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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风起云涌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1: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产业投资基金风起云涌

最近,产业基金这个名词的曝光率越来越高,从渤海产业基金开始,以西安、唐山、广东、苏州等区域性产业基金的设立和筹划为代表,各地开始了一场创设产业基金的竞赛热潮。

产业基金“扎堆”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30日在京举行产业推介交流会上,有关人士介绍,西安高新区不久前宣布成立的5亿元创投引导基金已经入股了三支子基金,分别是与中科招商、德丰杰龙脉和顶华合作设立。

而不久前,唐山市委书记赵勇透露,将多渠道打造金融平台以支持曹妃甸工业区建设,其中就包括成立300亿产业基金;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洪也透露,广东省已启动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工作,推动广东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目前,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对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深入调研、酝酿方案;安徽省工商联也正在筹建一只产业基金,第一期拟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用于扶持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山东省副省长才利民日前在青岛表示,山东正在积极申请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拟设立的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投资机构共同募集设立。

业内人士介绍,其实,在各地酝酿的产业基金远不止这几家,而且,各地还有不少部门性质的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看作是产业投资基金,要是这么算,目前,各地拟以产业基金模式运作的资金至少有十多家。

从这些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看,早期的政府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企业的模式,即种子资金;近年来,则主要是以引导基金,即以参股方式设立基金构建FOF模式,或者通过直接设立基金聘请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一般来说,采取这种模式的基金以跟进投资为主。

比如,西安高新区不久前宣布成立的5亿元创投引导基金与创投机构设立的子基金中,西安高新区入股不会超过25%,而且在管理上由创投机构担任。截至2006年底,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共跟进投资了25家企业,投资总额为4828万元,带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20476.61万元,投资引导放大比例为1:4.2。其中,4家企业已经成功退出。

制度缺失待补

赵勇介绍,“按照相关估算,300亿元的资金规模可以引进3-5倍的资金,也就是说,用300亿元可以获得1500亿元的资金支持”。这基本上成为各地设立产业基金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通过杠杆效应和基金的风险分离,既可以有效支持各地的产业发展,也可以隔离政府的投资风险。

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面对,即,当前产业基金的发展,仍受到一些制度约束。比如,产业基金审批程序复杂,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还未出台等。这些都制约了产业基金的发展。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后,下一步我国在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方面需要解决双重征税、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以及建立私人产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三大问题。她说,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无论是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还是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者可能都要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另外,对产业投资基金来说,如果不能实现及时退出,将影响继续投资。她提出,中国应加快建立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使不同层次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畅退出。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王众孚提出,要创立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使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要尽快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完善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界定风险投资的法律形式,切实保障投融资双方的权益,简化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手续,制定切实可行的财税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调动除政府以外的其他风险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资金向风险投资业流动”。

对于产业基金的设立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表示,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违法、违规,各地完全可以大力组织这样的基金,以尽快对示范区、开发区的建设形成支持。“这样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私募基金,是信托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发展起来。”他说,在发展股权基金方面,充分利用民间资金,使之为地区发展出力,关键是制度建设。要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桥梁作用。

鼓励发展FOF模式

所谓基金的基金(FOF)是指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在PE领域,FOF往往也被看作是投资于PE的有限合伙人(LP)。

以中关村为例,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目前管理着5亿元的政府引导基金,采取基金的方式来运作,即,通过参股设立一个基金公司,再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运作。据了解,目前与中关村创投发展中心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已经有7家,合作的机构包括像园区的联想投资、北极光创投、青联创投,深创投等机构。

从引资效果来看,截至2006年年底,中关村管委会共出资1.65亿元人民币,引进外部资金3.85亿元人民币,组建总规模为5.5亿元的四家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引导资金放大3倍。

中关村有关负责人指出:“引导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将不介入管理,而是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这样既能够实现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又可以大大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引导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有助于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园区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资本与技术的对接;另外,政府信用加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信用,培育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品牌,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游戏规则”加速制定

讨论十年、数次上报国务院却迟迟没有获批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又有了新的进展。

有媒体报道称,国家发改委按国务院的批示意见,正在制定《管理办法(草案)》,其总原则是“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今后将不再需要审批”。

