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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韩德培

韩德培(1911年2月——2009年5月29日),江苏如皋人,生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国际法研所名誉所长,系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中国法学界的镇山之石”、《中国大百科全书》“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专条之一;学术论文有《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等;《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也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

1、人物简介

出生日期:1911年2月

去世日期:2009年5月29日21时

出生地 :江苏如皋

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工作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

荣誉: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国际法研所名誉所长,系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中国法学界的镇山之石”、获美国密苏里州首府堪萨斯市市长授予的“荣誉市民”称号、《中国大百科全书》“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专条之一。

其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等。主编的著作主要有:《国际私法》、《环境保护法教程》、《现代国际法》、《中国冲突法研究》、《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等。其中,《国际私法》。

近年来,由他撰写的《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又相继出版,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

主编的统编教材:《国际私法》先后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首届中国图书提名奖;

任总主编的《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曾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2000年主编的新的法学核心课程教材《国际私法》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 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是建国后第一部有关环境法的教材;还主编有:《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环境法知识大会》等,发表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当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等论文。

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那时的中国方始引进西方现代法律科学。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上),可以找到名列其上的10位中国当代最著名的法学家,韩德培先生是最后一位离开人世的——2009年5月29日晚9时,一代法学泰斗与世长辞。

2、人物生平(1)从私塾到大学

韩德培幼时常在祖父膝下听他讲述当年驰骋马背的军旅生涯,继承了祖父刚正不阿的浩然正气。来到人世间的韩德培却是个苦孩子——那时韩家已逐渐败落,更惨的是韩德培8岁便失去慈母,小小年纪便尝到了家庭贫寒、幼年失母带来的世事炎凉。6岁时,韩德培进入私塾,期间读了《大学》、《论语》、《孟子》、《幼学》等,接受了严格的书法训练,因此打下了扎实的旧学基础。10岁时,韩德培转入京江小学读书,京江小学是旅居如皋经营钱庄和银行业的镇江人开办的,对语文、算术、英语课程特别重视——熟悉韩德培的人都知道,他不但懂英文,还懂法文、德文、日文和俄文,出色的语言能力与他小时候所受到的良好外语训练有关。1928年,韩德培师范毕业。

1930年,他又赴杭州赶考,一举考中浙江大学史政系。半年之后,当时的教育部决定将浙大史政系合并到中央大学,韩德培也随之转入中央大学。初到中央大学,一次旁听课却改变了韩德培的志向与爱好。当时,讲课的教授是后来当过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长、时任中大法律系主任的谢冠生,他主讲的是“法律就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韩德培还清晰记得,“谢教授讲话不带讲稿,只拿粉笔一支,他教法理学,引经据典,侃侃而谈,不仅条理分明,而且把一般人心目中枯燥无味的法学课程讲得趣味无穷”。后来,韩德培还旁听了谢教授主讲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和“罗马法”,教室里坐不下,他就站在窗子外面听。

由此,韩德培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同时也知道了法学是一门解决人与人之间纠纷的一门学问,对社会非常有用。因此,他找去谢教授谈了自己想学法律的想法,在谢教授的帮助下,他如愿以偿从史政系转到了法律系。当时,中央大学法律系开设课程非常齐全,比如,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亲属法、程序法等,有许多来自于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前来授课,包括最高法院的审判员、司法行政部的官员等。“从史政系转到了法律系,改变了我一生的命运,但我无愧于我的选择”,如今已是一代法学大家的韩德培如此评价当年自己的选择。

(2)留学北美

1934年,韩德培从中央大学法律系毕业。旧中国贫穷落后,备受列强欺凌,韩德培深感要提高民族素质,实现国家富强,教育十分重要。求知若渴的他希望能到国外去深造,然而出身贫寒的他只能等待时机考取公费留学。时值中大需要一位主编学报和校刊的编辑人员,韩德培毛遂自荐,承担起了这项工作。机遇在5年后才终于降临,中英庚款董事会在中国招留英公费生,然而24个名额中,攻读国际私法的名额只有1个。经过激烈竞争,28岁的韩德培夺得留学剑桥大学的机会。可正当韩德培等准备出发之际,欧战突然爆发——韩德培只得回到中央大学一面等待消息,一面继续从事教学工作。可是,欧战愈演愈烈,到英国去留学已经非常困难。

