“四市”、“五国”、“四大项”等

星期数,如“星期二”、“星期六”

3、视情况而定的:

在统计数值中的分数用阿拉伯数字(1/2),在非统计数的行文中,分数可用汉字,如“三分之二”、“五分之四”、“千分之一”等。

序数一般用汉字,如“第一次”、“第二名”,但与其他阿拉伯数字联用时,则用阿拉伯数字,如“1988年第四期”。

约数,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十余次”、“一千多件”、“五千名左右”,但一组数字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拿出1900万元,调拨钢材3000多吨、水泥2万多吨、柴油1400吨”。

4、数字增长的比较,年度比较的写成“比上年度增长XXX%”,一般不用“同比”或“增

长X个百分点”,对增长速度进行比较时可用“提高X个百分点”。

5、4位数以上的计量数字,在行文中和表格中使用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

数字位置,如“2 748 456”。5位以上数字,尾数不是零或改写后影响数据精确度的可按原精确数书写。凡有小数的数据,一般取小数点后2位。

6、一个数字或一个年份,在转行时不能断开作二行书写,如1998年,不能在上行末写19,

下行开头写98;

六、标点使用

1、标点使用以1996年6月1日实施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2、书写时一个标点符号占一格。破折号“——”、省略号“„„”占两格。一行的开头不放标点;但引导、括号、书名号的前半边可放在一行的开头,省略号、破折号可放在一行的开头和末尾,但不要拆开。

3、使用引文时,一般引号整句 且无冒号的,标点符号放在引号之外。

4、注意逗号、顿号的使用。逗号表示句子内部的一般性停顿,顿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但如果并列词语内部又有并列词语的,则该词语的前后词语应使用逗号,如“历任全国人名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常委,中科院院士”等。

5、书名号只用于书名、篇名、报刊名、文章名、文件名和戏剧名等,不要用于单位名。丛书是若干本书组合的总称,不是书名,不要用书名号,可用引号,如“邓小平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

6、破折号(横线占二格)与连接号(横线占一格)使用的区别:破折号用于行文中解释说明的语句,如“大会堂建筑的枢纽部分——中央大厅”。连接号是把意义相关的词语练成一个整体,如“上海-横滨友好交流项目”。连接号还有另外三种形式。地点之间用连接号“——”(占两格),不用“~”,如“上海——南京”等。数目之间用“~”,如1000公斤~2000公斤。表示产品型号用“-”(占半格-),如TPC-3。

7、行文中“其中”前后标点符号的用法。“其中”前除了已有完整的句子必须使用句子以外,一般用逗号。“其中” 一般直接与词语或数据连接,不用逗号和冒号,如“全市有676个队参赛,其中市区531个队,郊县145个队”。

七、计量名称

1、计量单位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执行。

2、在行文中,重量单位公斤仍可写成“公斤”,长度单位公里仍可写成“公里”。计量单位平方米不能写出“平方”、立方米不能简写成“立方”、“土方”。

3、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如升、斗、石,英制的哩、磅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首次出现时,尽可能加注说明。“吋”应写作“英寸”,“哩”应作“英里”。测量温度一般采用公制摄氏度不用华氏度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列氏可照录,但应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旧人民币币值注明或换算成新人民币币值(旧人民币1万元为新人民币1元)。

4、行文及表格中,一般不要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必须载录的公式中可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及表格中用“平方米”、“立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³”、“>”“H2O”正文必须用的英文词语,应加注中文。在记述某些产品的规格、计算公式和技术参数时,可以使用化学公式、英文符号和其他符号。

5、稿件中的计量单位必须统一。如单位用“个”,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用“所”,公园、体育场、图书馆、影剧场等用“座”,病床用“张”,道路、河流等用“条”,“商店、工厂、企业”等,学生、医生、科研人员、职工人数等用“人”(一般不用名),但人数在前称谓在后时,可用“名”,如“10名医生”、“29名专家”等。

