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反违章的管理规定
1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行风险预控管理,实现员工“无违章、无意外、无伤害”、设备安全可靠。的安全方针。加强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杜绝违章作业,做到关爱员工,珍惜生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反违章的管理规定。
11.2 凡发生违章违纪下列情况之一者,下岗一周:
11.2.1 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穿高跟鞋、裙子或背心,劳保不正确。
11.2.2 未经唱票、复诵、核对设备盲目操作;人为责任造成漏油、跑气等。
11.2.3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在工作中讨价还价;上班聊天、干私活、上班时间内炒股。
11.2.4 旷工一天;不能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报表;管理失误,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有不良影响。
11.2.5 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或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仪器仪表,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
11.2.6 对设备误停、误送电未造成事故;安监部门认定的属于违章指挥,但未造成事故。
11.3 凡发生违章违纪下列情况之一者,下岗半月:
11.3.1 操作、调度或管理不当影响机组负荷短时内下降20%以上; 11.3.2 无票进行倒闸操作者;误停、误开或误调整设备造成异常运行; 11.3.3 不使用工作票在设备上进行检修者;检修工作开工前不遵守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11.3.4 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或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仪器仪表,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
11.3.5 起重设备未经检查或盲目使用或超载吊物造成不良后果; 11.3.6 管理失误,构成二类障碍;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 11.4 凡发生违章违纪下列情况之一者,下岗一个月:
11.4.1 发生交通安全事件,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5000元者(含修理费); 11.4.2 安监部门认定造成轻伤责任者;造成障碍责任者;损坏发、供电设备者: 11.4.3 安监部门认定,违章指挥,发生二类障碍者; 11.5 凡发生违章违纪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下岗二至三个月:
11.5.1 发生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人,下岗二个月;
11.5.2 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责任人(含修理费),下岗二个月;
11.5.3 工程验收不严,出现质量事故责任人,下岗二个月; 11.5.4 管理不当发生考核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者,下岗二个月; 11.5.5 发生考核事故主要责任者,下岗三个月,次要责任者,下岗二个月;
11.6 凡发生违章违纪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下岗六个月至一年
11.6.1 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20000元责任人(含修理费),下岗六个月;
11.6.2 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责任人(含修理费),下岗一年;
11.6.3 发生人为责任考核事故的责任者或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者,下岗一年。
11.7 下岗人员在接到电场运行部下岗通知书后,到运行部报到,由运行部统一安排组织学习与管理。
11.7.1 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内应严格遵守本电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串岗、不溜岗、不迟到早退,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 11.7.2 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内应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找出违章违纪的原因和防止违章违纪的措施。
11.7.3 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内的待遇按电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