1年后,中英庚款董事会决定所有考取的24名公费留学生一律改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学习。1941年7月底,韩德培和一道考取中英庚款公费留学生的钱伟长、张龙翔等人前往加拿大多伦多大学。韩德培没有想到,自己这一去便是5年。在多伦多大学学习的第二年,韩德培在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法特·汉考克教授指导下写作论文,他选择的论文题目是《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他搜集和引用了大量的英美和加拿大的判例,结合英、美、加一些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自己的见解。汉考克教授审阅过这篇论文后,很高兴地评价道:“你写的论文很好,我不用改任何一个字。”这样,韩德培很顺利地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这是当时该法学院所能授予的最高学位。

1942年,韩德培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来到当时世界上声望最高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利用那里世界上最好的一个法学图书馆所收藏的极为丰富的书刊,进一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研究。在哈佛的3年,韩德培把主要精力集中于阅读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法理学三方面的书刊,并尽量搜集有关的资料。特别是在国际私法方面,他花了较多的时间,做了大量的详细的笔记。此外,他还选听了当时几位有史学者的课,如格里斯沃尔德的“国际私法”、赫德森的“国际公法”和庞德的“法理学”,受益颇深。在哈佛,韩德培还撰写了一些国际私法新著的书评和评介庞德的社会法学派学说以及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说等文章,发表于浙江大学发行的学术刊物《思想与时代》及其他刊物上。

(3)与董必武结交

1945年应著名法学家周鲠生校长之聘回武汉大学任法律系教授,后兼任法律系主任、校务委员会常委兼副秘书长、副教务长兼法律系主任。1980年、1981年分别创建了全国高校中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和全国唯一的环境法研究所。先后任武大法学院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

一、二届成员和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问,国家环保局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等。现仍任职于武大法学院并兼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际法研究所和环境法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等学会名誉会长。在国外,还曾兼任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1945年秋,建立联合国的筹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结束后,董老应邀到纽约演讲。在演讲过程中,一些亲国民党的留美学生别有用心,提了一些无理取闹的问题。当地的华文报纸还进行了歪曲报道。

韩德培感到非常气愤,提笔给董老写了一封信。信中说,那些无理取闹的人根本不能代表留美的中国 学生。韩德培知道董老曾经在日本研修过法律,本身也是个法学家,所以还在信中向董老请教:未来的新中国是否需要法制建设?应该怎样进行法学研究?

董必武很快回信:“我能辨别会场上的人,我能区别凤凰和乌鸦。”董老还很明确地告诉韩德培:新中国当然需要法制,没有法制不行;研究法学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中国的法学就必须联系中国的实际。

新中国成立初期,韩德培任武大法律系主任,但怎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才能适应建设新的国家的需要,他心里没谱。于是他又请教主持全国政法工作的董老。

1955年前后,董老到武汉视察,专门把韩德培叫到他身边聊天。韩德培还向董老谈了谈武大法律系的改革情况。

3、学术成就

其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等。主编的著作主要有:《国际私法》、《环境保护法教程》、《现代国际法》、《中国冲突法研究》、《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等。其中,《国际私法》。近年来,由他撰写的《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又相继出版,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主编的统编教材《国际私法》先后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首届中国图书提名奖;

韩老被公认为是我国当代的一位学识渊博、思想进步、德高望重的法学家、教育家,特别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代宗师,在国内外法学界久负盛名。[2]

1993年,韩德培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重构”一文中,提出了重构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思路,他1999年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创立了现代国际私法学新体系。

