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协议
出租方:
张晓雷
承租方:
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
标的车辆:东南得利卡救护车豫F 55399(带司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救护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3日。
(5)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3、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3、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车辆强制险等费用。
8、承租方必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人原因给出租人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三、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暂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金每个月2500元。
3.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租金。
四、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六、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