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三、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五、本厂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劳动者离开本厂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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