在法学领域,韩德培造诣最深的是国际私法,他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际私法学理论体系,被公认为是新中国国际私法的一代宗师。

韩德培有个形象比喻,国际私法就好比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机翼——内涵既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

在探寻法学理论前沿阵地同时,韩德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取得了突出成绩。鲜为人知的是,韩德培的这门学问曾给国家挽回了上亿美元的损失。

1981年,我国国民经济计划进行幅度较大的调整,需要终止“*”后期签订的几个重点工程项目的涉外合同。然而,合同的另一方——日本、西德等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必须赔偿100%的经济损失,还要加上因与中国签订合同而未接受第三国订货的间接损失,赔偿额高达数亿美元。

受当时的国家进出口委员会特邀,韩德培和另一位研究国际公法的法学家周子亚先生及李双元副教授一道进京提供咨询,仔细研究了合同书和国际上有关法律条文,写出了一份报告。

报告引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日德两国民法典,充分说明了中国公司不是根本违反合同,不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报告还指出,对方也具有采取合理措施帮助减轻损失的责任。中方只能“适当补偿”,而非对方提出的“充分、有效、即时的赔偿损失”。这份报告有理有据,经过谈判,将损失减少了3/4。

3、学术观点

韩德培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创立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韩德培强调用发展的观点,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提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是现代国际私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正确评估冲突法的前途和作用

对于冲突法的发展前景,韩先生认为,尽管冲突规范并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预见性、明确性和稳定性,但不能据此否定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国家在调整这种关系时,既需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需要在无损于自己权益的前提下,发展平等互利的对外关系。因此,它需要一种比较精巧的法律制度能够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能同时实现上述两方面的任务。冲突法如果运用得当,就有助于实现这样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冲突法不象实体法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而保留一定的灵活性,这不但不是它的缺陷,而且可以说正是它的特点与优点之所在。所以,只要民族国家还存在,各国民事法律就不可能完全统一,冲突法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当然,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冲突规范进行改进,而西方国家对冲突规范采取“软化处理”的潮流值得中国学者密切关注。

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韩先生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当代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高度概括和论述了国际私法的若干发展趋势:(1)传统的“分配法”框架与重视政府政策和实际结果相结合的趋势;(2)冲突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趋势;(3)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趋势;(4)偏重适用内国法和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国际化。(5)设计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案。早在1983年,韩先生就注意到,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中国的统一事业将使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在中国的国际私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他除了在他所领导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组织全国的学者来研究这个问题以外,自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超前研究,并在1988年6月于北京召开的中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上作了题为《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专题发言,从整体上探讨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如何发生的,它有些什么特点以及应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后来,韩先生与黄进教授合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详细讨论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探讨了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并从总体、识别、反致、外域法内容的查明、公共秩序、法律规避、属人法、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未来的中国区际冲突法作了一些设计。

探索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在中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韩先生立即提出应该重构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在1993年于深圳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年会上,他与肖永平博士合作发表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韩先生提出重构中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思路是:(1)更新观念,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2)改善领导,实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化;(3)增加投入,实现立法手段的现代化;(4)脱离民法,实现立法体例的法典化;(5)大胆引进,实现立法内容的国际化。因此,会议成立了一个以韩先生为组长的《示范法》起草小组,并确定了小组成员及其分工。1994年7月,韩先生在外交学院主持了第一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完成了《示范法》第一稿。以后,他组织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对《示范法》进行了5次讨论和修订。该《示范法》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法学界第

一部完全由学术研究团体起草的《示范法》。

倡导比较国际私法的研究

在九十年代初期,韩先生提出要组织力量对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开展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作充分的理论准备。因此,在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一些研究生相继以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荷兰等国的国际私法为题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

与此同时,韩先生自己对美国冲突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欧盟国际私法也作了深入的研究。

二、欧美著名法学家

1、人物简介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年1月11日--)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曾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重要人物。

