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广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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