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病人住院管理暂行规定
一、参合人患病确需住院的,接诊医师书写门诊(急诊)病历,在核对合作医疗证、身份证、转诊单后,开具住院票,并在住院票右上角注明“新农合”字样,并请患者或家属确认无误后在住院票右下角上签字。
二、住院处办理手续时,要仔细核对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录入准确的医疗信息,在微机上对病人付予标志,在病历首页上加盖“新农合”戳记,利于病房管理,如参合患者未携带相关证件,先行办理住院手续,告知其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件补办有关新农合入院手续。
三、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收入院或挂名住院、分解住院,经查实,其医疗费用由责任科室承担。科室不得拒收重病参合人,不得挑选轻病参保合人,科室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有关责任由科室承担。
四、住院处要认真核对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病房进一步确认,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住院或挂名住院。
五、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参合患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使用率不得低于药品费用的80%。严格执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间化验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充分利用已有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为参合农民节约费用。
六、使用新农合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需患者完全自费的项目,应征得参合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目录外用药 1
检查自费协议书”上签字。“目录外用药检查自费协议书”要附在病历中。如果使用了目录外药物及诊疗、检查项目,而病人没有签字,造成了病人的费用不能报销,所发生地费用由所在科室病房负责。
七、参合人住院期间,每天发生的各项费用要在“住院费用一日清单”上分类列出,交患者或其家属阅知。
八、参合人住院后所用口服西药(不含水剂等不适宜摆药的药物)由摆药站供给,其他不适宜摆药的药物只能开3-7天的量。参合人出院时原则带药3天量,确需带药的,不得超过7天量。对于违规、超量开药,超出部分扣科室奖金。
九、科室在参合病人出院结帐前一天首先进行自查,内容包括:病历中各种记录单是否符合要求,未执行的医嘱要有注明;医嘱与费用明细是否一致,检查报告单是否齐全;超范围自费项目是否有医患双方签字的协议书;出院带药是否符合规定。凡未进行自查,或自查不认真出现的费用由科室自行承担。
十、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由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副高以上医师填报转诊转院审批表,医院新农合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转院。
十一、对已经确诊且适宜在基层治疗的病人,经科室专家讨论,医院新农合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及时向基层转诊,以减轻参合患者的经济负担。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由新农合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