波斯纳1959年本科毕业于耶鲁大学,196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J.Brennan的法律助手,1969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1973年美国法官Richard Posner(也是芝加哥大学教授)发表《法律的经济分析》,奠定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架构;Richard Posner曾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于其代价!”,就是指法律原则,不能缺乏经济学的效率概念。

2、人物生平

1)思想形成

波斯纳,1939年元月11日出生在纽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一位“非常左倾”(波斯纳语)的公立学校教师。他1959年以最优生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1962年以全年级第一名毕业于哈佛法学院。在法学院期间,他担任过《哈佛法学评论》主编(president)。他没有拿过Ph.D,但他曾获得过包括耶鲁、乔治城等国内外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1962年毕业后,一直到1967年,他曾先后在联邦最高法院担任大法官布冉能法律助手一年,并先后在其他政府机关任职,同时开始接触并自学经济学,形成了他的学术思想。1968年,他加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成为副教授;次年,他来到了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1973年一部《法律经济学分析》,给整个法律界带来了一场“革命”(《纽约书评》语);1978年以后又成为法学院讲座教授。1981年,里根总统提名他出任联邦第七上诉法院(在芝加哥)法官至今,并在1993年到2000年间因为资深担任首席法官(院长),兼管该法院的一些行政事务。

(2)身体力行

任法官期间,波斯纳还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讲师;每年至少上两门课。同时,他每年平均撰写80件以上的上诉审判决意见(这意味着每周近2件),这个数量之多位居撰写司法意见最多的美国联邦上诉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之列(比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法官撰写的司法意见平均数大约高出两倍)。重要的是,不像绝大多数法官,波斯纳从不用法律助手捉刀代笔,他总是自己披挂(或赤膊)上阵。他说出来的话,用我遇到的一位他的前法律助手说,打出来就是一段文稿,几乎不用修改。他不仅产出数量多,而且质量也很高。他的上诉审判决意见也是为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引用率最高的法官前茅(大致高出平均数3倍)。而他的学术著作也是如此,据1999年的几个研究分别发现,1978年以后出版的引证最多的50本法学著作中,波斯纳就占了4本(并属于前24本之列),数量第一;他的总引证率也是有史以来最高的(7981次),比位居第二名的学者(德沃金,4488次)高出近

80%。无怪乎,一个有关波斯纳的幽默就是,“谣言说,波斯纳每天晚上都睡觉”。

3、人物评论

1999年底,《美国法律人》杂志年终刊评选了100位20世纪最有影响的美国法律人,自然有霍姆斯、汉德、卡多佐等已故法官、学者、也有不少实务律师、法律活动家,其中有13人有专文介绍,其中之一就是波斯纳。当时的哈佛法学院讲座教授、现任斯坦福法学院讲座教授理查德·莱西格(曾担任过波斯纳的法律助手)撰写了一篇极为精炼且很有意味的、题为《多产的偶像破坏者》的波斯纳简介,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个全面、复合的法官、学者波斯纳。经莱希格教授同意和杂志社的授权,我将这一短文翻译如下,作为这一文丛译序的结尾,在必要的地方我还加了脚注。

理查德·波斯纳自1981年以来一直是美国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自1993年以来一直担任首席法官。他是著述最丰的联邦法官,前无古人。任职上诉法院、却仍属最多产的法学家之列,同样前无古人。如果引证率可以测度影响力,那么当仁不让,波斯纳是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他的30本书、330篇论文以及1680篇司法意见都是引证最多的;同时也属于受批判最多之列。

人们称波斯纳为保守主义者,但真正保守主义者也许会质疑他是否忠诚(因为他怀疑原初意图论,批评反毒品战)。他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创始人,但他对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却不限于此。他既是这一运动的詹姆斯·麦迪逊,又是亨利·福特:他把一套关于法律规则与社会结果之间关系的实用主义见解(规则如何影响行为;行为如何更能适应相关的法律规则)都投入了生产,他把这套方法运用于无穷无尽的法律题目,运用于一切,从合同和反托拉斯到宪法的宗教条款以及法官行为。

