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信访稳定工作考核办法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平安XX建设,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现信访维稳工作目标,推动XX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镇机关各科室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以科室信访稳定工作职责为内容进行考核,分为常设项目、年度项目和奖励项目。以常设项目、年度项目为主,采取百分制。
(一)常设项目目标(共30分)
1.非正常上访为零(5分)。在科室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化解处理有关矛盾发生非正常上访的,按以下三种情况扣分:个人访每人扣2分;集体访每批扣5分;重复访每件扣3分。
2.在科室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到市、中央国家机关集体上访5人以上(不含5人)(5分)。发生一起扣5分。
3.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区交办件各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结(5分)。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信访事项的,一件扣3分。
4.各科室被撤销、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复查复核案件为零(5分)
被撤销答复意见的,一件扣2分;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一件扣1分。
5.各科室积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稳控工作(10分)
(1)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一件次扣1分;
(2)不执行答复意见的,一件次扣1分;
(3)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程序存在明确错误的,一件次扣1分;
(4)虚报办理结果或办理结果不落实的,一件次扣1分;
(5)不按规定参加或缺席矛排会的,一人次扣1分; (6)不依法依规或有失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件次扣1分。
(7)联系的稳控人员脱管的,一件次扣1分。
(二)年度项目目标(共计70分) 1.“三无”目标(30分)
在各科室职责范围内无重大重复上访户、无群体性信访事件、重要时期无非正常上访。发生一次扣10分。
2.“三率”目标(20分)
(1)科室对初信初访化解率达到90%(7分);
(2)科室对重信重访化解率达到80%(7分); (3)科室对信访历史积案化解率达到70%(6分)。 3.实施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信访风险评估工作(10分)
在实施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前未进行信访风险评估,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一次扣5分。
4.积极配合镇信访办开展群众走访、矛盾排查、现场维稳、依法行政、信息沟通工作等(10分)。
(三)奖惩
1.年度工作有创新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得到市、区领导同志肯定或被区有关部门明确推广的,每项奖2分。
2.全力配合镇信访办化解中央、省、市、区级交办的疑难信访案件和信访积案的,化解一件奖2分。
3.全力办理镇领导公开接待来访群众交办件,并在规定时间给予信访答复,得到信访人认可,不引发重信重访的,每件加1分。
4.年度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党纪政纪,依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或被追责受罚的,取消该科室及人员评优资格。
5.在办理信访案件中,有向信访人泄密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人员评优资格。
6.因本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等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或引起集访、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或对我镇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或引起公共安全事件的,或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三、考核方式
(一)考评机构
我镇成立信访稳定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考评。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镇长、人大主席
成
员:各分管领导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信访办,由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XX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镇信访办、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考评工作相关事宜。
(二)考核方法步骤
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评选“信访稳定优秀科室”。各科室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自行申报“信访稳定优秀科室”,并形成自查报告,提交给考评办公室。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常设项目、
年度项目工作完成情况。由考评办公室对申报的科室进行综合考评,并报镇领导小组考评。
2.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评选“信访稳定优秀个人”。各科室在第四季度申报“信访稳定优秀科室”的同时,对本科室优秀个人(核定编制在岗人员)向考评办公室进行推荐,推荐名单由考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并报镇领导小组确定。
3.考评办公室结合季度工作情况,建立季度信访工作台账,依据相关数据,对各相关科室进行测评打分,逐项确定分数。
4.考评办公室综合汇总考评情况,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考核措施
(1)优秀科室考核分为各科室自评、考评办公室测评、领导小组评分三项,各为100分。考核总成绩=科室自评分×30%+考评办公室评分×50%+领导小组评分×20%+奖励;
(2)优秀科室考评名额:按不超过编办核定的科室站所总数的30%确定,综合考核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
(3)优秀个人考评名额:机关按核定编制数的20%以内确定;所属事业单位按核定编制数的15%以内确定;
(4)凡评上“信访稳定优秀科室”和“信访稳定优秀个人”的,将给予该科室和优秀个人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开展“信访稳定优秀科室”建设活动;
未尽事宜由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XX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