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小贷公司的合同文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0: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金额、种类、用途与期限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借款种类为 :A、流动资金贷款;B、项目贷款;C、按揭贷款;D、其他;借款用途为: 。

第2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与上述记载借款日期不一致时,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借款利率及调整

第3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

(1)固定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月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该利率不作调整。

(2)浮动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月利率为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以下称上浮比例),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标准为:调整后基准利率×上浮比例。

第4条 甲方逾期还款或挪用贷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4)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5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乙方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4)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其他先决条件: 。 第6条 第5条所列条件全部满足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放款。

第7条 甲方以甲方名义在委托银行( )开立

存款账户,账号为 ,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账户。

第8条 贷款一旦付至甲方,即视为贷款已被甲方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9条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 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还本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本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 ,共 期。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期数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1期利率)还款期数1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还清贷款额)期利率

每期还本额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付息额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 ,共 期。

第10条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时,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11条 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时:

(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第12条 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

发放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承诺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13条 甲方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 日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展期后还款的方式、利息的计算及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14条 甲方可选择下列第 种还款方式清偿贷款:

(1)甲方以第7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银行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2)甲方直接在乙方的财务处以现金或支票等方式办理还款手续。 (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第15条 采用第14条第一种还款方式时:

(1)甲方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甲方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3)甲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第五章 甲方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16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17条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乙方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5)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六章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18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9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甲方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20条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七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1条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22条 甲方应遵循乙方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甲方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

第23条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出租、出借、赠与、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

(3)甲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

(4)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6)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

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7)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八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4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25条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26条 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章 提前还款

第27条 甲方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的方式、利息的计算及还款期限等内容。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帐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28条 甲方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

(2)

第十章 担保

第29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第 项担保:

(1)保证(详见编号为 《保证合同》); (2)抵押(详见编号为 《抵押合同》); (3)质押(详见编号为 《质押合同》);

(4)其它: 。 第30条 如有必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本合同的执行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且乙方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一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31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且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1条约定使用贷款;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息;

(3)甲方在履行与乙方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 天以上(包含本数)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5)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履行担保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质押人不配合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乙方不能取得他项权利证书等情况)。

(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事件。

第32条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3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34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35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36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37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 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 通知与送达

第38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遇变更通讯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

第39条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或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1)如为信函,以挂号寄出或投邮日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时即为送达之时;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章 其 他

第40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41条 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或其他费用,均有 承担。 (1)甲方; (2)乙方;

(3)甲、乙双方按 承担。 第42条 《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协议约定的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43条 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第4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以上各份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六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46条

第47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了确保债务人 全面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担保的主债权

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保证方式

第2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 保证范围

第3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章 保证期间

第4条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月/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债权人或

主合同债务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5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年 月 日止。

第五章 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6条 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甲方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甲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第7条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4)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5)向乙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8条 甲方承诺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9条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甲方或债务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11条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出租、出借、赠与、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

(3)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5)甲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

(6)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7)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13条

主债务人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贷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或其他时,甲方仍应为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14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2)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乙方依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乙方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5)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担保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16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17条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18条 乙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八章 违约

第19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20条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九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1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22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23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

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2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25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 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通知与送达

第26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遇变更通讯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

第27条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或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1)如为信函,以挂号寄出或投邮日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时即为送达之时;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28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29条 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或其他费用,均有 承担。 (1)甲方; (2)乙方;

(3)甲、乙双方按 承担。 第31条 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

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第32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借款人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以上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第34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了确保主合同债务人 全面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抵押财产

第1条 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2条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价值为(大写) (小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3条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混 16

合物、加工物、代位物及孳息等。

第二章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第4条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 (小写) ;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5条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三章 抵押物的登记

第6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 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

第7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与乙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甲方要对所担保主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四章 保险

第8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甲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9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第10条 甲方未能投保或续保的,乙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章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11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2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已经过上级有关管理部

门的批准,并经过甲方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13条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14条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立过抵押,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告知乙方,该抵押财产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

第15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第16条 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第17条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六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8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管理和使用。甲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第19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20条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21条 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若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甲方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

宣告破产(或甲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第22条 出现第21条所列情形时,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新的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23条 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第24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5条

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26条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在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27条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应将保管的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退还甲方。

第八章 抵押权的实现

第28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

第29条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1)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30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31条 主合同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乙方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乙方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九章 保证条款

第32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甲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甲方未按第6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甲方在第五章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甲方的其他原因。

第33条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34条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月/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债权人或主合同债务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年 月 日止。

第十章 违约

第35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36条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7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38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39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

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40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41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章 通知与送达

第42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遇变更通讯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

第43条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或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1)如为信函,以挂号寄出或投邮日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时即为送达之时;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章 其 他

第44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45条 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或其他费用,均有 承担。 (1)甲方; (2)乙方;

(3)甲、乙双方按 承担。 第46条 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

21

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第47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借款人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以上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48条 第49条

附:共有人声明一式 份。

抵押物品清单/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22

23

小贷公司借款合同

小贷公司借款合同 (4500字)

小贷公司关于合同法律时效

小贷公司发展

小贷公司年终总结

上海小贷公司

小贷公司岗位职责

小贷公司年终总结

海南小贷公司

小贷公司工作总结

小贷公司的合同文本
《小贷公司的合同文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