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告知函
南宁圣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贵方于2007年 月 日与我单位签订《受让协议书》,根据此协议约定,我单位与广西南宁时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5日签订的合作开发良庆新三街的《协议书》所涉条文之权利义务均由贵方承继。现因南宁市政府对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需要,良庆新三街项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鉴于此,根据《协议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我单位作出与贵方解除《受让协议书》,终止《协议书》所涉权利义务的决定。理由如下:
1、根据《协议书》第八条“新三街开发建设如因城市规划建设及国家和地方土地政策、法规影响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理”之约定,因城市规划建设及国家政策对协议的履行造成影响时,贵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象新区的规划建设属于政府征收、征用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
特此函告
《解除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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