八、图片表格

1、彩色图片分别至于卷首及正文内有关部类之中。彩色图片主要集中反映上一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突出成就。刊出的照片,要求有鲜明的时代感和年度感,是当年的大事、要事,并具有事件瞬间的典型性、反映内容的权威性和资料性(即存史价值),做到主题新颖、构图精巧、色调高雅、中心突出、层次清晰,在艺术上和技术上均臻上乘。每帖照片,均应有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的说明。所刊登的图片应保持原有的事实,不应经人工合成或模型、效果图。

2、串文图片随条目穿插于正文之中,内容既可与有关条目相呼应,也可以图代条目,并有简要的文字说明和摄影人员姓名。

3、涉及国家领导人的图片,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方能采用。

4、表格分各类专业表格和综合统计、分类统计表格两部分。表格可随文穿插于各有关栏目、分目中,也可置于专设的统计资料栏目和卷末的附录之中。

5、表格构成的要素有表题、栏头、表项和边框。

6、表题及表格的名称。除专项统计表外,标题一般应具有时间、地方、事项三个要素。表题居中排列,一般都加“表”字,如“1997年19个区县吸收合同外资情况表”。表格数据的年份与年鉴记述的年份一致时可省略表格表题上的年份。

7、栏头是表示表格中各项目类别的名称,居于表格首列首行。表示主要项目类别的栏头一般居于表格的首行(称为表头)。

8、表项是表格中纵向或横向自成一系列的一组项目栏,所有表项构成表身。

9、表框是决定表格尺寸大小的外部框架。

10、表格采用开放式或封闭式,表内是否用横线,可根据版面设计而定,但应全书统一。

11、根据表格内容,分别排成单栏、双栏或三栏式,尽量少占篇幅。必须转页续表的,横标目不能省略,并在右上角注明表序码(如表共二页,第二页称“续表”,二页以上分别称“续表一”、“续表二”)以保持表格的完整性。

12、有统计数字的表格应标明计量单位。表内用单位计量单位的,在右侧标明计量单位,如“单位:万元”、“单位:立方米”等;表内的计量单位有两个以上的应在表内分别标明。表格中的数据,如均为整体或保留相同的位数小数,以个位数对齐,如既有整数又有小数的,可采用右对齐。表中若有名称或数据上下行相同,不要用“//”或“同上”表示,而应以具体名称或数据表示。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在表格底部横线下以“说明:„„”的形式表示。

九、部分汉字的使用

对部分汉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统一情况,根据2005年6月1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委员会发布的《图书编较质量差错认定细则(修订)》和参考中国出版协校对研究会、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异形词研究课题组、中国语文报刊协会和《咬文嚼字》编委会共同制定的《关于试用264组异形词规范词形的建议》“

1、截至和截止:“截至2005年底的”截至不能使用“截止”,“报名日期12月31日截止”

的截止,不能用“截至”。

2、唯一和惟一:统一使用惟一

3、其他和其它:统一使用惟一

4、签订和签定;一般用签订,如“签订合同”

5、制定和制订:制定,决定,肯定,如制定宪法,制定学会章程;制订,创制拟定,如订

规章、订计划。

十、版面形式

1、版面和版式的规范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编的辅导材料。

2、开本。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年鉴使用16开还是A4应视总数字等实际情况而定。

3、封面,应该印有书名、作者和出版者名,若书名是用汉字表达的,应印上其汉语拼音。作者名不能与出版单位名称同一位置,出版者必须用全称,印封面的下方,封面不能印有广

告单位的形象。

4、书脊,书脊厚度大于或等于5毫米的书应设计书脊。书脊必须印上主书名和出版者名,名称应与封面、书名页上的名称一致,不应有文字和措辞的变化。出版单位名称应用全称,印于书名的下方,可竖排,也可横排。作者名可以不印。

5、封底,应印上书号及其条码和定价。出版单位的编辑、校对、装帧设计责任人员名单,如有必要,也可印在封底上。

6、封

二、封三。一般保持空白,但也可根据整体设计的需要,设置一些文字(尤其是图文宣传文字)或装帧图案等。

7、主书名页,书名页是图书正文之前载有完整

年鉴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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