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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税务培训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1: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税务培训

一、贷款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1、资产损失的含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

2、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详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五条)

3、资产损失申报的形式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 报形式。

①清单申报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采用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②专项申报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 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采用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除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外,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形式详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资产损失申报的时间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七条)

5、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种类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④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⑤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⑥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⑦由于上述①至⑥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⑧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

(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 收回的垫款;

⑨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

(一)至

(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 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⑩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

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贷款损失种类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

6、贷款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

①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总体要求: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②贷款损失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

●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 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 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 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 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证据材料详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十条)

7、需提醒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①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 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③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贴印花税的规定

1、印花税的简单介绍

●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五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小贷公司借款合同是否贴印花税的情况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又将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所以针对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组织或金融机构这个问题,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2号) 规定: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北京在实际操作中,依据小贷公司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作为判断金融组织或金融机构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小贷公司取得了金融许可证,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贴印花税,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借款合同可以不用贴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税种,所以北京以外的小贷公司,因目前规定不明确,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局,按其规定确认是否贴花。

三、日常费用支出的涉税情况

1、福利费支出

①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 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福利费中列支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并入工资总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租房 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租房,与租赁单位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发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若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发票应开具给员工,应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②个人所得税

同福利费支出一样,需并入工资总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广州地税局针对这个问题也做了专门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六条:关于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征税问题: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3、外籍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如果公司有外籍人员,针对上述费用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4、差旅费、会议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依据上述规定,建议企业在报销上述费用时,证明资料最好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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