《管理办法》加速制定

发改委网站上的消息显示,7月底,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徐林主持召开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下称“指导小组”)会议,传达国务院对下一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指示,研究起草《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该消息称,国务院要求发改委会同指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出台前不再增加新的试点项目。此次会议同意《管理办法》的起草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适度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明确“设立条件”、“运作规则”,并简化和规范管理程序。

“从目前的情况看,推出《管理办法》的环境基本已经成熟,现在应该是出台的合适时机。”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汉亚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不过,一些市场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国内市场至少还需要10~15年的发展,才会出现适合产业投资基金的环境,不过这并不妨碍其推出的时间表。

争议焦点:“越位”怎么办

10年来,发改委已多次将《管理办法(草案)》提交国务院,但一直未获批。不过,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很早以前就已存在。

据了解,过去建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能源、交通,三峡等范围,已有二三十个。这部分基金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需要政府出资。而对于社会行为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一直没有开这个口子。

不过,政府一直在考虑产业投资基金社会化的问题。

据张汉亚回忆,针对《管理办法(草案)》,最大的争论是如何定位产业基金――这类基金究竟该是政府行为还是私人行为(即社会化问题)?“举个例子说,如果是私人行为,虽然政府批准的是能源投资基金,但如果这笔资金不投入能源领域,政府如何干涉?反过来说,如果政府真的干涉了那些转投其他领域的产业基金,同样存在问题――政府是不能干预私人投资的,因此其中会涉及很多问题。”

试点基金普遍转投

从目前情况看,当初政府担忧的一些问题,现在已经出现。据中信建投公司机构业务部执行经理董晨介绍,国家已经批准试点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产业基金,转投其他行业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目前获批进行试点的这些基金,就是披着产业投资基金的外衣,从事私募(PE)的工作。这样的情况不太正常。”一位证券投资领域的业内人士说。

在试点过程中,这些产业基金的管理大多交给一些证券公司。这样往往很难实现真正的产业投资。举例说,一个汽车产业基金成立后,因为目前汽车行业不景气,机构出于盈利的考虑,可能投资于环保、钢铁领域。

可以说,产业基金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促进行业整合、发展,或者行业在有资金需求时有一个更加灵活、长期的资金安排。“从目前的市场看,现有的产业基金整体上更像PE,其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企业上市后能通过退出机制获利,最终给持有人比较高的分红,可以说,并没有过多考虑一个产业未来的发展问题。”董晨说。

国内环境制约

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与国内基金投资的盈利方法过于简单有很大关系。目前,产业基金的主要盈利途径仍是上市后退出的模式。而产业基金最重要的责任,是推动行业内企业的整合和扩大。

“国外很多产业投资基金,是要参与到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在这一过程中努力使企业不断发展,然后可以通过并购、分红、上市等多种渠道获利。”董晨说,“国内当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可以说国内市场也没有给产业基金更多的获利模式。”

他分析说,国内环境的不足,一方面在于并购市场一直不活跃,整个社会对并购的理解也不尽正确,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被并购企业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好企业是不会考虑卖给别人的。

另一方面是,目前的产业基金规模相对较大,其投资的项目一般也都以各地大型企业为主,而企业的并购或出售大多由地方政府主导,基金在其中可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上市成为基金唯一能够看到的机会。

不过,张汉亚和董晨都表示,争议并不足以阻碍《管理办法》的出台。董晨说:“一个产业基金从成立到完善至少要10年左右,而在这一过程中,国内的市场环境也会随之完善。因此,还是希望这个指导性政策能尽早出台。”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 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 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

第九条 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第十条 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第十一条 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

(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

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

(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

(六)更换基金托管人;

(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

(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

(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

(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

(三)、

(五)款和第二十一条

(三)、

(四)、

(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

(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

(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

(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

(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

(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

(三)代表 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六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

(二)期货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

(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产业投资基金

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基金投资并购

产业投资基金政策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专题

产业投资子基金设立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方案(范本)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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