在过去的几年里,波斯纳写作的题目有些与性的规制相关,其中还包括一本有关艾滋病的著作。他还把经济学镜头对准了老龄化。他考察了引证率,努力测度了另一位非同小可的法官本杰明·卡多佐的影响。他还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位中心人物,并就法理学、道德理论和司法行政管理问题有大量著述。在他1995年的著作《超越法律》中,他坚定确立了一个承诺,很可以抓住他的个性:没有单独哪种进路,包括法律经济学,能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

因为波斯纳有他自己的生活。波斯纳的童年是左翼的(一个著名的故事是,他曾把自己的电动玩具火车送给了卢森堡夫妇的孩子),此后他逐渐右转。当年,他的本科教育是英国文学;如今,他的影响却是在经济学。他当过法官亨利·弗兰德利和大法官威廉·布冉能的法律助手,后来又出任过瑟古德·马歇尔的下属,但波斯纳的思想属于他自己,似乎没有受这些导师的影响。他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变化,都出于他的问题,或来自他对对象的质疑。没有谁可以声称波斯纳属于自己这一派。

波斯纳法官的杰出之处还不仅这些。波斯纳写作就不是想让人舒舒服服(他最新的著作,有关弹劾克林顿的《国家大事》,肯定不会让任何人舒服。),当然,这倒也不是说他写作就有意让人不快,或是要让人犯难。仅此一点就区分了他的语词世界与那个以符合民意调查为宗旨的语词世界;也就区分了他与公共生活领域内的几乎任何其他人。也因此,哪怕有种种更好的理由,波斯纳也完全不可能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斯纳从没想过要保持智识的诚实,他只是诚实而已。他让过于简单的分裂双方都很失望。他写作严肃且涉及广泛,目的只在参与。这是位不懂得算计的经济学家和公众人物,在他身上,确实有些世所罕见的和非同寻常的东西,或许还有点反讽。但这正反映了波斯纳最深刻的信念:一个学者――进而一个法官――的最大罪过就是循规蹈矩。

成就与著作 波斯纳定理

该定理是指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路(即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

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

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

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制定使权利让渡成本比较低的法律,可促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2)波斯纳法律经济学 波斯纳学说的三大终极难题

1、波斯纳所讲的要最追求财富“最大化”究竟是什么意思?

2、“财富最大化”一定带来幸福吗?人的所有各种幸福都可以用财富换取吗?会不会有时候人更大的幸福之源是财富以外的事物,要得到它正好必须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富?

3、如果“财富最大化”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等于“最大的幸福”,甚至有时候“财富最大化”还正好带给某些社会成员痛苦而违背正义,(例如我们要牺牲某些社会成员的尊严使其痛苦,才能促成社会总体财富最大化),那要请问波斯纳能不能划清范围,或至少提供一组抽象的准则以供人判定哪一些法律案例是财富最大化哲学可以合理适用的、哪一些是不能适用案例?

(3)名声与成就

波斯纳是美国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最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是经济分析法学说的集大成者。波斯纳作为经济分析法学最杰出的代表,其经典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学著作。在1991年5月24日的美国法经济学学会全体会议上,科斯、卡拉布雷西、梅因、波斯纳被授予法经济学的“四位奠基人”的荣誉称号。

(4)著作

2007.Economic Analysis of Law,7th ed.(《法律的经济分析》) 2003.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

2001.Antitrust Law,2nd ed.(《反托拉斯法》) 2001.Frontiers of Legal Theory(《法律理论的前沿》)

1999.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 1998.Law and Literature(revised and enlarged ed.)(《法律与文学》) 1996.The Federal Courts: Challenge and Reform (2d ed.)(《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 1995.Overcoming Law(《超越法律》

1990.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学问题》) 1981.The Economics of Justice(《正义/司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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